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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购买合同

11月3日 颜如初投稿
  房屋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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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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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购买合同15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购买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房屋购买合同1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并委托中介方办理过户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区路号小区号楼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结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地产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元)。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方办理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应予以积极协助。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四、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甲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全部承担。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能如付款,或者乙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项。但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应全部承担。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六、在合同期限内,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七、若对其它事项有异议的可协议补充在以下约定条款中,若约定条款与前条款有异议,以约定条款为主,约定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两份,份每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2
  合同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购买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的房屋为(单位)集资楼【号楼】【单元】【层】【房】。该房屋用途为生活用房,属于砖混结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甲方与乙方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元,总金额为整(: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按甲方要求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付款。但必须于集资楼竣工前交清所有房款和附属工程款。
  2、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按《(单位)集资房交款通知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并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房屋装修承诺书、按揭人员承诺书,同时由甲方提供物业管理相关材料。
  第六条房产保证
  甲方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产权登记
  甲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所需相关手续、讫税由乙方承担。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还款的人员,在还清所有贷款及本息后由甲方给予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其相关手续费用及讫税由乙方自付。
  第八条乙方的房屋仅作生活住房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第九条本合同第二条所列建筑面积为施工图面积。房屋单价为概算预售价,实际房屋单价以竣工验收后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为准。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附件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其余部分手写无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肆页,且每页页首加盖有同仁县旅游局公章,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的情况如下:
  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二0年十一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3
  第1部分合同背景
  第1条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行为。
  第3条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市区(县)路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第4条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使用外,还可以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市区(县)路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市区(县)路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6条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年月日刊登在报第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7条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土地使用证号码为:,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商业或住宅)。
  第8条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年月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虽然同意退房却未自同意之日起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条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10条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房屋销售许可证:;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11条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建筑师姓名:,注册建筑师号码:,总施工单位:,总监理单位:。
  第12条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负责验收;由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房屋质量
  第13条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应当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14条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条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条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条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3人,由这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3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18条质量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如下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19条文件交付:
  (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0条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1条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22条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部分户型空间
  第23条商品房户型:室厅卫浴厕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
  第24条起居室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25条书房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26条卧室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27条卫生间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28条厨房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29条阳台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0条过道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1条套内楼梯: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2条重要门窗: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3条贮藏空间: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4条房屋层高:毫米;室内净高:毫米。
  第35条立平面图: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4部分房屋面积
  第36条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平方米。
  第37条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当此面积小于,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38条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机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39条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
