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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合同

7月3日 听雨眠投稿
  合伙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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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1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签订本人股合同,甲乙双方均得按以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
  履行此约:
  一、入股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地点位于。
  二、入股金额: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计股。
  三、入股金资计算,按人民币万为总资产(以签约当日起算计)共计100股(此为原始股),甲方占股90,乙方占股10。
  四、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甲方负责店内经营,每日统计店内营业状况,绘制营业额表和进货表,乙方有权利知道,并双方信息一致。
  1、纯利润分红:每月总业绩扣除所有一切费用后,是当月纯利润,有多少利润(纯利),即次月20日发放到乙方手中(但乙方半月或半月以上不在店内上班则当月无分红)。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期间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各自投资比例负担。
  五、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1、合伙期满(并退还乙方出资的2万元股金)。
  2、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3、因天灾、国家政策或拆迁等原因造成店面无法经营,各自承担损失并解除合同,并按股份比例处理资产。
  4、乙方如中途需退股,则前期投资2万元资金归甲方所有,并终止合同。
  六、合作期间创立的品牌等属于甲方持有,甲方投资为大股东,资产拥有权、转让权、决策权的。一切权限始终归甲方所有。
  七、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帐,由甲方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
  八、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发表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累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人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债务。
  3、乙方合同期必须在岗工作,如不是在岗工作,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出股的2万元股金。
  九、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人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人的利益。
  十、合伙经营期间,合伙人均不得退股,如乙方违约,则前期投资2万元股金则归甲方所有。
  十一、有效时间: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经民主议定,决定将鱼塘对外转租。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土地位置、面积、用途
  甲方将位于新河村亩的土地租赁给乙方用于生态园区建设鱼塘。已由乙方出资改建后基础设施等,权属于乙方所有。
  第二条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该土地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租赁费为年。租赁费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每个合同年月底前支付。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租权,如乙方不再续租,归还甲方。
  第三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租赁费。
  2、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3、甲方负责协调、处理村民及周边各方关系。
  4、乙方如需用工,应优先录用甲方人员。
  5、甲方保证通往该土地的道路,乙方永久无偿使用。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
  2、合同届满、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在承租土地上投入而形成的动产及其他附着物、附属物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3、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政府征用该土地,各项赔偿费用(除租赁土地的补偿款以外)按政府规定据实全部补偿给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时支付租赁费,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2、甲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回收土地,否则,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因国家土地规划调整的情况除外)。
  3、乙方经营原因需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已支付的租金甲方不再退还,同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3
  甲(姓名),性别:,身份证:,现住址:。
  乙(姓名),性别:,身份证:,现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签订本入股合同。甲乙双方均得按以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
  一、参股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二、分红:
  每6个月为分红时间
  红利按每月纯利润总金额以甲、乙双方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若遇亏损,则不分红。
  三、纯利润: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四、其他:
  乙方在与甲方合同期内,乙方每开发一个有效网点(平均3日可以进货),甲方给予乙方一个点50元的抽成。甲方给予乙方享受技术参股公司纯利润5个点的分红机制
  合同到期日前,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宜。
  甲方必须保证每个月20个有效网点签入,如未完成,顺延至第二个月,以此类推,如三个月没有完成指定的网点,则只参与业绩抽成,不享受利润分红。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4
  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缴交至。逾期不交或未足额缴交的,对应交未交金额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为据,
  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条件:全体合伙人同意;认可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同意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条件:有正当理由;
  不得在合伙经营困难时退伙;
  退伙需提前月书面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出资的转让:转让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其他合伙人同意,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其他。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组织,造成损失据实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
  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份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各存一份。
  合伙人:(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5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为更好的发展上列合伙人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订立合伙购车协议如下:
  一、合伙购买的车辆概况
  1、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甲方个人拥有的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汽车(以下简称合伙车辆)分一半产权给乙方。整车计价人民币万元整(),车辆归甲乙两方共同所有。
  2、甲乙双方以“联营”方式合伙经营合伙车辆。
  3、本协议在合伙车辆存在期间且双方未解除本协议时始终有效。
  二、车辆产权份额如下:
  1、乙方出资万元,占购买合伙车辆总额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即50),双方按上述产权分割比例分配合伙经营所得收益;
  2、双方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车辆购置手续,并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产权登记;
  3、双方约定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产权登记,但合伙车辆始终属于甲乙双方按份额共有,即各占50所有权;
  4、双方依照各自的产权份额分配合伙车辆的经营收益,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种税费、经营风险、事故风险及其它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合伙车辆在合伙前产生的任何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
  5、合伙车辆由双方共同经营,日常维护保养运营费用在经营收益内优先支付;
  6、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出示每月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详细账目,于每月日进行结算,盈余按各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分配;若当月双方合伙经营出现亏损时,则由双方按各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承担亏损。经营当中产生的债务按各百分之五十承担。
  三、以下事项必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1、合伙车辆的再次转让;
  2、合伙车辆的经营事项;
  3、合伙车辆的抵押事项;
  4、合伙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事宜;
