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合同 推荐度: 购销合同产品 推荐度: 代理销售产品合同 推荐度: 产品购销合同 推荐度: 产品供货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精华】产品合同集合10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产品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产品合同篇1 甲方:(委托方)乙方:(开发方) 甲方公司(甲方)为了降低、控制办公采购成本,改变多年来随机采购缺乏控制的模式,将采购交易行为规范化,特委托(乙方)负责年度办公产品采购及服务,并请该对甲方公司的采购项目进行评估,对其办公费用实施监督。为此双方签定协议书,具体如下: 第一条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一、甲方在内部确定办公费用控制及办公类产品采购服务的财务预订机制。 1。确定常规产品及服务的消耗定额。 2。建立办公费用支出档案。 3。建立采购计划及预评估制度。 4。及时填写回馈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意见单。 二、乙方积极参与甲方采购评估,并协助甲方对办公费用进行管理和控制。 1。在收到甲方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向甲方提供采购计划评估表。 2。协助甲方确定常规产品消耗定额。 3。提供甲方历次采购档案。 4。每月向甲方提供分产品、分服务的采购报表。 三、乙方提供如下产品和服务承诺。 1。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该产品服务质量标准,达到甲方对产品服务质量的满意预设。不出售伪劣商品,残、次品。 2。当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无条件退货、换货。退货、换货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3。乙方必须按定单要求准时将产品送至甲方地址,确保送货及时。 4。在甲方按正常计划采购的前提下,乙方须满足甲方应急采购要求,无论金额高低,数量大小,都须及时送达。 四、采购定单的确定 1。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求,并结合以往采购的内容,提供本次采购及服务定单。 2。乙方收到定单后,进行集合评估,然后将评估结果及价格报表甲方,以让甲方确认。 3。甲方评估后的定单审核后,递交本单位给予批准。 4。甲方在网上及通过传真对定单确认。 五、每次定单的价格确认。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均执行经销商代理价格,即享受本网最低价格。 2。为了体现产品价格的相对稳定性,当一种产品的价格确定后,一般在计划本年度内保持不变。若遇产品及服务成本上升或降低,乙方须提前十天通知甲方,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3。每类产品的第一次价格确认后,以乙方产品优惠价格为基础,在双方进一步协商的基础上确认。 第二条甲方信息资料的保密 1。甲方对履行采购协议过程中涉及乙方的商业文档、数据材料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许可任何第三者阅读、使用。 2。由甲方以任何形式给乙方的资料均为甲方的保密资料。甲乙双方应就本合同条款文件保密。 3。任一方如依政府法令规定须提供机密资料时,可按规定提供,但应尽快将此项事实通知对方。 第三条合同的延续和终止 1。甲方须认真履行计划采购制度,违反以下情况,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A。甲方未履行采购计划。 B。甲方年采购额低于元。月均采购低于元。 C。不执行集中采购制。 2。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服务职能,违反以下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A。没有履行采购评估承诺。 B。价格不能满足甲方要求。 C。送货及其它服务不能满足甲方需要。 3。本协议书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若双方再次合作,双方需重新签定协议。 4。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内应尽的义务为止。 5。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一方需要改变或终止,必须在20日前提出征得对方同意并签订协议书。 第四条付款方式 1。每次集中采购完成时,甲方对乙方的产品与服务验收合格后,按月支付当月费用。 2。方式可以通过支票、信汇、电汇和现金结算。 3。在合同期间内,因变更或修改的产品价格或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合同附件及其他 1。本合同和本合同中任何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通过合同或适用法律而转让。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生效日期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3。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产品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商品质量 1、甲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销售乙方提供的商品,乙方保证交付的商品符合中国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价格法》、《税法》、《商标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2、乙方销售给甲方的商品必须按提供给甲方的“样本”同等质量,不掺假,不冒牌、不短少。 第二条价格说明及销售渠道 1、乙方承诺供应给甲方的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报价必须绝对真实。本合同所有价格或金额以人民币表示,内含增值税及一切税金。 2、当遇商品价格变动调整,乙方应提前30天,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3、如遇产品销售的需要而进行促销活动,乙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由此促销的费用完全由乙方承担。 4、销售渠道: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和乙方产品销售的区域权限,同意乙方的商品在以下指定区域销售。 酒店销售: 5、为了拓展市场,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乙方同意支付奖励费人民币元。 第三条商品交付 1、甲方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将要货计划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将商品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实际收货数量应该依甲方开箱验收后为准。 2、乙方保证不提供超过三分之一保质期的商品,即保质期须在总保质期的三分之二以上,达不到甲方有权拒收。 3、如若乙方延迟交货,乙方必须提前天,以(书面、电话)的方式通知采购。否则按扣款。 第四条商品退换货 1、乙方同意对商品质量出现瑕疵或销售过程中因顾客挑选等因素造成的外包装损坏而影响正常销售的商品进行退换。 2、乙方同意对滞销及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予以退换。 3、与退换货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货款结算方式 1、乙方根据货款结算期限,以乙方交付增值税后,按双方约定的银行帐户给予支付。 2、乙方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与甲方进行结算,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所有价格或金额以人民币表示,内含17增值税及一切税金,不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 3、结算方式:代销。 a、现结:货到天。 b、月结:货到天。每月10日结算上月15日30日的货款;每月25日结算本月1日至15日的货款。 c、代销:按实际销售量在每月10日结算可付进货款。 d、付款方式:电汇、转帐。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如因销售需要所签定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月日 产品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经协商达成一致,签定本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履行协议条款。 