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合同 推荐度: 合伙协议 推荐度: 合作合伙协议合同 推荐度: 餐饮店合伙协议 推荐度: 二人合伙协议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合伙的协议合集1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协议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协议是解决纠纷的保障。一起来参考协议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伙的协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伙的协议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甲方发挥其在中国广告业的排头企业优势,乙方发挥其了解国际广告市场、熟悉境外广告客户的优势。经由双方合作在国内广告业探索同业横向联合的经营方式并使双方通过合作获得满意的经济收益。具体合作内容包括: 1、甲方遇有违“一对一”广告经营原则的广告客户或其他甲方认为适合乙方经营的。广告客户由甲方向乙方分流经营。 2、乙方在国际广告市场组织的重要广告客户和乙方承办的大型广告发布活动遇乙方能力不足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合作经营。 3、乙方在北京以外的其他广告市场的重要广告发布业务和乙方企业能力不足的广告制作业务如影视广告制作等由甲乙双方协商合作经营。 二、合作期限:双方议定上述合作之期限暂定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作期满时是否续约合作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利益分配 1、遇有违“一对一”广告经营原则而由甲方向乙方分流经营的广告客户乙方应将所得纯利润的返还甲方,但本分配办法仅限于乙方与此类广告客户订立广告代理合同的第一个经营年度。如乙方代理客户时间超过一年则超过一年的经营利润均归乙方所得。 2、遇其他甲方认为适合乙方经营而由甲方向乙方分流经营的广告客户利益分配原则同本协议第3条第1款。 3、乙方在国际广告市场组织的重要广告客户或乙方承办的大型广告发布活动由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时视具体情况由双方以“一事一议”方式协商利益分配办法。 4、遇乙方在北京以外的其他广告市场的重要广告发布业务或乙方企业能力不足的广告制作业务需由乙方转请甲方协助经营时甲方按合作收费原则另行与乙方结算合作费用。 四、其他事宜: 1、甲方同意乙方在对外招商、广告承揽、媒介发布、形象宣传及其它乙方认为需要的公开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指定合作机构”字样。 2、甲方同意不迟于1996年10月1日以前向乙方正式颁发载明“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指定合作机构”字样的授权证书。 3、甲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向乙方分流经营的广告业务由乙方与广告客户订立独立的广告代理合同乙方独立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民事与经济责任。 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协议如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守约方并有权追讨违约方在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书变更及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意见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合伙的协议2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为更好的发展,上列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订立合伙购车协议如下: 合伙购买的车辆概况 1、各方于年月日,共同出资购买品牌为,一台牌照号为(以下简称为合伙车辆),该车发动机号:,底盘号:,合伙车辆价款为万元加上挂牌、购置税、首次购买车辆保险费总价款为万元(全款)。 2、各方以“联营”方式合伙经营合伙车辆。 3、本协议在合伙车辆存在期间且各方未解除本协议时始终有效。 各方的出资比例及车辆产权份额如下: 1、甲方出资万元,占购买合伙车辆总金额的产权份额(即);乙方出资万元,占购买合伙车辆总额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即),丙方出资万元,占购买合伙车辆总金额的产权份额(即)。各方按上述产权分割比例日后在收益中承担合伙车辆的经营成本,也按上述份额获得收益。 2、各方约定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产权登记,但合伙车辆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始终属于各方按份额共有。 3、合伙车辆由各方共同经营,日常维护保养运营费用、驾驶员的薪酬在经营收益内优先支付。 4、各方依照各自的产权份额分配合伙车辆的经营收益,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种税费、经营风险、事故风险及其它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各方同意于合伙车辆正式开始运营时,由各方各自记录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详细账目,并于每月31日前各方核对账目,以确定合伙车辆的经营利润并由各方按投资份额进行分配;若当月各方合伙经营出现亏损时,则由各方按各自的比例承担亏损。 以下事项必须由各方协商决定 1、合伙车辆的再次转让 2、合伙车辆的经营事项 3、合伙车辆的抵押事项 4、合伙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事宜 5、其它有关合伙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大事项 任何一方单独对合伙车辆做出的上述事项均属无效,因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全额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四、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后车辆的产权归属问题由守约方决定,无论产权归何方所有,应付清另一方所享有产权份额的应付价款后散伙。 五、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转让其所享有的产权份额时,另一方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利。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两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签章) 年月日 合伙人乙方:(签章) 年月日 合伙人丙方:(签章) 年月日 合伙的协议3 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伙在市场经营建材销售生意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伙经营的建材店面名称为:,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建材产品,范围包括瓷砖、卫浴、以及装修装饰建材等。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金额为元、元、元,分别占比为50、25、25,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第三条、合伙期间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雇员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之后的结余为合伙盈利,按照月度周期以各自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条、鉴于甲方出资最多,本合伙店面以甲方为负责人,登记在甲方名下,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但是店面实际上为合伙人共同所有。 第五条、本合伙协议所有合伙人员不计发工资,如合伙期间需雇佣人员,雇佣人员数量及工资待遇需三方共同协商同意,工资在计算净利润时扣除。 第六条、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合伙人个人债务除外,由其个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合伙期间的退伙、转让出资、吸收新合伙人必须经过三方一致同意。 第八条、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分工为: ,但是合伙期间,合伙人都有相互监督权利及义务,出现争议及时对账,协商解决。 