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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

11月3日 游鱼坊投稿
  商品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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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品房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合同篇1
  出售方(甲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小纪镇人民东路南侧,用地面积5050m2的土地使用权。
  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m2户型为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m2,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
  1,首付余款按揭。
  2,分期付款
  3,一次性付清房款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后天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XX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办理产权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在未取得产权前不得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十四条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2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由于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商品房的用途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3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应不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第2种和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该商品房取得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司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
  本物业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等见附件四;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本合同附件四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商品房合同篇3
  出售方:(甲方)
  地址: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国籍: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用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摊平方米、公用分摊平方米、其他平方米)。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整(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帐号: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附表一:
  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三、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附表二:
  本合同售价中已包括的主要项目(略)
  商品房合同篇4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附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买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还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签订:
  商品房合同篇5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兹为买卖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XX。
  第二条试用期间以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次日起算。
  第三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做买卖不成立。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试用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XX。
  第六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
  第七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试用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八条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6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路、道、街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价款为元,计(大写)。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2、下水。
  3、供电。
  4、燃气(气源种类)
  5、暖气。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商品房产权登记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完毕后,甲方应在180日内,及时协助乙方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协助乙方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
  关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按有关规定由乙方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
  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乙方: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商品房合同篇7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自至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房内证字第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大写数字)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银行账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年月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共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附件一房屋状况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
  附件三付款方式
  商品房合同篇8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厨,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元(月季半年年),总计:元(大写:元)
  (二)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其他费用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
  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
  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
  第十四条
  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
  第十四条
  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
  第十六条无权代理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签约时间
  商品房合同篇9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核实卖方身份
  购房交易中的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或预期所有人。请务必核实卖方身份!否则可能导致房屋购买行为无效,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甚至遭遇诈骗,损失大笔购房款!
  如需了解核实卖方身份的具体方式,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区市(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现房产权登记备案号为。
  风险提示:核实房屋状况
  除正常考虑房屋户型、结构等建筑状况和小区及周边配套状况外,买方还需谨慎核实房屋权利情况,如: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土地及房屋用途、房屋所有权性质、房屋共有人情况、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冻结转让、列入拆迁范围,等等。
  否则,可能因房屋存在权利瑕疵而给买方带来巨大风险,出现即使交付了全部款项也无法实际取得房屋产权等情况。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是【非封闭式】。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2;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3;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4;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5。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3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上述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交付于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收款监管机构:、帐户名称、帐号:)。预收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风险提示:付款方式
  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数量和时间,确保买方出现拖欠或减少阶段支付金额的情况时有据可依,较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或存款到卖方指定的卖方本人银行账号的方式来付款。现金支付方式存在较大风险,请谨慎选择。如需选择现金支付,请务必保留有效的付款凭证。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1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1、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上述解除合同权的,应当自合同约定之乙方应交付房款期限届满止的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没有通知或逾期通知的,视为放弃权利。
  2、。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2),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
  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4),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
  第十条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将取得的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采取了适当救护措施,并在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的;
  2、;
  3、。
  第十一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1、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
  第十二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天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处理:
  风险提示:交房约定
  建议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首付款时即交房。对买方而言,实际交房不仅可以尽快使用房屋,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一房两卖的风险。对卖方而言,虽然暂未收到全部房款,但因还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交房并不会带来实质风险。
  1、乙方未按期接收房屋,从甲方通知的乙方应当接收房屋之日起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该房屋毁损灭失的全部风险;如果由此导致甲方承担其他连带责任,甲方除按照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损失进行追讨外,另可以按日追究乙方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
  2、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甲方在产权登记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成就的,应当向乙方发出办理产权登记的书面通知,自乙方接受通知之日起日内,若乙方不履行其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导致产权登记迟延办理或无法办理,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接收催告书后,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第十六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3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3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应当共同委托本市(或者国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共同检测的书面意见后日内,另一方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对方可以单独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同意该机构做出的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该房屋交付后,房屋权属证明办妥前,乙方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方式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第十八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十九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5中约定。
  第二十条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使用公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订的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本合同甲方的)与该房屋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采用用书面形式,且首先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直接送达不能、或者另一方在省外、国外的可采用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邮件被退回的,可以使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正文、补充条款、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中的填空部分,手写体与铅印或者固定格式(如图章条款)不相一致的,以手写体为准。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甲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各执壹份。
  出卖人:
  日期:
  买受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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