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 推荐度: 动产质押合同 推荐度: 动产质押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动产质押合同【热门】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动产质押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动产质押合同1 编号: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定义:本合同所称被担保人系指国际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三、甲方出质的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同》和本合同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质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将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于年月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转让质物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存入工商银行,存单作为质押。若乙方认为甲方已处分出质财产所得价款明显低于该财产的价值,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七、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九、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立即存入乙方银行,存单作为质押财产的组成部分,甲方在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后方可动用。若乙方认为赔偿金不足以担保乙方的债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质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十一、乙方承诺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由乙方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三、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国际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四、本合同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十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将质物及其权利证书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 十七、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甲方提供质押的质物清单如下: 质物名称 权利证书编号 评估机构 评估价值(元) 备注 甲方(出质人):乙方(发卡机构):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签章:签章: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登记机关: 登记编号: 登记日期: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2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数量,质量(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动产质押合同3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国际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三、甲方出质的财产由本合约项下的质押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国际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质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将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于年月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转让质物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存入银行,存单作为质押。若乙方认为甲方已处分出质财产所得价款明显低于该财产的价值,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七、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九、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立即存入乙方银行,存单作为质押财产的组成部分,甲方在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后方可动用。若乙方认为赔偿金不足以担保乙方的债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质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十一、乙方承诺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由乙方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三、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国际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四、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本合约自甲方将质物及其权利证书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 十七、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甲方提供质押的质物清单如下: 甲方(出质人)(盖章):乙方(发卡机构)(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有权签字人(签字):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登记机关: 登记编号: 登记日期: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4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质物名称: ()规格: ()数量: ()帐面价格: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质押率为,实际质押额为(大写)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依照本合同第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动产质押合同5 合同编号: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借款人: 为实现号《融资担保合同》的约定,由于乙方为借款人提供了担保,甲方应乙方的要求,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为上述担保向乙方提供反担保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数额为人民币元。 第二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质押反担保范围: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评估、登记、保险、公证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质物的交付时间: 第五条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 质物数量:。 质物质量:。 质物所在地:。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元,实际质押额为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第六条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 1。根据质物的状况如需办理保险,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第九条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条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 动产质押合同6 合同编号: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甲方出质的财产由本合约项下的质押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质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将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于年月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四、甲方转让质物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存入工商银行,存单作为质押。若乙方认为甲方已处分出质财产所得价款明显低于该财产的价值,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七、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存入工商银行,存单作为质押,甲方在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后方可动用。若乙方认为赔偿金不足以担保乙方的债权,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质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九、乙方承诺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由乙方承担民事责任。 十、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一、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二、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本合约自甲方将质物及其权利证书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 十五、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甲方提供质押的质物清单如下 质物名称权利证书编号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元)备注 甲方(出质人):乙方(发卡机构):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签章:签章: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 登记机关: 登记编号: 登记日期: 动产质押合同7 动产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出质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质权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保管人名称(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回购人名称(以下简称丁方): 地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8 质押合同甲方(出质人)名称: 住所: 电话: 乙方(质权人)名称: 住所: 电话: 签定合同地点: 为保障乙方贷款债权的实现,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带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三条甲方以其所有的或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借款合同无效时,本质押合同仍然有效,甲方对借款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和权利凭证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质物清单所列质押物及物权凭证交给乙方并支付质物保管费。 第五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甲方声明: 一、甲方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及授权并能以自身名义进行本合同项下的行为或参与诉讼,并对质押财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 二、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自愿的,是自身真实意愿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甲方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甲方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城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有效; 三、甲方为本合同项下设置质押担保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材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甲方未隐瞒下列可能影响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事件: 1、与甲方(或与甲方的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3、质物为共有财产或其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尚有争议; 4、质物清单中包括依法或依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契约为不得转移、边境证或限制转移、转让的财产; 5、质物在此之前已经向第三人设置质押。 甲方保证: 一、乙方将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本合同项下的质权随之转移。借款人和乙方协调并转让借款合同项下其债务时,乙方的质权不受影响; 二、甲方如果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保证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三、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受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协议;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四、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五、甲方保证资质同物办妥质物保险,保险单在质物移交的同时交乙方保管,并保证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持续不断; 六、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鉴定、公证、保险、保管、运输等事宜,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七、质物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时,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通知的十日内提供相应的质物补足金额; 八、质物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或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债权,若赔偿金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担保的债权,甲方保证在十日内提供相应的质物补足担保金额; 九、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财产。 第六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债务或未完全履行债务时,乙方有权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 受偿。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提前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乙方依据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收回贷款时其未能实现的全部债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乙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实现了债权; 三、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实现了债权。