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商品房销售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商品房销售合同1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商品房座落:区、县路、道、街。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商品房土地来源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价款为元,计(大写)。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日期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3、。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 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 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日期付款,逾期在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 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 乙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 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市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2、下水。 3、供电。 4、燃气(气源种类)。 5、暖气。 6、。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日内采取扑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 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接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商品房产权登记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完毕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关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按有关规定由乙方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2 合同双方: 甲方名称: 地址: 乙方名称: 地址: 本合同术语解释 1、该项目 2、代理佣金指甲方付给乙方的销售代理酬金。 3、成交客户指已与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甲方交纳了所购物业首期房款(目前不少于总房款的,日后随政府部门相应政策调整)的客户。 4、买卖合同指《商品房买卖合同》 5、正式开盘指该项目年月底以前全面开盘取得销售许可证售楼处完工并投入正常使用第一次报纸广告发布后,正式开盘日期最迟为年月日,开盘时甲乙双方应签定有关文件,明确具体开盘时间。 6、销售率按已销售面积除以总可售面积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护理的原则,经多次友好协商,就甲方委任乙方销售位于 如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内容 1、物业名称暂定名。 2、物业位置。 3、代理销售面积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条:代理条件及销售周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至正式开盘后个月止。如任何乙方终止本协议,违约一方将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自正式开盘之日起8个月(包括元旦及春节)销售完成(此部分为第一阶段),第个月至第个月内完成(此部分为第二阶段),第个月至个月内完成(此部分为第三阶段)。以上销售周期及销售率完成的前提高水平的广告公司全程介入项目广告宣传工作;年月底前销售证办理完毕;年月中旬样板间完工;年月底开工;年月底工程出正负零;年月底封顶;年月完成外立面施工;年月底毛坯房交房。 第三条: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作为该项目一期独家代理销售商,全面代理住宅小区一期所有可销售面积,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再开设其他销售渠道。 第四条甲方责任及权利 1、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按期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2、甲方应保证该小区开发手续真实合法,属于正规开发项目,为北京市产权,且项目权属确无争议,为甲方所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为购房客户办理北京市房屋 3、提供给乙方所有该小区相关文件资料。内容包括立项报告、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许可证、总规划图及全套施工图等资料。 4、提供现场售楼处及样板间。 5、承担有关现场售楼处、样板间、户外广告(围墙、指示牌、车身广告等)、模型、效果图、楼书、折页、展板、DM海报、展销会包装、展销场地租赁、推广活动、电台电视台广告、报纸杂志广告及软性文章等媒介发布的全部费用支付。 6、与乙方共同制定本项目的销控计划,广告策划和推广方案及费用预算案。 7、因施工质量及所有甲方原因引起与客户的纠纷,其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8、负责签定并审核监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及执行。 9、收取客户除保留金外的所有款项并办理结算手续。 10、签发房屋进住证。 11、为客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2、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施工、物业等关系,并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 13、不得擅自修改双方协商承诺给购房者住宅建设进度的方案及其它相关内容,如需设计规划、建设进度及进行调整,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销售价格的调整需双方协商后执行。 14、甲方应制定工程实施进度计划,并书面告知乙方,双方共同执行。因工期拖延造成销售缓慢,致使乙方未按计划完成,乙方相应销售周期及销售业绩考核也相应顺延。 15、在合同期内,若甲乙双方解除合同,甲方不得雇佣乙方员工。 16、甲方如对乙方的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可以提出更换,普通业务员乙方三天内更换,经理级人员五天内更换。 第五条:乙方责任及权利 1、乙方根据本合同之第八条向甲方收取有关的服务费用。 2、根据甲方的调查要求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完成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的策划工作及后续执行工作,并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分析、策划报告。 3、严格遵守房产销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乙方不得代甲方作出任何超出甲方明确书面授权的承诺和保证。由此造的损失,乙方将赔偿相应损失,甲方有权在代理费中扣除。 4、在代理期间,乙方负责在该项目销售现场处理有关销售的一切服务工作,乙方代理销售之物业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安排甲方与买受人签定购房合同,收取买受人定金。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收取客户任何费用(临时小定与保证金除外)及签署各类合同和承诺。 5、协助甲方委托专业公司完成本项目的户外广告(围墙、指示牌、广告牌、车身广告等)、模型、效果图、楼书、折页、展板、DM、海报、展销会包装、报纸、杂志广告的设计和软性文章的撰写及联络工作。 6、乙方负责该项目有关宣传、推广及展销策划工作,并于甲方共同制定方案后予以实施。乙方所制定的宣传材料、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均需由甲方最终确认后方可执行。 7、负责组织销售人员培训和管理,并承担其费用。 8、负责带客户看房,讲解项目。 9、负责售楼处中乙方自用的办公桌椅,办公设备及用品的购置和维护费用,承担售楼电话费等。 10、定期、及时向甲方通报市场动态,营销策划方案及销售情况。 11、督促客户按期支付各期房款,协助甲方为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公积金贷款手续及入住手续。 12、确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施工进度延误、小区入住条件不具备,拖延期限不作为乙方的考核时间,同时销售期限相应顺延。 13、负责提供小区各楼价格分层表。 14、乙方有权在本项目的宣传资料上明示乙方为本项目的独家全案策划销售公司。 15、对于乙方销售的物业,无论本合同是否终止和解除,乙方均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第六条:房屋售价 甲、乙双方商定本小区四层住宅楼毛坯房预计销售平均价格为9300元平方米,六层住宅楼预计平均销售价格为元平方米,具体价格策略双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广告及推广费用 本项目的广告及推广费用预算为总销售额的(不包括售楼处及样板间的费用),甲乙双方在订立广告计划时应本着节约及互相尊重的原则,如最终广告费超出总预算,但超出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若超出预算总额的以上,则超出以上部分甲乙双方各负担。每月的广告投放甲方应充分听取乙方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制定预算计划,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向乙方书面准确告知上月所有广告支出,便于乙方掌握广告投入金额,如甲方告知乙方的广告投放金额失准,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八条:代理费用 1、双方约定,乙方收取的服务费系根据乙方成交签约的客户购房合同总金额(客户办理完购房贷款手续并经银行核审通过后,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全款到账后)按合同金额的1。3计算,如因甲方的施工进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符合银行放贷的规定,则乙方在客户签约并交纳贷款首付款后即可结算服务费。 2、双方约定,当四层住宅楼毛坯房销售平均超过元平方米,六层住宅楼毛坯房平均售价超过元平方米时,甲方按照额总价部分的对乙方进行奖励,同代理佣金同期结算。四层住宅楼与六层住宅楼的超额奖励分别进行计算,二者不具有关联性。 3、在双方合同期内,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销售报表,在个人工作日内经甲方核实后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得代理佣金的,在各阶段末如乙方完成该阶段任务,甲方一次性支付该阶段乙方应得代理佣金的。该阶段其余佣金留存于甲方,作为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保证金。如乙方未完成阶段性任务,则该阶段代理佣金甲方有权扣除(各阶段分别计算)。如乙方不履行协助甲方交房的义务,甲方有权扣除代理佣金的的保证金。如已到现房入住阶段,乙方正常履行协助甲方办理入住义务,如甲方应一次性支付暂留的的保证金,其后停止收取的协助入住保证金。乙方后去代理佣金的同时,向甲方开具正式放票。 4、甲方应按上述约定条款向乙方肌肤代理佣金,逾期支付,乙方将按当月代理佣金每日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因乙方延误结算代理佣金,甲方不承担逾期违约金。 5。在甲方与成交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该契约终止时,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代理酬金。乙方已收取的代理佣金,甲方有权在日后向乙方支付的代理佣金中将该部分款项予以扣除或要求返还。 6、客户违约,导致甲方罚没客户已交的全部或部分定金时(非首付款),甲方投影将已没收定金的支付给乙方作为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结算方式与上述代理佣金的结算方式相同。若客户与甲方就上述定金发生纠纷,甲方不得不返还客户全部或部分定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个工作日内将退还部分收取的服务费用退还甲方。 