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推荐度: 借款合同 推荐度: 公司借款合同 推荐度: 借款合同的 推荐度: 公司借款的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有关借款合同精选1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有关借款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借款合同1 甲方(出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9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期12个月,自20年5月7日至20年5月6日,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二、每月利息率为20,乙方应每三个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三、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转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偿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四、乙方应觅连带责任保证人叁名,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金、利息和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五、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甲方:乙方: 连带责任保证人: 签订合同日期:二年月日 有关借款合同2 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订立本约生效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如届期未能还款,逾期计算复利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四、借款用途:用于店铺经营,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五、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店铺资金。 2、还款方式:现金还款。 六、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七、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份。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 乙方: 日期: 有关借款合同3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生意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 二、借款日期: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月日。 三、借款利息:月利率乙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归还本金的同时支付利息,乙方逾期归还借款的构成违约。 四、如乙方逾期归还借款的按照每日借款本金总额的2支付。 五、借款期限届满,乙方归还甲方的款项按以下次序扣除: 1、借款本金; 2、借款利息; 3、逾期违约金; 4、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对经济损失。 六、如乙方逾期违约导致诉讼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应当承担,为此诉讼支出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合同签订于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 甲方:乙方:电话:现住地址:原住地址:担保人 担保人对以上借款合同应认真阅读,内容清楚,同意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担保人期限为两年。 担保人:电话:身份证号码:现住地址: 担保签订日期: 有关借款合同4 借款单位:贷款银行: 地址:地址: 立合同单位: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进行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依据,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规定用于。 二、借款期约定为年个月,即从至。乙方保证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借款用途用款,预计分年用款计划为: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实际支出数按年(月)息()计算,按年(季、月)结息。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次)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作为逾期处理,加收利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国家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分年(次)还款计划为: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的投资或存款账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如发现借款被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向甲方加收罚息。乙方不能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及时供应甲方资金需要,在未达时间内按未达资金数额,向甲方支付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贷款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有关借款合同5 甲方;乙方;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借款和担保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从甲方处借款 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时间从年月日起,利率月息,,期限天。 第二条;该借款仅可用于约定事宜(),不可挪作它用,若有挪用即为违约,乙方成员为联合借款人,乙方()成员之间相互承担无限还款和无限相互担保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月支付利息,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提前对乙方提起诉讼收取本息。 第三条;乙方保证全部借款最迟于年月日前归还,若到一次性支付贷款额万元违约罚金。 第四条;丙方自愿为乙方从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出借给乙方借款万元本金、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诸如诉讼费、保证金、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到此笔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五条;乙方和丙方自愿以名下全部财产担保,承担无限偿还和无限连带偿还责任。 第六条;出现第二条所违约情形、或乙方、丙方任何一方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视为甲方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甲方可立即清收借款。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乙方和丙方的责任不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由三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法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2、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和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3、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协议引发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关于通知;甲方对乙方和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乙方或丙方公司注册地址、工作单位或身份证地址以电话、邮寄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和丙方日期。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和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遇有对内容理解上的分歧,以甲方之解释为准;若乙方和丙方在此合同上签字、盖章、即为完全明白和理解合同内容所有条款,即为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保证并一致同意。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有关借款合同6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有关借款合同7 甲方(借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乙方(贷款行)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丙方担保方: 甲方为承包国(地区)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核定的贷款范围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同意下列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乙方凭甲方提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贷款,期限为年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证合同之日起至年月日止,还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为本合同的附件(略) 第四条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年息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20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50利息。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五条乙方提供本贷款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通知乙方并还清贷款本息。 第六条甲方应按期归还贷款。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应由甲方的担保单位负责从(单位)资金中清偿。 第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三方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三份,上述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公章)乙方:单位名称行(公章)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开户银行及帐号开户银行及帐号 丙方:担保单位名称(公章) 代表人 日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有关借款合同8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x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xx年,即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可以约定具体如何归还的期限,比如月或年的什时候归还,由公司从个人工资款项中扣回多少元等)。 4、还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 5、保证条款:(如果公司需要这方面的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根据你和公司的协商进行补充。) 6、约定条款:根据你们的意见写 7、其他:公司借款给你如果有什服务期限或什附加条款请注明。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有关借款合同9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RMB)元;人民币(大写):。二、借款用途:乙方保证不用借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借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每月利息,即人民币(RMB)元执行。 五、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乙方到期应无条件偿还。乙方到期无法偿还本金或利息的,甲方有权强制征收与所欠本金和利息总额相等的乙方资产(如土地、房产、股权等)作为补偿;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无条件支付,或由连带担保人无条件替乙方偿还所借款的本金、利息、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 六、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协议签署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效。