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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

6月18日 无镇楼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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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合同篇1
  一、合同管理职能的特殊性
  合同管理简单说就是指企业为实现合同目的,结合本企业实际,对本企业一系列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合同行为”进行审查、控制、监督的过程。合同管理职能就是指企业从事合同管理的机构在合同运行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应发挥的作用。与企业其它管理职能相比,合同管理有自己的特殊性。
  1。合同管理主体的特殊性。
  合同管理的主体是指企业内部按照职权分工做出合同管理行为的各有关部门。企业其它管理职能的主体通常只是一个部门。而合同管理主体是以合同管理部门为核心构建的一个系统性、综合性整体,通常不是一个部门。
  2。合同管理客体的复杂性。
  合同管理的客体,也就是企业合同管理主体的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企业的“合同行为”。企业的合同行为是指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为了企业的利益,以企业的名义,依照职权实施的与合同关系相关的磋商缔约、实际履行、履行异动(变更、解除、转让等)、维权救济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所有的合同行为都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多个相关岗位、多个时间接点,是一个动态与静态结合的过程。企业其它管理职能行为相对简单,涉及到上述情况的行为相对较少。
  3。合同管理行为与法律后果的紧密性。
  企业合同管理直接作用于合同行为。合同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合同行为其实质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企业为实现合同目的不断设立、变更、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过程,随时产生法律后果。企业其它管理职能通常只及于企业内部,不对外产生法律后果。
  二、合同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
  根据合同管理的内在逻辑,将合同管理职能进行归纳和划分,有助于合同管理的专业化运作。合同管理职能就是管理主体对合同行为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指导)、控制的过程。
  1。计划职能。
  计划职能是管理者为实现组织确定的目标对工作进行的规划和安排。合同管理的计划职能主要表现为制定合适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在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时要根据企业现在所面临的法律环境和现在所处的合同管理发展阶段,确定企业合同管理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梳理合同管理业务,编制合同管理各个子项目的实施计划,安排相应的组织保障、资源保障,确保合同管理各子项目的顺利实施。合同管理制度要适度超前,体现对合同行为的引导。如果只是拘泥于现状则不利于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果过度超前则会给合同管理带来太大的阻力,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2。组织职能。
  组织职能是管理者为实现管理目标和计划而对各种管理要素的相互关系进行合理安排的过程。合同管理的组织职能主要表现为建立有效的授权管理体系,即给所有的合同行为设计组织结构、分配权力、明确责任、配置资源、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网络等。有效的授权管理体系应当同时包括合同签订授权管理体系和合同履行授权管理体系。合同行为是不同合同业务部门发起的跨部门、分阶段实施的行为体系,组织协调难度较大。实际工作中要避免只注重合同签订授权体系的管理而忽视合同履行授权体系的管理;要授权给真正负责从事这项业务的相关人员,做到权责明确和权责相适应。企业的各级领导应当通过“合同管理”对合同行为进行指导与审核,少直接参与具体的“合同行为”。
  3。领导(指导)职能。
  合同管理的领导(指导)职能主要是指对合同管理体系内相关成员的合同相关行为进行引导和施加影响的过程,使合同管理体系内的相关个体或者群体能够自觉地为实现合同管理相关目标而努力。这个职能通常由两方面组成。一是纵向的领导职能,主要指合同管理主体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涉及合同事务的相关人员进行的指挥、激励、考核等管理行为。二是横向的指导职能,主要指合同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对合同业务部门相关人员从事的合同行为进行的指导,即对合同磋商缔约、实际履行、履行异动(变更、解除、转让等)、维权救济等一系列行为(包括这些行为的准备阶段)所进行的指导。
  4。控制职能。
  控制职能是指在管理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管理环境的变化及其影响,使人们的活动或行为与组织的要求或者期望出现偏差,管理者采取纠偏措施,使管理计划能按预定计划进行,或者适当调整管理计划从而达到预期目的。合同管理的控制职能主要表现为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查、检查和评价。合同审查主要包括合同的主体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商业性审查和表述性审查四个方面。主体审查是合同审查的前提。主体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合同代理人、经营资质的符合性、信用审查与履行能力等问题。合法合规性审查内容主要是合同效力、合同内容、合同订立程序与流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企业内部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商业性审查主要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实现双方合同目的的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解决争议的条款等是否清晰、明确、全面,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有利于实现企业权益最大化。表述性审查可能不直接涉及法律问题,但表述不精准的合同条款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有损企业利益。表述性审查应当做到使合同体例严谨、内容齐备、表达精准、版面美观等。合同管理部门通过对合同行为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价,开展持续性的合同纠偏,促使合同管理水平循序渐近、螺旋式提升。
  三、加强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建设
  企业合同管理职能建设工作的关键是加强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建设,加强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建设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1。合同管理要有正确的思维定位。
  合同管理的宗旨是为企业实现合同目的。在合同谈判和合同审查中要特别注意自己代表的是一方合同当事人,而不是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必须明白所代表的企业在合同谈判中所要追求的合同目的,在法律障碍与合同目的之间寻找平衡,要促成交易而不能破坏交易。不要片面地追求所谓的合同条款上的平等,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追求一个效益、效率、权益、风险和企业形象的最佳组合。
  2。合同管理部门业务要向纵深发展。
  传统的合同管理部门仅仅满足于合法合规性审查、项目谈判和应对必要的诉讼等传统业务,法务人员缺乏对企业管理运营的兴趣,在企业职能部门中常常处于边缘化的位置。我们要突破传统法律思维局限,不只是关注传统法律事务范围内的事情,更多地关注与企业紧密相关的其它边际法律事务。服务要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形式要多样化,积极介入制度合法合规性审查、流程设计、合同信息化管控、纪检监察事务法治化运作等新领域,以传统法律事务推动边际法律事务的开展,以边际法律事务带动传统法律事务的深化。