  第40条套内使用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卧室面积:平方米、书房面积平方米,客厅面积: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平方米;面积的数字以出卖人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41条使用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第42条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平方米的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出卖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积,则出卖人应当根据平均房价的三倍与按露台总使用面积计算应当退还给买受人的费用。
  第43条面积测量: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当注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详细内容。
  第44条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义务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房款。
  第45条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
  第46条面积自测:买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买受人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47条测量争议: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测量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第48条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果发现出卖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则可以通知出卖人到场进行共同测量,此等通知可以通过电话、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买受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出卖人不到场的,买受人即可自行进行测量。
  第49条违约条件:买受人以约定方法得到的任一个尺寸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50条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部分建筑设备
  第51条用水供应: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压力为。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热水,温度为;价格。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2条排水设施: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等。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3条管道密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如果室内发生液体或气体泄露,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如果买受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出卖人应当以倍装修家具款额或者每人每日元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设计施工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如液体或气体的泄露给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则出卖人应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54条管线安装:出卖人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视为商品房仍未交付;不能修改的,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5条电梯使用:本单元共有电梯部且不得少于两部,型号为,额定载重量不得低于公斤,每部电梯服务住户数量不得超过户,电梯终生保修,买受人可以24小时使用电梯,并可以到达商品房所处层楼,等待时间不得超过分钟。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6条电梯安全: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当因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因乘坐电梯受到伤害,受害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57条消防设施: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并在交房时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部分电气部分
  第58条电力供应:负荷kva,计费设备为,插座位置,数量,供电平面图,可使用时间: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9条通讯设施:线路数量条,出口位置:见图纸,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0条其他线路:有线电视数据线至少一条,出口位置在:,使用时间: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部分供暖与燃气
  第61条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名称型号为:生产企业::适用标准:。
  第62条设备安全:安全使用时间20年,出卖人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争议时由出卖人承担质量无瑕疵的证明责任。
  第63条技术指标:在封闭状态下的室温不低于20度时每个月用气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温度:湿度:暖气片数量。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4条暖气计费:暖气价格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计费方式及价格每月每平方米。
  第65条使用时间:出卖人承诺应当于年月日开通暖气供应。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66条燃气品质:燃气设备:计量设备:计费方式及价格:;燃气安全装置为。
  第67条使用时间:燃气交付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8部分装修标准
  第68条室内装修标准为:见附件标准,出卖人提供的附标标准包括装修部位、工程量、装修标准。
  第69条室内装修总价格为:见附件价格,出卖人提供的附件价格包括各工程部分的材料单价与总价。
  第70条室内装修标准:室内经过装修不得低于或者超过下述标准《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剂释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标准。
  第71条违约责任:装修交付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交付时间要求并符合前述质量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部分室内环境
  第72条日照时间:考虑到采光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房屋全年在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户能够接受的满窗日照时间为6小时,由出卖人提供具体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3条自然通风:考虑到室内通风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其自然通风性能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4条室内保温:考虑到房屋保温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室内保温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5条房屋隔热:考虑到房屋隔热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外墙隔热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6条噪声隔音:考虑到室内噪声隔音将对买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墙体隔声情况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7条电磁辐射:考虑到室内外电磁辐射可能严重影响买受人的身体健康,出卖人承诺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0部分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78条周边建筑:本商品房周围米外无其他建筑物,从本商品房各窗户、门及门外50米内没有公共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有轨交通工具等其他设施。
  第79条采光保障:出卖人应当知道在本楼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承诺此距离绝对不会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的采光;其间距系数不得少于1。8,以保证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室内的采光。
  第80条环境绿化:本商品房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1条绿地定义:所谓绿地是处于房屋以外,种植于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于50厘米,可以包括杨树、柳树、槐树、梧桐,其目的在于给买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适感觉,并且能够产生隔音、清洁空气的作用,绿化植物寿命不应低于10年。
  第82条绿地面积:考虑到绿地面积将对买受人生活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本社区绿地面积为:平方米,绿化率不应低于北京市标准,交付时绿化率的计算方法为地面绿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房屋交付时本社区的绿化率不低于30,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3条气味条款: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双方对是否是异味有争议的,可以随机选择3人进行评价,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最终结果;此三人的决定如果未被执行,其决定应当在诉讼中作为决定性证据。
  第84条环保噪声: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5条电磁辐射:出卖人承诺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内及本商品房楼上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发射装置,包括寻呼台发射台、移动电话发射台、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如果有此设施,无论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买受人均有权退房,出卖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1部分社区及设施
