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 推荐度: 简单货物运输合同协议样本 推荐度: 货物运输合同参考 推荐度: 货物运输合同格式 推荐度: 万能货物运输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货物运输合同(精选1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货物运输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货物运输合同1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遵守。 第一条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行货物运输代理。乙方理解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资料,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甲方义务 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日向乙方供给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资料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供给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 2。及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景,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供给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 1。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同意以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形式给付乙方。每运输代理吨货物,甲方给付乙方元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计算按车辆(船)标重为结算依据; 2。为便于清算,双方同意日清算一次,结算方式为; 3。需由乙方代结算各种运杂费用的,由甲方按代理量预付乙方所需费用,并于运输前日汇入乙方银行帐户(需由乙方代垫各种费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垫付运杂费协议书后,方可垫付)。 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第五条违约职责 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职责。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职责。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职责。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承担职责。 4。由于不可抗力或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法院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3。本协议有效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 乙方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电话 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2 XXXX(简称甲方)委托XXXX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XXXX(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经济合同法》和XXXX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XX吨位船舶一艘(船舶XX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XX港运至XX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XX货物于XX天内集中于XX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XX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XX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XX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XX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XX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XXXX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XX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XX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运费为XX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XX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XX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XX份,交XX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XX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XX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XXXXXX(盖章) 代表人:XXXXXX(签章) 开户银行:XXXXXX 帐号:XXXXXX 乙方XXXXXX(盖章) 代表人:XXXXXX(签章) 开户银行:XXXXXX 帐号:XXXXXX XX年XX月XX日订立 货物运输合同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配舱、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e。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乙方为甲方垫付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1、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委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惠价向甲方结算普通干货箱包干定额费:自拖箱:人民币元2039;人民币元4039;39;报关费:人民币元票其它费用:(注:每票限一张报关单。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人民币元,报关后退关收人民币元。) 2、海运费订舱费其他费用 七、海洋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可以在委托书上标明)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优惠协议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仍应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之规定。 八、费用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运费: a、费用按航次结算,只有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提单。 b、甲方于船开后天内,将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c、采用月结的形式,甲方垫付美元作押金,每月日结清上月乙方已垫付的39;费用。 2、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费用: a、现金的付款方式; b、电汇,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乙方; c、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外汇海洋运费,双方另签定外汇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3、在甲方按时付款情况下,乙方按海洋运费的比例退定舱佣金给甲方,确认或协议净价的除外。 4、甲方应当及时确认乙方之结算清单,若于收到结算单后日内未予书面回复确认的,视为对于费用之确认。 九、甲方付清上述费用和报酬,乙方应及时将海关退还的核销单,退税单等有关单证交付甲方。 