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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合同

12月12日 托天庙投稿
  车辆维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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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辆维修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车辆维修合同1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一、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一、二级维护正常维护、维修等保养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乙方可提供维修服务时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配件价格”系指乙方提供的车辆配件价格(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二、服务范围
  乙方负责甲方50台“的士”车辆的各级维护、维修(或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三、甲方车辆在乙方定点维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优惠:
  1、修理工时费优惠10;
  2、甲方有权享有配件优先自行选择使用权。
  四、车辆送修
  1、新车营运年10万公里内,上海大众公司规定甲方的维护保养期间,甲方有权选择维护保养厂家的权利。
  2、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维修。
  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五、为共同遵守做好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的相关事项,双方在签订协议后,乙方需编制车辆每月维修和维护保养或年检计划(甲方提供车辆号牌数据)。
  六、乙方在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过程,必须按照国家对汽车维修质量所制定的修理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维修,并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三检制度(进厂、过程、出厂)优先安排甲方的车辆进行维护(确保即到、即修),并保证维修质量。
  七、乙方在车辆维修或维护属保质期内出现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等的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和更换存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因乙方维修质量导致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作合理补偿。属于司机操作不当或其它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
  八、乙方以“规范经营、优质服务”为指导思想,竭诚为用户服务。对车辆的各类维护和事故车修复作如下管理规定:
  1、甲、乙双方负责督促驾驶员按时维护保养工作(包括一、二级维护保养),乙方必须按时完成。
  车辆维修用时如下:
  序号维修项目维修时间备注
  一、二级维护保养小时内
  2小修2小时内
  3中修4小时内
  4大修8小时内
  2、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乙方按需求提供拖车服务。乙方应根据《事故车辆修复管理规定》做好车辆修复工作,并做好向保险公司索赔工作。
  3、事故车辆修复时间规定(天数),按保险公司事故定损总金额修复出厂时间(以双方或保险公司确认定损日为准)。
  (1)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24小时内完成。
  (2)金额在0元以下的,36小时内完成。
  (3)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72小时内完成。
  (4)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修复时间,最长时不得超过天。并提供24小时(含节假日)维修服务。
  4、乙方设有专人负责,协助甲方处理已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事后工作。如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与肇事司机做好沟通工作,尽快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车辆的相关手续事项和理赔手续。
  九、维修项目(内容)
  1、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乙方维修。
  2、在维修过程中,甲方对进行必要维修项目的签字视同甲方认可。
  3、乙方维修复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详细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一联交于甲方。
  4、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或甲方司机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十、维修费用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十一、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十二、乙方服务
  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乙方应对甲方车辆进厂优先维修维护,正常的一、二级维修维护务必在一小时内完成(事故车辆参照第八条规定)。
  3、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十三、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江西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十四、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及车辆停场,按照双方约定每小时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为。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
  3。付款期限:。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其它约定
  1。。
  2。。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邮编:邮编: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签约时间:年
  车辆维修合同2
  甲方:
  乙方:
  为规范双方行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暂定乙方为甲方车辆维修事宜的指定企业(工厂)。
  2、声明中由甲方管理的司机的签名和乙方填写的任何其他凭据并不意味着甲方确认乙方的任何行为(包括维修项目、价格、材料质量等)。)和凭证(文件)的记载内容。
  3、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甲方车辆在乙方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
  4、甲方应对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维修项目、更换零件和材料进行拍照,这些照片是乙方向甲方申请费用结算时甲方核实乙方维修项目的有效依据。
  5、如因乙方对车辆故障的错误诊断或所选配件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导致甲方车辆维修出厂后,乙方未能完全消除甲方司机所述的故障,甲方不承担乙方维修甲方车辆的任何费用(包括材料费)。
  6、甲方应根据乙方的维修需要,积极履行其协助义务。
  7、车辆出厂维修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乙方维修项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修理厂的修理要求,或不符合合理使用年限,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和燃油材料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害及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相关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我厂的维修要求进行车辆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
  2。对甲方送修的车辆进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完工检验。
  3。乙方负责在车辆竣工交付前保管车辆。除维修、检查和试车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使用车辆。
  4。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理或使用过的备件,经甲方书面同意,备件应符合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5。如果乙方将车辆交给第三方维修,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应负责赔偿因第三方车辆损坏或其他人的损失以及第三方维修后的维修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不能提供非维修原因导致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明,乙方应及时无偿维修,不得无故故意拖延或拒绝。
  7。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维修福利和优惠服务。
  三、维护类别和项目
  1。乙方应对维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和检查,预定维修项目并估算费用。
  2。乙方的预定维修项目、内容和预计维修费用应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签字。
  3。维修时如需增加操作项目和费用,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签字。
  4。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应由双方签字。公司车辆维修用材料(更换件)清单”以此为准。
  四、修理零件和材料
  1。乙方应为甲方车辆更换或使用提供两种以上不同品牌(产地)的同型号备件(材料)。乙方承诺其提供的维修零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标明零件的性质,并明确标明价格。
  2。乙方应提供用于维修的材料清单,说明名称、标识、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等。
