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经济合同模版 推荐度: 经济合同 推荐度: 经济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关于经济合同范文汇总六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经济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经济合同篇1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购买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经济适用房权利义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房屋情况 1、甲方同意将以甲方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即甲方自愿将经济适用房权利让与乙方,由乙方享受该经济适用房产权项下所有权利。 2、该房屋位于XX县“XX花苑”小区A号楼一单元405,面积约135平方米(含楼递间等公共部分面积在内,实际面积以相关部门核发的房产证为准)。 二、价款及付款方式 甲方将该房屋出让给乙方,总价格(含装修费)为:人民币肆拾万元(小写400000元)。此款于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 三、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把与县教育局购房合同(协议)交给乙方保管,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待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将该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延缓或不办理过户手续。 四、甲方义务 1、甲方要确认并保证有权转让本协议所指定的经济适用房,并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完全能力。 2、因该经济适用房以甲方名义购买,故应以甲方名义办理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及国有土使用权证、契证等,待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要出具各项证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3、在乙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前,甲方应将与县教育局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房产证、国土使用权证、契证等证件交付乙方保管,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4、甲方在办理的房产证、国土使用权证、契证等证件手续时,在文件规定享有使用面积内的费用由甲方自负,超出文件规定部分面积的差价费用由乙方承担。 5、该房在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不得将该房屋用于各种抵押、担保等,并保证未涉及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债权或债务,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6、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的儿女、亲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提出收回使用。 五、乙方义务 1、乙方要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2、乙方负责承担超出文件规定部分面积的差价费用。 3、乙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未过户之前,不能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 六、违约责任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并退还乙方支付购房费人民币肆拾万元。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使用权,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夫妻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住址:住址: 工作单位:工作单位: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经济合同篇2 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乙方(买受方):身份证号:协调说话人: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在,楼单元层室(东户)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 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第三条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 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在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第五条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 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转让款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若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或甲方违约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所有权, 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率自支付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不折旧)。 第七条在该协议生效之后,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 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第八条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 金融频道申请认证!财富值双倍检索优先专属展现同行交流 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九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没有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 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住址:住址:工作单位:工作单位: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说话协调人:(签字) 甲方家庭成员签署: 声明 声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系的配偶。 上述声明人声明如下: 声明人认可与于20xx年月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本人同意将该房产的产权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指模: 20xx年月日 经济合同篇3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公用分摊、其它)。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整(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 法定代表人: 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 经济合同篇4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姓名: 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武政(1998)125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住宅小区【现定名】【暂定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房屋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销(预)售房批准机关为,房屋销(预)售许可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栋单元层号房。 该房屋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房屋【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根据市房地局、房改办同意楼层调节系数,实际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元元),总金额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1);(2);(3);(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 (3);(4); (5);(6); (7)。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出售的房屋为预售商品房,出卖人应当自房屋建成并竣工验收后6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双方约定在出卖人完成初始登记后,按下列第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1、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买受人自行办理,出卖人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资料提供给买受人。 3、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并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资料提供给出卖人。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关于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的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西宁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不同意】办理预告登记。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自本合同办理合同备案之日起日内,由【买卖双方共同】【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若出卖人未在买卖双方约定期限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单方申请办理。(注: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买受人以房屋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必须办理预告登记。)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八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地名办;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地名办; 第十九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1外墙:2内墙:3顶棚:4地面:5门窗:6厨房:7卫生间:8阳台:9电梯:10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无附件无附件无附件。 经济合同篇5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有6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六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以下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之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换言之,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在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以下两种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了17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这并不是全部,因为《劳动合同法》还有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此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注意: 一、用工单位与用工者签订合同要保存双方自愿签约的证据,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供劳动保护,按时发放工资以及各项福利,依法缴纳各项保险。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单位以劳动者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不能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劳动合同法》的十七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劳动者要注意6种情况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金,其余情况下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笔者曾经解除过一些咨询者,他们因为“老板”、“经理”、“人事”要求自己辞职,自己就打了辞职报告。这样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而劳动者自己的权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损害了。由谁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经济合同篇6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我市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及经济适用房相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现就经济适用房房屋销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房屋属社会保障性质的政府政策性住房。 本房屋由开发公司代建,并代表甲方承担建筑质量及房屋保修责任。 第二条房屋坐落与面积 (一)乙方购买位于社会保障性住房高林居住区小区第组团第栋室的房型住宅,建筑面积。 (二)上述建筑面积为暂测面积,暂测面积与房地产权籍登记部门实测面积的误差在1以内含(1)时,双方互不退补差价;超出1以上时,按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差退补差价。 第三条房屋配售价格 本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大写)仟佰拾元整(小写)元,总房款为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 (一)一次性付款,总房款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三)需办理购房贷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相关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全部余款。 (四)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合同签订时缴交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并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所提取的公积金计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 拾元整(小写)元转入甲方指定帐户,上述款项合计不得少于总房款3,尔后按第(二)项或第(三)项付款方式办理余款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缴交手续。 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乙方除首付款外,其他应缴房款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所缴房款转入: 帐号: 开户行: 第五条乙方缴清全部购房款后,或贷款银行已放款到账,甲方即向乙方开具购房发票。 第六条逾期处理 乙方在缴交首付款及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在日内缴清购房余款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未缴部份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规定期限后日未缴清购房余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合同无效,退回已付房款本金,已交房的,甲方收回房屋。 采用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未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首付款不足总房款3的,合同无效,退回已付房款本金;已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付 清全额购房款前放弃购房的,所提取的公积金由甲方办理退回公积金帐户手续。 第七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但以下情形可以据实顺延: (一)发生影响交房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政府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调整; (三)工程建设中遇有不能及时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后,交付期限可以顺延。 第八条房屋的使用与管理 (一)甲方的责任 1、应按期提供质量合格并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的房屋; 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屋承担保修责任; 3、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甲方的通知,办理缴款和交房手续。 2、乙方使用房屋应遵守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守物业管理相关制度。乙方不得擅自装修及变更住房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3、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承担小区等公共部分的管理、维修、保养等分摊费用。 第九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应对其所提交的经济适用房申购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乙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本房屋的,甲方有权取消合同,收回本房屋。 (二)本房屋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及用于经营活动,不得变相转让。 (三)本房屋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5年内不得转让,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为购房价格并计算折旧,年折旧率为1、43。回购时应恢复住房原状,乙方自行装饰装修的费用,回购时不予结算。 (四)本房屋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满5年后转让的,应按购买价格与届时社会保障性住房转让指导价的差价的9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 (五)本房屋除为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 (六)贷款银行实现抵押权需处置本房屋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回购或由贷款银行与市建设与管理局协商处理。 第十条土地房屋登记与土地房屋权证的办理 (一)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负责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本合同正本及购房发票作为办理土地房屋权证凭证。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时应遵守政府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代建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如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订立时间: 我单位作为代建单位,按国家有关房屋保修规定对该房屋承担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代建单位: 法定代表人: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