  第86条社区名称:本商品房所属社区经政府地名管理机构确定为:,本小区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考虑到社区名称的稳定性有利于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增值,因此出卖人承诺将在未来时间内始终使用的名称为;如此名称发生变化,出卖人承诺将赔偿给买受人总房价百分之三,作为因名称变更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87条自用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壹处,具体位置为:,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需要支付费用则每月不超过元,且在买受人于年月日时即开始使用。
  第88条用地面积: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米,重要指标:容积率:。
  第89条建筑总量:社区共有楼房幢,其中一期工程幢,二期工程幢,各期工程的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分别为:年月日和年月日。
  第90条设施使用: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不应当向买受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取费用,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设计及建筑标准均不低建设部相关技术标准。
  第91条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用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出卖人提供数据标准,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出卖人的各种广告资料作为标准。
  第92条公共设施:幼儿园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学校个,其中小学个,中学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医院(级等)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停车场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邮局个,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娱乐设施: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邮政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电话接通时间:年月日。
  第93条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级为:公路宽度:道路质量:;所述公路或者道路应当可通过车辆,否则不视为交付,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为宽度不低于6米,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最高标准。
  第94条居住安全:交付时社区内不应当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阻碍行人或者车辆的坑、沟、井或者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95条商品房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
  第96条建设标准:出买人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如果北京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此规范,双方对标准的选择有争议时,买受人有权从不同的标准选择较为有利的条款适用。
  第97条违约确定:对出卖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随机选择三人,选择方法见本合同争议解决中的约定,由其对此争议做出仲裁裁定。
  第98条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详细条款见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能在宽限期(日)内完成交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部分价格付款
  第99条公平价格:
  (1)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大写:元);
  (2)出卖人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歧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
  第100条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买受人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出卖人显然存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第一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5)第五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
  第101条工期证明:上述施工进度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而且出卖人应当提交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此证明除证明工期已经达到付款期限外,还应当由签字证明人承诺如果不能证明工期进度的,则签字企业及签字人承担连带欺诈赔偿责任。
  第102条银行贷款: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03条买受人原因:出卖人证明系买受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3部分房屋交付
  第104条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权及使用权的交付,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交付。
  第105条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年月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年月日。
  第106条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
  (4)随附资料:出卖人提供商品房质量备案表、商品房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
  (5)其他条件: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也应当具备,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买受人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买受人有权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赔偿金。
  (6)不视为交房: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07条入住费用:入住前买受人应当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产权证费用、车位费用及其他由买受人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除此外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第108条强行入住:考虑到买受人在入住前已经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出卖人同时应当保证所聘请的先期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当此等阻碍情况发生后,买受人有权不经过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许可强行入住,此时任何人的阻挡行为均视为违法。
  第109条交付验收:买受人在出卖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出卖人及其聘请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买受人及有关人员进入。买受人可以进行如下项目的评价与验收:建筑质量、室内设施、室内外环境、社区质量及其他验收。
  第110条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卖人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出卖人仍然不能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11条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112条文件内容: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准。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部分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113条初步验收:鉴于商品房质量无法立即做出判断,买受人无法在交付使用后立即对质量做出判断,因此双方共同认为质量的评价与验收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买受人仅能对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
  第114条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室内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卖人提供的内容。
  第115条责任承担:如果入住后发生漏水、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并立即进行修复,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16条保修期间: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不低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的规定,当开始日期与交房日期不一样的,则从交房日期开始,按最益于买受人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117条故障排除: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部分权属证明
  第118条房屋所有权:
  (1)取得标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志。
  (2)取得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最后期限为年月日,如出卖人不能在此最后期限前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确认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违约责任:一旦无法取得产权证后,出卖人应当3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选择权利:当无法取得产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退房,如果买受人同意延长,则可向出卖人发出同意延长办证期的书面证明。