  3。更换配件的处理方法:甲方拍照存档,委托乙方处理。
  五、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
  乙方修理的车辆完工并通过乙方检验,符合出厂条件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车辆出厂。
  乙方修理的物品有义务在合理的质量保证期内保证质量。
  乙方应为甲方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六、维护费用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时单价:40元工时
  工作时间基于行业标准中规定的维护项目的工作时间定额或每个维护项目承担连续运行所需时间的累计。
  2。维护成本计算如下:
  维护成本工时成本(工时单价次;工时定额)配件材料成本税金。
  3。实际结算费用以双方确认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4。结算方式
  乙方应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向甲方提供甲方车辆在此期间在乙方的相关有效维修票据及双方确认的维修结算清单,经甲方汇总核对后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
  经双方确认后“公司车辆维修用材料(更换件)清单”是乙方结算的凭证。
  公司用于车辆维修的材料(替换件)样品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汽车交付及费用确认
  车辆维修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取车。车辆出厂后7天内,双方应确认维修项目和费用。如甲方逾期,甲方应按乙方每项预计总成本的70对乙方此时的实际维修项目进行信用核算,乙方应对信用账户行为及信用账户金额进行信用核算不再有争议。
  八、维修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按维修完成交付甲方之日起一年或三万公里计算(电子元器件不受此限制,但应保证合理的服务期),保证期以先达到的里程或日期指标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保修期从维修交付给甲方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因甲方司机操作不当或不可抗力导致乙方的甲方车辆维修项目和更换零部件(配件)损坏,乙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低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交付质量保证期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交付质量保证期为准。
  九、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车辆维修期间,双方可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内容由双方约定,变更事项约定以书面形式确认。
  2。变更后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内容有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但是,将续期(设立)合同有效期变更超过一年的协议无效。
  3。双方可以协商终止合同。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甲方交付的汽车经过两次修理后,因同一故障或修理项目而无法正常使用,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未经甲方同意,如果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其中,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为合作试运行期。
  合作试运行期间,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合同。
  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续签(设立)合同有效期,但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7。双方确认的维修费用,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争议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晋城市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争议。
  十一、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部门(人)签字后;公司车辆维修用材料(更换件)清单”是乙方与甲方结算的有效依据。
  3。对于甲方拥有的车辆,乙方发生的维修事宜按本合同规定执行。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签名):授权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3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甲方共有小车台,经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同意将本单位台小车委托给乙方修理,为规范甲乙双方行为,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为岳阳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车辆定点维修单位。
  第二条
  乙方服务范围: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维修车辆送修和移交手续
  乙方凭甲方车管领导安排,承接车辆维修业务,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提供打印《定点维修结算清单》交送修单位审核。
  第四条
  维修时间:汽车小修,一,二级保养做到小时出厂,发动机三级保养小时出厂;发动机大修4天出厂;汽车全车大修车辆按约定时间出厂,每推迟一天交车,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元。
  第五条
  维修服务:乙方实行小时服务(含节假日),车辆随到随修,乙方上路抢修施救车辆,市内免收施救费用。
  第六条
  质量保证:本厂对车辆维修质量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赔),质量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标准》执行。汽车大修车辆保修5万公里或壹年,发动机三级保养保修壹万公里,因维修质量和配件问题所引发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鉴于甲乙双方所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优先维修甲方修的。车辆。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乙方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当按照“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当保证送修车辆安全;乙方应当保证维修质量;乙方保证所有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第九条结算方式:
  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当期每次维修的结算单。
  第十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一条争议及解决方式
  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壹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4
  甲方:
  乙方:
  为规范车辆维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保证维修质量符合国家维修行业标准。
  三、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使用维修配件,确保更换配件是本地区同品牌同型号的最低价格,工时费收费标准按市场最低价格。
  四、甲方保证24小时提供维修服务,市内紧急救援15分钟到达现场,市外根据路途情况争取最短时间到达。优先抢修,及时交车。
  五、非紧急维修时,甲方需根据乙方负责人签字的车辆维修通知单进行维修。紧急维修时,甲方需同步通知乙方经办人,乙方经办人现场确认后,方可维修。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六、因甲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内容包括:维修项目、具体部位、耗材、部件、工时费、质量保证期及经办司机签名,此单多联复写,以备结算时使用。
  八、结算方式:每三个月时,甲方执维修结算单及维修发票与乙方结算一次。
  九、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处置的原则。就甲方车(车主:车牌号:车架号:)因车辆事故造成的维修与维修完成后保险理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具体维修项目,更换的配件及最终的维修费用总额以保险公司最终定损为准,非保险责任范围的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为准,乙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实际维修费用(含辅料费)与保险公司最终核定费用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2、乙方承诺按照车辆厂家的维修标准规范维修,确保甲方的车辆在维修后符合厂家相关的质量标准。所更换零配件均为原装原厂配件。在维修后正常使用车辆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份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及厂家的保修政策,给甲方车辆予质量保证与保修。
  3、如甲方车辆在维修完成后需委托乙方代理该起事故的理赔事宜,甲方必须在车辆维修完成交车时,提供该案件所需的理赔资料并配合相关的定损理赔事宜的处理。甲方需交付所需维修费用或相应比率的押金后乙方才能将承修车辆交予甲方。(乙方将视事故的理赔情况决定收取押金比例或全额收取)。甲方如是第三者车辆,异地承保车辆或案件涉及到人员伤亡及理赔资料不全的案件,乙方有权拒绝代理赔。
  4、车辆在委托承修之日起(协议签订日起),如维修过程中甲方中途需把车辆拖离乙方修理厂,甲方需支付予乙方拆解费,估价费,场地占用费(乙方估价单总额的。10)。如该车所需更换的配件已向厂家提交订单,甲方需全部购买订单上的配件并支付相关违约费用。
  5、甲方如属按揭贷款车辆,若甲方因还款不正常等因素,导致车辆维修完成保险公司无法将理赔款项正常支付,乙方将予以在甲方支付因该起事故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后交还车辆予甲方。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可另作补充协商。签订日起甲方授权予乙方全权处理车辆拆解维修以及保险定损等事宜。协议签订日起生效。
  特别预定:该维修协议甲方或者甲方代理人签章确认的传真件有效。如甲方是单位车辆需加盖单位公章。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甲方代理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乙方:
  乙方经办人(签章):
  乙方负责人(签章):
  签署日期:
  车辆维修合同6
  甲方:公司
  乙方:维修公司
  为维护车辆托修单位和车辆承修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职责
  1。甲方指定乙方为贵公司车辆定点维修养护单位。
  2。甲方有权对维修养护进程和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甲方可不定期检查、追踪、考核乙方的服务和计价工作,分析存在问题,促使乙方改进工作和完善管理。
  4。在合同期内,甲方对维修服务质量及价格不满意,甲方有权提出意见。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及时支付维修费用,保证维修经营正常进行。
  二、乙方的职责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合同要求履行的合同职责和义务,杜绝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为甲方提供以下优惠条件:车辆日常维护检测、调试;代审年检车辆;10公里内免费急救,10公里以上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和路桥费。热情、优良、上门服务,保证甲方车辆维修时间优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车辆维修登记卡和维修记录建档,进行车辆追踪回访,及时听取甲方维修后意见和满意度。
  3。凭甲方车辆主管部门开具的车辆维修保修单或其他类似的单据进行检测修理,在检测维修过程中检出新增加修理项目,及时向甲方具实反映真实情况,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维修。据实计算费用,执行车辆定点修理说明中的工时报价。
  4。有义务对甲方的定点维修车辆随时进行检查、调试,并保证竣工车辆完好,不得擅自使用。
  5。车辆零部件必须由正规的渠道进货,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6。按国家交通部有关规定对竣工甲方完工车辆进行三包制度。其中:总成大修质量保证里程为10000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三个月内;二级维护保质期为5000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30日内;小修质量保证里程为1000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3日内。
  7。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其他技术因素造成的返修,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8。积极配合和支持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义务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提供与其维修车辆有关的各种数据和材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9。甲方如需要乙方上门检测车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工作。
  10。未能提及的其他相关服务,原则按汽车维修标准规范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1。甲方负责为乙方的公司车辆提供洗车服务。
  12。汽车清洗范围:车体外部(车顶、外后视镜、前后盖板、车身侧面、保险杠、车群等);内饰(仪表台面等)。
  13。汽车清洁标准:车体外部洁净无污渍;挡风玻璃上无水渍;脚垫拍打无明显灰尘;外后视镜擦拭无尘;轮胎无明显泥渍。
  三、结算方式
  每月截至月底汇总当月维修竣工结算清算,乙方根据实际维修车辆结算清单记录的累计金额,每月末3日内将上月送修车辆结算清单和结算汇总表报送甲方有关部门审核;甲方根据审核批准的材料费、工时费结算费用,每季度结算支付一次维修费用。季度末15日内支付上季度维修费用,乙方开具正式车辆维修发票后,甲方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或支付支票。(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协商结算时间)
  四、维修费用构成
  1。维修费用构成:材料费加工时费,管理费按行业标准10。
  2。汽车养护、装饰费用构成:双方商定。
  五、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以年度为单位,合同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年。合同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公司
  乙方:维修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日期: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7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确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做为甲方的定点维修单位,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诺甲方的车辆随到随修,保证质量,并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
  二、乙方保证为甲方车辆维修更换的。零部件为原厂部件,如发现假、劣品,按2倍赔款。
  三、乙方对甲方维修车辆合理收费,并免费提供检测服务。
  四、乙方对甲方维修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返修率控制在5以下。
  五、委托维修方式:
  1、甲乙双方履行委托维修单制度,甲方委托维修单一式两份,由甲方负责人对维修项目签字确定,并留存一份,甲方托修人持委托维修单到乙方进行车辆维修(另一份委托维修单乙方留存)。
  2、乙方严格按甲方委托维修单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维修项目变更需经甲方负责人认可同意(电话或其它方式)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委托维修单》见附件)。
  3、乙方将甲方车辆维修完毕,经甲方托修人验收合格,且确认结算单无误后,签字确认。
  4、乙方将甲方托修人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其中一联)及委托维修单复印件交给甲方托修人,交由甲方留存。
  5、乙方凭甲方托修人确认的结算单及甲方负责人确认的委托维修单与甲方结算。
  结算方式:每月或维修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结算一次。
  六、如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诉诸法律。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手机:手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8
  甲方:
  乙方:
  甲方共有小车台,经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同意将本单位台小车委托给乙方修理,为规范甲乙双方行为,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甲方同意乙方为岳阳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车辆定点维修单位。
  第二乙方服务范围: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
  第三维修车辆送修和移交手续
  乙方凭甲方车管领导安排,承接车辆维修业务,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提供打印《定点维修结算清单》交送修单位审核。
  第四维修时间:汽车小修,一,二级保养做到24小时出厂,发动机三级保养48小时出厂;发动机大修4天出厂;汽车全车大修车辆按约定时间出厂,每推迟一天交车,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300元。
  第五维修服务:乙方实行24小时服务(含节假日),车辆随到随修,乙方上路抢修施救车辆,市内免收施救费用。
  第六质量保证:本厂对车辆维修质量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赔),质量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标准》执行。汽车大修车辆保修5万公里或壹年,发动机三级保养保修壹万公里,因维修质量和配件问题所引发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鉴于甲乙双方所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优先维修甲方修的车辆。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第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乙方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当按照“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当保证送修车辆安全;乙方应当保证维修质量;乙方保证所有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第九结算方式: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当期每次维修的结算单。
  第十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一争议及解决方式
  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合同壹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9
  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6)“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送修手续
  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维修费用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付款。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甲方:乙方:
  车辆维修合同10
  送修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车辆维修合同:
  一、甲方将车辆的各种修理、维护、装潢、车辆年审和其它有关的汽车保养维修服务项目定点至乙方维修。
  二、合同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送修手续:
  1、甲方出具《送修车辆表》一份,如增加或更换车辆,须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填写“送修单”,注明送修车辆型号、车辆号码、送修项目,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如路上施救等特殊情况由甲方驾驶员以电话等联系方式告知主管领导并取得同意后方可维修,并补办“送修单”。
