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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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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委托拍卖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委托拍卖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委托拍卖合同1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接方式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拍卖方式
  〔1〕估低价拍卖;
  估高价拍卖;
  〔3〕无估价拍卖;
  〔4〕标卖。
  第五条、拍卖期限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拍卖人可随时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询,委托人不得拒绝。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金额的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拍卖人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拍卖人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确因拍卖人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
  8。拍卖过程结束,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于7日内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苏州委员会。
  第八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件
  1。
  2。
  3。
  4。
  委托人(签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
  签约日期:
  拍卖人(签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
  签约日期:
  委托拍卖合同2
  合同编号:
  委托人(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拍卖行(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国家及本地有关拍卖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如拍卖对象为股权及某些无形资产,以下项目应作相应调整。)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第二条拍卖标的的交付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告知甲方。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乙方将标的交付买受人。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乙方,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物交单)。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
  第四条拍卖方式选择如下第种
  (1)估低价拍卖
  (2)估高价拍卖
  (3)无估价拍卖
  (4)标卖
  第五条拍卖期限
  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六条拍卖标的的撤回和撤除
  1。甲方在拍卖公告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
  2。甲方在拍卖公告后但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除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承担乙方已经发生的等费用及因甲方撤拍而造成竞买人所发生的损失。甲方在约定期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予以扣除。
  3。乙方有足够理由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拍卖活动,并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甲方声明的不一致;
  (2)拍卖标的存在甲方未声明的重大瑕疵;
  (3)。
  第七条拍卖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约定
  因买受人未交割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实现交付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2。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由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3。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4。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人民币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如乙方先行垫付该项费用的,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5。甲方应按成交总额的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乙方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乙方对其保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8。拍卖结束后,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九条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
  委托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拍卖行(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复印件共件
  委托拍卖合同3
  委托人(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职务:
  拍卖行(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国家及本地有关拍卖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如拍卖对象为股权及某些无形资产,以上项目应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拍卖方式:
  第五条拍卖期限: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2。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由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3。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4。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人民币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如乙方先行垫付该项费用的,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5。甲方应按成交总额的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乙方对其保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8。拍卖结束后,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1。;
  2。;
  3。。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附件:
  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复印件共件:
  1、
  2、
  委托人(盖章):拍卖行(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日期:
  委托拍卖合同4
  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所:
  电话:
  拍卖人(简称乙方):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就下述拍卖标的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拍卖标的名称:保留价
  规格数量包装
  质量瑕疵存放地
  第二条拍卖的时间:拍卖地点:
  第三条拍卖标的交付(转移)的时间:
  交付(转移)的方式:
  第四条拍卖的方式: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方应保证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外分权、真实地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对国家限制转让的物品还应提交合法的转让审批、许可手续)和咨询。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咨询不真实或无效的,乙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可以自选确定亦可以与乙方协商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乙方不行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出售该标的,因此而造成拍卖标的的不成交,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元,用于对拍卖标的的估价、鉴定、保管、运输、保险、公告、展示、图录等项费用开支。拍卖结束后,乙方按实际开支多还少补。属于《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拍卖成交的,乙方退还受理费;未成交的,从《拍卖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甲方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的,预付受理费不退还;拍卖开始后,拍卖标的不得撤回。
  4、甲方应按拍卖成交价的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以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划取。
  5、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交付(成交)或取回(未成交)委托的拍卖标的,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交纳滞留保管费。
  6、需要征税的拍卖标的,其税金由甲方交付。经协商同意,税金亦可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7、甲方应主动、积极地协助乙方和买受人依法办理拍卖标的的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因甲方原因造成拍卖标的的。权利不能实际转移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应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密,应根据甲方要求对其身份予以保密。因乙方失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应对其暂管的拍卖标的负责,并适时将拍卖标的的变动情况告知甲方;确因乙方过失造成拍卖标的损失、灭失的,乙方负赔偿责任。
  1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委托他人拍卖或销售本合同业已委托的拍卖标的,否则,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11、拍卖结束,乙方应在收齐应收款项后,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将拍卖应得价款一次全部付给甲方。如有延误,甲方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索取滞纳金。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合同经后生效。全同一旦生效,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拍卖保留价的违约金。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委托人(签章):拍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拍卖合同5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拍卖标的清单》)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拍卖标的的评估与鉴定: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
  (1)自行鉴定;
  (2)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承担。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四条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付后保管费用由承担。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第六条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第七条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拍卖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八条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
  (1)续签合同;
  (2)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在接到拍卖人通知之日起日内领回拍卖标的,超过期限未领回的,
  第九条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
  (1)身份、
  (2)保留价及进行保密。
  第十条其他约定
  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2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各标的。
