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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9月1日 孤行者投稿
  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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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监理合同范文集合8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监理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监理合同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单位: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号:
  监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监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监理合同条例》,以及装饰行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监理任务: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第二条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总收费元月,共月,金额大写
  (二)本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监理费总额的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监理费总额的(不包括定金);监理工作结束甲方工程验收通过当日,应支付该工程的全部监理费。
  第三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监理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监理要求。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
  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如需乙方监理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每周两次检查工地情况,并向业主汇报。对工程涉及的问题为业主提供中立的专业意见。
  2、对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
  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施工组织方案作出评价。
  3、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认可,以及工程投资成本控制。
  4、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5、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审核设计、施工总计划,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并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监理费时,甲方从应付监理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监理费的偿付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部分工程的全部监理费。
  (三)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监理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监理费。
  第五条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一)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监理合同时,应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监理工作的。,当监理工作进行不到半个月时,甲方应支付半月监理费。当监理工作进行超过半个月时,甲方应支付一个月的监理费。
  (三)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监理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四)由于施工方、材料供应或者业主的原因不能按规定施工期限完工,导致的施工时间延长,其监理费用另算。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完成本工程的监理直到工程完工,双方需再签订监理延长合同。
  第六条不可抗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其它解决方式:
  第八条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二)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
  第九条合同文本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2
  1。词语定义
  1。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具有如下定义。
  (一)“项目”是指采购单位委托指定范围需实施监理的项目。
  (二)“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建单位”是指承接本项目建设开发的公司。
  (四)“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五)“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2本项目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2。监理工作的时间和地点
  2。1监理周期:本项目工期100天
  2。2监理地点:建设单位指定地点
  3。监理费用支付方式
  在签定合同后付20,计万元;工程完工后付20,计万元;工程结顶后付30,计万元;竣工验收后,根据决算付足监理费的95,余额5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4。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市政公共项目建设和监理的标准和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对项目的应用软件开发、设备和系统购置、安装调试、系统测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面控制。对项目建设合同的执行、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等进行管理。从而使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
  5。监理工作的要求
  5。1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要求”执行。
  5。2监理单位拟派的项目总监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其它参加的人员变更须取得业主同意。
  5。3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交还借用的所有办公设施、设备和用具,如有损坏应予以赔偿。
  5。4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5。5建设单位项目代表基本情况。
  5。6监理单位要委派专门人员在双方约定的地点长期办公,负责日常监理工作。
  5。7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有失职,按以下方法计算承担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赔偿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如造成社会影响,建设单位将酌情处理。
  5。8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及工作完成后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具体保密协议在签订监理合同时,甲乙双方再行签订。
  6。监理工作的依据(不限于此)
  6。1。我省、我市有关市政公用项目建设和监理管理规范;
  6。2。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6。3。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6。4。有关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7。监理单位的责任
  7。1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7。2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的工作。帮助建设单位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7。3监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7。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8。建设单位的责任
  8。1建设单位应当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联系与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8。2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项目监理单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项目等资料。
  8。3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逾期应视为建设单位同意。
  8。4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8。5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本省、本市有关监理管理规范,授予监理单位的应有的监理权利。
  8。6建设单位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内容,免费(或有偿)向监理机构提供办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供监理机构在开展监理业务期间使用。
  9。监理单位的权利
  9。1建设单位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一)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
  (二)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三)项目实施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承建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四)项目建设有关的对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在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征得同意后,监理单位可以发布停工令和复工令;
  (六)项目上使用的设备、材料与软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与软件,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单位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七)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建设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八)在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项目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项目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项目款;
  (九)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单位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建议。
  (十)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建设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向双方协商确定。当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市政府信息中心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出作证的事实材料。
  10。建设单位的权利
  10。1建设单位有与本项目承建单位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10。2建设单位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范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项目建设、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3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人员须相对稳定,监理单位调换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10。4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0。5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11。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
  11。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终止。
