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合同 推荐度: 定点汽车维修合同协议 推荐度: 汽车维修合同协议书 推荐度: 汽车维修服务合同 推荐度: 汽车定点维修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汽车维修合同(集合1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汽车维修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汽车维修合同1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确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做为甲方的定点维修单位,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诺甲方的车辆随到随修,保证质量,并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 二、乙方保证为甲方车辆维修更换的零部件为原厂部件,如发现假、劣品,按2倍赔款。 三、乙方对甲方维修车辆合理收费,并免费提供检测服务。 四、乙方对甲方维修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返修率控制在5以下。 五、委托维修方式: 1、甲乙双方履行委托维修单制度,甲方委托维修单一式两份, 由甲方负责人对维修项目签字确定,并留存一份,甲方托修人持委托维修单到乙方进行车辆维修(另一份委托维修单乙方留存)。 2、乙方严格按甲方委托维修单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维修项目变更需经甲方负责人认可同意(电话或其它方式)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委托维修单》见附件)。 3、乙方将甲方车辆维修完毕,经甲方托修人验收合格,且确认结算单无误后,签字确认。 4、乙方将甲方托修人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其中一联)及委托维修单复印件交给甲方托修人,交由甲方留存。 5、乙方凭甲方托修人确认的结算单及甲方负责人确认的委 托维修单与甲方结算。 结算方式:每月或维修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结算一次。 六、如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诉诸法律。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汽车维修合同2 合同编号 托修方(甲方)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车牌号 发动机号 颜色 车型 vin代码 车架号 行驶 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其中:工时费元,大写:;材料费元,大写:。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1。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为。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XX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XX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2。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3。付款期限:。 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天内应当给予答复。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其它约定1。。2。。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XX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2。本合同 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邮编:邮编: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汽车维修合同3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的一致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单位的汽车定点维修及相关服务单位。双方依据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就其车辆的协议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汽车的维修、保养、美容、装饰、洗车、轮胎及汽车饰品。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24小时救援服务。 3、所采用的零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4、维修报价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报价及维修方案,由甲方确定。 5、维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 6、对于甲方车辆维修期间,除了试车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出公司外。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协调乙方与其单位在车辆维修服务方面的关系,对于事故车辆与有关部门一至妥善处理车辆维修纠纷。 2、委托给乙方服务的车辆应附派工单并由乙方负责人签字方可进行施工。 3、对于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派工单服务项目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 4、甲方享受乙方在节假日期间所推出的活动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如打折或赠送礼品等)。 5、双方签订协议,甲方享受协议价在原消费金额基础上打九折。 第四条:关于费用结算 1、甲方车辆送达乙方公司维修(或其它服务项目)发生费用允许挂帐,但必须由指定人员签字方可。 2、甲方于每月日与乙方核对发生的费用并进行结算,乙方为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3、结算方式:现金或公对公转账。 对公账户: 对公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汽车维修合同4 甲方:xxxx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为规范支出,节约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甲方通过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后续签合同确定乙方为20xx年7月1日~20xx年7月1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所在区域国税局(以下称用户)的机动车辆维修,也可以承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其它单位的机动车辆维修。用户车辆在乙方维修时,乙方应与用户签订汽车维修合同,乙方与用户签订合同中所做出的承诺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其它单位同样有效。 第二条用户在乙方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向用户收取的维修工时费和维修材料费不超过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 第三条当零配件供应厂商调整零配件价格时,乙方应将价格调整依据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但不得调整维管理费率(维修材料加价率)。 第四条用户在乙方维修车辆时,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为正厂件。为保证维修车辆的质量,乙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生产厂或成建制的零配件供应商等主渠道进行采购。对用量较大的通用零备件和耗材,甲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供应商,乙方必须到指定供应商处采购。 当乙方改变零配件进货渠道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辅助材料采购和工艺要求: 乙方维修用户车辆时所用的辅助材料和工艺,应保证是正厂辅助材料和正厂工艺。 第六条用户车辆送修时需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未持有《送修单》的车辆,乙方不得维修(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单,但必须得到用户车辆管理部门的确认),否则,甲方不支付维修费用。 第七条费用结算:用户车辆维修后,经用户验收合格并签字,乙方据此定期直接与用户结算。需保险公司支付的维修费用由用户负责与保险公司协调,由保险公司支付。