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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

1月13日 火凤派投稿
  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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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包合同模板合集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分包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分包合同篇1
  发包方(甲方)xxxxxxxxxxx项目部
  承包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原则,结合湖北省及武汉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
  2、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xxxx
  3、承包范围:xxxxxxxxxxxxxxxx项目模板工程
  二、承包方式、取费标准:
  1、承包方式:甲方以包人工包辅材(不含对拉螺杆)包模板、包木枋、包小型机具(电锯、台锯、电锤等)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和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给乙方。
  2、工程量验收:依据施工图和已完成的合格实物工程量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工程验收以质检站验收资料为准。
  3、合同单价
  (1)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纸和变更的混凝土与模板的实际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含超高费等。
  (2)模板制安人工及材料费《含模板工程所需的电锯、电钻,含模板(16000)木枋(400m3),含所需辅材(如隔离剂、铁丝、铁钉、山形卡、密封胶、pvc管等)含运输费如(模板木坊汽车装卸运输以及材料场内二次运输等)》为26元。此单价为综合不含税包干价格。包含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乙方管理费,工人进退场费、劳保(安全帽、雨衣、雨鞋等)保险及医疗费,人工费、辅材费(隔离剂、铁丝、铁钉、山形卡、pvc管、胶纸、嵌缝条等),机械费,文明施工费,赶工费、不可预见费、利润等,且本单价不受材料价格及国家政策影响,综合单价不再做任何调整。
  (3)计时工如发生时单价为50元工日,由项目开出工日数为准,不得超过当期结算总价的2。
  (4)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单价中含安全风险金,风险范围指由乙方违规操作引起的事故风险,本单价已包括设计变更内容,设计变更增减量时,单价不再调整。
  (5)以上单价均为优质工程单价,如政府质量有关部分验收属乙方原因结构工程收未达到上述标准者,按本合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下浮。
  5、工作内容:
  a。测量放线(甲方施工员放出每层测量基准线及控制标高点,其余轴线及标高引测由乙方完成)配模、模板安装、清理木屑补模板缝、拆除并将模板上的旧钉拔除、粘接物清除、整理堆放整齐及堆到指定地点,清理模板粘接物及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b。场内运输:木枋、模板、钢管支架及其它周转材料乙方所用材料在场内运输费及上、下车均已包括在本综合单价内。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甲方驻工地代表:xxxxxxxxxxxxx
  2、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图并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材料限额用量的文字交底。
  3、甲方负责提供塔吊、提升机,大型机械操作和电工由甲方机操人员操作。
  4、甲方应监督、检查或协助乙方办理相应的务工手续,当地建管站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各种证件的申办。费用由乙方自理。
  5、及时组织钢管和扣件材料进场,负责搭设安全设施,指挥安全、质量、进度、施工技术,协调各种正常施工,指挥机械运转。
  6、甲方提供生活用水、电及住宿场所、现场临时食堂。甲方收取乙方每人每月10元食堂搭伙费,甲方按6度电人,3吨水人限制用电用水量,超额部分按市场价直接在工程款内扣除。
  7、甲方提供施工用电至现场二级配电箱。
  (二)乙方
  1、乙方驻工地现场代表:(乙方全权代表驻现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4天,以甲方考勤为准,每月少于1天罚款500元天)
  2、乙方必须持有效的“四证一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含安全资质证、税务登记证、外出施工证书、法人委托书),并向甲方提供进场人员名单、个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并应确保进场人员思想素质、技术素质、身体素质能满足所承担工程的需要。进场人员必须为年满十八至四十五周岁的青壮年。
  3、乙方必须依据工程进度需要组织精干的技术工人、专业施工管理人员配套的队伍,保质、保量提前完成甲方下达的施工任务,如达不到甲方的质量及施工进度要求,甲方有权更换队伍。
  4、乙方必须按照现行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甲方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一切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监督、协调、调配、不得随意退场,禁止使用童工。
  5、乙方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不违章、违规操作。进场施工人员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由责任方承担自身安全防护措施。
  6、乙方提供施工人员使用的木枋、模板等周转材料,乙方施工人员使用的电动工具、锯床、手电锯、锯刀、创子、钉锤、卷尺、从二级配电箱接出用电线及碘钨灯等工具由乙方自备以满足施工需要,甲方不再提供任何机具。
  7、乙方人员一律不准带家属在施工现场住宿。
  8、乙方进场人员自带生活费。
  9、乙方全体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职业岗位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达100。进场前必须递交特殊工种上岗证。
  四、工期、质量、成品保护、安全文明施工
  1、工期:按甲方现场合理编制的工期组织计划施工,按甲方计划材料进出场,每次周转材料进场须甲方人员签字确认数量,最后甲方统计总量。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者,按每延期一天,乙方除承担甲方各种损失外,甲方将视具体情况,按500010000元天罚款。
  2、质量:该工程质量目标确保武汉市优质工程标准,乙方施工应严把质量关。合同单价结算按优质工程标准定价,按市建筑质检站验收质量等级达到结构优质标准;工程质量以资料或主体结构工程最终验收标准而定。本工程如因属模板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质标准,人工费的合同单价按10下浮。
  3、成品保护: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成品保护,如发现乙方人员人为损坏成品者,甲方将视损坏程度作2~5倍罚款。非有意而损坏按损坏程度大小作相应赔偿和处罚。
  4、文明施工:乙方要协助甲方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做到工完场清,甲方将视具体情况作200~XX元的罚款。
  5、环境保护:甲方应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以及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负责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环境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的要求,对乙方职业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等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工作,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及甲方关于环境及职业安全健康要求,随时接受甲方相关人员进行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危害影响。由于乙方措施不力造成的安全及环境事故以及由引起的费用,责任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对在工作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及环境保护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健康负责。
  6、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尽量减少一般工伤,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好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贯彻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制度及操作规程,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施工,乙方必须遵章守纪,安全施工,不得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在乙方的,乙方负责对伤亡者的全部赔偿和事故处理费用,以及承担由此发生的罚款;乙方负次要责任的,乙方负责对伤亡者赔偿及其善后工作,且根据责任大小由甲方向乙方补偿。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必须与项目相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五、工程结算与支付
  1、乙方承担的施工项目按合同单价计算,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甲方项目具体主管人员对质量、进度、完成情况进行验评,有关人员逐一签字后,根据甲方劳务结算程序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2、人工费支付:
  乙方施工的分项工程按节点付款,基础平0。000付款一次,每六层结构付款一次,主体封顶付款一次,乙方在每个节点完成甲方要求的形象进度并验收合格后,经甲方工程相关人员审核后甲方支付乙方进度款的70,主体封顶支付总价款的85,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二个月付至90,三个月付至100。
