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租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购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购房合同协议 推荐度: 租赁商品房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精选商品房合同范文汇总10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商品房合同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商品房合同篇1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 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商品房合同篇2 工商备案号: 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编号:苏房商X合同XXXXXXXXXXXX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二一四年印制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示范文本,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适用于苏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 二、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买受人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查阅。 三、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条款的形式进行调整。 四、商品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合同条款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必要时可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咨询。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应该向房屋所属区域房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五、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选定的内容显示“XXXXXX”或“XXXXXX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应当公平对等。 六、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商品房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应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了解。 七、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本合同每份原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八、出卖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九、出卖人在出售商品房时,有义务告知买受人顶层有可能安装无线基站等事项。 十、本合同网签密码分为草稿密码和合同密码,草稿密码和合同密码均由买受人设臵,由大小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单一或交替组成,密码字符720个,密码中间不得出现空格或其他符号。 买受人设臵草稿密码,表示买卖双方对草稿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同,如有错误可以修正。买受人设臵合同密码,表示买卖双方对电子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同。合 同密码一经设臵,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自动禁止对电子合同内容进行任何更改。 十一、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经备案后,可利用合同编号及当事人持有的密码,在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询合同的真实性及备案情况。 十二、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本合同电子模板中空白部分预先拟定的条款,以及合同附件预先拟定的补充条款内容向房屋所属区域的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主管部门提示: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买受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封面之《特别告知》!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内其他有关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市实际,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主体 出卖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销售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代理机构备案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地区: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证照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时】【产权登记时】约定共有方式 合同约定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法定代理人(一):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证照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理人(二):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证照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机构):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证照号:联系(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买受人若为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 配偶:【有】【无】 姓名:国籍: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未成年子女:【有】【无】 姓名:国籍: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姓名:国籍: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姓名:国籍: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买受人若为未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 父亲:【有】【无】 姓名:国籍: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母亲:【有】【无】 姓名:国籍: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无】 姓名:国籍: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姓名:国籍: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姓名:国籍: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地区: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证照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时】【产权登记时】约定共有方式 商品房合同篇3 合同编号 市稻谷买卖合同(版)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稻谷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品种、数量、等级 品种:。 数量:。 等级:。 生产年份:。 缝口标准:。 第二条质量标准质量标准:。 第三条包装包装要求:。 包装费用由方承担。 第四条价款单价:元公斤。 总价款:元。 第五条交付方式 1时间与数量 (1)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交付公斤。 (2)。 2方式按照下列第项方式执行: (1)乙方自行提货。 (2)甲方按照约定的地点交货。 (3)其他:。 3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元吨,由方承担。 第六条验收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开具验收单。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检测的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价款支付按下列第项方式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乙方在稻谷交付后内结清。 3其他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少交或乙方少收合同约定稻谷数量的,应向对方支付少交或少收稻谷价款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提货的,每迟延日,按合同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支付价款的,应当按照逾期支付价款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交付的稻谷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调换,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5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申请调解解决;或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 甲方份, 乙方份, 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XX编码 XX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商品房合同篇4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1座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1。2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证号为; 1。3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1。3。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1。3。2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甲方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乙方,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因此发生相关纠纷,其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需付乙方违约金万元。 甲方保证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重伤、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乙方心理不安的严重情况,不存在不正常辐射及其他致病等情况,若有,甲方必须尽到告知义务。如果乙方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甲方未曾予以书面披露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整; 第四条履约定金 乙方在年月日前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五条价款支付: 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年月日前付人民币万元;第二期:在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万元;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向乙方出具收据并签字画押。 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款项,甲方收款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第六条不动产权变更 1、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2、在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转移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九条承担违约责任。 