  2、乙方依据“送修单”送修项目进行维修,并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征得甲方主管领导同意方可维修。
  四、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工时费、材料管理费;
  2、人工工时单价:元小时;
  3、材料管理费收取比例为:
  五、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车辆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20xx0公里或100天;
  2、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30日;
  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维修:20xx公里或10日;
  4、材料配件:一年(易损件除外)。
  六、结算方式:
  1、乙方在交付竣工车辆时,由乙方技术人员和甲方驾驶员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驾驶员在结算单上签字。
  2、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凭甲方驾驶员签字的结算单和“送修单”在每月末向甲方结算。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不能满足本合同第六条质量保证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4、甲方必须将待修车辆送至乙方维修。
  5、必须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送修车辆出示“送修单”。
  2、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的违约行为。
  4、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5、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6、保证维修质量。
  7、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8、已竣工车辆,乙方应打印“结算单”,注明竣工时间、维修项目、材料价格和管理费。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和期限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如延迟支付,则以当月维修费用为基数,按每月1支付违约金。
  2、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
  A、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他厂维修;
  B、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假冒伪劣零配件换取甲方送修车辆零配件;
  C、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D、乙方经营条件、场地、技术人员等发生变动时而不及时告知甲方的。
  十、经甲、乙双方认可,可更改本合同。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可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或增加条款。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送修方:承修方: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11
  甲方:
  乙方:
  依据黔交运(20xx)第7号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由甲方作为乙方客运车辆维护、维修定点企业,现双方就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按维修行业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每月底对营运客车作出一级、二级维护计划,并交与甲方实施,甲方保证对乙方车辆进行优先维护作业,并自收到乙方车辆后8小时之内维护完毕。
  二、甲方严格按照GBT188420xx国家标准对乙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并按规定填写作业单和建立一车一档车辆维护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一级、二级维护作业单,更换材料记录单、维修作业单有维修人员和技术人员签字,车辆维护过程中更换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不得向乙方提供不合格配件且提供的正品配件价格不得高于同品质的市场价格,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乙方可拒接装配,已装配上的,乙方将要求甲方免费进行更换(材料、工时均属于免费项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三、车辆维护过程中,甲方必须严格执行二级维护的维修标准和工艺规范,甲方必须严格实行进厂、过程和竣工检验制度。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后签发《营运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后方可放行出厂,该合格证甲方保证在收到乙方车辆后8小时内签发,延期造成乙方营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一份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前检验单及一套维护过程修理照片。
  五、车辆维护质量保证期按交通部20xx第7号令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汽车维护合同期内或汽车维护质量保证期内,因维护价格或维修质量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确因甲方维修质量而产生事故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收费标准:中型客车二级维护工时费为450元每台每次。小型客车二级维护工时费280元台次,小型客车一级维护为80元台次。
  七、甲方必须按规定进行维护作业,并不得买卖《营运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八、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12
  特许人:
  被许人:
  1、概述
  (1)特许人业务包括汽车服务行业的各个方面,同时开展特许经营权授权业务,以提供有效率的专业化的汽车护理服务。
  (2)特许人以先进的技术、管理体系、程序和工艺(其中有些属于商业秘密)从事于汽车维修服务方面的开发、定位、操作和提供高效率和专业化的服务,以及向其他相关的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在特许连锁业务方面,该公司有一套标准化的特许连锁协议及其相关文件,有专门设计的建筑、陈列、标志、工作服、口号和其他统一模式,有独特的汽车维护服务方法,有标准的专业化的设备、产品、操作程序、管理和广告计划,所有这一切都不断根据市场动向而进行改变,并且成为特许人的组成部分。
  (3)特许人所建立的服务标志,已在商标局登记。
  (4)本地区性公司由特许人授权。
  地区性公司有权在本地区范围内行使特许连锁的授权业务,如授权使用特许人的某些标志、名称、服务系统,并积极参与特许人系统特许经营权的销售与服务业务。
  (5)被许人意欲从事于汽车护理服务的商业服务,使用特许人的名称、相应标识和某些方面的服务管理系统,获取地区性公司专门技术的帮助。
  理解到地区性公司是对被许人负有义务的唯一实体,被许人希望加入与地区性公司订立的这个协议。
  (6)被许人理解到,对特许人、地区性公司和公司大家庭的所有成员(包括其他地区性公司和被许人),以及公众而言,最重要的是不断保持高水平和统一的质量标准、外貌、卫生与服务水平,在开办和经营被许人的特许连锁店时,在一切方面都必须与公司的体系相一致,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个系统也会有所修改。
  考虑到上述陈述和本约所列条款、条件和相互承诺,地区性公司和被许人在此订立如下协议:
  2、特许连锁的授予项目
  (1)授予特许权
  在该协议开始生效和延续期内,被许人服从本文中的条件,并充分、完全地执行以下各项合约,地区性公司则授权被许人,发给特许证,允许其使用特许人的名称及其相关的标志,技术、系统、工艺程序等,成为该公司的一个特许连锁店,被许人可按照特许人的秘密操作手册所列举标准进行操作,以提供基本的汽车维修服务;同时,该手册的内容将随时进行必要的修订。
  批准被许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地区。
  被许人认识到本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已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讨论。
  (2)名称与系统的使用
  被许人不得在协议中地区特许人允许其地域以外使用特许人名称及其相关的标志、技术、系统、工艺程序等,也不得为了上述条款以外的目的从事这样的活动。
  假如被许人希望在多于一个地区的范围从事特许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操作,那么可为每一这样的地区单独签署特许人的地区特许连锁协议。
  被许人认识到本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
  (3)所有权
  特许人的名称及其相关标志、技术、系统工艺程序或该系统的任何其他方面的资格所有权只属于并仍将属于公司,提供给被许人的任何资料与信息,除了完成本协议条约之必需的,都将由被许人机密保存。
  对特许人的名称、服务商标及其相关标志或系统的使用只有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并经过公司预先批准才能生效。
  被许人认识到本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
  (4)变化
  被许人承认,特许人必须不断发展,以反映汽车维修服务业及其市场的变化、顾客需求的变化和商业机会的变化,因此就要求进行不断地修改和补充,以便维护和加强该系统的公众印象和相应的商业机会,保证每一个特许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永远保持操作的高效率。
  签约双方理解并同意,特许人可以随时对系统的任何方面进行改变,其中包括向公众提供的(但不局限于)新的、变更过的、附加的名称、服务商标、相关的标志、技术、系统、操作方法、设备、家具、改建、时间、计算机报帐、陈设、仪器、服务与产品等,也包括对操作手册(不限于机密操作手册)的修改。
  被许人将积极遵照所有这些改变去做,并监督其雇员照此办理,这些改变的费用均由被许人承担。
  被许人认识到本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
  (5)资料的批准
  被许人将服从于地区性公司,未经地区性公司事先书面批准不得使用或出售与特许人连锁店有关的一切合同、手册、形式、文献、广告、资料、产品或设备,也不得使用特许人的名称、服务商标、相关的标志或系统。
  被许人唯有得到公司的事先批准方可使用其广告、促销方式、宣传材料、概念、计划方案、服务等。
  被许人认识到该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已充分研究和讨论了详细内容。
  (6)地域
  地区性公司将不授权给被许人以外的任何他人在被许人的获准地区半英里半径范围内建立特许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3、地区性公司的义务
  (1)手册
  地区性公司将向被许人提供一份特许人机密操作手册(包括机密价格表)的副本,该手册只供被许人本人秘密使用,手册的内容不向雇员或其他人透露。