  (5)所有权保证:出卖人保证出卖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卖人,出卖人经过审查后认为买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文件能够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则出卖人应当在1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无法居住而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买房屋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6)费用分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平均承担税款费用。
  第119条所有权证的办理:
  (1)出卖人有义务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证书,在买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买受人支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买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内出卖人将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出卖人的全部资料)交付给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并且出卖人承诺在年月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提供的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自己办理所有权证的,则自入住后60天内,最迟日期为年月日,出卖人将全部相关手续交付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凭此备案可以独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如果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认为出卖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买受人可能无法就此取得证据,但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只有通过取得权属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卖人手续完备的证明后才能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此时出卖人应当根据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买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如果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60天内出卖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0条转移效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即取得与房屋相关的全部权利,涉及房屋的风险同时发生转移,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121条土地使用权:考虑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保证上面载有买受人的姓名与权利,此项证明应当在年月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部分前期物业管理
  第122条物管公司:
  (1)考虑到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
  (2)如果出卖人希望买受人选择物业公司,则应当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正确选择,在买受人众多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个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进行决定。
  第123条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者本楼业主管理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124条物管费用: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与标准不得超过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其中保洁费: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费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费:元每吨;电费:元每度;燃气费:元每平方米;其他费用:元。
  第125条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如果出卖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保证其履行义务。出卖人选择的物业公司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
  第126条社区安静:出卖人应当承诺室外持续噪声不高于60分贝,每小时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每月仅能有1天可产生噪声,以保证买受人生活舒适不受影响。
  第127条服务时间: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年月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128条新公司选择:当买受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重新选择物业公司,此等选择过程不应当受到出卖人及其所选择的初期物业公司的阻挠。
  第129条交接责任:出卖人应当保证初期物业公司将如下物品交付给新物业公司:
  (1)图纸:供水、排水、电信、暖通、建筑平面图、结构图、强电图、弱电图、电梯、消防、公供区域的照明装修卫生间、各门窗系统;
  (2)大修基金:属于买受人所有的用于维护房屋的大修基金;
  (3)保险单据:原始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各项财产、人身保险单据。
  (4)预收费用:初期物业公司已经收取的但没有使用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
  (5)对外合同:保安合同、户外绿地维护合同、保洁公司的合同、系统设备的维护合同等其他合同;
  (6)保修单据:与初期物业公司购买的设备相关的全部保修单据,以使业主选择物业公司能够有效地对上述设备进行维护。
  第130条交接验收:
  (1)中央空调:空调机组、水泵、配电柜、消防控制柜、烟感控制系统、喷洒系统、电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避雷系统、电梯;
  (2)故障记录:初期物业公司应当对设备或者其他部分存有的各项故障进行提示,没有提示的,则在业主选择物业公司进入后,三个月内发现的故障,均视为初期物业公司有维护义务,不能及时维护的,则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第131条交接责任:新物业公司及买受人组织有权对应当交付而没有交付的物品进行追偿,因为出卖人应当交付而没有交付,不仅需要交付外,还应当承担没有及时交付给设备维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将设备复原所支付的费用。
  第132条证明责任:物业公司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证明则视为出卖人不能提供相应水平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部分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133条姓名知情:为方便买受人组织小区委员会或其他业主维权组织,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但考虑到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权利,他们书面拒绝的除外。
  第134条知情权利:出卖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和资料,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说明与事实不符,则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5条组织权利:买受人有权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为组织业主委员会提供有利证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时在相关管理机构处获得批评或登记。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6条通知权利: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质量或者物业管理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出卖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在业主管理委员会筹建或运行中的言行,不应向买受人提出任何侵权责任要求。
  第137条财物交付:出卖人应当将相关财产,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3日内开始办理交接手续,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并且在30日将全部财产交付完毕,对于其中有损坏的财产应当修复或者以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8部分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138条身份权利:买受人作为商品房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利及其他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买受人有权就组织业主维权机构在所居住区内或者新闻媒介发布维权信息,出卖人及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不应阻碍买受人行使上述权利。
  第139条知情内容:买受人有权获知与房屋相关的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等信息,有权取得与本商品房相关的设计文件、与本商品房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并有权获得与房屋相关的诉讼信息。
  第140条施工进度:出卖人将根据向有关机构提供的工期进行施工,现有的工期计划基础部分(地基土石方、结构、正负零)将于年月日完成;主体结构完工时间:年月日;楼外屋面装修完成时间:年月日;室内装修和设施安装:年月日;交付使用:年月日。
  第141条工程监督:鉴于建筑工程完工后,房屋质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发现,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当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由完成建筑工程时,或者承建人没有按照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时,或者监理人不能履行质量监督义务时,除非出卖人提出相应的担保,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无须等待最后交房日期;买受人暂时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42条参与争议:如出卖人可能与房屋相关的权利与其他第三方进入诉讼或者仲裁,例如设计施工监理担保抵押等争议,应当及时就法律文件、开庭等事项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对于此事情对未来权利的影响做出正确的判断,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第143条房屋验收:买受人有权就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环境质量、环境面积、水、电、暖、燃气等可能影响商品房质量及居住质量的全部方面进行单项或者综合验收。