本合同因前款第一项终止后,乙方应将质物及其物权凭证交还甲方。本合同因前款第二、三项终止后,若有未被处分的质物或者乙方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其返还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甲方以任何方式妨碍乙方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物和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所做的保证未得到履行时,乙方因甲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法全部收回的人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等),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五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见证人一份。 第十三条项下质押清单如下: 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状况 存放地点保管人权利凭证原值评估值登记部门(证号)备注 甲方(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贷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9 贷款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当票,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动产质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质押标的质押物名称: 质押物品种、型号: 质押物数量: 暂估价值:人民币万元整; 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的时间: 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的地点: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借款金额借款数额:人民币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 双方确认: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 第五条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元整;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为人民元整。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六条质押动产的交付与登记 1、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仓储费用由乙方承担。 2、依法应当办理质押权设立登记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 第七条放款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质押动产已交付甲方占有,甲方已取得仓单或相关凭证。 3、已办妥质押权设立登记手续,甲方已收到相关文件。 4、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借款和质押的决议。 5、乙方已付清仓储保管费、公证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第八条质押动产的权利限制 1、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质押动产或做出对甲方不利的任何改变;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确需转让质押动产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出库手续。 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质押动产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质押期间如质押财产价值显着减少的,或第三方就质物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第三方就质物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 4、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质押动产上另行设定质押权、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动产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第九条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质押的动产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乙双方在签署当票及本合同时,该质押动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质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 3、及时交纳质押期间动产的仓储及保管费用。 第十条质押权的行使 1、双方特别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当票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 乙方违反其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的; 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质物毁损、灭失、价值下降,或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质物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或质物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情况; 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 或乙方在收到甲方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质物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质物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质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 2、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视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质权。 3、如仓储合同约定的质物仓储期限届满,则乙方应于期限届满前向仓储人交纳下一期的仓储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行使质押权。 4、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质权。如甲方自行拍卖质物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5、质押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结清当金、息费、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6日起,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3、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乙方或丙方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4、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当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时,上述担保条款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质押动产返还及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通知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1:质押动产清单 附件2: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动产质押合同10 合同编号: 出质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质权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 质物数量:。 质物质量:。 质物所在地:。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元,实际质押额为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声明及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11 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甲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典当金额、当期及费利标准 1。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以下简称“当金”。 1。2当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计天。 1。3费利:本合同月利率为,月综合服务费为,两项合计为,以下简称“费利”。如当期大于1天小于或等于15天,则费利按半个月收取;如当期大于16天小于或等于30天,则费利按一个月收取,依此类推。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本合同项下的当金用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当物 3、乙方以其提供质押担保, 货物详情: 估价金额: 第四条备案登记 4、乙方当物需要到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的,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工作,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 5。2甲方处分抵、质押物所得不足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的全部债权,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索不足部分或要求担保方清偿不足部分。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贷款。 6。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和费利。 6。3在借款期间,如乙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债务,甲方有权委托所在市辖范围内拍卖行拍卖当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乙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7。2如乙方未能在当期内归还当金,可和甲方协商当期延长个月,但费利在原有的基础上上浮50,即月费利为当金的,直到当金与费利全部归还为止。如乙方逾期未清偿债务超过天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回贷款。 7。3甲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9。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和保证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其他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保证人份。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12 甲方(出质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基本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乙方(质权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签定合同地点: 为保障乙方贷款债权的实现,甲方就与乙方签订的借主字年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带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借主字年第号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三条甲方以其所有的或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借款合同无效时,本质押合同仍然有效,甲方对借款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和权利凭证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质物清单所列质押物及物权凭证交给乙方并支付质物保管费。 第五条甲方声明与保证甲方声明: 一、甲方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及授权并能以自身名义进行本合同项下的行为或参与诉讼,并对质押财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 二、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自愿的,是自身真实意愿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甲方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甲方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城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有效; 三、甲方为本合同项下设置质押担保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材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甲方未隐瞒下列可能影响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事件: 1、与甲方(或与甲方的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3、质物为共有财产或其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尚有争议; 4、质物清单中包括依法或依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契约为不得转移、边境证或限制转移、转让的财产; 5、质物在此之前已经向第三人设置质押。 甲方保证: 一、乙方将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本合同项下的质权随之转移。借款人和乙方协调并转让借款合同项下其债务时,乙方的质权不受影响; 二、甲方如果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保证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三、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受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协议;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四、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五、甲方保证资质同物办妥质物保险,保险单在质物移交的同时交乙方保管,并保证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持续不断; 六、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鉴定、公证、保险、保管、运输等事宜,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七、质物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时,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通知的十日内提供相应的质物补足金额; 八、质物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或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债权,若赔偿金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担保的债权,甲方保证在十日内提供相应的质物补足担保金额; 九、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财产。