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书 推荐度: 林地合同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林地合同书12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林地合同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林地合同书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山林管理,盘活集体资产,美化、绿化家园,现将集体有所有权的。山林租赁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承包地名:,四至为:、、、面积: 二、承包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计年 三、上交租赁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四、交款方式及时间: 租赁款人民币万元整,一次付清现金万元,下欠两万元按合同上交元,上交时间为每年月日。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经营管理权,山林改造种植需报公司同意见; 2、在合同租赁期内,如遇租赁范围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农场规划使用,乙方必须服从,征用后,乙方损失由乙方与开发方协商处理解决,甲方可进行协调。 3、乙方在合同租赁期内无权拒绝本族人在王英垴葬坟,但葬坟对山林造成的损失因协调处理,适当补偿。 4、承包期后五年,乙方砍伐应由生产队控制,确保承包期结束后保持山林原貌不变。 5、乙方在以后续包中有优先承包权。 6、乙方获得承包合同权后,如不按时上交年费、乱砍乱伐、任意改变山林地貌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无需退还乙方所有上交款,且收回山林经营权,其乙方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7、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六、本合同1式3份,甲方和乙方各执1份,报果茶公司备案1份。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公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林地合同书篇2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林地转让合同书。 一、林地基本情况及转让期限 1、甲方将坐落在村麻子冲口的村属公共山林地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南至,北至,西至,东至。森林类别:混杂灌木丛。 2、转让期限为长期,从年月日起。 3、林地面积、四至及其附图为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终生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合同林地转让价格总计元。支付的时间为年月日。 四、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违约。 2、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林地转让合同书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林地转让合同书3份,甲乙双方、鉴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 林地合同书篇3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林木林地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的林木林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本人承包经营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转让的林地面积亩(大写)宗,坐落于县乡(镇)村组(林地名称,小地名:),四至界限: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转让期限 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为年(大写),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付款方式和时间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 1、货币支付:林地人民币元,林地上的林木立方,人民币元(大写),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价值人民币元(大写) 以上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2、实物支付:每年每亩立方(填木材或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合计(大写:)立方。 3、其他方式: 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转让费于年月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 2。转让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在该转让林地上的承包关系,甲乙双方持林权证书和本流转合同,共同到原办证单位作林权注销登记。 4。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林地承包合同,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取得新的林权证书。 5。乙方获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闲置荒芜;不得有造成林土永久性损害等行为。乙方依法享有该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6。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转让价款,同时承担与发包方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甲方应当维护乙方的流转林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流转合同 7。其他约定:。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转让费,每延迟一天,按转让费总额的(或者)承担违约金,并支付给甲方。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转让林木林地的,每延迟一天,按转让价款总额的(或者)承担违约金,并支付给乙方。 3。因不履行合同致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4。一方当事人违约,经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七、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1。经发包方同意,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经协商,决定(需要或否)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鉴证。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5。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林业部门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方(签章):鉴证单位:(签章) 林地合同书篇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就承包甲方亩林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1条: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2条:承包地面积为亩。四至为:东至林道、国有杨树林;南至林道;西至林道,国有杨树林;北至集体农田坝埂。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第3条:承包费为人民币元。年月日前付拾柒万贰仟元,余款年月日前交清。 二、双方权利、义务 第4条:甲方保证对发包的亩林地具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5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亩林地另行发包或他用。 第6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林地使用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7条:承包期内,该林地只能用于农、林业生产,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8条:承包期内,乙方具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除本合同约定外,甲方不得干涉。承包期内,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9条:承包期内,乙方可以在承包林地内建管护房一座,面积不得超过1亩。合同期满后,乙方应该无偿拆除,恢复林地原貌。 三、违约责任 第10条:因林地所有权纠纷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该予以赔偿。 