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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

3月23日 飞仙轩投稿
  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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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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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租赁合同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汽车租赁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汽车租赁合同1
  甲方:
  乙方: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加强租赁汽车行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
  一、注意事项
  1、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自购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挂靠在甲方从事租赁业务。乙方用于挂靠车辆为牌小汽车,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车辆产权仍属于乙方。
  2、本合同不属于劳务合同,也不是劳动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人员不属于甲方工作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二、期限
  乙方挂靠甲方从事业务,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规税费用的承担
  乙方需自理费用
  1、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的养路费、运营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违章违纪等各种费用。
  2、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理费用。
  3、乙方及所雇佣人员在挂靠期间发生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4、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风险的分担
  1、客户妨碍车辆安全行驶
  客户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妨碍车辆安全行驶的,对该行为造成的驾驶员或车辆损害,由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如乙方因此发生任何损失,由甲方协助乙方向客户主张责任。
  2、客户利用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客户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利用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乙方如确不知情,甲乙双方均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人员如知情,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其他行为
  客户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其他如遗留财物、强令违章等行为事件的,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甲方提供必要的协调帮助。
  4、外部风险
  5、凡是在易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缴纳风险金的人员(一次缴纳一个月200元,三个月400元,六个月600元,一年1000元),被交委处罚,第一次公司支付罚款的100,第二次支付罚款的80。此风险金缴纳期限为一周期。
  6、交通违章违法
  7、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违反交通法规或其他法律固定而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或处理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8、交通事故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或者人员(包括司机和乘客)遭受损害的,乙方应首先使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乘客的各项人身或财产损失,对于因车辆安全使用性能出现问题而发生的事故或者意外,乙方应负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其他非乙方车辆原因发生的事故或意外,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各自的责任。
  9、违法犯罪活动
  在提供车辆服务过程中,如遭遇抢劫、盗窃、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车辆和人员(包括司机和乘客)收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其他约定
  1、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车辆发生灭失、毁损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书签订前,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及其含义都已准确理解,自愿签订并愿意完全按照约定要款履行本协议书。
  六、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2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制定二oo三年十二月
  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xx)。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证照号码:
  保证人(签章):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合同编号:
  承租方电话
  住址地址
  证证件
  件号码
  名
  称
  经办人电话
  住址地址
  保证人电话
  住址地址
  驾驶员驾驶证编号档案编号电话
  车牌号车型颜色燃料标号租金标准保证金
  起租时间应还时间租期限驶里程
  超程费超时费预付租金付款方式下次付款日期
  合同变更记
  录
  特别约定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
  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保证方(签章):
  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出租给甲方的车辆名称、型号、品牌见附件一,车辆状况见附件二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详见附件1
  第3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所需的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有效证件。
  2。移交车辆时提供车辆状态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的维护。
  4。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行,出租方可免费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5。有义务对承租人的信息保密。
  6。不承担租赁车辆租赁期间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相关部门的罚款。租赁期间,不承担因租赁车辆造成的第三方责任。
  7。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人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车辆修理费。
  第四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严格遵守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因违章、事故、违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如实向出租人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4。根据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租赁车辆。
  5。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并保持原状,表明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修理车辆、改装、更换或添加其他物品。
  6。协助出租人按规定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车辆检查和维护。
  7。协助出租人维护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典当、出借、转租租赁车辆和车辆证件。
  8。确保租赁车辆由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驾驶。
  9。如需续租车辆,需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10、执照及相关证件如有遗失,应承担车辆停驶期间的修理费和租赁费。
  11。租赁车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归还车辆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归还,车辆状况与《车辆检验交接表》中登记的车辆状况无差异。如有划伤、擦伤等现象或证件不全,车辆损坏费用及其他相应费用按实际损失支付。
  12。严禁出租客车车辆;严禁使用租赁车辆参加比赛;严禁在车内装载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并留有刺鼻气味。
  13、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4。严禁使用租赁车辆从事客货营运;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15。押金不得用于抵消租金。
  16。承租人退车时,需缴纳1000元的交通违章押金,一个月后,不退还任何交通违章记录。
  第五条:车辆保险
  1。出租人为租赁车辆提供的保险显示在车载保险卡上。承租人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租赁期间如发生交通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出租人。
  3。承租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送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进行损坏判定和维修。
  4。承租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事故成本,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支付事故维修总费用的30(以保险公司评估为准),车辆损失加速折旧费;租金应在车辆事故和维修期间支付。
  第6条: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条款的,视为违约。
  2。违约金金额为车辆租赁保证金。
  3。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车辆的,应按租赁期未支付部分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4。承办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应当支付应付租金总额0。5的滞纳金。
  第七条:保证条款