7、正式开始销售前,甲方的关系客户(以甲方给乙方提供名单为准)购房,乙方不收取代理佣金,但甲方关系户购买套数总量控制在套之内,其中层的楼套,层的楼套。此部分如需乙方人员后续服务,则甲方支付乙方每套元服务费;超过套上的部分甲方需支付乙方全额服务费(销售额的)。正式开始销售以后,甲方有支配不超过房屋总套数的销售权利,但手续必须由乙方按程序予以办理,甲方需支付乙方销售额的作为乙方服务费。如果甲方销售量超过总套数的,则甲方需支付乙方服务费(销售额的)。甲方自行销售的面积将平均分配到正式开盘后的个销售月,计入乙方的销售任务中。根据四层预计销售均价元平方米,六层销售均价元平方米双方确定详细的价格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附件,甲方自行销售的部分均按照附件价格表中相对应的单元价格进行计算(而非实际成交价),该部分价格计入乙方销售均价。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致使双方终止本合同,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赔付相应经济损失,同时在日内支付乙方已销售物业的全部代理佣金,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程度,赔付相应经济损失和扣除相应代理佣金。 2、乙方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单方解除本协议 (1)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从事销售行为。 (2)未经甲方同意,以甲方或自己名义对外作出超出双方认定范围之外的承诺和保证,导致甲方陷入诉讼或来自第三方的权利要求。 (3)未经甲方确认,擅自从事项目的宣传、推广行为,给甲方或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 (4)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在甲方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发出后日内即未改正其行为,也未作出令甲方满意的解释或改进方案。 (5)因乙方原因,任一阶段的销售率低于双方约定标准的。解除协议的通知于送达乙方时立即生效,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搬离销售现场并于十五日内完成销售代理的交换工作。协议解除时双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于协议解除后二十日内结算完毕。 3、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不经对方同意擅自支付对方项目相关人员费用。 4、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各自承担。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有关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争议以外的内容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综合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最后签定的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应保守合同及项目相关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于无关他人。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行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3 近年来,市建设局以实现房管规范化、数字化、网络化和信息化为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加大改革创新和科技投入力度,大力建设“数字房管”,切实打造“网上房产”,于20xx年11月份开始,向市政府申请并拨付了70万元建设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为房产管理“实践先进性、服务新跨越”搭建了信息平台。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简介 房地产销售合同网上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和通迅技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开发项目申请、审批、立项、获得项目建设许可证、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验核以及项目预销售申请、审批、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一系列关于房地产开发到销售完成的业务实行有效网络监管。 该系统后台数据采用Qracle大型数据库,运用三层体系架构的组件式开发,系统将界面、界面发布、业务应用逻辑及数据存储分为多层分散管理,逻辑或物理地将它他分开,可减轻系统压力,提高整体性能,系统在信息访问、传递和存储三个环节上均有严格的安全措施。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建设情况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部署要求,自20xx年5月开始,我局通过学习借鉴徐州、淮安、扬州等周边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与扬州大自然网络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建设了一套具有国内领先技术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综合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包括8个主要模块:登陆系统、开发企业信息、企业开发项目、销售项目、房源管理、合同管理、用户管理、消息管理。目前,各模块均已全面开通运行。系统还预留了其他业务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接口,可与金融、契税等单位联网,实现数据共享。为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我局加强人员和商品房网上销售人员的学习培训,并开启商品房网上管理系统客户端82个,为实施商品房网上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该系统运行以来,已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6856份,销售面积71。12万平方米,销售额达153151万元,实现市区新建商品房入网销售率100。另外,正在督促三县尽快建立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并实现全市联网。 三、网上备案系统运行效果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成功运行以来,成效明显,基本实现了四个方面的预期目的: 一是基础数据真实客观有效支持市场动态分析。通过该系统,可以获得用于房地产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的基本基础数据,采集各类房屋上市量、销售量、销售均价、实际成交价、户型、面积、区域等突出反映市场供需关系、价格、结构情况的各类指标,通过综合分析计算,提示各类指标的内在关系,科学判断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调控措施,为上级分析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能够对大部分敏感性预警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和统计分析,可以为市场信息指标数据的公开披露提供依据。 二是网络数据即时更新市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以“数字房管”工程为基础和依托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囊括市区所有上市商品房的每一楼盘和每一套房屋的面积和价格。房源信息实行三审进网,即网上填报、审批、签约。从源头上就遏制了商品房重复销售,面积缺斤短两、合同不规范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广大群众利益的违规行为,使交易更加规范、安全,净化了交易市场环境,群众买房更放心,更方便、更安全。 三是房地产市场信息联网即时刷新提升服务效益。坚持把百姓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将“数字房管”建设成果向社会开放。通过开通“房地产业信息网”,市民免费登陆查询,网站从系统自动获取数据,商品房未售房源、已售房源信息按住宅、非住宅等分类,并以地区、价格、面积等为选择条件,可查询全市各上市项目坐落位置、每套房产的详细情况等,为群众及时全面了解真实客观的市场行情,搭建有效的平台和方便快捷的信息渠道,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和理性投资。 四是“数字房产”提升房管效益。通过“数字房产”建设,能够快速、准确的提供房产图文信息,大大提高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从开发企业项目申请、房管部门核准、房源信息录入到合同签定均从网上实现,且每份合同符合条件的仅须15分钟内便可实现备案。 四、下一步打算 1、完善市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抓好数据整合。一是进一步完善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真正实现“以税调控房产、以房管促税收”的目的。二是与银行实现数据共享。随立房地产贷款规模的曰益增大,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各种贷款欺诈时有发生。对此我们通过建立网上合同备案银行房贷系统的共享平台,把银行、购房人、开发企业、房屋、贷款金额等信息实现共享,最终使网上备案系统成为“银行贷款的保险 商品房销售合同4 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 住所: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住所: 身份证: 通讯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号: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4、。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已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机关为并领取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权证】,编号为 2、该商品房作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机关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号为: 第三条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梯】【座】【单元】【层】号房,测绘地址:区路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面积预测算单位: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第四条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由甲方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甲方应采取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甲方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应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作为向乙方明示并予以说明,乙方在签订本合时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条基本术语的含义 双方同意,合同中出现的基本术语作如下理解: 1、首层:本合同所指首层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的标注为准 2、建筑面积: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4、层高:是指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楼面至瓦底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 5、共有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内容包括: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6、已支付房价款:以按揭贷款购房的,该款项不限于乙方自行支付的首期价款,还包括以贷款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7、 8、。 