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转让协议书 推荐度: 山林权属转让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山林转让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山林转让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山林转让合同1 甲方:身份证编号: 乙方:身份证编号: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充分协商,就位于苏木(乡、镇、国营林场、国营农牧场)林地承包 经营权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座落地点、林地面积、及四至 甲方自愿将属甲方所有的科右前旗林证字()第号《林权证》内所登记苏木(乡、镇、办事处、国营林场、国营农牧场)嘎查(村、林班、队)(小地名、小班)亩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资产转给乙方。 转让林木、林地的四至为: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林地使用权、林木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标明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此林地地上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元。 2。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付清总转让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总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林地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登记; 4、转让期限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标明林地使用权及此林地地上林木资产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6、甲方自本合同书签字之日起至乙方领取林权证之日止全权委托乙方办理注销甲方所有与此合同书相关林权证。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采伐林木;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7、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8、乙方自本合同书签字之日起至乙方领取林权证之日止全权代理甲方办理注销甲方所有与此合同书相关林权证。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个月内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总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无偿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付甲方总转让费的10违约金。承包期间,乙方如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有权在发现当日起任何时间内指定乙方限期恢复林地用途。如未在限期内恢复清理林木林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将无偿收回乙方所承包林地,同时此林地地上林木归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所有。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2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科右前旗林业局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嘎查(村、国营林场、国营农牧场)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公章) 年月日 山林转让合同2 甲方: 乙方: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村名代表大会通过及公示无异议,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同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甲方集体所有的废弃闲置的石灰窑及周边的土地和林地(除耕地外)转让给乙方使用。初期使用期限为50年,到期后乙方优先拥有使用权。 二、转让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现无经济条件修村内东三条村里(原是土路面),由乙方负责拉砂石料铺垫三条路的路面,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乙方完成本合同价款,今后路面在损坏与乙方无关,乙主并保证路边沟畅通,经甲乙双方确认此施工工程价款为五万元整。 三、乙方在正常施工期间,如遇到村民阻挡,由甲方负责解决,如解决无效,视为乙方上述第二条约定履行完毕。 四、此转让的标的物在转让给乙方使用期间,出现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如解决不了,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此标的。物,甲方按上述第二条、第五条内容及价款赔付给乙方,但必须经得乙方同意。 五、乙方在使用期间,乙方在标的物的投入,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标的物应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甲方将乙方在标的物上的所有投入原价赔偿给乙方,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六、此标的物的所有合法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如甲方无法办理标的物的合法手续,按上述第二条、第五条的内容及价款赔付乙方。 七、如此标的物被国家征用,所得的赔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及村民无关。 八、乙方在使用期间内,对转让标的物任意使用及改动,(沙石废土)乙方有权处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此地任何使用,(乙方非法使用除外) 九、如使用期到期后,甲方如将此标的物转让给第三方,则甲方将按价赔偿乙方在标的物上的所有投资。 十、乙方在使用期间内,有权合法转让标的物的使用权,合同附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山林转让合同3 甲方(出让方): 乙方(买受方): 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宣威市西宁街道包家湾村的一块山地转让给乙方使用,甲方对此山地享有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转让出售金额为80600。00元,大写捌万零陆佰元整。 二、该地四至界线: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三、甲方须保证该土地使用权确属甲方所有,并且持有有效、合法的证据证明该地的。使用权属于甲方。 四、乙方在获得甲方代表签字后,即获得该地的永久使用权。 五、乙方转让该地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甲方不能在这块地中种植任何植物或安放任何物品,如因甲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六、甲乙双方不得单方私自解除合同,任何一方终止合同或违约的,均应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如因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遇国家政策调整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未能达成的,当事人有权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七、由于年代或甲方代表人的变更对本协议不受任何影响。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九、付款方式:乙方先向甲方支付元(万元整),余下款项于年底前全部付清。 十、双方应为对方有保密义务。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山林转让合同4 甲方(出让方):; 住址:; 乙方(受让方):; 住址:; 为规范山林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甲方愿将以下山林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山林的基本情况 1、地址: 2、面积: 3、山界: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二、转让期限及用途 1、转让期限: 2、转让后的用途: 三、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转让总价格为万元整(),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先支付总价格的5作定金,金额为万元整()。其余金额待甲方办理好林权证,并把林权证交给乙方时,乙方一次性把剩余金额交付给甲方。 2、乙方收到甲方的每一笔款项时,乙方要出具已收款凭证给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上述山林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后,甲方不再享受和履行原有的在该山林上经营权利和义务。 2、自签署合同之日起,该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相应的补偿款归乙方。 