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 推荐度: 供用水合同 推荐度: 供用水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供用水合同范文锦集7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用水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供用水合同篇1 城市供用水合同(甘肃) GF19XX0501 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水人: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用水,执行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立方米日;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具,注册号为。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计量表;IC卡计量表;或者。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方式。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 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水人:用水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供用水合同篇2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帐户: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供水人可供水量、压力、用水人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以及水费的计算方法: 可供水量:(方小时) 计划用水量:(方小时) 单位:(方元) 用水时间: 水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第三条水费的交付时间和结算办法:。 第四条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随时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同本合同效力相同。 第七条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起诉于人民法院。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本合同正式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城市供用部门保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供用水合同篇3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质 一用水地址,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或住宅面积),计量水表安装地点详见查勘图。 二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用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四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为不影响市网供水压力,用水人贮水时间为23:00至次日凌晨5:00。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费结算 一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检定或认定。 二,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三,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水费单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费。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 水源侧(含计费水表)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或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按日加收应缴纳水费总额1的违约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或报停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并追收欠缴水费。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埋,淹,锁,损坏及用水人造成的表停,表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3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则按当年的月最高水量加倍计收水费,以后核查实际抄度的,已缴纳的水费多不退,少照补。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被迫降压外,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知(突发性爆管除外)。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8837345688373318)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人责任范围内的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水表计量正常的,则由用水人负责相应的检验费用。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供水质量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三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纳水费。 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六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不得在供水管道中直接装泵抽水。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防栓)。需要试用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三个月超过水表常用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用水人承担工料费;用水人月用水量连续三个月低于水表常用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由于供水人责任的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水质事故除外。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违约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二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交齐水费,违约金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在交齐所有欠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接受处罚。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用水人责任造成供水人对外停水,用水人应赔偿供水人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水人和用水人各保留一份。在供水人装表通水之日起,供,用水关系存在期内均为有效。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当地工商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报装一户一表的用水人应交清以前发生的共用水费,否则供水人保留追索水费的权利。 供水人(签章): 用水人(签章): 供用水合同篇4 供水人: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 1。1用水地址为。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约平方米】。 1。2计费水表安装地点为:。 1。3安装计费水表注册号为。 第二条供水方式 2。1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XX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供水。 2。2用水人如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三条水费结算 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XX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供水人按照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费。水费结算采取方式。 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12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不满12各月的,已实际供水月份中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第四条供水设施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受委托的单位有偿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权利义务 5。1在供电部门正常供电的情况下,保障安全供水。 5。2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5。3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5。4如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5。5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5。6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1天公告。 第六条用水人权利义务 6。1用水人应当在通水前支付有关工程其他费用。 6。2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6。3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6。4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6。5用水人不得将自备水源或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与供水管网连接。 第七条水表 7。1用水人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7。2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7。3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7。4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质检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验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由用水人支付;如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由供水日支付。 7。5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八条节约用水 对月用水量和年用水量超过水务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用水人,对超计划用水额除正常交纳水费外,还应当交纳加价水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包括罢工)或紧急避 险的原因,或政府行为,或供水设施损坏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公告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 9。2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或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 3】用水人将自备水源或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与供水管网连接,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应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供水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用水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专送,则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5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3〕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 双方确认:如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供水人: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 1。1用水地址为。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约平方米】。 1。2计费水表安装地点为:。 1。3安装计费水表注册号为。 第二条供水方式 2。1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XX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供水。 2。2用水人如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三条水费结算 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XX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供水人按照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费。水费结算采取方式。 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12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不满12各月的,已实际供水月份中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第四条供水设施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受委托的单位有偿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权利义务 5。1在供电部门正常供电的情况下,保障安全供水。 5。2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5。3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5。4如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5。5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5。6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1天公告。 第 六条用水人权利义务 6。1用水人应当在通水前支付有关工程其他费用。 6。2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6。3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6。4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6。5用水人不得将自备水源或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与供水管网连接。 第七条水表 7。1用水人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7。2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7。3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7。4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质检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验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由用水人支付;如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由供水日支付。 7。