第六条计价方式、价款、付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整 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已分摊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整层】【整幢】出售并计价,总金额元整。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总金额:元。在年月日前支付。 2、分期付款 第一期: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日内,即年月日之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 第二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元。 第三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元。 第四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元。 第五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元。 3、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首期款: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日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元。 除首期款外,剩余房款金额元。该款应于年月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 按揭银行是 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日内,将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4、其它方式:。 第七条付款方式 甲方应当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预售房款,即在项目竣工之前,预售房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为保证预售款按照上述用途使用,防止挪作他用,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号,接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控。 监控银行: 监控账号:。 第八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2、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全部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3、按揭付款 乙方以按揭贷款支付房款的,首期款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至监控账号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将首期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或甲方指定按揭银行的,甲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控账户,不得放入其它账户。如果按揭银行未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控账户,视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每日未入监控账户的按揭款金额的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按揭款项进入监控账户。 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的,乙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控账户。如果按揭银行未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控账户,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未入监控账户的按揭款金额的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按揭款项进入监控账户。 第九条备案确认 【甲方】【乙方】应于本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向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网上备案的确认手续。 第十条交房期限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交付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一条交房条件 甲方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第种条件: 1、该商品房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双方可以在上述条件之外,另行约定交房条件: 3、。 以上交房条件,双方可以任选其一。 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的装饰、附属设备的规格、标准等进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房屋及有关资料的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日前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日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是。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 甲方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的最低要求。 如果甲方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交付,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三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 2、。 第十四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买卖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第六条计价方式2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方式一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2、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的变更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第十七条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应当保证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即未设定抵押权、租赁权等无赔偿义务,如欠缴税费,出让金等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它国家机关、机构、部门查封的情况。 若存在权利瑕疵,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消除瑕疵超过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消除瑕疵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产权登记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方式办理产权登记: 1、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场合,乙方应当及时提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办理 在甲方办结初始登记的前提下,乙方自行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登记机关要求的需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乙方。 第十九条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第十八条的约定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项处理: 1、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退房。 2、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按自迟延之日起每日已付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二十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二十一条乙方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支付房价款的,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二十三条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甲方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本合同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缴交,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在银行设立的专款专户中。 1、广州市老八区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专款账户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北秀支行 2、番禺区设立专款账户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番禺东兴办事处 3、花都区设立专款账户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从化市设立专款账户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从化支行营业部 5、增城市设立专款账户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 4、。 第二十六条乙方使用房屋注意事项 乙方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它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关于通知的约定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均自收到时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条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合同持有情况:甲方份,乙方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5 鉴于目前房地产市场中诸多纠纷源于面积数据,为减少房屋交付使用时因面积问题产生的争议、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卖人和买受人愿意以套内使用面积作为房屋价款结算的依据;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条款约定如下: 一、面积定义: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所谓功能使用空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不包括阳台部分)。 二、面积种类:本协议中所指的暂测面积是指在房屋未交付前,根据出卖人提供的图纸测量得出的面积。本协议所指的实测面积是指在房屋工程竣工后,由相关测量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实际存在的房屋进行测量后得出的面积数据。 三、面积约定:出卖人和买受人根据双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暂测套内使用面积结果以出卖人提供的平面图纸为测量依据。 