第11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将承包地用于搞工业生产或永久性建筑等非农、林业生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12条:承包期内若遇国家政策性征用,本合同自行终止。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地上物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按剩余年限退回乙方承包费,双方互不负其他赔偿责任。 第13条:除上述原因外,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应该赔偿乙方此前所有投入以及可得利益等一切经济损失。 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14条:若遇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5条:在合同期内,乙方若因病或意外身亡,本合同由其继承人继续履行。 第16条:本合同已经过甲方全体职代会讨论通过,会议记录附后。 第17条:在合同履行期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动而需要改变合同条款,双方应该重新协商,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18条:林地四至图、甲方职代会记录以及双方所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19条: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20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朝阳县人民法院。 第21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22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林地合同书篇5 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负责人: 身份证号: 住所: 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实现地方经济和企业共同发展,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下,乙方决定以可里村委会为核心区域投资开发集低产林改造、种养殖经营、生态农业及生态旅游等于一体的森林资源综合开发项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协商,甲方自愿将其集体山林、已分到各农户山林(商品林)联合整体转让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林地 (宗地一):甲方将承包经营的林地转让给乙方,坐落:勤丰(镇)可里村委会组,名称(小地名):,面积亩,林权证号:,宗地编号:。 宗地四至 东: 南: 西: 北: 二、山林转让期限:60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山林转让费及付款方式: 山林转让期60年,转让费260元亩,合计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10日内按甲方实际转让亩数一次性付清甲方的全部林地转让费。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转让后,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后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二)办理林权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 (三)在乙方开发项目启动时,甲方享有劳务输出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用工可以优先考虑安排甲方的劳力;但甲方要教育管理好村民,做好村民的协调工作,维护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正当的权益,要负责乙方用水、用电、通讯和交通等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但乙方不能占用甲方现有的水和设施取用水,乙方根据项目规划逐年开发,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应积极支持当地公益事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山林转让期间,乙方有权行使对山林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抵押林地及相关开发项目,但要按合同约定向甲方足额交纳山林转让费。 (五)在山林转让期内,乙方允许甲方在转让山林区域内合理放牧,但甲方的放牧等不得对造成对乙方山林的毁坏,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六)在转让期内,凡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补给甲方林地的款项归甲方所有,乙方争取到的项目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归乙方所有;若因乙方项目建设需征占用林地,甲方必须协调和支持,并协助乙方办理征占用的相关手续;乙方投资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及其他涉及项目开发中的补偿、补助属乙方所有。 (七)甲方村民除每年度护林防火期限外,可适量在双方指定的期间、区域进行自用烧柴砍伐(间砍),房屋修补所用木材,但不准进行商品性采伐和销售。甲方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在转让标的物的范围内开荒、采石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乙方允许甲方村民采摘乙方受让林地范围内的野生菌,但因乙方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确定的区域除外。 (八)甲方可以在原有墓地进行民间埋葬活动,但不允许在乙方开发区内进行埋葬活动 (九)如乙方开发需修道路,由乙方投资,所占用土地由甲方无偿提供。 (十)在合同约定的山林转让期间,乙方有权行使对山林的经营管理和开发利用。 (十一)乙方享有山林自主经营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自主开发山林,自主开展项目建设和营运的各项活动。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在开展项目建设,开发山林中不得损害村民利益。 (十二)转让期间,、甲方有责任对山林进行管护及森林防火工作,项目建设由乙方自主投资,享有因此带来的全部利益,并承担相应法律性、政策性和经济性风险。 (十三)转让期间,乙方在山林及山林地上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乙方。在转让期间由于较大矛盾和纠纷造成合同提前终止的,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不再享有完全的资产处置权;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按市场价格补偿乙方;由于国家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享有受偿权。 (十四)转让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山林转让续期的优先权。山林续期的价格、范围等由双方另行协商。若不能续期,乙方要将已开发利用的山林地(已征土地除外)完成更新改造后归还甲方。 (十五)为了实现林地的统一开发,甲方剩余的山林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乙方开发需要征占这部分山林地时,甲方应予以支持,具体条件双方另行商定。 在林地承包后,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大面积采伐等)。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 1合同签订后,甲方不转让此山林给乙方,由甲方按本合同总金额的两倍赔偿乙方。 2甲方在乙方项目建设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 1乙方不受让本合同约定的山林,所交转让费不退,全部归甲方所有。 2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林地转让的凭证,与林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影响。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报政府机关批准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提请楚雄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所在村委会、镇林业站、镇政府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于 林地合同书篇6 发包方: 承包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承包合同。 一、承包情况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双方权利 (一)甲方 1、享有林地所有权。 2、有权按本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林地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有权制上乙方擅自损害承包林地、林木行为。 4、承包期满,有权依法收回承包林地,重新组织发包。 (二)乙方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产品。 