第九条、合伙人虽有分工,但是都参与销售工作,均可对外缔结销售合同,同时各自负责对外销售业务的货款回收。在对外销售时,除非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赊销,如违反本条的合伙人在未将赊销货款全部清回之前暂停其盈余分配,导致货款无法追回则应承担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十条、合伙人各自每单业务都必须及时在合伙帐务记账,不得隐瞒私自获利,违反本条业务获得利益归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相同表决权。 第十二条、本合伙起始于协议签约日,终止时间经营中合伙人视经营状况商定。如任何一方合伙人提出退伙或者合伙解散,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后进行对账结算。 第十三条、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伙的协议4 甲方:,性别:,年龄: 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性别:,年龄: 住址:身份证号: 丙方:,性别:,年龄: 住址:身份证号: 丁方:,性别:,年龄: 住址:身份证号: 以上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经营餐饮一事,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合伙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租赁位于深圳市商铺,使用“大厨小馆”品牌,经营大厨小馆店。 第三条合伙期限年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出资额 甲方认缴万元,实缴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占投资总额的。 乙方认缴万元,实缴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占投资总额的。 丙方认缴万元,实缴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占投资总额的。 丁方认缴万元,实缴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占投资总额的。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5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扣除成本后以纯利润的90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10作为。(成本为房租、水电、员工工资及福利、及经营中产生的费用)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金额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新人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1)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2)退伙需提前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 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4)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按出资金额的2倍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转让的第三方要由其他合伙人认可,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退伙作违约处理。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陈兴国为各方合伙人共同推荐的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其权限是:(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3)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在日常正常经营中,其他合伙人不得对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1)对合伙负责人就合伙事业提出建议;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如出现重大分歧按出资比例多数的合伙人意见执行。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所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和本合伙有直接竞争的合伙。 4、禁止合伙人之间签订与本合伙协议相关的其他协议。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的终止:(1)合伙期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务、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不可分物,如不能转让,合伙期间算放弃。(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经各方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1、如果各合伙人同意注册有限公司方式进行经营,则各方在本合伙协议的基础上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注册完成后本合伙协议自动失效。 2、如果涉及合伙解散、分立、清算的重大事项,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如果参与实际日常经营管理,报酬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确定。 第十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四分,合伙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年月日 合伙的协议5 甲方: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 乙方:北京同文广告艺术中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甲方发挥其在中国广告业的排头企业优势乙方发挥其了解国际广告市场、熟悉境外广告客户的优势经由双方合作在国内广告业探索同业横向联合的经营方式并使双方通过合作获得满意的经济收益。具体合作内容包括: 1。甲方遇有违“一对一”广告经营原则的广告客户或其他甲方认为适合乙方经营的广告客户由甲方向乙方分流经营。 2。乙方在国际广告市场组织的重要广告客户和乙方承办的大型广告发布活动遇乙方能力不足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合作经营。 3。乙方在北京以外的其他广告市场的重要广告发布业务和乙方企业能力不足的广告制作业务如影视广告制作等由甲乙双方协商合作经营。 二。合作期限 双方议定上述合作之期限暂定为三年自1996年10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合作期满时是否续约合作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利益分配 1。遇有违“一对一”广告经营原则而由甲方向乙方分流经营的广告客户乙方应将所得纯利润的50返还甲方但本分配办法仅限于乙方与此类广告客户订立广告代理合同的第一个经营年度如乙方代理客户时间超过一年则超过一年的经营利润均归乙方所得。 2。遇其他甲方认为适合乙方经营而由甲方向乙方分流经营的广告客户利益分配原则同本协议第3条第1款。 3。乙方在国际广告市场组织的重要广告客户或乙方承办的大型广告发布活动由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时视具体情况由双方以“一事一议”方式协商利益分配办法。 4。遇乙方在北京以外的其他广告市场的重要广告发布业务或乙方企业能力不足的广告制作业务需由乙方转请甲方协助经营时甲方按合作收费原则另行与乙方结算合作费用。 四。其他事宜 1。甲方同意乙方在对外招商、广告承揽、媒介发布、形象宣传及其它乙方认为需要的公开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指定合作机构”字样。 2。甲方同意不迟于1996年10月1日以前向乙方正式颁发载明“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指定合作机构”字样的授权证书。 3。甲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向乙方分流经营的广告业务由乙方与广告客户订立独立的广告代理合同乙方独立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民事与经济责任。