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租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购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购房合同协议 推荐度: 租赁商品房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商品房合同范文汇编6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商品房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合同篇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银行帐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年月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附件一房屋状况(略)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 附件三付款方式(略) 商品房合同篇2 预售人(下称“甲方”): 预购人(下称“乙方”): 甲方已领取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南京市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块地号为。 甲方获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称为。 甲方已领取宁房销第号《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预售相应商品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为上述《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载范围中的号,该房号为公安审定编号工程暂定编号。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总平面位置见附件1总平面图,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见附件2。 二、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主体建筑结构为,主体建筑层数为层,其中0。00米以下层,0。00米以上层,该商品房位于0。00米以上0。00米以下第层。 三、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层高米(与本层高不一致的部位另见附件2中的层高标注)。 四、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建筑部位见附件3。 五、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 六、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该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当前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为。 第二条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一、甲方告知乙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二、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和甲方处理上述权利瑕疵的承诺见附件5。 第三条定金及其处理办法 一、乙方应于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元)(小写元),币种。 二、甲、乙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方式处理:。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合同价款。 在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乙方预购该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元平方米,总价款合计(大写),(小写),币种为。该总价款由下列款项构成: 房价款:元。 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时间和迟延付款的责任 一、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 按本款约定,乙方应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应当付款的日期。贷款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的,乙方实际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实际付款的日期。 二、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三、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催告后日后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日内,将已收价款扣除乙方应当赔偿的金额后退还乙方。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定金也不予返还。 乙方应在甲方解除本合同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间、条件和迟延交付的责任 一、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己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 第二条所列权利瑕疵已消灭; 应当在交付该商品房同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附件6中的第项已达到甲方承诺的条件;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已收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四、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经乙方催告后日后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日内,将已收价款退还乙方并同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和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还应双倍返还定金。 乙方应在收到以上约定的款项后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七条配套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一、甲方对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的承诺见附件6。 二、附件6中的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元天项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与第六条约定的迟延交付违约责任累加适用。 三、该商品房交付后,附件6中第项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达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八条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 甲、乙双方约定,附件7所列配套房屋和建筑,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随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无偿转移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按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除附件7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和建筑归甲方所有。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核定用途使用配套房屋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规划和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承诺按已公示的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图所确定的条件进行建设。 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被批准之日起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所在楼幢与相邻楼幢的正面建筑间距比原间距减少米。 南面相邻楼幢檐口高度增加米。 该商品房朝向的方位偏角变化值超过度。 三、经设计单位同意,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降低值超过厘米,或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变化超过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比原系数的增大值超过。 四、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日内作出是否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视同乙方接受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变更。 五、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日内将已付价款、定金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乙方,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六、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不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但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变更给乙方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乙方相应补偿。甲、乙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七、该商品房项目和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其它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条房屋交付和接收手续 一、该商品房具备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确定的交付日期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应当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必要的方便。 二、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甲方按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乙方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三、甲、乙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交接钥匙后即为交付。 四、该商品房已满足交付条件,但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或未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乙方按每天元向甲方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面积差异和其它差异的处理 一、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第六条第二款中《房屋测绘成果》载明的该商品房实测面积与第一条约定的面积发生误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本数,不得超过3)的,按照第四条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上述比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退还乙方已付价款,并按照年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乙方按第四条约定价格补足,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乙方可不予承担,但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二、其它差异的处理: 1、该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低于第一条约定层高,其误差值超过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允许误差值的,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2、该商品房交付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标准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交付时的市场差价双倍赔偿乙方。 第十二条预售款专用和监管 一、甲方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所收取的合同价款专项用于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工程建设,不挪作他用。 二、甲方已与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银行监管帐户的开户行为。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支付的合同价款应由上述银行按商品房预收款监管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第十三条商品房质量保证 一、甲方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经有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或因该商品房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见附件8,保修期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乙方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其受托人;甲方或其受托人接到乙方的报修通知后应在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乙方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乙方应在甲方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甲方委托代为承担保修任务的受托人应当在年内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甲方没有将保修任务委托给受托人的,甲方应当在年内设立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的报修点。 甲方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按每拖延一天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约定赔偿乙方: 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四、甲、乙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由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 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签订本合同时适用)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商品房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详见附件91、附件92。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已签订了《业主临时公约》,并承诺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经业主大会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依法生效的,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自行终止。 