  3拍卖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他人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2拍卖人没有确切证据撤除拍卖标的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或由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委员会;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尽事宜,可依照拍卖规则。拍卖规则与本合向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证照号码:国籍: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Email:传真:
  XX编码:开户银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
  拍卖人:(盖章)XXX
  证照号码:XXXXXX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Email
  传真:XX编码:
  开户银行:账号: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委托拍卖合同6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拍卖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如下条款,以便遵守:
  第一条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如拍卖对象为股权及某些无形资产,以下项目应作相应调整。)
  1。拍卖标的: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2。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3。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2)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构确权的;
  3)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条拍卖标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1。动产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由在按拍卖标的清单向买受人移交。
  与买受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或盖章交付始为成立。
  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付后至拍卖成交时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2。不动产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日内,本标的由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向买受人移交。
  拍卖标的权属转移手续由办理,费、税由承担。
  3。债权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日内,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买受人开始行使债权人权利。
  第三条拍卖标的保留价
  拍卖标的保留价:元(大写:)。
  第四条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1。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2。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拍卖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由拍卖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拍卖人代委托人缴纳的应纳税款。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在日内取回拍卖标的,逾期不取回的,按元天(大写:)支付保管费。
  第六条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第七条拍卖标的的评估和鉴定
  1。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
  1)自行鉴定;
  2)委托鉴定。
  2。鉴定费用由承担。
  广告、运输、保管、保险等费用由支付。
  3。鉴定结论与委托人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拍卖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如下条款,以便遵守:
  第一条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如拍卖对象为股权及某些无形资产,以下项目应作相应调整。)
  1。拍卖标的: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2。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3。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2)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构确权的;
  3)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条拍卖标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1。动产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由在按拍卖标的清单向买受人移交。
  与买受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或盖章交付始为成立。
  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付后至拍卖成交时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2。不动产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日内,本标的由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向买受人移交。
  拍卖标的权属转移手续由办理,费、税由承担。
  3。债权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日内,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买受人开始行使债权人权利。
  第三条拍卖标的保留价
  拍卖标的保留价:元(大写:)。
  第四条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1。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2。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拍卖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由拍卖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拍卖人代委托人缴纳的应纳税款。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在日内取回拍卖标的,逾期不取回的,按元天(大写:)支付保管费。
  第六条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第七条拍卖标的的评估和鉴定
  1。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
  1)自行鉴定;
  2)委托鉴定。
  2。鉴定费用由承担。
  广告、运输、保管、保险等费用由支付。
  3。鉴定结论与委托人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委托拍卖合同7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
  电话: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拍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就下述物品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点: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拍卖方式:
  第五条拍卖期限:
  第六条拍卖地点: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当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五、拍卖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该款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中直接扣除;拍卖未成交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拍卖费用元。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妥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缴。
  十、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八条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拍卖法》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附件(略):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件。
  1。
  2。
  3。
  4。
  委托人:(盖章)拍卖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帐号:
  委托拍卖合同8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
  电话: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拍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就下述物品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点: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拍卖方式
  第五条、拍卖期限
  第六条、拍卖地点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当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五、拍卖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该款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中直接扣除;拍卖未成交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拍卖费用元。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妥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缴。
  十、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八条、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拍卖法》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委员会。
  第十条、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拍卖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帐号:
  年月日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件。
  1。
  2。
  3。
  4。
  委托拍卖合同9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拍卖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定如下条款,以便遵守:
  第一条、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如拍卖对象为股权及某些无形资产,以下项目应作相应调整。)
  1、拍卖标的:
  拍卖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包装:。
  存放地:。
  2、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3、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2)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确权的;
  (3)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条、拍卖标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1、动产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由在按拍卖标的清单向买受人移交。与买受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或盖章交付始为成立。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付后至拍卖成交时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2、不动产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日内,本标的由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权属转移手续由办理,费、税由承担。
  3、债权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日内,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买受人开始行使债权人权利。
  4、其他类。
  第三条、拍卖标的保留价
  拍卖标的保留价。
  第四条、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1、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的佣金,支付方式为。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2、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拍卖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由拍卖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拍卖人代委托人缴纳的应纳税款。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在日内取回拍卖标的,逾期不取回的,按元天支付保管费。