面积误差率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暂测套内使用面积100四、误差处理一: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若实测套内使用面积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出现误差时,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大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时,买受人无须支付多余价款。 五、误差处理二:如果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且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含3)以内的,则出卖人应当在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后30日内,向买受人退还房屋差价款,房屋差价款〔(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暂测套内使用面积〕100房屋总价款。 六、误差处理三:如果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的,则买受人在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报告后30日内有权退房。如买受人在该期限内未书面提出退房要求,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的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在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报告后30日内,对面积误差率超过3以上的部分,向买受人双倍退还该部分的房屋差价款;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以内的部分仍然根据前条(误差处理二)的规定退还买受人。 七、面积数值:《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中所述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及本协议中所述套内使用面积均为暂测面积;其中该套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仍作为出卖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如物业公司、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缴纳税费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结算依据。 八、测量机构:对面积数据进行测量时,聘请的测量机构应当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的商品房测量资质。 九、面积实例:为有利于本协议的理解与适用,现举例说明如下: 1、暂测套内使用面积:有一正方形居室,共计售价100万元人民币。四面墙长度相等,站在室内以两墙交接点为起点和终点,测量任意一起点与终点之间的距离均为10米,则内墙周长41040米,墙厚30厘米,门宽100厘米,因此套内使用面积暂测数据为1010100平方米。 2、实测面积增加:若房屋竣工后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则买受人仅支付100万元即可,无须另行结算。 3、实测面积减少一: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但大于97平方米(包括97平方米),例如实测面积为98平方米,则出卖人向买受人退还该小于部分的房屋差价款,差价款的具体数额〔(10098)100〕100100万2万元。 4、实测面积减少二: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97平方米时,例如是95平方米,则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或者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况下,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面积差价款,差价款数额为〔(9795)100〕100100万2〔(10097)100〕100100万4万元3万元7万元。 十、其他条款: 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由中文书写,任何译本仅作参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协议一式肆份,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机构壹份,各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买受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6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2、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现售备案号为。 2、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房号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1、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米,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地上)(地下)第层。建筑层数地上最高层,地下层。 2、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个,非封闭式个。 3、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可附件明细)。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节能措施、指标等可附件说明)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2、当事人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以内(含)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账户上。监管账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计(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计(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计(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其他方式: 第七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1、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2、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 、。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3、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九条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元违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第十一条交接 1、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2、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2、。 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六条除本幢计入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外,以下其他公共部位和小区内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仅作用途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含天窗)的隔热、保温结构和用途。买受人擅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1、本商品房项目由出卖人依法以(招标)(协议)方式选聘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等见合同附件四。 2、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缴交,计人民币拾万千百拾元整,于年月日前缴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监管账户上。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附件四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本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文书送达 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双方同意以下有关广告、宣传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三条其他 1、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存档壹份),买受人份(原件不少于一份),份。 3、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买受人)(出卖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委托代理(签章):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 签订地点: 商品房销售合同7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项目(以下简称“本案”)的区域销售代理合作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的相关概念解释: 甲方:系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合法销售总代理商,具有本案销售的全权。 乙方:系指,为本案提供区域销售的代理公司,属于本案的分销商。具有分销权。 :指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位于,分A、B两栋高层,乙方代理的项目房产面积为(具体以办理房产证面积为准),总共套,具体房号详见合同附件清单1合同附件清单1 销售户数: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的售出商品房户数之和。 第二条:委托内容 地区销售独家代理。 第三条:委托期限: 甲方聘乙方作为本案地区销售独家代理。本案的合作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关于保证金条款: 1。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乙方给甲方交纳销售保证金万元整(:元), 2。乙方在销售期限内完成房产总量(按套数)100或合同终止时,甲方将销售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如果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房产总量(按套数)100的,则保证金自动转为购房款,甲方将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乙方补交剩下的购房款,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相关的国家法规对乙方的保证金进行处理;反之,如果乙方提前完成销售任务的,甲方除将保证金全部如数退还外,还按每元套的比例给予乙方提成,作为奖励。以此类推。 第五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在地区独家代理销售,不再委托其他代理公司销售,销售价格以甲方制定的销售价格为准。 2。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户型图楼书价格等相关资料 3。甲方负责对乙方编制的本项目的各类广告计划及销售方案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可行性修改意见。 4。甲方负责合同备案登记、客户按揭产权证书的办理、首付房款的收取等工作。 5。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完成销售所需要的基本情况和资料。 6。