  第144条验收方式:买受人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原件,并有权复印;买受人有权聘请相关专家进入商品房内部进行鉴定;买受人进入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安排人员协助鉴定,如出卖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买受人进行鉴定,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145条验收文件:出卖人应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90天内,提交市建筑质量管理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6条欺诈责任:出卖人不能证明自己向买受人提供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与真实的许可文件系相同内容的,视为对买受人的欺诈;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第147条撤销权: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及房屋质量瑕疵显示的长期性,及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可能将遭受来自各方的胁迫,因此双方均认为构成买受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可能在本合同签字或房屋所有权证取得3年后出现,买受人有权在取得相关机构提供的评估、评价或监测报告后1年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合同条款依法行使撤销请求权,买受人承诺不以时效作为责任免除的理由。
  第148条消费者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即有权组织其他消费者对出卖人的施工或者管理进行监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此项权利。
  第149条权利行使: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并有权保留复印件,出卖人应当书面回答买受人提出的各项质询;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9部分抵押担保
  第150条抵押登记:鉴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即将支付大部分款项,而房屋在短期内尚不能交付,此等情况可能使买受人在未来面临巨大风险;为此出卖人承诺将与买受人所购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买受人,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并且应当在30天内将此程序办理完毕,以使买受人在出卖人面临破产风险时能够优先得到受偿,从而减小买受人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不能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1条定金情况:本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已经于年月日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元,如出卖人不能按时交房,则除承担买受人的延期交付的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外,还承担不能交付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如无法同时取得定金与违约金,则买受人有权从中选择。
  第152条土地抵押:出卖人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3条抵押知情:买受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出卖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卖人在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能提供的,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4条禁止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转移所有权以前未经过任何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过程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抵押;同时保证房屋竣工前的在建工程、施工原材料等未经过任何方式的抵押;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5条权利担保:出卖人保证在商品房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买受人所购的房屋提出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留置权等)要求,不会要求买受人支付任何价款以达到取得所有权的目的。如发生此等情况,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6条无效担保:出卖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无效则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由出卖人赔偿本合同所列的买受人之各项损失。
  第20部分合同变更
  第157条基础变更:当出现买受人婚姻变化、买受人生理变化、买受人行为能力变化、买受人支付能力变化、买受人经营情况变化时,双方应对合同进行变更。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8条买受人变更:如果买受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当离婚时,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或者调解书,将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买受人指定的人。
  第159条设计变更:考虑到本合同签订后,商品房尚未竣工,期间出卖人可能会对房屋的户型(包括门窗的位置与大小尺寸)、面积、质量、社区设施等进行变动性修改,为此出卖人承诺此等修改在设计完毕后首先应当征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及签字,未经过此等认可程序,即使变更设计经过行政管理机构的许可,仍然视为违约;此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
  幢号室号套(间)数建筑结构总层数建筑面积(平方方)用途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乙方在年月日前分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年月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监证机关: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5
  买方(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区
  2。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楼层,用途。
  3。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计房价万千百拾元整。
  二、乙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三、房屋四界: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后,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计元的定金或元的预付款,其余,计元价款则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存,代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将房屋腾空并连同该房屋有关图纸、资料、房屋钥匙等交给甲方后,甲、乙双方同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由乙方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领取售房余款。
  五、甲、乙双方互相监督,不得隐瞒买卖成交价额。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税费按规定各自交纳。
  六、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并由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双方均不得违约。如甲签章违约,乙方不退还定金;乙方违约,则双倍退还甲方定金;违约方还应承担产权转回已缴和应缴纳的税费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卖给甲方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进行交易的,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时,乙方应当同意,并如数退还甲方定金。
  八、其他决定事项:(略)
  九、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存份,乙方执存份,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存份。
  十、买卖双方情况
  买方姓名(签章)现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电话号码
  登记人
  共有人
  代理人
  卖方登记人:现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电话号码
  共有人
  代理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定时间:
  房屋购买合同6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一事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声明,甲方所售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北京市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证号为字第号,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无查封、无债务纠纷,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甲方对违反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乙方声明,乙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四条付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即支付购房定金计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2、乙方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A。乙方为非贷款客户,应在签定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房款;
  B。乙方为商业银行贷款客户,应在评估报告出具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乙方贷款申请额之外的剩余房款,乙方首付款应为除其贷款额度以外的其他购房款项总和。银行贷款部分的房款按银行规定支付;
