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 推荐度: 仓储保管合同 推荐度: 仓储保管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仓储保管合同(优)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仓储保管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仓储保管合同1 第一条合同主体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合同的宗旨和原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租用甲方仓库储藏产品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的履行期限 1、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服务期满,甲方有权收回仓储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仓储屋,如果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应于使用期限满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使用事项重新签订仓储服务合同,在同等使用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仓储服务期内,若遇国家及上级政府征地拆迁,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为乙方迁出提供条件,迁出时乙方依国家规定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仓储费双方据实结算,甲方退还乙方未到期的仓储服务费。 第四条合同的范围 1、甲方同意将位于,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甲方负责保管。 2、甲方负责乙方所储物品的仓储管理。 第五条服务内容 1、甲方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储存的要求。 2、甲方对乙方产品的仓储管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日期及乙方的指令发货。 第六条货物保管条件及要求 1、货物进出仓,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仓库管理制度。甲方对乙方到库需要入库的产品及需要出库的产品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装卸,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乙方或向乙方索取小费,一经查实,甲方应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接收入库的同时应检查货物包装是否有损坏,核对实际数量、品种规格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任何异常情况,应与送货方共同制作记录并签字认可,并在24小时内传真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三日内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3、甲方应在每次乙方提货及乙方转运货物到仓库后,次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应的库存报告。 4、甲方凭乙方的进货凭证、提货单办理进、出仓手续。 5、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温度的冷库储存产品,保证相应温度,温度正常情况下,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 6、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冷冻库温度在18(允许正负3度误差)、冷藏库温度在0至10(允许正负3度误差,频繁进出货期间除外,)。如果甲方发现所用库房温度不正常,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温度。保证在频繁进出货后4小时内把温度降到正常温度。 7、每月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货物进行盘点,具体日期由双方商定。对账人由乙方每次指定专人负责。程序如下: 乙方指定之盘点人持有乙方指定签字人签字和印章之盘点表及当月所有货物进出库单,双方核对数目无误后签字(甲方签字人员为指定负责人),各自保留一份留底。如有差异,甲方应在盘点后做出说明或做出相应处理。 8、除甲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外,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准进入仓库参观、拍照;甲、乙双方以外人员进入仓库应得到乙方的认可。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单据,以备必要时协助乙方查询。 9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仓储保管的规定及乙方的仓储要求妥善保管乙方货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不受潮、虫蛀和鼠害等损坏,保证仓库及货物干净整洁。 10、甲方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干净,不能有漏雨、水浸现象,所有产品不得露天堆放(乙方书面认可的可露天堆放的产品除外)。 11、甲方所有储存货物的仓库甲方必须配备足够消防、灭火设备。消防设施要符合公安部门的消防条例规定。 仓储保管合同2 甲方(存货方):乙方(保管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保管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面粉加工设备 2、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甲方存放货物的清单。 第二条、保管场所 第三条、保管物验收 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按规定的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验收期限:3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保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双方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保管方法 1、双方约定的保管方法,乙方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乙方为保护甲方利益前提下可以改变约定的保管方法,但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2、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第六条、保管费用 1、保管费用每月人民币元(含税价),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保管天数计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管费用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2、保管费用每满年时,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3、乙方将甲方应支付的保管费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后,七日内甲方将应支付的保管费支付给乙方。 4、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于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负有告知义务。 2、XX、XX、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交付保管物的,乙方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乙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乙方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司法机关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乙方应当履行向甲方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保管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保管期间届满或者甲方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乙方应当将原物归还甲方。 第九条、保管合同的解除 1、甲方需要提取保管物的,随时有权通知乙方提取保管物,甲方提取保管物后,合同自动解除。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之日止。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3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地: 签约时间: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依法,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的钢材装卸、入库仓储保管、出库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入库管理 1、钢材入库前,甲方需提前三天向乙方预报运输钢材船舶的船号,提前一天预报运输钢材车辆的车号,并详细提供钢材的品名、规格、数量(件吨)、外包装等。