二、与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见附件93。 第十五条合同备案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一、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甲方应按规定通过南京市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将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 二、在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后,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乙方为支付合同价款需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同时或在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该商品房交付后日内(应当不超过90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方应当在双方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 五、甲方承诺: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及时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天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六、因一方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列手续迟延办理,经对方催告后天仍未办理的,过错方应向对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每迟延一天元计算,支付违约金。 七、附件7中的配套房屋建成后,甲方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其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甲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程序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名义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其它符合所有权登记条件的且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甲方应配合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其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后生效。 第十七条送达一方向对方送达的有关本合同的文件,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一方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因接收方或其签收人原因导致接收方没有收到送达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等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补充协议、附件内容、空格的填写内容的效力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中的内容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内容、空格的填写内容与铅印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附件内容、空格部分的填写内容排除铅印部分中的非选用性内容,且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仍以被排除的铅印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合同份数及其签订后收执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份,乙方份;乙方另执“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文本一份。 附件1、总平面图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2、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3、计入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共有部位 (参见网上房地产公示内容) 附件4、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精装修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略)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自填)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第十八条(略)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及附件部分略。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合同篇3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购买的委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购买房屋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房屋状况: 甲方对购买房屋的基本要求是:坐落范围: 户型:面积: 交付日期: 其他: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的房屋参考价(含设施设备及装修)人民币大写元,元。 其他要求:。 第四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委托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派注册经纪人带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对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现场看房记录。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或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经纪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个月内与乙方介绍的。客户进行私下交易。 (四)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应按约定支付佣金。 第七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甲方如实告知,为甲方签订买卖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成买卖合同的订立; (三)收取佣金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四)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当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的,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后日内,甲方应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成交的,应支付违约金元; (二)甲方未按约支付佣金的,除继续支付佣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4 一、什么是霸王合同 所谓霸王合同,指的是在商品交易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利用其具有垄断地位、交易优势,或在经济上的明显强势,在制定格式条款时违反公平原则,以单方声明或其他方式规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重交易对方的责任或限制、排除对方的合法权利。 二、商品房买卖遇到霸王合同怎么办 商品房买卖中遭遇霸王合同的救济手段如下: 1、自我救济,抵制霸王合同 (1)要培养成熟的购房消费心态。 成熟的购房心态可以增强抵制霸王合同的免疫力。购房人在选购房屋时,应当明白并非只有某一套房屋最适合自己,下一个或许更理想。要树立起平等观念,增强权利意识和风险意识。面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不盲目从众,不抱侥幸心理,不轻信开发商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 实践中经常发现,越是成熟的购房人,越知道面对风险如何取舍;越是态度执着的购房人,合同中的保障自身权利的条款写得越充分;诉讼中追悔莫及的大多是没细看合同内容就草率签字的购房人。消费者的逐渐成熟使得开发商会被迫收敛,一群成熟的消费者必然带动商品房交易市场走向成熟与规范。 (2)要掌握对付霸王合同的技能。 对于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购房人应当认真审查,反复研究。仔细阅读开发商事前在合同文本的空白处填写的内容,要求开发商就有关内容予以解释,过于简略的约定要具体化,可能存在歧义的内容要明确,可能损害购房人利益的内容要删除。对于开发商单方提前选定的条款,要结合自身情况与需要权衡利弊,必要时进行调整。 对于开发商删除的条款要有足够的警觉,除重复性和并无约定必要的条款外,一般不要同意开发商直接删除合同条款。在开发商不同意修改或变更时,枝节问题可不再坚持,但重大原则事项不能让步。掌握了识别与对付霸王合同的技能,就会有针对性、有重点、有理有据地同开发商进行合同谈判,当购房人有能力揭开霸王合同的面纱时,为了促成交易,不丧失商机,开发商最终还是会做出让步的。 (3)必要时要聘请专业人士提供帮助。 商品房买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尤其是购房人,需要掌握一定的市场信息、房地产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等。普通购房人往往很难同时具备这些知识和能力,临时抱佛脚也不现实,向专业人士求助是一条安全的捷径。这些专业人士包括房地产、建筑与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尤其房地产专业律师。 专业房地产律师既具备专业的建筑房地产知识,又熟悉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在协助购房、指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方面驾轻就熟,能够协助购房人发现霸王条款”,纠正和抵制霸王合同,同开发商的销售和法律人员进行谈判、交涉,最大程度地帮助购房人通过合同约定防范购房风险,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2、司法救济,否定霸王条款 购房人即使不幸遭遇了霸王合同,也不必过份担心,法律赋予了购房人一定的救济手段。购房人可以利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及有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可以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 既可以在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中的有关欺诈性的霸王条款,也可以直接主张有关霸王条款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购房人能证明双方订立合同时存在上述情形,则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主张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商品房买卖领域里的“霸王合同”或“霸王条款”多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开发商已填好的合同文本时,并未提请购房人注意合同中有关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恰是利用购房人欠缺合同意识或合同知识、疏乎大意等,侥幸得手。一旦发生纠纷,若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其尽了提请注意的义务,则该格式条款的效力会被依法否定。 另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开发商在其提供的霸王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其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有关格式条款也应当无效。其次,在开发商填写或拟定的霸王条款,在理解上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开发商意图以含混隐晦的条款逃避责任时,这一条规定对购房人而言也提供了一种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作为弱势群体的购房人对付霸王合同提供了又一把保护伞。 霸王合同的出现极容易引起市场的混乱,对当事人来讲也是很不利的。如果你在实践中中遇到霸王合同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必要时,还可以委托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处理相关问题。 商品房合同篇5 发展商(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购买位于 商品房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合同约定建筑面积:M2,购房总价:元,已于年月日在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下称交易所)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终止该合同,并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签订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正式终止。 2、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终止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手续费由方承担。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由交易所留底存档。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6 20xx年5月,A小姐购买了位于杭州市的一个商品房,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小姐需支付房屋全额的30作为首付款,余款采取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生效后,A小姐到房产公司指定的银行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并且签订了《房屋按揭贷款合同》。 20xx年7月,该楼盘交付,A小姐至现场勘验,发现房屋的结构及面积都发生了变化,于是,与房产公司协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同意A小姐的要求,但告知需要贷款银行予以配合。 【律师点评】: 随着现金房产市场的不景气,要求退房的现象越来越多,A小姐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律师认为可以从下面二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A小姐与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不会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直接导致《房屋按揭贷款合同》无效或解除。但是两者又不是单独的可以分割的两份独立合同,因为A小姐与银行签订《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的前提是签订有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A小姐需要将其购买的房屋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且办理按揭的唯一条件是因为需要购买房屋,如果购买房屋这个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则按揭贷款已无意义。 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商品房买卖额合同》的解除即为基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不能实现的特殊条件。所以说,法律赋予了购房人与银行同样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能妥善保护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