本协议签署地为。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担保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有关借款合同10 借款单位: 地址: 电话: 主管部门 贷款银行: 地址: 电话: 借款方为进行企业技术改造向贷款方申请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双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除执行《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二、贷款用途:。 三、贷款期限从年月起至年月止,共为年个月。贷款方保证按有关规定和下列用款计划供应资金,借款方保证按下列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用款和还款:用款计划:还款计划: 四、贷款利息:按月息计算,按季结息,由贷款方从借款方帐户扣收。建设期贷款利息由借款方在自有资金内去付。贷款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作逾期处理,加收利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国家政策性的利率变动时,本合同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五、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商定为:借款方对偿还贷款本息以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抵押(或保证)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六、贷款到期,借款方如未还清本息,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代为偿还。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保证单位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可变卖抵押财产归还贷款。 七、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订合同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贷款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资金,贷款方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按本合同规定贷款利率的计算违约金,付给借款方。 九、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私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保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会计报表、账册及资料。如发现贷款被挪作他用,贷款方按规定向借款方加收罚息,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限期追回贷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建设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继续履行本合同可能给贷款方造成损失,或不再具备《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所规定贷款条件的,贷款方可中止合同并限期收回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贷款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的研究、起草、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失效。在合同生效后天内,借款方如不向贷款方办理开户手续,合同即自行失效。 十一、借款方开立帐户后,要将资金按用款计划从贷款帐户中转到存款账户内,借款方根据分次划入资金在存款户中支用贷款。借款方不按期将资金转入存款户的,逾期天后,贷款方将代为划转。 十二、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本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单位各执一份,副本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借款方:(盖章)贷款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有关借款合同1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还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 5、保证条款: 6、违约条款: 7、其他: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有关借款合同12 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年 字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大写)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四条乙方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二)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年月日移交甲方占有。 第五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酬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人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酬金)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购买债券出质担保。 第七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绝履行偿还借款的; (二)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合同项下韵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 (四)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办理过出质登记,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本合同因前款(一)被终止时,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质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本合同因前款(二)、(三)、(四)终止时,若甲方以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其返还乙方。 有关借款合同13 借款人: 贷款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币种:人民币。 2。额(大写金额):。 借款人所欠本金的实际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3。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利息及计息方法 1。月利率:。 2。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3。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4。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其中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5。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xx年()保字号〕。 (1)由(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年()抵字号〕。 (2)由(出质人)提供(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年质字号〕。 第七条违约事件 7。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 (3)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或刑事案件; (4)借款人发生第5。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5)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任何信贷合同项下本金或利息的; (6)抵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 (7)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 7。2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 (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借款人不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借款人不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对借款人所欠的货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4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其他条款 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本人个人信用报告,用以审核借款人个人贷款申请,并将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经双方签订或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日期:年月日 有关借款合同14 甲方:xxxxxxxx(贷款人) 乙方:xxxxxxxx(借款人) 一、甲方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向乙方借款xxxx元,借款期限xxxx年,从xxxx年xxxx月xxxx日起到xxxx年xxxx月xxxx日止。价款利率为月xxxx,乙方在每月xxxx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结。 二、乙方同意用的土地使用权做该笔借款的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xxxxxxxx,使用权人为:xxxxxxxx。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xx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费用由xxxx方承担。 三、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如有政府征用等情况,甲方有权对补偿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偿还全部价款。 四、出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约归还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乙方担保抵押财产:xxxxxxxx甲方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 五、乙方未返还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前,该抵押具有不可撤销性。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诉讼权、仲裁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强制执行,这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乙方无权变卖、转移、转赠、转卖、抵押资产。 七、在抵押合同期限内,乙方抵押财产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八、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 九、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甲方赔偿,并赔偿甲方主合同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 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财产的登记手续,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主管部门备案份。 甲方:xxxxxxxx乙方:xxxxxxxx 合同签订时间:xxxxxxxx 合同签订地点:xxxxxxxx 有关借款合同15 借款人: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出质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保证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鉴于: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人民币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同时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确认(根据情况选,不选的打) 本合同系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的附属业务文件。 