合同期内,甲方指派庞宇为联络代表,代表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广告、印刷品等方案进行审核,并最终结果在35个工作日给予乙方回复。 7。甲方同意,如果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在的经济损失: 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另行委托他人的 违反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代理佣金的 第六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负责本案在地区全盘营销广告销售策划,拟订推广计划并设计各阶段广告媒体安排,并自行承担所有广告费用。 2。乙方按合同规定,根据实际的销售业绩获取相应的销售佣金。 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独自承担广告费用、销售人员工资及提成、电话费等费用。 4、乙方保证在销售过程中,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以保障甲方的利益。 5。乙方努力做好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应制订相应的营销计划。 6。乙方同意,如果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在的经济损失: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房产代理销售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收取客户定金或者首付款的; 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产代理销售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第七条:房产代理佣金的结算以及确认标准: 1。销售界定:下述情况甲方应确认乙方销售成功。 在合同约定的销售期内由乙方销售人员售出的。本案商品房,客户已签约并交齐全部首付款和办理银行按揭的所有材料,等银行按揭款审批通过并放贷后才视为销售成功。 2。销售佣金的比例:甲方按销售成交价的1。5提取佣金给乙方。 3。销售佣金的结算方式:乙方销售成功后,应制定销售清单给甲方,由甲方签字确认,甲方将在3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比例,以现金或转帐形式与乙方结算。 第八条:本案的价格以及付款方式 由甲方拟订统一的价格和付款方式以及折扣,形成文件经由甲乙双方签字同意后予以实施。 销售合同文本由甲方确定,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签订的文本与合同范本不符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售楼款项之收取 销售代理期间,客户交纳的定金或购房首付款必须打入开发商指定的银行帐号或者亲自来北海交纳,并由开发商出据正式发票。乙方不能收取任何定金或者首付款。 第十条:合同违约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约之日起立即生效。 在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或甲乙任何一方发生重大变故,比如公司解散、被收购等。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如要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结清所有费用。 合同期满终止,甲、乙双方皆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自签订之日起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现有附件见附件1、2)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如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各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盖章):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8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商品房销售合同9 甲方: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为了开拓市场,发展贸易,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任乙方为其下列商品的独家销售代理人事宜,达成如下独家销售代理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协议商品 (1)商品名称:。 (2)甲方保证上述商品由其独立生产,并对该商品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对该商品及使用的商标享有知识产权。协议商品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责。 (3)甲方保证上述商品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及质量标准。 第二条独家销售的地区 (1)甲方许可乙方在地区独家销售协议商品,乙方享有独家销售代理权。 (2)在上述地区,甲方不得自行销售协议商品,并不得许可任何第三人销售协议商品。 第三条付款方式 (1)订单的确认:协议商品的有关数量、价格和交货期,在逐笔交易中确认。 (2)第一笔交易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日内,甲方向乙方供应协议商品(填数量);以后每笔交易的数量,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甲方按照乙方提出的数量按期发货。 (3)每一笔交易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商订,但协议商品的单位价格,不得高于甲方向其他经销商出售该商品的出厂批发价的最低价格。 乙方按照商订的价格向甲方支付货款。 付款方式为:。 (4)每一笔交易的交货期由甲乙双方商订,甲乙双方应当严守交货期限,不得无故拖延。 (5)每一笔交易的交货方式为:选择填写下列方式的一种)。 甲方送货; 乙方提货; 甲方代办托运。 运输费用由承担。 第四条广告宣传 负担协议期间在上述地区的一切广告宣传费用。 广告内容由提供。 第五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果一方需要延长协议,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违约责任 因协议商品的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退货,并可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在乙方独家销售的。地区,甲方自行销售协议商品,或者许可任何第三人销售协议商品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损失额为(填写金额或计算方法)。乙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否则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银行利息。 甲方以高于向任何其他经销商出售该商品的出厂批发价的最低价格,向乙方出售协议商品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损失,损失额为高出的金额。 乙方在独家销售的地区以外,销售协议商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诉讼解决,由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风险提示: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10 出卖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甲方及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以下称“该合同”),并同意根据该合同之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以补充该合同未尽善之部分,共同遵守。 1。甲方依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号将在市区路号的单元层号的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土地使用期限自起止。 3。该之建筑材料及设备以附录为标准。 4。甲、乙双方同意按附录所列之该商品房售价及付款办法付款。对交款日期及付款方式,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5。如乙方未能根据附录之规定期限依时交付楼价款者,由滞付之日起计算直至付款之日止,乙方每日须按该合同第条向甲方支付该合同所列出之滞纳金。同时甲方还可以书面方式催乙方付款。如乙方逾期七日仍未依时支付楼价欠款及或滞纳金,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而作中途退房处理并有权终止该合同及本协议。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知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备案后另行出售。乙方已付之楼价款由甲方按该合同第八条之规定扣除违约金及或滞纳金,并于甲方将该商品房另行售予他人时,赔偿甲方因转售引致的损失后,退回乙方。转售如有盈余,则归甲方所有。乙方已付楼价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之权利。 6。乙方应于甲方发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天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及方式付清楼价余款(若有)、滞纳金(若有)及其他乙方在该合同及本协议下应缴的款项,并接受甲方移交锁匙;否则甲方将有权根据本协议第5条收取滞纳金及或违约金并安排处理该商品房,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乙方并须向甲方负责因乙方逾期收搂而引致的任何损失及费用。收楼前如该商品房有未妥善之处,乙方不得藉此拒绝收楼。 7。乙方缴清本协议第6条的款项后,应即办理领取该商品房锁匙的手续,甲方向乙方移交锁匙当天即视为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之日。如乙方于缴清该款项后十天内仍未办理该手续,视为乙方已实际收楼。 8。在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后如该商品房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损毁或物业内部的设备、设施被破坏,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9。如遇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无须根据该合同所订定之日期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并可延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金及或滞纳金。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 (2)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4)承建商之延误; (5)市政府配套设施及安装之延误; (6)政府部门延迟文件之批准; (7)图纸之更改; (8)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9)为执行当时政府的法规而引致的延误; (10)供水、供电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的水电设施。 甲方应将延期原因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如有特殊需要或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甲方须再度延期支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甲方则须出示承建商有关文件及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方可再度延期。 10。除甲方根据该合同或本协议之规定有权逾期交房外,如甲方逾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由该合同或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或经延期届满之日起至交付使用日止,甲方须按该合同第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该合同所列出的滞纳金。