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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

11月3日 呛人心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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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合同篇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旅游公司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导游资格证号码:
  导游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开始生效,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二、工作内容、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担任导游工作。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甲方要求乙方将《导游资格证》挂靠甲方公司。
  三、工作待遇
  1、甲方负责购买三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2、工资采取与经济效益挂钩考核的办法,多劳多得。
  3、乙方组团出游,乙方获利润的10酬金。
  4、带游客到河源大宾馆住宿提5酬金。
  5、由旅行社委托的。接:150元次。
  6、外出带团300元次。
  7、公司提供劳动保护,公司根据规定配发工作服,带团外出含个人旅游保险,利用淡季免费对导游进行各地景点考察学习。
  8、一个月有四天休假,休假时间由公司安排,员工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安排休假时间。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可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五、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关于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乙方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第(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六、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盖章日期:签名日期:
  企业合同篇2
  合同编号:合同签署地点:
  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银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证书编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从事托管业务。
  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托管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受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合同编号:)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1。2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3企业年金基金或受托财产:指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所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投资管理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1。5委托投资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资产。
  1。6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支付待遇。
  1。7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的清算等。
  第二章声明并承诺
  2。1甲方声明并承诺。
  2。1。1甲方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受托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受托财产的托管权。
  2。1。2甲方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而且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1。3甲方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等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职责。
  2。1。4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章程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
  2。1。5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印章印鉴及相关文件交乙方托管,并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不做出挂失、重新登记等导致印章、印鉴和相关文件无效的行为;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证券账户交乙方使用,账户原件由乙方托管。
  2。1。6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
  2。2乙方声明并保证:
  2。2。1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托管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2。2。2乙方声明具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合法资格从事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2。2。3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2。4乙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以乙方为主体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2。2。5乙方承诺采取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及本协议,不挪用受托财产,不将受托财产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
  2。2。6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受托财产托管工作;
  2。2。7乙方在此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2。8乙方承诺受托财产的托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3。1。1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
  3。1。2要求乙方按照信息报告的规定,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3。1。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受托财产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受托财产财务状况、证券交易记录等资料。
  3。1。4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3。1。5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3。1。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3。1。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甲方的义务:
  3。2。1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将受托财产交乙方托管。
  3。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规定的范围内,甲方不得单方面动用或处分受托财产,也不得干预乙方托管行为。
  3。2。3受托乙方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在乙方指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3。2。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乙方履行托管职责必需的资料交付乙方;所有根据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加盖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的真实有效。
  3。2。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3。2。6要求投资管理人协助、配合乙方对投资管理人监督。
  3。2。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2。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的权利:
  4。1。1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
  4。1。2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同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监督投资管理人限期纠正;
  4。1。3对甲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资金调拨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报告;
  4。1。4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4。1。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
  4。2乙方的义务:
  4。2。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义务。