  3。正确认识合同管理行为与合同行为的关系。
  合同行为主要由合同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完成,合同管理部门通常不是合同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合同管理职能的作用就是创造对合同行为相对的“体外监督”条件。与纪检监察部门的“体外监督”不同的是,合同管理更多地侧重于过程的控制与监督,即通过审查、盖章等方式对合同行为的运行过程发挥“控制职能”。所以合同管理部门要以“事前防范合同风险,事中控制合同风险”为工作重点,以“事后补救合同风险”为补充,扎实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四、结论
  企业合同管理职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合同管理职能就是管理主体对合同行为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指导)、控制的过程。做好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建设对于合同管理职能的发挥具有关键作用。
  作者:倪玉荣单位:太钢矿业分公司
  企业合同篇2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局制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二条
  乙方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工作制。
  第五条
  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乙方执行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按执行;其中试用期工资为元。
  第八条
  乙方的保险待遇按执行。
  第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
  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京劳关发〈1995〉45号),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京劳关发〈1995〉163号)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企业合同篇3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该怎么办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维护金融秩序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等原则处理。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可作如下处理:
  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企业合同篇4
  甲方:
  乙方:
  乙方在工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为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范围:公司拥有的资质经营范围
  二、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负责监督乙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遵守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
  (2)对乙方承建工程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
  2、乙方职责
  (1)依法经营,在经营中执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定。
  (2)进行规范化管理,落实执行“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
  (3)依照公司所在地的行政法规,乙方一旦拿到工程进度款,必须先缴纳税收和其他应缴费用。
  (4)乙方负责人对经营活动负一切责任,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等责任。
  (5)乙方在投标中造价应不低于最低控制价。
  (6)乙方经营活动中拖欠材料、工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及办理一切手续的费用。
  (7)乙方自行聘用所需人员,所聘用人员应报公司备案。
  (8)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用。
  (9)该工程实行项目负责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所发生的垫资均由乙方负责,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在承包期内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做好财务帐,若有违规,责任由乙方自负。
  三、争议违约
  (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有利于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请甲方企业所在地法院裁决。
  (2)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并向对方支付工程合同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
  (3)因乙方在本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此出现问题,造成甲方企业资质受处理或影响甲方参加投标等,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有权冻结该工程合同履约担保金、项目工程款等,用于赔偿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若乙方向甲方隐瞒、漏报工程项目和工程造价(含业主供应材料),甲方有权按所查出隐瞒、漏报的造价的10对乙方另外进行处罚。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违法经营或质量、安全、经济等问题上失误,给公司造成信誉、经济重大损失,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权。其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2)乙方无权转包经营权,若发现被转包,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其经营权。
  (3)乙方应向甲方报送承建项目的业绩资料,所有业绩资料交由甲方统一存档。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
  六、合同终止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工程款付清后,在不违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原则下可视合同终止。
  (2)本工程若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自觉按照业主或监督、监理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为止。否则,甲方可终止协议并将工程收回自行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承包期满,乙方承包费用缴纳完毕,经营资料上交甲方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八、公司全称:x。
  开户银行:。帐号:。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就委托招收厨师人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聘请乙方为甲方招收厨师人员;
  二、乙方服务范围:
  1、根据甲方业务需要提供甲方业务的相关证明;
  2、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确保证件真实有效;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质量。
  2、甲方应提供所需人员的工作岗位;甲方同时负责员工的安全保障。
  3、甲方应按月付给厨师人员的劳动报酬,具体报酬按照商议结果支付。工资按季度付给乙方,并为员工提供免费吃住。
  4、甲方在乙方工作满年后,原则上报销乙方的车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需身体健康且无犯罪记录的男性公民
