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 推荐度: 用人单位合同 推荐度: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推荐度: 单位租房合同 推荐度: 企业单位用工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必备】单位合同范文集锦六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单位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位合同篇1 甲方: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民权县中医院岗位工作、乙方自愿接受甲方聘用为临时工。并服从甲方安排,保证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自行终止。 三、待遇与奖惩 1、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支付工作报酬为月工资:元,(包含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需要医院缴纳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房改公积金等各种费用);不安排住房;劳保、节假日福利与正式职工相同。 2、依法取得执业资质人员参与科室岗位值班后,由所在部门(科室)支付绩效工资,具体数额科室根据个人工作绩效自定,报院财务备案。 3、协议期内对医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因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质量考核等情况而出现的奖惩时,等同于本院职工标准实施奖罚。 4、所有新聘人员,必须经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分批办理行政关系后,方可享受院方正式职工待遇。 三、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事宜 1、在甲方医院工作期间,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1)、提供虚证件、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信息的; (2)、在国家规定年度内不能通过本专业国家执业证书资格考试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相关技术工作,依法要求相应资格证及其他证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并备查(医生、技师由医政科;护士由护理部)。 4、乙方因违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责任心等情况导致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者,乙方承担相应后果及赔偿金,必要时甲方单方面解聘。 5、乙方要求终止协议的,需提前30天告知甲方并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四、协议的终止与续签: 1、协议期满自行终止。 2、双方协商愿意续签者,需在期满前壹月内办理,过期补签者不计入连续聘用期限。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考虑由仲裁机构仲裁。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具体部门、乙方,甲方人事科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具体应聘部门负责人:年月日 乙方(签字):年月日 单位合同篇2 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合同法》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实行了限制性规定。 两条限制性规定: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离职后竟业限制条款,为保证这些约定能够执行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阻碍劳动者自由择业、自由流动的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服务期和商业秘密进行违约金的约定。除这两个内容外,不得进行其他违约金的约定。当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只是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的,应该还是可以进行约定的。 单位合同篇3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曾用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鉴于甲乙双方即将建立劳动关系,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如下: 甲方声明如下: 甲方为依法登记的、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甲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并尽可能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甲方尽力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尽可能为乙方提供相关培训,以提高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 乙方声明如下: 乙方愿意加入甲方的团队,成为甲方团队中的一员,并争取和甲方一起发展。 乙方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乙方承诺其应聘时无不适合本工作岗位的疾病;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其他关系,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保证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愿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及因商业秘密的泄漏而产生的不能投产或减产的损失等)。 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甲方告知事项: 乙方在甲方的 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 劳动报酬: 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乙方确认已经明确被告知以上内容,并且已经详细知道以上内容的明确含义。 乙方签字: 单位合同篇4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所有制性质: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毕业时间和学校:专业: 职称或技术等级:取得时间: 个人住址: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与乙方(受聘人员)的关系: 工作单位: 个人住址:联系电话: 根据《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聘用合同(空白内选填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止(空白内选填年月日、完成工作任务)。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在岗位工作;在聘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工作和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 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 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者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并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销的。 九、聘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前款第4项规定裁减乙方,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接收聘用的軍隊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甲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本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它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1、甲方被撤销,乙方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甲方提出并经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3、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或者第十条第(六)款第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乙方被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的规定,泄露国家和甲方的技术、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和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三、附则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乙方档案。本合同如经鉴证,则应当交鉴证机构留存1份。 本合同于年月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或者法定监护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者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鉴证机构:鉴证人员: (盖章)(签章) 年月日 单位合同篇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一、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就甲方提供的视频短片制作电视宣传片。制作完成时间:。 2、由甲方提供文字、画面、视频短片等材料,乙方负责修改,策划,编辑、制作电视宣传片; 3、甲方必须密切配合提供支持。 4、制作费用:元(人民币:整);乙方制作完成待甲方验收后,甲方将全部费用叁日内一次性付清。 银行资料: 开户名: 开户行: 帐号: 5、以上事项完成之日即是验收之日,如甲方叁天内未及时验收或无异议,则视为自然合格。 二、违约责任: a、甲方如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审定样稿,由此耽误完工时间,由甲方负责;b、甲方如不能按时付款,必须每日按总费用的3支付滞纳金给乙方。c、乙方如不能按时完工,必须每日按总费用的。3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三、如遇政府行为或不可抗拒等自然因素造成以上事项不能实施的。 甲方只需承担通知乙方前的直接损失,除此之外,甲方不需再承担其它损失费用。 四、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且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在合作过程中由双方本着友好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对合同进行补充。甲方: 签约代表人:乙方:签约代表人: 单位合同篇6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 用人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甲方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职工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的职工协商代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条集体合同是双方促进用人单位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用人单位行政应与用人单位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用人单位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 行情况。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用人单位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于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单位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用人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用人单位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用人单位提出增资要求,用人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计时制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需要不能实施以上标准工时制的岗位或工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六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种的职工,用人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七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用人单位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用人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用人单位提出方案,或由用人单位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二十三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对特殊作业岗位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用人单位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会应建议用人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用人单位工会应支持用人单位对危及用人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向用人单位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工会应组织或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四十四条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用人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用人单位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会。 第四十五条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3。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须按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1。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2。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集体合同双方依法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应当自解除、终止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在集体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十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工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任何一方违反集体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五十二条集体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集体合同正式订立后,若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双方应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变更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按规定报送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双方按照规定,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有效期为年。 第五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在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五十八条集体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工会(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