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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合同

5月17日 碧落盟投稿
  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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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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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合同范文锦集十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固定资产合同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固定资产合同篇1
  合同号:
  贷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个月(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
  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
  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号账户内。
  第九条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法人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甲方将委托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他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方(签章)借款方(签章)
  固定资产合同篇2
  借款人:
  贷款人:
  根据号文批准的引进项目,所需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
  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包括应付利息万美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
  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三条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年期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2。按贷款人制定的年期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3。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或4。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贷款用途
  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贷款使用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贷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第六条用款计划
  根据项目进度,本项贷款提款期为年至年,每年用款计划如下:
  年万美元;
  年万美元;
  年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期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人以项目新增创汇和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年万美元;
  年万美元;
  年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年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底前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的罚息。
  为了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第八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保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九条保险事项
  为避免贷款期间可能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借款人应向有关保险机构投保借款项下进口设备外汇财产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归贷款人名下,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保险费用可在本贷款项下支付。
  第十条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本贷款购置的设备。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
  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收还贷款项。
  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银行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员
  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固定资产合同篇3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市订立: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交割评估基准日:指为确定转让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转让资产进行最终评估、审计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交割日:指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所有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4资产评估报告: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副本见附件一),由资产评估公司编写。
  5转让资产: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甲方应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资产,包括于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有关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未列入资产评估报告,而乙方拟向甲方收购的流动资产)和与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不包括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7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8附属企业:就本协议各方而言,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控制是指任何人士籍着持有股权、出资额,行使投票权、董事任命权或依据合同或其他方式所拥有的决定另一方决策及事务的权力。
  9有关物业:资产评估报告内列明的有关企业拟转让予乙方的,有关企业已或将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和或房屋,其详情见附件二。
  第二条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交割日将有关企业的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有关企业的转让资产。
  3自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所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甲方有义务尽量协助乙方完成有关的必要的法律手续。
  4自交割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接管转让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转让资产
  1固定资产:甲乙双方同意,有关企业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2流动资产:为了生产持续性发展的需要,本协议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而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拥有的有关的库存材料、产成品、在制品及配件仓库存零配件。
  第四条产品售后安装及其它售后服务的安排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所述的交割日前,对甲方签署的并已履行交货义务,但依据合同、协议的规定或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合同、协议并未有规定),甲方仍处于承诺履行产品的售后安装或其它售后服务义务期间的销售合同、协议,自交割日后,应由乙方代替甲方持续履行上述产品的售后安装及销售合同、协议所约定的其它售后服务。
  2为确保乙方持续履行前款所述的产品的售后安装及其它售后服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公司对交割日的预提安装费、售后服务费进行审计确认。乙方在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第3款所述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格时,应自转让价格中扣除上述经确认的预提安装费、售后服务费。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交割日为起算日,在自交割日起的第个公历年度届满之日,由公司对实际发生的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用进行审计,该审计数据为终局数据。如经审计,依据本条上款由乙方预提的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的总额超出实际发生的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用的总额,则乙方应在公司出具审计数据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超出部分的价款返还甲方;如经审计,乙方预提的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的总额不足支付实际发生的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用的总额,则甲方应在公司出具审计数据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不足部分的价款支付予乙方。
  第五条商标的使用许可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保证给予乙方有偿使用有关商标的使用许可,具体安排以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劳务安排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交割日后,对于有意成为乙方职员的有关企业的员工,有关企业将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而由乙方予以全部留用并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与乙方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具体安排以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劳务安排协议》的内容为准。