  11。2在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如因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重新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11。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是否需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和增加支付监理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11。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2。违约责任
  12。1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违法行为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以及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事先预见并控制风险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计算按直接经济损失5确定,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合同总金额。触及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2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12。3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也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其他
  13。1未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和将部分合同项下的义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
  13。2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得到显著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可考虑给予适当奖励。
  13。3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建设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3。4监理单位必须为本项目的监理工作成立专门的监理机构,并刻制相应的公章,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完成监理工作后,公章应销毁。
  13。5监理人员在建设单位工作时,应遵守建设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14。履约保证金
  14。1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须向建设单位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14。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建设单位因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4。3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监理单位。
  15。争议处理
  15。1项目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5。2对于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提请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温州交运集团城东公交有限公司采购的(项目名称、编号)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中标供应商名称)为中标供应商。双方同意按照下面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主要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
  (5)承诺书(含询标时承诺和优惠条件)
  (6)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如有的话)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文件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3。货物和服务要求
  本合同提供的采购内容和要求(详见第六部分谈判内容及要求)。
  4。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分项价格详见分项报价表)。
  5。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已规定。
  6。交货和安装时间及地点(见合同主要条款)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8、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交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壹份。
  建设单位:(印章)监理单位:(印章)
  全权代表:(签字)全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3
  甲方: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监理项目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条期限费用
  服务期限为年月至年月。总费用为:万元。
  第三条条款定义
  1。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对甲方负责。
  3。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4。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四条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五条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程进行督促和检查。
  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6。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7。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第六条乙方权力与责任。
  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3。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合同在附录C中规定。
  5。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6。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7。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命令权。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扣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八条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条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乙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甲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监理服务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合同。
  5。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6。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甲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9。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按一般条款第九条的期限办理。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元。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元。因甲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甲方负经济责任。
  违反合同条,方支付方违约金:元。
  违反合同条,方支付方违约金:元。
  违反合同条,方支付方违约金:元。
  违反合同条,方支付方违约金:元。
  10。奖罚:甲方可视乙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资金在元范围内,罚金在元限度之内。
  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乙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使用时受甲方监督。且立账备查。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4
  委托人(甲方):监理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达成以下一致补充协议条款,双方遵照执行,监理补充合同。
  1、乙方必须严格按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监理规范》进行工程监理。
  2、乙方须对隐蔽工程及现场施工进度拍摄照片存档,工程竣工后提交甲方工程照片电子光盘一张。
  3、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有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在岗,并拍摄照片记录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情况,夜间施工时必须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场,关键部位工序必经旁站。
  4、每周一向甲方上报监理周报和周例会纪要,每月25日之前上报监理月报,报表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甲方的统一要求,漏报一次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
  5、乙方派出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工序检查并签字,甲方现场工程师进行抽查,发现一处(一次)漏检或补签,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
  6、乙方要加强对现场的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并迅速抄报甲方。如甲方现场工程师发现质量问题,而乙方没有对该问题下发监理通知单,发现一项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如果甲方现场工程师或相关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因监理监督不力造成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或问题一处(一次),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1000(壹仟)元。
  7、乙方监理工程师应对图纸达到熟知程度,甲方将不定期对监理工程师进行图纸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伍佰)元。
  8、乙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定人定岗,若需更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应书面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准换人。
  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两日内完成调整,并且在乙方调整人员期间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10、乙方应按照优良工程的标准对工程进行管理。11、监理范围:工程规划图中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设计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及工程变更、延长工期等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12、监理期限:自原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原合同及本协议项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且甲方与承包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保修期届满之日止。
  13、经双方协商确认:监理费按照施工中标价扣除暂列金及暂列金税金后的1计取,取费为元(大写:)。14、付款方式:
  不全或不符合质量标准,形成事实质量隐患或后期质量事故,并经权威部门认证,确实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金按本协议总价款的2执行。
  16。1。4乙方不得擅自将监理业务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合同及协议,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16。1。5在监理期间,若乙方监理水平低劣,未达到或完成监理目标及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内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合同及本协议,合同范本《监理补充合同》。
  16。1。6乙方负责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工程并组织三方验收。
  16。1。7乙方负责对施工档案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向甲方提交。
