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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合同

9月9日 栀璃鸢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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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产品合同合集八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产品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产品合同篇1
  立合同人:
  供方:地址: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需方:地址: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由供方组织生产,需方负责收购下列商品,为保证协商的条款严格履行,特签订此合同,共同遵守。
  本合同总产值、具体品名、规格、分期、分批交货计划详见附表。供方要根据合同要求,组织生产,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需方也要根据合同要求按时、按量接货,并及时支付货款,不得影响供方的生产。
  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数量详见附表。以供方检验为主,需方配合抽验,如有异议,写出抽验记录,双方签字备查。生产中的质量和保修期出现的问题由供方负责,交货后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问题由需方负责。
  ()产品交货前,供方应严格检验,附合格证,装箱单,以示负责。
  ()抽验,如有不符合标准,有关调换、挑选降价等损失,由供方承担,接受罚则。
  产品价格规定。根据国家的有关物价政策。按上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详见附表。对于副品、次品、以及低于标准的,本着合情合理、以质论价解决。
  产品交货结算。产品实行送货制。供方将货送到需方指定仓库,运费由需方负责,点验入库签章后,当即在需方财会股付款。
  包装规定。
  ()产品包装应符合现行包装标准规定执行,以保证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以符合运输规定要求为准绳。
  ()如因包装不当,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自负。
  ()包装完整,原件数量短少或规格品种不符,经需方查询供方应给予解决。
  罚则。
  ()供方无故延期交货或提供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此造成延误交货时间,每天应付需方延期货款总值的违约金(可由双方约定)。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产品数量、质量、品种、规格,包装不符合同规定标准,影响需方销售部分,向供方赔罚金。
  ()由于计划不周,安排不当,或无正当原因造成延期收货付款影响供方资金使用,向需方索赔罚金。
  ()需方中途退货,应付给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额总和应当相当于用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可请求有关机构予以适当调整。
  附则。
  ()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法律变更不能履行合同,应于日内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解决,变更或解除合同。
  ()双方于年月日在省(市)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规定的有效期结束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一份,副本若干份,送有关部门。
  ()本合同条款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修订。在执行中如有争议,报仲裁机关解决。
  供方:需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合同附表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日期年第二季度
  品规格单单合计分月数量备
  名型号位价数量金额月月月注
  氧化铝锅
  合计金额
  产品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只回收向乙方提供所产出的产品;
  二、甲方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有偿向乙方提供专用的农药、肥料、地膜等生产资料;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分期、分批、分级回收乙方的产品,并一次性会清货款。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采摘,并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分类、分级采摘;
  二、乙方不得违反甲方对产品等级分类的要求,以次充好;
  三、乙方必须保证将产出的约定产品,由甲方全部回收;
  四、为保证甲方无公害的产品质量,乙方必须从甲方处购买所需全部的生产资料。
  三、产品回收的规格和价格
  按照等级和市场行情进行定价收购。
  四、其他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共同遵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年月日
  产品合同篇3
  采购方:(以下简称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人: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email:
  供应商:
  注册地址(或住址):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email: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建立一种长期的合同关系,使供应商得以依据本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提供货物和或服务;
  鉴于,公司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供应商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和能力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
  据此,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全部交易文件
  第一条全部交易文件
  1。1双方确认,本合同、采购条件确认书、订单、以及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构成供应采购交易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供应商提出的任何与本合同条款有矛盾的要求,必须经公司以加盖公章的形式明确书面同意,否则不产生约束力。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除以加盖公章的形式书面同意外的任何行为(包括其已知供应商提出了对立或背离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要求但还是接受供应商任何货物和或服务的行为)均不表示公司已经同意了供应商的该要求。如发生上述情况,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和条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框架合同
  2。1双方承认,本合同应为确立双方在中国境地内就任何货物和或服务达成的供应采购关系中权利及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第三条采购条件
  3。1双方进一步承认,在公司与供应商依据本合同进行任何交易前,双方应详细讨论供应商将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并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在采购条件确认书中达成一致。
  3。2对采购条件达成一致后应由双方签字确认。采购条件确认书可以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时地进行修改,但该修改也必须有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订单
  4。1除本合同以及采购条件外,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每个具体交易应以订单的形式完成。
  第二章采购和供货
  第五条货物或和服务登记