但如果由该合同期限或依本协议第9条款经延期后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甲方仍未能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的,即视为甲方违约。届时乙方有权在三十天内单方面以书面提出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市房产管理机关备案。甲方应将乙方已付之一切款项、上述滞纳金及该合同第条规定的违约金在接获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退付乙方(但乙方已付之律师费、公证费、交易费及乙方已向政府缴纳的税费概不获退还),但乙方将不得要求其他赔偿。如乙方在三十天内未以书面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则甲方每月应照以上方法,支付滞纳金予乙方。 11。甲方有权更改该商品房之图纸,如更改后该商品房面积不多于或不少于原出售面积之10,乙方不得提出异议,但该商品房售价则因面积多少而增减。如少于或多于原出售面积之10,乙方可选择接受新面积,而售价亦因面积多少而增减或在收到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后七天内以书面提出取消该合同及本协议,甲方将在收到通知书后十四天内将乙方所交楼价款无息追还(但乙方已付之律师费、公证费、交易费及乙方已向政府缴纳的税费概不获退还),甲方亦可以将该商品房另卖予别人。有关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设计、装修规格以及设备均以房产执照载明为准。该商品房之图纸及规划如有更改,以有关部门批准之图纸及规划为标准,不再通知。乙方不可提出异议。 12。《房产执照》详列之面积与出售面积有差距的,差距在正负2内时,互不补退差价,超过正负2之部分,甲、乙双方应当互相返补。 13。甲方须根据该合同第五条款负责保修该商品房,但对因任何不可抗力或由乙方过失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改动或在保修期满后出现的问题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保修之义务。如该商品房经乙方装修改变原状,甲方亦无须负保修之义务。 14。乙方除按时缴付该合同及本协议规定之楼价款外,并同意在签订本协议及在接收该商品房之前,按政府部门和甲方及大厦管理公司之要求缴清契税、交易费及管理费、保证金等应付之费用。 15。乙方在接收该商品房后,须承担该商品房的一切风险及负责支付该商品房的一切税费及或其他费用。 16。乙方使用该商品房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乙方所购商品房只可作附录所列用途使用,并确认和遵守该大厦管理公约。乙方在使用期间未得该大厦的管理人及责制市有关的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 (1)改变该商品房的外观及结构; (2)改变使用功能; (3)设置工场; (4)储存任何违禁品; (5)在该商品房内加建任何部分和上盖。 如确需改变,乙方应取得设计之有关部门和房产管理之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且该商品房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因装修而影响该大厦的整体观瞻,甲方有权提议改变或终止乙方装修。因乙方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外观及或结构而损害了他人利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所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概由乙方完全承担。 17。自本协议签订日起,乙方或其承让人应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该商品房土地使用费及其他一切应缴之费用及税项。 18。该商品房建成后乙方享有该商品房之房产权及相当于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大厦总面积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该大厦除甲方已售出的房屋外全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保留以下绝对权利而不需得到乙方同意: (1)按政府的规定制定大厦管理公约,决定大厦管理人、管理费用的分摊及管理人的酬金; (2)将该大厦任何部分(除该商品房及其他已卖出的单位外)改变为该大厦之公共部分,及随时收回该部分归甲方所有; (3)将该大厦任何部分(除该商品房及其他已卖出的单位外)卖出或交还政府; (4)有权更改该大厦或其中任何部分之名称及编号,无须向业主负责任何因此而引起的损失、费用或开支。 19。乙方在转让该商品房时,应于有关转让文件签署之日起立即就使用变化情况以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收到通知前乙方要负责该商品房应支付的管理费用)。 20。该商品房于交付后,由甲方委托之公司负责及实行统一管理。乙方理解并同意由甲方拟订的该大厦之管理公约为该合同及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乙方必须在签署该合同及本协议之同时,与甲方签署该大厦之管理公约的承诺书。乙方的承让人必须签署该大厦管理公约之承诺书,同意无条件严格遵守所有该大厦管理公约之条款、规定及分担与管理该大厦有关的一切费用和税项而不得提出异议。 21。乙方出租、转让、继承或抵押该商品房时,必须向房管部门办妥合法手续。出租、转让、继承及或抵押合约中必须载明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抵押权人应当无条件接受大厦管理公约。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必须在和该大厦管理人签订该大厦之管理公约的承诺书后,方可占用该商品房。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向管理人签订承诺书之前的一切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2。乙方及其承让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当地有关的法律及政令按时缴交应缴付的地税及其他市政通讯、水、电费用。同时乙方及其承让人于入住时必须偿还甲方代垫付之水、电力、煤气、电话等之开户费、按金、表费等支出。 23。如乙方更改通讯地址,必须以书面通知甲方。 24。甲方根据该合同及或本协议发出通知书予乙方(包括交付使用通知书),如甲方根据其记录之乙方最后通讯地址,经邮局将通知书寄往乙方,在寄出48小时后,甲方可当作乙方已收到通知书处理。 25。本协议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 26。本协议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及诉讼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并受其制约。 27。本协议的附录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书写及印刷之文字均具同等效力。 28。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直接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起诉。 29。该合同及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代理人: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买方: 卖方: 一、买方订购以下产品 型号配置 数量: 单位: 保修期: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二、质量 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格和性能要求。 三、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卖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交货,由买方到卖方公司所在地提货,当场交货。 四、验收 货物到达后,由卖方完成对的货物安装调试,由买方对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由买方验收合格并运走后,卖方不承担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 五、货款支付 买方首交订货款(大写)货款(即人民币:圆整)。在卖方交货,并安装完毕,买方验收合格后,日内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余额(大写):货款(即人民币:万圆整)。 六、售后服务 本合同所指的货物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按年内免费保修,具体实施办法见产品保修卡;如是硬件本身的故障,免费上门服务;如是操作系统崩溃或受病毒、木马攻击及人为损坏方面的问题,需上门服务,卖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送修免费。 七、违约责任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如拒收货物对卖方造成损失,卖方有权追索。买方逾期付款,买方每日偿付卖方欠款总额百分之的滞纳金;卖方交货当时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买方有权拒收;卖方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有关义务,对买方造成损失,买方有权追索。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受理。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卖方与买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购买日期:年月日。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买方:(签章)卖方:(签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合同编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11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甲方同意将座落于古寨商业街第排号,建筑面积260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第二、商品房售价每平方米元,总计币(大写)元整(:元)。 第三、买受人的商品房仅作商住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第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起诉。 第五、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本合同一式2份,人1份,买受人1份。 第七、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字): 签于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12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订条约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本合同一经签订,该房屋占 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币小写: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在年月日乙方支付房款具体约定为: 房款全部交齐后,甲方给乙方开据收条,同时将此房手续和合同(由于此房没有房照)和房屋所有钥匙一并交给乙方。 三、甲方于年月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交房前因此房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预期不交示甲方违约。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五、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由方承担,向房产交易部门交纳的手续费由方承担。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起诉。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13 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买、卖双方已于年月日签定《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前述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五条补充约定如下: 买受人选择下列第种付款方式。 