十、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乙方支付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和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若甲方拖欠费用,则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可以延迟签发包括提单等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3)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有权滞留本协议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 (5)有权于所签发的当次提单上加以相应批注; (6)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同时,甲方对于拖欠之费用应当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甲方授权乙方代领提单或者其它类似权利凭证,视为甲方同意将上述凭证出质于乙方作为其应当承担的费用和报酬的担保。甲方应当保证其具有合同的出质权利。由于甲方出质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十 一、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配舱回单》后,应及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关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双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订舱确认书》的传真报告作为已告知的最终证据),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确认书》后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十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之前,根据不同货物的性质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管或检验规定,应提供所必需的有关文件,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十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装箱的,甲方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并事先告知有关货物的详细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则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十 四、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十 五、因甲乙双方中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预期利益不能实现,无责任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十 六、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审理。十 七、本协议自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到期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年,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乙方名称(盖章): 甲方地址:乙方地址: 外币账号:外币账号: 人民币账号:人民币账号: 年月日年月 货物运输合同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甲方向乙方计划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乙方调派吨位船舶艘(船舶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货物。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天内乙方负责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乙方需承担元天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乙方可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元天,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费用自理)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元,全船运费为元,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身份证号: 20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身份证号: 20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本着互相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办理事项: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公路货物运输。 本批货物由运往,全程运程公里。 运输时间:至(不可抗力除外)。 二、甲方权力和义务 甲方应依照乙方要求负责落实承运车辆,提供承运驾驶员及车辆档案,负责处理运输途中发生的偶然事件,协助甲方办理运输保险、索赔等事宜。 三、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负责办理货物的。交接、押运手续,真实填报货物品名、重量、体积,组织人力装货卸货。 2、车辆到达装货地点或卸货地点后,发货人或收货人应及时组织装、卸货物,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装卸货,甲方按每天元收取等时费。 四、运输安全 货物起运前,乙方必须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 运输途中货物安全由甲方负责,如出现货物短少、破损等,应由甲方按照实际损失程度及保险情况进行赔付。 双方约定其它事项: 五、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关进行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6 甲方(托运方):乙方(承运方): 地址:地址: 传真:传真: 电话:电话: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水泥产品 1。2、货物的起运地点: 1。3、到达地点:天水祁连山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指定的送货地点。 1。4、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为准。 第二条:操作流程 (1)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装货(3)发往目的地交货(4)收货单位验签(5)将回单交回甲方(6)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5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4、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4。5、由于不可抗力(如水毁、地震等造成公路中断)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车辆损坏严重的并另配车辆转运货物,确保货物及时到达,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 5。2、结算方法为:每月25日为本月发生运输费用的结算日,乙方需交付有效运输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收货方需要运输发票的,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开据运输发票,如有扣除的款项(管理费每吨2元),应在运费中扣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有效资格文件、证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样本2 货物托运单 托运单位:联系人: 电话:地址:市路号 货物名称包装式样件数每件体积(米3) 长高宽重量(公斤)托运总吨位 每件最重件实重吨车辆吨 需要车辆数: 需要车种: 起运地:路号 到达地:路号 发货单位: 运到日期: 委托注意事项: 1。 2。 3。 4。 5。 6。 运输距离:公里。 运费人民币(大写): 经济责任:不按运输托运单规定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由承运单位酌情赔偿损失;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未按托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偿付承运人实际损失的违约金。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因此造成其他货物和运输工具损坏,造成人身伤亡,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盖章) 年月日 承运人: 营业员:(盖章) 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7 序言 (年月日订于)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 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十二条 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的确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的确切性质。 