  4。2。2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由专门部门负责受托财产的托管事宜,并将本托管财产与其他托管资产和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4。2。3执行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4。2。4除甲方的指令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2。5建立、健全与受托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2。6定期向甲方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受托财产托管内部控制以及与本受托财产托管有关系统的可靠性的专项评审报告。
  4。2。7向甲方报告其发生的任何可能与受托财产利益或履行本合同相关冲突的行为。
  4。2。8按照本合同等文件的约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4。2。9采取必要的措施、政策与程序,跟踪、获取委托投资资产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并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与来源的可靠性。
  4。2。10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受托财产进行会计核算。
  4。2。11依据《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及本合同,计提并支付相应的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
  4。2。12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信息报告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4。2。13复核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等财务信息以及编制的受托财产投资运作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向甲方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4。2。14及时将支付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信息以及受托财产收益情况发给甲方和账户管理人。
  4。2。15按本合同约定完整保存与受托财产有关的档案资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至少15年内,完整保存有关受托财产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
  4。2。16配合与协助投资管理人办理委托投资资产交易席位租用与变更等相关事宜。
  4。2。17配合与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终止和《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向甲方及时出具委托投资资产投资清算报告。
  4。2。18协助甲方追究投资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4。2。19赔偿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使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违约或违规行为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4。2。20协助甲方或应甲方的要求向任何第三方追偿该第三方给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追偿所得归受托财产所有。
  4。2。21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2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
  5。1账户管理人。
  5。1。1甲方确定或更改企业年金基金名称和对应的账户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通知。如涉及到甲方、乙方和账户管理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签订三方协议书的,可以作为附件。
  5。1。2账户管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出具书面通知。
  5。1。3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发送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或通知。
  5。2投资管理人5。2。1与本受托财产相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和投资政策等情况由甲方确定后书面通知乙方。
  5。2。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接受投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其权限范围内发送的指令和通知及其他业务文书。
  5。2。3甲方应在终止投资管理人签署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配合、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第六章受托财产的托管
  6。1受托财产。
  6。1。1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是指甲方受托乙方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全部财产。
  6。1。2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的其他财产,独立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资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及其投资管理的其他资产。
  6。1。3甲方和乙方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受托财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6。1。4甲方和乙方不得将受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受托财产的债务相互抵消。
  6。1。5非因受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甲方和乙方不得主张或同意第三方对受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6。2受托财产增加或减少。
  6。2。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增加与支付的指令或通知,通知乙方接收新增受托财产和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等。
  6。2。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增加的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托管人的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应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
  6。2。3在合同存续期内,如遇甲方需要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抄送投资管理人。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应资金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乙方应于划拨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
  6。3账户的开设与管理6。3。1交易席位的租用与管理6。3。1。1委托投资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投资管理人聘用,并由投资管理人告知甲方和乙方,投资管理人指定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席位用于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交易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投资管理人应确保该证券经纪商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
  6。3。1。2甲方或投资管理人有充足理由认为证券经纪机构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可选择新的证券经纪机构代替,但投资管理人应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和乙方,原任经纪机构应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
  6。3。2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与受托财产有关的资金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清算备付金账户等)的开设与管理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资金账户的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
  6。3。3证券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6。3。3。1根据甲方指令,乙方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开立一个或分不同的投资组织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6。3。3。2甲方为乙方开设证券账户提供相关便利。乙方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将账户开设确认资料和股东代码卡等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案,乙方保留原件。
  6。3。3。3本受托财产的证券账户开设和使用,仅限于满足本受托财产业务的需要,乙方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活动。
  6。3。3。4乙方应制定受托财产有关账户的管理制度,并实施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保管受托财产。账户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及其修订应及时报甲方备案。
  6。4受托财产移交。
  6。4。1在向乙方转交受托财产前,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受托财产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以及该财产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账户名称与账号等。
