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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

4月20日 望北海投稿
  商品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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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商品房合同范文合集七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合同篇1
  1、商品房团购协议书
  (xx“住宅小区”)
  出卖人: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
  xx公司
  (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
  购买人:甘肃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职工团购房代表
  出卖人: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
  xx总公司(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
  购买人:甘肃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职工团购房代表
  第一条合同原则
  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和购买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购买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
  1、出卖人xx工业城实业总公司(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雁滩家园”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所占用的所有土地符合商品房住宅建设用地要求,出卖人具有商品房开发资质;
  2、根据出卖人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与xx工业城实业总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有权对“雁滩家园”商品房开发项目进行整体开发建设,并承诺出卖人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本商品房团购协议的履行;
  3、出卖人保证建设的“住宅小区”所有土地未设置抵押或担保,并且出卖人已为所开发的土地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该块土地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争议;
  4、出卖人保证将开发的“住宅小区”相关手续办理完毕;
  5、出卖人保证所委托的“住宅小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具备合格资质;
  6、出卖人保证所售的商品房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第三条购买人承诺
  购买人保证已接受本单位所有购房职工的委托,作为团购商品房的代表,有权处理购买
  “住宅小区”商品房过程中所有与之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住宅小区”整体概况
  出卖人所建“雁滩家园”位于城关区雁滩T604路以东、T605路以南、S603路以北、606路以西,鸿运润园对面,其小区总体规划占地约7。7亩。“住宅小区”位于“雁滩家园”之中,四至:
  东至出让范围东端(保留13米消防通道)
  西兰州市国税小区
  南至B637规划路
  北至兰州市供电局宋家滩110变电所
  东西长45。96米;南北长111。67米,占地面积约5132。35平方米。
  “住宅小区”在24个月工期完成时,确保“雁滩家园”整体环境符合规划设计,实现绿化、美化要求。
  第五条:购买人所购商品房状况
  1。“住宅小区”住宅楼共2幢,设计为144套住房为东西走向南北朝向住宅楼。
  2。“住宅小区”分以下二种户型:
  A:两室两厅一卫建筑面积:94。21平方米(仅含本层公摊)
  B:三室两厅两卫建筑面积:129。57平方米(仅含本层公摊)
  (1)最终产权证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以国家认可的权力机构核定的面积为准;(2)公摊建筑面积小于20,公摊包括楼梯间、电梯间、配电室、消控室、消防水池、水箱间、水泵房、热交换室、大楼外半墙、值班室。
  (3)窗台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
  3。“住宅小区”一层全部为商铺,层高为4。8米5。1米,商铺出入口朝南,“住宅小区”内不设出入口,二层以上(含二层)顶层以下层高为2。9米,顶层层高3米,楼顶为上人屋面。
  “住宅小区”二层住户另赠不小于25平方米的平台,设统一分户围栏,阳台设置出入平台的出入口。
  第六条:“住宅小区”环境及设施
  1、“国税小区”所在的“雁滩家园”小区建筑覆盖率小于30,绿化率大于40,容积率约3。小区内南北相对的两楼之间的距离为20米至50米外南北相对的两楼(含国税小区楼)之间的距离为37米至41米(小区北排楼朝北与相对朝南的南排楼之间有不小于7
  米至9米的绿化隔离带)。
  2、小区地面以上不设停车场,地下设有小汽车停车位,停车位使用面积为20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有产权的车位出售价格每个为6万元,无产权证(仅有使用权)的车位出售价格每个为5万元。车位统一设置车位锁,个人不能设置围栏。设有地下自行车停放点。
  3、小区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
  4、商品房交付时,小区内保证已有小学、卫生院、幼儿园、商场、银行及绿化广场等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
  “住宅小区”购房者按选定的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付款,每平方米均价为2600元,分四次付款:
  (1)20xx年5月底之前首付房款总额的35。
  (2)“住宅小区”形象进度至正负零,出卖人取得《预售房屋许可证》后30日内,由出卖人和购房者个人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的内容应与《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一致,然后由购买人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的15。
  (3)“住宅小区”住宅楼主体全部封顶砌体完成后再付房款总额的45;
  (4)购房者个人在领取产权证时,按产权证上的证载建筑面积结清剩余房款。
  商品房合同篇2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中山市西区xx装饰
  甲方有一套位于的商品房,现委托乙方对该商品房进行室内装修。该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形式。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对该商品房的装修进行设计(附相关图纸及工程项目预算一份)。
  一、工程名称:室内装修及水电工程。
  二、施工地点:
  三、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本工程属包工包料形式。施工项目以预算表项目为准,施工中如有漏报项目或增加项目,则按实际结算项目数量结算工程款。
  四、工程总造价:按图纸及工程项目预算表甲乙双方暂定工程总造价合计人民币约:元;大写:元正(工程款不含税金;装修工程款以最终结算数量计算。)
  五、付款方式:甲方应于年月日先付给乙方(工程定金)总工程款的30元;年月日(水电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0元;
  年月日(泥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0元);年月日(木工工程验收合格)支付总工程款的20元);年月(批灰工程验收合格)支付总工程款的10元)。
  六、施工期限:从甲方缴交工程定金并水电开通之日起天内完成。如因甲方改变设计方案、工程款不到位、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或遇台风、暴雨、火灾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工期顺延。
  七、保修期:保修为年,保修期内属工程质量损坏,乙方需无偿保修。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签定“工程移交报告和质量保修协议”(如属人为损坏或天然灾害问题,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八、责任:
  (1)因甲方修改图纸或变更施工方案而造成的工期未能按期完成及材料、人工损失等费用由甲方负责。若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下改变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施工方案的变更以双方签定的变更项目为准。
  (2)甲方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现场以及水、电源接口(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施工用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清除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物。并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费用由甲方负责)。
  (3)乙方需指定施工负责人,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频繁撤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保证施工安全、及防火安全,若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乙方负责。
  (4)如由于甲方所选购的材料导致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工程未经双方验收确认,甲方不能入住,否则示为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只对甲方履行保修责任。