  5、其它有关合伙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单独对合伙车辆做出的上述事项均属无效,因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全额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四、本合伙协议为甲、乙两方入伙,若有第三人申请入伙,必须要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对于第三方的入伙条件、入伙资金以及入伙后的债权债务比例等问题,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五、在合伙经营期内,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伙关系,解除后的车辆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由协商解决,对于主动退伙乙方而言,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经营车辆的权利。
  六、合伙项目的经营需要本协议双方的一直同意后,方能运营;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私自开展运营而由此造成后果的由私自决定营运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另一方一切损失。
  七、营运车辆的日常运营费用及运营收入由甲方负责收付管理并详细记账,所有票据先由甲方进行管理,每月与乙方核对账务后交由乙方保存管理;乙方可在任意时间对甲方的账务进行核实,审核监督账务的真实性,对发现出具虚假账务的,经乙方核实后,乙方可立即中止合伙事宜,并要。
  求甲方对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每月经营收入的盈亏由甲方于每月月底之前进行统计并形成报表,由乙方核实后签字。
  八、合伙运营车辆由双方聘请专业司机人员驾驶,聘请事宜需经双方同意,聘请合同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明确聘金给付及其他权利义务。
  九、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按以下约定行使其权利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后车辆的产权归属问题由守约方决定,无论产权归何方所有,应付清另一方所享有产权份额的应付价款后散伙。
  十、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转让其所享有的产权份额时,另一方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利。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双方各一份。车辆挂靠公司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签章)
  年月日
  合伙人乙方:(签章)
  年月日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6
  姓名,性别,年纪,接洽电话
  年龄,联系电话
  年龄,接洽电话
  姓名,性别,年纪,接洽电话
  第一条合伙主旨
  各合伙人批准抱着真挚的态度遵照本合同,以公平及正当的同等互利的贸易原则为基本进行经营,并以淘宝网店销售以及市集销售而获得满足的利润为指标。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畴
  所有合适销售的产品(含淘宝店展销售以及其他方面零售),所有经营项目及范畴需四位合伙人全票通过方可操作履行。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暂定为两年,自20年5月1日起,至20年5月1日止。假如合作高兴须要顺延,由四位合伙人另行协商断定。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帐户情形等
  1、各合伙人以1:1:1:1的方法进行出资
  合伙人以电脑(固定资产)方式出资;记国民币3000元。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7000元。
  合伙人以现金方法出资,计国民币壹万元。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国民币壹万元。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万元。
  所有工作所用物品也好均计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且依据应用年限进行相应的折旧。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年5月15日以前交齐。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便恳求分割。合伙终止后,依据同年收益及开支情况进行清算。
  4、设立存取款联名户口,作为每次支出与收进的公务账户。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1:1:1:1为根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各合伙人的投资情势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进伙:
  需承认本合同;
  需经全体合伙人赞成;
  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力任务。
  2、退伙: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诉其它合伙人并经全部合伙人批准;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态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法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伙人赞成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丧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容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进伙看待,否则以退伙看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力
  1、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治理;进货治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等
  主导合作事业,并有优先决议权
  拓展业务,选择合适项目;
  其他;
  2其它合伙人的权力:
  参予合伙事业的治理,对外开展业务,强化合作事业推广;
  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形的报告;
  检讨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形;
  共同决议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制止行动
  1、未经全体合伙人赞成,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运动;如其业务获得好处回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丧失赔偿。
  2、制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制止合伙人再参加其它合伙。
  4、如合伙人违背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丧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部合伙人决议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合伙期届满;
  全部合伙人批准终止合伙关系;
  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事业违背法律被撤销;
  法院依据有关当事人恳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推荐清理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清理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次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清理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产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并开端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弥补或修正。弥补和修正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率。
  第十三条其它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中间人各存一份。
  合伙人:(盖章)
  年月日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7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决定合股投资经营网络有限公司。特订立本协议,以便三方共同遵守:
  一、合股投资经营公司名称为:“网络有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在。
  二、经营范围为等。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可逐步拓展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投资方式为:甲方以现金出资,占现金出资总额的70,折合公司股份为63;乙方以现金出资,占现金出资总额的30,折合公司股份为27;丙方以技术出资,折合股份为10,负责处理所有技术问题。
  四、各方出资方式,甲方与乙方在第一期共投资200万,到使用完200万后再共追加投资100万,待追加的100万使用完后再另追加投资100万,如此类推,直到损益平衡后不再追加投资。
  五、甲方或乙方在任一期投资中,如一方不按比例追加投资,而由另一方单独投资或多出资,则另一方按现金投资比率计算多出的投资部分算作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并按1的月息计息。如此类推,直至损益平衡不再追加投资时,另一方有权选择:(1)双方再按实际投资数(包括利息在内)重新计算各自投资额和应占的股份;(2)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股份比率计算各方应出资额,另一方有权就多出的投资部分算作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并按1的月息计息,向一方追讨。
  六、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甲方担任,兼任总经理,并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各机构的负责人由三方协商出任。公司会计由方委派担任,出纳由方委派担任。
  七、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股东会决议,需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一般事务由总经理全权处理。其他机构各司其职,做到勤勉尽责。
  八、利润分配:甲、乙、丙三方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定按照股份比例在每个会计年度后一个月内分取红利。
  九、甲、乙任何一方中途撤出资金,需提前一个月提出并需得到对方及丙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十、股份转让:甲、乙任何一方转让股份,需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且另一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抽逃股金。丙方如需转让股份,必须经得甲乙双方同意。
  十一、经营期限:甲、乙、丙三方合股投资经营的期限为年。以《公司章程》确定的起止时间为准。到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如继续合股经营,续订协议确定。