  6。4。2乙方应在移交受托财产到账的当日,向甲方及相关的投资管理人出具受托财产到账确认书;确认书中应注明到账金额以及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的账户名称与账号、到账时间等,并加盖乙方公章。
  6。4。3甲方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支付指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甲方。
  6。5实物证券的保管。
  乙方根据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手续,并根据相关规则安全保管实物证券。委托投资资产的实物证券及保管凭证由乙方持有。
  6。6指令和通知的执行。
  6。6。1指令和通知的内容。
  6。6。1。1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款项相互拨人、停止清算、受托财产的增加、支付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
  6。6。1。2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包括场外交易(如新股配售、新发国债认购、银行间市场债券买卖、银行间市场回购等)收付款、收付券指令等。
  6。6。1。3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6。2指令和通知的发送确认。
  6。6。2。1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
  6。6。2。2指令必须以书面方式发送,书面方式包括原件送达和传真。
  6。6。2。3乙方收到指令或通知后,应指定专人验证签名和印鉴。签名和印鉴验证一致的,按照7。4。3有关规定执行;签名和印鉴验证不一致的,该指令或通知无效,乙方并应立即报告甲方。
  6。6。2。4对于限时到账的指令或通知,甲方应当考虑乙方办理业务的必要时间。
  6。6。3指令和通知的执行。
  6。6。3。1对于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本合同,乙方不得拒绝执行。乙方对甲方的指令或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指令或通知的当日通知甲方;如甲方书面通知维持其指令的,乙方必须执行。
  6。6。3。2对于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乙方应对其进行审查,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与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应立即执行,不得延误。乙方若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应按照本合同7。7。2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执行。
  6。6。3。3如果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但与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乙方应暂停执行,并立即报告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
  6。7资金清算。
  6。7。1乙方负责本委托投资资产的交易清算,确保清算的及时性。
  6。7。2如因投资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清算有误,由投资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乙方资金划拨造成清算有误,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7。3投资管理人每个交易日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送当日委托投资资产场内交易成交记录的明细数据和清算数据,投资管理人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乙方收到数据后应立即与乙方从证券登记公司接收的数据进行核对,如核对结果不一致,应立即与投资管理人进行沟通。
  6。7。4乙方每日根据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接受的交易数据及信息,负责办理委托投资资产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的方式在符合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甲方、投资管理人和乙方共同商定。
  6。7。5在甲主向乙方发出停止清算指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相应投资组合的交易清算,但对在收到上述指令之前已发生的按规定应清算的交易,则应完成其清算。
  6。7。6乙方完成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资金结算后,应立即将清算信息通过加密传真通知甲方和账户管理人。
  6。7。7乙方应制定和实施完善的托管财产资金清算管理办法,保证各项资金收付的及时、准确。
  6。8受托财产会计核算。
  6。8。1受托财产会计处理。
  6。8。1。1乙方应根据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对受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托财产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
  6。8。1。2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估值的方法和复核程序由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共同确定《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对于明显有失公允的资产估值经甲方、投资管理人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
  6。8。1。3属于本受托财产的投资运营收益应全额记入本财产的会计账簿,不得少记、漏记,也不得与其他收益相混淆。
  6。8。1。4按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可以列支的受托财产费用,如受托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等,乙方应进行计算和核实。因乙方或投资管理人未履行或完全履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因处理与本财产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列为本受托财产的费用。
  6。8。2受托财产估值。
  乙方应按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托财产进行估值,包含两方面内容:
  6。8。2。1乙方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计核算办法》规定的估值方法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估值,并与投资管理人计算的估值数据进行核对;
  6。8。2。2乙方应对未委托投资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并与所有的委托投资资产估值数据进行汇总,及时将汇总的估值数据上报甲方,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核对受托财产净值总额
  6。8。2。3当委托投资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乙方和托管人应该立即告甲方,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甲方同意后,立即更正
  6。8。3数据核对。
  6。8。3。1乙方应与投资管理人每日核对交易数据、资产估值结果和账户处理数据等,并将核对一致后的数据按时传至甲方。
  6。8。3。2乙方应记录当日交易数据、资产估值结果和账务处理数据核对不符的情况、出现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等,并连同最终核对一致后的数据一同传至甲方。如果在规定的报送时间内未能找到核实不符原因,乙方应先以乙方核算或计算的结果为准报送,并说明核对不符的具体情况,待找到原因后说明不符原因与处理情况。
  6。8。4委托投资资产核实。
  乙方应按照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账实核对。如果出现账实不符,乙方应立即通知相应的投资管理人,并记录不符的情况、原因、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及时报告甲方。
  6。9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与核查。
  6。9。1监督与核查的内容。
  乙方应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本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投资政策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财务信息、资产净值、各交易席位交易量以及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与通知、委托投资资产投资运作报告相关内容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6。9。2处理方式和程序。
  6。9。2。1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本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9。2。2乙方有义务督促投资管理人改正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本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行为,并将纠正结果报告甲方。如果投资管理人在限期内未予纠正,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
  6。9。2。3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投资政策、本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行为,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甲方。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予答复的,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予答复的,乙方视同甲方认可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在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此类报告内容进行核实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核实工作。