2、享有承包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权利。承包林地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报经甲方同意;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甲方备案。有权与其他农户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合作林业生产。 3、有权享受国家发展林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林木补偿费。 4、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获得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5、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享有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 四、双方义务 (一)甲方 1、应当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乙方 1、不得改变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将承包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擅自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在承包林地内发生的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不得滥砍乱伐林木,如需采伐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采伐。 5、积极预防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如一旦发生火灾或病虫害,除积极组织灭火和防治外,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五、特别约定 1、承包期内乙方将承包的林地流转他人,应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原颁证机关作变更登记,并将流转合同报送甲方。 2、承包合同期内,乙方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乙方承包的林地上无林木或依法采伐林木后的采伐迹地,均应当在两年内完成造林,逾期未完成造林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林地。 4、乙方承包林地到期时,应保留国家规定标准的。蓄积量。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本承包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林地评估价值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为依法确认的或双方认可的损失为限。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 七、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影响本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本承包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调解。 (2)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本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站存档一份。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户主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林地合同书篇7 发包方(甲方): 负责人: 承包方(乙方)代表:身份证号: 住址:户数:人口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年月日批准的的方案(〔〕号),乙方以(家庭联户均股其它)形式承包甲方林地,在依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情况 林地总面积亩。具体为: 1、小地名小班号宗地号面积亩,地类林种主要树种; 2、小地名小班号宗地号面积亩,地类林种主要树种; 3、小地名小班号宗地号面积亩,地类林种主要树种; 4、小地名小班号宗地号面积亩,地类林种主要树种; 5、小地名小班号宗地号面积亩,地类林种主要树种。 以上承包林地四至详见“林地承包、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享有林地所有权,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对承包林地的使用,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承包林地和林业资源的行为。 2、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协助县、乡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乙方的林业违法行为。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承包期内,乙方转让林地,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认可手续;转包、出租、互转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的,应当报甲方备案。 2、承包经营林地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承包期内乙方应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毁林开垦、毁林采种、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4、承包经营期内,负责宜林地、采伐迹地的植树造林。如规划入县以上造林工程,应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5、森林火险期内,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和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六、承包价格及支付时间、方式(仅限其它承包形式) 乙方按每亩元支付承包费,合计元。承包林地上原有林木,乙方支付林木元。乙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和时间支付。 1、现金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 2、实物方式支付,实物为,支付时间为。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造成对方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为损失额的。 2、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代表的变更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提请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3、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空格部分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在空格年打。合同持有情况为:甲乙双方、乡(镇)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单位)各执一份。县林业局备案一份。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1:权利共有人名单 附件2: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附件3:甲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转让承包的票决记录复印件 附件4: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注:联户或均股均利方式承包的应将附件1附后;承包给甲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将附件24附后。 发包方(盖章):负责人(签名): 承包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鉴证单位:(盖章)鉴证人(签名): 鉴证日期:年月日 林地合同书篇8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林地承包合同书。 一、林地基本情况及承包期限: 1、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的座落在依法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2、承包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标的物转让后,其林地的所有权不变,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对承包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租赁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地用途、林木及其产品,依法享有国家政策范围内的相应补助。