  (6)附工程的验收标准(水电、泥水、木工、批灰部份)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工程结算后自行终止。
  甲方:乙方:中山市西区xx装饰工程部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3
  合同编号:137370
  房屋代码:
  定金合同
  (供商品房预订时使用)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编:
  证件名称:
  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预订《》幢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并经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定于年月日交付。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元,乙方采取方式。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天,乙方于年月日前到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五条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4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号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已于年月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3。甲方已于年月取得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4。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无产权纠纷和无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
  三、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种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买卖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支付。
  3。贷款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乙方向申请贷款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提交贷款申请。
  四、定金
  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甲方购房定金贰万元,作为购房担保。乙方不购买房屋的,定金不退;反之,甲方不出售该房屋的,双倍返还定金。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定金折抵首付款。
  五、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房屋内设备、设施及装饰见合同附件。
  六、乙方同意其购置房屋由原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遵守其管理公约的规定。
  七、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房屋评估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2。甲方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和供暖费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一并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支付购房款。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达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要求逾期应付款3的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交房达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附件约定条件的,视为未交付房屋。
  5。甲、乙双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交易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6。因甲方原因,致不能交易过户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5的赔偿金。
  八、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十、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北京签订。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中介公司备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5
  贷款人(抵押权人):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
  住址:
  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以下称“房产商”)的(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贷款币种:
  1。2贷款最高额为元(大写)整。
  1。3贷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分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个百分点(libor)。每期计息日的的libor为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个月浮动。
  2。2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2。3结息方式:。
  第三条贷款条件
  3。1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2)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3)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前还款
  6。1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1)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2)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手续费。
  7。2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第八条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借款人的保证
  9。1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贷款人的责任
  10。1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违约及处理
  11。1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
  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贷款人(抵押权人)(盖章):借款人(抵押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商品房合同篇6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资质证书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土地出让面积为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自然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属【封闭式】的个,【非封闭式】的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套】【整层】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方米元,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该商品房屋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价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计价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应当按时如期将房价款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售房款银行监控账号上(已竣工项目买受人可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
  监控银行:
  监控账号: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5)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天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期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
  4、。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一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双方签订后30天内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商品房合同篇7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
  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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