  6。9。2。4乙方在履行上述监督职责的基础上,为提高托管服务水平,每半年对委托投资资产及其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对委托投资资产及其投资组合的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6。9。3监督与核查的责任。
  若投资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本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行为,乙方在其有义务监督与核查的范围内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应当能够制止而未及时制止,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甲方报告,由此造成损失的,乙方负相应赔偿责任。
  6。10受托财产档案管理。
  6。10。1档案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乙双方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受托财产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委托投资资产或投资组合完整保存与受托财产有关的会计档案。
  6。10。2档案查阅。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对有关档案进行查阅。
  第七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
  7。1乙方应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本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根据甲方的指令,在向投资管理人每季度支付管理费的同时,将投资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的20,于收取管理费的当日直接划入上述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相应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
  7。2投资管理人应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专门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其所管理的委托投资资产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支付。
  7。3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时不再提取。
  7。4风险准备金账户在乙方的预留印鉴应当包括甲方指定人员的名章。
  7。5投资管理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清算时,委托投资资产存在亏损,应动用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弥补亏损之后如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有剩余,可归入其清算财产。
  7。6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终止时,如清算后,委托投资资产存在亏损,应动用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弥补亏损之后如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有剩余,经甲方同意后,投资管理人可以支取。
  第八章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8。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报送托管业务信息报告,对投资管理人编制的委托投资资产运作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8。2乙方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3乙方可对委托投资资产及其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监控与绩效评估,并提供风险监控与绩效评估报告。
  第九章托管费、受托费及投资管理费的计提与支付
  9。1托管费。
  依据甲乙双方预定,乙方按年率从受托财产中提取托管费。
  9。1。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由乙方逐日计提,按季支取。乙方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托管费清单报送甲方,并根据甲方的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9。1。2日托管费按前一日该受托财产净值和双方约定的受托财产年托管费率计提。其中:受托财产净值等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银行间市场债券按市价)加上未委托投资财产净值。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1当年天数
  式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受托财产净值;
  R为双方约定的年托管费率。
  9。1。3托管费应分别对委托投资资产和未委托投资财产进行计提和支取。
  9。1。4甲乙双方对托管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托管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年托管费通知投资管理人。
  9。2受托费的计提与支付。
  依据《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约定的计提和支付办法,乙方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受托费清单报送甲方,并根据甲方的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9。3投资管理费的计提与支付。
  依据《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计提和支付办法,乙方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投资管理费清单报送甲方,并根据甲方的指令从委托投资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管理人。
  第十章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的类型分为日常检查、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10。2甲方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现场检查应事先向乙方发送检查通知(特殊情况除外)。
  10。3甲方检查人员应持检查通知原件、甲方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对乙方进行现场检查;乙方应协助和配合甲方检查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可对与受托财产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0。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中存在的任何问题,须向乙方作出书面提示;乙方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限期内改进,如有异议,应做出书面解释。
  第十一章双方授权代表的指定与变更
  11。1授权代表及其签字。
  任何一方向对方下达的指令、通知和其他业务文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
  11。2授权代表及其签字及印章的变更。
  11。2。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及其签字、印章样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同时向对方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姓名、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等。
  11。2。2接受方收到变更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同时向发送方确认。
  第十二章文件的发送与接收
  12。1甲乙双方须通过双方认可的安全、恰当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送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指令、通知或其他业务文书。
  1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人工传递或挂号信方式送出的通知或指令,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发送的通知或指令,以传真发出方电话通知接收方式并确认后视为送达,该电话和回复应被录音,发送方须定期将原件通过挂号信或人工传递方式送往对方。
  12。3甲乙双谋取主应当对发送和接收的文件进行记录,并应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记录与对方的业务谈话内容。
  12。4甲乙双方均应将详细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录音电话、加密传真等)送对方备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前应向对方发送变更通知。
  第十三章保密责任
  13。1乙方应就受托财产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在未获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
  13。2对于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获知的与甲方经营相关的所有财务、统计、人员、技术及其他方面的数据和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在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前,乙方应当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13。3对于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乙方商业秘密以及乙方提供的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信息,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但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或为第三方向甲方提供咨询等服务所需者除外;在依本条款规定将有关信息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前,甲方应当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13。4甲乙双方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十四章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及终止