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 第二十三条 1如果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 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第二十四条 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情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 第二十五条 1如果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 2但赔偿不可超过: (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1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 2不论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 第二十七条 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 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按照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用的兑换率来换算。 第二十八条 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故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的本章的规定。 2如果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服务的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用。再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无权就其个人责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索赔和诉讼 第三十条 1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 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 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二十一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 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 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条 1本公约中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点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或者经手订立合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或 (b)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指定的交货地点。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诉。 2关于本条第1款所述索赔,如已向根据该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诉讼或此类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项索赔作出判决,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不能执行,否则相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诉讼。 3如果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诉讼,由一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决在该国已经生效而可以执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缔约国办妥所需手续,该判决也可以在该缔约国执行。所需手续不应涉及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 4本条第3款规定适用于审理后的判决、缺席判决和法院裁定所确认的和解,但不适用于临时判决或使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原告赔偿诉讼费用以外的损失的决定。 5对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不应向在缔约国之一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缔约国国民要求费用担保。 第三十二条 1按照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其时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相等同时,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期 限开始起算的时间是: (a)如货物系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自交货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灭失,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或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在运输合同订立后满期三个月时起算。 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2时效期限因提出书面索赔而中止,直至承运人以书面通知拒绝索赔并将所附单据退回之日为止。如索赔的一部分已承认,则时效期限仅应对有争议部分的索赔恢复计算。收到索赔或答复和退回单据的举证应由援引这些事实的当事人负责。时效期限的计算不应被具有同一标的的进一步主张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规定外,时效期限的延长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决定。该法律也应制约新的诉讼权利的产生。 4时效已过的诉讼权利不可以通过反索赔或抵销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条 运输合同可以包含给予仲裁庭管辖权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规定仲裁庭应适用本公约。 第六章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如受单一合同所制约的运输是由连续公路承运人履行,则其每一承运人为全部营运负责。鉴于其接受货物和运单,第二承运人和每个连续承运人即成为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条 1从前一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承运人应给前一承运人载有日期和签字的收据,他应在第二份运单上登记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适用,他应在第二份运单和收据上列入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的那种保留。 2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连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 第三十七条 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 (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 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 第三十九条 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 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 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 第七章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 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八章最终条款 第四十二条 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3本公约于年月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 4本公约须经批准。 