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协议如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守约方并有权追讨违约方在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书变更及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意见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 乙方:北京同文广告艺术中心 代表:代表: 年月日 合伙的协议6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合作宗旨:齐心协力搞好合伙事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自创品牌等业务。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方式 1、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以下称为甲方) 2、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以下称为乙方) 3、甲方出资为三部分,共计人民币元。第一部分为:房屋前期租赁资金;第二部分为:店面装修资金;第三部分为:运作所需流动资金,以维持每月基本营业开销。第一和第二部分资金于店面装修完成后结算日前分别交齐。资金逾期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合作期间需补充营业流动资金,应按照第四条第三项有甲方补充流动资金以维持正常经营。 5、甲方出资数额以实到公司账户资金为准。乙方出公司运营设备(实际以公司正式营业乙方物品登记表为准)。合作双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待合作终止后,如在盈利情况下乙方设备返还乙方所有,剩余全部资产扣出甲方前期投资的后,按平均分配。如在亏损情况下则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二项执行。 第五条合作方式 投资和开发位于铺位为影楼工作室项目经营和股份分成的合作方式分为:前期(以甲方回笼资金为主)和后期(纯利润分成)两部分。 1、前期(以甲方回笼资金为主)具体运作方式为:自影楼开始营业以每月营业额(除去影楼必要开支和雇用工作人员工资外)的纯利润的作为甲方的资金回笼,其余(每月营业额纯利润)的甲乙双方以的比例分成。以此方式直至甲方回笼所投资的全部本金。 2、后期(纯利润分成)具体运作方式为:当甲方回笼所投资的全部本金后,每月营业额除去影楼每月必要开支和雇用工作人员工资外的纯利润,甲乙双方以的比例进行分成。 第六条亏损及债务承担 如本每月营业额未达到影楼的必要开支和雇用人员工资所出现亏损的情况,甲乙双方可进行协商终止合同,如继续经营,甲方需按第四条第三项填补流动资金金额。 第七条合作废止及出资的转让 协议期内不得废止合作;协议期满双方可商议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以合作终止时的财产状况进行交割,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折现结算;未经一方同意而自行解除合作关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视为放弃股份,其资金不退还,归另一方所有,并不再享有任何利益分红的权利,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甲乙任何一方出现人身意外等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合作,在非盈利状态下,暂不退回股份,等合约到期结束时方可按当时经营状况退回股份,如盈利状态下,可由其代理人依旧分享其原应得的分红及权利;除合作废止,任何一方不得在结束合作后拒绝交出合作期间所掌握的资料,该资料属未提出终止合作一方所有。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双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本合作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双方共同分享,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赔偿。拒绝赔偿的,在其投资份额内扣除,其分红也相应减少。 2、禁止任何一方经营与本合作项目同类或竞争的业务。 3、禁止任何一方再加入其他同业务类型合作。 4、禁止任何一方与本合作团体做任何利益上的交易。 5、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另一方可终止合作并不赔偿任何损失。 6、合作期间创立的品牌等属于最后经营持有人,甲乙任何一方在退伙后不得无偿使用该品牌(除非甲乙双方共同允许下),不得用该品牌及与品牌相近文字开设新的或以分店的名义进行竞争业务。 第九条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本协议因以下事由之一自动终止: 合作期届满; 双方共同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清算后如有债务,不论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租赁房屋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由合作双方签字按手印生效后公证备案。 第十四条本合同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的协议7 甲方(资金投资方): 代表人: 乙方(技术投资方): 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运营的直接联盟,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促进科学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甲方广泛的市场资源优势和发挥乙方科研技术平台能力,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盟。 二、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的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市区路号。 三、出资方式及条件 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为资金投资方,投资人民币万元。 2、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为技术投资方,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技术咨询及在开拓业务进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3、甲方以现有的市场营销网络及社会资源为基础,更进一步的开发市场潜力,逐步形成一个规范化的营销网络。 4、甲方根据社会需求,收集和承接开发项目。 5、乙方利用强大的技术开发力量,开发甲方新承接或者甲,乙双方共同确立的项目。 四、权力义务 1、属于甲,乙双方共同策划,共同开发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2、属于乙方单方承接的开发项目,其所有权属于乙方拥有。 3、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除此协议约定(企业)外其他企业内部管理。 4、双方应以诚信为本,互相交流和切磋业务动作状况,以便互相促进。 五、利益分配 1、本金收回万元前,按(企业)每个月的营业额去掉所有开支,剩余利润资金投资方分,技术投资方分。 2、本金收回万元后,(企业)每月营业额去掉所有开支,利润资金投资方和技术投资方(比例)分成。 六、共同开发项目的成果归属与分享 1、一方转让其有专利权的,另一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权。 2、合作各方中,单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3、开发项目被授予专利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消。 4、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单方申请专利。 5、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将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七、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所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专项技术和对项目的策划设计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合作双方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2、凡涉及由甲、乙双方提供与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资本融资,技术数据,项目商业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内容。 3、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八、入伙与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按约定比例分担亏损。