以便乙方安排码头和仓库(场地)作业。 2、钢材入库验收。乙方根据甲方随货同行的运单对已到港的钢材的品名、规格、数量(件吨)进行验收。 3、乙方对甲方入库的钢材每批次以抽检的方式进行数量检验,如抽检数量短缺、少支、散捆或有严重弯曲、变形等异状情况时,及时编制货运记录并经承运人(车、船)签字确认,随后电告和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向有关方进行索赔,乙方对抽检有问题的该批钢材不承担责任。 4、乙方在对甲方钢材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无标牌时,及时编制货运记录,并经承运人签字确认,随后电告或书面通知甲方。该批无标牌钢材的重量由乙方在入库三日后称重并将重量结果报甲方。乙方不承担钢材的重量责任。 5、乙方验收完毕后,在入库单中注明验收结果,并将入库清单及时传真给甲方。 二、仓储管理 1、乙方对甲方的钢材单独列帐,分类保管,对已入库场的钢材按实际的发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入库日期、仓库保管人录入管理系统。 2、保管约定,普通钢材的堆放根据乙方现有的露天库场堆放成标准垛。如甲方钢材有特殊仓储要求,另行协议。 3、查库对账,乙方定于每月26日将甲方库存对账清单传真给甲方,并保证账实相符。 三、出库管理 1、甲方尽可能提前一天向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并由提货人向乙方提供钢材运输工具的车船号、品名、数量。 2、出库约定:乙方收到甲方发货通知(见样本),须对其有效期及与样本的一致性进行核对,若发货通知为传真件还须核对专线传真号码:,同时乙方还需与专线电话:专人:,进行电话核对发货通知的真实性;验明提货单上提货人的身份情况,并收妥仓库费用后,方可给提货人办理提货手续。 3、甲方钢材按件入库,乙方按件出库。 4、甲方钢材出库需过磅时,乙方按标准收取过磅费。 5、甲方在乙方的库存货价,必须大于甲方所欠乙方的装卸、仓储、运输等费用,甲方在没有结清所欠乙方的费用且库存货物小于或等于所欠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不按甲方发货通知单发货。甲方在乙方没有库存货物的,必须做到货清费清。 四、委托运输 1、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运输(甲方提供委托书),乙方将运输工具的车船号经专线传真号传真给甲方,经甲、乙双方专人核实后,乙方按甲方委托要求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运送至目的地。 2、乙方港口至甲方船厂车运元吨,船运元吨。 五、费用结算标准和结算方式 1、乙方收费标准: 装卸包干费 (1)元吨,其中船库场元吨;库场车元吨。 (2)元吨,其中船库场元吨;库场船吨。 (3)车船直取元吨。 (4)转户费元吨(转户费由转入单位承担)。 (5)过磅费元吨。 (6)仓储费免天,超过天每天每吨按元吨计费。 2、以每月号为止的当月总出库量为结算依据,一月一结。乙方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六、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履行,乙方赔偿甲方全额损失,同时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金赔偿。 甲方未能按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装卸作业和仓储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同时按国家规定赔偿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合同效期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以履约方所在地为诉讼地点,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日期:年月日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仓储保管合同4 存货方:合同编号: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易燃、XX、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X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仓储保管合同5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 保管方:(公章)存货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户:帐号: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6 存货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 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 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 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 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 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 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 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 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 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执行。 存货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保管方(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仓储保管合同7 保管人(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储藏及保管仓储物订立仓储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将所有后开标示记载物品寄托与甲方营业仓库储藏及保管,而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二条甲方保管寄托物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加保管,并随时注意观察,保持该仓储物原状完整。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下列保管费价目表,计算支付保管费与甲方。 价目表(略) 第四条前条保管费支付时间约定每月日,乙方应一次支付该月份保管费与甲方。但仓库内储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灭失致仓储契约消灭的,甲方得就其已为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数计算请求保管费,乙方决无异议。 第五条甲方因储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包装费、代垫的税捐、保险费或凡属维持原状而支出的一切必要保管费用,甲方得向乙方请求偿还。但以其确有切实必要依本契约应由乙方负担,而情况紧急一时无暇通知乙方所支出者为限。 第六条乙方对仓储物处于寄托时,非因过失而不知仓储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的,免其责外,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契约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储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应将寄托物退还于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但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应即返还仓单与甲方,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甲方可定相当期限请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将寄托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寄托物拍卖其所得金,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及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甲方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以达清偿的目的。 第十条甲方对于寄托物储藏自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责,就其所保管仓储物的灭失损毁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除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应自己保管仓储物,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仓储物。 