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 推荐度: 地区货物买卖合同 推荐度: 民间货物买卖合同 推荐度: 标准货物买卖合同 推荐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货物买卖合同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货物买卖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货物买卖合同1 甲方: 乙方: 根据物资招投标结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总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金额 1。合同总价为(元)。 2。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可另附表) 第二条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国标执行,无国标时按行标执行,并满足甲方特殊要求。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满足多次装卸、搬运及长途运输要求;具备防潮、防震、防损功能;标记清楚详实;包装物无回收要求。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或按甲方要求。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乙方自行安排并承担相关装卸费用。 4。与买卖相关的单证转移:随货同行。 第五条到货验收: 到货进行初步验收,需抽样送检物资待送检合格视为验收;特殊需逐一检测物资需全部检测合格视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结算方式:银行汇款 2。结算期限:到货验收入库一个月内,提供合格发票,付款90,留质保金10。 第七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7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其它: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附加条款: 1。所供物资必须全程质保,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免费给予调换。 2。调换产品同样适用上款的约定。 第十三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来往函件,以合同规定的地址邮寄或以传真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2 法务与资产管理部20xx年第1期案例分析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验收及违约条款》,共由五部分组成: 一、案例背景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三、法院裁判 四、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20xx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xx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 2、为何买方主张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 五、风险警示 1、明确验收期限,举一反三示例; 2、应约定适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各项权利行使时间; 4、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常用期限归纳整理。 一、案例背景 20xx年7月23日中船重工鹏力(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卖方)与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 第一条:合同总金额424650元; 第二条:卖方应在20xx年8月5日前交付货物至攀枝花学院项目现场; 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 第五条:若延迟交货,一天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七条:本产品将应用于买方生产的变压器或其他电力设备产品,最终验收地点在用户现场,以用户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附则第五条:质量保证期约定为验收合格2年; 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一项: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额或当批订单总额1天的违约金。卖方在接到买方所索赔通知后7日内将违约金汇付买方或者由买方在卖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核减;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五项: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中船公司分别于20xx年8月9日将光伏汇流箱49台,于20xx年8月30日直流配电柜2台和交流配电柜17台送至四川攀枝花市。自货物交付后至本案起诉时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20xx年10月9日中船公司开具金额总计424650元的发票,并交付中电公司。 中电公司以没有验收未到付款期限为由迟迟未支付任何货款,并 要求追究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20xx年9月中船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中电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 1、中电公司未组织验收,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2、中船公司逾期交货,是否直接在货款中扣除违约金? 三、法院裁判结果 20xx年9月9日,法院下发判决书,判决如下: 1、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电公司应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xx年8月31日开始计算,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由中电公司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受理。 四、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20xx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xx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违约金自20xx年8月31日期计算? 案件中货到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也不能确定何时验收,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验收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中船公司20xx年8月30日交货完毕,期间未提质量异议,20xx年8月30日视为验收完毕。根据合同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故法院判决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违约金自20xx年8月31日开始计算。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1 年内支付;质保金支付时间为20xx年8月31日前。 涉案法条:《合同法》第158条:20xx年第1期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2、为何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中电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在从货款中直接扣减,但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的,应当提起反诉,本案中电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诉,则本案不予处理。 涉案法条《买卖合同解释》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五、风险警示 1、付款节点中明确验收期限 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验收期,法律默认2年后视为 货物买卖合同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路号111室。 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某某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北村32号。 负责人:某某,经理。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某某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直接予以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某某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高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一、该判决对被告的辩称,存在遗漏和曲解。 该判决称“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某某分公司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而某某分公司真实意思是,对原告起诉的与其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是存在的,但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据以证明的相关证据存在异议的,且原告起诉的证据是非常不足的。该判决称“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称:要求某某公司与原告协商解决”,众所周知要求调解不属相对人抗辩,将被告要求调解作为辩称内容显然文不对题,更非被告的真实辩称意思表示。而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的真实辩称意见则与某某分公司以上真实辩称意见相同。可是,该判决却断章取义,未将被告的真实答辩意见记入笔录,导致了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从而作出了完全倾斜于原告和绝对不利于被告的裁决。显有失公平。 二、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该判决对原告诉请的返还本金1987196。54元予以认定,但原告称该款项是某某承揽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拖欠的款项,该事实在该判决书中并无阐述,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购房款是现金还是欠款,以及支付或欠款时间、金额的来源是该案的基本内容,但该判决均未查明并列入判决书,显而易见本案的事实是不清的。 (二)该判决认定某某东龙房产与被告之间已结算完毕,不欠其工程款为解除合同的前题。可事实是,结算并未办理完毕,且房屋买卖合同既然合法有效,解除合同与第三人结算款项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另:该判决认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殊不知本案被告有二,是哪个被告亦同意?该判决认定的事实显含糊其辞。 (三)该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一份收条和房屋转让清单两份证据。并且,判决书未载明本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和法院认证过程的事实。上诉人不得不对本案庭审程序是否合法产生了质疑。 上诉人认为,未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该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便合同无效,也只须返还购房价款,至于双方存在的经济损失必须有经济损失的客观存在,且对损失的承担应当按照过错责任由双方分担。本案原告既未向法院提供购房款是向银行货款的事实依据,该判决也未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更没有按过错责任分担所谓的经济损失。 尤其是,该判决支持原告返还购房款是1987197。54元,并支持赔偿自20xx年11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4日止的利息,按本金3698770。80元计算。上诉人认为,该判决,既未对所谓本金的数额和来源予以查实确认,且对20xx年9月14日三年多以前已经了结超过诉讼时效的钱款的利息在该判决中再作认定。显而易见,该判决显失公平。 四、该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案情复杂,不但涉及承揽工程款项的结算,涉及房屋的抵押,还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且诉讼标的也较大。显不属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故本判决采用独任审判在程序上也是错误的。同时,该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原审被告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那么,法院应当主持调解,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调解成立或调解不成的原因和过程,为何不是调解结案而是直接判决呢?对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当事人有调解要求而法院不调解,那么显见法院有强行判决之嫌。故上诉人认为,对本案的审判,原审法院存在程序上的违法也是明显的。 综上所述,本案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严重问题。为此,望贵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4 买方:(下称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卖方:(下称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2。计量单位和方法:。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第五条验收: 1。验收时间:。 2。验收方式: (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检验机构按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总价:(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货款的支付方式:;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3。预付货款:(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它:。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相关的合同范本 楼房买卖合同软件买卖合同二手车辆买卖合同 车位车库买卖合同钢材买卖合同木材买卖合同 第十二条附加条款: 1。。 2。。 3。。 第十三条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以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等单位。 甲方:乙方: 货物买卖合同5 合同号: 日期: 地点: 买方:卖方: 地址:地址: 电报:电报: 电传:电传: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给方必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在cif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计。