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合同协议书 推荐度: 股权投资合同 推荐度: 股权投资合作合同 推荐度: 股权投资协议书 推荐度: 股权投资框架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股权投资合同(通用12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股权投资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股权投资合同1 甲方: 乙方:(认购人) 经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充分了解,自愿认购公司股权股。双方在办理购股手续同时签属如下协议: 一、该股权持有人享有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并享有公司股权的增值收益和利润分红。 二、乙方同意并委托甲方承办日后股票在境外上市操作交易服务。 三、甲方负责为乙方承办境外上市工作相关事宜,包括在美国股票托管、开设资金账户、代理并代表乙方在境外上市的有关交易交割事宜。 四、为便于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交割,遵照中介机构的要求股权原件要由美国股票证券托管公司管理,便于股票交易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甲方承担股票上市前在美国办理的股票登记、托管、银行开户首次发生的费用,并承办美国上市相关股票手续。待美国登记、托管、银行开户及中国外币开户统一办理完毕后,乙方持甲方发给的股权确认书到公司领取在美国办理的股票及相关手续(即:股票副本复印件、股票登记回单、股票托管回单及国内股票外币开户账号)。 六、乙方在股权交易、挂失、私下转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代收代办服务。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备一份。 甲方: 乙方(签字): 年月日 股权投资合同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经营范围为:;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经营范围为:; 3、乙方拟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投资购买甲方部分股权,同时甲方愿意向乙方出让部分股份。 4、乙方对甲方的股权投资行为需分为不同的环节,双方具体实施环节之时间与细节另行确定。 据此,甲乙双方就股权投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如下初步意向: 一、交易概述 1、1 1、2甲方同意将其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乙方同意以甲方股票市盈率倍受让甲方上述股权,最终转让价款将根 据上述约定之市盈率条件协商确定。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正式的交易协议中另行约定。 1、3 1、4 1、5证券形式:预计交割日为年月日(以下将实际完成时间简称为“交割日”)在完成上述乙方股权投资行为后,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之总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甲方系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为“总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后,以股权置换方式进入其总公司,具体方式及细节双方另行约定。 1、6为了实现股权投资的顺利进行与最终完成,双方一致同意依照以下时间表 逐步推进各环节事项。 二、交易安排 2、1尽职调查 在本协议签署后工作日内,乙方有权自行或聘请中介机构对甲方的财务状况、法律事务及业务潜力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尽职调查,并提供乙方要求为完成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与文件,但乙方保证对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文件予以保密。 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如果需要甲方同时享有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的权利,乙方同时应履行配合之义务。 2、2交易细节磋商 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立即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具体细节进行磋商,并争取在排他期(定义见下文)内达成正式的交易协议。交易细节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入股的具体时间; (2)对乙方投资安全的保障措施; (3)乙方入股后甲方的公司治理、利润分配等事宜; (4)甲方在完成乙方入股后、总公司挂牌前的后续增资扩股事宜; (5)各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相关事宜。 2、3正式交易文件 在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并满意调查结果,且双方已经就交易细节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各方签订正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文件,以约定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的各项具体事宜。 三、双方承诺 3、1资金用途 甲方承诺融资所获资金将被用于: 3、2新三板挂牌 甲方承诺其总公司在交割日之后的年内尽全部努力实现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3、3债权债务 甲方承诺并保证,除已向乙方披露之外,甲方未签署任何对外担保性文件, 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之债务。 3、4公司治理 甲方承诺投资完成后,乙方有权提名人员在甲方之董事会、监事会任职或者 担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提名人数由双方另行约定。 3、5网络平台维护 乙方承诺投资完成后每年至少投入元对其销售甲方产品之网络平 台系统进行更新维护以及升级,同时承诺如果乙方丧失网络平台销售资格,甲方有权回购乙方占有甲方的全部股权,具体回购价格及细节由双方另行约定。 3、6业绩要求 乙方承诺投资完成后,双方重新签订网络销售合作合同,就产品年销售额及 年销售增长率等相关条款重新进行约定,如到时未能按新的合作协议履行,甲方有权回购其占有甲方之股权,具体细节双方另行约定。 3、7投资退出 甲方承诺如约定的退出条件成就,乙方有权按照约定退出投资,具体投资退 出条件及退出之具体方式与细节由双方另行约定。 四、其他事宜 4、1排他性(根据需要设定该条款)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年月日之前(“排他期”),乙方享有与甲方就本协议项下交易协商和谈判的独家排他权利。在排他期内,甲方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投资者洽谈与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同或相类似的任何事宜,除非在此期间内乙方通知甲方终止交易,或者甲方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意的。 4、2保密 双方方均应当对本协议予以保密,并不应当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内容,但各方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向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的披露,或者一方为履行审批手续而向主管部门进行的披露除外(此时披露方 应当确保接受信息披露一方履行保密义务)。 4、3交易费用 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其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交易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4、4协议有效期 若在排他期届满之日,各方仍未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达成一致并签订正式的交易文件,除非届时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4、5未尽事宜 若有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6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4、7指定联系人 甲方指定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乙方指定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甲乙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做的意思表示均具备法律效力,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对方。 4、8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4、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至此结束,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以上无正文) 各方同意并接受上述条款: 甲方: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 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时间:年月日 签署地点: (公章)(公章) 股权投资合同3 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所属的境外母公司注资(以下所提到的境外母公司均指要在境外上市的该公司)。 二、乙方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即股权投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注资额为元,所占该境外母公司股权为。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须符合下列规定:每月注入即,注资期限共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号起算。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元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7、退出机制:如若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最终没有在境外成功上市,乙方须向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注资额转让所占该境外母公司的股权。 三、甲方的其他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咨询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一切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其他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本次咨询服务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七、甲乙双方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后即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签订地点: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签订地点: 年月日 股权投资合同4 甲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双赢共荣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在创业投资领域共同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一、合作目的 1、甲、乙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2、整合双方资源,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甲方在本地及区域经济具有主导地位,为贯彻落实“保增长,促就业”的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本地主导产业升级,优化投资环境,引导创业投资发展方向,需要大力发展创投事业;乙方是一家专业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上市前融资、改制服务,其团队拥有丰富的项目分析和判断经验,拥有丰富的项目来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运行良好,已涉足国内多个产业领域的投资活动。