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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

4月24日 藏于心投稿
  民间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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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合同(通用15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合同1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
  地址:
  电话:
  应借款方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金额:(小写),(大写)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个月(年)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帐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
  2。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帐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费用
  1。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承诺费起算日为,并在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号帐户内。借款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贷款方。
  借款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书面通知贷款方外,借款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天,贷款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方,经贷款方同意后生效,否则贷款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借款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贷款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贷款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贷款管理
  借款方须按时向贷款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贷款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贷款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借款方有义务向贷款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借款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贷款方同意。
  第十二条还款
  1。借款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款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款方并获得贷款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款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向借款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承担费。
  3。借款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款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款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三条保证
  1。借款方保证向贷款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款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款方保证按时向贷款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款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款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款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款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款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款方应向贷款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款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款方随时有向借款方或借款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2。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贷款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5)借款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4。凡借款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借款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借款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借款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五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方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方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声明及保证
  (一)借款方:
  1。借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借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借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借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借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贷款方:
  1。贷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贷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贷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贷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贷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民间借贷合同2
  甲方(保证人)
  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丙方(出借人)
  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甲方受乙方委托,愿意为乙、丙双方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保证方式提供保证。丙方经审查,确认并同意甲方作为乙方的还款保证人。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根据主合同的规定,乙方向丙方借用人民币元(大写:)本金,相应的利息为人民币元(大写:)。
  甲方愿意为所有本金及其利息向丙方提供保证。
  第二条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当乙方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月年,自乙方不能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免除。
  第四条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甲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甲方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受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甲方应按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保证,不得损害丙方的利益。
  二、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就甲方保证金额内的款项到期向丙偿还。
  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到期的情况时,乙方不能及时还款的,甲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五条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甲方为乙方向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立即向乙方行使求偿权,即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下列款项:
  (一)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额的本金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二)甲方其他费用及损失等
  甲方有权在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取代丙方的地位行使乙方的一切权利,包括接管一切为丙方贷款债权设立的保证物,以及其他为乙方保证借款保证人的求偿权。
  第六条丙方如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应有权要求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并应给予甲方60天的清偿宽限期。
  丙方违反第一款款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丙方有权委托甲方开户金融机构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除。
  第八条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规定的各方的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示、命令或其地位及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的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解除而免除。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若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不因合同任何一方的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免除。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方、乙方或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其他各方,说明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或需要延期履行合同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情况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或延期履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一)乙方已按主合同约定条件全部偿付借款本息;
  (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
  (三)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本合同;
  (四)主合同被宣告无效;