  若因业主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影响甲方付款时,乙方应予以理解。
  3、乙方必须办好进入当地施工的各种手续,以上合同单价均为不含税单价。
  六、其他
  1、由于乙方原因中途退场和违约,除已完工程量不再结算外,给甲方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力;如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同时保留索赔的权力。
  2、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教育职工遵纪守法,自觉地维护地方及现场的综合治安,如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甲方一律不予调解,第一次打架罚款5000元,第二次打架罚款10000元或退场,,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单位信誉的影响,责任一律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完成合同内工作内容,甲方将给予处罚,如属合同内工作内容,甲方项目工长开出计时工单,该工单作废,不予认可。
  4、结构内的收尾工程由乙方负责,甲方通知乙方三天后,乙方未见答复意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确保进场模板新旧比例为8:2,即10000的新模板,否则,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罚款5000~10000元(从履约金内扣除),且单价下浮10。
  6、乙方必须确保进场材料及每次拆模卸下的钢管、扣件、模板、木坊等材料按甲方指定位置堆码整齐。否则视具体情况罚款100元~XX元。
  7、每次砼浇筑前或每层周转料转运后,乙方必须做到工完场清。否则,视具体情况对乙方处以200~1000的罚款,从工程结算中直接扣除。
  8、模板封模前应将其内的杂物清理干净,以保证浇筑砼前模板内无杂物。否则每次罚款100~1000元。
  9、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10、因乙方原因出现爆模,乙方除及时按技术规范处理外,甲方视具体情况对乙方罚款100~5000元。
  11、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否则每人每次罚款50元。
  12、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佩带胸卡,否则每人每次罚款20元。
  13、乙方进场施工人员不得偷盗施工现场的任何物品,一经发现,按其价值的200倍进行处罚,从工程结算中直接扣除。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结清人工费和材料费后失效。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现场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分包合同篇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结束工作日期:
  总日历工作天数: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7。总(分)包合同
  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务:。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2)在年月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年月日前完成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年月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6)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质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
  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现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资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保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必须,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
  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2)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固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元。
  17。4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单价为元;,单价为元;,单价为元。
  17。5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价单价分别为:,单价为元;,单价为元。
  17。6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事故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每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过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元;
  (2)中间支付:。
  19。2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19。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
  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租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的违约金。
  25。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当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
  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理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应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一份;本合同副本份,工程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份。
  34。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并送备案后生效。
  35。补充条款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工程劳务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委托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
  分包合同篇3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工程木工分项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总包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整体工程开竣工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第2条本分包合同承包范围:按人工报价清单的工程项
  第3条承包方式:清包工(包工不包料)
  第4条合同工期:
  4。1本项目总施工期:年月日止。
  本项目木工分项工程工期为:年月日止。
  4。2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双方确定本分包合同施工的详细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乙方应严格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保证每区段工作和整个分包工程按时完工,任一区段工作的延误都应被视为工期延误。
  第5条合同价款
  5。1本工程合同款单价:按乙方提供人工报价清单(报价清单作为合同的符件1)
  5。2工程量计算原则:实际面积(套内径计算)及人工报价清单说明
  5。3本工程概算估价为:(实际总价按实际工程量和人工报价清单计算为准)
  5。4零工按每人每天元结算
  5。5本合同为闭口合同,除非甲方更改合同,造成合同价格增加5以上,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合同价款,反之亦然。
  第6条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6。1分项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及建设方的验收标准要求(建设方的验收标准要求,作为合同的符件2)。
  第7条施工现场管理:
  7。1甲方派:为驻现场负责人。
  乙方派:为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7。2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防火、防盗及施工安全,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及经济损失。
  7。3乙方及其人员应听从甲方的安排指令,做好与各分包工种的配合。
  7。4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审核乙方的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所购材料质量、用款计划及其结算,并监督、验证乙方的工程进度和质量。
  7。5甲方驻地工程代表有权随时监督乙方的施工安全及质量(包括乙方所购材料的质量),如果乙方的施工行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或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乙方应即刻纠正错误。乙方纠正错误后,通知甲方并得到其认可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8条甲方责任:
  8。1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甲方负责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并负责组织图纸技术交底,审查乙方的装修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8。6协调本分包合同范围内分项工程施工与其它工序施工之间的关系。
  8。7及时提供乙方施工所需指令、批文、施工出入证、图纸洽商等有关工程文件。