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有权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以及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单位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车辆维修质量保证符合国家机动车维修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若用户有完工时间要求的,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应通知用户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4,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送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送修单》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用户回复同意重新补报《送修单》后,乙方按正常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报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车辆维修结束后,要将维修车辆换下的配件交用户接收司机检验由用户进行处理,未经用户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处理。 5,乙方应为用户开具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同时附有《送修单》回执联,将工时费,材料费分列清楚。在《送修单》上不能将材料费列全的需单列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必须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如材料清单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6,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7,乙方应具有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管理系统,及时登记车辆维修情况,定期向车辆所属单位提报维修,维护建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车辆维修合同规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 二,因维修质量,服务承诺及其它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用户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乙方接受用户车辆维修委托后,未征得甲方同意后不得转厂维修。否则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维修业务两次以上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车辆维修经营资格的;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维修厂定点资格的。 第十二条合同的修正和终止 1,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0。5万元。 2,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终止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调确定是否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 4,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为甲方提供车辆维修服务的; (2)乙方设施,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满足车辆维修需要的;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中各种行为的。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如乙方与用户发生争议,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说明争议发生的原因,提出拟解决的办法,由甲方协助调解。调解不成,乙方与用户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7月1日止。 第十五条本次招标活动中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需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内容,双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汽车维修合同5 甲方:(定点单位) 乙方:(维修单位) 为规范车辆维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自20年11月1日起至20年10月30日止。 二、甲方保证维修质量符合国家维修行业标准。 三、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使用维修配件,确保更换配件是本地区同品牌同型号的最低价格,工时费收费标准按市场最低价格。 四、甲方保证24小时提供维修服务,市内紧急救援15分钟到达现场,市外根据路途情况争取最短时间到达。优先抢修,及时交车。 五、非紧急维修时,甲方需根据乙方负责人签字的车辆维修通知单进行维修。紧急维修时,甲方需同步通知乙方经办人,乙方经办人现场确认后,方可维修。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六、因甲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内容包括:维修项目、具体部位、耗材、部件、工时费、质量保证期及经办司机签名,此单多联复写,以备结算时使用。 八、结算方式:每三个月时,甲方执维修结算单及维修发票与乙方结算一次。 九、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公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汽车维修合同6 甲方: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甲方现有汽车销售、汽车精品装潢及汽车维修服务等三大类业务;乙方拥有品牌售后服务的丰富客户资源积累以及维修服务经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共同合作开办维修售后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标的:维修售后服务。 二、合作时间及地址:年月日至年月日。地址:(详见附图),其中车间(平方米),钣金、喷漆(平方米),接待室(平方米) 三、合作方式及双方投入:甲方以原有设备、场地改造实物折价人民币万元及现金人民币万共万元作为投资;乙方以设备折价万及现金万共出资万元作为投资。双方约定: 双方实物投入和现金投入均由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合作项目的共有财产。 设备添置及场地再改造均由双方共同确认后购置,作为双方共有的固定资产以及今后设备折旧、摊销的依据。 四、合作的经营管理模式:双方约定共同管理和经营汽车的汽车维修售后服务项目。原则上甲方委派财务部经理和维修服务部副经理,乙方委派财务部副经理和维修服务部经理。双方在本协议生效个月内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共同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合作盈亏及分配方式:公司合作项目的资金往来设置双方共同确认的资金帐户(含转帐帐户及现金帐户),合作项目经营收入扣除成本(场租分摊项目、工资、税金及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后盈亏按甲方、乙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六、合作项目经营场地费用分摊:鉴于甲方目前每年场地费为万元,合作项目专用帐户须分摊甲方场地费每年万元整,由甲方提供正规房屋租赁发票于每年月日前入帐。从年度开始,合作项目按每年万元分摊场地费,于每年月日前入帐。 七、设备折旧及摊销:从合作之日起,从合作项目中提取设备折旧。具体折旧率以双方确认为准。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 继续开发和扩大现有维修业务,并在合作期内承担维修行业管理及保险、定损、交警支队的公共关系处理。 将所销售汽车客户引入双方共同拥有的维修业务中。 (二)乙方: 将原有的奔驰、宝马客户纳入双方合作项目中。 为奔驰、宝马车辆维修做好技术保障及技术特训工作。 开发客户并介绍给甲方。 九、特别约定: 原汽车场地系为争取“4s”品牌而设置,故一旦甲方争取到新的品牌,乙方有优先参与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在市区(除外)内与第三方就本项目进行合作。 自合作协议生效后,因维修投诉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经营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在市区内就合作项目增开新店,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有违反上述义务或有其它损害合作对方利益的行为的。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数额为万元年乘以本合同未到期年度(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任何一方就本合作项目事宜未经合作对方同意而与第三方合作的,因此所获之收益均归本合同合作各方所有。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约。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数额为万元年乘以本合同未到期年度(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文本: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于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时间:时间: 汽车维修合同7 托修方(甲方):承修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局制 定。 3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 其中:工时费元,大写:;材料费元,大写:。