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十、违约责任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当地有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本协议未规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其它 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双方调解无效,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3、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4、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 签订地: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 签订地: 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伙的协议8 为了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共同完成合伙任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按有关法律要求、经双方反复协调、共同特定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自觉遵守。 一、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 合伙人: 二、工程项目 广西罗城XX棉花至深洞屯旅游区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合伙人共同投资,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工程施工地点:广西罗城XX棉花村棉花屯 三、合伙宗旨 经双方共同协议,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前期张三方出资承包广西罗城XX棉花至深洞屯旅游区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本协议明确投资利润分配依据。 四、合伙人及投资金额 本工程预计投资万元,前期出资人、出资无万元,前期万元本金及借代利息由与共同从开工之日起3月内归还债务、借代利息每月按债3计算、前3月并向借款人交纳风险金5万、如后期出资时间根据工程进度情况而定,如果预计的总金额不能满足工程所需,所需资金由双方合伙人出资按所需金额平均出资,双方出资人当中某人如果因所出金额不到位,可以内部协商进行借贷,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合伙投资人以银行转帐方式向出纳交付投资款,出纳后向各投资人出具收据,投资款用于支付广西罗城XX棉花至深洞屯旅游区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费用支出。 五、盈利分配及债务(亏损)承担 投资利润与亏损分配比例:(100)工程款收入在扣除人工、机械、材料等直接成本后,开工前3月内首先用于归还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后期再分配利润,(如项目出现亏损,合伙双方按比例分配各占50亏损) 六、合伙管理 1、建设单位甲方施工方、乙方共同协商签订主合同。 2、施工方合伙事务施工现场执行总负责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的班组确定,材料采购定价等现场一切事务由与双方合伙人管理。 3、合伙事务当中由与负责与收款及业主的衔接工作。 4、合伙事务当中由岀资负责与签订内部承包协议,该内部承包协议当中的利润及风险由双方合伙人(各占50)共同分担。 七、财务管理 由黄X负责现金及银行帐务存款管理、(发票管理,支出发票及费用由双方签字确认可报销)、任何一方不得私拉乱用工程款项。 八、退伙协议 合伙期间任意一方不得退出,如需退出必须由双方同意方可退出。 九、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共同协商共同管理,并参与日常事务的处理。(财务、安全、质量、进度) 十、合伙期限 合伙期满,双方按盈亏分配比例、共同商议盈利分配、各项材料及机械的处理按盈利分配比例处理、合伙期限至该工程项目结束并分配完合伙财产为止解除协议。 十一、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双方必须信守本协议、如一方违约赔偿守约各项损失外、还应当向守约方承担项目总额的10违约金、若双方发生分歧按协议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认诉讼法院解决。 十二、协议签订 本合同与年月日签订的广西罗城XX棉花至深洞屯旅游区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及年月日签订的工程互相广西罗城XX棉花至深洞屯旅游区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本工程的合同体系、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4共页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人伙人签字:年月日 人伙人签字:年月日 签订在场人年月日 合伙的协议9 合伙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丁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鉴于,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嘉辉煌酒店甜品店,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营宗旨: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名称:嘉辉煌酒店甜品店,主要经营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佳宏北路220号。经营项目:甜点甜品。 第三条合伙期限。年月日起至合伙关系解除,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 四合伙人平均每人出资元,共计人民币,所占合伙人股份各位25。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人均须承担合伙期间的分工。 1、盈余分配:按照出资所占股份的比例各占14为依据,按每位合伙人25的比例分配。 2、分配原则:自本甜品店开业之日起,半年内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半年运行后,每季度分配一次,原则为:核算后的纯利润中的50作为继续运营费储备,剩余50作为分配额度。 3、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5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原则上不吸收新合伙人合伙;特殊情况下吸收新合伙人,必须经所有原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一方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方合伙人违反国家法例法规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为合伙负责人。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合伙的重大事项,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后实施;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合伙人定期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商议月度销售、财务数据、运营、库存等事宜,各合伙人须参加。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有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负责人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如其业务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在本区域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其他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合伙事务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因合伙人个人原因,需解除合伙关系,按照入伙约定,应按入伙股份比例退还出资金额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甲方):姓名: 合伙人(乙方):姓名: 合伙人(丙方):姓名: 合伙人(丁方):姓名: 合伙的协议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日止。 