  C。乙方为公积金贷款客户,首付款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付,且不得迟于对交易房屋进行评估,乙方首付款应为除其贷款额度以外的其他购房款项总和,甲方应向乙方及贷款审核机构出具首付款收到证明。贷款部分的房款按贷款机构规定支付;
  3、乙方经审批所获贷款数额不足申请额,乙方应于银行审批贷款额度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购房首付款;乙方所申请的贷款未获批准,乙方应于银行不予批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房款北京房屋买卖合同。
  4、甲乙双方交易资金划转结算方式以双方签署的《居间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条产权过户
  A。乙方为非贷款客户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乙方支付了全部房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B。乙方为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或公积金贷款客户的,甲乙双方应在贷款机构签发的乙方贷款审批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条房屋交北京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付
  1、房屋交验在双方到主管机关办理完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办理水、电、煤气、物业、供暖、户口迁移等相关事宜,确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供暖、物业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应签署《物业交验单》。
  2、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并结清物业、供暖等手续。房屋设定抵押登记的,已通知抵押权人。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同产权证记载相符;并提供齐全办理权属变更的全部手续;
  4、甲方存有公共维修基金的,根据北京市规定,在房产过户之后公共维修基金归乙方继续使用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书面约定办理,没有书面约定的,依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八条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后,双方依据民法典定金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悔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悔约定金不予返还。同时,甲乙双方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相当于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九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委托代理人:
  电话:乙方:
  身份证号: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委托代理人: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7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2小区3号楼4单元405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即小写3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1005648485),空调两台(型号:0152468549),热水器(型号:1095874554),浴霸(型号:1025456985),饮水机(型号:1084759264),音响两台(型号:258695),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8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甲方同意将其在市县小区栋单元室的集资住房、铺面及车位一套的购房权转让给乙方,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该购房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给甲方购房权转让费人民币元整(大写:),同时支付甲方为该房屋先行垫付的住宅、铺面及车位首付款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甲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当日,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购房权转让费和首付款总计万元(大写:)。
  二、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向甲方交清购房权转让费及首付款之后,拥有以甲方名义集资住房以及房屋所附带的车库、铺面等附属设施的购买权利;
  2、在房屋过户登记完成前,甲方应协助乙方以甲方名义向开发商交纳购房后期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在确认款项缴纳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条;
  3、甲方起得房产证当日,甲方应告知乙方,并及时与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4、房屋过户登记完成后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等与房屋使用相关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双方约定,甲方单位给予甲方该套住房的房款补助及其它优惠均由乙方享有,但由市场价格的涨跌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保证其具备出售该集资房屋的权利,保证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方式将甲方房屋集资认购资格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赎回该房的认购资格。
  五、违约责任
  1、双方约定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双方以外的原因导致单位集资住房活动取消,乙方将有权解除本协议。因按本条解除协议时,甲方应退还乙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购房权转让费、乙方支付给甲方的首付款和乙方以甲方名义支出的购房后期款等其他相关费用,并按乙方已向甲方交付的全部款项的总计金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2、因甲方转让购房权利的瑕疵,或以甲方自己名义取得该集资房所有权的,以及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将集资房资格转让给第三人的,造成乙方无法取得本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还乙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购房权转让费、乙方支付给甲方的首付款和乙方以甲方名义支出的购房后期款等其他相关所有费用,并按乙方已向甲方交付的全部款项的合计金额5的月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集资房资格转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原因未及时足额向开发商以甲方名义交纳购房后期款款,造成甲方无法取得集资房的及过户登记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交纳的集资房资格转让款应予退还。
  六、双方均为自愿达成此转让协议,双方均不得反悔。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即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9
  合同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购买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的房屋为xxxxx(单位)集资楼【号楼】【单元】【层】【房】。该房屋用途为生活用房,属于砖混结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甲方与乙方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元,总金额为整(: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按甲方要求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付款。但必须于集资楼竣工前交清所有房款和附属工程款。
  2、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按《xxxx(单位)集资房交款通知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并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房屋装修承诺书、按揭人员承诺书,同时由甲方提供物业管理相关材料。
  第六条房产保证
  甲方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产权登记
  甲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所需相关手续、讫税由乙方承担。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还款的人员,在还清所有贷款及本息后由甲方给予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其相关手续费用及讫税由乙方自付。
  第八条乙方的房屋仅作生活住房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第九条本合同第二条所列建筑面积为施工图面积。房屋单价为概算预售价,实际房屋单价以竣工验收后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为准。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附件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其余部分手写无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肆页,且每页页首加盖有同仁县旅游局公章,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的情况如下:
  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二0一一年十一月日
  附:合同附件壹
  xxxx(单位)房屋购买合同附件壹
  xxxx(单位)住宅楼集资户承诺书
  我自愿集资xxxx(单位)住宅楼面积为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为保证xxx(单位)住宅楼工程健康有序进行,我自愿承诺无条件执行以下条款:
  1、按时交纳房屋集资款。
  2、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3、按时交纳水费。
  4、按时交纳电费。
  5、按时交纳采暖费。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住户应承担的其他有关费用。
  7、如本人未能按有关规定交清房屋集资款,甲方有权取消我的集资权,可以将我的集资房拍卖或转让给第三方。
  8、如本人未能按有关规定交清以上(26)任何一项费用,xxxx(单位)有权终止或停止本人享受其它各项已交清费用的使用权。
  9、如本人需转让房屋,必须由本人书面形式通知xxxx(单位),续签或改签有关协议,否则xxxx(单位)有权终止该房屋享受以上前25的使用权,因此造成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本人全权承担。