并可以在承包地上建设相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3、该林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乙方因需水电,应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甲方有义务制定村规民约,协助乙方管理林地。乙方可免费使用村组道路进行运输。 三、承包方式: 本合同林地承包方式: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租金元。 四、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万元。 2、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和合并更变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4、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镇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林地合同书篇9 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依法将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收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签定本合同。 一、承包地点及面积 二、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期限为年。自20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对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经营、管理、收益有监督权。 2、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所有权。 3、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和扶持林业稳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2、协助政府兑现在林业开发方面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时调处山林纠纷。 4、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 5、负责制定林地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受林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理权和受益权。享受政府、集体提供的生产保护措施,生产经营服务和公共福利。 2、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政府的林业开发优惠政策。 3、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额外的不合理负担。 4、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交回甲方另行处置。 5、因国家、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抛荒,不得掠夺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2、依法流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流转合同,办理变更手续。 3、依法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地产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要求,及时进行迹地更新。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经营林地的,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五、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合同效力。 2、合同在履行当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双方均可向上级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站一份。 4、在承包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林地合同书篇10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加快现代林业旅游观光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绿色生德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从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制约性,惩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发,为确保发包方、承包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经营标的 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发包给乙方。 单位:亩、株、立方米 林地座落村:组: 树种树龄 面积(株数) 林地所有权 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承包费共计(大写)人民币元,一次性交清30年的承包费。 二、承包经营期限 乙方承包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 (2)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林木、林地资源。 (3)督促乙方植树造林,绿化所承包荒山并监开发旅游农业生态养殖。 (4)监督、检查、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所承包经营林地和的行为。 (5)依法依规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约定。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看护权,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按照统一规划或承包合同约定,组织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承担的林业旅游观光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合同有效期内,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自主经营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除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其他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继承权;并依法享有开发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权利。规划旅游生态放养经营权。 (2)所承包甲方的林地,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依法征占用的,依合同约定依法获得全部投入赔偿补偿及社会保障费用。 (3)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权自主流转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4)有权依法制止(举报)破坏林地,毁坏林木,携带火种进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等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合理的保护利用林业用地。做到依法经营,旅游观光等林地用途,不造成林地永久性毁坏,确保承包的森林资源改造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2)承包经营期限内,可自主流转所承包林权权属,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人员的,须依法经甲方同意,林权需要变更的,要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须经甲方备案,并及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林木需要采伐时,要提出采伐申请,经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并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限,负责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 (4)负责承包期内林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对盗伐滥伐林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防止水土流失负有直接责任;遇有破坏林地、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在制止的同时须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 (5)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旅游林木生产经营、林权权属流转。 (6)如遇国家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必须服从大局需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即生效。