第一条甲方授予乙方为“省电宝盒”地区销售总代理商,该总代理权具有唯一性和不可转让性。甲方对“省电宝盒”产品的质量负责。 第二条乙方应积极做好“省电宝盒”的品牌推广、销售宣传等工作,同时做好销售网络的维护工作。 第三条甲方是乙方的唯一供应商,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和渠道从第三方进货,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在的总代理权,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四条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即乙方成为签约地区“省电宝盒”唯一代理商,甲方不得在该区域内发展除乙方外第二家代理商。 第五条乙方向非代理区域越权窜货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甲方将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并且以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其所代理区域有价格制订权。甲方要为乙方进行价格保密。造成窜货以及影响公司市场价格策略,如有违约事实,取消代理资格。 第六条甲乙双方本着利益原则,乙方在所经营区域内发现非甲方供货的“省电宝盒”产品,乙方须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运作方案及产品相关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广告宣传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广告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相关宣传资料(彩页、海报、展架)。 第八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统一的营销标准和政策经营,乙方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市场反馈信息和数据,维护“省电宝盒”产品在市场的统一形象、统一的业务管理,乙方要积极配合并协调甲方整体的营销战略。 第九条“省电宝盒”产品供货价格为每台元人民币,甲方收到乙方汇款或者现金,三天内发货给乙方,甲方发货到乙方所指定收货地点。一切运费邮费由甲方负责。对于不可抗拒因素(地震、雷电、水灾、战争等)造成货物延误,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条代理权期限为一年,从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第十一条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一年包换新品(人为因素损坏除外),对于问题产品,乙方集中20台以上发到甲方公司更换。甲方严格按照保修卡内容履行。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在提货付款后合同自动生效。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甲乙双方续签合同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双方发生纠纷应该积极协商、合理解决问题,对于无法协商解决时,可向仲裁部门提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协议如有不尽完善之处,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合同篇4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经长期来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了确保后期供销的正常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所需塑料再生料等产品供货事宜达成以下供货协议: 一、产品质量标准,甲方提供的塑料再生料应先提供样品,经乙方检测或试车使用进行确认,并保留送样标准,作为后期供货验货标准。 二、产品价格、品种、数量 产品品种按以上标准执行,数量以乙方订货单或电话通知为准,价格随行就市,每期经协商后开具送货单,注明价格、数量、金额。 三、供货方式及时间 乙方若需货需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可用订货单及电话形式进行,需注明品种、数量,价格及到货时间。 四、结算方式:鉴于甲、乙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乙方以滚动付款方式对甲方进行货款结算(后一批货到结清前一批货款,时限不超过半个月)。 2、货到付款方式:甲方按乙方订单送货到乙方仓库,付款后卸货。 3、月结方式:即当月底结清全月所供货款。 产品供货合同产品供货协议 4、垫资方式:甲方以所供货物款项超过以上数额,货到付款,年末结清全额货款。 五、其他约定: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产品质量(符合前期送样及送货标准),乙方在生产过程中若出现产品问题必须及时停车并通知甲方,甲方在24小时内派员到现场确认,若确认为甲方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作退货、换货处理。 2、甲方负责货源充足供应,按以上约定的。时间甲方若不能正常供货造成延误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保证该产品由甲方优先提供。 2、乙方保证货款按第四款方式结算,若因价格等原因终止合同,乙方必须在壹个月内结清全额货款。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七、合同期限及终止:本合同自月日至月日止。到期可续签,若因故终止合同乙方在壹个月内结清全额货款。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合同篇5 甲方(购货方): 乙方(供货方): 为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拓展农副产品流通销售渠道,更好地促进农副产品就地转化利用,实现企业间互利互惠,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购销农副产品名称 本合同交易的农副产品为蔬菜、水果、鱼。 第二条、交售日期、金额 1、乙方必须在每月12日前,按甲方要求交售相应的货品,全年交售185万元。 2、甲方应按照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有异议时,以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向乙方计付货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三条、等级、质量及包装 1、产品等级:一级。 2、产品质量:质量以甲方要求为准。 第四条、交(提)货方式 采取由乙方送货的方式,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x甲方商店x(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甲方入库单时间为准。 第五条、农副产品的验收 实行乙方送货,以甲方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由甲方技术人员按照合同规定质量标准进行验货,货物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入库单,甲方依据验收入库单对乙方进行结算。如在验收中对货物质量、重量等发生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第六条、货款结算办法 乙方交售的鱼类、水果、蔬菜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提取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有关延期付款的约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2的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乙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国家财政。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九条、其他约定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于20x年xx12xx月x20xx日签订,有效期至20x年xx12x月x20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产品合同篇6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第三条检验检疫 双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种子检验检疫。 第四条交货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2。甲方于年月日送货到指定地点,运费由方承担。 