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四十三条 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 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 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 第四十五条 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条 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 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七条 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 第四十八条 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 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条 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2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 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五十条 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 (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 (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 (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 (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年月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年月日订于。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议定书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 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 2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 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货物运输合同8 甲方(委托方):合同编号: 法定代表人:签订地址: 乙方(受托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运输货物 甲方委托乙方进口海运运输以下货物,相关细节如下: (1)品名、规格:。 (2)数量:。 (3)总金额:。 (4)体积、重量:。 (5)起运港:。 (6)目的港:。 第二条装卸货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装卸货地址如下: (1)装货地址:。 (2)卸货地址:。 第三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货物托运单(附件,略),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在出货日前日送交或传真给乙方,否则乙方不保证按甲方规定时间安排运输。 第四条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以装货通知为准)将该货柜运抵工厂并由甲方的供应商自行安排装货。 2由工厂经港海运至港,以及港到工厂的卡车运输由乙方负责(包括提取货物、货物码头装卸、出口报关),但不包括进口清关和工厂的卸货。 第五条核查与签收 乙方到工厂装柜提货时,需认真检查货柜是否完好,并在发货人装完货物后检查货柜的铅封是否封上,并核查货物包装和件数做签收。如有外包装破损,需将破损情况备注在签收单和提单上,并及时反馈给甲方。 第六条保证 乙方必须按正常的国际货物运输要求从装货开始至卸货完毕为止进行全程监督,保证货物以合适的方式装卸、在陆运和海运过程中注意货物的安全,防止货物叠放以及人为浸湿、碰撞等事故,并承担除不可抗力外的货物在途风险。 第七条时间限制 1乙方必须保证到工厂装货后天内装船,确保装船后天货到,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中途转船、转运。 2乙方必须在船开后天内提交给甲方多式联运提单以及相关的提货凭证原件。 第八条到货通知 乙方必须在货到目的港前天向甲方发出到货通知,甲方接到通知后,准备好所有报关资料,并及时办理进口手续。 第九条费用支付 1运输价格详见附件(略),乙方须交付正式运输发票原件,经甲方核实确认后和乙方提交的工厂完整收货凭证原件后天内支付相应费用。甲方承担的运输费用包括工厂运至出口报关至到工厂三地的陆运费用和海运费用,该等费用发生前需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 2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支付任何种类或性质的任何特殊、连带、间接或惩罚性的损失赔偿金,无论此类损失是否可合理预见或一方是否已被实际告知此类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条违约责任 若乙方能证明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若发生货物交付延误,乙方应按如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本合同货物总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如乙方超过日不能交货,造成实际购买方退货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双方往来函件,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或传真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通知地点无变化,因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 任何运输业务,无论是国际或国内的,均适用全球标准交易条款和条件及或全球的海运提单、空运单、或相应价目表中的标准条款和条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变更与补充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于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的延迟履行或不履行不负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航空器机械故障,劳工骚乱,或极端恶劣的天气。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合同壹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费率表、货运单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住址:住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日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货物运输合同9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 乙方(车队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保证施工中道路、取土、装车、卸土的畅通。乙方负责运输。 二、运输地: 三、要求乙方车辆:部;车箱长米、车箱宽米、车箱高米。 四、运距: 五、运费: 六、结算方式:按车次结算,小时结算一次(以现金方式结算)。 七、此协议双方认同,在约定时间内于年月日乙方将施工车辆安排到现场。 八、甲方负责联系住宿地方,乙方车队自己交房租。 九、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项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费:工程总费用的。 十、违约罚金:乙方车队按约定到达后甲方如无工程安排,违约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每车元天。乙方车队没按约定到达工地并施工,违约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元天。 十一、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定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代表人: 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0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女,遇有关费率调整,应相应调整包干费。 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按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确认航期,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甲方同意于船开后天内,将乙方代垫代付的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及运输代理费以方式付给乙方。 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海事法院审理。