  10、以上各款均为本人知情且自愿的情况下所做的承诺。
  特此承诺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时间:20xx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10
  甲方:黄x岳,男,生于19xx年12月1日,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路,身份证号:5x52x,电话:1389x32。
  乙方:文x,女,生于19xx年9月19日,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镇x村九组37号,身份证号:5x524x,电话:x89。
  20xx年11月28日,甲方购买在xx县民生路一街二幢住房一套,层向三楼左,面积平方米。现因资金紧缺,急需出卖房屋,按原购价贰拾柒万壹仟零捌拾元(小写:元)出让给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要约和承诺过程,中自愿达成如下购房协议:
  一、房屋范围:座落于xx镇民生路第一街二幢三楼,东为自有墙;南为自有墙;西为自有墙;北为自有墙。另包括门窗厨具、水、电、气设施与电器等和装修设施全部在内。
  二、房屋价款:以售价每平米按2160元,房款共元,由乙方在20xx年5月30日前将全部付清甲方房款,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三、产权证照: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并于20xx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毕,税费由乙方承担,否则,视为违约。
  四、房屋交付:甲方于20xx年5月30日将其房屋及其所有设施设备交付乙方所有。
  五、变更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解除,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解除。如对本协议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也可申请调解和起诉,不能用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六、违约责任:违约金定为10万元,任何一方擅自违约承担违约金外,并赔偿对方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七、生效方式: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致共识,立此协议。
  甲方:乙方:
  房屋购买合同1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所售房屋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等基本情况
  1、甲方所售房屋所在地:。
  2、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
  3、甲方所售房屋结构、层次为:。
  二、房屋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价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付给甲方房屋总价的首付款共(人民币)拾万元整。其中,拾万元整于20年月日付给甲方,另外拾万元整于20年月日之前必须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除首付款,剩余拾万元整于20年月日之前付给甲方。
  四、房屋交付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以乙方(黄小华)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房屋证件,保证在乙方付完剩余款之前(20年10月之前)必须办理完毕。
  2、甲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逾期未办理完相关证件或房屋逾期不能交付的,乙方可以自动延长剩余的付款时间,直到甲方妥善办理完相关房屋证件为止。
  五、双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乙方已付的房款中扣出元作为违约金,剩余的房款如数还给乙方。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支付房价的违约金。
  六、其他
  1、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必须要履行承诺,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随意违背或更改合同内容,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12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
  电话:住址: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
  电话:住址:
  甲、乙双方及配偶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的购房权转让事宜,签定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房屋性质:
  本房屋是由开发建设、甲方单位组织团购的商品房,尚在筹建阶段。
  二、转让金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将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所附带的车位、车库等附属设施)购房指标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分两次支付,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购房指标转让费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剩余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在与房产出让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承诺其拥有一个购买一套住房的购房指标及其出让行为合法有效,甲方将购房指标转让给乙方后,不得将该购房指标再行转让他人。
  2、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及时将有关购房信息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了解和掌握。甲方接到有关购房的各类通知或者要求后(如交款通知、领取文件、钥匙等),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乙方。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及时按照甲方单位及开发商的要求支付相应的购房款及申请办理房屋的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协助乙方在办理该房屋产权证前办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名称变更手续,但甲方不承担相关手续费;除购房指标转让费、购房款、房屋配套费、税费及更名、过户手续等所有相关费用外,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其它费用。
  4、甲方应当全力配合乙方办理该房产过户的一切相关手续。
  5、当房屋建成并交房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两日内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
  6、甲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办理该房屋产权相关的抵押贷款。
  7、开发商向甲方交付房屋当日,甲方应立即告知乙方,并及时同乙方办理房屋交割手续。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购房指标转让费,及时按甲方单位或者开发商的要求支付购房款、房屋配套费、税费及更名、过户手续等所有相关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因该房屋所取得或享有的各项优惠福利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的赠送和增加,房屋相关税费的减免)均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借此要求乙方再行补偿。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书的更名、过户,乙方有权将房屋认购指标或者房屋转让给第三方,甲方不得干预及索取其他费用。
  4、房屋价款以甲方单位公布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金额为准,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5、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已充分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该房屋的偿付能力承诺在双方还未完成对该房屋的产权交割之前不会中途退出该协议。
  6、在乙方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乙方不得使用署有甲方姓名的任何证件用于其他用途。
  7、甲方向乙方交割房屋后,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等与房屋使用相关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房屋买卖合同更名和产权过户:
  1、甲方尽力配合乙方变更购房合同买方名字为乙方的名字。
  2、若不能以第1项方式进行时,则以甲方名义与房子销售方签订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证,乙方应负责支付所产生的费用、税费等。
  3、若不能以第1项方式进行时,该房屋的购房款和税款以及乙方要办理银行按揭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义上的付款,真正的付款人实为乙方,因购买房屋而开具的收据发票以及其他材料甲方应交给乙方保管。
  4、乙方为房子的实际产权人,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押、转让该房,该房也不因为甲方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任何行为受到查封、变卖等。
  5、甲方尽可能配合乙方在办理房产证时办成乙方的房产证,如办为甲方的房产证,甲方应积极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6、在房屋未过户期间,甲方将房产证交给乙方保管。
  7、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若不协助乙方办理房屋登记、备案、交款、交房、过户等手续或又将购房指标再行转让他人,或者由于甲方工作调动而使购房指标取消,导致乙方未能购买该房屋的,视甲方违约,甲方除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房屋指标转让费、购房款、房屋配套费及更名、过户手续等所有相关费用外,还要按房屋购买价与届时市场价差额计付乙方损失并向乙方双倍返还购房指标转让费。
  2、在房屋选房、更名、过户等过程中,由于乙方不能按时交清房款及手续费等,造成房屋不能顺利选购、更名、过户,甲方不承担责任,且不退还购房指标转让费。购房款及其它已支付款项返还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一周内返还乙方;
  3、若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单位及开发商因素导致房屋停建,则甲方应在一周内退回乙方购房指标转让费。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其它款项,甲方单位或者开发商返还甲方后,甲方应在一周内返还乙方,甲方向乙方承担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其它款项连带清偿责任。