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 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为。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上《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 3付款期限:。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 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川汇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地址:地址: 开户行: 帐号: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维修合同8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为了规范双方行为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暂定乙方为甲方所属车辆维修事项的指定企业(厂)。 2、甲方所管理的驾驶员在乙方所填制的结算单及其他任意凭据中的签字均不代表甲方对乙方任何行为(包括维修项目、价格、用料质量等)及凭据(单)记录内容的确认。 3、甲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 4、甲方对乙方所实施的维修项目、更换部件及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材料均应当拍照存档,且该照片为乙方向甲方申请费用结算时甲方核定乙方维修项目的有效依据。 5、乙方由于对车辆故障诊断错误或选用配件质量问题或质量瑕疵导致甲方车辆经维修出厂后,甲方驾驶员所描述故障没有彻底消除的,甲方不负担乙方本次维修甲方车辆的任何费用(含材料费)。 6、甲方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7、车辆维修出厂后,经鉴定机构认定,确属乙方维修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修理厂维修要求,或未达到合理的使用期限,及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配件、燃润料,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车辆损害、人身损害及相关损失的,乙方应全部赔偿。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本厂维修要求实施汽车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 2、对甲方送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 3、乙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除维修检验试车外,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 4、乙方维修车辆使用的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经甲方书面同意,该配件应达到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5、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第三方造成甲方车辆损害或他人损失及经第三方维修后的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7、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维修让利和优惠服务。 三、维修类别与项目 1、乙方应当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预定维修项目并估算费用。 2、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应当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3、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4、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经双方签章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准。 四、维修配件与材料 1、乙方针对甲方车辆所需更换的配件或使用的材料,应当提供两种以上不同品牌(产地)同型号备件(材料)供甲方选用。 乙方承诺其提供的维修配件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质并明码标价。 2、乙方应当提供维修所用材料的清单,明确材料名称、标识、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等。 3、更换下配件处理方式:经甲方拍照存档后委托乙方处理。 五、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 乙方维修的车辆完工经乙方检验合格具备出厂条件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车辆出厂。 经由乙方维修的项目在合理的质量保证期限内负有质量保证义务。 乙方应当为甲方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六、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双方约定工时单价:元工时 工时时长以行业标准规定的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或各维修项目假定连续作业所需时间的累加。 2、维修费用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费税金。 3、实际结算费用应以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4、结算方式 乙方应当在每年月和月分两次将该期间间隔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维修的相关有效票据和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提供给甲方,经甲方汇总核对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于乙方。 双方确认后的“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是乙方结账的凭据。 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样表做为本合同的附件附后。 七、汽车交付与费用确认 汽车维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提取车辆。车辆出厂日内,双方应当确认维修项目和费用。逾期甲方则以乙方各该次实际发生的维修项目,依照乙方各项目预计费用合计金额的做挂帐处理,乙方对该挂帐行为及挂帐金额不再争议。 八、维修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年或万公里计算(电子元件不受此限,但应当保证合理的使用期限),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交付给甲方的当日重新算起。 由于甲方所属驾驶员操作不当或遭遇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维修甲方车辆的维修项目及更换部(配)件损毁,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如低于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则以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为准。 九、合同变更及解除 1、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事项双方约定按照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变更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变更后内容为准。但变更续订(立)合同的有效期间超过一年的约定无效。 3、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4、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送修的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的,甲方有权本解除合同。 6、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其中,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个月为合作试运行期间。 合作试运行期间任意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个月,经由双方协商后可以以书面形式续订(立)合同有效期间,但该有效期间不超过一年。 7、经由双方确认的维修费用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处理。 十、争议及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晋城市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以诉讼方式解决本合同争议。 十一、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2、经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部门(人)签章后的“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乙方同甲方结算的有效依据。 