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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

6月10日 听风行投稿
  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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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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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合同集锦8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1
  1、支付购房款
  支付购房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应当依约定得数额支付房款,并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这是买受人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其获得预售的商品房所必须支付的对价。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对支付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时间支付。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和数额,应当依据预售合同的约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分批支付。
  2、验收预售的商品房,要求卖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预售的商品房建成后,出卖人应当通知买受人接受房屋,买受人在收到验收通知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房屋进行验收,确认房屋面积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房屋附属设施是否俱全。验收合格后,可要求卖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产权证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2
  出售方(甲方):
  地址:邮码: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国籍:身份证号码:
  地址:邮码:电话: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市用地面积m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m2、公用分摊m2、其他m2)。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m2,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3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土地管理条例》和《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市用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摊平方米、公用分摊平方米、其他平方米)。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整(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市仲裁机关仲裁或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盖章):购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附表一: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元。(小写:万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元。(小写:万元)
  三、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币元。(小写:万元)
  附表二:本合同售价中已包括的主要项目(略)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4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和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
  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
  (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屋转让时,房屋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与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同时转让;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利人分摊。)
  (二)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附第三十九条: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预购人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
  未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情形外,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受让人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受让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理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定,商品房建成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3、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上海仲裁委员会。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
  八、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外发售,建议购房人先行购买,仔细阅读。
  甲方(卖方):
  住所(址):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住所(址):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元。
  (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元。
  (大写):。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元。
  (大写):。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在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价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收款监管机构:、帐户名称、帐号:)。预收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贰、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
  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年月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叁、
  第十一条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
  第十三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天内,由双方依法向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分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三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六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由甲方乙方双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各执壹份。
  附件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粘贴处)(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件二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粘贴处)(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件三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粘贴处)(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件四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租赁、相邻及小区平面局)
  (粘贴处)(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件五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粘贴处)(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补充条款
  (粘贴处)(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补充条款
  (粘贴处)(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乙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人签署:
  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签于:签于:
  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注记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本合同,已予登记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章)
  年月日
  房屋交接书
  年月日甲、乙双方对室(车位)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室(车位)。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的测绘机构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新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号(大产证):。
  2、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为人民币元。
  (大写):。
  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乙方已付人民币元。
  (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3、本交接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买正在建造的室商品房,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权益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关于转让价款的约定
  第二条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
  第三条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
  甲方已征得书面通知公司将已预购的室商品房转让给乙方。待房屋交付时,乙方凭本合同权益书即可与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有甲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自双方签字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5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寻址建筑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米。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帐户名称:、帐号:)。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第七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第九条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房内证字第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大写数字)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银行账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xx年x月x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共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见附件一:房屋状况
  见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
  见附件三:付款方式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7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2。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国籍: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国籍: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签章):
  (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价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
  (2)分户采暖:;
  (3)采暖设备品牌:。
  2。保温材料:
  (1)外墙保温:。
  (2)内墙保温:。
  3。外墙:。
  4。内墙:。
  5。顶棚:。
  6。室内地面:。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
  (2)开启方式为:;
  (3)门窗型材:。
  8。厨房:
  (1)地面:;
  (2)墙面:;
  (3)顶棚:;
  (4)厨具:。
  9。卫生间:
  (1)地面:;
  (2)墙面:;
  (3)顶棚:;
  10。阳台:。
  11。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
  (2)电梯速度:米秒;
  (3)电梯载重量:千克;
  (4)。
  12。其他
  附件七物业服务
  (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一、物业服务内容
  二、物业服务质量
  三、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
  四、业主临时公约
  五、其他约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8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银行帐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年月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附件一房屋状况(略)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
  附件三付款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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