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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合同

7月19日 心碎巷投稿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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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副产品合同范文集锦6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副产品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副产品合同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调,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卖方在年月以前(或月日内),向买方交售,公斤()(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量或短少的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以确定双方的权益)。
  2。双方协商议定最低(保护价)元公斤()。市场价格上涨时,双方再商定收购价格。
  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推迟交货或提货时间,都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有关(书面)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地区标准执行;
  (4)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共同封存样品的,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的包装,按下列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2)买、卖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卖(买)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
  第三条交(提)贷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运费由卖(买)方负担。
  (2)实行提货的,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到提货;运费由卖(买)放负担。
  2。货款结算办法
  卖方交售的,经买方当面验收合格后,买方应以现金转帐结算,款货两清,不得打白条。
  第四条卖方的违约责任
  1。卖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买方仍然需要的,以及卖方逾期交货而买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卖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买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卖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买方不再需要的,由卖方自行处理,并向买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2。卖方在交售的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买方有权拒收,卖方同时应向买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3。卖方的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些而支付的费用。卖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但买方提供包装物,并造成标的物毁损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4。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卖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买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5。买方根据卖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卖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第五条买方的违约责任
  1。买方在合同履行中退货的,应偿付卖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因此造成卖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买方无故拒收产品的,应向卖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买方不按合同规定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贷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卖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第六条不可抗力
  买、卖双方的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可适当提前或推迟,但应通知买方。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买、卖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交卖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留存一份。
  买方:(盖章)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农副产品合同篇2
  XX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合同编号: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
  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XX市食用农副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允许乙方在本市场内从事(食用农副产品)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产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录入有关监管系统。
  (二)甲方应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甲方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责检验、检疫、检测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XX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网等媒介上予以公示。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因抽检、处置不合格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或在乙方的守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甲方禁止乙方销售并有权当场销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和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食用农副产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的其他物品。
  (五)发现乙方已出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六)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办理证照(农民自产自销备案)等入场经营身份证明、交纳守约保证金人民币元等手续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市场经营,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接受甲方监管。
  (二)乙方保证自己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售的产品。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副产品的除外)。
  (三)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乙方经营畜禽及其产品,应携带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出产的产品还应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境道口出具的运入证明、接受防疫检查合格的证明。乙方应保证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
  (四)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定应当抽检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应先到甲方指定处申报,经甲方抽检合格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交易。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返还复检费用)。
  (五)乙方出售食用农副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六)乙方经营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的,应建立购销台账(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甲方在收到乙方退出请求并依法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对守约保证金,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乙方违约金等发生的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副产品未尽抽检、管理义务,给乙方或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为必须抽检的产品,乙方未按规定申报或故意逃避抽检,或伪造、私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或出售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的,除承担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规定,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来自非合法渠道,或经甲方或政府部门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教育;
  2警告;
  3当场销毁经抽检不合格的、有毒有害的食用农副产品;
  4暂扣来路不明或来自非合法渠道的产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5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公示;
  6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实际费用;
  7责令限期补足守约保证金;
  8收取违约金;
  9单方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
  第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调解;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选定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在内打)予以解决
  农副产品合同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本农产品包销合同由上列各方于年月日在订立(本合同适用于从甲方引种,受甲方技术指导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户。)
  鉴于:乙方缺乏市场营销能力,甲方为保障乙方基本利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农产品包销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根据市场情况,每年初下达繁苗计划书,秋季验核,第二年秋季收苗。具体数量及收苗标准、价格、品种,在下达繁苗委托书时,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自行繁苗,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可以议价选购。暂定最低保护价收购:元株。
  甲方每年召开一次繁苗招标会,由各引种单位参加,在平等竞争基础上,择优确定繁苗单位。
  第二条乙方如出现销果困难,可在每年三月以前,向甲方提出代销或包销请求。双方协议后,签订代销或包销合同(包括:品种、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交货地、价格、结算)。代销价,参照市场批发价下浮;包销价,参照市场批发价下浮,暂定最低保护价收购每吨不少于元。
  第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农副产品合同篇4
  需方(简称甲方):供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及诚信的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标的:
  1。编号、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格(元)等
  说明:以上报价含运输、卸车及普通销售发票等费用。
  二、包装标准:简单包装。
  三、产品质量:按照双方确认的产品样式及图纸(附件X),本产品质量要求说明:四、交(提)货时间、地点:
  1。交货期限: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收到甲方全额货款后天内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2。交货地点:3、交(提)货双方联系人:
  五、结算方式:款到发货(凭乙方提供的产品销售发票的扫描件一次付清),乙方收到货款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产品运送至甲方交货地点。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交货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20合同金额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若双方因合同产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农副产品合同篇5
  买受人: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
  出卖人:县乡村村民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出卖人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买受人交售(农副产品)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2)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卖(买)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略)。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提货的,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买受人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实行代运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
  2。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出卖人送货或出卖人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买受人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为验收地点。
  验收办法:。
  (合同应明确约定:(1)验收期限;(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3。货款结算办法
  出卖人交售的(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买受人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第四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买受人仍然需要的,以及出卖人逾期交货而买受人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出卖人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买受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买受人不再需要的,由出卖人自行处理,并向买受人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
  出卖人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买受人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
  出卖人在交售(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出卖人同时应向买受人偿付该批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出卖人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出卖人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出卖人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买受人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出卖人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买受人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买受人应代出卖人保管。在代保管期间,出卖人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买受人根据出卖人的要求预付定金的,出卖人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出卖人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征得买受人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出卖人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做出处理(买卖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出卖人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五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出卖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买受人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出卖人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出卖人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出卖人交货日期得以顺延,买受人并应向出卖人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买受人如向出卖人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买受人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买受人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买受人应按期向出卖人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对被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出卖人应允许买受人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就地处理)。
  第六条不可抗力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其他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买、卖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银行各留存一份。
  买受人: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帐号:
  出卖人:乡村村民(章)
  开户银行:帐号:
  年月日订
  农副产品合同篇6
  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以下简称买受人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出卖人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出卖人必须在年月以前(或月日内),向买受人交售(农副产品)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买受人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向出卖人计付货款。
  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
  ()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2)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出卖人(买受人)供应,包装物回收办法另订附件(略)。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实行送货的,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提货的,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买受人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实行代运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
  2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出卖人送货或出卖人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买受人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为验收地点。验收办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验收期限;(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3货款结算办法
  出卖人交售的(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买受人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账(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第四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而买受人仍然需要的,以及出卖人逾期交货而买受人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出卖人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买受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20的幅度)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买受人不再需要的,由出卖人自行处理,并向买受人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20的幅度)的违约金。
  2出卖人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买受人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供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中央财政。
  3出卖人在交售(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出卖人同时应向买受人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出卖人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污染或疫病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出卖人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出卖人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买受人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出卖人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买受人应代出卖人保管。在代保管期间,出卖人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买受人根据出卖人的要求预付定金的,出卖人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出卖人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征得买受人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出卖人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9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处理(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出卖人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五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出卖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买受人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出卖人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出卖人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4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出卖人交货日期得以顺延,买受人并应向出卖人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6买受人如向出卖人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7买受人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买受人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9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买受人应按期向出卖人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对被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出卖人应允许买受人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就地处理。
  第六条不可抗力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遇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2买卖双方对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内产品的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对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外产品的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买卖双方协商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日期,以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准;需要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日期为准。
  第八条其他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买卖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银行、乡政府、、各留存一份。
  买受人:(公章)
  代表人:
  职务:
  开户银行:
  账号:
  出卖人:(公章)
  代表人:
  职务: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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