  (五)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甲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甲、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则本合同应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四条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同意,并由三方订立书面补充或修改协议。该补充或修改协议生效后,与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之处,则以该补充或修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3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
  甲方丙三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用途
  乙方为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的目的,急需一笔资金用于周转。
  二、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小写)整(大写)。于年月日前还清甲方。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还款方式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甲方收讫后将借据交给乙方时,本合同终止。
  五、借款利息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经双方协商约定月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六、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监督出借款使用情况,乙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借款,并对违约部分加收相当于借款利率一倍的罚息。
  民间借贷合同4
  贷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为向甲方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甲方经考察乙方情况之后同意,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贷款方民币元,发放给乙方,用于。
  风险告知: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方应向贷款方说明钱款用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2、贷款方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贷款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第二条借款的利息为。
  风险告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
  第三条贷款期限
  乙方对贷款使用期限为年,贷款期限自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计算。贷款本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日内到位,第二次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个月内到位,每次发放金额各占贷款总额的50。签订合同年之日归还贷款本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将由担保方即丙方负责还款。
  第四条甲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甲方应在合同生效日起个月内,按期按合同规定数额向乙方提供贷款。
  第六条保证
  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4、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七条罚则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业务,或是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或者有违反合同有关条款行为,甲方将向乙方发出警告。在收到甲方警告后,乙方在个工作日内不能纠正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并要求乙方按商业贷款计算利息(时间自收到贷款之日开始计),并收取每天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如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拒不执行合同,甲方可依据情况,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将由丙方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商业利息和罚金,若丙方拒不执行,将接受经济、法律、行政的处罚。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未经甲方批准,不可延长贷款期限和更改经营项目,如违反合同规定,将按照合同第七条处罚。
  3、甲、乙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的条款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和丙方,并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4、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和丙方,并就合同解除后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归还全部贷款本金。
  5、在规定贷款时间内,乙方因不可抗力发生改变经营方式、出兑或停业等情形时,乙方应归还贷款本金,若乙方不能还款,应由丙方负责还款,违约责任见第七条。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两方,否则将按恶意违约处理,按第七条罚则处理。
  第九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全费用、翻译费、通讯费、差旅费、文印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双方相互违约,有履约先后顺序的,负先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所有争议解决费用;无履约先后顺序的,争议解决费用双方自行承担。第十条本合同后附担保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担保合同相抵触时,由甲方负责解释。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2、本合同如有涂改,双方均应在涂改部分加签字确认,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3、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止。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方(盖章):
  借款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5
  借款协议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住址:贷款人(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住址: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住址:
  因甲方资金需求,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并担保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万元(大写:元整)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如甲方按期归还乙方借款,乙方按月息收取甲方利息,利息按月支付,支付利息时间为每月号。
  2、如超过借款期限甲方未按时、足额还款付息,乙方可立即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甲方应无条件立即返还借款本息,同时,利息计算标准变更为: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3、如甲方未按期还款、付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含连带责任保证人)立即还款、付息,如导致诉讼的,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包含但不限于法院收取的保全费、乙方为采取诉讼保全而由担保公司或担保人提供担保物而产生的。担保费等)、执行费及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简称实现债权费用)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将借款万元支付给甲方。
  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万元,甲方指定收款帐号,开户行,开户名(甲方指定收款人):;现金支付万元。乙方按照上述付款方式、金额,将款项支付到甲方上述指定账号和将现金支付给指定收款人后,即视为乙方履行付款义务完毕。
  五、资金保证为保证乙方的资金安全和甲方按时、足额还款,担保方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方的担保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争议解决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合同解决。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
  附件:甲、乙、丙三方身份资料
  民间借贷合同6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最新借款合同范本。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本最新借款合同范本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民间个人借贷通用合同篇4出借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市区身份证号码(下称甲方)
  借款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市区身份证号码(下称乙方)
  担保方:男,年月日出生,住市区身份证号码(下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万元人民币(用于。),丙方对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并与乙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月。借款的实际出借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息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结息(付息),月利率。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超出期限则按日双倍计息。
  第五条: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偿还。
  第六条: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若乙方发现甲方出现不利于偿还借款的情况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借款。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7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住址:
  贷款人(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住址: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住址:
  因甲方资金需求,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并担保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万元(大写:元整)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如甲方按期归还乙方借款,乙方按月息收取甲方利息,利息按月支付,支付利息时间为每月号。
