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买卖合同 推荐度: 采购合同与买卖合同 推荐度: 合同法租房合同 推荐度: 合作的合同 推荐度: 建房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信托合同汇编八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信托合同汇编八篇,欢迎大家分享。 信托合同汇编八篇1 合同编号: 委托人: 信托人: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信托商品的名称: 二、信托商品的规格、数量: 三、信托商品的价格: 四、信托商品的包装: 五、信托商品的交货方式: 六、信托事宜的手续费率: 七、结算期限、地点、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签章): 信托人(签章)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信托合同汇编八篇2 委托人(自益受益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他益受益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合同”)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本合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二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公司先生。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第三条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合同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划确定。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四条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2、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公司总经理;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第五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合同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按照不超过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合同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含)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合同或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受益权,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运用。 3、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范围时,应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进行上述资金的运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报酬;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益人的权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对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行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终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未能达到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对经营者未能完成上述经营指标年度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财产享有请求权;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达到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 (2)有权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其持有之《公司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b类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托受益权,以使其能够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一条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激励机制》”)。该《经营者激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激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万元以上; (2)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米; (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亿。 2、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若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满,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条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日内,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行分配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进行弥补。进行上述弥补后,方得按照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当期收益的分配和运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元。上述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信托财产中预提。 第十五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六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目提前终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 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合同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确定 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 (1)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剩余收益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行分配。 以公司股份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上述股份过户至相应受益人名下,并办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现金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将上述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十八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公司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第十九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及文本 本合同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合同汇编八篇3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受托人:xxx省xx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 受益人: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为委托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托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区街道村街北侧地块〈温土资挂20xx1号宗地〉)信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获取收益。 第二条受益人 委托人指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信托生效及信托合同的登记 本信托在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即生效。本信托的登记由委托人负责办理。 第四条信托资产的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委托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予以交付。 第五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月,自委托人取得关于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计算。 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自信托期限开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全权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筹集建设资金、房地产开发、对开发房产的维护管理等。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托人的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第八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第九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条下一款情形外,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信托。 本信托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托因信托期限届满而终止。 第十一条信托利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利益的分配: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 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五份,每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审批、登记等。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年月日 信托合同汇编八篇4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信托合同汇编八篇5 供货单位(以下称甲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需货单位(以下称乙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托单位(以下称丙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承兑单位(以下称丁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为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国家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2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方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2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甲方: 代表人: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年月日 丙方: 代表人:年月日 丁方: 代表人:年月日 信托合同汇编八篇6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信托合同汇编八篇7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名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本信托: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1。3项目:指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 1。4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制定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7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条信托类型 本信托类型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 5。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5。3委托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下述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自然人开立储蓄账户或“一卡通”账户,法人开立对公账户。该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开户行:开户人:账号: 5。4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 开户行:开户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部账号: 5。5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第六条信托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元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迟为年月日。 第七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8。1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8。2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8。3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8。4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用于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发放贷款。 8。4。1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8。4。2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目前,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49。 8。4。3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8。4。4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个月的第日支付贷款利息。 8。4。5贷款担保 贷款由信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担保。 8。4。6贷款特别条款 如果受托人发现借款人与借款项目可能发生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8。4。7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运作原则 受托人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存放银行、同业拆放、国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获取贷款利息再投资的稳定收益。 第九条信托费用 9。1信托费用的种类 9。1。1信托报酬; 9。1。2银行手续费、服务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9。1。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9。1。4信息披露费用; 9。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2信托报酬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9。2。2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的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报酬,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9。2。3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9。2。3。1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x; 9。2。3。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不包括本数)至(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 9。2。3。3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不包括本数)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100〕。 9。3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9。4本信托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信托收益 10。1信托收益的构成 10。1。1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稳健型投资所得收益。 10。2信托净收益 10。2。1信托净收益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10。3信托净收益分配 10。3。1信托净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信托终止时,信托净收益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第十一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1委托人的权利 11。1。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1。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1。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1。1。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1。1。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1。2委托人的义务 11。1。2。1委托人必须将本合同项下的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划拨至受托人的账户,以便于受托人管理运用该笔资金。 11。1。2。2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 11。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2。1受托人的权利 11。2。1。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2。1。2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适当的报酬。 11。2。1。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和有关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2。2受托人的义务 11。2。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2。2。2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1。2。2。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1。2。2。4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1。2。2。5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11。2。2。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11。2。2。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2。2。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1。3受益人的权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 11。3。2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3。3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3。4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11。3。5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3。7受益人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2。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12。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2。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信托转让 13。1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13。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3。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13。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四条信托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14。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4。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4。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4。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14。5信托期限届满; 14。6信托被解除; 14。7信托被撤销; 14。8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十五条信托清算 15。1自信托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15。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5。3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5。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5。5清算费用:指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该信托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归属与分配 16。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16。2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在信托终止时进行分配。 16。3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占集合信托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16。4信托期限届满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7。1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17。1。2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 17。1。3来函索取时寄送。 17。2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成立起每满一年后的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8。1受托人违约 18。1。1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8。1。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8。2委托人违约 18。2。1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实行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通知 20。1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0。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21。1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1。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21。1。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1。2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1。3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贰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自然人) (法人)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签: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年月日于 信托合同汇编八篇8 合同编号: 协议单位: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二、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三、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四、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五、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六、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七、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