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合同 推荐度: 市区商品房购买合同 推荐度: 广州市商品房购买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商品房购买合同(汇编1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商品房购买合同1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签订地点: 一、成交房屋: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交平方米的购房计划。 三、房屋交付日期:20xx年月日。 四、双方协商房屋单价一次包定。 五、乙方代收煤气管道费每户元,电视天线费每户元。 六、预购付款结算办法 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交纳购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合同履行完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2。自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10日内预付第一次购房价款。工程主体完工后预付第二次购房价款。工程竣工移交时结清购房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滞纳金。 七、乙方如因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日内返还预收房款,不计利息。 八、本合同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给甲方钥匙之日起失效。 九、从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发现因施工质量影响生产、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内负责维修。 十、产权归属: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20xx年月日 20xx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2 甲方:乙方: 一、甲方愿意将新都市花园东区经适房16号楼二单元10楼东户三室两厅两卫,面积128。43平方米房子买给乙方。 二、房款总价29。300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叁仟元整,房款不包含进户费用。 三、乙方付款程序 (1)乙方在上交购房资料同时付给甲方定金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整。 (2)乙方在新都市花园领取钥匙时将剩余购房款24。3000元,大写:贰拾肆万叁仟元给甲方付清。 四、在签订之前所有房屋资料办理过程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 五、在开发办交钥匙时,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交钥匙前一切资料。甲乙双方如未按以上条款履行,负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月日 20xx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3 合伙人甲方: 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方: 身份证号: 上列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订立合伙购买商品房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购买的商品房概况: 1、上列两方于年月日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商品房,该商品房合同实际总面积为平方米,含契税总价为元(小写元)。 2、本协议在合伙商品房存在期间且双方未解除本协议时始终有效。 第二条:各方出资及产权份额: 1、甲方出资百分之六十,乙方出资百分之四十购买该商品房的产权;(甲方享有60房屋产权,乙方享有40房屋产权。重大事情在双方友好协商后,甲方享有最终决定权)。同时双方约定如因该商品房产生其它未预计到的费用,该费用也以上述比例分配。 2、双方约定该商品房以两人名义共同办理产权登记,该商品房 3、双方于每月日按各自拥有的房屋比例付清房屋贷款。 4、以下事项必须由合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1)合伙商品房的转让、买卖; (2)合伙商品房的抵押事项; (3)其他有关合伙商品房的占有、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转让其房屋产权份额时,另一方在同等价格下有优先受让权利。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因本协议发生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4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六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九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5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买受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出卖人建设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2、出卖人在该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商品房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号。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特征 买受人自愿以团购方式购买雁滩家园住房,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号楼层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框剪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为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期房。 第三条商品房的面积 该商品房暂定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的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暂定总房款为元,(大写: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面积界定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有差异的,出卖人与买受人同意以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为准,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每平方米单价不变,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选择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方式、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 一、分期付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 2、工程施工至,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 3、主体框架工程完成一半,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 4、主体封顶后,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 5、竣工验收交付钥匙时付清剩余房款。 二、按揭贷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 2、工程施工至时买受人在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贷款后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70;若买受人选择公积金贷款的,在工程进度未达到公积金贷款的要求时,买受人须选择分期付款或商业按揭贷款,待工程进度达到公积金贷款要求时办理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手续,出卖人积极配合;若买受人提交的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资料经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审查,买受人不具备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买受人须按第一种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3、具体首付款比例按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4、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妥贷款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到支付购房款时间节点而贷款仍未到账时,由买受人按合同分期付款约定期限支付应付房款,待贷款到账后3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房款资金无息返还买受人;买受人逾期未付购房款,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收取买受人逾期利息。贷款到账后出卖人逾期未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倍向买受人支付逾期利息。 第七条交房时间 1、房屋的交付:出卖人收到首付款之日起3月内向买受人交付本合同约定房屋。 2、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年内统一负责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相应税金及收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出卖人在收取买受人购房款之日起90日内,开工建设楼。 2、出卖人取得团购项目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后立即和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纸签备案手续。 3、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年内统一负责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相应税金及收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4、出卖人保证在交房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权等问题。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工程质量及保修 1、出卖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得将本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施工单位。 2、出卖人根据国家制定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承担全部建筑质量及安全责任。 3、房屋交付后,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相关约定履行房屋的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不得进行有损房屋结构及使用安全的改建或装修工程,买受人装修方案应遵守《民法典》、《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概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雁滩家园D区9楼,出卖人迟延开工超过一天,每日应按支付购房款数额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月未建设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约定的月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出卖人不按约定为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纸签备案手续、产权登记的,每逾期1日,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延期交房超过30天,每逾期1日,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月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约定的月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4、买受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付款。买受人延迟付款超过30天,每逾期1日,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倍收取买受人逾期利息。