  2、如超过借款期限甲方未按时、足额还款付息,乙方可立即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甲方应无条件立即返还借款本息,同时,利息计算标准变更为: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3、如甲方未按期还款、付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含连带责任保证人)立即还款、付息,如导致诉讼的,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包含但不限于法院收取的保全费、乙方为采取诉讼保全而由担保公司或担保人提供担保物而产生的担保费等)、执行费及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简称实现债权费用)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将借款万元支付给甲方。
  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万元,甲方指定收款帐号,开户行,开户名(甲方指定收款人):;现金支付万元。乙方按照上述付款方式、金额,将款项支付到甲方上述指定账号和将现金支付给指定收款人后,即视为乙方履行付款义务完毕。
  五、资金保证为保证乙方的资金安全和甲方按时、足额还款,担保方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方的担保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争议解决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合同解决。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8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具体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二)、本合同借款用。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见第二条保证条款)。(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五)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者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要求恢复原状、提供担保遭拒绝;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民间个人借贷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年月日。还款方式:现金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
  :
  民间借贷合同9
  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市乡村组,身份证号:
  上诉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市乡村组,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市办事处号。身份证号: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市小区单元楼户,身份证号: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市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10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4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
  1。6甲方进账方式:出借人甲方按借款人乙方要求于年月日通过账户(账号:、开户银行:)转账人民币万元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中:户名:
  ;账号:;开户银行:支行。
  2。还款方式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3。担保
  3。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3。2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债务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3。5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6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7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乙方权利、义务
  4。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4。2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4。3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4。4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5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5。违约责任
  5。1甲方应按约定日支付借款,否则乙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支付的违约金。
  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不变。
  5。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3。1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5。3。2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5。3。3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5。3。4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债权遭受严重损失的;
  5。3。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5。4
  乙方逾期不归还借款本金和不足额支付利息的,或者丙方接通知后,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则甲方有权选择按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加未付利息的总额以每日1计收逾期罚息,或者选择按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加未付利息总额的30计收违约金,直至乙方或者丙方承担完全部偿还责任为止。
  6。合同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6。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6。2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人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离婚、失业、死亡、失踪及担保人名下财产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形),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
  6。3本合同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补充协议方可变更,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本合同。
  7。争议解决
  7。1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任一方均可通过诉讼解决。
  7。2
  发生争议是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非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则乙、丙方除要承担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的赔偿责任外,还须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必然产生的文印费、差旅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文印费、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三方约定按300元天计算支付;律师费按律师事务所收费开具的票据为依据承担支付。
  7。3
  若乙方在借款期间或者债务偿清前突发疾病或遭遇交通事故、地震、海啸等意外事故而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等导致丧失赔款能力的,则甲方可不受借款期限的限制,随时收回借款本息并可直接向保证人丙方主张要求其全额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还本付息及违约金的偿付责任,也可直接起诉丙方主张上述债权,丙方自愿承担偿付责任无异议;若丙方在借款期间或者债务偿清前突发疾病或遭遇交
  3
  通事故、地震、海啸等意外事故而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等导致丧失担保能力的,则甲方可立即要求乙方重新提供担保人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以确保甲方债权的安全。否则,甲方可不受借款期限的限制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计算至收回借款当日止。
  7。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相互之间对本合同债务负连带担保责任。
  8。其他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丙方(签字捺印):
  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11
  出借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担保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借款行为为民间借贷。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作借款人经营活动的周转资金,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下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百分之即,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
  第六条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如逾期付息、还本,每日按借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滞纳金。在法院发出支付令或强制执行通知规定的还款期限后,逾期利息和借款违约滞纳金按双倍计付,即每天按千分之六支付。
  2、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出借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借款使用情况时应积极配合。
  3、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款人,并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4、变更住所、联系方法等情况时,应及时在三日内通知出借款人,保守出借款人的一切资料,未经同意不得告知他人。
  5、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正、评估、服务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第二部分抵押与担保
  第七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为借款人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地址为,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的合法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债务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和同住人一致同意抵押;此外,抵押人自愿将其位于地址厂房内的设备一并抵押给出借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债务的担保,设备列表详见附件。