  4、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团购房最终未能交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取代甲方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其他
  1、签订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甲方还向乙方提供工作证和结婚证的复印件、购房指标证明原件和团购文件等,届时乙方出具相关收据给甲方。双方均不得将以上证件和提供给第三方。
  2、由于目前该房屋所属小区具体房价不明确,甲、乙双方均达成合意,双方均不得以日后价格波动为由要求对方重新确定购房指标转让费价格。
  3、本协议签订时,已经过双方配偶及成年子女同意。
  4、本协议不得公开。
  八、未尽事宜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该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共五页,壹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见证方留存壹份,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13
  卖房人:
  身份证号码:
  详细住所: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详细住所: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相关事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买受人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名称:
  2、房产地点:
  3、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4、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5、出售范围:住宅房屋一栋,属结构,层高为层,建筑面积共平方米;附属庭院一处,面积平方米;附属构筑物,面积平方米;附属场地平方米;附属围墙、水、电等配套设施、设备;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基于房屋产生的相关权益。上述内容以下统称“本房产”。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本房产采用整体一次性计价方式,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房产总价人民币元整。
  2、分期付款,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买受人分期向出卖人支付房产价款,第一期为年月日前支付人民币元,第二期为年月日前支付人民币元,第三期为年月日前支付人民币元。
  3、预交定金,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履约定金人民币万元;买受人支付定金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房产价款人民币元(定金可充作房款);如出卖人违约,按定金双倍赔偿给买受人;如买受人违约,定金不退。
  3、预留尾款,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房产价款人民币元;剩余尾款人民币元于房屋交付之日付清(或房屋产权完成登记之日付清)。
  4、其他方式,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的房款时,应出具收款收据。
  第四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付款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15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
  3、其他方式,
  第五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本合同约定的房产交付买受人使用。
  第六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本房产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般不少于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1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
  第七条房产交接
  1、出卖人应在本房产交付前腾空房屋,并缴清已产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
  2、出卖人应在本房产交付前将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3、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出卖人应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4、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房产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交付房屋钥匙,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验收时发现房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出售范围,以及存在其他有碍买受人接收使用本房产的情形,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八条收益与风险
  1、本房产交付之日起,其所有收益(含征地拆迁补偿等)均归买受人享有,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偿任何费用。
  2、本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九条权属纠纷排除
  出卖人应保证本房产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本房产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房产质量责任
  1、出卖人应保证本房产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并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
  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
  2、房产交付之日前存在的质量问题,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因出卖人原因造成本房产损坏或出卖人发现质量问题不向买受人告知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质量问题影响房屋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房产总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本房产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积极协助买受人办理本房产的过户手续。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一般10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磋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2、合同附件:本房产相关有效证件、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含见证人员)。
  出卖人(签名、按指模):
  xx年xx月xx日
  买受人(签名、按指模):
  xx年xx月xx日
  见证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房屋购买合同14
  合同编号:73017
  买方(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区路号栋单元号。
  2。2。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楼层,用途。
  3。3。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计房价拾万千百拾元整。
  4。二、乙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三、房屋四界:东:西:南:北: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后,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计元的定金或元的预付款,其余,计元价款则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存,代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将房屋腾空并连同该房屋有关图纸、资料、房屋钥匙等交给甲方后,甲、乙双方同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由乙方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领取售房余款。
  五、甲、乙双方互相监督,不得隐瞒买卖成交价额。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税费按规定各自交纳。
  六、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并由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双方均不得违约。如甲签章违约,乙方不退还定金;乙方违约,则双倍退还甲方定金;违约方还应承担产权转回已缴和应缴纳的税费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卖给甲方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进行交易的,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时,乙方应当同意,并如数退还甲方定金。
  八、其他决定事项:
  1。
  2。
  3。
  4。
  九、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存份,乙方执存份,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存份。
  十、买卖双方情况
  买方
  姓名(签章):
  现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
  登记人:
  共有人:
  代理人:
  卖方
  登记人:
  共有人:
  代理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定时间:
  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1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的房屋出售给乙方,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241。41m2,(安房权证县房临字第0000020909号),土地面积为2131。25m2,(国用()第006891号)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本宗房屋及土地总价格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二、甲方保证本宗房屋及土地系甲方合法的个人私有财产,并已取得房管局、国土局的一切合法手续。
  三、甲方保证本宗房屋及土地与其它单位和个人无任何经济及其它法律问题纠纷,如今发生一切纠纷概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房屋及土地的过户手续。。
  五、本合同一经签字,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和终止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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