逾期超过月的,出卖人按欠款总额的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同时交房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保证 为切实保证出卖人按照本合同全面履行义务,保证人同意为出卖人的各项履约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协议一式肆份,出卖人执贰份,买受人执壹份,保证人执壹份,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6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一、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产权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二、转让房屋基本情况 1、转让房屋位于南委泉175号东楼,为砖混结构住宅楼,楼内设施水、电、暖齐全,毛墙毛地,进户门为防盗门。 2、乙方所购房为【单元】【层】号房。该房单价按套(单元)计算,该房总价款为(币)拾万千百拾元整。()。 三、计价方式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年月日一次性付款人民币拾万千百拾元整。()。 2、分期付款:乙方于年月日首付款人民币拾万千百拾元整。年月日首付款人民币拾万千百拾元整。剩余房款人民币拾万千百拾元整,在交钥匙时付清。 四、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组织房屋施工和质量控制,及相关配套、附属工程。负责物业管理。 2、房屋保修年限为一年,保修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从交钥匙时起。 3、在交房时,乙方根据所选择的付款方式,未能交清房款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房放权,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不计利息及附加赔偿,甲方有权将房屋另行处置,而无需告知乙方,同时本合同作废。 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非房屋质量问题,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退还乙方已交付房款金额的98,不附加利息。 5、与办理房产证有关的手续费用和契税由乙方承担。 6、根据国家现有规定房屋使用年限为70年,使用用途为住宅。上述房屋,【现定名】【暂定名】。居住权为终身制。涉及房屋拆除,重建等,根据国家现有房屋使用法规定。详见土地房屋使用法。 7、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8、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10、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7 第1条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年月日刊登在报第版的广告,与出卖人取得联系,如双方无法在相关细节上有所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应当作为证据。 第2条合同原则:出卖、买受双方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3条合同定义:合同中所称“本合同”系指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第4条合同目的: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通过其他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 第5条合同标的:合同中所称“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系指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第6条协商地点:本合同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或为买受人及买受人代理人指定的场所。 第7条商品房地址:此商品房位于,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照片。 第8条项目许可:本项目由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第9条土地权利: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性质为:。 第10条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11条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证:。 第12条施工许可:开工证。 第13条建筑施工:总设计单位:,建筑师姓名:,注册建筑师号码:,总施工单位:,总监理单位:。 第14条商品房标准:,适用标准为:,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 第15条商品房验收:由负责验收。 第16条质量评价:由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套内空间 第17条商品房户型:室厅卫厨 第18条平面图:见合同附件。 第19条立面图:见合同附件。 第20条起居室尺寸:长:,宽:,高:,其他:(毫米); 第21条书房尺寸:长:,宽:,高:,其他:(毫米); 第22条卧室尺寸:长:,宽:,高:,其他:(毫米); 第23条卫生间尺寸:长:,宽:,高:,其他:(毫米); 第24条厨房尺寸:长:,宽:,高:,其他:,(毫米); 第25条阳台尺寸:长:,宽:,高:,其他:(毫米); 第26条过道尺寸:长:,宽:,高:,其他:(毫米); 第27条其他尺寸:。 第28条房屋层高:毫米。 第29条室内净高:毫米。 第30条技术经济指标:,使用率:,容积率:。 第31条套内楼梯:,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2条门窗:,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3条贮藏空间:,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部分商品房质量 第34条沉降情况: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 第35条平直度: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 第36条墙体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如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由出卖人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 第37条设计质量: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 第38条质量证明: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 第39条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评价。 第4部分公摊面积 第40条公摊内容:出卖人应当在说明公摊面积的内容与尺寸,根据目前的情况,公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配电室、公共楼梯、电梯间、泵房。 第41条面积尺寸:房屋的公摊部分、面积及细节尺寸应当说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详细内容。 第42条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即可进行测量。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 商品房购买合同8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一、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三、其他约定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9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由于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一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登记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3。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该商品房取得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一一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0 协议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签订地点: 一、成交房屋: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交平方米的购房计划。 三、房屋交付日期:年月日。 四、双方协商房屋单价一次包定。 五、乙方代收煤气管道费每户元,电视天线费每户元。 六、预购付款结算办法 1。签订协议时,甲方必须向乙方交纳购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协议,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协议,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协议履行完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2。自签订协议后,甲方应在10日内预付第一次购房价款。工程主体完工后预付第二次购房价款。工程竣工移交时结清购房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滞纳金。 七、乙方如因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应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协议。乙方在日内返还预收房款,不计利息。 八、本协议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给甲方钥匙之日起失效。 九、从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发现因施工质量影响生产、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内负责维修。 十、产权归属: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协议担保书,作为本协议附件。 十二、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十三、本协议正本二份,副本份。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商品房购买合同11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买受人: 姓名:国籍: :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由于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一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登记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x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3。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 日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2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身份证):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万元整(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三条乙方已在日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付购房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具体付款方式为: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乙方付完放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在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若家具无法马上搬移可以暂放一段时间。 甲方应在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若因特殊情况须顺延一天后办理,保证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除本条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承担一半。 第八条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第十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本合同所售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在交易时没有产权纠纷或影响双方交易的任何法律障碍,有关按揭、抵押、租赁、税项等,甲方均在合同生效前办妥。