  第七条转让价格、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的基础。在交割评估基准日,甲、乙双方将根据本条下款所述原则对交割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进行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的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与流动资产的转让价格总额将作为乙方收购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依据下述原则确定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
  (1)固定资产:对列入资产评估报告内的固定资产,以元人民币为转让价格的基础,根据甲方年执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扣除自年月日至交割评估基准日的折旧额作为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
  (2)流动资产:流动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应参考公司于交割评估基准日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及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分别进行审计、确认的数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一公平、合理的市价。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以代替甲方偿还截止交割日,以甲方为债务人的有关债务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格,惟上述有关债务截至交割日的本金及利息(如适用)的总额累计应相等于转让价格总额扣除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经公司审计确认的预提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有关债务的债权人名单及相关资料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
  第八条交割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
  1在交割评估基准日,下述条件必须全部获得满足:
  (1)甲方就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行为获得有关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2)甲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取得有关物业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所建房屋、建筑物的权属证明文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
  (3)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行为及资产评估公司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就转让的固定资产部分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获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批准;
  (4)根据中国法律及法规,所有按本协议就有关资产转让及本协议提及的其他交易及安排而应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的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及其他一切审批、同意、豁免和授权均已取得及一切有关文件均获签署。
  2在交割评估基准日当天,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令乙方满意的独立中国律师出具的中国法律意见书证明及确认,本条上款所列条件已全部获得满足。
  3如自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个月内,本条第1款所述在交割评估基准日应获得满足的条件仍未能获得完全满足,则在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的下一年度的同一日期(不包括该日)后,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提出解除本协议。
  4满足下列条件时,转让资产即可在交割日合法交割:
  (1)本条第1款所述的在交割评估基准日应满足的所有条件完全得到满足;及
  (2)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协议双方经过评估师、会计师所进行的评估、审计,已就转让资产的价格及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一切交易、安排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
  5甲、乙双方确认,本条上款所述所有条件,均应在交割评估基准日(包括该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满足。
  6如本条第4款所述的所有条件在本条上款所述的期间内仍未能得到全部满足时,则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提出不收购流动资产。
  7在交割日当天,乙方应向乙方同意替代甲方偿还的有关债务的债权人发出乙方代替甲方承担有关债务的通知书,甲方应确保上述债务的债权人自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包括该日)的十四个工作日内,对通知书加以书面确认。如在上述期间内,债权人仍未能对通知书加以书面确认,对未能获得确认的债务部分,乙方不承担偿还义务,直至甲方促使该部分债务的债权人对通知书加以确认,而甲方应自行承担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书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至债权人对通知书加以确认之日(包括该日)的,该部分债务所产生的利息及一切费用。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相关期间甲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负担。
  第九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甲方对有关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有关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限制。乙方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享有作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资产,并不会因其成立文件或中国法律的规定而受到任何扣压、抵押和负担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就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及其它交易、安排而言,仅需获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以及有关贷款银行及有关担保人的同意。
  3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国外商独资企业,其根据中国法律有权拥有并经营其目前正在拥有并经营的一切资产和业务。甲方已经分别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这些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就甲方所知,在经营范围内,概无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事件发生。
  4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5甲方保证,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以及直至本协议所规定的交割日,制造、销售或以其他方式经营的产品,没有并将不会侵犯任何专利、设计、版权、商标或类似的知识产权,并无任何人士提出与上述产品有重大关系的权利要求。
  6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7与甲方在交割日以前正在经营的业务有重大关系的一切商标、专利、设计、版权或其他类似的工业产权均系合法取得,收益权由甲方合法享有而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但为维持该等权利所需依法缴纳的费用除外)。截止本协议签署日,该等权利并未受到侵犯,也未以任何形式许可或授予第三人。
  8甲方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已投保,且该等保单在本协议签署日仍然有效。甲方保证在交割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亦不忽略任何行为,使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并保证在交割日后,促使有关保单的保险人同意将保单之投保人、受益人变更为乙方。
  9截至交割日,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11银行及其他贷款或负债
  (1)除已在经公司审计的有关企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中明确披露者外,甲方并无其他涉及转让资产的未偿还贷款、或有负债及其他形式的负债;
  (2)甲方并无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收到任何债权人书面通知,将强制性地处置任何部分的转让资产;
  (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并无设置任何影响其全部或部分业务或转让资产的抵押、保证、质押或其他方式的第三者权益,或其他可能导致前述事件发生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
  (4)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并无任何人士就转让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转让资产的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亦无任何直接或间接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争议。
  12甲方没有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13于交割日,甲方的厂房、机器、工具及其他设备均处于良好的运作及操作状态,并经定期及适当保养及维修。
  14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知情人士对有关交割日前的有关企业或其附属企业之商业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或基于商业的目的使用上述秘密。
  15在交割日后,甲方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经营、或透过合营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参与任何对乙方的业务实际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6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17甲方为有关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的实益拥有人及拥有有关物业妥善的及可在市场上出售的业权。有关物业并不受任何按揭、抵押、租赁、许可权或其他负担或任何第三方权利、条件、指令规则或其他限制所影响或需要得到任何第三方同意或向第三方支付金钱补偿,而将会或可能会对上述物业的价值或对有关企业使用、转让或出售上述资产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18即使在交割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第十条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