  担保人(人)自愿为承租人租赁车辆提供担保,对承租人履行汽车租赁合同及其附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所提供的担保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第八条:合同效力及附件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承租人须知、租车登记表、车辆检验交接表等。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9条:争端的解决
  如果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
  附件2,车辆检验交接表
  附件三。给承租人的通知
  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
  电话: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地址: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印章:印章:印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4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将租用乙方小轿车1部,具体协议如下:
  一、租用时光:年6月13日到年6月28日
  二、租用车型:小型客车(东风本田思域)
  三、租金:人民币4800元(大写:肆仟捌百元整),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
  四、甲方职责和义务
  甲方需准确供给用车计划安排(如:用车时光、地点和所需要的。车辆)。
  五、乙方职责和义务
  乙方需肩负起遵守国家有关的各项规定(行业、交通法规等),凡因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操作流程或各项法规造成的人身安全、经济损失及法律职责由乙方应负全部职责。赔偿全部损失。
  六、违约职责:乙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甲方,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光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鉴字:乙方鉴字: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5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租用乙方(车牌)汽车一辆,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车期限:该驾驶员在职期间。
  二、租车费用:每天元整。但该驾驶员实际因公外出办事实际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可以据实报销。
  三、租车期间乙方驾驶员的食宿一律由乙方自行解决。
  四、乙方在租期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如出现任何违规、事故及肇事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五、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必须提供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卡等有效证件并处在有效期后方可租用。
  六、租车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及其监理组的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调配,如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出现违纪现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七、双方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两周告知对方。
  八、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汽车租赁合同6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
  车位号
  第二条租赁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租赁期内,甲方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若甲方有继续出租的愿望,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第三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第四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在租赁期内,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等必须费用,并且须给甲方按照每月元人民币的租赁费用,共个月,合计元人民币,于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租赁物件在租赁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当时市场价格,赔偿甲方。
  第七条违反合同的处理
  1、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中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正式交与乙方使用前(即年月日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解决。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当日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获得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认同。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名章)
  乙方:(签名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7
  出租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牌汽车壹辆租给承租方使用。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承租方进行经营、管理事务用。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方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
  四、租用期定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年为人民币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年结算一次,按年租用,不足一年按实际月份结算。
  六、所用燃料、日常费用由承租方负责,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由出租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出租方:(签章)
  代表人:
  年月日
  承租方:(签章)
  代表人: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8
  承租方:
  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车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一、租赁数量:辆。
  二、车辆相关资料:
  车辆型号:车架号:车牌号:制造厂家:
  出厂日期:发动机号:
  三、租赁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计划租赁至年月日。租赁期自车辆进入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收合格后交付承租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验收地点及
  1、交车时间:年月日
  2、交车地点:
  3、验收方法:有关部门检查相关手续(行车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车辆年审验证及随车工具等)以及车辆的实际状况,出租方必须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手续齐全、状况良好。
  五、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
  1、租赁价格:每月租赁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叁仟元整(此费用包括司机费用)。
  2、结算方式:承租方在出租方车辆交付使用一个月后,付给出租方上一个月的租赁费,以后每一个月结算并付款一次,结算时应出具租赁业正规发票。
  3、结算时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日均租赁费月租费天)计算。
  六、进出场景费用
  出租方负责车辆的正常年审费用、保险等国家规定的车辆本身必须具有的相关手续及行车证件,负责将车辆运送至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结束,由出租方负责将车辆开出现场。
  七、燃料、动力及维修
  车辆在承租方使用期间所用的燃料(汽油、柴油)由承租方负责供给。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全部承担。
  八、汽车保管
  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此款项不包括自带、自驾车辆)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报请仲裁机关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正副本各二份,双方各持正二份,副本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租方:
  年月日
  出租方: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9
  承租单位(甲方):
  出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且保证租赁设备安全、有效地使用,经双方协调,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塔机一台高度米(有效高度)甲方承建的:工程使用,工程地点为:号,机械设备进场时间为:年月份。
  第二条:安装相应扶墙,甲方应按说明或乙方书面材料书要求埋设附墙拉杆预埋件,并焊接扶墙耳板座(耳板座由乙方提供),甲方应提前壹周书面通知乙方安装扶墙及塔机的预升。
  第三条:租赁期从机械安装完毕并经法定单位检测合格交付甲方使用日起至项目部报停日收回。办理租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测合格证明。
  第四条: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一、月租元台(元台),塔机配操作人员壹名,与年月号签订的两台塔机操作人员联合配套工作。
  二、人工工资元月(元月)(操作工应24小时在岗)有操作不当引起停机,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安装调试完毕,自检报验合格,交付使用,每达一个月即支付一个月租金,留一个月租金及操作工工资,待拆除后一次付清。
  第五条:进退场费的承担方式为:元整台,含安装、拆除、运输、汽车吊、预埋件,由乙方负责合格后报验及费用、扶墙费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完毕,甲方支付乙方进出场费元。余款在拆除拉走后付清。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应严格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设备,指挥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每半个月应安排半天时间由机操工或乙方派出的修理工按说明书要求对租赁机械进行常规维护和保养。
  三、机械设备如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操作工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上门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应按合同及时支付租金,否则乙方有权让甲方停止使用设备。