或者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份。 甲方: 签盖章: 年月日 乙方: 签盖章: 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1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运输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运甲方货物运输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运输货物的品名:苗X。 二、运输货物起运地点、收货到达地:从到。 三、运输费用和结算方式: 运费:结算方式:一次性结算运费,甲乙双方在运输完毕后结算。 四、运输方式:公路货物运输。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将货物按乙方要求装载、卸载、办理货物交接清单。 2)、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按时按量完成运输任务的,甲方有权委托其它运输单位承运该货物。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保证完成运输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运输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必须安全、准确地将货物运到出库单上注明的单位地点,不能在未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货物运到其它地点。 3)、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所装载货物受损、差缺等,乙方赔偿当次经济损失给甲方。 六、对乙方承运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乙方必须在1小时内通知甲方,车辆、人员安全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条款,按货物价格的10支付对方的违约金。 八、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自行失效。 九、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12 长葛市第三粮油供应站(以下简称粮油供应站)于1998年4月23日在郑州铁路分局长葛站托运玉米五车,货票记载到站为杭州铁路分局宁波北站,货物重量及计费重量均为61吨,每车玉米670件,每车运杂费543551元,五张领货凭证的收货人均是张岩(河南省粮食贸易公司工作人员)。随后,粮油供应站依收货人张岩的要求,将五张领货凭证邮寄给在宁波市良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茂公司)任经理的同学薛飞。承运当日,粮油供应站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长葛市支公司货运险长葛市代理处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被保险人为张岩,投保金额30万元,交纳保险费1200元。同年4月28日、5月1日、5月2日,五车玉米到达宁波北站后,该站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市政(1988)55号文件批转的《关于宁波铁路北站货物疏运暂行规定》,将五车玉米交宁波铁路北站客货运输服务公司,该服务公司在上述日期内又将五车玉米交于宁波市汽车运输总公司。1998年5月7日,良茂公司向宁波北站出具介绍刘孝君提货的介绍信,从宁波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将五车玉米提走。1999年4月7日,粮油供应站到宁波北站查询时,宁波北站货运安全室阮时平向其出具了“请客货运输服务公司查交付情况,共五车”的字据。1999年4月16日,收货人张岩向粮油供应站出具证明称:至今未收到这五车玉米,未给任何单位、任何人出具有关身份证件。 1999年4月26日,粮油供应站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所属宁波北站在未见到领货凭证及张岩身份证明情况下,将争议货物让与其没有关系的“宁波铁路北站客货运输服务公司”提走,致使货款无法收回。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款及包装费损失43。3万元,赔偿运费及保险费用67881。60元,赔偿追索货款支出的差旅费5000元。 被告杭州铁路分局答辩称:原告是于1998年4月23日托运的货物,宁波北站至次月2日先后将货物交付给持领货凭证的收货人,已交付完毕。原告于1999年4月7日才来人查询货物,已超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索赔时效,丧失了实体请求权,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货物运单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形式,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货物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记载的收货人交付。本件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良茂公司,又有良茂公司的介绍信及有关领货凭证,故对持证人办理了交付,此不构成误交付。因按货规规定已将货物运单随货交给了收货人,现已无法取证。但根据编组记录、卸货记录、发站回函,均能证明货物运单载明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特别是良茂公司提货时出具了与五车货物票号、车号相符的领货凭证,表明原告已将领货凭证即领货权利交给了良茂公司,良茂公司是真正的收货人。原告因发货后未收到货款,欲将商业风险转嫁给已履行正常交付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不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审判】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按铁路运输的规定填写了运单,提交了所运货物,交纳了运杂费,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货票和领货凭证记载的收货人交付,属于误交付。被告辩称五车玉米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却又提供不出该运单,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误交付行为发生后,被告未编制货运记录。原告于1999年4月7日到北站查找货物时得知误交付,至同月26日向法院起诉,不超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限180日的规定。除去丢失的1件货物不属于到达站的责任外,被告应赔偿原告五车玉米款37991656元、运杂费2667755元、货物运输保险费12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包装费及其他费用因缺乏证据不予认定,其主张的差旅费因不属于货物运输规定赔偿的范围,亦不予保护。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该院于XX年1月3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铁路分局赔偿原告粮油供应站玉米款、运杂费、运输保险费407794。11元。 二、驳回原告粮油供应站关于运输玉米包装费、利息及差旅费的诉讼请求。 杭州铁路分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1痹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对领货人张岩未如期提到货早已“知道”,其诉状中的表述即是明证。拖了近一年的时间因货款未收回而到宁波北站查找该批货物由谁提走,原判关于被上诉人在时效内不知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认定,显然不能成立。(2)《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对赔偿时效期限起算均有规定,且其内容经国家公布,明示于众,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被上诉人“应当知道”。被上诉人未在已知的法定索赔期限内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其实体权利已经丧失。2痹判适用法律不当。3北景覆还钩晌蠼桓丁纤呷讼蚍峤涣硕喾莅椿跷镌说窃氐氖橹均记载本案所涉货物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交付时已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三十四条规定办理,货、单一并交付给了运单记载的收货人。4鄙纤呷似笠狄岩婪至原所属宁波北站已移交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萧甬公司),上诉人现已非本案诉讼主体。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变更萧甬公司为本案诉讼主体,依法改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粮油供应站答辩称:其是在张岩明确答复未收到货后前往宁波北站追查时才知道张岩确未收到货。从1999年4月7日宁波北站书面同意查询至我方起诉未超过六个月,未丧失追偿权。