  地区性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会向被许人提供对该手册的改进或变动资料,其方式或增补,或业务通讯,或年度大会,视情况而定,作出改动后,被许人将遵照执行。
  (2)总部培训
  地区性公司将为被许人安排一次开办前的总部培训,地点在公司总部。
  该培训工作一当此特许连锁协议签署立即着手进行,是强制性的安排,时间最多不超过3天,此活动必须在被许人的地区培训和开店之前完成。
  被许人将负责到总部去的路费和食宿费。
  (3)地区培训
  地区性公司向被许人提供特许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操作训练,地点在地区性公司的总部或公司总部的某一地点。
  一当被许人完成了开办前的总部培训,地区培训过程就将开始进行,培训是强制性的,必须在被许人开店以前顺利完成。
  被许人负责到培训地点的路费费和食宿费。
  (4)以后的地区性培训
  地区性公司又在它权利范围内有选择地向被许人或其雇员提供随时的附加的培训方案。
  参加这样的培训计划和地区性的大会可以是强制的。
  培训费(包括指导和资料费)由地区性公司承担。
  培训期间的其他费用,包括膳宿费、工资和旅差费等,则由被许人承担。
  地区性公司可以在特许连锁店开办期间内提供这样的后续的咨询帮助,方式可以多样。
  (5)标准设计与规格地点评估
  地区性公司提供建设特许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标准设计与规格。
  没有地区性公司的书面批准,不得对标准设计和规格进行修改和变更。
  被许人在付费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进一步的有限范围的建筑与工程的服务,以进行调查、选址和规划地基,使标准设计与规格适应每一个别的地点,并符合当地的法规、条例规定。
  特许连锁服务中心地点的选择须经过地区性公司的批准,地区性公司将向被许人提供选址与发展方面的咨询,并视察被许人公司提供选择的三个地点,以便参与地点评估。
  假如被许人要求上述以外的咨询服务,则须支付地区性公司这类咨询的全部费用,包括路费、生活费、每日服务费300美元等。
  被许人将承担准备计划的费用、获得地点和建筑的费用,地区性公司和特许人对被许人更改标准设计的行为不负责任,同时对其选址、定点、建设、操作等方面亦不负有责任,无论其遵照标准设计进行与否,所有的责任均由被许人承担。
  被许人认识到该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
  4、被许人的义务
  (1)开办时的特许连锁费
  开办时的特许连锁费为25000美元,应于此特许连锁协议签署生效时付清。
  此项特许连锁费悉数交予地区性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可偿还(除本协议第6款第
  (3)条是例外)。
  被许人和地区性公司商定,特许连锁开办费中的20000美元用于支付各项服务费(包括总部办事处的培训、地点评估、管理以及其他协议中所列服务项目),这些服务均由地区性公司向被许人提供,其中的1500美元用于支付被许人在公司总部接受的开办培训费用。
  被许人认识到此项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
  (2)本地商业发展费
  被许人在特许连锁期限内将支付一笔周期性的、不可归还的本地商业发展费,数额占毛收入的5,于每周三支付。
  与本地商业发展费相联系的毛收入包括(除去销售税):上一周所获取或赚取的与产品、服务、材料、存货、设备等有关的全部收入,与被许人的特许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有联系的销售、租赁、分配的收入,被许人个人所得或以他的名义所赚取,而以任何一种方式与特许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有联系的收入。
  该本地商业发展费于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预期开张后的第一个星期三开始支付,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低于每一被许人每周125美元(这是本地商业发展费的最低限额),可随生活费用的增加或减少而随时调整,即便被许人的“特许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关闭或因任何原因停止营业,或不能按约定的日期开业,这笔费用也必须支付。
  被许人所支付的“最低本地商业发展费”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费用均不能限制地区性公司因违反本协议的问题而终止此协议,并获得法律规定的赔偿。
  假如被许人的“特许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因故关闭,或停止营业,或不能按约定好的日期开业,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被许人仍将继续支付每周的本地商业发展费,基数按前6个月的周平均收入计算,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地商业发展费不得低于每周125美元,并根据生活费用的变化而随时调整。
  最低本地商业发展费应以自动汇票或地区性公司满意的类似方式支付。
  除非在机密的内部操作手册中另有规定,该项费用的支付将不迟于每周三交到地区性公司手中,在任何情况下此费用都不可偿还。
  被许人认识到本条款的特殊意义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
  (3)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被许人将在本协议生效起的120天内,于签约双方同意的某一地点建立一所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并开始营业下去。
  这个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必须始终完全遵照现行特许人机密操作手册规定的各项执行,如不能建站、开张和维持营业,将被看作是不遵守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将可能导致中止协议的后果。
  如果由于被许人无法控制的特殊环境因素阻碍了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在120天之内开张,则地区性公司将酌情(根据被许人在120天到期之前呈递的书面说明与请求)延长到期期限(但无法律上的义务),延长期限的长度完全由地区性公司单独决定。
  (4)设备规范
  被许人将遵照地区性公司的高标准、企业形象和现行的特许人机密操作手册,自始至终维持、经营一个标准的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由于公司操作手册的内容地不断修订,因此被许人将按照手册的要求去进行增加、改变、替换等一系列工作。
  在这方面,被许人有如下具体义务:
  。保持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清洗与维修的高水准,包括(不限于)定期对受损或废弃的设备、标志、仪器等进行重新油漆、修理或替换;
  。在特许连锁店的经营上实现和保持最高的管理水平,同时时刻遵照执行州、地区和联邦的法律与法规;
  。按照地区性公司的要求整修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但至多5年整修一次,以保持良好的商业外貌和维护地区性公司的企业形象,其他必要的建筑上的改变、装饰模式的变化不受时间局限。
  (6)操作规范
  被许人将始终遵照统一的方法、规范、程序和规格来经营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由于公司的操作手册须时时修订,故地区性公司将随时在手册中对上述各方面作出说明,以保证最高的和统一的质量和服务水准。
  被许人在管理商店的过程中将会发现,经营上的高伦理水准有助于保持地区性公司、特许人在形象、商誉上的统一性,他将不参与任何有损于公司名称、商标的活动,并制止任何对操作规范的偏离。
  被许人同意以下各点:
  。保证充足的供应,在任何时候只使用符合特许人标准和规格的仪器、设备、服务、产品、材料等,制止在未得到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使用非标准的项目的行为;
  。按照特许人的统一质量、数量标准出售和使用产品和服务,只使用公司和地区性公司批准的商标名称;
  。由被许人出资购置、安装的所有设备都符合所约定的标准和规格,制止在未经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设备进行任何安装或改进;
  。允许地区性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特许连锁店的房屋,并按其要求移动、替换、修理或改造任何不符合地区性公司现行规范的项目,其费用由被许人承担;
  。购置特许连锁店经营所需要的产品、材料、供应等物品时,供应商必须是经证明有能力满足特许人标准和规格的供应商,并有适当的质量控制手段及时而可靠地提供被许人的需求;
  。在此特许连锁协议生效期间内,竭尽全力于特许连锁店的管理与经营;
  。要求所有的雇员执行特许连锁协议,按内部手册的要求办事,禁止员工在雇佣期内或以后为任何个人、合伙人等交流、泄露或使用任何内部信息、特许连锁店的工艺、操作方法等,禁止他们与竞争企业合作;
  。被许人将按机密手册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定期向特许人报告毛收入的情况,报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收入登记、发票、帐目记录与报告、销售税形式、州与联邦收入税档案等。
  特许人在何时候都有权检查帐目和报告,被许人将支付查帐的费用;
  。如果被许人或受其控制的实体经营5个以上特许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应雇用一名主管人,他要符合现行公司内部操作手册所规定的标准,每5个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应设一名主管人,负责监督和协调各单位的经营操作;
  。凡以前未由地区性公司批准的所有促销和广告材料的样本均应呈交地区性公司批准后才可使用;
  。始终一贯地遵守本协议和公司现行操作手册规定的要求,制止任何违反特许人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7)经营费用
  被许人将负责支付他的特许连锁店的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地点的费用、基建、设备、商业执照、电话服务、广告、办公用品、工人酬金、保险、雇员的服务与供应等费用,并根据公司现行机密操作手册的要求随时向地区性公司提供一切保险政策的副本和数额,地区性公司与特许人为共同保险人。
  (8)保密协议
  被许人及其人员除了正常从事商业经营管理之需要,将不把特许人中的任何部分内容透露给他人、其他公司或团体,被许人承认这个系统的任何部分的机密性,承认其属于特许人的专利。
  (9)不竞争保证
  在本协议生效期及本协议终止期后的两年内,被许人(包括其协作单位、受其控制的实体等)将不参与任何同地区性公司、特许人和其他被许人相竞争的商业活动(注:地点位于这些商业企业250英里半径范围内),无论这种活动是作为顾问、业主、雇员、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进行的;同时,在这一期间内被许人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参与汽车维修服务业或任何与此有关企业经营。
  (10)被许人的努力
  被许人理解到,授权经营特许连锁店并非一项被动的投资,而是一项依赖于被许人的独立努力、商业判断与技能、市场条件诸方面的商业活动。
  被许人将通过训练等途径使自己透彻了解公司系统的操作规范与方法。
  被许人在成功地完成总部办事处和地区性公司安排的训练计划之前不开始进行特许连锁店的经营。
  被许人将与地区性公司及其他被许人同慷协力以完成本协议的宗旨和目标,在公司名称、服务商标和相关标志下努力争取最大限度的销售量。
  (11)雇佣他人的限制