  8。8。提供施工必要的临时水、电接驳点。
  8。9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及时供应到现场,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8。9监督检查乙方施工,办理验收手续。
  第9条乙方责任:
  9。1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出场;
  9。2按设计质量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根据甲方月、周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9。3施工前熟读图纸,对特殊工艺或尺寸图纸有疑义的及时和甲方代表沟通、确认。不得隐瞒或盲目施工。
  9。4乙方必须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下一工序需要购买的材料清单及数量。对到达现场的材料由乙方负责运输搬运、分类堆放及保护,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的由乙方负责。
  9。5明确工地负责人,并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及本工种上岗证,配合办理相关批文手续。
  9。6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其它施工方的已完项目,如有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9。7乙方如果施工中途故意停工,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费已完成工程量的所余工程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9。8乙方如果中途自动退场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有工程款,并保留对其追查法律责任的权力。
  9。9分包方负责施工所需的临电、水布置,电动工具的用电必须使用带漏电保护的安全电缆及电箱。所用工具(含各种电锯及锯片、各种电钻及各种型号电钻头、云石机及云石机介片、各种型号的开孔器、铝合金靠尺、介刀介刀片、施工用手套、沙纸架、沙纸打磨机、切割机、磨机等)及所用的电缆电箱等,保证工具性能良好,符合甲方的安全要求、形象要求及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
  9。10遵守甲方现场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保卫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噪音及油漆的施工时间为:至,应严格遵守。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11每天下班前完成相关区域的现场清洁工作,如有违反每次罚款200元。
  9。12负责配合甲方对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及资料的编制。
  9。1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如因乙方人力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有权按1000元天处罚。
  9。14乙方自我完善施工防护措施,在工程期间的人身伤害,与甲方无关。
  第10条工程质量与验收:
  10。1甲乙双方根据建设方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10。2乙方随时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如乙方施工的工程未能达到建设方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3在分包施工中,乙方应服从甲方发出的任何工作指令,因甲方指令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及经济支出或因甲方指令引起的合同外经济支出,均由甲方承担。
  第11条工程款支付:
  11。1本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按阶段支付。
  11。2一阶段:工程进度至中期验收合格后(油漆进场前):支付工程概算价的45为工程款。
  二阶段:代业主验收通过后:支付至确定后的实际工程量得到的竣工结算的90。质保金5保质期两年满后结清余款;
  11。3保修期两年。竣工结算时留5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十天内结清。
  第12条违约:
  12。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明确指令、确认、批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责任,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违约责任。
  12。2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建设方工程质量要求、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责任,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安全及文明施工:
  13。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自备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2乙方负责所承包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护工作,配备专职安全员,对操作工人的安全生产负责。
  13。3乙方在施工中所用的全部机具必须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具安全使用标准。若乙方违反操作规程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及生产机具,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分包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14条工期、质量约定:
  14。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交纳1000元,乙方不预缴纳的,甲方有权利直接在乙方工程合同款里扣除作为拖期罚款。
  14。2甲方未能按时提供合格工作面或其他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并且每延误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实际发生的窝工损失费。
  14。3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分包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建设方的规定或质量验收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拆除、剥离及重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经济支出以及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15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5。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15。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工程款结算后即告终止。
  第16条合同份数
  16。1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分包合同篇4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7、总(分)包合同
  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2)在年月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年月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6)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lo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元。
  17。4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17。5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17。6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年月日,支付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年月日,支付元;
  19。2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19。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台
  23。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的违约金。
  25。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l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l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3)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井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份,工程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份。
  34、补充条款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分包合同篇5
  1。定义
  1。1在合同中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发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将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包人完成的当事人。
  (2)承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接受发包人委托并完成工程项目的当事人。