3、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附属设施等相关手续办理时间约定: 1、甲、乙双方定于年月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2、双方定于年月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3、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八条共有产权人情况 甲方确认本合同所售房屋(有无)共有产权人。 如果有,无论不动产权证上是否登记了共有权人,甲方需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甲方出售房屋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天按房价的总额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按房屋总价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3、违约方要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第十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转移前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由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5 出卖人: 买受人: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层单元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2和3可以同时选择)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4; 5。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一条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 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适用于XX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XX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XX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XX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 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XX年3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XX年8月1日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5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6; 7。 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八载明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交用日期与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年月日达到; (2)〔市政双路供电〕〔过渡性供电〕:年月日达到; (3)供暖:年月日达到; (4)燃气:年月日达到; (5)电话通信线:年月日交付,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线:年月日交付,敷设到户; (7); (8)。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年月日达到; (2)小区非市政道路:年月日达到; (3)公共停车场:年月日达到; (4)幼儿园:年月日达到; (5)学校:年月日达到; (6)会所:年月日达到; (7)购物中心:年月日达到; (8)体育设施:年月日达到; (9); (10)。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x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x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双方自行约定: ; 。 第十五条交接手续 (一)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二)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 (三)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四)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 。 (五)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 2买受人同意委托代交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6)。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6)。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 第十七条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居民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建筑隔声情况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隔声门》(hcrj01998)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见附件九。 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使用承诺和风险提示 1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2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3。 第二十一条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二)转移登记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 4。 第二十三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资质证号为:。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地上停车管理费,地下停车管理费。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月日前、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三十条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出卖人应当在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并打印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买受人一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当在7日内完成。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1112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散热器〕〔地板采暖〕〔〕; (2)分户采暖:〔燃气炉〕〔电采暖〕〔〕; (3)采暖设备品牌:。 2保温材料: (1)外墙保温:〔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发泡聚安酯〕〔〕。 (2)内墙保温:〔石膏聚苯板〕〔〕。 3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4内墙:〔涂料〕〔壁纸〕〔〕。 5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6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 (2)开启方式为:; (3)门窗型材:〔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塑钢双玻璃〕〔〕。 8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4)厨具:。 9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10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11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 (2)电梯速度:米秒; (3)电梯载重量:千克; (4)。 12其他 ; 。 附件七:物业服务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其他约定 附件八: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 附件九: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含声环境状况的应在商品房预售时通过实测取得)。 1建筑隔声情况 (1)室内允许噪声级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 (2)分户墙及楼板计权隔声量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 商品房合同篇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通过方式,取得市区(县)地块的土地使用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转让给乙方。 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房地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乙方预付的定金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本契约签定日内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资料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资料。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7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居住(注册)所在省市: 个人公司: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证件名称: 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区市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区市路号《》栋单元层户(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该房屋建筑层高为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元。 (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元。 (大写):。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元。 (大写):。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帐户名称、帐号:)。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二、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 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种方案所列条件: 一、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二、 第十一条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第十三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甲方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后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天内,由双方依法向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向按第三十三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七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由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各执壹份。 