第四章出资额、方式、期限 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第十条住所(址):身份证号码:住所(址):身份证号码: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五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 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月日 合伙的协议11 编号: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联系: 住址:住址: 第一条合伙宗旨:甲乙双方合伙人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企业名称、地址: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共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出资总额的。 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出资总额的。 (二)因合伙企业资金需求具有阶段性特点,为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利用率,甲乙双方应在资金需求三日内将所需资金汇入指定账户。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合伙期间甲乙双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甲乙双方各自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每月公布合伙开支情况,双方出资存入设立独立账户(账号:,账户名:,开户行:)该账户由甲方管理。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三)甲乙双方合伙经营本协议餐饮项目,如有盈利自本协议签订后一年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并在独立账户中预留盈利额用于合伙经营需要。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乙方对合伙事务享有参与权; (二)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在合伙过程中对合伙重大事项出现分歧时,甲方享有决定权。其权限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负责餐饮公司的人员招聘。 (三)以下合伙事务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1、改变企业的名称; 2、改变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6、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甲方作为本合伙的负责人,全权处理合伙前期筹备及经营活动,基于公平原则,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从投资款中每月支付不低于元作为报酬。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按出资比例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甲方合伙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如逾期三日仍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依据应缴纳的出资额日缴纳滞纳金,逾期超过三十日(含三十日)仍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按照合伙协议中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本合伙协议经营地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三)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合同签订地: 合伙的协议12 甲方: 乙方: 为了合作顺利完成项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据实修改)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乙方提供办学资质,成立培训中心中学生部,限中学生培训项目; 2)为乙方提供出国留学服务资质,成立服务中心业务三部,代理出国服务中心所能开展的一切业务; 3)协助乙方组织师资以及教学场地安排; 4)提供乙方报名培训发票; 5)甲方书城培训超市号摊位同时作为乙方的报名点,乙方承担费用万年; 6)在协议期间内,甲方不得与其他机构进行以上项目的合作;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以甲方的名义进行项目宣传,负责市场的策划、宣传、拓展以及培训工作; 2)承担合作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3)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和相关的外部培训机构进行单独合作; 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发票必须由甲方指定的人员负责管理,同时承担相应的报名咨询及收费等工作。 二、利益分配与支付方式 甲方代表甲乙双方收取咨询费,咨询费到达甲方帐户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据支取合作项目收入的xx(已含各种税金)。甲方向咨询方提供发票。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 合伙的协议13 合伙人:xxx,男,42岁,现住某市某区某街某号,电话xxxxx。 合伙人:xxx,男,38岁,现住某市某区某街某号,电话xxxxx。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自愿合伙经营生产鱼粉,总投资10万元,关祥出资6万元,李飞出资4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60和40。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关祥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5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在期满前6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3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人伙,但必须经过关祥和李飞双方同意,并且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出现了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xx(签章) 合伙人:xxx(签章) 20xx年2月5日 合伙的协议14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x市(县)x街道(乡、村)x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xxx(项目名称),总投资为x万元,甲出资x万元,乙出资x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x、x。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x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xxx(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xxx(签字或盖章) x年xx月xx日 合伙的协议15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上海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合伙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第五条合伙企业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直接股权投资等经营手段获取投资收益。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第九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 (二)有限合伙人:,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 第十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本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总出资额的。