铁路货物运输中运单、货票和领货凭证所记载的收货人是相互吻合的,未经发货人同意,他人无权变更。上诉人称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但又不能提供运单,所罗列的编组记录、卸车记录及货运记录,都不能和货票、领货凭证对抗,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一审判决正确。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还查明:1998年4月24日,粮油供应站作为供方与需方良茂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品种玉米,以实收数为准;供方货到需方宁波北站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价格、数量以双方协商后需方电报为准。1998年5月4日上午,良茂公司收到粮油供应站吴金刚发来的传真件,内容是五车玉米的车号。1998年5月15日,良茂公司以汇票方式给吴金刚汇款16万元。另上诉人提交的编组记录、卸车记录上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180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粮油供应站于1998年4月23日办理托运五车玉米,随后将领货凭证寄给良茂公司经理薛飞,5月4日良茂公司收到粮油供应站发来的关于五车玉米车号的传真件,5月7日良茂公司从到站将五车玉米提走,5月15日粮油供应站收到良茂公司给付的部分玉米款16万元,此时粮油供应站就应当知道所托运的玉米不是由领货人张岩领走,粮油供应站即应在自此时起180日内向铁路运输企业请求赔偿。但粮油供应站于1999年4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显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其现已非本案诉讼主体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未当庭举证,故不予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XX年9月1日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粮油供应站的诉讼请求。 【评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一切赔偿都无从谈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托运人向铁路运输企业的索赔时效为180天,但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起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自铁路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算;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自原告向到站查询得知误交付时起算;第四种意见认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第二种意见明显不妥。因为本案情况特殊,承运人一直未编制货运记录,当然不存在交给货运记录的事实,所以不能以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作为起算日期。第三种意见也不妥,因为从本案情况看,托运人并非在查询时才得知误交付。第一种意见的不妥之处在于其引用的自第30日起算,是司法解释对于承运中的货物发生损失或逾期的一般规定,并非对误交付的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交(1993)14号《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承运人应编制而未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第四种意见是正确的。原告作为托运人与良茂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后又将车号告知,随后又收到良茂公司的汇款。在其于5月15日收到良茂公司的汇款时就应当知道货物已被良茂公司领走,其权利被侵犯。所以,以此时间作为起算日期,是恰当的。 被告能否构成误交付也是处理本案的一个难点问题。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按货物运单记载的书证,如编组记录、卸车记录,这些记录均记载货物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但是,领货凭证上显示的收货人是张岩。根据《铁路法》的规定,应以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准,但双方都不能举出货物运单。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判定哪个证据效力更高。通常来讲,领货凭证与货物运单是一致的,并且在发站经过承运人的检查,在效力上高于编组记录、卸车记录。但难点在于,本该托运人举证的货物运单,其未举证,却只举证了领货凭证,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了难度。 责任编辑按: 在本案中,原告托运的五车玉米,从其与案外人良茂公司签订有玉米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的到站为宁波北站、1998年5月4日原告向良茂公司传真五车玉米的车号、此后收到良茂公司的部分货款以及原告依领货凭证上收货人张岩的要求将五张领货凭证寄给良茂公司的经理薛飞这些事实来看,实际是为了履行与良茂公司的供货合同中其作为供方的交货义务。在其已实际收到良茂公司给付的部分货款时,无论是货物运单,还是领货凭证均已失去了主张提货权利的效力,且表明其从此时起应知其权利(全部货款的差额)受到侵害。也就是说,无论货物运单、领货凭证上的收货人记载为谁,只要托运人(发货人)与真正的实际收货人,也即托运人作为合同供方与合同需方之间发生托运的货物交付的有关指示和实际结算关系,就应该认为托运人已放弃了凭货物运单向承运人主张误交付的权利。特别是在本案这种情况下,作为托运人的原告的有关行为,实际上已成为作为到站的被告向良茂公司交付货物的基本原因。因此,在原告自己十分明确真正收货人是谁,且又在真正收货人提取货物中起了帮助作用,并接受了真正收货人的合同部分对价的履行情况下,原告就尚未收到的部分货款向到站的被告主张权利,应属转嫁商业风险的行为,是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原告只应当向其合同需方主张供货合同下的权利,不能再依运输合同主张其作为托运人的权利。从上述意义和本案事实上认定,被告向良茂公司交付货物的行为是构不成误交付的。故而既便原告依运输合同享有的追索时效尚未超过,其诉讼请求也是应当被驳回的。 货物运输合同13 甲方(托运人): 工商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账号: 地址: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承运人): 工商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账号: 地址: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集装箱道路货物运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2、承运人是指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集装箱道路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3、收货人是指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中指定的提取货物的人或托运人指定的其他人。 4、集装箱包括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 5、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进行道路运输的货物。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 6、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是指集装箱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 7、集装箱货物装箱单是指记载集装箱箱内所装货物名称、数量、尺码、重量、标志和箱内货物积载情况等明细内容的单证。 8、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收到集装箱整箱或拼箱货物时起至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止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自然灾害、战争状态,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运营的气象条件,政府引起的交通管制、行政执法所引起的时间上的耽搁,重大交通事故或道路意外所引起的无法弥补的贻误。 第二条货物的基本情况: 1、货物的性质: 普通货 特种货物 危险货物 贵重货物 鲜活货 大型特性笨重货物 2、使用集装箱的箱型和数量: 国内标准集装箱: 1吨箱 6吨箱 10吨箱 国际标准集装箱: 箱型: 20英尺 40英尺 45英尺 53英尺 60英尺 箱类: 普通箱 冷藏箱 开顶箱 罐式箱 挂衣箱 框架箱 平板箱 危险品箱 高箱 3、托运人保证年内向承运人至少提供箱量的货物。 第三条运输及相关服务: 1、服务区域 2、服务内容 运输 装箱 拆箱 装集装箱 卸集装箱 其他服务 在双方约定由承运人提供其他服务的情况下,承运人为代理人。