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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合同

6月26日 不将就投稿
  信托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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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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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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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的合同【热】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托的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信托的合同1
  甲方(受托方):
  住址:
  乙方(委托方):
  住址: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账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账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账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
  乙方打入账户元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15)。甲方时刻保持账户的总资金在元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账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一)账户总额小于元,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二)元大于账户总额大于元,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元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三)账户总额大于元,大于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总账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总账户收益的一半)
  (四)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账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五)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
  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一)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二)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甲方(受托方)(签章):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委托方)(签章):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2
  协议单位: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二、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三、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四、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五、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六、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七、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丙方(盖章):丁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
  附件一:财产信托合同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二:延期付款合同
  立合同人: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年月。分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年月日,金额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丁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3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受托单位(简称乙方):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4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其他:
  除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报送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保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信托的合同5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甲方根据《》的有关规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
  3、地号:
  4、土地所在位置:
  5、土地用途:
  6、土地面积:平方米
  7、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非住宅平方米,住宅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套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回迁日期为年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元。
  9、抵押情况:
  第三条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开交易期限:
  3、成交确认书编号:
  4、转让份额:
  5、成交价格: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第四条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条依照有关规定,全额转让的,由受让方单独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履行出让合同;份额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共同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办理交易手续,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由乙方直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第八条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土地转让时回迁安置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受让人。
  2、付款方式及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5天内一次付清。
  3、移交地块及项目的相关资料:
  《国有土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要点批文》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违约责任:
  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款后5日内不能备齐有关资料给乙方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和交易成功后,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以前,如因甲方的原因,需要终止交易或不能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在3天内全部退还乙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并在5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中心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出让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让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信托的合同6
  合同号:
  一、合同双方
  借方: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小写)
  (大写)
  四、贷款用途:
  五、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a)按年利率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2如贷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的罚息。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中国有关部门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
  有权签字人:
  签章: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日期: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
  签章:
  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日期:
  信托的合同9
  合同编号:委托人:
  信托人: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信托商品的名称:。
  二、信托商品的规格、数量:。
  三、信托商品的价格:。
  四、信托商品的包装:。
  五、信托商品的交货方式:。
  六、信托事宜的手续费率:。
  七、结算期限、地点、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签章)
  地址:
  邮政编码:
  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信托人:(签章)
  地址:
  邮政编码:
  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信托的合同7
  委托人:(甲方)
  以下简称
  行纪人: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于区路(街)房屋委托乙方出租。
  甲方上述房屋产权人,户型,面积平方,楼层,并含下列设施。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月。委托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按结算,乙方每年给付甲方十个月租金,扣除2个月房租的闲置费,计人民币元(大写)。
  三、付款方式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现金;
  2。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并征得共有人同意。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五、乙方通过媒体,寻求到承租户,可自行与承租户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除外,乙方应在监督租户妥善保管好室内物品,并监督使用。
  六、乙方的报酬在收取承租户的租金中提留(乙方所收取的承租户的租金减去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七、在乙方与承租户签定承租合同后甲方不得自行出租或悔租。如因甲方原因,到使承租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另付赔偿承租户的其他损失及违约金。
  八、对甲方的上述房屋,乙方在支付租金后有权自己使用,也可出租给任何人使用,对与乙方出租的价格与甲方无关。
  九、在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2负责对房屋及附着物的自然损坏维修,因甲方延误维修而使乙方造成损失,应由甲方赔偿;
  十、在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增扩设备时,应经得甲方同意,费用乙方承担;
  2不得利用甲方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3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的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后把房屋完好交给甲方,租赁期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由乙方根据实际用量付费;
  十一、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行纪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在十日内负责赔偿。
  十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本契约未经事项:双方另行议定,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
  十五、其它事项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资质证号:
  身份证:
  经办人: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8
  委托人(自益受益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他益受益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协议(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协议”)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协议》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本协议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二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协议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公司先生。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第三条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协议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协议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划确定。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本协议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协议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四条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2、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公司总经理;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协议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协议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第五条信托期限
  本协议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协议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协议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按照不超过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协议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含)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协议或B类信托协议的信托受益权,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运用。
  3、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范围时,应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进行上述资金的运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报酬;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向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益人的权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对本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行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终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未能达到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对经营者未能完成上述经营指标年度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财产享有请求权;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达到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
  (2)有权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其持有之《公司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B类资金信托协议》之信托受益权,以使其能够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一条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激励机制》”)。该《经营者激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激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协议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万元以上;
  (2)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米;
  (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亿。