3。乙方于年月日到指定地点提货。 4。其他交货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包装与运输 1。包装要求。 2。运输方式。 3。运输费用由方承担。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元;甲方交货后,乙方于年月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验收 1。乙方应对种子进行验收,如发现种子数量、质量(发芽率、净度、含水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现种子纯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日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日内处理。 2。双方对种子同时取样、各自封存,样品保存至生产收获。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提)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争议解决 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或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产品合同篇7 甲方(产品供货方): 乙方(居间方): 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产品销售居间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居间事项 甲方为“”产品的制造商,并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安装、调试、维护)。为拓展市场,甲方许可乙方为其产品联系合适的购买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与购买方沟通,促成甲方与购买方订立产品买卖合同,协助甲方向购买方收取合同价款。 第二条居间地域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提供居间服务限定于省市行政区域内,如业务需要超出前述区域,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居间期限 1、居间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共计年。居间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如继续合作,应当重新签订居间合同。 2、居间期限届满,乙方居间促成甲方与购买方订立的合同仍然在履行之中,或者被延续(续签)、重新签订的,乙方仍然享有基于该合同的居间权益,履行对该合同的居间义务。 第四条居间报酬 乙方通过居间服务,促成购买方与甲方订立并履行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和方式支付乙方居间报酬: 1、居间报酬为购销合同确定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5。 2、为支持乙方初期开展业务工作,居间业务开展的第一年(自本合同 签订日起,次年对应日止)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支付甲方50以上合同价款的,甲方按购销合同确定的产品销售价格5给予乙方奖励。 3、购销合同确定的产品成交价格高于甲方标准定价的,超出部分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若成交价格需要低于甲方标准定价的90时,乙方必须及时与甲方沟通,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4、购买方支付的购销合同价款到账后,甲方按照到账金额的15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约定的第一年奖励在第一年期限届满时核算并一次性支付乙方。 5、乙方为自然人的,居间报酬为税前收入,如需要依法缴纳税金,甲方在支付居间报酬时予以扣留代缴;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在收到报酬(奖励)的10个工作日之内必须提供发票。 第五条居间开支 为配合乙方居间服务,甲方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以及乙方联系的客户对甲方及产品进行考察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产品定价 1、甲方拥有产品价格制定权、发布权,乙方在居间服务中严格执行该价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调低价格。 2、甲方产品标准定价为:低温系列产品:12。6万元(尾部烟道、脱硝);高温系列产品:14。6万(高过。高再。折焰角。水平烟道)。 3、甲方有权依据市场情况,调整乙方居间服务区域的产品标准定价。甲方调整价格后,将新的价格通知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邮寄地址或者电子邮箱,乙方自收到次日即执行新价格。 第七条排他约定 1、本合同期间,甲方可以在乙方居间服务区域内自行开展业务,但在乙方申报居间服务的相对方后,甲方不得与该相对方开展业务。 2、本合同期间,甲方可以在乙方居间服务区域内再许可人开展居间业务,但各个居间人不得恶性竞争损害甲方利益,在居间服务相对方发生一致时,应当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公平解决。 3、本合同期间,乙方不得在其居间服务区域内接受第三人委托,就与甲方同类的产品开展居间服务。 第七条甲方其他义务 1。向乙方全面、真实地提供甲方及其产品的宣传资料、技术标准、售后政策、经营业绩等。 2。及时向乙方通知有关产品组合、价格、技术、服务、传播等方面政策的调整,回复并采纳乙方的各种合理建议。 3、为乙方开拓市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时(如及时、合理安排技术人员配合乙方工作),配合乙方合理接待客户,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成功合作客户的情况,结合乙方需求安排客户进行考察。 4、严格履行与购买方签订的购销合同,避免给乙方造成负面影响。 第八条乙方其他义务 1、维护甲方商业形象和合法权益,合法开展居间服务,在居间服务中遵守甲方的营销政策和价格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甲方许可范围内调整产品价格并报经甲方同意)。 2、通过乙方居间服务签订的购销合同,乙方应当按甲方制度规定及时配合催收赊销欠款,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3、按照甲方要求,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居间服务,如涉及产品技术、售后服务方面,应当及时请求甲方予以支持,以保证客户需要和维护甲方及其产品商誉。 4、定期将居间服务的全局和具体项目业务开展情况,向甲方全面、真实通报,尤其是具体项目的居间服务开展情况,应当取得甲方确认。 5、在居间服务期间,保守获得的甲方业务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将信息、秘密泄露给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第三人。 6、乙方明白其非甲方职工,与甲方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不得以甲方职工、受委托人身份代表甲方签署任何文件,或者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在居间服务中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根据违约的严重程度,依法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间接损失),承担守约方主张权利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第十条送达地址 1、甲方的邮寄地址为,电子邮箱为;乙方的邮寄地址为,电子邮箱为。 2、合同一方有权选择向邮寄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发送文件,并依法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履行中,甲方委托(身份证号码)、乙方委托(身份证号码)为代表人,代为签收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产品合同篇8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c。“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域其材料。 d。“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e。“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f。“买方”买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g。