3、就甲方所属车辆,乙方已经发生的维修事项适用本合同的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维修合同9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提供长期车辆维修、保养。主要维修项目有:大修、二保、小修、年检。 2、乙方将本单位车辆(包括数量、车型、车号需附清单)委托甲方维修、保养。乙方车辆维修项目由乙方车管部门出具书面任务单由驾驶员交甲方调度派工维修。 3、乙方到甲方修车应由甲方统一派工,也可由乙方推荐甲方某班组修理。 4、甲方在维修过程中应对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保质保量,及时完成修车任务。在材料采购正常情况下,小修车辆当天完成,大修、二保或总成修理项目按规定时间尽快完成。 5、乙方车辆在甲方报修后,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返程送回服务。 6、乙方车辆在市内发生故障,甲方随时免费提供拯救回甲方厂的服务。 7、乙方车辆进厂要登记油料、里程数。在维修期间,甲方除试车和办理有关年检业务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开出厂外,如发现甲方违反一次,甲方应赔付乙方叁佰元,同时甲方还要向乙方作出检讨,并对违纪当事人作出处罚,通报乙方。 8、在甲方对乙方长期维修的车辆,在结算时可给予人工费优惠。 9、对乙方的车辆,甲方提供节假日、夜间加班特别修车服务。 10、乙方车辆在甲方维修期间发生费用甲方允许挂帐,每次维修清单需由乙方驾驶员签字认可。 11、乙方应于每二十五日前到甲方将其维修费用进行结算,或由甲方直接通过 银行收款(委托银行收款)。如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付款,乙方不能享受九五折优惠。 12、甲、乙双方每年进行一次意见征求座谈会,甲方将根据乙方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及质量,保证乙方满意。 1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章后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汽车维修合同10 该地区特许连锁协议产生于年月日,签约双方分别为:特许人:公司,总部设于(地址);被特许人,商业机构设于(地址)。 1、概述 (1)公司业务包括汽车服务行业的各个方面,同时开展特许经营权授权业务,以提供有效率的专业化的汽车护理服务。 (2)公司以先进的技术、管理体系、程序和工艺(其中有些属于商业秘密)从事于汽车维修服务方面的开发、定位、操作和提供高效率和专业化的服务,以及向其他相关的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在特许连锁业务方面,该公司有一套标准化的特许连锁协议及其相关文件,有专门设计的建筑、陈列、标志、工作服、口号和其他统一模式,有独特的汽车维护服务方法,有标准的专业化的设备、产品、操作程序、管理和广告计划,所有这一切都不断根据市场动向而进行改变,并且成为公司的组成部分。 (3)公司所建立的服务标志,已在国专卖权与商标局登记备案。 (4)本地区性公司由公司授权。地区性公司有权在本地区范围内行使特许连锁的授权业务,如授权使用公司的某些标志、名称、服务系统,并积极参与公司系统特许经营权的销售与服务业务。 (5)被特许人意欲从事于汽车护理服务的商业服务,使用公司的名称、相应标识和某些方面的服务管理系统,获取地区性公司专门技术的帮助。理解到地区性公司是对被特许人负有义务的唯一实体,被特许人希望加入与地区性公司订立的这个协议。 (6)被特许人理解到,对公司、地区性公司和公司大家庭的所有成员(包括其他地区性公司和被特许人),以及公众而言,最重要的是不断保持高水平和统一的质量标准、外貌、卫生与服务水平,在开办和经营被特许人的特许连锁店时,在一切方面都必须与公司的体系相一致,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个系统也会有所修改。考虑到上述陈述和本约所列条款、条件和相互承诺,地区性公司和被特许人在此订立如下协议: 2、特许连锁的授予项目 (1)授予特许权 在该协议开始生效和延续期内,被特许人服从本文中的条件,并充分、完全地执行以下各项合约,地区性公司则授权被特许人,发给特许证,允许其使用公司的名称及其相关的标志,技术、系统、工艺程序等,成为该公司的一个特许连锁店,被特许人可按照公司的秘密操作手册所列举标准进行操作,以提供基本的汽车维修服务;同时,该手册的内容将随时进行必要的修订。批准被特许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地区。被特许人认识到本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已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讨论,已单独就这部分条款进行了草签。(签字) (2)名称与系统的使用 被特许人不得在协议中地区特许人允许其地域以外使用公司名称及其相关的标志、技术、系统、工艺程序等,也不得为了上述条款以外的目的从事这样的活动。假如被特许人希望在多于一个地区的范围从事公司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操作,那么可为每一这样的地区单独签署公司的地区特许连锁协议。被特许人认识到本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已单独草签了本项条款。(签字) (3)所有权 公司的名称及其相关标志、技术、系统工艺程序或该系统的任何其他方面的资格所有权只属于并仍将属于公司,提供给被特许人的任何资料与信息,除了完成本协议条约之必需的,都将由被特许人机密保存。对公司的名称、服务商标及其相关标志或系统的使用只有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并经过公司预先批准才能生效。被特许人认识到本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已单独草签了本项条款。(签字) (4)变化 被特许人承认,公司必须不断发展,以反映汽车维修服务业及其市场的变化、顾客需求的变化和商业机会的变化,因此就要求进行不断地修改和补充,以便维护和加强该系统的公众印象和相应的商业机会,保证每一个公司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永远保持操作的高效率。签约双方理解并同意,公司可以随时对系统的任何方面进行改变,其中包括向公众提供的(但不局限于)新的、变更过的、附加的名称、服务商标、相关的标志、技术、系统、操作方法、设备、家具、改建、时间、计算机报帐、陈设、仪器、服务与产品等,也包括对操作手册(不限于机密操作手册)的修改。被特许人将积极遵照所有这些改变去做,并监督其雇员照此办理,这些改变的费用均由被特许人承担。被特许人认识到本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已单独草签了本项条款。(签字) (5)资料的批准 被特许人将服从于地区性公司,未经地区性公司事先书面批准不得使用或出售与公司连锁店有关的一切合同、手册、形式、文献、广告、资料、产品或设备,也不得使用公司的名称、服务商标、相关的标志或系统。被特许人唯有得到公司的事先批准方可使用其广告、促销方式、宣传材料、概念、计划方案、服务等。被特许人认识到该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已充分研究和讨论了详细内容,已单独草签了本项条款。(签字) (6)地域 地区性公司将不授权给被特许人以外的任何他人在被特许人的获准地区范围内建立公司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3、地区性公司的义务 (1)手册 地区性公司将向被特许人提供一份公司机密操作手册(包括机密价格表)的副本,该手册只供被特许人本人秘密使用,手册的内容不向雇员或其他人透露。地区性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会向被特许人提供对该手册的改进或变动资料,其方式或增补,或业务通讯,或年度大会,视情况而定,作出改动后,被特许人将遵照执行。 (2)总部培训 地区性公司将为被特许人安排一次开办前的总部培训,地点在公司总部。该培训工作一当此特许连锁协议签署立即着手进行,是强制性的安排,时间最多不超过3天,此活动必须在被特许人的地区培训和开店之前完成。被特许人将负责到总部去的路费和食宿费。 (3)地区培训 地区性公司向被特许人提供公司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操作训练,地点在地区性公司的总部或公司总部的某一地点。一当被特许人完成了开办前的总部培训,地区培训过程就将开始进行,培训是强制性的,必须在被特许人开店以前顺利完成。被特许人负责到培训地点的路费费和食宿费。 (4)以后的地区性培训 地区性公司又在它权利范围内有选择地向被特许人或其雇员提供随时的附加的培训方案。参加这样的培训计划和地区性的大会可以是强制的。培训费(包括指导和资料费)由地区性公司承担。培训期间的其他费用,包括膳宿费、工资和旅差费等,则由被特许人承担。地区性公司可以在特许连锁店开办期间内提供这样的后续的咨询帮助,方式可以多样。 (5)标准设计与规格地点评估 地区性公司提供建设公司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标准设计与规格。没有地区性公司的书面批准,不得对标准设计和规格进行修改和变更。被特许人在付费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进一步的有限范围的建筑与工程的服务,以进行调查、选址和规划地基,使标准设计与规格适应每一个别的地点,并符合当地的法规、条例规定。特许连锁服务中心地点的选择须经过地区性公司的批准,地区性公司将向被特许人提供选址与发展方面的咨询,并视察被特许人公司提供选择的三个地点,以便参与地点评估。假如被特许人要求上述以外的咨询服务,则须支付地区性公司这类咨询的全部费用,包括路费、生活费、每日服务费美元等。被特许人将承担准备计划的费用、获得地点和建筑的费用,地区性公司和公司对被特许人更改标准设计的行为不负责任,同时对其选址、定点、建设、操作等方面亦不负有责任,无论其遵照标准设计进行与否,所有的责任均由被特许人承担。被特许人认识到该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已单独草签了该项条款。(签字) 4、被特许人的义务 (1)开办时的特许连锁费 开办时的特许连锁费为美元,应于此特许连锁协议签署生效时付清。此项特许连锁费悉数交予地区性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可偿还(除本协议第6款第(3)条是例外)。被特许人和地区性公司商定,特许连锁开办费中的美元用于支付各项服务费(包括总部办事处的培训、地点评估、管理以及其他协议中所列服务项目),这些服务均由地区性公司向被特许人提供,其中的美元用于支付被特许人在公司总部接受的开办培训费用。