承包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合同约定未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权属。 (三)在承包期内乙方可以在规划林地的旅游生态种养的项目建设发展,享有自主经营使用权,甲方及生产队村民,村委会要大力支持和配合,乙方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权属。 (四)甲、乙双方其他违约责任。 五、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法)人的变化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执行中如遇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宜,由乙方选定仲裁机构或应诉法院。 (二)在乙方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内,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占用林地而造成的中途终止合同。其项目规划发展等林木补偿费全部支付给乙方,林地补偿费由甲乙双方届时依据乙方对林地投入和立地条件改善情况及承包所剩时间等价格因素协商确定。 (三)承包期满时,林权所有权交还甲方,林木及附属物的处置,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作价给集体,或再承包方受让),届时依约定处理,处结后甲方收回其权属。甲方在另行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四)如国家法律政策对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新的规定时,以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政策为准。 (五)本合同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合同负有法律责任。 (六)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乡(镇、办事处)政府、县(市、区)林业局各执一份。 六、附件 (一)发包时林木、林地评估材料。 (二)发包时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鉴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林地合同书篇11 甲方:(以及简称“甲方”) 乙方:(以及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指定地块的林地除草承包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所属指定地块林地位于:工作承包给乙方。 二、乙方工作内容:西域集团院内草坪割草 三、乙方就该上述工作应该在双方约定时间前完成(因自然灾害等因素不能施工的时间除外)。 四、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1、清除的杂草、灌木等距地面高度不超过cm。 五、质量不合格的处罚措施: 1、无故延迟工期的,按照未完工地块合同总价款的30扣除。 2、施工不符合标准的,甲方同意乙方返工1次。 六、生产工具 1、乙方自备除草机(配件、油料、运输、修理等由乙方负责)。 七、割草时间:一年共计次,分别为:因草长势情况不一,再做其他调整。 八、承包价格 1、承包价格按照每除草一次元;一年共割草:次;共计:元。 2、该价格中包括:乙方除草人员工资、劳动保险、劳动机具购置费(除甲方提供外机具)、管理费、利润、交通费、人身意外伤害、第三方损害赔偿等一切费用。乙方承包期间造成自身和他人(他物)损害(伤害)的,均由乙方负责(后附测算方案) 3、乙方自行组织劳务人员。 九、付款方式 1、以甲方指定的该地块为单位,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负责人确认即付款。 2、甲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款。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无偿提供绿化使用的水电,并提供贮物室、办公室各一间供乙方放置绿化器械、材料等物品及员工工作期间休息之用(如有条件,甲方可再为乙方免费提供员工宿舍一间)。 2。负责派员监督乙方承包范围内的绿化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以便处理。对乙方合理之工作协助、要求及建议,甲方应予全力支持; 3。如遇特殊绿化工作需求时,需提前通知乙方安排人员进行绿化工作; 5。有权制定相应之管理措施,以引导乙方按照合同及其它双方议定要求运作。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所共同制定各项作业标准,指派具有相应的从业人员为小区提供专业绿化服务,并严格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承担所有安全生产责任。遵守甲方所订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秩序,爱护甲方的财产,维护甲方良好的形象。对有违法乱纪或违反厂区各项规定的乙方员工,乙方须予以严肃处理。 2。按照甲乙双方协商人数35人(为了保证现场的品质,必要时乙方须增派人手),选派素质良好、服务热情、形象健康之专业人员(包括常驻现场负责人)进驻现场工作。指定现场主管人员,具体安排及全面督导日常绿化服务工作,巡检(分自检和参与甲方联检)现场绿化情况,及时处理甲方投诉,并保持与甲方相关负责人的日常联系,以便于工作配合与协调;现场服务人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3。乙方在进场前,向甲方提交项目月绿化用品和用具总清单、员工绿化用具和用 7。负责承担乙方员工之保险、工资、劳保福利及其它一切费用,管理好员工 并严格要求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一切公共设施,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8。乙方自行负责承包业务所需之全部设备、工具、绿化材料、及绿化保养技术,按合同规定的绿化范围和工作要求,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并严守有关安全作业规定,乙方员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9。乙方公司派驻甲方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身着乙方作业工作服、佩带工作证(加盖乙方公章),着装整齐有序,严格遵守甲方之相关管理规定,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随意离开其工作岗位;非工作时间不得在甲方管理区域内逗留; 10。乙方工作人员在进入放置或张贴有甲方规章制度、信息资料等文件的办公场所、培训室等房间进行室内绿化时,不得翻阅上述资料,如因特殊原因获悉上述信息,应严守秘密,不得向外传阅; 11。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及其员工不得擅自为甲方客户提供绿化外的其他服务,不得介绍他人为甲方客户提供其他服务,不得有拾荒等其他未经允许的行为; 13。如遇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乙方必须配合搞好绿化工作并保证检查合格; 15、若因乙方工作人员过错,导致本小区内受有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件,乙方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任务(包括中途主动退出)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退场,因此而发生的承包费用按照乙方已经实际完成任务的70结算。 2、由于乙方原因超界施工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或签字):乙方(盖章或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林地合同书篇12 甲方:即转让方 乙方:即受让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坐落于村用材林(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森林类别:,地类:林地) 年使用的百分之百林(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共亩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 二、转让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 三、转让费于协议签定之日一次性付清,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四、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五、甲乙双方的义务与权利。 1、甲方保证本次流转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原取得过程中合法有效,并保证本次流转的林地符合林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转让年限不得超过甲方剩余承包年限。 2、乙方对已转让林地依法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六、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元。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中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中证方(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