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共享合伙人合同模板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实体共享合伙人合同模板,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实体共享合伙人合同1 合伙人:甲(姓名): 合伙人:乙(姓名): 经双方同意合伙经营V1国际造型店,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V1国际造型理发店,总投资为万元。 第二条合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合伙: 需承认本合同; 需经合伙人同意;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退伙需提早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三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决定经营管理方针,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购进常用货物; 支付合伙债权; 第四条每月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会议。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是为当月纯利润。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五条合伙 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如果需要缩短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总投资10的违约金。 第八条以上合同若有衅待,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正之。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实体共享合伙人合同2 甲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 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 丁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 戊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 以上五方本着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就合伙经营范大姐修脚之家事项,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经营项目 各方共同经营位于的字号的店铺,经营范围为:,法定代表人为,系该店铺的。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以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各合伙人均同意终止时终止。 三、出资额、出资方式 1、该合伙项目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各合伙人均以现金的方式出资,每人出款金额相等,为人民币元。各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所占份额相等,均为20。 2、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于年月日之前完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各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该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逾期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由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1、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各方共同决定;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资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九、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十、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到合同履行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伍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五份合伙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丙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丁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戊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实体共享合伙人合同3 兹有、、等人,为经营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 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年月日终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 (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 (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出资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元(或总计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姓名、出资种类、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纯利润的,按出资比例分配。 纯利润的,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纯利润的,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合伙人有权在每月日至日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 (1)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 (2)合伙经营连续在月内出现亏损; (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规定: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 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 (1)清偿合伙债务; (2)结清未付工资; (3)返还出资; (4)分配盈余。 第八条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月日开始,至同年月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本协议缔约人签名: 缔约日期:年月日 实体共享合伙人合同4 合伙人: 合伙人: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企业名称: 第五条合伙人共出资万元,其中。 第六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九条合伙目的: 第十条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权属证明缴付出资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四条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