本合同为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独立的业务文件。 第一条贷款金额、用途 1。1本合同贷款品种为(请填入相应字母:A。个人汽车贷款B。个人消费贷款C。个人经营性贷款D。个人信用贷款E。其他:),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用途限于,不得挪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二条贷款期限、利率及计息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暨债务履行期)为年个月,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实际贷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3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结息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为本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款日。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可采用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或准固定利率(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浮动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签订本合同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为:(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若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其他: 固定利率 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该业务适用之固定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不作调整。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准固定利率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个月(预计至年月日),实行固定利率,即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如在此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该业务适用之固定利率,执行利率不作调整。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固定利率执行届满后,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行浮动利率,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如在此期间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其中,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如借款人需继续采用固定利率计息,则应另行向银行提出申请。 若在执行浮动利率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其他: 2。5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借款人提款条件 3。1除非贷款人同意,否则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前,贷款人无任何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3。1。1借款人已提交贷款人要求的所有文件资料并获得贷款人认可。 3。1。2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已合法地签署并生效。 3。1。3担保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所有权凭证、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付贷款人占有;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付贷款人占有;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 3。1。4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担保文件及其他文件已由贷款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贷款人要求) 3。1。5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等的银行账户。 3。1。6贷款人提出的其他条件。 3。2尽管有前款所述,以上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必然有义务放款,在贷款人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或受政府宏观货币政策或金融监管政策限制,根据贷款人自身额度等情况需调整、增加贷款发放条件,或发生其他重大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可暂缓、减少或取消放款,并通知借款人;并且,如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未全部满足时即放款的,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四条贷款发放及支付 4。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按下列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4。1。1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支付约定具体如下:(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借款人开立贷款专用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贷款专用账户,该账户账号为,贷款人的上述划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仅可以将贷款专用账户中的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划付至其在本合同及补充变更协议项下向贷款人申请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与贷款专用账户支付绑定的交易对象账户。若签署本合同时借款人尚不能确定支付绑定交易对象信息,或者签署本合同后需要变更支付绑定交易对象信息,则借款人应与贷款人签署补充或变更协议予以约定。借款人向任一支付绑定交易对象账户划付的金额应符合双方的约定,且向所有支付绑定交易对象账户划付的合计金额应不超过本合同总贷款金额。借款人同意,根据贷款人的规定和要求借款人应将贷款专用账户中不再使用的贷款资金用于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签署本合同时与贷款专用账户支付绑定的交易对象信息如下: (1)交易对象户名为,账号存折号卡号为,开户银行为,支付金额为不超过(币种金额); (2)交易对象户名为,账号存折号卡号为,开户银行为,支付金额为不超过(币种金额); (3)交易对象户名为,账号存折号卡号为,开户银行为,支付金额为不超过(币种金额); (4)。 借款人未开立贷款专用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下述交易对象账户,支付条件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下述交易对象账户的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支付委托,贷款人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1)交易对象户名为,账号存折号卡号为,开户银行为,支付金额为(币种金额); (2)交易对象户名为,账号存折号卡号为,开户银行为,支付金额为(币种金额); (3)交易对象户名为,账号存折号卡号为,开户银行为,支付金额为(币种金额); (4)。 若签署本合同时,借款人尚不能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信息,则在本合同签署后,借款人在支付日前的3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人受托支付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且在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按照申请支付金额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条件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对借款人交易对象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4。1。2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即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账号存折号卡号为的账户内,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的上述划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 4。2如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签署后的九十天届满时仍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借款合同。 4。3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因使用该贷款资金与他人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五条还款 5。1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期利息期初贷款剩余本金期利率) 其他还款方式: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每期还款日为。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其他还款方式: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每期还款日为。 5。2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月(公历概念)约定还款日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月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具体为,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小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2。2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大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将分为一期的应还利息及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分别计算,其中:一期的应还利息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利息,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2。2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等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即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的当期应还利息。 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的零点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账户(结算户)中,还款账户的银行卡卡号或活期一本通账号为。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 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若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账户为可透支账户,则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进一步授权,当该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可以在账户允许透支金额范围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由此发生的透支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未还贷款本息的逾期罚息,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除采用固定利率的情形外,贷款人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所作的调整,借款人须无条件照此履行。 5。9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未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5。10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计收提前还款日之后的贷款利息。 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按照以下规定收取违约金: 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支付违约金;如正常还款年以上提出提前还款,可免收违约金。