5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八条节约用水 对月用水量和年用水量超过水务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用水人,对超计划用水额除正常交纳水费外,还应当交纳加价水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包括罢工)或紧急避险的原因,或政府行为,或供水设施损坏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公告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 9。2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或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 3】用水人将自备水源或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与供水管网连接,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应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供水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用水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专送,则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5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3〕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 双方确认:如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于20xx年月日签订。 供水人(盖章):用水人(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于20xx年月日签订。 供水人(盖章):用水人(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 供用水合同篇5 供用水合同第号 供方:自来水厂(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水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和自来水用户(以下简称乙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合理、安全有序地供水和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友好地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互相制约,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水方式及产权分界 1经乙方要求,根据甲方的供水能力,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从城市供水管上接管并安装dn口径水表只,核定日用水量为吨。 2新建多层住宅乙方不得采用屋顶水箱供水,当城市供水管网压力不能满足直接供水时,由乙方自建加压设施及管理,待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直接供水时自行拆除。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并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集中部位实行分户设表计量。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甲、乙双方产权分界点为计费水表。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计费水表)产权属甲方,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进水总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因乙方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列换管道及附属设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乙方负责。 4法定计量表具由甲方统一提供,并负责统一检修、校验、撤换。表具规格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维护管理,防止有污物、积水、杂物,以免损坏而影响抄表、换表。如有损坏,乙方应及时整修。 第二条供水质量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自来水,出厂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进行采样化验分析,严格做好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管理,水质综合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甲方确保供水压力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压力合格标准为主干管末梢不低于mpa。 3甲方必须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甲方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停水,在计划停水、降压供水之前小时公告通知乙方(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除外)。在停水期间乙方有困难,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应启动应急措施,以保证乙方应急的生活用水需要。 4因灾害或紧急事故、故障发生降压、停水的,乙方发现后应及时反映,甲方应组织连续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三条供水计量 1乙方用水以单位、门牌、幢或单元立户装表,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分户设表计量。同一门牌号码墙院内有用水户要求用水,可安装分表用水,原用水户不得拒绝,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与原各用水户合理分摊。 2乙方因施工或公用性临时用水,应申请办理或签订临时供水合同,施工结束或不需要用水时,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终止临时供用水合同。 3甲方按规定日期查抄水表,计取水费。对尚未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的用水户,乙方应及时收取单元(幢、墙院)内的水费,向甲方交纳。由于乙方的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抄见水表,经交涉无效,水费按水表额定流量二十四小时计费,直到抄见到表为止,对已按水表额定流量收取的水费不退还。 4法定计量表具如发生故障,则按正常时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或去年同期用水量计算月用水量,乙方的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标准的,由甲方按最小流量标准收取额定水费,乙方对法定计量表具计量准确值有怀疑的,可向甲方提出验表要求,验表结果证实表具计量正确,乙方应承担验表费用等,并按正确计量交纳水费。验表结果有误,则由甲方承担验表费用等,并按正常流量三个月的平均数退还或追补水费。 5乙方每月要按时缴纳水费。现金缴纳水费时间在每月日,缴费地点:水厂营业所(缴费时间、地点如有变动,水厂另行通知),乙方也可委托银行托收或个人银行存折代扣,但乙方必须要保证帐户有足够余额。若乙方超期拖欠水费,经甲方催缴仍未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要按日加收滞纳金。乙方在甲方催缴后拒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并追索拖欠水费及滞纳金。乙方在每月月底前未收到水费通知单,应到水厂营业所查询(营业所电话:)。 6乙方因拆迁等原因需要停止用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结清费用,中止合同,办理销户手续。因办理不及时,水表未及时拆回而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和水量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报停或暂时中止合同后又需要恢复供水的,乙方应与甲方再续签供用水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复接费用。 8乙方因房产转移需要变更名称或用水性质的,应在结清一切费用后,给予办理过户或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过户时如遇用水性质发生变化或因改建、扩建、新建的工程项目需要,乙方要重新办量给水申请的相关手续;如不及时过户或拒不过户,则可视为中止合同,甲方可以销户停水。 9乙方不得擅自转供水,如确需转供,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供用水合同后方可转供。 第四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总水表以外的城市供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供水专用的水源地、取水口、引水河、输水渠道、水厂、储水池、泵站、管道以及闸门、闸门井、消火栓、扩管涵洞、测压点、空气阀、泄水阀、水表等设施均由甲方事实管理,乙方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迁移或移作他用。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城市供水设施,乙方(建设单位)应同甲方协商,经同意后由甲方组织实施。迁移、改建工程费用由乙方(建设单位)承担。 2乙方不得在埋设的供水设施上(国家规范要求的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以及植树、采石取土、堆积物料、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3甲、乙双方都应按照管理责任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共同执行有关供水设施维护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安全供水。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开启或使用灭火专用的市政消火栓是对甲方的民事侵权行为。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需要用水,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到甲方办理用水手续,乙方须承担相应的工程直接费用,由甲方定点定位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并安装水表计量,乙方按时向甲方交纳水费。 第五条约定事项 1乙方的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确需连续时,应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及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2对需要不间断供水的乙方,应实施二路供水或自建储备水源,以确保小时的用水量(含内部消防用水)。 3对新装用水或增加用水量的乙方,在与甲方签定供用水时,应向甲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及地形图、总平面图、水施图、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 4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竣工后,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手续。建设单位在投入使用时,应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卫生部门和水质监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5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单位内部的消火栓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应与甲方签定消防供用合同,并设立消防水表,按该表最小流量的收费标准支付水费。 6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水户,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不得擅自在用户用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确需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应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通过储水设备加压供水。如装泵抽水,应视为对甲方的侵权,甲方有权以最大流量收取水费(以每日小时,天一次计量)。城市供水管网中的加压泵站应在进出水管道上装有计量设备,由产权单位支付耗用水量的水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按《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执行。 2乙方的违约责任 擅自开启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活动的。 损坏、拆换总水表或采用技术手段致使总水表停滞、逆行、失灵的。 有过错的乙方应当承担由于过借而造成违约的民事赔偿责任,除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外,无法核定流量的以最大流量计算。 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按《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执行。双方有法律、法规和合同依据或有合法正当理由证明过错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的变列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款办理。 2在双方签定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纸、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乙方为房屋开发商,在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需变更户名给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同变更前按建筑用水性质计取水费。在合同变更后,按新过户的房屋使用人或所有人的实际用水性质计取水费。 第九条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乙方在合同签定前,对有关条款不清楚或有异议时,由甲方提供说明或解释,也可以直接将修改意见或不能接受的有关条款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明确,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本合同。经双方确定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自年月日在签定。 5本合同附件和说明,经双方协商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包括: 以上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自来水厂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供用水合同篇6 供水方:营业执照号码: 用水方:为了保证供用水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 共同信守。 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 可供水量(吨)计划用水量(吨)单位金额(元吨)用水时间 水费:共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水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供水方的权利义务: ()用水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 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执一份。 供水方:用水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供用水合同篇7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水人: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用水,执行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立方米日;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具,注册号为。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计量表;ic卡计量表;或者。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方式。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水人用水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