乙方能够发挥自身优势,为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资服务,包括弥补拟投资或已投资的中小企业在战略规划、规范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为充分调动乙方的团队管理优势和在基金管理上的业务专长,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共同设立创投基金,促进本地或本区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参与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除本协议约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应遵从《合伙企业法》之规定。 2、甲方作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并利用其所掌控的优势社会资源,协助合伙企业寻找优质的投资项目,并确保相关合法手续及事项经行政部门审批得以妥善完成,并积极争取税收等优惠政策。 3、乙方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寻找、筛选及评估,投资谈判与交易设计,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投资后管理与退出策划。并帮助投资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充任企业管理顾问。 4、除甲方和乙方出资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承诺出资本协议目标筹资金额中的剩余款项。 5、合伙企业名称:NJ高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合伙企业”〕, 英文名称为:NJCDFSNDVentureCapitalL、P、、 注册地:中国NJ高新区。 三、合作具体内容 1、双方约定目标筹资金额为600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基金规模为年内需另募集至少10000万元。第一期基金规模首期到位总额不少于10000万元,否则将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人或建立补充协议约定其它处理方式。若达到10000万元时,该合伙企业可以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书》相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若募集金额不足或超出规模,即合伙企业在六个月内实际到位资金不足或超出10000万元时,则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调整出资金额,甲乙双方则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或减持,并进行工商变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规模分别为年内)能改制上市的成熟型企业: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品市场有足够扩张力,管理团队有很强战斗力,具备高科技、高成长特征。 3、投资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务、新IT(含通信网络)、新环保、新农业、新制造(有科技含量或营销创新)、新体智(医疗医药健康及文化教育)。 4、合伙企业的投资形式包括: 1)认购未上市企业的新增股份; 2)受让未上市企业的原有股份; 3)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等; 4)合伙企业应以自身名义对外实施投资。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委托能够取得并持有符合本合伙企业投资要求的目标企业股权的机构代购代持股权。 5、合伙企业适度分散投资。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合伙企业财产总额的25,特别有利情况下可以增加投资额,但需经过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 6、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 1)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级市场股票); 2)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创企业(新技术创业型处于孵化期的企业)。 7、合伙企业不应谋求在所投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不谋求在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应该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尽可能的投资服务,包括及时督促和支持所投资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改制上市。 8、禁止事项: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投资活动;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签订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业需要的中介服务合同除外);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不得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项。 9、乙方及其代表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当乙方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及执行权限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指定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负责合伙企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2、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协助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事务。 3、执行合伙人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在内的合伙企业事务: 1)委派代表,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管理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聘用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律师及会计师对合伙企业业务的管理提供中介服务; 2)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仲裁等,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4、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其聘请的投资顾问与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共同组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执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负责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5、甲方另外委派一名项目经理参与乙方投资银行部相关工作,所委派项目经理的基本工资及各项福利均由甲方承担。该项目经理与乙方投行人员共同为合伙企业发掘优秀项目、募集合伙资金、参与项目管理,并享有合伙企业相关的激励机制所约定的权益。 6、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及其率领的投资团队负责投资项目的发掘、甄选、立项和尽 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六、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共8年,包括基本合伙期6年和续存合伙期2年。 七、股权退出 1、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通过上市流通变现、被战略投资人购并、股权转让等渠道退出。 2、所有从投资项目变现的资金(变现资金),用于分配。 八、合伙企业的资金保管 1、合伙企业应在保管银行指定的机构设立保管账户,所有合伙资金和从转让投资项目股权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一律汇付至保管账户上,并委托保管银行对合伙企业的资金依照保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2、合伙企业应与保管银行签署《财产保管协议书》,约定合伙企业财产的监管方式、监管要求。 九、创立费、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1、创立费:合伙企业设立后,合伙企业将从到帐的资金中一次性提取目标合伙金额的0、5,作为合伙企业的创立费,用于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合伙验资、办公室租赁、办公设备、办公费用、资金募集推广等。 2、在合伙期限内,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履行职责的报酬,执行合伙人按实际到位合伙金额R的比例提取管理费(注:基本合伙期R2、0年,续存合伙期R1、0年)。 3、在合伙期限内,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变现退出并支付合伙企业的费用成本后,合伙企业优先按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退还实际到位合伙资金,当出现投资盈余(即退付完所有出资本金后尚有结余)后,乙方按投资盈余的年收益率未达到8,投资人按权益比例分配收益; 2)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达到并超过8时,执行合伙人即乙方按以下现金分配顺序确定的标准计提业绩报酬: 所有投资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业绩奖励:当年收益率超过80时,超出年收益率80部分另按10计取业绩奖励,由所有投资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具体分配方式以《合伙协议》为准。 4、第一期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低于5000万人民币时,则该笔到位资金可用于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该短期理财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依照有限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十、附则 1、本协议因募资需要时方可向相关方开放。 2、甲方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乙方充分发挥自身投资管理优势,在有利于甲乙双方基金合作的基础上,利用资本市场的杠杆,推动甲乙双方的合作朝更加紧密的方向发展,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实现共赢。 十一、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NJ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股权投资合同5 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二、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即股权投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公司注资,注资额为,占该公司股权。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须符合下列规定:每月注入即,注资期限共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号起算。