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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10月14日 赤雷榭投稿
  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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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货物运输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货物运输合同1
  甲方:
  常住地址:
  乙方:
  常住地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情况,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地点:县。
  二、工程内容:土石矿运输
  三、工程承包方式:乙方提供车辆运输。运距平均17公里之内。
  四、运输价格:甲方以每吨元结算给乙方。
  五、合同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日。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应办的各项事情。批文。税收等手续。
  2、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时间,为乙方提供食住场所,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负责处理施工场所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果木等保护工作及路政。。运管等工作事宜。(施工道路上超载及一般违章由甲方负责,若车辆因此被扣车超过24小时,甲方补偿乙方每天三百元人民币。不包含赃车。或之前有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如车辆在本工程运输过程被政府部门没收,双方协商按市场价格由甲方赔偿给乙方(不包含赃车。或之前有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
  4、协调与其他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及当地村民百姓的关系(保障道路畅通,专人修路。)
  5、甲方保证乙方每天有充足的货量运输,保证每天至少有四车的货量,不能满足乙方运输货量时,甲方按一天四车补足乙方工程款。
  6、因甲方工程款不按时支付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运输,甲方除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项外应承担乙方的误工费,每台车叁百人民币日,(甲方有特殊原因而停工,必须事先以书面通知乙方,并需经得乙方同意为准)。甲方超过7天不支付运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讨所欠运费和误工费。并索求两万元的合同违约赔偿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同意在年月日晚上10点前。台20方以上车厢长不超过6点3米工程车,人员,按甲方要求到达指定施工场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乙方车辆超过规定进场时间3天及以上,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以后根据工程量需要再增加,服从甲方安排,听从指挥。
  2、乙方车辆工作暂定每天时间在12小时内(从早上6点至下午6点可以进山。)出山时间不限制。乙方在可以开工的时间内必须全力进行运输作业不得怠工,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进山运输情况下必须进山运输。在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必须马上通知甲方。
  3、乙方同意首批不少以台20方以上车厢长不超过6点3米工程车进场,时间为年月日晚12点前。首批车辆前3天作为磨合工作协调熟识路况测试。达到甲方承诺情况下乙方同意于3天后开始分批调配车辆到达,并按约定时间全部到齐。如乙方不能按时把车辆到场必须赔偿给甲方五千员人民币误工费。如测试情况不达到甲方承诺的乙方有权停止施工车辆离场。
  4、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协助甲方处理好,由于施工而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边建设单位(住户)的关系。
  5、承担工程中本身的生产安全责任,并为车辆购买保险。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有关事故和生命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6、如乙方中途无故停工或不能完成甲方的运力要求,或不依照工作安排。甲方有权找其他车队进场施工。并拒付前工程款及赔偿给甲方两万元的误工费。
  七、安全措施:
  安全施工与检查,乙方必须遵守工程建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八、工程款结算:凭过磅票据,以吨数结算。
  九、付款方式:
  乙方首批车辆台按期到达后,开工前由甲方借支人民币15000员给乙方作为生活经费,一周后在运费中扣除。
  结算方式为一周一结,每天收工后乙方把运输单以及加油单交由甲方,甲方开具收据证明。每周星期一下午5点前结算前一星期的运费。第2周开始乙方从运费中扣出人民币两万员作为误工费合同保证金
  十、甲方如继续需车辆运输的话,在同等的条件下先优先照顾乙方车队。
  十一、乙方必须能证明本身拥有车辆产权不小于两辆,本合同乙方不接受非车的签注。一旦发现乙方非车辆产权所有者视为违约,本合同马上自动终止。
  十二、任何因为天气原因,道路维修,车辆故障维修保养,安全检查,政策变动等甲乙双方非人为原因做成停工,由双方自行承担风险,双方不承担对方的工补偿责任。
  十三、以上协议均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商定,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协商解决,本协议甲乙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在双方不能处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当地有关司法部门解决。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货物运输合同2
  托运人(甲方):
  承运人(乙方):
  依照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危险货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数量
  1、货物名称:以运单上货物名称为准
  2、数量:以装货磅单为准
  第二条货物起运及到达地点
  1、货物起运地:
  地址:
  2、货物到达地点:
  地址:
  第三条:货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期限
  1、货物承运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2、货物到达期限:双方约定合理运输时间。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质量要求
  运输方式:符合交通部文件规定的危险品货物运输汽车。
  2、运输质量要求:
  I、危险品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危险品专用车辆需安装GPS定位装置。
  、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V、在承运甲方货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
  从业资格证,并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五条甲方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不符合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放空车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与乙方无关。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提供运单。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3、乙方按照运单要求填写规范。
  第七条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元趟次计算,重按照甲方装货承运(以不超载为限)。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甲方收货人时,应要求收货人在运单凭证上签字,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运单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运单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后开票结算。
  第八条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自行承担因其违反国家及地方道路交通法规及运输车辆管理法规等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并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2、乙方承担因运输问题导致甲方的损失。
  3、合同中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3
  甲方:
  乙方:
  一、货物运输
  货物名称:
  货物重量:吨
  运输起始地:
  目的地:
  目的地联系人:
  电话:
  运输到达时限:预计年月日前到达目的地,共计天
  运输价格:承运方完满完成本次运输任务后,由委托方支付运输费用(货到付款)共计元(人民币)给承运方。