被特许人认识到此项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已单独草签了此项条款。(签字) (2)本地商业发展费 被特许人在特许连锁期限内将支付一笔周期性的、不可归还的本地商业发展费,数额占毛收入的5,于每周三支付。 与本地商业发展费相联系的毛收入包括(除去销售税):上一周所获取或赚取的与产品、服务、材料、存货、设备等有关的全部收入,与被特许人的公司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有联系的销售、租赁、分配的收入,被特许人个人所得或以他的名义所赚取,而以任何一种方式与公司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有联系的收入。 该本地商业发展费于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预期开张后的第一个星期三开始支付,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低于每一被特许人每周125美元(这是本地商业发展费的最低限额),可随生活费用的增加或减少而随时调整,即便被特许人的“公司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关闭或因任何原因停止营业,或不能按约定的日期开业,这笔费用也必须支付。被特许人所支付的“最低本地商业发展费”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费用均不能限制地区性公司因违反本协议的问题而终止此协议,并获得法律规定的赔偿。 假如被特许人的“公司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因故关闭,或停止营业,或不能按约定好的日期开业,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被特许人仍将继续支付每周的本地商业发展费,基数按前6个月的周平均收入计算,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地商业发展费不得低于每周125美元,并根据生活费用的变化而随时调整。 最低本地商业发展费应以自动汇票或地区性公司满意的类似方式支付。除非在机密的内部操作手册中另有规定,该项费用的支付将不迟于每周三交到地区性公司手中,在任何情况下此费用都不可偿还。 被特许人认识到本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已单独草签了本项条款。(签字) (3)生活费用调整 从1988年6月1日开始,每年6月1日生效,最低本地商业发展费与最低广告基金捐献费将根据美国劳动部、劳动统计局公布的城市消费者消费价格指数的增减而进行必要的调整,每次调整时都在4月1日开始进行,将本年4月1日同上一年4月1日进行比较。被特许人认识到本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已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已单独草签了此项条款。(签字)(4)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被特许人将在本协议生效起的120天内,于签约双方同意的某一地点建立一所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并开始营业下去。这个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必须始终完全遵照现行公司机密操作手册规定的各项执行,如不能建站、开张和维持营业,将被看作是不遵守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将可能导致中止协议的后果。如果由于被特许人无法控制的特殊环境因素阻碍了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在120天之内开张,则地区性公司将酌情(根据被特许人在120天到期之前呈递的书面说明与请求)延长到期期限(但无法律上的义务),延长期限的长度完全由地区性公司单独决定。被特许人认识到此项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已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已单独草签了此项条款。(签字) (5)设备规范 被特许人将遵照地区性公司的高标准、企业形象和现行的公司机密操作手册,自始至终维持、经营一个标准的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由于公司操作手册的内容地不断修订,因此被特许人将按照手册的要求去进行增加、改变、替换等一系列工作。在这方面,被特许人有如下具体义务: a保持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清洗与维修的高水准,包括(不限于)定期对受损或废弃的设备、标志、仪器等进行重新油漆、修理或替换; b在特许连锁店的经营上实现和保持最高的管理水平,同时时刻遵照执行州、地区和联邦的法律与法规; c按照地区性公司的要求整修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但至多5年整修一次,以保持良好的商业外貌和维护地区性公司的企业形象,其他必要的建筑上的改变、装饰模式的变化不受时间局限。 (6)操作规范 被特许人将始终遵照统一的方法、规范、程序和规格来经营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由于公司的操作手册须时时修订,故地区性公司将随时在手册中对上述各方面作出说明,以保证最高的和统一的质量和服务水准。被特许人在管理商店的过程中将会发现,经营上的高伦理水准有助于保持地区性公司、公司在形象、商誉上的统一性,他将不参与任何有损于公司名称、商标的活动,并制止任何对操作规范的偏离。被特许人同意以下各点: a保证充足的供应,在任何时候只使用符合公司标准和规格的仪器、设备、服务、产品、材料等,制止在未得到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使用非标准的项目的行为; b按照公司的统一质量、数量标准出售和使用产品和服务,只使用公司和地区性公司批准的商标名称; c由被特许人出资购置、安装的所有设备都符合所约定的标准和规格,制止在未经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设备进行任何安装或改进; d允许地区性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特许连锁店的房屋,并按其要求移动、替换、修理或改造任何不符合地区性公司现行规范的项目,其费用由被特许人承担; e购置特许连锁店经营所需要的产品、材料、供应等物品时,供应商必须是经证明有能力满足公司标准和规格的供应商,并有适当的质量控制手段及时而可靠地提供被特许人的需求; f在此特许连锁协议生效期间内,竭尽全力于特许连锁店的管理与经营; g要求所有的雇员执行特许连锁协议,按内部手册的要求办事,禁止员工在雇佣期内或以后为任何个人、合伙人等交流、泄露或使用任何内部信息、特许连锁店的工艺、操作方法等,禁止他们与竞争企业合作; h被特许人将按机密手册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定期向公司报告毛收入的情况,报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收入登记、发票、帐目记录与报告、销售税形式、州与联邦收入税档案等。公司在何时候都有权检查帐目和报告,被特许人将支付查帐的费用; i如果被特许人或受其控制的实体经营5个以上公司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应雇用一名主管人,他要符合现行公司内部操作手册所规定的标准,每5个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应设一名主管人,负责监督和协调各单位的经营操作; j凡以前未由地区性公司批准的所有促销和广告材料的样本均应呈交地区性公司批准后才可使用; k始终一贯地遵守本协议和公司现行操作手册规定的要求,制止任何违反公司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7)经营费用 被特许人将负责支付他的特许连锁店的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地点的费用、基建、设备、商业执照、电话服务、广告、办公用品、工人酬金、保险、雇员的服务与供应等费用,并根据公司现行机密操作手册的要求随时向地区性公司提供一切保险政策的副本和数额,地区性公司与公司为共同保险人,被特许人认识到本条款的特殊含义并已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已单独草签了此项条款。(签字) (8)保密协议 被特许人及其人员除了正常从事商业经营管理之需要,将不把公司中的任何部分内容透露给他人、其他公司或团体,被特许人承认这个系统的任何部分的机密性,承认其属于公司的专利。被特许人认识到本条款的特殊含义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已单独草签了本条款。(签字) (9)不竞争保证 在本协议生效期及本协议终止期后的两年内,被特许人(包括其协作单位、受其控制的实体等)将不参与任何同地区性公司、公司和其他被特许人相竞争的商业活动(注:地点位于这些商业企业250英里半径范围内),无论这种活动是作为顾问、业主、雇员、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进行的;同时,在这一期间内被特许人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参与汽车维修服务业或任何与此有关企业经营。被特许人认识到本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已单独草签了本项条款。(签字)(10)被特许人的努力 被特许人理解到,授权经营特许连锁店并非一项被动的投资,而是一项依赖于被特许人的独立努力、商业判断与技能、市场条件诸方面的商业活动。被特许人将通过训练等途径使自己透彻了解公司系统的操作规范与方法。被特许人在成功地完成总部办事处和地区性公司安排的训练计划之前不开始进行特许连锁店的经营。被特许人将与地区性公司及其他被特许人同慷协力以完成本协议的宗旨和目标,在公司名称、服务商标和相关标志下努力争取最大限度的销售量。被特许人认识到本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已单独草签了本条款。