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三、甲方的其他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一切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其他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本次咨询服务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七、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八、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地址: 乙方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地址: 协议书签订地点: 协议书签订时间: 年月日 股权投资合同6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二)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即股权投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公司注资,注资额为元,占该公司股权。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需符合下列规定:每月注入元即,注资期限共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号起算。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三)甲方的。其他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一切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其他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本次咨询服务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七)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八)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协议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字): 乙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股权投资合同7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2、受托人: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投资于北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 本合同。 信托计划。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甲方(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股权投资合同8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为了支持国内高科技高成长性企业的快速稳健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中有关代理创业投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委托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委托代理创业投资合同。 一、合同标的: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甲方投资辽宁新大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原始股股权壹百万股,投资金额人民币壹百万元(100万元)。依法从事创业投资,依法承担股权上市中的缩率。 二、合同有效期2年6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收益分配 1、合同期满,甲方按百分之五十(50)分享本期创业投资的净利益。 2、合同期满,乙方按百分之五十(50)分享本期创业投资的净利益。 3、合同期满,如不能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上市退出时,乙方按每股1、50元人民币单价回购甲方全部投资股权,合计返回人民币金额壹百五十万元给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 1、有权分享本期创业投资的股权净利益。 2、在合同期满时,有权看乙方本期投资收益报告。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在乙方下属的投资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委托转让,有权在股票上市后确定股票退出价位。 五、甲方的义务 1、在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内,不得提前要求乙方返还其代理投资资金。 2、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代理创业投资的投资风险。 3,甲方保证自己的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 六、乙方的权利 1,有权分享本期创业投资的股权净收益50。 2,有权以甲方代理人的身份,对标的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和监督,并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和否决权。 七、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委托的创业投资有增值义务,对甲方的委托行为负有保密义务。 2,股票上市后退出的时间和价格必须及时告知甲方得到双方一致确认。 3,对所有投资项目进行严格调查、审核、论证、决策及科学管理。 4,保证本期创业投资成本及利润单独核算、准确、真实。 八、结算地点及结算时间:届时公告通知。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投资款汇入乙方专用帐户后本合同立即生效。 十、合同纠纷解决办法:协商、仲裁或诉讼。 十一、每期代理创业投资的办理时间为二个月。 甲方签字: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股权投资合同9 甲方:(投资人) 乙方:(操作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盈利一事,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元委托乙方进行投资,获取收益。 二、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结算方式 投资期限为年,每收取利息。 以协议到期截止日为结算日,计算收益情况;以甲方帐户资金总额减去帐户本金后的收益为净收益;净收益有盈利时由双方按:的比例分配,净收益出现亏损时,其亏损部分由方补齐。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一切损失。 甲方未依照本协定的规定提交出资额,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每月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乙方未依照本协议规定支付乙方本金及利息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每月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依法被终止; 2、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作,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3、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4、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的,乙方可以享有理财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如达到终止条件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进入诉讼程序的部分外,本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 七、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八、其他 1、本协议生效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执行协议,本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年。 3、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 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股权投资合同10 出质人(乙方) 质权人(甲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以在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一、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乙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150万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二、本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为包括《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有限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甲方保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完成工商局股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五、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则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债权的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六、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七、乙方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乙方原因违约而由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转让出质股权,如需转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借款。 九、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股东权利均由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行使股权时有一切自主权,但不得损坏乙方及厦门涌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出具相应的委托书。 十、乙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十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十二、本质押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质押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在证券登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有限公司处存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股权投资合同11 甲方(投资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第1条前言和释义 1。1前言 鉴于: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释义 1。2。1基金:。 1。2。2投资人:。 1。2。3投资管理人:。 1。2。4投资行为:。 1。2。5结算年度:。 第2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2。1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4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3条基金的管理 3。1投资人的出资 3。1。1投资人均需以现金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 (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 (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人民币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份。 3。2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账号: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4条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投资管理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出生年月:联系电话:。 4。