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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同

4月28日 心碎巷投稿
  事业单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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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华】单位合同范文集锦八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单位合同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位合同篇1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宿舍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宿舍基本情况
  (一)宿舍坐落于廊坊市区(县),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宿舍权属状况:甲方持有(宿舍所有权证宿舍买卖合同其他宿舍来源证明文件),宿舍所有权证书编号:或宿舍来源证明名称:,宿舍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宿舍(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宿舍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二)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宿舍出租登记备案等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宿舍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宿舍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宿舍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宿舍,乙方应返还宿舍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日内对宿舍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宿舍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租金支付日期:。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宿舍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日内(含利息无息)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宿舍租赁税费(9)卫生(垃圾)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宿舍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宿舍维护、维修及装修
  (一)甲方应保证宿舍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宿舍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宿舍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宿舍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宿舍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宿舍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对宿舍进行装饰装修,合同终止时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乙方拆除折价归甲方归甲方),对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折价归甲方归甲方)。折价金额另行商定。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宿舍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宿舍达日的。
  2、交付的宿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宿舍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宿舍: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宿舍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宿舍主体结构的。
  5、利用宿舍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擅自将宿舍转租给第三人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年季月日)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年季月日)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宿舍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宿舍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年季月日)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押金等费用)。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宿舍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宿舍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年月日
  单位合同篇2
  企业之间借款的详细解读及相关规定:
  一、有关借款的金融法律法规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结论
  根据上面所引述的法律法规,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企业之间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公民(自然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企业之间借款的法律后果
  企业之间到底借款被确认为无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又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此,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维护金融秩序原则: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关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
  2。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来承担。
  3。公平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平地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主要作如下处理: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四、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
  尽管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对企业之间的借款不作为合法行为,但根据现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视同金融业的贷款行为,应予以征收营业税,而不论该等借贷行为是否与现行金融法规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1007)中,又再次强调: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所产生的利息,贷款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对于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范围内从所得税前扣除。
  单位合同篇3
  尊敬的领导:
  我叫,男,岁,城市规划专业本科学历,20年2月1日与单位续签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聘用职位为宣传策划管理员,现在项目科。两年来,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我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特向单位领导申请续订劳动合同,望批准为谢。
  进入推进办工作三年多来,我一直在项目科工作,始终以推进办的工作规章制度严格自己,总是做到早上班、迟下班,专心致致做好每一件事,不仅完成科室的常规工作,坚持定期了解项目动态情况,采集信息,完成记录,还主动协助其它科室完成各种临时性工作任务,同时,也较好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由于我工作认真、过细,在续签的两年里,我被评过一次优秀服务标兵。
  在续签的合同期内,我注重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两年来,工作之余,我总是抛开繁琐的家务,集中精力,积极主动地抓好业务学习和专业技能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以使个人业务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职称英语A级已过,现在正抓紧利用业余时间考国家二级建筑师资格证书。另外,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两年来,我个人在科长下派期间,我个人承担了科室的所有工作,也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两年来,我虽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推进办的要求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如果单位领导同意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用优良的工作、生活作风做好各项工作,维护好单位的良好形象,为红牌楼商圈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单位合同篇4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职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专业: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门从事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九、聘用合同的续签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计算方式为: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十一、争议处理
  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合同篇5
  这个问题要分两部分来看,若怀孕期间的员工的,有下列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不论员工是否怀孕,不用支付任何赔偿金。
  一、法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员工没有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产假期间的女职工有劳动法规定的第三十九情形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与产假期间的女工解除劳动合同。如上述解答未解决您的问题,您可向专业的律师做进一步咨询。
  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问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法律咨询劳动保险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相关问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发现其公司部门设置凌乱,人员冗杂,欲。次日新整合。A部门被撤销并入B部门,程某对其职位变动很不满意,公司与其沟通多次,无果。次日,公司向程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公司部门调整,与程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此举按照法律规定应向程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所指“客观情况”具有法定要求: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而本案中的情况不足以导致劳动同无法履行,因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会有哪些风险呢
  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会得到哪些赔偿呢?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了下面的文章为大家解答,请阅读了解。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所以,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再行报销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职工可能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损失:
  一是失去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而获取工伤待遇补偿后,即失去了伤情加重可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权利。重新鉴定伤情加重等级变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失去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即复发后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的报销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xx】6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已一次性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应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愈来愈高,极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职工在解除后工伤复发甚至伤情加剧,而后续的治疗费数额远远超过了解除时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它损失还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是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依法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就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并进行针对性的解读。工伤职工应清楚地了解工伤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选择。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
  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合同篇6
  甲方:安徽宏磊橡胶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类型及期限
  1)、双方选择以固定期限形式签定本合同
  日至月日为乙方在甲方的劳动期限,同时也是甲方对乙方实行的用工合同期限。
  第二条、工作内容及岗位
  1)、甲方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结合乙方的专业技能特长,为乙方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并口头或书面出具详细的工作和职责范围。
  2)乙方的工作岗位为照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随时调换乙方的工种和岗位。
  3)甲方可以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变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乙方进行必要
  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劳动资料、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4)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可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
  2)、企业在特殊发展期间,甲乙双方可协商实行特定的工作日和休息日。
  3)在国建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规定安排乙方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应该理解和服从,并给予相应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五条、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
  1)、甲方以货币形式(人民币)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作期间甲方给乙方的基本酬薪为年薪制元年,按月发放,如遇特殊情况如节假日可延期发放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1个月。新员工入聘试用期一二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元月(试用期合格后订立合同)。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甲方代扣代缴。
  3)严格考勤及考核制度,对乙方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
  4)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参加社会保险。乙方应缴纳的部分应由乙方承担,甲方代扣代缴。
  5)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拖欠乙方工资,乙方在合同期内凡涉及休息、请假、负伤、患病,生育等期限及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6)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用工合同时,甲方应在解除终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乙方工资。
  第六条:劳动纪律
  1)、甲方将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企业管理规则制度》作为本全同的附件。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管理。
  3)乙方若违反厂规厂纪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职业培训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培训费由甲方单方或协商共同承担。
  2)乙方从事普通和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均须经过教育和培训,从事特种行业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生产特种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3)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甲方出资培训,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未满合同的服务年限,在离开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补偿培训费。
  第八条:处罚和奖励
  1)乙方在老公工作过程中,提出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可视情给予乙方口头表扬或经济奖励;
  2)乙方在工作若出现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公司信息机密、计算机密资料,给甲方造成了利益损害,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利益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及续订
  1)、双方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将自动解除和终止;
  2)、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泄露公司信息机密和技术机密资料,造成了公司重大损失;因自身原因被劳动教育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患病或因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长期拖欠工资,无故三十日内不发放基本生活费;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工作;
  乙方如要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相关的损失,都由乙方全部承担。
  甲乙双方在执行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另行订立。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不得涂改,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盖章):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代表人:
  附:基本资料
  劳动者:性别:
  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单位合同篇7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单位合同篇8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管理,改善员工火食,提高员工就餐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员工食堂由乙方承包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以下协议: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双方的。其他约定事项:
  三、违约责任:
  四、本合同期限为期一年,即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
  五、本合同在执行中惹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一份、甲方财务处一份、乙方一份。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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