  十二、违约责任:甲、乙、丙三方应当严格遵守该协议。如果甲方违约,应按照乙方的出资额赔偿乙方损失,并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的10赔偿丙方损失;如果乙违约,应按照甲方的出资额赔偿甲方损失,并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的10赔偿丙方损失。若丙方未得到甲方和乙方双方的同意而擅自退出,或者不提供技术支持,则视为违约,需向甲方和乙方各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并负责赔偿甲乙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也可经各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一份备查。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二零年月日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8
  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条:合作期限
  从20xx年5月30日起,三方合作经营本店,直至结束到期。
  第二条:出资方式
  1、甲方:乙方:丙方:
  2、所出资投入的资金,不得中途抽回,直至合作期满后一并结清。
  第三条:盈利分配及形式
  1、三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盈利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2、在三方认同所开支的经费扣除,按纯利润甲方为,乙、丙方为分配。
  3、股份分配在年底十二月核算分配。
  第四条:甲、乙、丙三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为合作的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三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统筹安排。
  (2)对于三方合作事业项目有决定权。
  (3)负责统筹财务审批。
  2、乙方为合作人,其权限是:
  (1)参与合作事业的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
  (2)参与合作业务项目决策。
  3、丙方为合作人,其权限是:
  (1)参与合作事业的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
  (2)参与合作业务事项决策。
  (3)负责管理财务收支,生产收支财务报表,通报三方。
  第五条:三方合作经营本项目,是独立核算体制,自负盈亏。
  第六条:三方合作期间,各负其责的职任原则,如造成重大误失,不管谁方都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
  第七条:如造成经济问题一律由个人承担负责,本企业一概不承担经济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清除退股,在清除退股时,一律按照在帐利润核算股份退股。
  第八条:合作终止后的事项:合作期满结束后,按正常清算合作期间的帐务及清算利润。
  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合作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为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月日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9
  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作为发起人参与巴别塔农副产品经营部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丁方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巴别塔农副产品经营部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10
  投资方:(以下简称甲方)
  合作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以投资土特产(新郑大枣、礼品鸡蛋、始祖山杂粮、纯红薯粉条、咸菜)等土特产品开发、经营。
  第一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甲方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与乙方合作,合作期满后,双方可自由选择续约或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续约,可终止合同并退出续约。
  第二条:合作性质
  甲方投资资金必须用于土特产项目正常并开发,不得用于其它。甲方并有参与决定权,如果乙方有其它投资等,应告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可以终止合作,并收回所有投资,并由乙方承担所有造成违约损失。
  第三条:合作方案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如果在正常运营期间,双方不可以有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并退出,(特殊事情)可以协商,如有违约,由对方负责一切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投资方式
  投资以入股分红方式:运营以投资资金比例确定分红收入,确定每月结帐,年终分红,分红资金自己分配。
  第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申请新郑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协议自年月日生效,期数为年。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1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及管理优势经营一家家电,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乙方(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乙、丙双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4、合作经营中,如需聘请员工,员工工资、奖金分配,由经营管理负责人提议,合伙人审定。
  第三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3、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壹份。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12
  甲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丁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戊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以上五方本着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就合伙经营范大姐修脚之家事项,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经营项目
  各方共同经营位于的字号的店铺,经营范围为:,法定代表人为,系该店铺的。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以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各合伙人均同意终止时终止。
  三、出资额、出资方式
  1、该合伙项目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各合伙人均以现金的方式出资,每人出款金额相等,为人民币元。各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所占份额相等,均为20。
  2、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于年月日之前完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各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该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逾期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由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1、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
  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各方共同决定;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资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九、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十、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到合同履行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伍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五份合伙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丙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丁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戊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13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的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姓名)出资人民币元。合伙人(姓名)出资人民币元。合伙人(姓名)出资人民币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合伙人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需要两个人,工资支付元人天。
  (2),需要三个人,工资支付元人天。
  (3)年月日起,所有的车费和开支都由三人承担。
  盈余分配,无论投资的多少,三人都一样分配。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三人分别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需承认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协议期满,把所有的货款、货物全部算清。本协议正本壹式叁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章):时间:年月日
  丙方(签章):时间:年月日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第四条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税务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代理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账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
  姓名
  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
  第十三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
  第十四条出资方式:(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人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务账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合伙人的义务
  (一)及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执业;