  14。1合同生效日期与存续期限。
  14。1。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年。
  14。1。2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持2份,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合同变更。
  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
  14。3合同续签。
  本合同到期前30个工作日,乙方可向甲方提交续签本合同的申请报告;甲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是否续签;若甲方同意,即可续签。
  14。4合同终止。
  14。4。1有下述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4。4。1。1发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托管人必须退任的事项;
  14。4。1。2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
  14。4。1。3乙方自行退任,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14。5除合同到期终止外,提出合同终止的一方应向另一方送达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
  14。6合同终止后,在甲方收回本受托财产或委任新的托管人并履行职责前,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职责。
  14。7本合同终止后,乙立应配合、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终止相关事宜。
  第十五章文件档案的保存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方和乙方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及重要协议。
  第十六章禁止行为
  16。1乙方不得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16。2乙方不得利用受托财产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给任何第三方;
  16。3除根据甲方、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本合同规定外,乙方不得动用或处分受托财产;
  16。4乙方与投资管理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应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16。5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
  1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17。2因乙方违约给受托财产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7。3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7。4在受托财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除非得到甲方面授权,乙方没有义务代表甲方就针对受托财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任何得到甲方书面委托,代表甲方进行诉讼及争议和解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章免责条款
  18。1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对甲、乙双方或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协商解决。
  18。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18。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受托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扩大,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8。4上述之“不可抗力”为甲乙双方不可预料、不可避免亦不可克服的如下事件或者类似事件: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第十九章争议处理
  19。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障。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设于某地的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9。2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章托管合同的效力
  20。1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止。
  20。2本合同一式5份,合同双方各执2份,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章其他事项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企业合同篇3
  供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需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质量、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
  五、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七、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八、随机配件、备品、工具供应方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担保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有效期限: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供方
  单位名称:(公章)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帐号:
  电话:年月日
  需方
  单位名称:(公章)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帐号:
  电话:年月日
  企业合同篇4
  一、委托代理范围
  1企业名称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
  3企业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
  (2)法定代表人变更
  (3)注册资本(资金)变更
  (4)股东或股权变更
  (5)住所
  (6)经营范围变更
  4企业注销登记
  5企业改制
  6代理权限为:。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注册材料,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定金元,甲方领取“受理通知单”时,一次付清全部代理费用。
  2乙方接受委托,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述代理登记注册事项,因登记材料或政策调整被核驳,需补交或及时修正,领取营业执照时限顺延。
  3乙方的责任:
  (1)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保护甲方委托登记代理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护知悉的商业秘密;
  (2)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登记注册材料齐备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代理业务;
  (3)对甲方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业务,依约所收取的预付金,不预退还。
  三、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依法签定,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2因甲方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甲方预付金不能收回,并支付相应的用金,因乙方违约,应全部返还甲方已付的预付金。
  3合同履行期间,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代理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已取得的预付金100退还给甲方
  4其他:。
  四、合同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代理合同费用
  金额:元,预付:元,欠付:元。
  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协商
  2协会调解
  3仲裁
  4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事项
  卫生:;
  环保:;
  消防:;
  外经委:;
  计划委:;
  市商务局:;
  计监局:;
  建委开发:。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有效。
  委托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受托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企业合同篇5
  甲方: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
  联系方式:
  地址:
  甲方根据本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服务项目内容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对乙方的具体委托项目
  1、项目市场调研。
  2、踏勘现场。
  3、可行性研究制作支持。
  4、项目规划设计支持。
  5、日常会计账务处理咨询及税法咨询。
  6、财务管理制度咨询。
  7、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咨询。
