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推荐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推荐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推荐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推荐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合伙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关于律师事务合同十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律师事务合同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律师事务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与甲方首次签定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内的前个月为试用期。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务情况,结合合伙人对乙方的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或奖金。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考核结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应服从甲方的最终决定。 第三条、工作时间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提成工资制:按市司法局规定执行; 2、乙方自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四条、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届满前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3)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被客户投诉并经甲方调查确认属实; (4)伪造个人学历和经历: (5)因个人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 第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定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签字) 日期: 律师事务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在甲方与纠纷一案中,作为甲方阶段的代理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代理其与纠纷一案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该案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的授权权限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第四条甲方必须真实的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律师代理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为:乙方指派的律师代理本案所产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公证费和办案费用等; 2、成都市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终止合同、或撤销委托事项,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授权和指示代理委托事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第三人代理,如乙方指派的律师怠于履行代理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师。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相互知悉的商业秘密、任何文书,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任何一方均无权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任何文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代理事项履行完毕为止。 第十条 甲方: 代表人: 年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律师事务合同篇3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协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遭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纪律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加以修改、补充。 十一、本合同的续签及终止。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离所,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就是否同意乙方离所作出答复,如果同意乙方离所,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2、乙方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3、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损害乙方合同法权益行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迁往异地或者到异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律师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二、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鉴证机关(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律师事务合同篇4 编号: 辽宁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律师事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类型合伙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省市区(县)街(乡)号实际经营地省市区(县)街(乡)号联系方式及电话 第二条乙方(律师)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律师职业证书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县)街(乡)号实际居住地省市区(县)街(乡)号通信地址省市区(县)街(乡)号 邮编:联系方式及电话 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电话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几种方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试用期: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专职律师岗位,从事诉讼、非诉讼等工作,工作地点为甲方注册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1、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2、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在地; 3、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或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 4、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六条乙方服从甲方安排,积极工作,全面履行甲乙双方签定的提成协议书并遵守甲方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的社会声誉、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二)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甲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律师事务所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律师事务所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十一条甲方按下列第三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业务能力、完成的工作质量等确定。 (二)记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记件单价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第十二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正常提供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乙方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由甲方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采用下列第一种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一)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二)参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 第十七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律师注册费用、档案管理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律师事务合同篇5 聘用方: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住址 第一条合同依据。 (说明:根据《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工作。 (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 (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无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但如果受聘方系申请行政辅助人员工作,且受聘方自愿在无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辅助人员工作证的情况下继续为聘用方工作,则本合同仍然有效。) 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 (说明: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如约定试用期,则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受聘方的工作内容。 (说明:具体内容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六条受聘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的报酬支付与计算方式为: (说明:须具体写出支付与计算方式。如按月、年领取固定工资;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式领取报酬;固定工资加提成;固定工资加奖金;等等)。 报酬的支付时间为: 固定工资的数额为:月薪;年薪 其它可报销的费用: (说明:如年餐、电话费等。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为受聘人员设立下列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 (说明: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必设外,其它保险种由律师事务所自定。其中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可以不设立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的生效期: (说明:考虑到申请办理各类证件的期间,律师事务所可以特别规定保险条款的生效期。) 第八条受聘人员调离律师事务所时保险的处理办法。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九条受聘人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条受聘人在合同规定的报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条款 (说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增设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由于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济损失的赔偿方式: (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但应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生效。 聘用方:律师事务所(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受聘方:我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并承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规章制度。若出现违约情况,自愿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处理。 (签字) 日期:年月日 律师事务合同篇6 律师聘用合同 聘用方: 受聘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第一条合同依据 根据《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及本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牵头负责聘用方所涉上市、增发、重组并购等证券类律师业务以及专业律师的培养。 第三条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承担合同期内的律师注册费及存档费: 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聘用方并保留追究受聘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受聘方的工作内容由聘用方规定,受聘方承诺服从聘用方的工作安排并保证项目工作质量。 第五条受聘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的报酬 工资的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支取工资; 月固定工资数额为:壹万元人民币; 项目提成比例为:扣除税收费用后项目收益25。 工作日午餐由聘用方提供。 第六条聘用方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下限为受聘方办理相关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由受聘方承担。受聘方并自行承担日常交通、通信、停车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受聘方应遵守聘用方考勤、工作纪律等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律师业执业规则。 第八条合同解除依照《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及聘用方的相应规定与业务安排办理; 受聘方违反法律、主管机关规章制度及聘用方有关管理规定,经指出后未能改正或给聘用方造成经济和声誉损害的,聘用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或受聘方调离律师事务所时受聘方应当赔偿聘用方曾为其单独支付的培训费,培训期间的工资、广告性费用及当年度注册费用。 受聘方离开律师事务所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携走或销毁聘用方任何资料、文件、财产等,并继续承担为聘用方保密的义务。 受聘方离职需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部或本所主任,6个月期满方能办理离职手续。在此期间不得以个人名义联系所内客户及新接本所案件。 受聘方离职不应影响所做项目的持续、质量和妥善完结。 第十条由于受聘方原因致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济损失的,受聘方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及聘用方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受聘方以合伙人名义加入聘用方,与聘用方所涉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聘用方: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公章) 日期:年月日 受聘方:我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接受本合同的条款约定。并承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规章制度。若出现违约情况,自愿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处理。 日期:年月日 律师事务合同篇7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受聘用人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聘用下列人员,均应与受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不占编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不占编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四)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第四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 (三)报酬。 (四)福利与保险。 (五)工作纪律。 (六)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其它内容。 第五条聘用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第六条合同中应明确受聘人的律师种类、行政辅助工作种类、工作方式、工作内容。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其它物质奖励。合同中应对受聘人的报酬种类、支付方式、计算方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行政辅助人员及领取固定报酬的专职律师每月报酬数额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第八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颁规章明确规定必须设立的保险以及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外,合同中应对受聘人是否享有报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务所是否为受聘人设立商业保险或加入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及其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并应对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办法有明确约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向受聘人全面介绍事务所情况和规章制度。受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其遵守律师事务所所有规章制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违反事务所工作纪律与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造成律师事务所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一)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三)聘用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四)受聘人调转律师事务所或调出律师行业的。 (五)受聘人成为合伙人、合作人或成为占编律师。 (六)到期未续聘或未申请续聘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由律师事务所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 (一)律师事务所被停止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未通过年检注册。 (三)受聘人被停止执业。 (四)受聘人未通过年检注册。 (五)受聘人申请不注册的。 如果受聘人对上款所规定的情况负有责任,则合同即使到期,亦不得自动解除,其解除期限顺延至所规定的情况消除为止。 第十三条受聘人因执行职务而发生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间患疾病,律师事务所仅在合同规定或保险的范围内承担义务。受聘人因上述原因停止执行职务的,其期间计入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解除时,受聘人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及其他工作证件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并上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因受聘人怀孕或生育而解除合同。产假时间依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不计入合同期间,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律师事务合同篇8 甲方: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被告河南惠普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之律师作为其本案的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王鹏东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如下: 1、代理甲方参与一审诉讼活动; 2、根据案情需要开展与本案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3、向甲方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 4、为甲方草拟、审查与本案诉讼代理有关的法律文书; 5、接受甲方委托,处理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为本条所列第1项: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交纳、领取款物)。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委派王鹏东律师作为甲方委托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选择特别授权的,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代为交纳的款物;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擅自对已经授权给乙方的事项行使权利和领取款物。 5、甲方指定为其本案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费及办案费;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约定: 1、律师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元律师费,并由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支付。 2、办案费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先由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办案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支付,待乙方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由双方凭票据案结算: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翻译费、复印费、调查费、长途通讯费、交通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3、出现下列情形,甲、乙双方按照如下方式结算律师费: 如果本合同所述案件在提起诉讼之前或之后即以和解方式解决或甲方决定以其它方式解决,则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再退还。 4、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乙方将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律师不参加庭审,即视为乙方尽到了通知解除合同义务的充分必要条件):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7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及工作费用的; (4)擅自对已经授权给乙方的事项行使权利和领取款物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己经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2、乙方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以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其他 1、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律师个人直接支付任何费用,否则后果自负; 2、乙方收取甲方材料原件应当出具收条。 3、甲方指定邮件收取地址为甲方身份证地址。 第十一条甲方承诺:我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日期:20xx年1月日 律师事务合同篇9 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 理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年月 至年月。总费用为: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 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 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 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年月日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挂:电挂: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律师事务合同篇10 编号: 委托人经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元。 三、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止。 四、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人(签字): 受托方: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