  第六条、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第七条、拍卖标的的评估和鉴定
  1、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承担。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
  (1)自行鉴定;
  (2)委托鉴定。
  2、鉴定费用由承担。广告、运输、保管、等费用由支付。
  3、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拍卖标的的撤回
  1、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3、拍卖人有足够理由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人可以中止拍卖活动,并有权追究委托人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的不一致;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
  (3)。
  第九条、拍卖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约定
  因买受人未交割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实现交付的,拍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保留价及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权利义务
  1、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2、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对于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由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委托人应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人民币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如拍卖人先行垫付该项费用的,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额的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7、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8、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9、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10、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二)拍卖人权利义务
  1、拍卖人及拍卖师必须具备拍卖的资质。
  2、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3、对委托人送交的拍卖物品,拍卖人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拍卖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拍卖结束后,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5、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6、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7、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8、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9、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10、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11、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12、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13、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14、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2)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3)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4)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5、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保留价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拍卖人违约责任
  1、超越权限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拍卖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擅自转委托的责任。拍卖人违反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转委托,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拍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委托人违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拍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4、对次拍卖人选任不当或者指示不当的责任。拍卖人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如果对次拍卖人选任不当或者指示不当,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对次拍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交付财物及转移权利义务的责任。拍卖人未将处理事务取得的财产或者权利及时转交给委托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违约责任
  1、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如果委托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则应当向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拍卖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事由,委托合同终止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委托人违反此义务的,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事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3、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的;
  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
  1、人民法院、机构或者有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人的;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5、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人终止拍卖的;
  6、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终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
  (一)委托人:
  1、委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机构、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委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拍卖人:
  1、拍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拍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机构、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拍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拍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拍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六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委员会;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拍卖行(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拍卖合同10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拍卖标的清单》)拍卖标的应符合《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拍卖标的评估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对标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承担。
  第三条拍卖标的保留价
  拍卖标的保留价。
  第四条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五条拍卖标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一)动产类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由在按拍卖标的清单向买受人移交。与买受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或盖章交付始为成立。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付后至拍卖成交时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二)不动产类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日内,本标的由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权属转移手续由办理,费、税由承担。
  (三)债权类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日内,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买受人开始行使债权人权利。
  (四)其他类
  第六条拍卖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交付成交价的佣金,支付方式为。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1、公告费;
  2、项目运作及管理费。
  第七条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第八条拍卖标的撤回与撤销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1、公告费;
  2、项目运作及管理费;
  拍卖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撤除该标的,并有权追究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3、。
  第九条拍卖标的未成交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
  (一)续签合同;
  (二)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在接到拍卖人通知之日起日内领回拍卖标的,超过期限未领回的,。
  第十条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
  (一)身份、
  (二)保留价及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2、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标的。
  3、拍卖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他人进行拍卖。联合拍卖须经委托人同意。
  4、。
  5、。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委托人隐瞒拍卖标的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拍卖人和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经济损失。
  2、委托人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拍卖标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拍卖人及买受人的经济损失。
  3、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4、拍卖人没有确切证据撤除拍卖标的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补充约定
  未尽事宜,可按照拍卖通则。
  委托人(盖章):拍卖人(盖章):
  证照号码:证照号码: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拍卖标的清单》
  委托拍卖合同11
  委托人(甲方)拍卖人(乙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依法拍卖下列物品: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质量
  用途
  占用状况
  存放地点
  第二条拍卖方式
  采用第种方式拍卖:
  (1)估低价拍卖;
  (2)估高价拍卖;
  (3)无估价拍卖;
  (4)标卖
  第三条拍卖物保留价格