托运人应当提交办理该项服务的所有文件及委托书。 第四条运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运费及其他费用按照承运人的《运价表》(附件一)。承运人的《运价表》(附件一)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每月日前承运人缮制上月《费用清单》发给托运人确认,该清单应包括运费、其他费用、代垫费用等。 2、托运人收到《费用清单》后工作日内,审核后确认发回承运人,承运人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给托运人; 3、托运人按结算期(一个月)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即每月日前支付上月运费。 油价每上涨或下跌,运费相应上涨或下跌。 劳动力成本(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每上涨或下跌,运费相应上涨或下跌。 承运人应当将按照本合同计算得出的运费增加数额在《费用清单》中另行列明,托运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工作日内支付。 托运人应当将按照本合同计算得出的运费减少数额书面通知承运人。承运人已收取运费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下一结算期的费用中扣减。 第五条货物的保险与保价: 1、保险:由托运人自行办理 由承运人代为办理 具体业务具体协商选择并在《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上注明 承运人代为办理保险的,托运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所需费用由托运人另行支付给承运人,不计算在运费之中。若发生保险事故,承运人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协助托运人办理理赔。 2、保价: 否 是?单票货物总价超过元,或毛重每公斤超过元时,必须保价。保价费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0。7,由托运人在货物启运前支付。 具体业务具体协商选择并在《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上注明。 第六条货物的托运与承运: 托运方委托承运人托运货物前,应提前小时递交《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并提交与货物及运输有关的单证。如托运货物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运输条件的,承运人可以在小时内要求托运人改正;托运人拒绝改正或无法改正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人的运输要求。 第七条货物的交接: (一)拼箱货 交接货物时,交接双方应当根据《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拼箱)》,核对品名、件数及包装状态和标志标识,在交接单证上加以记载。 (二)整箱货空箱 交接双方对整箱货物空箱进行交接时,应当根据《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整箱空箱)》检查箱体、核对箱号、检查封志状况,在交接单证上加以记载。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义务 1、托运人应当履行如实申报义务,托运的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等应当与运输合同的规定相符。 2、托运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3、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包装货物,没有包装标准的,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的质量。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安全储运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在货物外包装或者表面制作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应当字迹清楚可认、牢固。 4、托运特种货物的,托运人应当与承运人另行约定运输条件。托运冷藏货物,托运人应当提出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的。要求;托运鲜活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要求;托运大型特型笨重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性质、重量、外廓、尺寸及对运输的要求。 托运人对承运人运输上述特殊货物时有具体要求的,应当提交《托运人运输要求说明书》。 5、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6、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费、其他费用及偿还垫付费用。 7、托运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给予书面通知,并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应当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货物的车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证,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业资格证,并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证书、证照或证明。 2、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按照约定的路线或合理的路线,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3、承运人应当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的重量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干净无污染物,无残留物。承运人提供集装箱的,集装箱应该适合装运约定货物,集装箱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4、承运人负责装箱的,在装箱前应当认真检查箱体,发现集装箱不适合装运货物时,应当通知托运人或直接更换合格的集装箱。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严格按照装箱积载的要求,并采用合适的方法对货物进行固定、捆绑、衬垫。在装箱过程中,如发现货物包装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并通知托运方,更换合格的包装后再装箱。货物装箱后,承运人应缮制货物装箱单,按有关规定施加封志,并按货物特殊要求在箱体外贴上运输及有关标志。 5、承运人负责拆箱时,拆箱前应当检查箱体,核对箱号,检查封志,并制作书面记录。拆箱时,应做到以合适的方式拆卸,确保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安全,检查货物的包装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6、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取或者承运人无法联系到收货人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应当毫不迟延地在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 第九条责任的划分: (一)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车辆延滞的,延滞超过小时后,以元小时箱(车)为标准起算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其他损失的,托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发生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的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的,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在整箱、拼箱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 (2)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3)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 (4)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托运人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4、在运输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时,承运人因行驶托运人指定路线或者必经路线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承担,但能够证明该额外费用因承运人责任而导致的除外。 