  五、甲方设计塔机基础位置时,应考虑安装撤卸方便,如遇无法或难以安装撤除情况,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安排持有上岗证的操作工上岗,并让操作工熟悉本租赁设备的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负责提供安全可靠、性能完好的机械设备及随机工具。
  三、乙方应不定期派人上门检修、维护租赁设备(前三天通知甲方)。
  四、随机提供壹份租赁设备和使用说明书(租赁设备退守场时有权随机收回)。
  五、乙方收到操作工修理通知后,应及时派人上门进行修理。
  第七条:违约金条款:机械拆除后甲方必须付清所有尾款(包括撤场费),不得拖欠,否则乙方有权收取甲方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每拖欠一天,支付拖欠费的。并有权继续实际撤机日期前的租赁费。
  第八条:正式停机时间以甲方通知乙方拆除之日为准。
  第九条:争议解决条款:有关租赁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春节停机时间确定为实际停机天数。
  二、维修时间,一般维修时间每次不超五小时,如超出,甲方扣除这时间。每月累计或结束累计,重大维修超现24小时,甲方扣除所超时间的2倍台班费及人工费。
  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补充条款: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派出的机械操作工应定人定机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违章操作或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的作业命令及信号不清时,操作工必须拒绝执行,违反本规定或机械故障或乙方操作工其他原因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0
  承租方:
  出租方: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车(牌号)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一、出租方车辆基本情况:
  车型:
  车况:(经双方签定)
  二、租用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需延长租用期限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租车用途:
  四、租车形式:
  以月份为单位租赁,出租方负责提供合法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承租方负责提供燃油及驾驶员食宿。
  五、租金及结算方式:
  月租金元(30天),修车时间的租金按天计算扣除。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一)出租方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承租方要求安全运营。
  (二)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交通、机械、人身(包括车内乘员的人身安全)、丢失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与承租方无关。
  (三)出租方需保证车辆正常运营,尽量减少修理时间,不得耽误承租方使用。如车辆因故障或事故原因,需修整10天以上者,承租方有权辞退车辆,从停止工作之日起终止合同。
  (四)承租方有权对车辆进行合理调配,出租方在租赁期间需无条件接受承租方的合理要求,出租方不听从承租方调配或消极怠工,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出租方对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有权提出,并有权拒绝承租方的不合理要求。
  七、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车辆,每迟延一天,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出租方所提供的车辆的质量、型号不符合合同要求,应负责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出租方应遵守承租方施工规定,如发生损坏正在施工中的道路、及承租方其他物品,出租方应对承租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承租方无故辞退车辆,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另签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一份,承租单位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车辆的状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和附件二《车辆交接清单》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交纳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回。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提供其它虚假情况有可能给出租方带来损失的。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项超过日。
  (5)承租方提供虚假无效身份、职业、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6)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有以上情况之一者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3、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
  第三者责任。
  4、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权利。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准。
  6、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7、协助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及车辆维护工作。
  8、承租方还车时应保证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取不足部分燃油费。
  十、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之一切的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及附件《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清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出租方、承租方、担保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担保方:
  电话:电话:电话:
  住址:住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委托经办人:委托经办人:
  盖章:盖章: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信,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车辆挂靠租赁于甲方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
  一、挂靠租赁车辆状况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现将车辆(车辆的有权归乙方所有),车牌为发动机号车辆型号挂靠租赁于甲方租赁服务部,经甲、乙双方共同定价,车辆现总值为万元。
  二、挂靠租赁期限及租金交纳
  挂靠租赁期限为由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每月按元向乙方支付租金,支付时间为号以前。合同期间因车辆维修,保养及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不能正常经营时乙方不承担减免租金的责任。
  三、甲方责任
  1、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租赁服务部工商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1)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车辆转让,出售、抵押、质押、不得将
  (2)车损险;
  (3)每个座位保额一万的。座位险;
  (4)不计免赔险;
  5)自燃险。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进行明确,并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出租方:
  承租方:
  第一条车辆状况
  出租方所提供的车型为,车牌号为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按照每天租金(大写),租金按天支付。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向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6、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7、协助承租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垫出的保险索赔后金额全数归还承租方。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在车辆租用期间,汽油、润滑油、路桥费、停车费自行负责。
  6、承租方按期如数交纳租金。
  第五条租期的计算
  以承租方接收车辆开始,以承租方归还车辆给出租方为止
  第六条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车辆全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由双方经协商解决。
  出租方:
  承租方:
  承租方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汽车租赁合同1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车期限及用途
  1。1甲方将辆,车牌号码,车辆状况(见附表)从年月日时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止收回,租赁期共年个月天时。
  1。2交付地点:
  1。3用途:
  二、租金标准及担保
  2。1每天租金元,共计人民币元,乙方于接收车辆时向甲方全额付清。
  2。2乙方按车辆价格总额的,即元,向甲方交保证金。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内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如数退还承租方,也可充抵相关费用,冲抵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承租方。
  2。3乙方租车在个月(不含个月)以上的,每月向甲方交纳租金的日期为日,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每天向甲方交纳相当于租金总额的作为违约金。
  2。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元;超出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小时按全天计费。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3。1甲方义务向乙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由于车辆状况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乙方使用标准时,须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减免租金。
  3。2甲方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承担的比例不低于(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3。3甲方负责车辆的级维护和年检。
  3。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事故。此外为乙方提供在区域内小时故障、事故救援服务。但甲方不承担由于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3。5在租赁期间内有权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车辆或者有其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