  二、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确认货物内容、数量、重量及运输要求;
  2、负责货物安全、完好将上述货物运至目的地,且对方收妥,对货物无异议;
  3、承运方在运输途中要确保货物安全,精心保管货物,如因承运方车辆证件不全、事故、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均由承运方负责按价赔偿;
  4、承运方向委托方提供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并保证证件真实有效;
  5、运输过程中一切费用由承运方自行承担(含任何原因的罚款);
  三、其他事项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委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起法律效力;执行完毕自动终止。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货物运输合同4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此条款如下:
  一、期限
  为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
  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日期: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5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吊车货车运输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年月日,有效期限为。
  第二条合同价格及结算方式
  乙方将7台房车全部运至目的地,甲方一次性付款给乙方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第三条运输车辆的要求及运输路线
  乙方向甲方提供吊车一台;货车和挂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至指定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将2台10m5m3。2m;2台12m5m3。2m;1台14m5m3。2m;1台15m5m3。2m;1台7m7m3。2m;合计7台房车,安全的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确保运输车辆手续合法,证件齐全,车容整洁。
  3、乙方按甲方的指令将货物运载到工地现场,如有工作冲突;比如;路政;城管;交警均由甲方及时联系,由甲方出面协调处理,乙方不得与其发生争执。乙方负责房车的装车、卸车。
  第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6
  甲方:
  乙方:
  双方就进口货物的运输预约保险拟定各条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范围
  甲方从国外进口全部货物,不论运输方式,凡贸易条件规定由买方办理保险的,都属于本合同范围之内。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乙方对上述保险范围内的货物,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在发生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损失时,均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货物的到岸价格(CIF)即货价加运费加保险费为准(运费可用实际运费,亦可由双方协定一个平均运费率计算)。
  三、保险险别和费率
  各种货物需要投保的险别由甲方选定并在投保单中填明。乙方根据不同的险别规定不同的费率。现暂定如下:
  四、保险责任
  各种险别的责任范围,按照所属乙方制定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航空运输一切险条款”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五、投保手续
  甲方一经掌握货物发运情况,即应向乙方寄送起运通知书,办理投保。通知书一式五份,由保险公司签认后,退回一份。如不办理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乙方不予理赔。
  六、保险费
  乙方按照甲方寄送的起运通知书照前列相应的费率逐笔计收保费,甲方应及时付费。
  七、索赔手续和期限
  本合同所保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乙方应按制定的“关于海运进口保险货物残损检验的赔款给付方法”和“进口货物施救整理费用支付方法”迅速处理。甲方应尽力采取防止货物扩大受损的措施,对已遭受损失的货物必须积极抢救,尽量减少货物的损失。向乙方办理索赔的有效期限,以保险货物卸离海港之日起满一年终止。如有特殊需要可向乙方提出延长索赔期。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7
  托运方: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承运方: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一、
  货物名称包装式样件数每件体积(立重量(公斤)托运总吨位
  方米)长阔
  宽每件最重件实重吨车辆吨
  二、需要车辆数:车辆;需要车种:。
  三、起运地:;到达地:。
  四、发货单位:;收货单位:。
  五、运到日期:托运日起天内。
  六、委托注意事项:
  1雨天不运;
  2非危险品;
  3有自备机具装车;
  4有自备机具卸车;
  5发货单位星期休息;
  6收货单位星期休息。
  七、运输距离:公里;运费人民币(大写):。
  八、违约责任:不按运输托运单规定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由承运单位酌情赔偿损失;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方未按托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货物,应偿付承运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因此造成其他货物和运输工具损坏,造成人身伤亡,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方(盖章):承运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
  结算单据等四张(略)
  货物运输合同8
  甲方(托运方)XXXXXXXXXXXXXX
  联系人: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人手机:XXXXXXXXXXXXXXXX
  联系人电话(传真):XXXXXXXX
  乙方(承运方)XXXXXXXXXXXXXX
  联系人: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人手机:XXXXXXXXXXXXXXXX
  联系人电话(传真):XXXXXXXX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货物委托乙方承运有关事宜。经过友好、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行单次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甲方义务
  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XXXXXXXXXX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XXXXXXXXXX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XXXXXXXXXX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
  2。及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
  七、结算方式:发货后付款(现付)货到后付款(提付)
  凭签收回单付款(凭签收回单付款每天结算一次)
  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或XXXXXXXXXX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5、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的货款,乙方保证在收到货款后,一星期内交付给甲方发生的银行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单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的货款,乙方保证在收到货款后,一星期内交付给甲方发生的银行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不得夹带、匿藏危险物品和禁运物品。因夹带、匿藏危险和禁运物品被查处,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对包装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承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重新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自接收甲方货物后,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将货物送达到甲方指定的送达地。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特殊情况(交通事故、道路封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