  2乙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除需获得其董事会对该资产转让的正式批准外,乙方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其他一切合法授权。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十一条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企业的商标使用、劳务合作事宜,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在交割日前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2在交割日后,当发生针对甲方或乙方,但起因于交割日前有关企业或其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而在交割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使转让资产或乙方免受损失。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同意作出赔偿。
  第十四条生效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
  第十七条协议权利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各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十八条税项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条附件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其他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抵另一方法定地址时为送达;如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后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寄出日后两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须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的修改应在双方签字之后报送相关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如需要者)。
  3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4本协议赋予甲方及乙方的约定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并不拟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而应是累加性的,并应补充现时或日后法律、法规、合同规定或其他规定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权力及补救措施。
  5甲、乙双方彼此承诺,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在本协议下的责任,但其享有在任何时候于任何法律管辖区的任何诉讼、或任何法律管辖区对其进行查封或执行关于其在本协议规定下的责任之判决的豁免权;甲、乙双方彼此并在不可撤销地放弃这种豁免权(如有者)。
  6甲、乙双方同意,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7如甲方在第九条所作出的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或其保证未能得到履行,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8甲、乙双方将支付彼此就有关本协议的各自的费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
  一、资产评估报告(略)
  二、有关物业资料(略)
  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资产评估公司就转让固定资产部分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确认批文及对资产转让行为出具的批文(略)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略)
  固定资产合同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固定资产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租赁物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的房产(以下简称租赁物)及其权属情况如下:
  1、地上建筑物。位于,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具体情况详见合同附件一。
  2、其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位于无,具体情况详见合同附件二。
  附件一、二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乙方和乙方交还该租赁物时的验收标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暂定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起算时间自甲方交付租赁物开始计算。
  第三条租赁用途
  租赁物用途为。乙方不得将租赁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也不得将租赁物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条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物第一年度租金总额为(大写人民币整),第二年度租赁金总额为为(大写人民币)。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各期间租金明细金额如表1所示:
  表1:租金明细表(单位:元)
  租赁期间年租金月租金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2、租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按年度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第一年度的租金;以后每年度(年度半年季度)届满前7日支付下年度(年度半年季度)的租金。付款方式为:转账。
  收款人全称:
  账号:
  开户行:
  3、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元(大写人民币)作为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不得拖欠甲方租金与保证金,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双方接收本合同所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租赁物的现状进行出租。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清楚了解了租赁物的权属、质量、外观、内部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等实际状况并不持任何异议。甲方交付租赁物给乙方时,乙方不得以前述理由拒绝接收,也不得对租赁物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提出异议。乙方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乙方是自然人的,应向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乙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由甲方复印留存,乙方在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证明复印件为乙方提供,与原件一致且承诺是真实的,甲方留存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租赁保证金
  1、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时,在核实乙方租赁资产期间未欠水电、卫生、物管等相关费用或无违约行为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证金返还乙方(不计付利息)。乙方存在违约、侵权或欠费的,甲方在扣除违约金、欠费或损失赔偿金后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如乙方提前退租不退还保证金。
  2、租赁期满(包括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下同)或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如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扣收相应金额,扣收后不足部分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1)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
  (2)逾期未交纳本合同本部分第五条约定的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3)违反本合同本部分第六条第3项的约定;
  (4)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
  (5)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6)其他损害或足以损害甲方权利的;
  (7)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8)存在其它违约或侵权行为的。
  3、甲方在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后,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要求乙方补足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补足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四条租赁物的保险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承租方应对租赁物办理不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应在保险单或保险合同上将甲方列为被保险人和唯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租赁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经甲方认可的租赁物现市值;保险单不得含有任何有损甲方权益的限制性条款;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保险单或保险合同正本由甲方收存。
  第五条租赁期间的费用
  本合同生效后,租赁物所涉及的水、电、气、光纤、电信、看护、物业管理等乙方承租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不得拖欠。
  第六条租赁物的修缮与使用
  1、租赁期内,租赁物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因维修租赁物期间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合理使用租赁物,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立即修复或进行赔偿。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租赁物实施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收回租赁物:
  (1)在土地上修筑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挖损、破坏土地;