附件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附件二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附件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附件四 该房屋权属情况(产权、抵押、租赁) 附件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附件六 该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 补充条款(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 补充条款(限价商品住房合同)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乙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代理人签署: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签于:签于: 甲方拟签人员:销售员证书号: 甲方确认人员:销售员证书号: 网上合同签订时间: 商品房合同篇8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交易房屋的基本情况 1、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徽园“绿色港湾”。 2、该房屋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类型为高层全框架结构,最终面积、结构和成交价格以单位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条、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交价格,另加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的转让费为最终成交价格。乙方须于签定本合同后将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仟元整(304000)作为该房屋款转至甲方,以后补缴费用由乙方自付。 2、乙方付款后,甲方开具给乙方的收条的单位缴款收据作为已付款凭证。 第三条、房屋交接 1、单位正式公布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书面通知,并移交房屋钥匙给甲方后,甲方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 2房屋产权资料,该房不得出租不得转卖。 3、甲方因该房而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房屋的税收、退休后半价电费),由乙方负责补偿。 第四条、责任与权利 1、甲方获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后,甲方保证转让上述房产已征得其他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2、乙方享受甲方单位对该集资房的部分优惠条件,(实物补贴除外)。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合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9 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针对房屋认购事宜而签订的一份协议。一般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被房管局监证后,认购协议失效。我们认为认购协议只是一个“定金协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购房者在给付定金的时候,有义务对即将签订的主合同内容进行清楚明白的了解,而不能简单地给付定金后,义以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要求返还;同样,法律也给发展商设定了这样一个义务,即当发展商在收受定金的时候,有义务把即将签订的主合同内容清楚明白的告知购房者,而不能简单地收受定金后,又以购房者拒绝订立自己单方面拟定的主合同从而拒绝返还定金。一般来说,如果在购房者给付定金的时候,双方并未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事后双方又不能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协议的话,则购房定金通常都应予以返还。 XX商品房买卖认购合同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项目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常住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常住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守信的原则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区幢层号房,产权面积暂定为(实际面积以验收前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住宅】。 第三条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结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元平方米,总金额()仟佰拾万千佰拾元整(小写:元)。出卖人与买受人必须按照以下方式付款: (1)、买受人认购签订合同后三天内交总房价的30; (2)、买受人主体结顶交纳总房价的50; (3)、买受人竣工验收后交纳总房价的10; (4)、买受人剩余的10房款在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时一并结清; (5)、买受人交定金报名后不认购的,出卖人在5天内退回报名押金(不计利息); 第四条 签订合同后,三天内不交购房款的,出卖人收取购房者的滞纳金(十五天内月息5分),超过十五天的视购房者自动放弃,合同作废,定金由公司没收; 第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合同为认购合同,在办理产权登记前需签订最终购房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商品房合同篇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面积、设施情况 1、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建筑面积)。 2、该房屋现有设施、设备情况:。以上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乙方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家住房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4、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为 元(大写:)。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租金元整,同时缴纳押金元(大写:),押金在租赁期满乙方归还钥匙并缴清水、电、气等费用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五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水、电、气、数字电视等的使用费及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只承担采暖费。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附件中所列物品。如有损坏的,乙方应照价赔偿。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4、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第七条甲方保证、权利与义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其为该房屋合法所有人; 2、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未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任何限制; 3、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 4、甲方保证该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及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5、甲方保证该房屋未作全部或部分抵押,或虽已作抵押,但该房屋出租已经抵押权人同意。甲方权利: 1、甲方可在租赁期满以前1个月内,陪同意欲承租该房屋的人员,在通知乙方情况下进入该房屋内进行察看; 2、若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与解除后日内,乙方仍未将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房屋,则作乙方放弃权利处理,届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将乙方的上述财产与物品予以处理,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3、甲方有权授权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代为交付该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赋予的其他权利。甲方义务: 1、甲方应依据租约规定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2、该房屋的自然损坏应由甲方负责修复,但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如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或未合理使用该房屋,则修缮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该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 第八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租金、押金及各种费用; 2、乙方如发现该房屋及设施有任何损坏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甲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险情扩大,并予以积极配合; 3、乙方未明确续租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内,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带有承租、购买意向的人参观该房屋;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该房屋; 5、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正当使用及妥善保管该房屋及有关设施;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装、改建、加建供排水设备、电线、水管、燃气管或安装任何设备、装置以致需要额外的电线、燃气总管道、水管,也不得于该房屋内安置、堆放、悬挂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该房屋的承重限度。 第九条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 1、如甲方逾期7天仍不能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要求将起租日顺延相应天数。 2、如甲方在乙方紧急通知该房屋存有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下,仍延误向相关部门报修而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即提前收回该房屋,无论自用或者转租,均按违约处理,违约金相当于两个月租金。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日,按年租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日仍未缴纳租金及滞纳金,或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押金的,则除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缴纳各款项之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如因乙方本人或其应负责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了该房屋或设施的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或维修至甲方满意的程度。 3、乙方自行转让该房屋,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该房屋的,除乙方因此所得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同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且经两次书面通知后未纠正,甲方即有权解除本合同或从乙方支付的押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租金、各项费用)。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将所收乙方款项扣除乙方应支付的租金、费用、赔偿、违约金(按两个月租金计)后在本租约解除后日内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所支付的押金尚不足弥补甲方应收取的款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十条其他说明入住时的水电数字:电,水,煤气,有线电视。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电话: 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