  2、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若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满,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条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日内,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行分配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进行弥补。进行上述弥补后,方得按照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当期收益的分配和运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元。上述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信托财产中预提。
  第十五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协议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协议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六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信托期限届满;
  (2)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目提前终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
  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协议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协议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确定
  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
  (1)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剩余收益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行分配。
  以公司股份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上述股份过户至相应受益人名下,并办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现金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将上述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十八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公司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第十九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协议。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协议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协议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协议签署及文本
  本协议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协议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9
  甲方(受托方):
  住址:
  乙方(委托方):
  住址: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账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负有限责任。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账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账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乙方打入账户:万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5w157500)。甲方时刻保持账户的总资金在5。25万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账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1,账户总额5。25w,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2,5。75账户总额5。25w,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5。25w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3,账户总额5。75w,大于5。75w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5。25w总账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7500总账户收益的一半);
  4,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账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5,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1,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2,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甲方(受托方)(签章):乙方(委托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10
  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姓名:(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为投资于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股份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股份股,占股本总额的。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元)。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帐号:。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3。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批准权和否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章程的规定,向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个普通受益人或全体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b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开户行:,帐号:。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财产分配权后剩余的股权,受托人应当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各个特定受益人,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4。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直接分配的股份时,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条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信托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优先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优先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2)在信托终止前2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3)前述(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其所签署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2。对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普通受益人有义务转让上述信托受益权。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受让相应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a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或b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优先受让权
  除前述第二十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外,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持份,受托人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11
  贷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
  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贷款方:
  代表人签字:
  借款方:
  代表人签字:
  保证方: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2
  委托人:公司
  住所:
  受托人:公司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经友好协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本合同约定的财产信托给受托人,特订立如下协议,以咨共同遵守。
  第一条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合法拥有的人民币万元及受托人对该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第二条信托目的和事务:受托人参加年月日由拍卖中心拍卖的公司法人股〔〕股的竞买,在竞买成功后以受托人的名义持有该竞拍所得的股权,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条委托人应将信托资金于受托人指定的时间内付至受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若委托人逾期支付或未如数支付或拒绝支付,则受托人有权辞任;受托人因前款辞任的,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与〔〕拍卖中心的相关拍卖协议及处置信托财产,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受托人对〔〕拍卖中心的一切违约赔偿);受托人也可以为自己利益而履行与拍卖中心的上述拍卖协议,同时扣除因委托人而遭受的损失和费用后退还收取的信托资金余额。
  第四条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人。
  第五条信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时起。
  第六条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一)受托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二)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三)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四)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五)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六)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作必要的报告外,受托人对委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七条管理费用: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一切税、费、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或由委托人自行支付。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享有直接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追偿的权利。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在信托期限内,经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解除信托的;
  (二)受托人辞任的;
  (三)信托期限届满;
  (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信托无效。
  第九条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就处理信托事务进行报告,并向委托人或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委托人在受托人规定期限内未接收的,受托人有权自行处分或提存信托财产,所需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应经委托人及受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公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委托人及受托人各执份;副本份,公证机关留存。正本与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受托人: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负责人:
  住所: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丁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甲方设立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释义
  11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上海:)
  12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资金号:)
  13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5托管银行:。
  16投资顾问:。
  17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18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资金信托。
  19信托合同:资金信托合同。
  110投资顾问合同: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1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信托资产净值:最近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委托人(即受益人):指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受托人:。
  第二条证券交易的程序
  21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甲方在收到经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3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证券账户的监管
  31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2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3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34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35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53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6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37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证券账户处置
  一旦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资金清算
  5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52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开户行:;账号:。
  53信托账户为:户名:;开户行:;账号:。
  54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5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56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应在其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62如因甲方不按经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63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4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65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6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91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911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912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913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914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92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92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922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丁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4
  借款单位
  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用于项目,其中土建部分万元,设备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年月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产量,利润,税金。第三条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厘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公章)
  保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立约日期:年月
  信托的合同15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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