  (3)改变或损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结构,对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装修、装饰等;
  (4)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上增设附属设备、设施等;
  (5)拆除、损坏建筑物、构筑物上的附属设备、设施;
  (6)其他对租赁物的权属、位置、价值、结构等有影响的行为。
  4、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保养、维护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
  第七条租赁物的转让与转租
  1、乙方不得转租、转借、分租租赁物,也不得以合作、联营等方式变相转借、转租、分租租赁物。
  2、甲方转让租赁物,应在壹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壹个月内未就行使优先购买权明确书面答复甲方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租赁物的查验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随时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及维护状况进行查验,乙方应予配合。
  第九条租赁物的收回
  1、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将租赁物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交还甲方。如果乙方将租赁物登记为经营地址的,应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资料交甲方核查并交甲方备存相关复印件,是乙方租赁物交还义务之一。
  2、甲方组织人员按照本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交接验收,乙方应予以配合。
  3、乙方交还甲方的租赁物应当保持完好状态,如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物上留存物品、设备、设施或影响租赁物正常使用的其他物件。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保证金中扣除处置费用,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5、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租赁期间改良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所形成的附着物或添附,在非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时,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的第壹种方式处理:
  (1)改良工程及增设物可在不影响租赁物权属、位置、价值等情况下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并负担拆除费用;若因乙方自行拆除导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乙方应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责任;改良工程及增设物不可拆分的,由甲方行使所有权,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2)不论改良工程及增设物是否可拆分,由甲方给予乙方补偿后行使所有权,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另约商定。
  6、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物因装修、装饰、改建、扩建等形成的添附或附着物,甲方同意利用或不拆除的,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赔偿或对价。甲方不同意利用的,乙方应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乙方不恢复的,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恢复,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若乙方在本合同未正式签订前已占有使用本合同房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日内搬离,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租金与房屋当时租赁市价中孰高方的价格交付房屋占用费,并按照本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签订后壹个月内,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租赁物,并严重影响乙方使用;
  (2)本合同签订后,在未解除租赁协议的情况下,恶意将租赁物再出租、出借,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用途,未按照甲方要求期限整改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租赁物或变相转租、转借租赁物,未按照甲方要求期限整改的;
  (3)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超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且未经甲方许可的;
  (4)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累计或连续超过30日的;
  (5)违反本合同本部分第八条的约定,拒不配合甲方查验租赁物的;;
  (6)逾期未交纳本合同本部分第五条约定的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可能或已经损害甲方合法权利或累计或连续超过30日的;
  (7)违反本合同本部分第六条第3项的约定;
  (8)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租赁物或其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灭失的,未在甲方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租赁物的维修或赔偿义务;
  (9)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4、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如租赁物拆迁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或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搬迁,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租赁期满后双方未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的,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前搬离,甲乙双方的租赁关系不因乙方未撤场而自动转为不定期租赁关系。乙方需要续签租赁合同的,至少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认可,方式为双方租赁关系继续。
  6、其它原因导致的租赁终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撤场通知后3日内搬离。
  7、因租赁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租赁终止,乙方逾期不撤场搬离的,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违约金及赔偿甲方损失外,甲方可采取断水、断电、锁门等措施强行要求乙方离场,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未提出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将租赁物再出租、出借,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1天的违约金,乙方有权解除租赁关系;
  2、非因乙方或本合同约定的原因,甲方擅自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1天的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甲方要求限期纠正,并向甲方支付当年度年租金3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收回租赁物的,乙方仍应承担前述违约及赔偿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用途;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租赁物;
  (3)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违反本合同本部分第四条的约定;
  (5)逾期未交纳本合同本部分第五条约定的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逾期支付累计或连续超过30日的;
  (6)违反本合同本部分第六条第3项的约定;
  (7)拒不配合甲方查验租赁物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解除、终止本合同的;
  (9)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2、乙方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等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在甲方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租赁物的维修或赔偿义务。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其它应付甲方或第三方的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1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逾期支付累计或连续超过30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还甲方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1的违约金,并按照日租金的2倍支付实际占用天数的租金。
  5、乙方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年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因本条第1款、第2款原因终止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反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通知及同意
  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送达相关方。有关通知及同意的送达时间按下述约定确定:
  (1)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邮寄到达相应地址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2)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3)通过传真形式发送的,发出并收到发送成功确认函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但如果按照上述约定确定的送达时间在被送达人所在地不属于工作日的,则当地收讫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该通知或同意的送达时间。
  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本条关于通知及同意送达时间的约定,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变更其接收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