  第四条佣金和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拍卖成交的,甲方应按拍卖物成交总额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由乙方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
  拍卖未成交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用于对拍卖物进行评估、鉴定、保管和图录等费用开支,以及双方确定的开支需支付的费用元。
  第五条价款结算
  拍卖成交的,乙方就在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以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拍卖期限
  乙方承诺在年月日前在举行拍卖会,对甲方委托拍卖物进行拍卖。
  第七条拍卖物的。交付
  第八条有关拍卖程序中止和终结的问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第76条、77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违约责任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保留价的支会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委员会申请。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附件:(略)
  委托人(盖章)拍卖人(盖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委托拍卖合同12
  合同编号:甲方:北京森特林德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广东伊蕾科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特此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产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生产厂商、交货期
  备注:以上产品以中标后的最终确定型号,数量,再来确定以上表格的填写内容
  2合作模式:
  甲方为乙方在营伊蕾科斯产品,乙方不得再发展其他煤改电合作商,甲方负责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乙
  方派人现场培训指导。
  3付款方式
  3。1购机费用先期由甲方垫付,等待每一笔项目款项由政府打款到乙方账户,在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乙方必须于第一时间将款项打到甲方指定账号,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收取2滞纳金。
  3。2因考虑到甲乙双方真诚长久合作,现对以下问题做如下确认:乙方在指定仓库配置足
  量的售后周转机及周转配件,确保售后无隐患。
  3。3按以下方式结算:
  银行电汇现金支票
  4税收
  当采购方将第一笔款打入乙方账号的时候,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在主机设备采购金额范围
  内的税负由乙方承担,超出主机设备采购金额的其他款项,所有税负均为甲方全额承担。
  5交货及运输
  5。1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5。2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后,按政府规定要求履约,乙方安排专人负责技术支持。
  6货物验收
  6。1甲方收货后按照国家制造计量法规定的出厂标准进行验收。
  6。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货物出厂给付用户的装箱单,原装产品合格证各一份,说明书
  等常规资料各一份。
  6。3交货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及时安排上述货物的验收。
  7产品质量
  7。1合格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以政府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为准)。
  7。2设备保修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当天保修72个月(以政府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为准)。
  7。3设备如使用非伊蕾科斯指定的原装耗件,由此引起的设备故障不属于保修范围。
  8售后服务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8。1无偿向甲方相关人员提供有关乙方所销售产品的正确安装、操作使用及日常维护保养
  的培训。
  8。2无偿向甲方相关人员提供使用乙方所销售产品时的现场技术指导。
  8。3无偿协助甲方相关人员制定甲方内部有关乙方所销售产品的操作及保养规程。
  8。4根据乙方相关的服务标准或双方共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维修或保修。
  8。5在保修期内及时无偿提供备用机。
  8。6乙方在甲方所在地设立备用配件仓库,配备总额不大于2的周转配件为甲方已安装的
  机型提供“以坏换新”的服务。
  8。7乙方在工程所在地常备售后人员,确保机组正常的维修服务,超出机组自身售后范围的
  其他维修服务,甲方必须第一时间派人维修,因此造成的索赔或者其他后果,甲方需全权承
  担。
  9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9。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颜色、质量等不符合规定,有
  权在收货后的3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已接收该产品,并认为所交产品符合合
  同规定。
  9。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异议后,应在3日内处理完毕。如乙方逾期不予处理,则视为同意
  甲方提出的异议,且甲方有权单方处理该不符合规定部分设备,因此所产生的一切直接责任
  和直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3无论甲方是否提出异议,乙方作为设备的供货单位,均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提供的设备为合格产品且质量满足工程需要。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10。1。1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单方变更设备颜色、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要求等,
  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0。1。2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单方退货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0。1。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付款,则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失。
  10。1。4乙方送货或代运的。本合同内的产品,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货,则甲方应赔偿
  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2乙方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10。2。1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中途变更材料(或产品或设备)颜色、品种、规格、型号、
  质量或包装标准等,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
  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期限而逾期交货,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
  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3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
  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少交货的数量甲方仍然需要,乙
  方必须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如数补齐;如乙方仍不能按规定期限交货,则甲方有权单方
  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4乙方的设备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
  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5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有关规定,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
  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6如因乙方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用户退换设备的情况出现,由乙方承担甲方设备价款及
  安装等辅助费,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费用的千分之一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
  决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并由合同签订地的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管辖。
  12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
  部分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
  13补充约定
  13。1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则须由违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
  用,最终用户无须为本合同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3。2卖方须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全部和部分专用技术和或专利的合法所有人
  和或拥有者,而且能保证自己有权许可最终用户使用。
  13。3最终用户如因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而被诉和或裁定侵犯知识产权,则卖方须进行
  解决,并须承担最终用户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14附则
  14。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后自行失效。
  14。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14。3技术附件及其它约定协议见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4。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全称):(盖章)乙方(全称):(盖章)
  经办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委托拍卖合同13
  委托人: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拍卖标的清单》)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拍卖标的的评估与鉴定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2)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承担。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四条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将标的支付(转移)买受人。
  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付后保管费用由承担。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第六条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第七条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拍卖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3、。
  第八条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1)续签合同。(2)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在接到拍卖人通知之日起日内领回拍卖标的,超过期限未领回的,。
  第九条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1)身份、(2)保留价及进行保密。
  第十条其他约定
  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2、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各标的。
  3、拍卖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他人进行拍卖。
  4、。
  5、。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2、拍卖人没有确切证据撤除拍卖标的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或由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尽事宜,可依照拍卖规则。拍卖规则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证照号码:
  国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Email: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拍卖人:(盖章)
  证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Email: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委托拍卖合同14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