  5、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XXXXXXXXXX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XXXXXXXX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XXXXXXXXXX法院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3。本协议有效时间XXXXXXXXXX年XXXXXXXXXX月XXXXXXXXXX日起至XXXXXXXXXX年XXXXXXXXXX月XXXXXXXXXX日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名称(盖章):XXXXXXXXXX乙方名称(盖章):XXXXXXXXXX
  甲方地址:XXXXXXXXXX乙方地址:XXXXXXXXXX
  外币账号:XXXXXXXXXX外币账号:XXXXXXXXXX
  人民币账号:XXXXXXXXXX人民币账号:XXXXXXXXXX
  X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货物运输合同9
  甲方(托运人):
  地址:
  乙方(承运人):
  地址:
  为确保甲方的货物能安全、快捷、准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目的地。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并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包括:货物品种、数量、体积、重量、提货时间、到货时间要求以及收货人、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
  2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
  3甲方提供货物运输途中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货物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
  4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发货仓库提货,并及时将货物送到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单位;
  2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须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导致铁路出现停装、限装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铁路部门的证明材料;
  5甲方的货物在发货仓库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安全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6乙方须书面委托1至两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具体操作方式
  1甲方在货物发运前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
  2乙方收到指令后根据指令要求安排车辆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提货、中转,并安排和办理车皮发货等一切相关手续;
  3乙方持《产品送货单》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办理货物签收手续;
  4乙方整理签收后的《产品送货单》到甲方办理运费结算手续。
  四、铁路货运事故的处理及保险
  1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保险索赔具体事宜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一切货损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2铁路运输保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运费结算时乙方必须对运输途中造成的短少、货损等一切在途损失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4对于重大事故(如整车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在定损后周内以现金的方式赔付。
  五、运输费用的结算
  1乙方凭收货方签收的《产品送货单》,按合同的铁路运输价格表向甲方申报结算运费;
  2乙方按甲方核实后的费用开具正式发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据发票及验货记录原件及时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费用。
  六、违约保证金的收取及违约责任
  1在合同签订后的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元保证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不予返还保证金;
  3双方将《运输管理考核办法》作为本协议附件。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3如合同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铁路运输法院裁决。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0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年月年月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运输,具体货物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运输费用为: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开具全额运输费用之日起一月内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六、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给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购进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以实际重量、里程计算运费。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货物运输合同11
  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九条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15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15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项处理:
  (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2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有货物委托乙方承运:
  货物名称货物数量(吨)运价包括甲方单子费(元吨、件):
  起运港口到达港口起航资费:元
  二、交接方式:采用第()种方式:
  (1)货物上船后,甲方封舱盖印,并派人跟船看管货物,货到卸货港由甲方验收,如印记短少,每少一印罚乙方五佰圆,如印记不短少,货物质量、数量均与乙方无关。
  (2)乙方负责磅(件)交,货物损耗为,如超损部分,乙方按货物的成本价格每吨元赔偿给甲方。
  三、装卸时间:船(货)到达甲方指定码头报港之日起,甲方在天装齐,天卸完(下雨时间、节假、双休日、机械故障除外),如超期,甲方按每天每吨元付给乙方延期费。
  四、装卸转港:双方协商解决(10公里内乙方不计转港费)。
  五、结算运费方式:采用第()种方式:
  (1)货物上船后,乙方确保货物的安全无损,卸至一半时,凭全额水运发票,甲方一次性付清运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卸货,造成损失甲方承担。
  (2)货物上船后,乙方确保货物的安全无损,卸货返航时,甲方付返航费元,船回来或人回来后,在天内凭全额水运发票一次付清运费,否则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船在抵达卸货码头途中,如:航道水浅、桥矮,致使船舶无法航行等不可抗力因素时,由此造成的。起驳费用及损失由方承担。
  七、合同签字后,如:甲方无货物装船,或乙方无船装货的情况下违约,均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特约事项:
  九、违反合同的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十、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法院管辖。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或见证机关)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签字之日起至货款付清止自行解除。
  甲方单位名称:乙方单位名称:见证单位:
  甲方经办人签字:乙方经办人签字:见证人签字:
  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见证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3
  序言
  (年月日订于)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
  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十二条
  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的确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的确切性质。
  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
  第二十三条
  1如果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