  2、乙方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就业规则,服从工作安排。
  3、乙方应享有甲方应支付报酬的权利。
  4、乙方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履行岗位责任书,甲方可将其退回。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责成其赔偿损失
  5、协议期内输出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负责办理伤待遇享受。
  6、乙方确定本协议无误需要支付甲方保证金万元。
  五、其它约定:
  1、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任何原因要求终止或者变更协议的,均应提前个工作日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持份,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合同篇6
  甲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
  企业类型:外商独资
  乙方:职工姓名
  工号:
  本合同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惠州市有关规定订立,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一)甲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至雇用乙方。
  (二)双方确定的试用期为日(续签合同无试用期)。试用期间如(根据甲方独立衡量)确定乙方不适合受雇于公司,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在甲方和乙方对条件完全同意的情况下,本合同可于到期届满前1个月续订。续订的合同期限和条款须经双方相互同意。
  第二条、工作内容:
  (一)工作岗位及职务。乙方须以该职务履行和行使甲方不时指定或授予的职责和权利。该工种与职务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二)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并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其职责。
  (三)甲方可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经书面通知后3日内,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和工作地点在同一工种、同一职务性质层次、范围内(如在生产熟练操作工、技术工、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保安、后勤等各工种或职务之内)作调整(合同期内调整一次),需要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而没有该证书的情况除外。但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转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并给予乙有10个工作日的工作适应期,转岗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新岗位规定执行(工资不低于原标准的80,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应当服从岗位或职务调整。
  (四)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的,甲方可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
  (五)双方同意,乙方在受雇甲方工作期间所获得的任何发明与发现应归属甲方。
  第三条、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标准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加班加点按劳动法律规定执行。甲方因生产或工作受当地供水供电计划调整控制时,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二)依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安排乙方一个月倒班一次(即早、中、晚轮班)。
  第四条、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常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劳动报酬、保险与福利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底于惠州市惠城区当年度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工资由甲方于下月中旬全额发放。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
  (二)乙方每月工资按计时计算:即乙方正常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5天;全年除去10天法定休假日,平均每月20。92天)。试用期元月。试用期满后(或续订合同)基本工资为元月。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四)合同期内,甲方依法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按规定比例应当由乙方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月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与法规制定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按质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乙方须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及技术资料,如因乙方原因泄密而造成甲方之损失,乙方须予以赔偿。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自被通知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被通知方同意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手续。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及续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h1〕不符合甲方要求及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有吸毒、反动、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或法规计划外生育的;
  6、乙方使用欺骗行为进入公司,隐瞒个人历史或重大病史的;
  7、因上述16项以外的原因,在不与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条件下,甲方要求乙方辞职,并且乙方同意辞职。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10、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12、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有1、2、3、4、5、6项所述原因出现,本合同自动中止。
  甲方按照第8、9、10、11、12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30日期满时办理解除本合同手续。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中止合同和辞退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30日期满时办理解除本合同手续。甲方同意的,可提前办理。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乙方由于特殊的个人原因而请求辞职的,甲方同意乙方辞职。
  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法律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应待处理或审查完毕再行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遇第八条(二)2、3、4情形的除外。
  (五)在下列情形下,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由甲方出资培训(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期未满的;
