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 推荐度: 工程监理合同 推荐度: 装修施工监理合同 推荐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推荐度: 监理合同示本 推荐度: 相关推荐 监理合同范文集合8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监理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监理合同篇1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类型、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第一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类型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更改。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更改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更改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更改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更改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更改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更改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监理合同篇2 本合同书由(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与(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甲方已委托监理单位为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合同: 一、本合同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合同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甲方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甲方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甲方的上述保证,在此向甲方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书副本份,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监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监理合同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监理装饰装修工程,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服务内容: 工程名称:德善堂东浦药店、德善堂金鸡亭药店及门诊、德善堂瑞丽门诊 工程规模:室内工程建筑面积合计约1000m2。监理范围:装饰装修图纸内部分。 服务范围如下: (1)前期监理 审定设计方案及图纸;审核工程预算;设计方案确定后5个工作日,按设计图纸核算工程量按定额套预算,把控整个工程总造价。 (2)中期监理 根据图纸及物料表对各节点的材料进场验收以防施工单位更换材料品牌及质量;对各节点隐蔽项目的质量验收及确认各节点是否有按图施工;对因设计及现场与图纸等其它因素需做变更的,与施工单位对接确认变更签证; (3)后期监理 工程结算审核;对施工单位的增减项及工程竣工时行结算审核。 2、服务方式: 施工前期,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监理审核工作。 施工期间,乙方对装饰装修施工过程进行不定期督查。 施工后期,乙方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协助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3、服务承诺: 乙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乙方以主动、认真、负责、公正的服务态度为甲方提供监理服务。乙方对工程各施工重要环节进行详细监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二、委托方提供如下条件: 为乙方提供已使用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 三、授权范围 甲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授予乙方以下监理权利: 1、对选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2、施工工艺变更权,需经甲方同意。 3、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建议权。 4、对施工单位人员的调整建议权,对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权。 5、对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延期、报验、验收等环节签认权。 6、工程款支付审核,未经乙方签字认可,甲方不支付施工单位工程1 款项的管理权。 7、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监控权,施工日期(提前或超期的)签认权。 11、与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四、合同期限: 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即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止。 五、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次装修监理费用为捌万元。〔监理工期限三个月,如果工程超期一个月以上,则监理费用应在原来的基数上增加百分之十作为补偿〕 2、支付方式: 合同期间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0,40,000(大写:肆万元正)。签定合同后三天内支付给乙方,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完成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尾款50,40,000(大写:肆万元正)。 六、违约责任: 1、在监理责任期限内,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监理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费用。 2、因甲方不履行授予乙方的权限,造成的损失,乙方不予承担。 3、甲方不如期支付乙方监理费用,每超一天应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七、争议和解决办法: 1、如甲乙双方在工程监理责任出现争议时,以乙方的具体监理工作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监理规范和标准为依据进行裁定。 2、如有工程监理责任不能认定的,甲乙双方有权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认定或提交相关仲裁机关仲裁。 3、因违约或终止合同引起的损失和经济赔偿,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提交相关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两份,签字后生效,工程结束后,自动作废。 甲方单位(章):乙方(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甲方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4 委托人(甲方):监理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达成以下一致补充协议条款,双方遵照执行,监理补充合同。 1、乙方必须严格按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监理规范》进行工程监理。 2、乙方须对隐蔽工程及现场施工进度拍摄照片存档,工程竣工后提交甲方工程照片电子光盘一张。 3、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有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在岗,并拍摄照片记录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情况,夜间施工时必须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场,关键部位工序必经旁站。 4、每周一向甲方上报监理周报和周例会纪要,每月25日之前上报监理月报,报表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甲方的统一要求,漏报一次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 5、乙方派出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工序检查并签字,甲方现场工程师进行抽查,发现一处(一次)漏检或补签,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 6、乙方要加强对现场的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并迅速抄报甲方。如甲方现场工程师发现质量问题,而乙方没有对该问题下发监理通知单,发现一项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如果甲方现场工程师或相关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因监理监督不力造成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或问题一处(一次),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1000(壹仟)元。 7、乙方监理工程师应对图纸达到熟知程度,甲方将不定期对监理工程师进行图纸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伍佰)元。 8、乙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定人定岗,若需更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应书面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准换人。 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两日内完成调整,并且在乙方调整人员期间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10、乙方应按照优良工程的标准对工程进行管理。