  双方接收所有该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按照本合同双方约定。
  2、甲乙双方在交接租赁物时,应对租赁物水、电、气度数以及费用等进行交接确认,并留存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合同到期后,若甲方不愿再出租租赁物,乙方应于期满前腾空并退还甲方租赁物,否则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费用,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使用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的签字并捺印)且乙方支付全部保证金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一份报总行鉴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乙方同意并自愿签署本合同。
  第二十条乙方承诺有权签署本协议,乙方为法人的,承诺已经根据其内部规定获得了相关授权和审批,乙方为自然人或个体的,承诺已经告知其共有人、合伙人或其它有权人知晓并取得同意。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附件包括:1、地上建筑物清单;2、其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清单;3、身份证明文件(乙方为自然人)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固定资产合同篇5
  贷款方:
  借款方: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在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年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四、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五、供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六、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七、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3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份,报送有关单位各留存1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固定资产合同篇6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xx年12月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甲方:乙方:日期:
  固定资产合同篇7
  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鉴于:
  1、甲方为更新设备,决定对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进行转让。
  2、乙方同意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甲方上述资产。
  为进一步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就转让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转让资产的范围
  1、甲方本次向乙方转让的资产为甲方拥有的部分固定资产(详见附件清单)
  第二条转让对价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无偿将该批固定资产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转让交易日
  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固定资产,其交易日确定为20xx年3月26日。
  第三条转让资产的交付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15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转让的资产交付乙方,双方应当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四条承诺与保证
  1、协议内双方的声明以及叙文的内容均是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性的;
  2、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没有在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
  置、保证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3、本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事宜将根据甲方《公司章程》规定,报甲方管理层审议批准;
  乙方受让也须相关人授权同意。
  4、自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资产交付之日起,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的。所有权即属于乙
  方,转让资产的风险亦同时转由乙方承担。
  5、在需要时,双方将签署并作出一切文件及行为,以使本协议规定的资产转让行为在
  法律上生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资产,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违约方负责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
  如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双方均应依照规定办理。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授权代表:年月日
  固定资产合同篇8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以及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个月(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号帐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甲方。
  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
  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乙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承担费,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号帐户内。
  第九条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甲方将委托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它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诉之法院。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固定资产合同篇9
  贷款方: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以及文批准立项,借贷双方就下列外汇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万美元(大写万美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仅限用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从甲方第一次拨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贷款利率
  本贷款利率按中国银行年期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每月浮动利率加。并每月调整一次,同时通知乙方。
  第五条贷款的拨付和使用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汇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汇前十天以加押电报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汇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的用汇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在行开立的外汇第号帐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汇通知的同时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甲方。
  乙方须按用汇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汇,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汇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汇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如提前用汇,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汇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汇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如需在用汇前对外开出信用证,须事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计、付利息
  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汇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须每季度半年向甲方付息一次。
  第七条贷款管理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贷款偿还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汇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提前还款期前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万美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承担费均应以与贷款币别相同的外汇偿付,并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外汇第号帐号内。
  固定资产合同篇10
  借款方:贷款方: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借据,在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年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四、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五、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以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六、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七、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报送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保证方:(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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