  2、属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点工程的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未结束的。
  (六)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企业合同篇7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为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相配合、讲求实效、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项目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策划(咨询)项目
  1。(内容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2。(内容见本合同书附件二)
  二、委托项目进度
  1。第一阶段:完成《》,限期为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
  2。第二阶段:完成《》,限期为个工作日。
  3。第三阶段:完成《》,限期为个工作日。
  上述工作在程序上顺延,但实际执行中有一定的交叉,总体累计时间不超过个工作日。
  三、报送与确认方式
  乙方在各阶段规定期限内完成既定任务,取得阶段成果后报送甲方确认,甲方确认或要求乙方修订的时间不在限定期限内,确认通过后,由联络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确认之日为下一阶段期限起始日。
  四、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金额为万元人民币。
  2。付款方式: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金万元。
  2)第一阶段任务完成并审定通过后1日内,甲方付万元。
  3)第二阶段任务完成并审定通过后1日内,甲方付万元。
  4)
  3。工作费用分担:
  乙方去甲方处进行策划(咨询)工作往返路费乙方承担,在甲方处工作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责任与权利
  1。指派专人(须书面制定),作为联络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并协助乙方工作;
  2。为乙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背景资料和信息;
  3。为乙方各阶段成果提出指导性要求,并在审定通过后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4。及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5。如果就委托项目内容、期限作出原则性改变的决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措施,便于乙方及时调整工作。
  六、乙方责任与权利
  1。由担任专家组总负责人,指派担任专门联络人;
  2。按进度计划完成各阶段任务,保证质量,及时提交;
  3。按甲方提出的指导性要求修改和完善各阶段成果;
  4。自本合同规定的项目完成后,提供个月的咨询服务,其间费用按本合同书的第四条第3款执行;(其间的专题培训、讲课费用另议另计);
  5。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密内容。
  七、成果归属与冠名宣传
  1。成果归属甲方所有;
  2。乙方对成果冠名宣传的权利。
  八、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中断,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当期款项;
  2。由于乙方原因中断本合同旅行,乙方无权要求当期款项。3。由于甲方决策时间拖延,对于关键问题拖延超过15天以上,且导致策划实施操作错过时机或操作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当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后续策划时,须对此后各期款项追加5支付。
  九、合同终止
  1。本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2。一方违约并承担责任后自动终止;
  3。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要求中止。待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协议。
  4。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时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十、合同争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载明,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支付的第一笔款项足额到达乙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省市区街(路)号
  邮编:
  电话: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编:
  开户行:
  账号:
  电话:
  企业合同篇8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
  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在岗位,为工种。
  乙方必须完成的生产(工作)质量、数量标准为:。
  第三条生产(工作)条件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提供劳动保护设施:。乙方离开企业时,应将劳动保护用品归还甲方,或由甲方作价卖给乙方。
  第四条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厂规、厂纪,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
  1乙方每周工作天,每天工作小时。如双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加点给予报酬,加点费为每小时元。
  2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
  3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定级。工资标准:。
  第六条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享受的奖金、补贴、津贴与本单位从城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具体标准为。
  2乙方享受的节假日,婚、丧假,探亲假,女职工产假,与甲方从城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给予乙方个月的停工医疗期。此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甲方从城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甲方发给丧葬费元,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费元。
  5乙方因工负伤,甲方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乙方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排,甲方按下列方法发给乙方因工致残抚恤: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发给乙方每月元抚恤费,直至乙方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按乙方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发给抚恤费,直至乙方死亡;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一次性发给乙方抚恤费元。
  6乙方因工死亡的,甲方按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家属丧葬补助费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元。
  7甲方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为乙方缴纳退休养老金。如乙方回乡时未到退休年龄,甲方将养老保险金以回乡生产补助金的形式,一次发给乙方,如乙方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甲方将这笔款项为乙方转入养老保险专户。