11、监理范围:工程规划图中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设计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及工程变更、延长工期等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12、监理期限:自原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原合同及本协议项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且甲方与承包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保修期届满之日止。 13、经双方协商确认:监理费按照施工中标价扣除暂列金及暂列金税金后的1计取,取费为元(大写:)。14、付款方式: 不全或不符合质量标准,形成事实质量隐患或后期质量事故,并经权威部门认证,确实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金按本协议总价款的2执行。 16。1。4乙方不得擅自将监理业务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合同及协议,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16。1。5在监理期间,若乙方监理水平低劣,未达到或完成监理目标及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内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合同及本协议,合同范本《监理补充合同》。 16。1。6乙方负责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工程并组织三方验收。 16。1。7乙方负责对施工档案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向甲方提交。 16。1。8乙方负责将施工方提交的工程周报,质量评定及乙方的复检报告每周五向甲方提报,同时乙方负责对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月报,质量评定及乙方的复检报告每月23日向甲方提报。 16。1。9乙方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协助甲方进行现场管理,协助甲方对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变更进行审定。及时提供材料质量样式、对进场关键材料样式、型号封样。 16。1。10乙方必须组织安排投标文件内列明的监理组织机构内的监理人员进行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同时乙方对拟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到位。 16。1。11乙方按照国家监理规范要求进行编制资料,同时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理资料的备案工作。 16。1。12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本协议总价款中扣原合同及本协议的违约金及各种损失,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另行支付。 16。1。13乙方需对施工单位的内业资料进行检查,并承担资料不全的连带责任。 16。1。14乙方需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监理责任。16。2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16。2。1如涉及设计变更时,甲方应按原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要求,在施工前向乙方提交设计变更。 16。2。2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内业及外业工作,督促施工计划的实施。 16。2。3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及相关人员召开日、周、月的工程协调会议。 16。2。4甲方全力支持乙方对施工单位的合理处罚。16。2。5乙方对施工方提报的工作量签证与技术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再确认,必须经甲方的确认后方可生效。 16。2。6甲方每月对乙方进行一次量化考核。分值在95分以上为优秀、9095分之间为优良、8090分之间为合格、7080分之间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按照考核分值优秀当月奖励10000元、优良当月奖励30005000元、合格不奖励不扣除、基本合格每月扣除500010000元,不合格除按要求整改外,扣除1000015000元月。 17、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处理。18、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19、乙方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招标文件以及乙方投标文件各项内容作为本补充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共6页,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骑缝章之日起生效。 (横线以下为双方签字盖章,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5 1铁路监理的合同管理的特点 合同管理是铁路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失路合同管理具有自身的特点: (l)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一般说来肤路建设工程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项目它涉及到铁路路基、桥涵、轨道、隧道建设等等各种问题,铁路标段招标额一般高于25亿元,如北京动车段工程总投资为74亿元。可见相对于其他合同而言肤路建设合同的标的金额较大。 (2)合同设计内容较多。相对于其他合同而言肤路建设合同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而且比较详细。以20xx年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汤阴东至日照南段的铁路建设合同为例工程总承包单位(甲方)是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涝务分包单位(乙方)是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叫做《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涉及到工程概况、合同文件适用标准和法律、施工图纸、施工前期工作、甲方驻工地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工程总金额、付款方式、工程期限、工程质量、质量检查与验收、安全施工、现场管理、违约、争议、附加条款等等注羊细的规定了工程建设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 (3)合同履行时间较长。铁路的工程量决定了铁路工程合同的工期比较长很多铁路工程管理合同的工期都在三年以上,比如北京动车段工程合同工期就是三年,这里的工期一般是包含节假日及不可抗力的胆对于雨雪天气等不可抗力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该不可抗力如果影响工期正常进行应当顺延工期。 2如何加强铁路监理的合同管理? 2。1事前控制做好合同签叮前的准备工作 合同签订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根据铁路工程施工路段的具体J清况沛定合理的施工方案选择最适合的发包方式以及结算和验收方式。如被誉为“天路”的青藏铁路是世界海拔最高、线路最长的高原铁路启东起青海西宁市南至西藏拉萨市,全长1956公里,青藏铁路的很多线路施工地点是高海拔地区和无人区,需要克服多年的冻土、缺氧、生态、天气等难题,仅靠一两个施工单位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为此清藏铁路的参建单位有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几个单位他们共同商讨青藏铁路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2。2事中控制签叮书面合同 做好合同管理与检查工作铁路监理的合同管理应从兑现合同承诺,自觉履行业主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监督施工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在合同的约束下实现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目标的要求。为了确保铁路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施工企业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时要尽量采用书面合同。从施工企业管理的角度而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防止纠纷。合同一经签订,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都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捉使合同管理正规化和规范化撇好合同风险工作分析尽可能的避免合同纠纷。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一定要确保铁路施工单位人员的稳定尤其是技术性人才。关键岗位确保由专业性正是人员担任,监理单位定期报告人员流动情况,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同时,还要成立专门的独立于合同双方的第三方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状况要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的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证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等。 2。3事后控制做好合同总结 处理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完毕,一定要及时总结和评估。对合同制定执行中的好的管理经验要总结推广对合同制定执行中的不好的管理问题要加以修正避免以后出现类似问题。合同管理的评估与总结工作是合同管理的最后阶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河以为下一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提供实战经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要尽量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加果不能和解就要申请仲裁甚至提起诉讼。要申请仲裁解决纠纷必须在合同中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就仲裁解决纠纷达成了一致否则便不能进行仲裁。