(签字) (11)雇佣他人的限制 在本协议生效期内,被特许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地雇佣任何属于地区性公司、公司或其他被特许人的雇员。 (12)遵守法律 被特许人同意遵守联邦、州和本地区的所有法律条款和条例,其中包括涉及商业执照、雇佣、公共安全与健康、劳动关系、工人工资与保险、建筑与标志、消费者保护等的所有法律与条例。 汽车维修合同11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材料提供方式:。 质量保证期:维修车辆自出厂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30天或行驶5000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结算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的车辆单位,甲方在维修期间所发生的大修费用允许临时挂账,竣工后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应及时为甲方结算费用。其他无长期业务往来车辆单位在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验收合格立即结算维修费用。现金转账银行汇款期限。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说明: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的。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三)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四)对乙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合同标明为准或双方另行约定,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五、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签字)负责人:年月日 乙方:盖章(签字)负责人:年月日 汽车维修合同12 托修方:维修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一、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托修方与维修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托修方和维修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 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维修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托修方应支付给维修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一、二级维护正常维护、维修等保养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维修方可提供维修服务时向托修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配件价格”系指维修方提供的车辆配件价格(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二、服务范围 维修方负责托修方50台“的士”车辆的各级维护、维修(或根据托修方的要求提供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三、托修方车辆在维修方定点维修期间,维修方向托修方提供以下优惠: 1、修理工时费优惠10; 2、托修方有权享有配件优先自行选择使用权。 四、车辆送修 1、新车营运年10万公里内,上海大众公司规定托修方的维护保养期间,托修方有权选择维护保养厂家的权利。 2、托修方车辆到维修方维修时,维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托修方,在取得托修方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维修。 3、对托修方车辆维修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五、为共同遵守做好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的相关事项,双方在签订协议后,维修方需编制车辆每月维修和维护保养或年检计划(托修方提供车辆号牌数据)。 六、维修方在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过程,必须按照国家对汽车维修质量所制定的修理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维修,并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三检制度(进厂、过程、出厂)优先安排托修方的车辆进行维护(确保即到、即修),并保证维修质量。 七、维修方在车辆维修或维护属保质期内出现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等的问题的,由维修方负责免费维修和更换存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因维修方维修质量导致托修方利益受损,维修方应作合理补偿。属于司机操作不当或其它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 八、维修方以“规范经营、优质服务”为指导思想,竭诚为用户服务。对车辆的各类维护和事故车修复作如下管理规定: 1、甲、乙双方负责督促驾驶员按时维护保养工作(包括一、二级维护保养),维修方必须按时完成。 车辆维修用时如下: 序号维修项目维修时间备注 1一、二级维护保养1小时内 2小修2小时内 3中修4小时内 4大修8小时内 2、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维修方按需求提供拖车服务。维修方应根据《事故车辆修复管理规定》做好车辆修复工作,并做好向保险公司索赔工作。 3、事故车辆修复时间规定(天数),按保险公司事故定损总金额修复出厂时间(以双方或保险公司确认定损日为准)。 (1)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24小时内完成。 (2)金额在0元以下的,36小时内完成。 (3)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72小时内完成。 (4)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修复时间,最长时不得超过天。并提供24小时(含节假日)维修服务。 4、维修方设有专人负责,协助托修方处理已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事后工作。如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与肇事司机做好沟通工作,尽快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车辆的相关手续事项和理赔手续。 九、维修项目(内容) 1、维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维修方应及时通知托修方,托修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维修方维修。 2、在维修过程中,托修方对进行必要维修项目的签字视同托修方认可。 3、维修方维修复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详细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一联交于托修方。 4、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或托修方司机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维修的,托修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十、维修费用 维修方应按照不超过《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维修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十一、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维修方维修车辆结束后,托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托修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托修方向维修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维修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托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如托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维修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托修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十二、维修方服务 1、维修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托修方的监督。 2、乙 方应对托修方车辆进厂优先维修维护,正常的一、二级维修维护务必在一小时内完成(事故车辆参照第八条规定)。 3、维修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托修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十三、质量保证 1、维修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江西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维修方负责。 