该信用证在中国银行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立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g。在cif条款下: 全套按发票金额110投保的保险单。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金额为。 (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四十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名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须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5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5)在cfr条款下: 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在目的港卸货和内陆运输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配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款(1)中规定的技术文件。 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贫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与合同规定的质量、卖方。 货物买卖合同6 立契约书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买卖茶具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样式、规格另行列表) 二、价金:组人民币元整,每组元整,合计元整。 三、送货地点:甲方公司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点。 四、送货日期:乙方应于订约后一个月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组数如期送达。如有迟延,应依迟交部分的货款每按千分之二计罚违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五、清偿费用:原则上运送费、包装费由乙方负担。惟甲方所指定送货地点不在市县两界内,按实际里程数每公里元酌收运送费用。 六、甲方或其指定受领之人世间于受领第一条的茶具后,应即时验收。如有瑕疵,应于受领后七天内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逾期乙方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七、甲方应凭乙方所开出的统一发票及送货签收单将货款一次付给乙方。 八、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买方(甲方):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卖方(乙方):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7 合同号: 签字日期: 买方:中国公司 (电报挂号:电传号:) 卖方:国公司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2。生产国别和制造厂: 3。包装:以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及防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用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4。唛头: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和诸如“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 5。装船时间: 6。装船港口: 7。目的港口: 8。保险:装船后由买方负担。 9。支付条件: (1)如以信用证支付:买方接到本合同11条规定的卖方装船通知后在交货期15~20天前,由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0条中所规定的装船单据付款。 (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寄送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3)如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后于七天内付款。 10。付款单据: (1)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 1)全套清洁无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已“装船”的海运提单。 2)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发票) 3)装箱单五份: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4)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两份,如14条第(1)项中所规定。 5)通知买方已装船的电报抄件一份。 (2)装船同时,卖方应将上述单据副本各一份(本条5项除外)寄送目的港。 11。装船条件: (1)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四十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位。 (2)中国公司(电报挂号:),将作为买方的船代理洽订舱位。 (3)买方应于船只预计抵港日期前十天,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卖方应与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必须换船或船提前或推迟到港时,买方或其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三十天内到达港口,买方应担负自三十一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 (4)如船只按时抵达装船港口后,而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由此产生的空仓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5)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前的全部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以后的全部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12。装船通知: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卖方未及时以电报通知买方,而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货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过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艺,其成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保证期为货物抵目的港后月。 14。检验和索赔: (1)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制造厂试验项目和结果的报告。 (2)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局)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如该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日内拒收该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将申请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凭检验报告有权向卖方索赔(包括换货)所有费用(检验费,退货和换货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和装卸费等)均应由卖方承担。 (4)若买方提出索赔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 15。人力不可抗拒:凡是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可不负责任。但发生上述事故时,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十四日内,给买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当局颁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货。如事故延续十周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迟交货罚款:除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支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5。罚款率按每七天收0。5,不足七天时以七天计算。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十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当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8。补充条款: 本合同正本共两份,采用中,英文(略)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买方:卖方: 中国公司国公司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见证人:(律师) (签字) 货物买卖合同8 买方:(下称甲方) 地址: 邮编:传真: 电话:电子邮箱: 卖方:(下称乙方) 地址: 邮编:传真: 电话: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 2、品种: 3、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4、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附件略)。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2、计量单位和方法: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第五条验收: 1、验收时间: 2、验收方式:(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检验机构按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总价:(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货款的支付时间:;货款的支付方式:;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3、预付货款:(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它: 第十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附加条款: 1、; 2、; 3、。 第十三条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以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等单位。 甲方: 受权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受权代表:(签字)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于(地点) 货物买卖合同9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买卖标的和数量:甲方将下列货物卖与乙方:名称()规格或型号()。 二、单价和货款总额:双方约定的价格条款是:() 三、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交货时间为() 四、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的承担:双方确定的交货地点为:()运输方式()运费由乙方承担,不计算入本合同的货物单价中。 五、质量标准和验收条款: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是:()乙方在甲方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当天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签收货物。不合格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七、损失风险: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货物所有权:在乙方如数、及时地支付完毕本合同约定的货款前,甲方拥有对出卖货物的所有权,乙方有义务保证不因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甲方的上述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九、货款结算和支付:支付方式为:() 十、知识产权: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货物拥有合法、完整的知识产权,否则因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予以充分赔偿。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时,本合同得以终止 十四、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五、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十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10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 2、品种: 3、规格: 4、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2、计量单位和方法: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如甲方在约定时间不能按期交货,乙方允许甲方顺延交货日期15天)。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4、保险: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第五条:验收 验收时间: 第六条:损失风险 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 2、总价: 3、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货款的支付方式: 第八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乙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异议;乙方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乙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九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乙方自愿放弃主张定金责任。 2、甲方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如同意利用货物,应按质论价;如乙方不能利用的,应依据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调换、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若自提货物未按甲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的日期提货的,应以实际逾期提货天数,每日按货物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3、甲方为维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交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甲乙双方也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乙方(盖章):代表(签字):年月日签订地:电子产品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互利,经公平协商签订如下买卖合同,以兹遵守。 