  8乙方粮户关系不转入甲方所在地。
  9乙方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执行,或属于第七条第2款第(3)项和第4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标准工资。
  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订
  1下列情况,甲方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甲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条款;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而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下列情况,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无故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甲方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3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损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按乙方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发给抚恤费,直至乙方死亡;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一次性发给乙方抚恤费元。
  6乙方因工死亡的,甲方按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家展丧葬补助费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元。
  7甲方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为乙方交纳退休养老金。如乙方回乡时未到退休年龄,甲方将养老保险金以回乡生产补助金的形式,一次发给乙方,如乙方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甲方将这笔款项为乙方转入养老保险专户。
  8乙方粮户关系不转入甲方所在地。
  9乙方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执行,或属于第七条第2款第(3)项和第4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标准工资。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的约定的事项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付。甲方发给乙方住房补贴元。
  2甲方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以及情况,可以在不变更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3乙方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以及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甲方因调整生产任务而富余生产人员,乙方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以及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支付违约金元,赔偿金元。
  第十条劳动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在争议发生十五日内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因开除、辞退、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可直接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调解,调解无效,甲乙双方协商选择:
  1按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人:(签章)
  鉴证机关:(盖章)
  合同鉴证日期:年月日
  企业合同篇9
  目录
  1)总则
  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3)出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出资金额各为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元
  乙2方:元
  乙3方: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
  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时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为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
  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它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它计算记录。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的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以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方要以合适的平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额的罚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
  在中国签字。
  中方签名:
  外方签名:
  企业合同篇10
  甲方(聘用单位):乙方(受聘人):
  地址:家庭住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05月01日至20xx年5月1日,合同
  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会计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1。全面履行企业会计职责,负责公司各种票据的收集、分类、制作凭证,做
  到帐目清楚,凭证齐全。
  2。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完成分类帐、总帐、报表和月度、季度、年度财务分
  析。
  3、与税务机关进行报税,负责税务办理,协调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4。负责销售货款督催、结算。
  5。进行年度公司清产核资工作。
  6。根据公司领导布置,提供会计分析资料。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及劳动用品。甲方需为乙方购买财务软件,方便公司财务工作的展开。
  2、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3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第四条工作报酬
  从合同签订时间起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实际发放工资为不低于人民币3500元月,甲方于次月1日以货币形式将上个月的工资支付给乙方。甲方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款,缴费标准不低于实际发放工资金额。
  第五条工作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
  2、乙方应自觉维护本公司声誉和对外形象,爱护公司的设备和设施。要自觉的保守企业秘密,不准将公司的财务报表、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和磁盘记录资料提供他人查阅和复制。并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做好本职工作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5、乙方应保守甲方有关生产、经营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按法律规定,应在甲方所在地提起仲裁或诉讼。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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