3、维修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4、维修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托修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维修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托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维修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维修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维修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托修方将以书面形式向维修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5、如果维修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托修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维修方承担。 十四、索赔 1、托修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维修方提出索赔。 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维修方对托修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维修方应按照托修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维修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及车辆停场,按照双方约定每小时为20元的补偿为计算单位。 (2)维修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维修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托修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维修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和后续赔偿(或如有异议可由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方可索赔)。 3、如果在托修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维修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维修方接受。 十五、结算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2、车辆的各类小修及一、二级维护保养的工时费(不含配件费),以每台车每月人民币:结算。 3、维修方凭下列单据与托修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托修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4、付款方式 (1)维护保养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2)每月31日为当月截止日期,维修方执配件、费用明细表和维修报告单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交由托修方经办人核对确认后签名,托修方财务部门收到维修方交来汽车维修专用发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如:超期一个月以上的,托修方支付滞纳金0、03为计算单位)。 (3)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维修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维修方自行负担。 十六、争议解决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托修方、维修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托修方事先书面同意外,维修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七、合同终止:甲、乙任何一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十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合同附保养内容及费用清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托修方代表签字:维修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汽车维修合同13 托修方: 承修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有效期限: 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有限公司承修方: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承修方承担托修方营运客车维修,签订维修合同如下: 一、维修的范围 托修方的营运客车的二级维护作业。 二、承修方权利义务 (一)承修方应具备与维修项目相匹配的车辆维修资质和设施设备及维修人员,应按照国家标准,原厂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维修车辆。 (二)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因承修方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承修方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三)承修方对维修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时应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填写诊断检验单,并进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该检验的各项性能指标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四)按托修方要求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五)当托修方车辆行驶中出现故障需急救时,应及时出现场 实施急救所发生的费用由托修方自行承担。 (六)承修方对汽车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所产生的检测费由托修方承担,经检验合格的,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进行返修至质量签发并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返修产生的全部损失(包含可得利益损失)和维修费用及检测费用全部由承修方承担。。 (七)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交给托修方自行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托修方的同意的情况下,由承修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八)承修方对维修竣工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在托修方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凭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承修方负责包修,免返修工料费和工时费,在原维修类别期限内修竣交托修方。 (九)按双方约定收取维修费,并向托修方提供相关部门制定的维修工时、维修费。 (十)承修方应当爱护托修方的车辆和或其它财产,在承修期间造成托修方的车辆和或其它财产损失的,赔偿托修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停运损失和因停运导致的其它损失。 (十一)承修方在承修期间给托修方的人员或和第三人或和承修方的人员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修方自行承担。 (十二)承修方应当保守托修方的商业秘密。 (十三)承修方特别承诺: 承修方深知承修的托修方的营运客车的质量,关系不特定乘客和驾驶人员的生命安全,承诺当本着对人的生命财产负责的理念和质量优先的原则来履行本合同。 三、托修方权利义务 (一)托修方向承修方交付维修车辆时,应自行保管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固定在汽车上的附件、设备按要求填写诊断检验单,承修方在竣工交车前对此负有保管责任。 (二)托修方应向承修方提供承修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编号及车架编号,并按双方约定及时送修车辆和收竣工车辆。 (三)应向承修方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需修部位的类别、技术质量要求等)。 (四)车辆经检验合格,托修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结算维修费用并接车。 (五)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托修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无论是托修方自备配件还是委托承修方购配件,配件费用均由托修方承担。 (六)若承修方未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七)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托修方提供协助的,托修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八)承修方应按照不超过《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97版)以及成都市汽车二级维护工时定额最低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为结算价的95,维修保质期按国家行业规定。 (九)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下列收费不按本条前项的约定执行,而按下列约定标准执行:一级维护(69米)100元,(914米)120元;二级保养68米380元台次、810米420元台次、1014米480元台次,发动机大修普通四缸机1600元、六缸机2200元、发动机大修电喷四缸机2200元、六缸机2800元。小修按国家规定定额工时费8元小时计算;维修保质期按国家行业规定。 如维修行业执行的价格有变动时,双方另行共同商议,但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承修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条件执行。 (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结算维修费用。 (十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所属车辆的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名单后,由乙方建立用户档案进行车辆详细维护跟踪管理。 (十二)乙方凭甲方出据的派修单为甲方提供车辆各级维护、日常小修、现场施救、大修作业、事故定损维修等,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级维修业务。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派修单项目进行维修,维修项目确定后维修清单由甲方驾驶员或指定代表签字认可。乙方将严格按照派修单规定内容进行维修作业。在维修过程中如出现超出派修单报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提出维修项目及方 汽车维修合同14 托修方: 承修方: 一、车辆型号 车种牌照号型号 车型底盘号 发动机编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接车 日期方式日期方式 地点地点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其中工时费)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天或行驶公里以内出殃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转帐银行汇款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年月日 汽车维修合同15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清单: 乙方联系人: 电话: 设备使用地: 二、租赁期限及租赁设备的交付: 1、合同期限: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赁设备运至甲方指定的设备交付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至能正常使用。 3、乙方将租赁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后双方签署正式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签署完毕视为租赁设备正式交付甲方,并以此日期作为租金计算的起始日期。 三、押金: 甲方需缴付乙方押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四、租金的计算: 1、基本租金:自租赁期第一天起,本合同项下全部租赁设备的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元月(大写:元整)。如甲方于签订合同后第二个月仍需使用上述机械设备的,租金按前述月租金额70,之后沿用此折扣后金额为月租金。 2、付款方式:月结,转账支付。 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均需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足额正规发票并承担相关税费。乙方不提供发票、未足额提供发票或者提供虚假、不合格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或者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供虚假、不合格发票的,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无条件提供正规发票并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同时乙方应另按虚假、不合格发票票面金额的10赔偿甲方损失。 五、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拥有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六、租赁设备的保管使用及维修保养: 1、甲方如需搬迁租赁设备,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在乙方技术人员监督下进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2、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租赁设备出售、转租、担保、抵押、自行转移到其它地方或作任何损害出租人利益的处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出赔偿。 3、租赁期间,乙方提供租赁设备的消耗材料及零配件(正常使用情况下)。 4、租赁期间,乙方应对租赁设备进行每月不少于两次的定期上门维护服务,以保证租赁设备的正常使用。 5、乙方除履行定期维护义务外,租赁期间若机器出现故障时,由甲方电话通知乙方维修,乙方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作出回应,一天内修复。如果三天内无法修复,心须提供备用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出退机直至解除本合同。 6、乙方设备出现故障后,经甲方通知乙方拒绝维修或逾期无法修复又不提供备用设备的,甲方有权自行寻找维修机构或备用设备,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租赁设备的丢失及毁损: 1、租赁设备丢失及因甲方原因造成租赁设备损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设备使用寿命到期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设备损毁、灭失以及正常使用造成的设备损耗甲方不承担责任。 2、设备丢失或毁损后,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丢失或毁损的设备不再计算租金。 八、违反合同处理: (一)如甲方不按时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甲方未按合同履行应缴租金达一个月,乙方收回租赁设备,并追回所欠租金,终止租赁合同,并扣罚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当月租金,同时乙方应全额退还押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基本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乙方未按时交付全部租赁设备超过十五日的 2、租赁期间,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设备的消耗材料及零配件的 3、租赁期间,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或者定期维护义务的 4、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 5、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 6、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经甲方提出后拒不纠正或者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纠正完毕的 7、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三)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解除)的,乙方应于合同终止(解除)之日起7日内退还剩余保证金,逾期退还的乙方应按应退还保证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赔偿甲方损失。 九、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订后,任意一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2、双方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后,乙方收回租赁设备,全额退回甲方押金,本合同终止。如甲方继续租用,乙方应保证在原价格不变的基础下续租给甲方,另签合同。 3、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产权转移费,取得租赁设备的财产所有权,本合同终止。 十、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它: 1、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关于本合同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寄送,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及负责人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5日即视为送达,无论邮件是否退回。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承租方: 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