如果提起诉讼就要尽可能的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3结束语 总之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铁路监理部门应十分重视合同管理工作,nt实提高铁路监理的合同管理水平提升我国铁路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质量。 监理合同篇6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等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1。2“工程”是指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3“工程建设监理”分为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 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2。适用范围 甲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3。合同的组成 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3。1。1本合同条款 3。1。2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定乙方为合同期内监理定点单位。乙方可以承接甲方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项目。 4。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4。3根据项目监理要求,双方签订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参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确定监理内容、质量、价格等。监理取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发改价格670号文执行。 4。4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开展工程监理业务。 4。5费用结算方式根据签订的《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结算监理费用,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开具合法的发票。 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5。1乙方应按签订的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内容完成监理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签订的监理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者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5。2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引起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乙方对甲方或者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5。4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尝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直接费用支出。 5。5乙方接受监理委托后,不得转包。 5。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扣收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7监督管理 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后续签订定点监理的依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对乙方实行履约管理,甲方接到投诉,经过核实确定为有效投诉的,将视情节轻重,计入考评结果。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通知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若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在郑州市中级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10。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的诉讼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若甲方不反对则可以继续执行。 11。合同的时效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通过甲方的考核,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可持续有效。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未续签合同; 11。2。2甲乙双方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履行,同时终止履行并不影响相关的赔偿及违约金责任。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3。1一年内用户对乙方并非严重的一般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 11。3。2存在其它严重违约的情形。 11。3。3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2。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合同修改 15。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5。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合同生效 16。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开始生效。 16。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签订的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6。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7 甲方:(以下简称“业主”) 乙方:(以下简称“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监理概况 1、业主委托监理人的家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监理范围: a、预算审核(按甲方提供的装饰公司报价单审核,费用按审核减少部分的20收取);b、协助签署装饰合同及专用补充协议;c、清水房验收;d、复验;e、其余每个工种次(水电、泥水、木作、漆作);f、装饰工程竣工验收。估算监理金额大写。如工程延期则追加部分监理费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总投资:监理范围内预计总额元以工程竣工结算为准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3、监理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条件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4、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二、监理取费 1、参照物价局、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结合当前家庭装饰装修的具体情况执行监理取费。 2、家装监理取费标准按家装工程的总造价计: a、6万元以下工程收取监理费计元。 b、6万元以上的按计计元。 3、监理人收费最终结算以家装总造价为准。签订监理合同时支付监理费的30计元,监理人进场时支付监理费的50计元,工程完工验收时支付20计元。 三、监理人责任义务 1、监理人对业主家装工程实行监理,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项目。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随时听取业主对装修设计的修改意见,了解业主的装修意图,协助业主与装饰公司或装修队进行工程洽商。 4、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 5、监理人发出的停工令和复工令应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不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四、业主的责任义务 1、业主应当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包括装饰时“居室内需改动、拆除”的部分,必须向小区物业管理或房管部门申报,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2、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相关资料(业主与承包方鉴定的合同(副本)以及订货合同等)。 3、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逾期应视为业主的同意。 4、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双方违约责任 1、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监理人使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向业主按工程分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理人对业主或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3、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供货延误、变更、外出)需推迟施工进度,延误工期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时,延长期限天内不加收监理费,天以上的每天按监理收费总额的进行支付。 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不得以任何原因拒付监理费。如有发生视为业主违约,监理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5、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工作不能进行时,双方互部承担责任。 6、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六、补充协议: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8 本合同书委托方为: (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年月至年月。总费用为: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年月日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