第十二条甲方未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亦非习惯或有不得已的事由,而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者,对于寄托物因此所受的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管期间经双方约定自起至止。 前款规定期间内甲方不得任意请求移去仓储物,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为储藏保管时,虽在期间中亦可随时请求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移去。 第十四条保管期间届满后甲方应将仓储物及其所生孳息一并返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五条甲方返还仓储物得在甲方储藏寄托物的仓库所在地为之。但寄托物如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转使第三人代为保管的,得于仓储物的现在地返还。 第十六条甲方在保管期间如有第三人就寄托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寄托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或就寄托物为假扣押假处分的执行时,甲方有即时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在仓库储藏的仓储物发生霉烂、发酵、蒸发、变质等有减少价格之虞时,应有从速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对于前二条危险通知的义务如怠于履行,致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不能依法定程序维护权利因此所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之责。 第十九条甲方因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请求,应许其检点仓储物使其可查悉仓储物的现状以防止其损坏灭失或其他减少价格的危险,亦应允许其摘取样本,甲方绝无异议。 第二十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同时应将仓单交付乙方收执。 第二十一条前条仓单如遗失、被盗或灭失时可请求补发。但应先由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向法院依法律程序宣告其原填发仓单为无效后,始得请求补发。 第二十二条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于仓单填发后认为有将仓储物分割为数部分以便分别处分的必要者,甲方自当应其请求为之分割换发各该部分的仓单;但原仓单同时由持有人交还甲方收回,前项分割仓储物及填发新仓单的费用由请求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除寄托物灭失、保管期限届满,或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及撤销权的行使等一般法律行为的消灭原因而归于消灭外,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均可随时终止契约而请求返还寄托物。 寄托物标示: 物品种类: 品质: 数量: 包装的种类: 个数: 记号: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仓储保管合同8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配送货物事宜,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严禁运输国家禁运易燃易爆物品 编号、品名、规格、单位、单价、数量 第二条包装要求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货物,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配送区域 地区及省内各市县城。 第四条合同期限 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就合同约定价格再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用符合甲方配送货的车辆,为甲方实行优质、快捷、安全的b2b配送货服务。保证甲方的货物按规定、要求、时间保质保量地配送至目的地。每天运输前双方议定运输重量,超重时价格另定。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 货物的装车工作由乙方负责,卸车工作由收货人负责,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由装、卸方承担。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收货人凭有效证件、单据(或凭据)与乙方对证验收、领取货物。 第八条收费标准与费用结算方式 甲方收到乙方所提供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单据后,每二个月15日结算第一个月的费用。 第九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负责将货物配齐,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收货人,把货物配送到目的地。配送通知发乙方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通知,有权向乙方提出,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费用。 (2)有权对乙方的配送货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3)委托的货物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包装标准。 2。甲方的义务: (1)按约定按时向乙方交付配送费用。 (2)应向乙方提供有关配送货业务的相应单据文件(产品、型号、数量、客户准确地址及电话号码、联系人等)。 (3)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并协调配送货过程中有关事宜。 (4)合同期内,乙方是甲方省内区域(包括市郊)的唯一配送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另寻配送商,否则,乙方可解除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向甲方收取配送费用。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乙方就及时与甲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向甲方收取保管费用。 2。乙方的义务: (1)根据甲方的业务需要与发展,提供相应的运输能力,即提供不同的厢车。 (2)在约定的时限内(见下表),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到达时间标准表(当天配送货物都按当天18:00开始计算): (3)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地点提取货物,在装货过程中,乙方的驾驶员应负责进行监装,对装货过程中的不当操作有责任指出并纠正,乙方将货物送往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和接收人,由收货人、乙方司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交货时如发现产品损坏或产品、数量、型号、规格不符等问题,乙方应要求接收人注明,接收人所盖印章应为商家签定的配送委托书规定的公章或收货专用章,乙方凭甲方认可的配送反馈单与甲方进行结算。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不按时与乙方结算配送费用,每超一天偿付给乙方当月结算费用1的违 约金,但由于乙方提供的结算单据不及时除外。 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承运车不能及时返回,甲方应根据当次加付运费10作为补偿金。(规定卸货时间为2小时) 3。甲方有负责为乙方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如甲方员工在货物配送过程中发生以下现象之一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元次。 (1)不按预约时间装卸货物。 (2)装卸货物当中有野蛮装卸行为,乙方指出,甲方工作人员不及时更改。 (3)甲方协调不到位,造成乙方被投诉。 (4)甲方发错货,造成乙方承运货物到达商场后,商场拒收,返程运费由甲方支付。 4。由于在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而招致货物破损、爆炸,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如送货到达时间每晚于规定时间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当次运输费10的违约金(阻车、修路、交通管制除外),若乙方送达目的地错误,应自费将货物送达甲方要求的目的地,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经双方确认,货物在运输途中造成的破损、遗失、短缺等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值按批发价计算,且乙方不得擅自拆除货物并重新包装,因以上原因造成甲方违约或其他损失后,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如乙方员工在货物配送过程中发生以下现象之一的(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次,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合同。 (1)不按时运送货物,造成用户投诉。 (2)在运输过程中,损坏货物并强行留给用户,造成用户投诉。 (3)在装卸货物中,司机刁难用户,造成用户投诉。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甲方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 (4)在运送过程中,送错货物,造成用户投诉。 (三)其它 1。甲方仅支付乙方运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如过路、过桥费等)全部由乙方负责,具体支付标准(详见合同附件《价格表》)。 2。双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公众透露对方的商业机密,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如名誉受损、经济受损等)均由泄密方负责赔偿。 3。不可抗力的原因,影响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详细提供事故详情及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所有的相关文件资料。 4。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定的其他 合同、协议,合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解除,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5。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原先签定的产品配送合同自动作废。 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7。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开户行:开户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仓储保管合同9 存货方:合同编号: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 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 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 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 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风险告知: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队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10 存货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保管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为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 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保管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存货方: 代表人: 年月 仓储保管合同11 存货方: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仓储保管合同12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甲方(存货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保管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保管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面粉加工设备 2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甲方存放货物的清单。 第二条、保管场所 保管场所为:。 第三条、保管物验收 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按规定的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验收期限:3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保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双方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保管方法 1。 2双方约定的保管方法,乙方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乙方为保护甲方利益前提下可以改变约定的保管方法,但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3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第六条、保管费用 1保管费用每月人民币元(含税价),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保管天数计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管费用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2。保管费用每满年时,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3乙方将甲方应支付的。保管费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后,七日内甲方将应支付的保管费支付给乙方。 3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于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负有告知义务。 2。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交付保管物的,乙方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乙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乙方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司法机关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乙方应当履行向甲方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保管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保管期间届满或者甲方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乙方应当将原物归还甲方。 第九条、保管合同的解除 1。甲方需要提取保管物的,随时有权通知乙方提取保管物,甲方提取保管物后,合同 自动解除。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 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之日止。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13 存货方: 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所造成的验收差错以及延误索赔期等,由存货方负责承担。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天内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货物的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检验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或由双方另行议定)。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地,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保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保管费(或0000)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提货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和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货物临近失败效期或有异状的,再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保管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有关费用。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盖章):保管方(盖章):鉴(公)证意见: 地址:地址: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14 保管人(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仓储保管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提供位于仓库号仓平方米的仓位由乙方储存使用。? 