生效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日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支付违约金。 2、如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甲方各执一份,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3 出卖人:,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友好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正文的约定不一致的,则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一、买卖双方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最终结算本商品房价款,结算房价款与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不一致时,按多退少补处理,双方互不因此追究对方责任。 二、根据本合同之约定,出卖人要给买受人寄发有关通知等文书的,均应按该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收信人名称,以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发出。买受人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如有任何变化,均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因此而导致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三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买受人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买受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买受人。如买受人拒绝提供通讯地址,致出卖人无法使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则视为买受人免除了出卖人的送达义务,采取自取方式,因此而导致延迟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三、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时,在出卖人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期间,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银行向出卖人划扣相应款项时,买受人除应在出卖人被划扣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出卖人全部被扣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向出卖人支付被划扣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累计达3个还款期,或致使银行要求买受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在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可将该商品房另行销售,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损失,并按合同房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放弃《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由出卖人单方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对于买受人已付的房款,扣除代偿的贷款本息和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及出卖人其他损失后如有余额,由出卖人据实返还;若不足应由买受人补足。 四、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的,若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拒绝为其提供购房贷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扣除购房款总额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后,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余款,同时收回相关资料;出卖人若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权对房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交房时间、产权证办理时间等事项另行与买受人签订补充协议。 五、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产权证的,买受人必须于交房款同时交纳有关办理产权登记的。所有税费及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材料,同时根据实测面积对所有款项进行结算,以确保产权证的及时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负全部责任。买受人若不能按期交纳有关税费、不能按期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资料或不能按约结算,出卖人有权依据买受人迟延的时间,相应顺延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出卖人向产权登记机关交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的时间。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必须委托出卖人办理契税缴纳、产权证、国土证等相关手续。 六、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若买受人要求退房,如出卖人同意退房,则买受人按照房款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的,则继续履行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房管部门提供房屋实测面积后,若买受人因对面积存在误差而要求退房的,买受人须于收到实测面积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买受人逾期提出退房要求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退房权利。买受人因出卖人逾期交房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于约定期届满后30日内提出书面退房要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八、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已经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交房条件,买受人单方面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其它问题影响其入住而拒绝接受房屋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时间起15日内提交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正式的检验报告,若检验报告认定存在不合格,出卖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视为该商品房不存在影响买受人入住的问题。买受人仍拒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履行相应收房义务的,视为出卖人已经按约交付房屋。 九、双方确认:出卖人关于本项目的广告、销售楼书、影视宣传片、样板房、沙盘、模型及其他关于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的宣传资料对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之环境、景观、绿化、建筑物形态以及室内装修、家具、家电、饰品所作的描述仅作为买受人了解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和自行装修时参考之用,并非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的交房标准。最终交房标准以主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为准。 十、出卖人承诺按国家有关规范保证商品房质量,如出现质量事故由出卖人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出卖人承诺按期按质将商品房交与买受人并按约定交付办理产权证书所需资料,如因公共管理部门原因(指政府及水、电、市政等从事公共事业的单位的原因等)所致延误时,双方另行友好协商重新确定时间,但出卖人须出具合法有效之证明。 十二、出卖人按国家规范对商品房进行规划、设计;并在合同约定和国家、政府规范要求范围内承担所出卖商品房的保修责任。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周边环境(包括周边公建、学校、写字楼、商业、市政道路、工厂、配套设施等生产生活环境)已充分考察和知悉,入住后承诺对周边环境现状不持任何异议。 十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内以下部分所有权归属如下: (一)地块内车库、车位(含地下停车场及独立的自行车车库、汽车车库)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二)地上车位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地块内会所、配套幼儿园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买受人可有偿取得上述物业的使用权。 十四、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特殊原因还包括为配合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发布的命令、活动以及其他直接影响项目进展之政策要求而影响工程进展的。 十五、买受人同意为公共利益需要各种管道管井线缆穿越买受人所购房屋,买受人同意不据此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十六、买受人承诺不对外立面进行任何修改,包括不做各式防盗门(网)、卷帘门(网)、防盗窗(网)、封闭原非封闭阳台(通道)等,否则出卖人或物业公司有权拆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导致的消防等部门的罚款也由相应买受人无条件承担。 十七、买受人承诺装修、及装修后的消防等各项审批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若因装修造成罚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八、以下项目未含在房价内:公共维修基金及其他国家政策法规、地方政府规定的税费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天然气等由买受人自行报装,若有初装费或配套费由买受人自理。 十九、本物业实行交付使用后将实施物业管理,买受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十、出卖人如实告知:本商品房所处楼座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由出卖人向银行设立贷款抵押。出卖人承诺,上述抵押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解除,如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解除抵押,致房产证不能办理的,买受人不要求退房的,自房屋交付后第九个月起至解除抵押之日止,按照已付房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十一、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解决的,由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二、该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出卖人、买受人双方附签。 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址: 商品房购买合同14 合同编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帐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帐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路、道、街。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价款为元(币种:),计(大写)。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3。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 2。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5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买受人(盖章): 出卖人(盖章): 地址: 地址: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