  8、投资融资咨询。
  9、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咨询服务。
  10、企业总务管理工作咨询服务。
  二、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付费金额及付费时间
  本协议约定的专业咨询项目总费用为人民元(大写),甲方应以货币资金形式在年月日前支付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3)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4)向一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五、违约责任
  合同书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属于甲方违约,服务费不予退还。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不能履行的,退还不能履行部分的服务费用,由于乙方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甲方损失的,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赔偿。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双方各存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企业合同篇6
  鉴于甲乙双方即将建立劳动关系,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如下: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为依法登记的、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甲方已将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作了告知,乙方确认已经被明确告知以上内容,并且已经详细知道被告知内容的明确含义。
  3、甲方已将现行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管理文件向乙方作了告知,乙方确认已经被明确告知以上内容,并且已经详细知道被告知内容的明确含义。
  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在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身份等方面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本岗位劳动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2、乙方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证、简历)、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3、乙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时无不适合本工作岗位的疾病,并且也没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未治愈或者存在传染可能性的情况。
  4、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竞业限制等其他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关系,
  5、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6、乙方有违反声明14条之一的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支付的招聘费、培训费、仲裁诉讼费、律师费),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情况
  甲方名称:奎屯龙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军
  住所地:欧亚物流园26栋127号
  第二条乙方情况
  乙方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最高学历:
  最高学历毕业院校:
  居民身份证号(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现住址:邮政编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期限为年。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时失效。双方确定本合同生效日为甲方依据本合同用工起始日,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当日到甲方上岗,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相关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三、工作任务
  第四条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高压化学清洗
  第五条确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准:
  1、工程结束,业主签字。
  2、经龙杰公司领导认可。
  以上标准全部达到时其中一项达到时(选择适用)视为工作任务完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安排,从事高压清洗岗位工作。工作内容见公司操作规程,乙方应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内容开展工作,如不能达到相应的岗位工作要求,视为乙方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接受培训或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本劳动合同。
  第七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不超过3个月内或双方商定的期限),但甲方需在期限届满后或临时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乙方调整回原来岗位工作。乙方承诺同意并服从甲方的临时工作安排。乙方从事甲方临时安排的工作期间的报酬按原岗位临时岗位(选择适用)标准执行。
  第八条根据岗位工作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基本工作地点和其他完成工作必须的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工时制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乙方主动加班须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十二条甲方在下列节假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六、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但乙方因私请假期间,甲方不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适用以下第种工资计发方式:
  a。基本工资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元。
  b。岗位工资制:乙方的月岗位工资为:元。
  c。计件工资制: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d。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元,甲方依据绩效工资考核结果确定乙方每月的绩效工资。
  e。其他工资形式:。
  第十五条甲方每月日左右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基本工资,最晚不超过当月月底。
  第十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出勤情况、工作岗位的变更以及其他甲方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作相应变动。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事宜。因乙方不愿甲方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甲方将应缴社会保险费加入乙方工资由其自行缴纳。(选择适用)第十八条乙方应将办理社会保险必需的资料及时交付甲方,因乙方原因致使社会保险不能及时缴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九条乙方按甲方规章制度中确定的标准享受福利待遇。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甲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对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甲方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九、保密及培训协议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乙方泄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愿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因商业秘密泄漏造成业务量减少,经营困难等状况形成的其他损失)。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相当于乙方因上述行为取得的收入或者甲方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利润损失)。
  第二十五条乙方不论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甲方同行业企业就职或自办与甲方同行业企业,乙方违反此条约定应按照在甲方年收入的5倍金额,于离职内一年内向甲方缴纳违约金,逾期不缴纳将依法起诉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就保密和竞业限制有其他协议的,应同时遵守该协议。第二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机会,乙方考试合格并取得资质认证的,甲方负责乙方培训期间所有的费用(培训费、住宿费及路费等),考试不合格的,乙方自行负责解决所发生的费用,乙方培训合格后至少在甲方服务5年(自取得资质之日算),5年内不论何种原因离职的,乙方需缴纳5倍甲方为乙方培训产生的费用。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不论何种原因,乙方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书面对本合同第九章做出承诺,牵扯到财务问题的需处理完毕,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均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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