有关提前还款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抵押担保 (本条适用时,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6。1为保障贷款人(下或称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6。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信息为: 6。2。1抵押物 (1)抵押物名称: (2)所在地座落: (3)抵押物数量(房产抵押时填写房屋建筑面积及土地面积) (4)现时状况描述: (5)抵押物认定价值: (6)所有权属: (7)使用权属: (8)购入合同编号(房产抵押时填写购房合同编号) (9)权证编号(房产抵押时填写房地产权证编号) (10)合格证编号(车辆抵押时填写) (11)发动机编号(车辆抵押时填写) (12)其他事项: 6。2。2如有更多抵押物(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其他抵押物详情见本合同附件。 6。3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账户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导致该账户发生透支的,该部分透支金额作为借款人未清偿债务的转化形式也应纳入主债权,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该账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账户透支本息、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日到期;(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6。4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6。5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 6。6担保性质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可以不先行使对债务人的其他担保权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抵押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与债务人在其他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保物权、违约救济权,均不得被视为抵押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权利,亦不会影响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6。7抵押登记 6。7。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后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6。7。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 6。7。3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抵押人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 6。7。4法律规定抵押登记为抵押生效要件的,该抵押权自登记完成时设立;法律未规定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权自本合同生效时设立。 6。8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并经贷款人认可后,贷款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在出具同意解除担保的说明函后由抵押人自行前往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9保险 6。9。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5)日内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5)日内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6。9。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贷款人保管。 6。9。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6。9。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6。9。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 6。10抵押人应确保抵押物的全部共有人(如有)均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并在本合同后的签署页签署确认。抵押人应确保抵押物共有人均同意,当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6。11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6。11。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 6。11。2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6。11。3未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6。11。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6。11。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抵押房屋如被拆迁后,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抵押人和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清偿债务,或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提供担保;对于以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担保财产。 6。11。6如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抵押人委托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6。11。7如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或者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时,抵押人保证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6。11。8抵押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所发生的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6。12抵押权的。实现 6。12。1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如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贷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12。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6。12。3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6。12。4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 6。12。5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因实现抵押权所产生的费用。 6。12。6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尚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抵押人为借款人外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6。12。7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抵押权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的,抵押人还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6。13如抵押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要求必须填写担保期间的,仅为登记目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此约定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保期间到期日为年月日。但此处对担保期间登记的约定并不应在任何程度上妨碍或影响抵押权人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特别约定(如有)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利。 第七条质押担保 (本条如需适用,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7。1为保障贷款人(下或称质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出质人以下述质物出质提供担保,并赋予贷款人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7。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 7。2。1质物 (1)名称: (2)数量: (3)金额: (4)到期日: (5)权证编号: (6)其他事项: 7。2。2如有更多质物(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其他质物详情见本合同附件。 7。3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账户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导致该账户发生透支的,该部分透支金额作为借款人未清偿债务的转化形式也应纳入主债权,出质人以质物对该账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账户透支本息、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日到期;(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可以在质押期间内随时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出质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7。4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物外,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孽息。 7。5出质人是个人的,如出质人死亡,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质权人仍就质物享有质权,出质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出质人是法人的,若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7。6担保性质 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以不先行使对债务人的其他担保权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出质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质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与债务人在其他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保物权、违约救济权,均不得被视为质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权利,亦不会影响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7。7出质人应确保质物的全部共有人(如有)均完全同意该项质押,并在本合同后的签署页签署确认。出质人应确保质物共有人均同意,当借款人、出质人违约时质权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处分质物,并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7。8约定事项 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7。8。1法律规定出质登记为质押生效要件的,该质权自登记完成时设立;法律未规定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质权自本合同生效且质物交付完成时设立。 7。8。2如本条所述之出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或特定记载手续的,出质人确认将及时充分地配合质权人办理该等手续。前述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质押时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及时签署有关质押登记协议,并在该质押登记协议中约定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或在股权出质时及时将出质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质登记要求。 7。8。3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的出质期限一律为每次五年;出质期限届满前90日所担保主债权仍未清偿完毕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办理该出质登记期限的展期;展期次数不限。 