  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第二十四条
  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情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
  第二十五条
  1如果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
  2但赔偿不可超过:
  (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1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
  2不论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
  第二十七条
  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
  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按照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用的兑换率来换算。
  第二十八条
  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故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的本章的规定。
  2如果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服务的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用。再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无权就其个人责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索赔和诉讼
  第三十条
  1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
  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
  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二十一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
  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
  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条
  1本公约中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点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或者经手订立合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或
  (b)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指定的交货地点。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诉。
  2关于本条第1款所述索赔,如已向根据该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诉讼或此类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项索赔作出判决,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不能执行,否则相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诉讼。
  3如果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诉讼,由一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决在该国已经生效而可以执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缔约国办妥所需手续,该判决也可以在该缔约国执行。所需手续不应涉及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
  4本条第3款规定适用于审理后的判决、缺席判决和法院裁定所确认的和解,但不适用于临时判决或使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原告赔偿诉讼费用以外的损失的决定。
  5对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不应向在缔约国之一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缔约国国民要求费用担保。
  第三十二条
  1按照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其时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相等同时,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期
  限开始起算的时间是:
  (a)如货物系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自交货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灭失,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或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在运输合同订立后满期三个月时起算。
  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2时效期限因提出书面索赔而中止,直至承运人以书面通知拒绝索赔并将所附单据退回之日为止。如索赔的一部分已承认,则时效期限仅应对有争议部分的索赔恢复计算。收到索赔或答复和退回单据的举证应由援引这些事实的当事人负责。时效期限的计算不应被具有同一标的的进一步主张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规定外,时效期限的延长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决定。该法律也应制约新的诉讼权利的产生。
  4时效已过的诉讼权利不可以通过反索赔或抵销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条
  运输合同可以包含给予仲裁庭管辖权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规定仲裁庭应适用本公约。
  第六章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如受单一合同所制约的运输是由连续公路承运人履行,则其每一承运人为全部营运负责。鉴于其接受货物和运单,第二承运人和每个连续承运人即成为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条
  1从前一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承运人应给前一承运人载有日期和签字的收据,他应在第二份运单上登记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适用,他应在第二份运单和收据上列入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的那种保留。
  2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连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
  第三十七条
  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
  (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
  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
  第三十九条
  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
  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
  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
  第七章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
  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八章最终条款
  第四十二条
  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3本公约于年月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
  4本公约须经批准。
  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四十三条
  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
  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
  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
  第四十五条
  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条
  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
  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七条
  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
  第四十八条
  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
  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条