  3。6出租人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人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但对所获得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泄密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7乙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甲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条乙方权力义务
  4。1在租赁期间,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同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2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甲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4。3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将车辆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无证或其他人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乙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4。4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付赔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
  4。5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4。6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承担的比例不低于(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4。7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天(含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的违约金,逾期天以上,未与甲方办理续租手续的,甲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保证:
  5。1出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5。2出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5。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出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4出租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保证:
  5。5承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有着良好信誉和独立经济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5。6承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真实合法有效。
  5。7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8承租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保密约定
  6。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期限为年。
  6。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乙方受到的损失。
  7。2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7。3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违约金为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补充条款
  9。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空白部分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限一次性填写,更改无效。
  9。2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天通知对方。
  9。3本合同租赁期在年(月)以上由甲方报送一份给运管部门备案。
  9。4签订地点:
  9。5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4
  出租人:
  承租方:
  1、出租人将辆车租给承租人使用,车号分别是:、、
  2、租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租金每车每月为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个月收费。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4、承租人租用的汽车只用于。承租人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人司机负责。
  5、承租人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车辆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金。因出租人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人自负,如果致使承租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人不负担不能使用期间的租金,出租人应承担每日租金等额的违约金。
  6、违约责任。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未运输期限租金额赔偿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天,加罚天的租金。
  7、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
  8、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正本份。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汽车租赁合同1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合同。
  第1条承租人租用出租汽车的基本情况
  1。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车辆保险:
  车辆年度审查:
  第2条租赁价格和结算方式:
  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的汽车价格为人民币月,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出租人应出具正式发票收据。
  第3条租赁期限:
  租车日期自年月日起,承租人应提前30天通知出租人办理停租手续,协议终止。
  第4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根据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和约定费用。
  3。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所需的有效证件交付给承租人。
  4。交租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态信息,确保车辆年检按时进行。
  5。出租人必须购买车辆保险并缴纳强险,第三方责任险必须达到20万以上且在有效期内。
  7。有义务对承租人的信息保密。
  第5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使用合同约定的。租赁车辆。
  2。有权了解保证安全行驶所需车辆的技术状态和性能信息。
  3。如实向出租人提供驾驶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6。妥善保管租赁车辆,保持原状。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擅自修理、改装、更换或增加车辆。
  7。在规定期限内对租赁车辆进行车辆检查和维修。
  9。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时,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协助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
  10。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或各种证件丢失,承租方应按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
  11。租赁期满,应当按时归还租赁车辆和有效证件。
  第6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若出租人未及时购买相关保险费用或年审,则视为本合同终止,一切后果由出租人承担。
  2。出租人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取回车辆时,应提前30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预付租金已经收取的,出租人应当退还相应的预付租金。
  第7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的,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租金逾期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租金总额的0。5缴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收取租金外,还应支付逾期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2。提前终止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出租人应按租赁期未支付部分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租金已经支付的,出租人应当在扣除违约金后将余额返还承租人。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倒卖、抵押、质押、出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风险的。
  (4)有证据证明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因未按车辆性能或操作规程使用而造成租赁车辆的维修和停运损失;承担被保险公司因过失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添加其他物品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因未能协助出租人按时参加车辆检查或维修而造成的损失。
  7。因出租人以外的原因被第三方扣留车辆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予以处罚。如不服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被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违章责任人。
  第8条特别协议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平原则。如果补充条款包含不合理地减少或免除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的内容,则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人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的,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申请续租,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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