  (四)认真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秘密;
  (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提供担保。
  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该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比例和分担,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据事务所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存续其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符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务所执业所必须的具有其它执业证书人员);
  (二)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五年;
  (三)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含内退、病退、离岗退养);
  (四)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五)在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八条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事务所的账面债务及或有负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及权益比例。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年内(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动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况退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事务所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事务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的员工;
  (五)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上列事实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退伙
  (一)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须退伙的情形。
  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协议;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执业资格;
  (四)因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有意违背协议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态度,给事务所带来严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协议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
  (八)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权益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其权益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
  第三十六条退伙人应得权益,原则上应以现金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务所应与其签订支付协议,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为
  (一)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二)审议批准事务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决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选举、更换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事务所名称的改变;
  (六)决定修改合伙人协议和事务所章程;
  (七)决定事务所的终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九)决定设立分所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
  (十)决定增资、减资;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二)通过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五)项、第(八)项规定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到会人数达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时为有效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的定期会议为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主任会计师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须召开。
  第三十九条事务所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委员等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决定合伙人内部组织分工;
  (二)事务所部门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拟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则;
  (六)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七)拟订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八)拟订事务所增、减资草案;
  (九)拟订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拟订分所的设立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草案。
  (十一)业务报告出具的最终决定权。
  第四十一条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须召开。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会出席方可举行,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加会议时,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除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以外,会议讨论和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主任会计师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主任会计师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根据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规定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事务所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六条事务所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递延资产采用分期摊销。
  第四十七条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工资、资金分配制度;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主任会计师提交月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年终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月末查询事务所的财务情况。
  第四十九条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资料。同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五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年度利润总额在扣除所得税后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润可作分配。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五)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事务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条事务所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五十四条事务所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事务所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事务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事务所所欠税款;
  (三)事务所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七条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资比例)分配。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平均(或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十八条事务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对事务所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五十九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事务所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事务所注销。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协议自事务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六十一条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本协议,修改、补充后的协议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协议。
  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必须对协议修改的几种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协议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