第二条仓储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2。1乙方按照元平方米仓储费价格标准计算每月元仓储费支付给甲方。 2。2存储期间,因仓储物的存放致使该仓位和附属设施发生的必要费用(以下简称其他费用),如甲方代垫的水、电、维修等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2。3仓储费按结算,支付时间约定每(月季年)日前,由乙方一次支付给甲方。?2。4其他费用按月结算,支付时间约定每月日前。 第三条仓储押金元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乙方第一次交纳仓储费时一次性交纳,如乙方出现违约违规行为扣除时,乙方应及时补足规定的押金数额。本合同期满后,经甲方检查无违约违规行为时,甲方如数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因甲方对乙方仓储物存放的仓库(库位)的周边管理不利,造成乙方仓储物的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仓储物存放库位周边的第三方库位的仓储物和仓储管理不当造成乙方库位仓储物的损毁,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协助乙方向第三方索赔。 4。1。2在货物存储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仓库损毁,致使乙方的仓储物不能正常存放,甲方应迅速对仓库进行维修。如果仓库损坏严重,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确实无法正常存放保管,本合同终止执行。租金按实际保管天数计算。 4。1。3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提供服务,造成保管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2乙方责任 4。2。1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仓储范围内的仓储物的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 4。2。2未按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的,除应如数补交仓储费和其他费用外,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同时交纳按逾期天数计算的每天欠费总额的1滞纳金。 4。2。3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超过约定储存量储存的,乙方除交纳仓储费外,还应向甲方方偿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 4。2。4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经甲方同意后,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保管技术资料和参数要求,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2。5乙方隐瞒仓储物自身的缺陷,导致存放期间发生损坏或者乙方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乙方负责。 4。2。6因仓储保管物的性质或瑕疵给甲方造成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2。7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在期满之日搬走其所有的仓储物资,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仓储物资不能如期搬出的,乙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仓储费外,并应偿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4。2。8仓储期间,乙方应遵守执行甲方关于仓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负责仓库或仓位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和门前三包、综合管理(含货物进、出、存)等,并承担因乙方执行不当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的责任。 4。2。9仓储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货物自燃等损毁,其责任有乙方自负。 4。2。10负责存储物的财产保险。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续签 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5。1。1乙方在仓储物仓库或仓位范围内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仓储物仓位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1。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达30天的。 5。1。3甲方对仓储地块进行整体性的房地产开发、改建、扩建需要拆迁时,甲方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按实际保管日收取仓储保管费。甲方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5。2。1甲方提供的仓库或仓位因质量问题(合同签订时的现状除外)或因甲方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影响乙方仓储物的存放,致使乙方另行寻找仓库或仓位存储货物的。 5。2。2因拆迁、马路扩建等政府行为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存放货物,或因其他不可抗力的。 5。3除上述原因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已交付给甲方的押金和未到期的仓储费用转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5。4仓储期满,如乙方要求继续存放仓储物的,可提前60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需续签仓储保管合同。 5。5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仓储存放权。 第六条在仓储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合同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提供储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在不能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可限期要求将仓储的货物搬走,倘乙方拒绝或不能搬走,逾期不搬走的,甲方有权将仓储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仓储物拍卖其所得资金,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仓储费和甲方为仓储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迟延搬走仓储物所发生的仓储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乙方或其他应得方。 第九条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甲方损失在未获得赔偿前,甲方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以达清偿的目的。 第十条仓储期间经双方约定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第十一条甲方在仓储期间如有第三方就仓储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仓储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处分的执行时,甲方有即时通知乙方的义务。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引起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库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北海博深投资有限公司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15 订立合同双方: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货物包装:。 或者采用如下表格: 编号包装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天,国外到货不超过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倍的劳务费。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保管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户: 存货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