2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2。1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4。2。2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4。2。3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2。4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4。2。5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4。2。6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4。2。7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4。2。8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3投资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出生年月:联系电话:。 4。4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4。4。1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4。2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4。4。3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4。4。4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4。4。5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的投入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第5条对外投资 5。1投资范围 5。1。1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即将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的高成长型、创新型的中小微企业股权。 5。2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和限制等。 第6条融资 基金的融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投资需要进行融资。具体的融资方法由投资管理人确定。包括吸收新投资人、借款。 第7条基金的费用及税收 7。1基金的费用 7。1。1基金费用的各类包括: (1)与基金相关的聘请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或其他专业机构、人士之费用; (2)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3)投资管理人因履行投资行为而发生之其他费用。 7。1。2费用的承担:基金费用均由本基金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以基金项下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每个月支付一次,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7。2本合同中的各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8条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基金的收益以结算年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个结算年度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8。2收益的分配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每个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的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第9条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的批露投资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投资人汇报投资情况。每个月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 第10条基金退回 退出机制投资人出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界满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资。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11条终止与清算 11。1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况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 (2)全体投资人一致要求终止; (3)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基金难以正常运营。 11。2基金财产的清算 11。2。1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投资管理人担任。 11。2。2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开始进行清算活动。将基金财产进行变现以后,出具清算报告,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第12条违约责任 12。1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2投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合同签订地法律 13。2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其他事项 14。1本合同自合同签订签字后生效。 14。2本合同于年月日签署于市区。 14。3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投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投资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股权投资合同12 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2、受托人: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投资于北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月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4、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5、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 名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七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时的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 3、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4、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帐户: 户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5、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6、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7、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第八条信托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帐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8)信托发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数额的3计提信托费用。 5、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项目公司信托费用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信托报酬。 6、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计算。 第九条信托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存续期为一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集合运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2、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4、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5、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贷给自己或关系人。 第十一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权溢价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计划期满的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帐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帐户)。 第十二条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帐户。信托财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2、所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3、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帐户中扣收。 第十三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信托财产出现重大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 5、受托人如有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信托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甲乙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四条委托人其他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基本运作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划转信托帐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3)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 第十七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5、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1、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确属特殊情况,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以上所涉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赔偿的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信托不终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发生,本信托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信托被解除; (4)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并报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 第二十条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按本合同记录为准,如有变更,需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信托合同须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委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正式划至受托人指定信托帐户时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