  (3)协议书: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通用条款所做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4)规范: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政府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其它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5)图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发包人负责设计时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向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6)工程师:由发包人指定并根据其授权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的人员。
  (7)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的全部施工内容之总称。
  (8)区段: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节点工期或约定先行验收、移交的工程任何特定部分。
  (9)验收: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结果进行评价,以判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10)竣工:承包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全部义务(质量保修义务除外)并经验收合格。
  (11)完工:承包人完成协议书特别约定的任何区段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12)开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绝对或相对日期,协议书中约定由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确定开工时间的,则为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上指定的日期。
  (13)竣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4)完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完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5)节点工期: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从其开工日期起至该区段完工日期止的时间。
  (16)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17)进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将人员、机械、材料组织进入现场。
  (18)材料:将构成工程组成部分的,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设备、制品、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建筑原料等各种主辅材料。
  (19)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负责供应并委托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
  (20)技术资料:协议书中约定的,为保障设备的正常运作与有效维护,承包人应随同设备一起提供的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技术参数、线路图及其它相关资料。
  (21)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由承包人所承担的设备安装、调试、质量保修及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义务。
  (22)样板: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材料、施工方法及施工效果的验收标准。
  (23)竣工验收资料:法律法规规定或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整理与提交的竣工图、施工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试验与检测报告、工程结算书等工程施工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开工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小结、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交底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竣工图。
  (24)合同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所应支付的款项。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合同通用条款》;
  (4)图纸;
  (5)规范、标准;
  (6)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或工程报价单。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3。1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单方变更合同及3。4款规定情况外,对合同的任何其它变更,除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之效力。
  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1)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违法的;
  (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
  3。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4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超过30天,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连续停止施工超过3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6一方依据3。2、3。3、3。4、3。5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
  3。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迁离工地。
  3。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9除3。2、3。3、3。4、3。5款情况外,发包人与承包人任何一方欲解除合同时,均须事先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
  4。合同转让与分包
  4。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均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4。3发包人任何有关分包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4。4承包人应保证其选择的分包商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如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人有权撤销承包人的分包决定。如因分包商不具备资质从而使发包人因此蒙受损失,承包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4。5当分包商就其所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承包人保证的质量保修责任期限超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时,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将其对分包商的该项权利无偿转让给发包人。
  5。工程师的权力
  5。1工程师既可为发包人委托的独立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发包人之员工,具体人员名单与分工由现场管理代表在协议书或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现场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或解除,此种变更或解除自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即时生效。
  5。2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巡视和监管现场;
  (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
  (4)判定检验报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5)隐蔽验收;
  (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
  (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整改;
  (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等进行整改;
  (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
  (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
  (11)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
  (12)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
  (13)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
  (14)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
  (15)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
  5。3除5。2款中所明确的权力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的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
  (2)审核与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
  (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
  (4)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
  (5)竣工验收;
  (6)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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