  第八条抵押值: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评估价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本合同项下抵押厂房设备评估价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
  第九条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逾期借款利息、违约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出借款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所有索款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未清还借款前,担保人、抵押人无条件承担连带偿还债务及发生的一切民事责任。
  第十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出借款人的监督。
  第十一条补充担保: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五日内向出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人视为本合同缔约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权力限制: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设定其他负担。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三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出借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需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四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出借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款优先受偿。处置抵押物的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过户费、出借款人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共同负担。
  第十五条抵押人、担保人承诺:如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出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抵押人、担保人自愿放弃抵押房产的居住权,十日内自行落实住所,为出借款人处置抵押房产,实现债权提供便利。
  第三部分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成立,借款人拿到借款借据之日生效,借款人在本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签约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不影响签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解除,也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缔约人同意: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出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自愿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即视为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即视为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借款抵押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效力,缔约人都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借款到期按时还款,未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还款,如果逾期拾日仍未还款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一致承诺自愿将抵押物交给出借款人拍卖偿还债务,并承担违约引起的一切费用。抵押人、担保人承诺:自愿将自己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为出借款人折抵全部债务。
  第二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出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承担出借款人在诉讼中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一条缔约人已对本合同以上条款完全认可,对上述条款已经充分了解并完全同意,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借款人出示的身份及地址是借款人真实常住地址,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争议后,人民法院发诉时,邮寄到此地址视为借款人收到并应诉。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款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抵押人(签字):
  担保人(签字):
  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12
  合同编号:
  出借人:
  借款人:
  借款人因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第一条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大写)万元。
  二、借款期限及用途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第三条借款指定用于,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方式归还:
  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的日,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利息计算方式为:按月计算,即每月应付利息借款本金月利率。借款起息日为出借人转账之日,如借款起息日至首个付息日或最后一个付款月为非整月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借款的发放
  第七条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出借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借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通过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并持续有效且能对抗第三人;
  3。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如有债务纠纷、正在诉讼中等;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5。其他先决条件:。
  第八条本合同第七条所列条件全部满足且借款人办妥相应借款手续后,出借人在个工作日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借款人以下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五、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十条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六、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十一条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借款人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七、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十六条对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八、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十九条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发生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增资、减资等。;
  3。通过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部分重要资产;
  4。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5。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0。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担保人为自然人时健康状况恶化或被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时;或影响出借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九、提前还款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十、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下列第项担保:
  1。保证(详见编号为《保证合同》);
  2。抵押(详见编号为《抵押合同》);
  3。质押(详见编号为《质押合同》);
  4。其它:。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
  3。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的信息或资料不真实,或者拒绝接受出借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及经营情况等的监督;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陈述与保证,或担保人未能完全适当履行担保合同的任何一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质押人不配合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导致出借人方不能取得他项权利证书等情况);
  5。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及时通知出借人的;
  6。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发生可能危及出借人债权安全的任何事件。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除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外,需每日向出借人按借款本金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该笔利息为止。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逾期支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约定的日利率(1)拖欠的本金数额,直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约定的双方执行的合同期内日借款利率(1)实际挪用金额。
  第二十七条对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违约金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款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十三、通知与送达
  第三十条出借人的联系信息如下: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ALL:
  借款人的联系信息如下: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EMALL:
  第三十一条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发送的函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三十条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送达:
  1。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2。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3。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4。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5。如用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十四、特别提示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双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十五、合同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项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执两份、借款人执一份。
  十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页为签章页,以下无正文)
  出借人(签字):借款人(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民间借贷合同13
  委托人(甲方):
  服务人(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办理借款事项,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进行中介服务,协助甲方借款元。
  二、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文件,期限及其他应与协助的事项:(企业开办工商登记文件、资产资信及经营状况等证明文件)
  三、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的服务事项:
  1、为甲方联系出借人。
  2、协助甲方与出借人协商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有甲方与出借人协商签定,款项分两次打入甲方账户,第一批款到账给付给乙方中介费用)。
  3、督促见证出借人按协议交付借款。
  四、乙方履行服务的期限至出借人将款交付甲方时止。
  五、报酬支付方式:甲方支付给乙方报酬为元
  六、协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
  委托人(甲方):
  服务人(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民间借贷合同14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用于出借人债权担保的形式有三种:保证、抵押和质押。不管是哪一种担保形式,担保人与权利人都应当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属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性质、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等:
  1、明确担保的性质。即明确是上述保证、抵押、质押中的哪一种,因为不同的担保形式其生效方式、效力强弱、实现方式都有所不同,具体不同之处在下文中详述。
  2、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与主借款合同相对应,是针对某一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还是针对一段时间内某几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因为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可能会因为主合同的效力瑕疵导致担保合同的效力出现瑕疵,所以明确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使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对应起来,能够减少在出现纠纷时,合同效力认定和担保的债权数额认定上的麻烦。
  3、明确担保的范围。此担保的范围与2中担保的债权数额略有不同,因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时,必然会出现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的产生,都可以约定在担保范围之内。所以,明确担保范围,尽量将可能出现的合理合法的损失都约定在担保的范围之内,最大程度地实现担保的作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当然,不同的担保形式所需注意的点也有所不同,下面一一详述:
  一、保证形式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是保证人以其资产信誉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的担保形式,需要着重考量保证人的资产状况,其是否具备代主债务债务人履约的能力。正是这个特点,使得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确保保证人的主体适格。因为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产信誉作为担保,所以并非所有的机构、组织都是适格的。保证人。《担保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取得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等,不得为保证人。
  2、明确保证方式。保证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即除特别情形外,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更强也更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在合同中不约定保证方式,在争讼时,法院也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所以,债权人尽量不要在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为自己实现债权增加麻烦。
  3、明确保证期间。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否则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是一般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应当十分注意保证期间的时间节点。
  二、抵押形式担保:
  抵押是指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并不转移该财产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在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中最常用的担保形式,它以确定的足额的财产为担保,所以相对来讲,也是对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保障性最强的担保形式。基于这个特点,在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抵押人是抵押财产的真实所有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财产的相关权属登记证明,查看抵押人是否是该财产的所有人,该财产是否有其他的权利瑕疵,譬如是否设立过其他的抵押,是否存在和他人间的权利争议等。
  2、确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对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种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3、争取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对于《担保法》第四十二天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对于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无此强制要求,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建议尽量争取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有登记才有公示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在同一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确保一定程度的受偿优先权,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4、明确抵押物是否办理保险。为防止抵押物灭失的带来的损失,应当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
  5、明确办理抵押及其他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问题。因抵押登记产生的费用、因财产评估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因抵押财产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等等,都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
  6、保底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若抵押物因存在未披露的他项权利或与他人的权利争议,导致抵押权人损失的,由抵押人赔偿损失;并明确在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不足以抵偿所欠债务的,是否由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等。
  三、质押形式担保:
  质押也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其与抵押相比区别在于质押物是动产或财产权利,且需要转移占有,即需要将质押物交付于质押权人。质押形式在民间借贷中不常见,需要注意的是其以质押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特殊的财产权利质押,如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生效。
  担保合同其实质还是一份民事合同,约束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行为,所以除了上述需要注意的细节外,其他如送达条款等需要在合同订立时注意的细节问题同样适用。
  民间借贷合同15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
  元
  二、本借款合同收取利息及还款的方式为:
  1。自借款之日起至年月日期间,不收取利息;
  2。自年月日起,开始分期还款,具体还款方式为:每月号之前向乙方偿还本金壹万元及当期应当归还的一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所产生的利息。
  3。本借款合同自年月日起分24期完成,即至年月日之前清偿完毕。
  三、保证条款:
  1。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所有的,拥有自主产权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编号为):,具体地址为:抵押给乙方用于保证清偿本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
  2。甲方如有发生超期还款或者该期还款数额不足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均有权选择就该抵押房产实现抵押权,用以清偿余下所有债权。
  3。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如遇其他情形致使该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需向乙方提供其他动产或不动产自房产管理部门明确告知该房产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日起3日内就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
  四、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未能如约清偿当期应当偿还的本金及利息的,每日按当期未能清偿的。本金余额的1向乙方支付延迟金。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视为违约,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偿还所有债务。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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