  在本协议生效期内,被许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地雇佣任何属于地区性公司、特许人或其他被许人的雇员。
  (12)遵守法律
  被许人同意遵守所有法律条款和条例,其中包括涉及商业执照、雇佣、公共安全与健康、劳动关系、工人工资与保险、建筑与标志、消费者保护等的所有法律与条例。
  (13)冲突的名称
  地区性公司和特许人均不能保证排除被许人所在地内另有一商业企业在使用特许人名称或相似名称、服务商标和标志,如果该企业使用这种名称、服务商标或标志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了,那么它就有权继续使用下去。
  被许人和地区性公司同意,假如竞争者管辖区内的法庭禁止、限制被许人或地区性公司以特许人名称、服务商标和标志从事经营,则地区性公司和被许人可以修改后的名称、服务商标和标志从事经营,所修改的名称、服务商标和标志应取得特许人和地区性公司的认可。
  (14)通告
  如发生涉及特许连锁店的诉讼,被许人将向地区性公司提供案件所有的诉状、辩状和其它文件副本,并接受地区性公司的指导。
  (15)租约的签订
  被许人的任何租约都将包含一份由地主签署批准的附件。
  (16)被许人的授权开张与其它广告义务
  在被许人的连锁店授权开张营业前15天至开张后30天内,被许人将按照公司要求支付一笔不少于3000美元的广告、促销费,该项费用将根据生活费指数的变化而调整。
  在开张后30天内,被许人将向地区性公司提交购买证明(如支票、发票、广告副本等)和有关开张广告、促销的出版物。
  被许人在授权开张和所有其后的连锁店经营、销售活动中,将只使用特许人认可的广告促销、出版材料、宣传等方式。
  被许人将利用特许人同意的第三方广告促销手段供应者,一切促销费用均由被许人支付,包括被许人向地区性公司支付的促销费用。
  5、公司广告基金
  (1)建立与捐献
  公司广告基金已经建立并由公司管理,公司可授权地区性公司管理该基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所有广告基金捐献都将直接支付给地区性公司,假如公司通知被许人,则被许人就将广告基金直接付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这笔钱是不能归还或补偿的,公司将管理和分配收到的所有广告基金。
  被许人首次开张其特许连锁店的那一周,或本协议开始生效后的120天,被许人将其总收入的8用于广告基金支付,最低数额不少于每店每周175美元,并随生活指数变化而调整。
  即便被许人的连锁店因故关张或停止营业或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张,这笔基金也必须支付,最低广告基金直接付给地区性公司,用自动汇寄或公司满意的类似方式支付。
  (2)目标与分配
  广告基金捐献将用于广告、促销和公共关系服务方面,而不用于特许人和地区性公司推销其特许连锁;假如由广告基金捐献所提供的广告中包含了推销特许连锁方面的小小通告则这方面的广告费用应由公司或地区性公司另行支付。
  由被许人捐献的广告基金的30作为“地区性基金”将用于本地的、地区的广告、促销、公共关系服务等。
  这部分“地区性基金”的85用于本地区的传播媒介方面,15用于销售检查、广告效果调查等方面。
  被许人捐献的广告基金的70作为“全国性基金”,由特许人或其委托的实体进行分配,全部用于全国性的广告、促销和公共关系方面。
  除非特许人决定将全国性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用于全国性的广告,这部分基金将按照上述地区性基金的分配方式使用。
  特许人有权决定全国性基金分配于本地、地区或全国性的广告、促销或公共关系的份额、时间和方式。
  全国性基金的85用于全国性传播媒介及其生产费用,本地、地区性传播媒介及其生产费用;15用于销售检查、广告效果调查等。
  在传播媒介形式的选择和使用方面,特许人和地区性公司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
  (3)报告
  被许人捐献广告基金之后,将会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收到一份广告基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包括广告基金收集和分配的财务说明。
  (4)全国委员会
  特许人或其实体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组织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特许人出一名代表,每一个有声望的地区性公司各出一名代表,委员会成立30天后通知地区性公司。
  该咨询委员会有权力对广告基金捐献的分配使用提出建议。
  此外,特许人或其实体任何时候都可以召开地区性公司会议,讨论汽车维修服务行业里的特殊竞争、销售环境或机会。
  在这样的会议这后,特许人或其实体可向所有声望良好的本地被许人提出计划,该计划涉及在一特定时期内增加对广告基金的捐献数额,增加的部分用于全国性基金,数额不超过被许人毛收入的2。这个计划书须经23本地被许人的书面通过方可生效执行,对计划书的书面回答在计划书注明的期间内做出,从计划书发出的日期算起,最少不少于30天,最多不超过90天,
  (5)地区委员会
  特许人或其实体(可以是地区性公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组织一个地区性的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一名地区性公司的代表和一些由地区性公司挑选出的本地被许人组成,这些本地被许人必须在为广告基金捐献方面具有良好地声望和倾向。
  这样的咨询委员会将有权向特许人、地区性公司及其实体就广告基金地区基金的分配使用问题提出建议。
  此外,地区性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可召集一个该地区的被许人会议,讨论汽车维修服务行业内的特殊竞争、销售环境或机会。
  会后,地区性公司可向所有声望良好的本地被许人提出一项计划书,以便在一特定时期内增加广告基金捐献数额。
  增加的数额将用于地区基金,增加的数额不超过被许人毛收入的1。这个计划书须经23本地被许人的书面通过方可生效执行,对计划书的书面回答在计划书注明的期间内做出,从计划书发出之日起,最少不少于30天,最多不超过90天。
  (6)本地广告合作社
  地区性公司可选择、组成本地或地区的合作性质的广告协会,筹划相关的商业与销售事宜,特许人或其实体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从广告基金中分配一部分基金给地区或本地的合作广告协会使用,用于地区的广告费用。
  此外,本地合作广告协会的成立即意味着,该地区的被许人即成为这种协会的成员,从而对这种协会所作出的任何决定负有义务,只要该决定是以全体成员票数的23多数通过的。
  同时,有义务支付附加的广告捐献费。
  (7)管理
  广告基金捐献将由特许人、地区性公司或其实体持有并管理,设有单独的信托银行帐号,以防止其被债权人索取。
  特许人、地区性公司或其实体可以根据合理的财务手续从该基金中获取补偿,补偿项目包括:帐目管理、审计、报告、管理、法律费用等项开支。
  被许人同意,无论特许人、地区性公司,还是他们的股份持有者、官员、雇员、代理人、会计人员等,都不对有关广告基金的任何行为负有义务。
  (8)供应商的广告捐献
  当特许人指定某一商标供应商,作为回报,该供应商同意支付一笔广告费,则这笔支付由特许人收存和使用,使用时将遵照该商标供应商的要求和条件。
  6、协议期限、延期、终止
  (1)期限
  这一协议的期限将自双方执行本协议之日开始,并持续生效15年,假定被许人不断按照本协议的条款经营特许连锁店。
  (2)延期
  如果被许人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本协议可由被许人延长两个5年期限,在延长期批准之前,被许人应遵守如下各项条件:
  。被许人向地区性公司提交申请延长期限的书面通告,此通告在原协议届期之90180天之内提出;
  。被许人履行特许连锁协议的现行形式(包括各项条款和补充条款);
  。被许人对公司、地区性公司及其实体所负各次义务都已清偿,并已使地区性公司合理地认为满意;
  。被许人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包括所有必须承担的费用或其他义务,同时是一个有声望的被许人;
  。被许人能对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改造与现代化的革新,包括新的内外部设计、标记、设备、家具、装饰等,地区性公司会指明现行地区特许协议和公司机密操作手册中的标准和规范,促使特许连锁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完全按照现行操作手册的所有要求去进行经营,其中包括遵守可能要求进行的建筑上的变换,设备的升级、新仪器的增加、标志与商店陈列的改革,产品与服务的变化、操作方式的革新、服务时间和计算机帐务报告的改变等等;
  。被许人支付一笔延期费,数额为现行特许连锁开办费的10。
  (3)由地区性公司作出的终止裁决
  。立即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地区性公司可以不事先通知,或不给予改正机会地作出终止本协议并取消所有特许权限的决定:假如被许人为申请特许连锁店向地区性公司提供的信息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假如被许人变为破产者或将资产全部转让给债权人,或者被许人提出破产申请书,或被许人被判决破产,或者被许人提交并同意了给指定的接收人或被许人资产保管人的一份财产价值清单,或者任何有资格的司法机构指定了被许人资产或财产的接收人或其他保管人,或者依据任何州或联邦法律有必要设立针对被许人的债权人组织机构,或者实行对被许人的特许连锁店或财产的征收,或者设立了一项取消被许人的房屋、设备扣押、抵押品赎回权的讼案,或者被许人的私人财产在执法官实行征收以后将被出售;假如被许人在12个月期间内因违约行为收到地区性公司两份以上的按照特许连锁协议消除弊端通知;假如被许人违反本协议的条款,未经地区性公司的书面批准擅自转让本协议所授予的权利与义务给第三方;假如被许人放弃本企业或无故停止开张连续10天,或虽停止开张不满10天,但使地区性公司有理由得出结论:被许人已不愿意继续作为一个特许连锁店进行企业经营,或者被许人因出租、转租特许连锁店的房屋、设备的违约行为受到通报,但15天之内仍未改正,或者被许人依法判处丧失房屋所有权或企业经营权;假如被许人的特许连锁店的关张或丧失所有权不是出于被许人的过错,而房屋由于天灾而毁坏,无法修复,那么灾难发生60天内向地区性公司申请重建商店,以便在尚存的合同期限之内继续其经营活动,这一请求不得遭到无理拒绝;假如在地区性公司的管辖范围内,被许人不能成功的完成开办时的总部办事处定位和地区的培训计划,则特许连锁协议将被终止,被许人将签署一份对地区性公司和特许人进行赔偿和补偿的表格,地区性公司将归还被许人已支付的最初的特许连锁费,其中扣除5000美元,或扣除地区性公司为出售特许连锁店而作出的花费总额。
  。在通报、给予修正机会后终止生效
  地区性公司可以在发生通报和给予修正机会30天后便终止本协议生效,其理由包括如下情况被许人拒绝或不能招待本协议或其他与特许人、地区性公司订立的协议条款,拒绝或不能招待补特许人与协议,或不能始终遵照现行公司机密操作手册的每项条款去做;被掀起许人坚持违约行为,拒不支付应付给特许人和地区性公司的费用;对被许人的特许连锁店管理作出批语结论,但其在30天之内仍未作出令人满意的改进。
  。被许人死亡或无能力
  假如被许人的继承人或遗产不符合本协议中关于被许人死亡或无能力情况的条款,地区性公司可以在发出能报和给予补救机会后30天宣布终止本协议生效。
  (4)终止的执行
  当本协议终止或不能延期时,被许人将执行:
  。向特许人,地区性公司及其有关实体支付终止期的30天内应支付的所有款项;
  。向特许人上交,或根据地区性公司要求销毁所有先前由公司和地区性公司提供的记录、文件、手册、资料等物;
  。停止在特许人商标名下继续经营企业,被许人将放弃特许连锁店的所有利益,执行终止文件的要求,中止在原商标名下的所有电话名单;
  。对因被许人毁约而造成的公司和地区性公司所受损失负责;
  。丧失所有已支付的费用(不能偿还)
  。同意在终止被许人使用特许人的服务商标、名称或商誉的问题上,无须向被物许人支付补偿费。
  被许人同意,地区性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放弃向被许人索要商业发展费和广告捐献费,尽管这是在本协议终止以后仍应支付的;同时,特许人和地区性公司无须买被许人的存货、设备、商品、材料等物资。