一、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买受人于本补充协议签订的同时(即年月日之前)向人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本补充协议约定房价总款为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认购定金元)。 二、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1、买受人于本补充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人支付按揭购房的首付款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认购定金元),余款:佰拾万仟元,买受人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2、按揭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须于主合同签订后3日内(即年月日前)自行按照按揭银行的要求,将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交到按揭银行,用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按揭手续; 2)买受人承诺在签订主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并同意根据所购房屋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若买受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仍未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的(以与按揭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为准),则视为买受人违约,此种情况下,人有权在书面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买受人应向人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的违约金。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由人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由人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金额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与买受人申请的金额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并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复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逾期付清,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买受人应向人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5的违约金。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由人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由人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第二条关于房屋交付事项的补充约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依照主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请求,直至买受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1)买受人未付清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或应承担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与人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误差)协议的签订及房款找补手续之前; 3)按揭付款的买受人未向人提交代办权属证书的资料和费用的。 2、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署后,因不可抗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命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更等)、项目施工片区停水、停电等因素造成逾期交房的,人可据实延期交房而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3、房屋达到主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时,无论买受人是否接到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买受人均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人对房屋交付日期另作通知的,则按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房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逾期未签署房屋交接清单的,其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均同意以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作为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及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由于买受人过错,未能按期交付,应视为人已按时交付,房屋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资金、全部税费及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4、房屋交付时,应由买受人本人自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若买受人本人确实无法在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委托的方式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委托代理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于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人提交书; 5、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应按成都市有关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交由人代收代缴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管理银行,买受人所购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以规定的标准为准;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的,买受人应每日向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同时人不承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责任; 6、买受人承诺按照主合同对房屋用途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做商业、办公使用或出租给他人做商业、办公使用; 7、人有权将主合同附件六中约定的装饰、设备更换为同档次的装饰、设备,并不视为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三条补充约定如下: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的,据实结算房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不退房。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100。 第四条关于附带花园或露台的约定: 1、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区划范围内,与底层房屋直接毗连的花园或露台使用权由人统一分割,并授权相应的底层房屋买受人专有使用,非该相应底层房屋买受人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对该部分绿地的共有使用权; 2、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所在楼宇附带有屋顶花园或露台的,由人统一分割,并授权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专有使用,对人统一分割,非该顶层房屋买受人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对该部分的使用权,不得主张任何权益; 3、买受人同意:购买附带花园或露台的房屋的买受人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和损害花园或露台的隔离方式及其内设臵和相关的公共设施,不得改变花园或露台用途,不得建造构筑物; 4、上述附带花园或露台的大致位臵和形状、范围、面积,由人在销售时展示给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买受人,但其实际的位臵、形状、范围、面积可由人根据修建地点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买受人不得因实际状况与展示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人赔偿。 第五条买受人委托人办理本补充协议项下商品房房屋产权证的,买受人须全力配合办证事宜并向人出具委托手续,在人向其交付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商品房时,须向人支付按国家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各种税、费并提交相关全部资料。人应在商品房所在项目所有物业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2年内协助买受人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需由人提供的资料交国土管理部门。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人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由此导致权证办理延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同时应赔偿因此给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双方约定主合同及其附件、本补充协议之外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均不对买卖双方具备约束力,也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及条件,其内容仅供参考。 第七条买卖双方在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无任何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下单方面要求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按合同约定的购房总款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买、卖双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导致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日内买受人应协助人到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否则人有权拒绝退还买受人购房款。 第八条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时的通知、告知事项,如因重大事项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则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相对人,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成都市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日;在成都市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所地、电话等通信及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以书面方式2日内告知对方。