“卖方”卖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h。“项目现场”本项目现场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来源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第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买方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买方可接受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银行本票或保付汇票。 7。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行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测试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卖方。 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域货物的最终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国家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货物低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 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10。装运标记 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的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交货。 b。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d。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来源国。 e。目的港项目现场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1。2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b。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天(30)天或空运前十(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b。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合同号、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铁路公路水远装运日期之前三十(30)天内或空运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 b。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给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c。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具体规定。 13。2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 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cotems)来解释。 13。3对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a。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卖方应将下列单据寄给买方,并拷贝一份给保险公司: (1)标有“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清洁提单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3)标明每箱内容的装箱单一式5份; (4)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以发票价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6)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的合同货款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7)卖方出具的证明运输工具名称和国籍的证明书一式5份; (8)卖方有关机构出具的来源国证书一式5份。 b。对从国内供应的货物: (1)说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2)买方出具的证明已收到相应货物的证书一式5份; (3)详细的装箱单一式5份;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5)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价格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6)交货收据铁路收据货车收据一式5份; (7)货物来源地证书一式5份。 14。保险 14。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14。2如果买方要求按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价(cip)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离岸价(fob)或货交承人价(fca)交货,则保险是买方的责任。 14。3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如果是到岸(cif)“运费、保险付至”价(cip)合同,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 15。运输 15。1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离岸价(fob)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货交承运人(fca)价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价(cip)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3如果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4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价(cip)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卖方(a)以离岸价(fob)或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和(b)替买方和由买方承担费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挂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来安排国际运输,而指定的船只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用别的船只安排运输。 16。伴随服务 16。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a。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b。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c。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d。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e。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没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到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3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备件 17。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卖方制造或分配的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a。买方从卖方选购的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b。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1)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 (2 )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 17。