3、甲方应将与该山林有关的合同、资料嫁给乙方,并负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上述山林的使用、收益、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 2、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积极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需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享受和履行甲方原来在该山林地上得权利和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元整支付。 2、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损失额超过违约金的,应向对方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3、如果乙方没有按时支付合同款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山林地并其上所有资产,已付款项不再退还。 4、在乙方未付清所有款项之前,未经甲方同意该林权证不得抵押不得转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七、其他事项 1、其它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山林转让合同5 方:xxx 乙方:xxx 甲方为xx村xxx小组xxx法定继承人,有权处置xxx名下财产,甲方自愿出售其名下山林地,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出售名下所有林地,以xxx20xx年所取得的林权证所写的全部山林地为准,所有山林地含树林等一切附属物,乙方一次性买断,子孙不得反悔。 2、乙方取得所购山林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乙方所有山林地活动与甲方无关。 3、甲、乙方商定售价为人民币壹万捌千捌百元整(188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甲方林权证给乙方,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永远保存。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山林转让合同6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开巟地的经营所有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1、甲方将其位于李楼乡红塔村土地(位置在西北)东西长米,南北长41米,计亩,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格为一次性价格,乙方将以每亩人民币24000元,总计亩,合计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转让期限为年月日至无限期。 4、甲方就开巟地上的附属物必须清除,接收转让款后就要把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5、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以后使用此地时,排水畅通及道路通行的永久权利。 6、乙方在使用此地时如遇与此地有相关争议及纠纷的第三人(包括集体组织和其它个人)甲方必须出面及时解决,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用地、用途,包括用坟。 8、甲方必须征得此地块的四邻的认可,签字以后方可不会有争议。如遇征地,甲方要为乙方顶户办理。 9、甲方如有征地,甲方将付乙方亩土地款,乙方剩余土地全归甲方所有。 10、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山林转让合同7 出让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受让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商,现就甲方林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承包的林地名称小地名为李子坪杨柳凹偏山,坐落在芒市镇下东村独田小组。东:山约坡单腰进小横路下梁子到两交水;南:两交水顺杨柳凹对小梁子单腰楠木树桩转窝子上三锅腔Y口;西:三锅腔顺总梁子到深沟交路口;北:深沟叉路口顺窝子下杨柳凹上梁子到李连九坟顺梁子下山约坡单腰。面积为35。8亩,林权证号为潞林证子(20xx)第5114号0533103010902GDYMSY01008。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为14360元。 2、付款方式: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林地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期内发生四至权属纠纷及其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2、林地转让后,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 4、乙方按林业政策办理生产采伐指标等手续时,甲方应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5、乙方在管理林地及组织生产中遇他人影响生产及发生火情、偷盗等行为,甲方应协助乙方要求村委会、村小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及时配合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6、乙方对受让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和处置林木及其它产品。 7、在承包期内附着于该林地的所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归乙方享受,如遇林地被征用、征收、占用的,所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争议解决: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受诉法院为潞西市人民法院,胜诉方与诉讼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根据败诉比列为对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期限为35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月1日止。 4、本协议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协议签定后,若乙方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自违约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时该林地市场最高价总额20的违约金,可从已支付的转让款中直接扣除;若甲方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除全额退还转让款外,还应自违约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时该林地市场最高价总额20的违约金,并按农村信用社最高贷款利率支付乙方所付转让费的利息。 2、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该损失。 第七条、附件 1、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 2、林权证附图。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山林转让合同8 甲方: 乙方: 甲方有片杉木林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有片山林:地名叫“懂带坡”面积8亩,四至界线为:上至:梯代,下至:田,左至:韦老和林地,右至:大冲,双方协商价格为(11800。00元)壹万壹仟捌佰圆整。乙方一次性付给清给甲方。 2、因甲方在造林时领有造林投资,造林投资由乙方负责偿还,与甲方无关,在该片山林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山林砍伐年限为2年砍伐,如乙方未砍伐完成,乙方应付每亩每年5。00元借土养木费。 本合同一试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望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至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哪方反悔按山林总款的三倍赔偿另一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山林转让合同9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一、经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乙方自愿将自己的代管山林(估计面积大约2。6亩)转让给甲方长期管理使用。 二、甲方自愿给乙方以现有的一草一木以及今后的再生林木等进行一次性补贴人民币壹万陆仟元给乙方买断,从签定合同书之日起在转让的范围内所有的一草一木的管理、受益权以及所有利弊关系都属甲方长期承担、所有,与乙方无关。 三、关于转让范围内的山林的土地权暂时属乙方所有。一旦甲方要增用该范围的土地。就由甲方按国家政策的规定给乙方履行经济补偿。乙方必须按程序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迟谢绝。 四、甲乙双方在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权以前,若一方毁林动土搞建筑等活动。必须经双方协商后方能实施。否则属侵权行为。 五、若因国家政策的强制行为至使双方合同无效,而将代管林退还给乙方。乙方只给甲方退还人民币捌仟元。 