货物买卖合同11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二、品质保证:原厂包装、原厂标准。 三、交货地点及方式:供方负责送货至需方公司所在地,供需双方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 四、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 五、产品保修责任: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主机保修24个月,人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除外,保修期满后供方负责使用原厂配件进行有偿维修。 六、付款方式:货到当日内支付总额的80,十日内付清其余20。 七、违约责任:供方不能按时交货每延迟一天需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需方于付款之日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事项: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12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卖方(签章):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买方(签章):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价:总金额: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损失,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第五条:交货条件: FOBCFRCIF,。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第六条装运日期: 第七条装运港口: 第八条卸货港口: 第九条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险;附加险:。 第十条支付条件:(1)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后,应在交货日前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天内有效。 该信用证适用UCP500UCP600的规定(2)托收(DP或DA)支付: A、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跟单汇票(DP),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B、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DA),汇付款期限为后,按即期承兑交单(DA日)方式,通过买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承兑,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装运单据,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3)汇付(TT或MT): 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的装运单据后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4)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天内,以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单据: (1)卖方按照以下不同运输方式向买方提供相应单据:A、海运: 全套清洁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B、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2)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3)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份。(4)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份。(5)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6)原产地证明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第十二条装运条件:(1)FOB条款: A、a、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电报:),负责 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B、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C、买方应在装船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D、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E、如果船只不能在卖方通知的船期后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和此期间的货物保险费用。 F、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G、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和CIF条款: 卖方于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三条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第十四条卖方有权在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其质量、规格和工艺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标明商标的货物包装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保证期为自货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 第十六条检验: 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买方有权向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十七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和工艺问题而出现的损伤,买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事发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 (2)在此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以及卖方是否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3)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十八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应当提前通知买方,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且可以同时相应减少议定的货款支付金额,并通知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该减少的部分作为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卖方如期支付上述违约金。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中国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西安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具体承担。 第二十一条附加条款:(1)法律适用: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2)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两种文本若有差异,以中文为准。 卖方:买方: (签字)(签字) 货物买卖合同13 合同编号:133723 合同号: 日期: 地点: 买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 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唛na 第九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中国银行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金额为。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 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备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条款 (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后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 方提出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天。 第十五条索赔 (1)如果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它必要的费用。 b。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力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一百二十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1)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仲裁。 (2)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3)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4)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它条款。 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 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5,罚款率按每星期0。5计算,少于七天者按七天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十星期时,买 方有权取消合同。尽管取消了合同,但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述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附加条款(如果上述任何条款与下列附加条款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 此鉴: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用文签署。原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份。本合同以下述第()款方式生效: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 (3) 买方:卖方: 签名:签名: 货物买卖合同14 合同编号:78121 卖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买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数量、价格 品名及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第二条包装: 第三条保险:由买方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第四条唛头: 第五条装运口岸: 第六条目的口岸: 第七条装运期限: 第八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15天在到期。 第九条装运单据:买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十条装运条件: 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一条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有权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其他: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双方商定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卖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15 买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卖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位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运输公司。 3。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金额为。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吨,长米,宽米,高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装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备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条款 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合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的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天。 第十五条索赔 1。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的费用。 b。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失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项仲裁。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2)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 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5,罚款率按每星期0。5计算,少于7天者按7天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个星期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尽管取消了合同,但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述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附加条款 。 。 。 。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在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本合同以下述第()款方式生效。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 买方: 签名: 卖方: 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