  (二)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与协议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本协议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合伙人在事务所经营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以事业为重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省注协一份,事务所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名):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合伙人(签名):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15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其它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16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一条合伙主旨
  各合伙人批准抱着真挚的态度遵照本合同,以公平及正当的同等互利的贸易原则为基本进行经营,并以淘宝网店销售以及市集销售而获得满足的利润为指标。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畴
  所有合适销售的产品(含淘宝店展销售以及其他方面零售),所有经营项目及范畴需四位合伙人全票通过方可操作履行。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暂定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假如合作高兴须要顺延,由四位合伙人另行协商断定。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帐户情形等
  1、各合伙人以的方法进行出资
  合伙人电脑(固定资产)方式出资;记国民币元。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合伙人以现金方法出资,计国民币元。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国民币元。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所有工作所用物品也好均计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且依据应用年限进行相应的折旧。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便恳求分割。合伙终止后,依据同年收益及开支情况进行清算。
  4、设立存取款联名户口,作为每次支出与收进的。公务账户。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为根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各合伙人的投资情势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进伙:
  需承认本合同;
  需经全体合伙人赞成;
  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力任务。
  2、退伙: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退伙需提前月告诉其它合伙人并经全部合伙人批准;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态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法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伙人赞成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丧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容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进伙看待,否则以退伙看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力
  1、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治理;进货治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等
  主导合作事业,并有优先决议权
  拓展业务,选择合适项目;
  其他。
  2、其它合伙人的权力:
  参予合伙事业的治理,对外开展业务,强化合作事业推广;
  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形的报告;
  检讨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形;
  共同决议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制止行动
  1、未经全体合伙人赞成,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运动;如其业务获得好处回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丧失赔偿。
  2、制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制止合伙人再参加其它合伙。
  4、如合伙人违背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丧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部合伙人决议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合伙期届满;
  全部合伙人批准终止合伙关系;
  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事业违背法律被撤销;
  法院依据有关当事人恳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推荐清理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清理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次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清理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产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并开端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弥补或修正。弥补和修正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率。
  第十三条其它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各存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17
  合伙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合伙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合伙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住址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伙承包工程门窗,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选定做为代表签定年月日承包合同,此合同为甲乙丙三方共同合伙工程承包合同。原件为代签人保管,另复印两份交至合伙人。
  二、合伙宗旨。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进而实现各方利润最大化,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三、合伙期限。合伙期限至合伙施工的项目完工,各方结算完毕为止。
  四、出资方式比例及银行账户:
  现根据工程情况,出资按两次完成,一为前期工程保证金交纳,二为材料购买及后续的各项开支。
  前期工程保证金万元由三方共同出资,其中甲方出资万元,乙方出资万元,丙方出资万元,该保证金退还后继续做为三方出资入账;
  甲、乙、丙三方开设联名银行卡,此卡做为三方的资金存、取及工程款的唯一账号,工程款及退还后的保证金统一直接打入此账号。该账号的取现、转账及其它资金减少的情况,必须三方签字才能办理。任何一方无权要求工程方支付现金的方式给某人或打入其私人账号,如有发生,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其一方承担。
  甲、乙、丙三方联名银行卡:开户银行:银行,开户名:开户账号:(此处可后续办理银行卡后添加,甲、乙、丙三方按手印确认)
  五、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盈余以甲乙丙三方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合伙如产生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约定的出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3、合伙其间,任何一方不得发生以损害合伙人利益而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如有发生,将承担合伙人的所有损失。
  4、三方现金入账时,必须按时、足额的的到位,任何一方资金无法及时到位,如给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其一方承担。
  六、退伙:合伙期间原则上不得退伙;如遇到特殊原因确需退伙的,应经三方协商同意;
  七、项目日常管理
  1、一个自然月必须对材料库存进行盘点、工具清点、员工工资发放清单、杂项支出清单。
  2、所有的支出均需三方签字后方能下账。当月支出需当月下账,超过两个月不下账的支出个人自负。
  3、重大支出和重大合伙事项应由甲乙丙三方事先共同决定,三方电话决定的。应在最近的下账日补签书面决议。
  八、合伙期满。合伙期满,甲乙丙三方按合伙协议进行结算,盈、亏均按比例进行分配、承担;一方分配的应收款另一方有协助收回的义务。
  九、违约责任。
  1、未经合伙人同意而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2、合伙人一方违反本协议其它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合伙人(丙方):
  日期:
  合伙人合同(精选18篇)18
  合伙人:,
  (以下简称甲方)
  男,
  岁,
  现住址:。
  合伙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男,
  岁,
  现住址:。
  合伙人:
  ,(以下简称丙方)
  男,
  岁,
  现住址:。
  上述合伙人为了共同利益,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地点:
  第二条、合伙期限:本协议所列项目完成协议终止。
  第三条、本合伙出资比例为40:30:30;合伙人共出资伍拾万元整。其中甲方出资现金与设备,另以技术和经验折合人民币共计叁拾万元入股。乙方出资现金壹拾万元整;丙方出资现金壹拾万元整。合伙人于以前将资金与设备交齐。
  第四条、本合伙以出资比例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合伙双方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五条、盈余分配
  1、因“项目方”(非本协议合伙人)以工程进度做为付款依据。甲方做为设备出资方,故前期盈余十万先付给甲方,做为设备成本收入。
  2、甲方收回设备成本费用,其它盈余按比例1:1:1分成。
  第六条、合伙人分配事项
  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同时做如下分工:
  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负责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并负责工程的实施和财务及后勤工作。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合伙人有维护合伙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
  第八条、未经合伙人同意不得超出权限活动。
  第九条、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在法院起诉。
  第十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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