2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保证 18。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买方的规格要求设计和或材料的情况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本保证在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适用时)交运到合同指明的最终目的地并验收后的十二(12)个月内有效,或在货物从货源国装运口岸或地点启运日期后十八(18)个月内有效,哪一种情况早发生就以哪一种情况为准。 18。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 18。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担。 18。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付款 20。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21。价格 21。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a。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b。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c。交货地点;和或 d。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24。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分包 25。1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除了合同条款第25条阶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27。1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 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违约终止合同 28。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b。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c。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各投标价丧失竞争性,剥夺借款人(或业主)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8。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26条、27条和28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9。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理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 29。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达成协议。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a。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 b。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争端的解决 32。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32。2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程序北京或中国的其他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英语。 32。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4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33。合同语言 33。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英语。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4。适用法律 34。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5。通知 35。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难。 36。税和关税 36。1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6。2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内的卖方,则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国国内的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该国内卖方负担。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外的卖方。要求外国卖方在中国境内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所述的协议(如果有此协议的话)对国外卖方征收的实施伴随服务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外国卖方负担。 36。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7。2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话,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买方(盖章):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产品合同篇9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型号、计量单位、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项作标准: 1。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按照标准执行。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 第三条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额 1。商品定价,供需双方同意按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单价和合同总金额:。 第四条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包装应保证产品到交货地完好无损,包装费由供方承担,不回收。 第五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第六条验收标准:需方提供时在提货地点依据双方协商标准对所需货物进行验收。若有问题请在自提货日起10天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第七条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 第八条运输及保险。 第九条运输费用负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10的违约金。 2。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有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合同篇10 甲方:乙方: 二、产品要求:三、交货时间:四、交货地点:五、结算方式: 按甲方所确认的乙方提供产品图片及说明 1定金:本合同签订日,支付总价的30,即人民币元。2余款:商品交付甲方后日,支付总价的。70,即人民币0元。 六、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而产生的违约行为,甲、已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按照甲方所提供的图纸、图样、式样、结构等所生产的商品,侵犯了其他第三人的权利,则 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与乙方无关。 3、甲方按乙方提供产品图片及说明为验收标准。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合同发生争议时,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传真件有效, 七、合同生效条件:甲方(需方):单位盖章:签约代表:主管代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