  16。1。8乙方负责将施工方提交的工程周报,质量评定及乙方的复检报告每周五向甲方提报,同时乙方负责对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月报,质量评定及乙方的复检报告每月23日向甲方提报。
  16。1。9乙方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协助甲方进行现场管理,协助甲方对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变更进行审定。及时提供材料质量样式、对进场关键材料样式、型号封样。
  16。1。10乙方必须组织安排投标文件内列明的监理组织机构内的监理人员进行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同时乙方对拟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到位。
  16。1。11乙方按照国家监理规范要求进行编制资料,同时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理资料的备案工作。
  16。1。12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本协议总价款中扣原合同及本协议的违约金及各种损失,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另行支付。
  16。1。13乙方需对施工单位的内业资料进行检查,并承担资料不全的连带责任。
  16。1。14乙方需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监理责任。16。2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16。2。1如涉及设计变更时,甲方应按原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要求,在施工前向乙方提交设计变更。
  16。2。2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内业及外业工作,督促施工计划的实施。
  16。2。3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及相关人员召开日、周、月的工程协调会议。
  16。2。4甲方全力支持乙方对施工单位的合理处罚。16。2。5乙方对施工方提报的工作量签证与技术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再确认,必须经甲方的确认后方可生效。
  16。2。6甲方每月对乙方进行一次量化考核。分值在95分以上为优秀、9095分之间为优良、8090分之间为合格、7080分之间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按照考核分值优秀当月奖励10000元、优良当月奖励30005000元、合格不奖励不扣除、基本合格每月扣除500010000元,不合格除按要求整改外,扣除1000015000元月。
  17、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处理。18、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19、乙方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招标文件以及乙方投标文件各项内容作为本补充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共6页,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骑缝章之日起生效。
  (横线以下为双方签字盖章,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5
  编号年第号
  建设单位:(简称业主)
  监理单位:(简称监理方)
  根据年月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业主方愿意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工程的建设监理任务。
  为明确双方在建设监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监理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投资性质:
  第二条监理工程的范围及其工程造价
  (1)范围:
  (2)工程造价:
  第三条监理内容及职责分工
  (1)设计阶段
  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
  审查设计和概(预)算。
  (2)施工招标阶段
  协助设计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确认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
  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并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的资质。
  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执
  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对不合格者提出试验或更换要求。
  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作,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对严重违反规范、规程者,必要时签发停工通知单。
  鉴定隐蔽工程,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激素档案资料。
  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审查工程结算。
  (3)保修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状况,签订质量问题责任书,督促保修。
  经双方协商,业主委托监理方对本工程的、、、、、阶段施行监理工作,监理方将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相应阶段的监理程序及工作细则实施监理工作,对上述各阶段实行工期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合同管理。
  第四条监理依据
  (1)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
  (3)依法成立的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业主职责
  (1)负责办理或委托承包单位办理建设前期的各种申报及审批手续。
  (2)负责办理或委托承包单位办理开工前的拆迁及施工用地、水源、电源、运输道路、施工执照、开工许可证等各种申报手续。
  (3)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勘察资料、设计图纸、设计概预算及有关的工程承包合同。
  (4)业主必须指派一位充分了解工程范围、有权迅速做出决定和快捷提供资料的人员,出任其代表。
  监理合同一旦生效,监理方将依据合同全权负责对承包单位的监理,业主对承包单位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应通过监理方转达实施。(5)业主在勘察设计及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写明委托监理及监理职责和权力的条款,以确保承包单位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进行实质性监督管理。
  合同应明确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撤换不能胜任本项工程的管理施工人员。
  (6)业主负责将有关委托监理的条款通知各有关单位,取得各有关单位对监理工程师工作的配合。
  (7)业主必须为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及住宿用房,并协助解决其生活问题。
  第六条授权总监理工程师
  经双方协商,业主同意监理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委派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授予其代表行使在工程监理合同范围以内,按照国家及地方管理经济合同的有关规定,行使处理监理业务的全部有限权力。
  第七条监理酬金及其支付规定
  (1)根据本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及监理深度,双方同意建设监理酬金按监理方承担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结算总金额的核取(其中设计阶段为,施工招标阶段为,施工阶段为)。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15天内业主向监理方支付万元作为预付款,勘察、设计完成后支付万元,决标后支付万元,施工基础阶段完成后支付万元,主体结构完工后支付万元,建设工程竣工后支付万元,剩余为数竣工移交完毕,以结算总金额为基础一次结清。
  (3)凡业主未按第7条(2)款规定付款时,每拖延一个月,即需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金额10的逾期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
  自年月至年月,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或双方不可控制原因,需中断合同或延长合同工期时,监理方为此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用由业主承担,如系监理方原因则监理方为此项目开支的费用由监理方自负。
  第九条监理酬金
  如监理方按合同完成任务时,可全额计取;如因监理方过失造成质量事故损失时,除施工单位应承担直接施工损失外,家你方应按收费的比例退还监理酬金,其计算方法为:直接损失金额监理收费百分率应退还监理费。
  第十条监理奖金
  对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合理建议,在满足工程只俩青年感情况下所节余的投资,业主应按节余投资部分的30,作为对监理工作出色的奖金。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
  倘若任何一方严重地不按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30天后,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即使提出终止的一方无任何过失。倘若终止是由于监理方以外的人士的过失所导致的,监理方有权要求给予30天终止通知,并要求业主对其直至终止日期提供的服务按实际投入监理工程师人数计算,每人每日为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由于任何非政府行为,例如天灾、山崩、闪电、地震、火灾、爆炸、水灾、公敌行为、战争和封锁所造成的不可抗力影响,致使业主或监理方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必须就不可抗力影响详情,以书函或电函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其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签发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以供确认。倘若不可抗力的影响连续超过120天,双方必须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倘若合同已无效,并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必须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需要,经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有分歧意见时,双方有分歧意见时,尽量采取协商解决,仍不能一致时,可报请监理主观部门协调,经协调仍不能一致的,请当地仲裁机关或法院解决。
  (3)合同签订生效后,监理方将监理工程师名单及监理职责、专业通知业主。
  (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费结清后自然失效。
  (5)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监理方):公证单位:
  (盖章)(盖章)(盖章)
  监理合同篇6
  合同编号:
  甲方:广州市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市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同意于20xx年9月日签订的广州伟腾黄边商住楼基坑石方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合同》(合同编号:),仅用于向公安部门办理爆破相关手续,因上述合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甲乙双方之间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自行终止、作废。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20xx年9月日日期:20xx年9月日
  监理合同篇7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8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类型、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第一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类型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更改。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更改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更改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更改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更改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更改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更改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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