第六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债务或未完全履行债务时,乙方有权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提前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2、乙方依据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收回贷款时其未能实现的全部债权。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乙方协议处长借款合同还款期限时,应事先到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乙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实现了债权;三、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实现了债权。 本合同因前款第一项终止后,乙方应将质物及其物权凭证交还甲方。本合同因前款第二、三项终止后,若有未被处分的质物或者乙方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其返还甲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方以任何方式妨碍乙方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物和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所做的保证未得到履行时,乙方因甲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法全部收回的人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等),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附件: 1、甲方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甲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本合同项下质押有关评估、登记、公证等事务性文书。 4、略 5、略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借款人一份,乙方一份。第十五条动质从字年第号《动产质押合同》项下质押清单如下: 甲方(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贷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13 xx年月日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三份。 甲方: 住址: 抵押物提供人: 住址: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连带保证人: 住址: 乙方:(盖章) 年月日 xx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质押率为,实际质押额为(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动产质押合同14 出质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称: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邮件地址: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质权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称: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邮件地址: 为保证(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质押。经审查,质权人同意接受出质人财产的质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质押动产和孳息 1。质押名称: 质量数量: 质量: 质押地点: 2。评估价值:该质押物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4。质押合同对质押财产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的质押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的孳息。水果要用来抵消收水果的成本。 6。质押的效力延及质押物、质押权利和质押物的孳息。但从物不随同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的,质押的效力不如从物。 7。质押产生的孳息所有权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孳息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质押财产权利属于 1。出质人保证依法享有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2。出质人以不属于自己但依法占有的动产行使质权人处分动产的权利,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被清偿时,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质权人。 第四条保险 1。出质人应当在质押期间为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质权人。保险单据由质权人保管。 2。出质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与评估、鉴定、保险、仓储和运输相关的所有费用。 3。质押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质押财产保险范围丧失或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使用。 第五条出质人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未妥善保管质押物,可能导致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存质押物,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并返还质押物。 2。质权人实现质权后,出质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不属于自己但依法占有的动产行使质权人处分动产的权利,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交出质押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出质人因质物存在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除非质权人在交付质押时明知质押有瑕疵而接受质押。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为共有、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被质押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当赔偿不足部分。质权人有权用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冲抵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六条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的孳息。 2。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押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未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约定使用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被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造成质权人丧失占有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不当占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权。 7。质押物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使用、出租或者处分质押财产的,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以其占有的质押物为债务担保,设定质权人为第三人无效。质权人应当对质押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被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保留质权,以全部质权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担保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质押物价格下降,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3。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擅自变更企业制度,导致质权人债权丧失、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清偿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 第八条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收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的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对质权人所欠的主债权金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 4。支付其他费用。 第9条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能够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完成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会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经完成,本合同签字人为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是合法有效的。 3。在签署本合同时,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会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经完成,本合同签字人为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通知 1。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双方之间的文件交换、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可通过(信函、传真、电报、亲自等)方式交付。)。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可以公告送达。 2。各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非通知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请求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后天内)签署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端的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进行解释。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或相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碍其履行期间,应暂停履行该义务。 2。声称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向另一方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以及关于在声称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的履行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不可抗力及其影响不能终止或消除,导致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不可预测的或不可避免的、即使可以预测也无法克服的、发生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使受影响方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切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干旱、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无论是否宣战)、骚乱、罢工、政府行动或法律规定等社会事件。 第十四条质押合同的效力 1。质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并存,债权消灭了,质权也就消灭了。 2。出质人代表质权人占有质押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并以质物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4。本合同以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字地点: 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字地点: 动产质押合同15 债务人(全称):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1) (2) (3)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称)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质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金数额(大写)为。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质押物处置费等)。 第三条质物的设定 一、出质人(详见质押附件一)同意以下列财产(详见质押附件二)作为质物,上述质押附件一、质押附件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一、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三、质物没有被查封或设定抵押等情况。 四、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的同意。 五、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六、同意质物的质押率在上述质物暂作价的以内。 七、出质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而无效。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权人保管。 二、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非因质权人的原因,质物有损害、变质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须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或拒绝恢复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使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第七条质物的保险 一、出质人须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质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二、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质权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直接从出质人的任何帐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四、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费用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出质人的质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其他足以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况。 (二)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质权人向出质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出质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质权人;否则,质权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六条特别声明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押附件一:出质人信息 质押附件二:动产质押清单 债务人:质权人:出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