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或者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及文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人还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向买受人明示了《极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块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遵守该《极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块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人已对《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及本协议中所有作黑体字标识的条款对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并对其他条款根据买受人的重述进行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无异议。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 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买受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1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发的百合世嘉小区二期项目委托给乙方做代理销售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愿自觉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及服务内容 7、8、9、10、12、14楼住宅项目委托给乙方进行独家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事宜。乙方销售房屋以甲方提供的销售房屋确认表为准(见附表1)。在销售房屋确认表中,甲方有权预留套,甲方预留和销售的房屋部分,乙方不再计提佣金,但须纳入乙方销售任务。 二、代理销售期限: 合同签订后,销售周期开始计算个月内销售90以上,代理期限至7、8、9、10、12、14楼住宅销售完毕之日止。 三、服务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针对本项目专门建立销售团队。现场每天项目负责人员不少于人,销售人员不少于人,驻现场负责人员为,专门负责实施营销策划及所有的销售工作。包括:市场分析、客户定位、本项目的营销定位、制定行销竞争对策及各销售阶段价格体系、宣传推广策略、设计、制作及执行等。如甲方认为乙方的负责人及销售人员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提出15日内调换人员。 四、保证措施 为保证双方利益不受侵害,乙方需支付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为:扣除乙方前三个月应该计提的销售佣金,如佣金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甲方继续将在以后的佣金中扣除,直至20万元(人民币)为止。保证金返还方式:住宅销售率达到90以上时,经核准确定乙方无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企业形象的行为以及未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纠纷的情况或问题,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的50,合同履行完毕后,剩余保证金退还乙方。 五、双方责任及义务 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销售卖场办公桌椅,其他所有费用乙方自负; 2、甲方负责保证该项目销售的合法性; 3、甲方根据乙方策划销售方案,有权变更和确定各销售阶段的计划和销售价格。广告、宣传费总额不得超过销售额的1。此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 4、甲方负责收取客户交纳的各种款项。包括:定金、购房款及客户交付的其他费用等; 5、在乙方配合下,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购房贷款及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6、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规划或设计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7、甲方有权随时调阅销售情况的相关信息; 8、甲方可根据市场行情随时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乙方自通知之日起执行新价格销售,溢价亦按甲方新批准的价格高出部分计算,甲乙双方按8:2比例分成; 9、甲方根据项目需要对乙方销售进度提前15日进行调整,乙方接到通知后执行,甲方按新的销售进度进行考核。 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按约定销售周期提供每月销售计划即附表2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制定售楼方案和宣传推广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甲方确定的工作目标为导向,合理组织和实施销售工作,并定期向甲方提交营销策划方案。 3、乙方应严格按照与甲乙双方所确定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不得向客户做售楼方案条款之外的承诺或向客户收取费用。 4、乙方负责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负责因合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纠纷。在甲方配合下,乙方负责交房的全部相关工作。 5、乙方应于每月5号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送上月工作总结,包括:上月回款执行情况及与计划的比对分析、销售推广的执行情况及与计划的比对分析、销售价格的比对分析和特殊事项的办理完成情况;于每月25号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送下月工作计划,包括:下月回款计划,销售计划、客户渠道和推广计划及费用计划、价格调整计划和特殊事项办理进度计划; 6、合同终结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全部客户(包括未成交客户)资料及其他资料的原件。 7、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及在工作中获悉的甲方及本项目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项目的任何信息擅自发表和提供给第三方。 8、合同约定履行期间,乙方自行负责设备维修、水、电、通讯、耗材等所有费用及所聘用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一切责任。甲方不负责乙方人员的任何相关责任。 六、代理费及结算方式 1、代理费标准 乙方实际销售价格甲方批准价格的部分计算溢价,溢价部分甲乙双方按8:2比例分成;乙方在双方约定的销售周期内完成约定销售指标90以上,销售代理佣金按实际销售额的1提取;销售率8089按0。9提取,7079按0。8提取,70以下执行本合同第七。3条; 2、代理费计算及结算方式: 乙方当期代理费当期已售出楼房合计合同总房款当期代理费率。当期楼房已售出的标准是:一次性付款的,以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以付清房款为准。以按揭方式付款的,以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首期房款且客户的银行贷款已存入甲方帐户为准; 注:溢价部分如发生结算乙方不再重复享受1的佣金结算 结算时间:每月3号前乙方上报销售佣金情况,销售指标完成90以上,经甲方核实确定后,在5日内将上月佣金按预结算额结算一次。月预结算代理费的费率为1; 退房处理 非甲方原因导致客户退房的,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已按原标准付代理费的,乙方将差额部分退还甲方。若客户在签订订房单后悔约,该客户交纳的定金将予扣除,并由甲方处理。 七、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作出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扣除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代理费及全部的保证金,并要求乙方同时支付20万元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a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售楼方案 b任意放盘 c减价销售 d向客户额外收取费用 e擅自转让代理权 f超越代理权进行营销策划或代理销售 g擅自将甲方提供的资料或工作中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对外披露、提供、发布。 h从事其他有损甲方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的行为。 I乙方中途退场的。 J驻现场负责人不在本项目岗位或在其他项目兼职; K销售人员不足人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扣齐20万元保证金后)支付乙方应得的代理费,如有拖欠按日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拖欠超过2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依据乙方上报佣金计提明细3日内核查无误后支付乙方代理费及保证金。 3、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调整的销售进度,连续两个月完成销售任务7089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佣金支付50,连续三个月完成销售任务70以下,按本合同第七。1执行; 4、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否则违约方要赔偿给无过失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双方协商同意后,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等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约定部分,以甲方意见为主。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沧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4、根据国家及政府部门针对房地产出台的一些政策,甲方有权重新修改本合同。 5、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xx年xx月xx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15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三条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四条抵押情况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整(大写)。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七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交付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1、市政基础设施: 2、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第二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资质证号为:。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八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卖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