六、以上条款双方遵守执行,若有一方反悔违约赔偿给另一方6万元人民币以视为违约的补偿金,此合同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山林转让合同10 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法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本立合同; 一、转让山地的地点与面积 乡组小地名四址界限详见1:1万地形图,面积约方(按林权证过户面积为准) 二、转让期限及用途 1:本山地转让期限为30年自日至年 2:本山地用于林业开发(种植油菜)以及配套附着物的建设; 三、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本山地转让价格每方共计元,自签订本合同,乙方付给甲方定金元,剩余部分款项到林权证过户到甲方名下后一个星期内一次性全部付清给甲方,如在期限内没能力办理完过户手续,甲方须两倍还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山地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 2:甲方转让后的山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除国家用地)否则必须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3:乙方自主经营、自主投资、与甲方无关,不得干涉,乙方享有相关优惠补助政策与甲方无关; 4:如林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后,在规定日期内未付清甲方的所有款项,过户林权证无效,所有责任由乙方负责,订金不与退还,本合同自然终止; 5:林权证过户的相关手续及其费用开支乙方不负责; 6:甲方必须在规定期内把林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2个月内); 7:租期满后如村民续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山林转让合同11 甲方: 乙方: 根据林业生产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林权证号为水府林证字(20)第000004号,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转让林权简况: 转让山场坐落在贵州省水城县纸厂乡前进村,小地名甘家坟,总面积493亩,山场四至: 东:构木底农地; 南:何家农地; 西:甘家坟至小学马路; 北:甘家坟后山山脊 (以上四至详见地形图) 二、转让期限 20年九月一日至20年十二月一日。 三、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办理完林权证过户手续和林场交接手续后,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5给甲方;在乙方取得新的林权证一个月内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50给甲方;乙方接管林场5个月内,甲方无遗留债务纠纷,乙方将余下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甲方。 2、本合同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国家的规定,各自承担。 五、甲方责任 1、在乙方配合下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2、若出现与该林权相关或影响该林权证权利行使的纠纷,由甲方负责,林权证变更前的债务由甲方承担。 3、甲方保证本合同签订后至林场移交时,林权范围内甲方所属权利的完整性,并且未经乙方同意,不能擅自处理,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乙方责任: 1、按期按时付款; 2、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证照。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违约,必须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并以双倍已付转让款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若乙方违约,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须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支付利息。 2、如因政府原因或政策的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合同自然终止,甲方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返还乙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林业部门备存一份。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山林转让合同12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为了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晰山场的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 一、甲方转让山场的位置和面积 1、甲方自愿将具有合法产权(林权证号)的四至清晰、无争议的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这三权以下简称林权)有偿转让给乙方。 2、甲方转让的山场坐落于面积亩,林种为,树种为,蓄积量(或株数)立方米(株),分别为等片山场。具体四至为:东:南:西:北: 详见《交地确认表》及1:1万的地形勾绘图,实际面积根据图纸勾绘测算或测绘为准。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年,从年月日至年 三、转让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1、转让山场现有价值以双方协商一致(或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评估)为准,(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按有偿转让的原则,本合同中林权的转让面积为转让基价为人民币元亩,转让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前述价款包括转让林地内所有林木款、合同期内林地使用权转让款等。分付万元,余款万元待林权证办好后一次付清。 四、转让林地用途 本合同中转让的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或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未经甲方同意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进行非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产建设。 五、双方的权力及义务 (一)甲方权力及义务 1、转让山场的林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山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收益仍归甲方。 2、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片山场的林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不得擅自砍伐和销售本合同项下的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并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积极配合乙方申办林权变更登记(提交已有的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决议、乡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等),将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变更给乙方。 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准许他人在乙方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森林的行为。 5、配合乙方做好森林防火、防盗及日常管护工作。协调乙方处理与当地其他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争执、纠纷和相关事件。 6、甲方应保证所转让山场的林权均为商品用材林,无任何公益林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林权;保证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且不是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后发生任何权属纠纷或权利瑕疵,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与乙方无关,否则,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付清林权转让价款后,即自动获得该山场的林权;林权转让后,乙方享有完全独立的林地使用权、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权、继承权,包括转让给其他从事山场开发、不改变林地性质的公司的权利。 2、乙方在取得林权后必须进行山场开发,第一年内做好总体规划设计(有条件的需进行专家论证),五年内用于山场开发投入资金必须达到山场总转让价款的三倍以上计同时确保合同期满林木蓄积量不低于立方米(株)。 3、林权转让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继续受让该林地的优先权。如双方协商不再续签林权转让合同,在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冲突的。条件下,该林地及土地上已有林木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在造林基地营造的林木已达到经济采伐期,乙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自行完成采伐、销售事宜,甲方不得干涉;林木采伐后,乙方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完成造林更新,保证山场内不存在荒山,且该山场没有任何债权债务。 (2)如乙方所营造的林木未达到经济采伐期,双方同意该部分林地、林木在本合同期期满前一年按下面的方式协商选择处理,最后一期的林木砍伐后的迹地更新造林工作由乙方按国家法律法规完成; 、自动延续至该轮采伐期结束,乙方按延续实际年限支付不低于本合同的年租金; 、由双方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造林后至合同期满时的林木经济价值,由甲方按评估价补偿给乙方; 、按第种方式评估后,以评估价出售给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 4、乙方在取得林权后,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乙方承担转让范围内山场的森林防火和林木防盗等资源管护责任,发现了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等使乙方利益受损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甲方亦应积极协助乙方采取有效措施。 六、违约责任 双方在合同生效后,本着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背其于合同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未能在约定的相应期限内进行山场开发,造成山场闲置或荒芜的; 3、因国家政策法规变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造林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被依法征用的。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在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备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山林转让合同13 甲方: 乙方: 甲方为村小组法定继承人,有权处置名下财产,甲方自愿出售其名下山林地,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出售名下所有林地,以年所取得的林权证所写的全部山林地为准,所有山林地含树林等一切附属物,乙方一次性买断,子孙不得反悔。 2、乙方取得所购山林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乙方所有山林地活动与甲方无关。 3、甲、乙方商定售价为人民币壹万捌千捌百元整(188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甲方林权证给乙方,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永远保存。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山林转让合同14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新洲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新洲土地面积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湖北公司租赁的土地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亩的,以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林证字第000671号《林权证》中新洲综合林场平面图。 2、新洲属长江流动沙。承包期间,新洲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湖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年元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元,其中; (1)年至年,年的承包金额为万元(元亩亩年) (2)年至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元(元亩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新洲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万元,其中,暂按计算,作价万元。 幼林按株计算,作价万元(元株)。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万元(按原值50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年至年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新洲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万元,余款542。1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元,乙方应于当年的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洲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新洲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7、承包期限内,如遇自然灾害,上级或发包方给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应土地承包费义务和核发的抗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协助办理; 8、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土地交给乙方经营,在年月日前办理过户。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砍伐林木;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和资产转让费; 6、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8、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缓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税费减免及申请核发救灾款项; 9、承包期间,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率,乙方可以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农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 10、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11、乙方有权对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所得。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个月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乙方有权直接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协议,甲方应予以协助; 5、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未支付承包金1承担违约金。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2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 八、其他 1、湖北公司所租赁的土地到期后(年月底),甲方于年月日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如不能及时移交,超过2个月,则乙方免除该土地当年租金,甲方并承担当年租金1的违约金。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林业局、鄂区林业局、公证机关各一份。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山林转让合同1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县乐里乡乐里村12组,购买山林一片,石昌兵、石X等户,面积350亩,自愿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愿意接受,经双方协商,有关事项,特拟订如下协议条款: 一、山林四底界,按原先甲方与乐里村所签的合同规定的四底界为准。 二、双方议定该片山林价格为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付款方式:双方签字后甲方将应有的手续全部交给乙方,一次性付清,付款时必须要有甲方的领条。 三、甲方保证该山林在合同期内无任何争议和纠纷,如在本协议规定内出现纠纷等问题造成乙方不正常操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并双倍返还的购山林款。 四、该山林转让期限自合同签字日起年月日止,乙方必须将木材砍伐完毕,如有延误罚款伍拾万元。 五、涉及该山林原来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六、该山林自转让之日起,合同规定该山范围内的一切杉松木,均归乙方所有,(包括合同内的土地使用权)。 七、甲方保证乙方通行(包括拉木材车辆通行)不受任何阻拦。但公路桥梁修整和公路跨方由乙方承担。 八、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山林的林权证书,先林合同以及其它与此山林有关的所有证件等;都交归乙方。 九、违约规定:以上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一方违约毁约,罚违约方伍拾万元给守约方。 该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证,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