7。8。4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谨慎保管义务。除非另有规定,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被完全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回、使用、处分或要求取回、使用、处分或代管质物。 7。8。5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处分质物;在已获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出质人应当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和价格依法合理处分质物。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7。8。6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7。8。7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有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7。8。8出质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所发生的的相关费用和税费,质权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如处分质物使质物预期利益受损的,该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7。8。9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为借款人外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7。8。10质权人和出质人一致同意,若质物载明的兑现日到期日(如有)早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届至的,质权人有权在质物到期时继续保管质物并将其继续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之质押担保,或在质物到期时兑现质物,兑现的款项用于清偿主债权或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债权;在发生最后一种情形时,双方不再另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质权人未获清偿时,质权人有权就该保证金优先受偿。若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先于质物载明的兑现日期届至而质权人未获清偿的,质权人有权继续保管质物,并在质物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或者亦可提前兑现该质物用于清偿主债权,因提前兑现所导致的利息损失出质人自愿自行承担。 7。9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质权人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兑现质物或者提取质物项下的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担保债务人)清偿。 7。10如出质登记部门在办理质押登记时要求必须填写担保期间的,仅为登记目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在此约定本合同项下质押的存续期间为质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保期间到期日为年月日(但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期限担保期间仍从本合同第7。8。3规定,且此处对担保期间登记的约定并不应在任何程度上妨碍或影响质权人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特别约定〔如有〕对质物享有优先权利) 第八条保证担保 (本条如需适用,在本条前的方框内打勾选择) 8。1为保障贷款人(下或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同意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2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账户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导致该账户发生透支的,该部分透支金额作为借款人未清偿债务的转化形式也应纳入主债权,保证人对该账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账户透支本息、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担保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日到期;(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8。3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均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按贷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贷款人支付;同时,保证人在此授权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中依法扣收有关金额,并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保证人在此确认,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贷款人均有权先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在此明确放弃要求先履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抗辩。 8。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请在方框内打勾选择)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即: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保证人同意,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即: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保证人同意,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尽管如此,如借款人已办妥本合同第六条项下抵押担保的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其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现房他项权证正本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收到该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解除;但对于在该解除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责任,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没有依照本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的,在上述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5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第九条其他债权担保 9。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除前述担保外,还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9。1。1由提供的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9。1。2由提供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9。1。3由提供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9。1。4其他: 第十条保证与陈述 10。1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及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后三者下文或合称为担保人)向贷款人各自陈述和保证如下: 10。1。1借款人及担保人均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本合同是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0。1。2对保证担保而言,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该保证人拥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以及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自然人保证人在此承诺,如发生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则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代)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10。1。3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在此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其所出具的对外进行贷款支付、涉及借款人、担保人以及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信息和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10。1。4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在此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各自的章程(如有)或其各自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10。1。5借款人及担保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针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本身、以及针对担保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此类事件);并且,借款人及担保人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继续向贷款人承担上述信息的及时披露义务。在发生前述事件时,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应当在有关事件发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10。1。6借款人或担保人(自然人)的工作、住所(或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或担保人(法人)的住所、联系方式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发生变更的一方应在该变更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10。1。7借款人及担保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办理完毕并有效;物的担保人保证其对所抵押质押的财产享有合法所有权。 10。1。8借款人及担保人保证,本合同贷款涉及房地产预售或抵押的,其将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或贷款人的指示及时完成有关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 10。1。9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要求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10。1。10借款人保证在贷款期间,将根据贷款人不时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变更贷款人满意的担保措施。 10。1。11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已将本合同在贷款人个人网上银行或贷款人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 10。1。12抵押人和借款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10。1。13担保人确认如已依据本合同承担了有关担保责任,则在贷款人于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被清偿完毕之前,担保人暂不向借款人行使因其履行担保义务而产生的对借款人的追索权。 10。1。14担保人确认,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或提前清偿贷款的行为被依法撤销的,担保人于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即时自动恢复;如此时原有担保已经释放的,担保人应当在担保义务自动恢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配合担保权人重新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办理登记或交付,或者提供担保权人满意的其他担保。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 11。