  被许人进一步同意,在本协议不能延期的情况下,特许人和地区性公司也不必买回被许人的存货、设备、商品、材料等物资。
  地区性公司将有权以邮寄意向书的方式在协议终止或期满后30天之内提出并购买任何或全部的房地产、新增建筑、广告材料、产品、材料、供应,或其他在经营被许人的企业中使用过的或有用的物品,以及印有地区性公司专利商标的任何项目,其价格按公平的市场价格计算。
  假如双方在一个合理期间内不能就公平的市场价格达成协议,则由仲裁方独立进行估价。
  假如地区性公司决定被许人应付的费用总数去抵消评估财产的价值。
  如果经营特许连锁店的房屋是租赁给被许人的,被许人同意在任何时候,包括协议终止或不能延期时,按照地区性公司要求无所租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房屋内新增的建筑。
  任何这类由被许人租凭的房屋都将包括地主同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地区性公司或其受托人的文件副本。
  在地区性公司停止经营或被探测停止的情况下,特许人或其受托人有权继续行使地区性公司在其与被许人的协议中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特许连锁期票、收取发展费的权利、收取广告费捐献及其他费用的权利等);同时,特许人或其受托人将有义务先例和完成地区性公司的职责,承担协议中规定的所有义务。
  7。转让
  (1)由被许人转让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许人在未得到地区性公司的预选局面批准,未经地区性公司和特许人审查全部形式和程序的情况下,交不出售、转让任何特许连锁店的所有权。
  假如地区性公司同意其让渡行为,但规定了若干附带条件,则被许人不能无理拒绝,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被许人的受托人将承担被许人对地区性公司和特许人所负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招待当时的地区特许连锁协议条款,以及地区性公司要求的、与销售新的特许连锁店有关的所有其他文件,有关各方承认,当时的地区特许连锁店有关的所有其他文件,有关各方承认,当时的地区特许连锁协议可以饮食各项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比现时更高的商业发展费和广告捐献;
  。被许人的受托人将同意接受本协议中所规定的有关训练条款;
  。被许人的受托人将向地区性公司支付一笔20美元的转让费,这笔费用应随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化而调整,以便补偿地区性公司的调查、训练、帐务及其他有关转让的费用;
  。在转让时,被许人对地区性公司和特许人所负的所有义务必须全部清偿,被许人实行的转让形式应使地区性公司和特许人满意,并对地区性公司和特许人提供了有利的补偿;
  。被许人遵守本协议和当时的操作手册的所有条款,并在特许连锁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经营上完全当时的机密操作手册的所有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的建筑改装、设备的更新换代,标志和陈列的改产品或服务的改变、操作方法和时间的变化或计算机结算与报告的改革等,所有这些费用均由被许人承担。
  针对对特许连锁店所有权的任何让渡,转让或用作担保的企图,地区性公司在接到转让通知书及转让费后,都可行使14天的首先拒绝权。
  尽管有所谓首先拒绝权,地区性公司仍可拒不批准任何拟定的转让、担保或让渡方案,只要它确信该转让行为对本地区的被许人或其他特许人被许人不利。
  被许人任何转让、担保或让渡的企图,若违反了本协议的条款,都将是一种违约行为。
  (2)由地区性公司转让
  在特许人同意下,地区性公司保留出售或转让其在本协议中任何方面所有权的权利,假如其建立特许连锁店的许诺已经履行并安排好,而且受让人也明确保证提供进一步所要求的契约性的服务。
  在此情形下,地区性公司应停止继续以原来的名称从事经营活动,而特许人或它的受让人可以为被许人提供各种服务,承担起地区性公司原先所负的义务,被许人在接到特许人或他的受让人的通知书后,即直接与特许人或它的受让人进行交易,直接向特许人或它的受让人支付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此时,特许人或它的受让人将继续行使原地区性公司根据协议拥有的所有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发展费、广告捐献及其他费用。
  8。被许人的残废或丧失劳动力
  (1)当被物许人的死亡,或被判定丧失劳动力,或终止法人资格时,被特许在本协议中的所有权将移交给被许人的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或其他有关的后继人。
  在此情形下,地区性公司可在30天书面通知被许人的最后商业地址,终止本协议,除非这样的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或其他有关后继人;
  。指定一人负责按照本协议要求管理和经营特许连锁店,时间不得超出被许人死亡或丧失能力后的60天;
  。向地区性公司保证并令其满意地看到,所指定的人的品质和能力足以继续经营特许连锁店,并继续奉行被许人对本协议所负的所有义务,继续维护地区性公司和特许人的服务商标与名称。
  如果地区性公司认为其合适,则会要求被许人的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或其他有关后继人自费完成地区性公司安排的训练,并支付20美元以补偿地区性公司在法律、调查、训练、帐务等有关方面的开支,这笔费用将根据生活费指数的变化而调整。
  9。其他各有关事项
  (1)当事人的关系
  地区性公司与被许人的关系是特许人与被许人的关系。
  此外并无其他关系。
  地区性公司不是公司的一个代理机构,它对被许人的所有义务都只是地区性公司的义务,特许人在本协议名下对被许人没有义务,其对被许人的义务仅限于管理所收到和掌握的广告基金方面。
  无论被许人和其所雇用的人员都将不是,也不代表地区性公司或特许人的雇员、合伙人、子公司或分支义务,尤其不得向其顾客允诺或提供来自地区性公司或特许人的支持或帮助。
  被许人现在是,并仍将是一个独立的商业实体,本协议或其他任何协议的内容都不能认作是创造了一种被许人与地区性公司或特许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伙伴关系等等。
  被许人、地区性公司和特许人都将不作为其他一方的代理人而行动,也将不保证、不负责其他一方的义务、债务或开支等。
  无论地区性公司都将无权利分享被许人的利润,也不应被要求承担被许人的损失或义务,他们对特许连锁店也不拥有任何所有权或财产利益,不管理雇用或开除被许人雇员事宜或其他人事事宜,不调整工作环境或决定被许人将接受什么样的人作为顾客,但在有必要保护特许人的名称、服务商标和相关标志、商誉的问题上是例外。
  被许人企业的管理将取决于他自己的合理的商业判断力,并只服从本协议和操作手册的条款。
  本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都不造成在地区性公司和特许人与被许人之间受托管理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2)补偿
  被许人同意补偿地区性公司,使其不受损害,支付保卫地区性公司和特许人不受损害的费用,支付服务、代表、允诺或被许人失职的补偿。
  关于由批准的供应商供应的任何设备、产品、服务或商品等(简称“供应商项目”),是在未经特许人或地区性公司担保的前提下供应的,既未担保其适销性,也未担保其他任何方面。
  被许人同意,特许人或地区性公司对任何供应商项目或供应商关系的批准都只是一种调节行为,特许人和地区性公司对上述方面将不负有义务,被许人同意。
  对这些供应商项目及其使用的任何要求,只向供应商索取,而不找特许人或地区性公司。
  当供应商的项目出现毛病和问题,特许人和地区性公司否认对被许人或任何第三方负有义务,而被许人同意由供应商项目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均无特许人或地区性公司的责任。
  被许人还同意对供应商项目的征税方面负有全部责任。
  (3)广告基金补偿
  被许人同意,在管理或使用被许人捐献的广告基金方面对地区性公司作出补偿,使其免受损失,但委托地区性公司转交广告基金捐献除外。
  在该情形下,地区性公司只负责积极将此款转交给广告基金,而不收取任何补偿。
  (4)通知
  所有的通知都将看作是在美国邮政部门存放了5天后寄出的,邮资预付。
  所有的终止通知都将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挂号投递,或电报,或个人投递给被许人。
  这样的通知将包括终止特许连锁的声明、理由及终止生效日期。
  假如在通知书中有要求被许人限期改进的期限,则此期限将从邮件预付邮资之日或通知发送当日算起。
  (5)标题
  本协议中的所有标题都仅仅为了参考方便而设,并非本协议上下文关系的一部分。
  (6)律师费
  当协议一方为了执行契约或协议的各项条件而向对方提出诉讼时,则败诉的一方应支付法庭规定的律师费。
  (7)支配的法律与仲裁
  这里所完成的特许连锁店出售的合法性将受适用的州特许连锁店投资法制约,这也是在本州出售特许连锁店的先决条件,地区性公司和被许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将依据该法律进行解释。
  被许人不可改变地将任何由本协议产生、与本协议有关的要求、争论、诉讼、行动或程序,或与本协议相关联的事务或文件提交给美国仲裁协会商业仲裁法规进行仲裁,该仲裁协会的办事处位于地区性公司办事处附近。
  (8)可分割性
  假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或因任何理由、在任何范围内无法执行,则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将不因此受影响,相反,还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加以强化。
  (9)不弃权
  假如地区性公司未能就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提出违约通报或索取补偿,这将不影响其仍具有对该行为提出终止通知的权利,同时它还有权对后来的违约行为提出终止通知或索取补偿。
  (10)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包含协议各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先前在他们之间就上述问题达成的谅解与协议。
  本协议有关各方在上述有关问题不存在未在此充分表达出的代表、担保、收入或其他要求、承诺、安排、谅解等。
  (11)修订与批准
  对本协议的任何改动或修订都必须诉诸文字形式并由协议各方签字,本协议或其任何修正案都必须经特许人的书面批准方可生效并约束签约各方。
  (12)无力偿还债务
  在发生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或为债权人利益而让渡的情形时,未得到地区性公司的预先书面批准,任何团体公司或个人都将不拥有或不能获得本协议中被许人应有的权利,不管债权人持有什么样的法律文件。
  假如在任何法律条款的名义下发生了各种破产行为,或因无力偿还债务而结束特许连锁店业务,地区性公司将立即终止本协议。
  在结束特许连锁店或废止被许人的法人代理人或继承人的行为发生时,地区性公司将立即终止本协议。
  (13)延期支付
  延期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被许人应支付,捐献的款项将追加利息,增加的利息按每年12利率计算,利息的增加自该款项应付之日的第10天起开始计算。
  鉴于此,以下签字人令此特许连锁协议于年月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车辆维修合同13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1。车牌号
  2。发动机号
  3。颜色
  4。车型
  5。vin代码车架号