5、托运人不按约定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偿还垫付费用的,除上述费用外,并须支付上述费用的日的违约金,在工作日内,托运人仍不支付的,承运人有权留置相应货物。 6、托运人不提供或不能足额提供约定箱量的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支付不足部分运费的的违约金。 (二)承运人的责任 1、整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保持箱体完好,封志完整,非因承运人原因导致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除外。 2、拼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3)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 (4)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的情况。 3、承运人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的,由于集装箱隐性破损,造成货物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4、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未按约定时间运达,承运人负违约责任;逾期运达的,超过小时后,以元小时箱(车)为标准起算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其他损失的,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应将集装箱或货物无偿运到规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1、集装箱货物起运前,托运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2、集装箱货物起运后,托运人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地、收货人,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3、任何一方变更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保密事项: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不得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记录、通讯、信息和交易披露给第三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政府的命令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强制披露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该期限不受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影响。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选择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划去前款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的有效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届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续签合同。如双方未就延展期限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则本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但若双方在合同期届满后仍实际发生承托业务关系的,则视为接受本合同约束,其约束力自然延展至最后一次的承托业务完成之日止。 第十四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份,副本份,甲方执正本份,副本份;乙方执正本份,副本份,签字或盖章后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职位:职位: 日期:日期: 货物运输合同14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了提高甲乙双方的经济效益,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订立本货物运输承包经营合同。 第一条承包经营事项 本合同所涉承包经营事项为:货物运输权和运营收益权。 乙方享有的货物运输权、运营收益权以及车辆使用权受本合同约定的限制。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经营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承包经营期限内,甲、乙双方可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承包方式 1、甲方提供货物运输的货源,与货物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和运费清结,由乙方运输至甲方或货主指定的地点。 2、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甲方指定的运输业务,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费、住宿费以及车辆维修保养等费用。 3、承包金反向给付,即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承包金。 第四条承包金 承包金按货运单趟运费总价的支付,每月月底结清。 第五条制度及责任 1、甲方提供各大托运人与甲方签订的运输货源业务,乙方承担甲方货物运输,一切听从甲方统一安排。 2、甲方有权在指定的货物运输期限内调配、查验货物,乙方需服从甲方的统一货物调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倒货、换车、配载,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扣留运输货物,如造成货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承包期间的运输货物车辆必须办理各种保险及货物运输保险。 4、在承包期间,禁止乙方私自运输非甲方安排货物,待车辆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车。 5、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毁时,立即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及时报警并保管好货物。 6、在承包运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收、物价政策,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处理。 7、在承包期间,车辆产权仍属乙方,车辆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8、在装货时乙方必须当场验收货物的包装和数量(包括赠品),如无异议双方签字确认,装车后,必须捆牢盖严,有防雨或保温等措施,以保证货物完好无损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9、承包运输车辆保证联系通畅,可以随时接受甲方货运调配,必须在甲方指定的运输期限到达收货地与客户交接办理卸货签收。 10、承包运输车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车辆维修保养费用、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等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行驶及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出现不按规定、不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的车辆,视为违反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实际违约情况处罚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挂承包方另行赔偿。 第七条其他约定 甲、乙双方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无劳动、雇佣、劳务等关系。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待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货物运输合同15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附:运单编号: 签发时间:年月日装运时间:年月日 签发地点:省市区路号装运地点:省市区路号 发货人:承运人: 托运人签章承运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要求运达的时间:年月日时前 要求运达的地点: 收货人: 货物名称: 规格 型号: 重量: 体积(长x宽x高): 包装形式: 件数: 出厂价格: 承运车辆车牌号: 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