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应当自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缴纳,其全部认缴出资应在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内缴足。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总出资额的。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应当自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缴纳,其全部认缴出资应在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内缴足。 第十三条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如因经营实际需要,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享有,由全体合伙人按以下比例分配 普通合伙人x, 有限合伙人x (二)利润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年度已实现的利润(包括投资成本)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经23以上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普通合伙人只能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不得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或者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每年度初提取出资总额的用于支付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工资、办公室租金、差旅费等各项办公费用。办公费用每年度结算一次,多退少补,办公费用的年度剩余款项延至下一年度续用,不足的应当补足。 第十六条本合伙企业的亏损按如下方式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各合伙人根据其出资额按比例承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十八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达成如下约定: (一)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由管理有限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筛选、调查,并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合伙企业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的标准为合伙企业利润的。 (二)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听取有限合伙人的建议: (1)合伙企业一次性对外划款、提取现金超过人民币万元或者超过总投资总额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加盖合伙企业的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章后方可执行。 (2)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成立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执行合伙人方可进行投资。 (三)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四)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十九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一)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二)代表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投资咨询管理合作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三)代表合伙企业与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四)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各种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五)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控制、管理投资过程。 第二十条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可以更换执行合伙人,但新任执行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一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修订本协议。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23以上合伙人表决同意:超出合伙企业投资预定计划投资的。合伙企业投资预定计划见本协议附件(略)。 第二十四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六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除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第二十七条本合伙企业资金已经全部对外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新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关联企业不得对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亦不得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对该等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九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决定。 第八章资金托管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银行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 第三十二条资金托管的具体规定。 第九章入伙与退伙 第三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对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出资总额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第四十条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诙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的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九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本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五)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x的违约金,并承担补缴义务;逾期超过x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限制: (一)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投资项目。 (二)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其他风险投资基金。 (三)本合伙企业对一个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本合伙企业中的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第四十八条执行合伙人不得将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和财产份额转让。 第四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五十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第五十一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通过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应当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