  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2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
  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五十条
  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
  (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
  (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
  (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
  (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年月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年月日订于。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议定书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
  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
  2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
  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货物运输合同14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运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此运输协议,现就如下事项进行约定,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接公路货物运输,乙方须安全、准时、完整地将承运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交给定收件人。
  二、甲方应提前六个小时向乙方提出用车计划,乙方应在指定的时间将适合吨位或方位的车辆派发指定地点装货,乙方安排装货的车辆应符合装载要求,货箱应保持清洁,装载后要求装载牢固,遮盖严密。
  三、委托运输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目的地、收货单位(或个人),以甲方开出的产品出库单及运输协议为依据,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乙方在确认货物包装完好无损,件数准确无误的前提下签字。
  四、运费支付方式:现付()货到付款()月结、()。
  五、违约责任:
  a)甲方委托乙方购买货物保险,保险率为3、在运输途中如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火灾等),乙方应根据甲方实际的投保金额做出赔偿,甲方仅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b)货物到达目的。地如出现丢失、淋湿、及其损坏等情况应在确认后由送货驾驶员签字认可,甲方将此确认货运问题单传真给乙方,乙方应赔偿。
  c)乙方承运货物必须准时到达目的地,并送货上门,如果货运期延误3天以上(从乙方收装货物时间算起),而导致甲方收货方退货及索赔,其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d)货物到达目的地,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将甲方货物送到收货方,不得以其它原因暂扣所承运的货物。若暂扣所承运的货物,导致甲方收货方延误收货而索赔,则乙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经双方友好协议特定运费如下:至按元件、至按元件。(此处填地名)
  七、乙方至到达时间为天、特殊情况除外(按出库单日期为准)
  八、甲方必须出具有效的出货证明、送货单等给乙方(法律规范内)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公路货物运输中产生的纠纷,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后可直接向签订地人民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签约地:
  签约时间: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5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XXX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长期合作的愿望,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货物运输及委托安装有关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负责运输及安装甲方销。CoM售给用户的指定货物,主要指家具、电器及相关配件并不限于以上货物。
  第二条起、止运输地点及安装地点
  起运地点为甲方仓库或门店,运输目的地由甲方明确指定,乙方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负责货物的装载、运输、卸货及安装。
  第三条委托费用
  1、经甲、乙双方议定,甲方须支付的费用为所运货物销售价的
  。运输所产生的燃油费、人工费、过路费、车辆维修费、保险费等一切运输及安装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2、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关运输及人工工资方面的政策性调整或价格调整,该费用不做调整。
  第四条双方约定
  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时应把货物的名称、规格、件数、以及收货人(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清楚的告知乙方。
  2、每次运输甲方于起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派出足够运输工具,准时装运,按时将货物送交收货方。运输车次由乙方统一安排,合理调度车辆,不得无故停止运输。甲方有紧急运输需要时,乙方设法当日派车启运。
  3、乙方派出的车辆须各项证照齐全、手续完备,驾驶人员具有驾驶证及相应的运输驾驶经验,以确保甲方货物运输途中的安全。
  4、乙方保证装载甲方产品出库前,按照甲方相关要求,以防雨布覆盖妥当,避免运输途中被雨淋或遭受其他污染。
  5、乙方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严格遵守商业机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6、若因天气或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运输无法作业时,运输时间以实际情况顺延。
  第五条货物交接
  1、派出现场人员(或驾驶员)在甲方交运单据上签名或盖章,即表示甲方委托交运的货物点收完毕,乙方须负责按甲方单据上所载内容,于双方约定期限内送达甲方指定目的地。
  2、如乙方运输人为延误,造成收货人损失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将货物运达目的地时,应要求收货人出具甲方约定的收货证件,并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4、收货人在交运单据上签注异常事项或短少数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签注次日将相关资料即刻送交告知甲方处置。
  5、货物送达目的地,若收货方因故无法收货时,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并依甲方指示处理。
  6、乙方须在货物送至目的地,收货人签收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甲方回执联或其他收货单证送交甲方,以便甲方结算。
  第六条运输安全
  1、乙方对承运物品应负责安全送达目的地,运送途中如发生短少、盗窃、污染、损毁或侵占等,属乙方责任,乙方均应按甲方成本价赔偿甲方的损失。
  2、运送途中如因意外事故而造成对第三者的民事、刑事责任时,均应由乙方负责。
  3、车辆运输途中如发生车辆等交通事故,所造成甲方货物
  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成本价赔偿甲方。
  第七条安装规定
  1、货物在甲方装卸时由甲方负责,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后,由乙负责安装,安装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安装经验,保证安装符合甲方有关标准及使用户满意,由甲方用户签收确认表示到货及安装完成。
  2、甲方可监督乙方安装人员作业,确保安装质量。
  第八条代收款
  第八条付款方式
  1、运费定期结算,每月日双方对帐确认后,以现金、银行汇票、转帐支票或电汇等形式支付。
  2、乙方如有应罚扣或赔偿款时,甲方可从应付运费中直接抵扣。
  第九条其它
  1、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规定执行。
  2、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
  第十条合约期限
  自2xxx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双方须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则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签订。在合同终止后如双方仍须合同,该合同可续签。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有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发生诉讼纠纷时,可向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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