  电话: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拍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就下述物品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点: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拍卖方式:
  第五条、拍卖期限:
  第六条、拍卖地点: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当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五、拍卖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该款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中直接扣除;拍卖未成交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拍卖费用元。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妥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缴。
  十、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八条、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拍卖法》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委员会。
  第十条、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件。
  1。
  2。
  3。
  4。
  委托人:(盖章)拍卖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委托拍卖合同15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拍卖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如下条款,以便遵守:
  第一条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如拍卖对象为股权及某些无形资产,以下项目应作相应调整。)
  1。拍卖标的: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2。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3。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2)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构确权的;
  3)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条拍卖标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1。动产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由在按拍卖标的清单向买受人移交。与买受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或盖章交付始为成立。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付后至拍卖成交时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2。不动产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日内,本标的由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权属转移手续由办理,费、税由承担。
  3。债权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日内,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买受人开始行使债权人权利。
  第三条拍卖标的保留价
  拍卖标的保留价:元(大写:)。
  第四条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1。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的佣金,支付方式为。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2。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拍卖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由拍卖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拍卖人代委托人缴纳的应纳税款。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在日内取回拍卖标的,逾期不取回的,按元天(大写:)支付保管费。
  第六条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第七条拍卖标的的评估和鉴定
  1。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承担。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
  1)自行鉴定;
  2)委托鉴定。
  2。鉴定费用由承担。广告、运输、保管、保险等费用由支付。
  3。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拍卖标的的撤回
  1。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2。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后但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除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承担拍卖人为准备拍卖所支出的费用及因委托人撤拍而造成竞买人所发生的损失。委托人在约定期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拍卖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予以扣除。
  3。拍卖人有足够理由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人可以中止拍卖活动,并有权追究委托人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的不一致;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
  3)。
  第九条拍卖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约定
  因买受人未交割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实现交付的,拍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保留价及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权利义务
  1。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2。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由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委托人应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人民币元(大写:),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如拍卖人先行垫付该项费用的,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额的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7。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8。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9。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10。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二)拍卖人权利义务
  1。拍卖人及拍卖师必须具备拍卖的资质。
  2。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3。对委托人送交的拍卖物品,拍卖人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拍卖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拍卖结束后,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5。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
  6。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7。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8。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9。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10。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11。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12。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13。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14。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2)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3)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4)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5。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保留价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拍卖人违约责任
  1。超越权限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拍卖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擅自转委托的责任。拍卖人违反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转委托,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拍卖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拍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拍卖人违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拍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4。对次拍卖人选任不当或者指示不当的责任。拍卖人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如果对次拍卖人选任不当或者指示不当,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交付财物及转移权利义务的责任。拍卖人未将处理事务取得的财产或者权利及时转交给委托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违约责任
  1。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如果委托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则应当向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拍卖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事由,委托合同终止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委托人违反此义务的,应向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事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3。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的;
  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构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人的;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5。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人终止拍卖的;
  6。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终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
  (一)委托人:
  1。委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构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委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拍卖人:
  1。拍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拍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构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拍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拍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拍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六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1)委托人通讯地址:。
  2)拍卖人通讯地址:。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签章):拍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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