1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1。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11。1。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1。1。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11。1。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11。1。5借款人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11。1。6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11。1。7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1。1。8借款人或担保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11。1。9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约定的; 11。1。10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11。1。11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11。1。1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支付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的; 11。1。1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 11。1。14借款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的; 11。1。15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人违反本合同有关担保条款,或在另行签署的担保文件项下发生违约的。 11。2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担保人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1。2。1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的; 11。2。2担保人违反各自应承担的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有关担保规定的; 11。2。3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 11。2。4担保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2。5担保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2。6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或违反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签署的其他担保文件项下义务的。 11。2。7借款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第十二条违约处理 12。1当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2。1。1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12。1。2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日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并立即执行; 12。1。3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还款方式(适用于借款人出现11。1。2条违约事件的); 12。1。4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方式(适用于借款人出现11。1。12条违约事件的); 12。1。5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贷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未提用部分取消,并有权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任一账户(含可透支账户)中扣划款项以清偿债务,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如拟扣划账户中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不一致的,有权按贷款人扣划当日所公布的汇率自行换算后扣划,相关风险和损失概由借款人承担; 12。1。6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2。1。7按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12。1。8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其违约对贷款人担保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费用 13。1借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1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 14。1本合同中提及的贷款本息包含贷款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与本贷款或贷款之担保有关的任何未清偿费用。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14。2若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更且根据该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必须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贷款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本合同中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4。3各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并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及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 14。4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将有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以下统称合同)的信息,与上述合同协议承诺相关的履约信息和贷款、透支的相关情况,以及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个人查询和使用;同时,贷款人亦有权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有关借款人的全部信息。 14。5借款人同意:当借款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并为催收借款人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贷款情况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4。6前两款中提及之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相关贷款情况是指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等情况。 14。7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湾地区的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担保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8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已送达;该地址如有变动,变动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签约各方,否则对其他各方不生效(但贷款人地址发生变动的,仅需于营业场所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公告) 14。9本合同自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并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导致的透支账户发生的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4。9。1借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14。9。2贷款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4。9。3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等担保人(如有)(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法人则还需加盖公章) 14。10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11本合同正本壹式份,贷款人执份,借款人、抵押人(如有)出质人(如有)保证人(如有)以及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2其他约定事项(如有) 14。13本合同附件包括: 文件名称编号 1 2 3 4 5 6 备注: 本合同公证机关(如有)为: 公证文书编号(如有)为: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当事方签署。各方在此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 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所地: 签署日期: 抵押人确认(自然人签字,法人需签章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抵押物共有人确认(如适用,自然人签字,法人需签章并加盖公章) 我方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前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条款内容,我方同意抵押人对该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在发生贷款人依据该合同有权处分我方与抵押人共有的抵押物时,同意贷款人处分全部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受偿。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自然人填写) 签署日期: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出质人确认(自然人签字,法人需签章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质物共有人确认(如适用,自然人签字,法人需签章并加盖公章) 我方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前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条款内容,我方同意出质人对该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在发生贷款人依据该合同有权处分我方与出质人共有的质押物时,同意贷款人处分全部质押物并以所得价款受偿。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自然人填写) 签署日期: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保证人确认(自然人签字,法人需签章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保证人的财产共有人确认(如适用,自然人签字,法人需签章并加盖公章) 我方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前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条款内容,我方同意保证人对该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在发生债权人依据本合同有权向保证人追索的情形时,对债权人可能处分我方与保证人所共有财产的行为不持异议。我方与保证人的关系为(勾选)配偶,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同住人,家庭共有财产其他〔注明:〕,一般共有某资产〔注明:〕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自然人填写) 签署日期: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共同还款人确认(如适用,自然人签字,法人需签章并加盖公章) 我方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前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条款内容,我方同意抵押人对该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在发生贷款人依据该合同有权处分我方与抵押人共有的抵押物时,同意贷款人处分全部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受偿。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自然人填写) 签署日期: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