  6。行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管理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其中:工时费元,大写:;材料费元,大写:。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为。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
  3付款期限:。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其它约定
  1。
  2。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邮编:邮编: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签约时间:年
  车辆维修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指定乙方为维修车辆的唯一定点单位,订立如下协议:
  一、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二、维修费用
  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山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
  三、结算方式
  每月30日前结算一次,甲方根据维修费用清单椐实支付维修费用。
  四、质量保证
  1、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2、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3、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乙方服务
  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
  六、合同的解除
  1、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以上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4)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经催告仍未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七、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八、合同成立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1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公开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共同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车辆在乙方定点维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相同客户要服务最好;同类维修项目、要价格最低、质量最优、速度最快。
  2、对甲方维修车辆大保的发动机,要保证3万公里不出问题。如出现技术和配件问题由乙方承担。如驾驶员造成的机械故障由甲方承担。
  3、做好甲方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对维修后出现的问题,要优质、快速、无偿的给予修复,并办二级维护发票。
  4、做好甲方上线车辆年审的办理,确保合格通过。
  5、负责协调交管部门,及时解决甲方车辆因此而造成的交通滞留问题。
  6、乙方对甲方车辆要优先给予经维修,对抛锚在路上的甲方车辆能够随叫随到,及时给予抢修。
  二、车辆维修
  1、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需持有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车辆维修单,乙方见单后方可按此协议维修车辆。
  2、甲方车辆维修单上须注明送修项目和经办司机的姓名。
  三、维修项目
  1、维修项目由甲方在车辆维修通知单上注明,车辆维修需经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乙方维修。
  3、乙方维修完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详细签字或盖章后一并交于甲方司机。
  4、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或甲方司机未经同意私自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结算方式
  甲方交乙方大保的车辆3公里运转正常后,乙方可执维修报告与甲方对所修车辆费用进行结算,其他维修车辆零修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五、合同日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为一年。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1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车辆维修协议:
  一、车辆送修及修竣程序
  1、甲方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将需要维修的车辆送交乙方维修场地维修;
  2、乙方接到甲方送修车辆后,应对车辆进行详细的检查,确定维修作业范围和深度,评估修理工时及所修零配件、材料成本等项目,并确定修竣时间;
  3、乙方确定维修项目后以书面的形式报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4、乙方在经双方确定的修竣时限内按维修行业标准及质保要求无条件的完成维修项目,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5、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需提请甲方人员检查验收,包括更换的零部件清单、确认新零部件,交验及确认更换的旧零部件,验收车辆使用性能等;
  6、乙方在车辆修竣交付甲方验收使用时,应如实填写《维修结算单》及发票交给甲方财务部;
  7、定点维修车辆:
  二、质保
  1、乙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保修期制度,送修车辆合格出厂后,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非所修项目、乙方以外的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因素等除外)。
  2、维修质保期:
  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0KM或10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KM或30日;
  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KM或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KM或60日;
  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KM或数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标准以先到达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三、结算方式
  1、甲方办公室接到乙方交送的车辆《维修结算单》及发票后经甲方车辆管理人员和司机验证签名,经甲方领导审批办理付款手续;
  2、维修费用结算形式为每月对账,付款方式为每累计贰万元以上就结清乙方维修费用,另,该维修费用所涉及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优先服务;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承修车辆达到优质服务;
  3、甲方车辆在海南省内各地出现故障,甲方有权通过电话方式要求提供服务;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如确需转厂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5、甲方有权对乙方承修的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时,拒付维修费。
  五、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送修车辆的同时,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技术档案;
  2、甲方送修车辆应装备齐全,避免零部件短缺,以便乙方能更快捷准确判断维修深度,肇事车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和零件短缺的车辆在交接单中应注明;
  3、甲方必须按乙方通知规定的时间及时验收每一辆竣工车辆,并及时接受已竣工车辆;
  4、甲方需按时结清乙方维修费。
  六、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优先为甲方服务,并建立送修车辆维修档案;
  2、乙方提供:免费加气、调整轮胎及免费送交竣工车辆优惠服务;
  3、甲方车辆在海南省内各地出现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求助电话后提供及时、高效服务,并给予三亚市范围免费拖车,以解除甲方的后顾之忧;
  4、乙方确保甲方送修车辆的安全,保证维修质量,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5、乙方有义务保存好所有维修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6、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市政府指定维修厂家的文件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给甲方备案。
  八、违约责任
  1、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丢失或损坏,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如因乙方维修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因甲方未按时结清维修费用造成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经双方同意可修改本协议;
  2、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约能力,本协议自行终止;
  3、因任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4、双方有如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必须结清一切未完成事项。
  十、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可以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单位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盖章:
  日期: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
  单位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盖章:
  日期: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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