  5。1通常情况下,在依据本合同进行交易之前,供应商与公司协商并在公司登记其将向公司提供的货物或和服务。
  5。2通常情况下,按上述规定登记后,公司应当优先从已登记货物或和服务中向供应商订购,且供应商只应向公司供应已登记的货物。
  5。3供应商货物或和服务登记为要约,公司一经向供应商发出订单视为承诺。
  第六条订货和接受
  6。1本合同项下的每一具体交易中,应由公司向供应商发出订单采购货物或要求服务。
  6。2本合同项下的订单均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并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发至供应商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如供应商变更地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即视为有效订单。
  6。3有效订单一经按6。2款规定发给供应商即应视为供应商收到,供应商在收到有效订单后无须予以确认。
  6。4如收到无效订单(即供应商无法按订单要求供货),供应商应拒绝供货,同时应于一个工作日向公司按照其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包括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
  6。5如收到订单并认为无法按照该订单的规定供货,供应商可拒绝供货,但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按照6。4款的规定通知。但若在订单发出后一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供应商的上述通知,该订单即成为有效订单。
  6。6公司有权根据每一具体交易内容对订单样本进行必要的改动或补充,从而形成实际供货的订单。供应商应依据公司发出的每一具体交易实际采购的订单进行供货。
  第七条不中断供应
  7。1供应商应就双方商定的某种货物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对该货物的必要销售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上述“足够库存”应相当于根据前三个月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对该货物的平均销售量确定的相当于八个星期销售量的货物数量。
  7。2如供应商违反本条约定引起无法及时、全面、实际供货,供应商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违反的每份订单的全部购买金额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由此蒙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当赔偿。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如应付款项不足以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7。3为保证依据本合同对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供应不间断,供应商或其代表可以在经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事先同意后在其正常对外营业时间访问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了解有关销售情况。
  第八条价格
  8。1公司和供应商可以在某一阶段内固定某种货物或和服务的价格(下称“购买价格”)。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经固定的购买价格的提高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提价。同时在提价前供应商必须保证满足对公司的供货数量要求,不得擅自减少。如供应商自行降价必须在执行降价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
  如违反本规定,供应商每次应向公司支付人民币五千元(rmb500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由此蒙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如应付款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8。2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购买价格应为“门到门”价格,即应包括将货物送到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最后一个门口(下称“交货地点”)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保险以及装卸、安装等方面的费用,以及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此销售行为征收的各项税收和其他单位收取的费用。
  8。3能够为公共获知的一般价格通知或报价单不得作为上述第8。1条中规定的有关价格变动的通知。
  8。4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销售价格。
  8。5供应商必须承诺其向公司提供的货物或和服务的价格(以下简称:价格)为行政区域内市场最低供货价或零售渠道统一供货价格(以下简称:他方价格),且零售价具竞争力并保证公司足够的毛利。否则,一经发现,供应商给予的价格高于他方价格,则公司有权要求对于即将或正在采购的货物或和服务供应商按照他方价格调价,且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于公司供应商已经采购的货物或和服务包括已销售商品以公司进货价的50予以结算。
  第九条包装
  9。1供应商应按接受的订单或供货条件中规定的包装标准向公司订购的货物进行包装。如果在订单或供货条件中没有规定,则应按照中国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在不存在适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供应商应按一名正常商人的标准尽其最大努力包装货物使其得以受到充分保护。
  9。2供应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提供的货物包装上准确加注所有必要的标记、标识或其他信息。
  第十条送货
  10。1供应商应按照其已接受订单和采购条件确认书中的要求送货。
  10。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应自付费用并组织自己的人员或其代理人以合理方式运送货物。
  10。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应使货物在公司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正常工作时间到达交货地。供应商应在货物到达之前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发出适当通知以便其作相应的接货准备。
  10。4供应商应在订单中列明的日期交货(下称“交货日”)。
  10。5如果按本合同送交的货物在交货日之前到达,供应商应事先通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若供应商未能通知,则上述主体均有权拒收货物且供应商应承担被拒收货物运回的全部费用,或者要求供应商支付上述主体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10。6如果发生或将要发生使供应商无法在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日交付货物的事件,供应商应立即将此事件以及货物最早到达日期通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
  10。7如供应商延期交货,有限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10。8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到达后,供应商应向公司或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提交一份交货清单对已交付货物予以说明,上述主体可以就供应商依据本合同交付货物数量、种类、规格予以签收。但是此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已经接受或验收了这些货物,也不能被解释为对这些货物的质量表示认同。同时,这种行为亦不得在任何方面代替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签发的实收商品对账单。
  10。9供应商不得凭借公司或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根据上述第10。8条的签收向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要求付款。
  第十一条过量交货及交货不足
  11。1供应商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应与其已接受订单中确定的数量相同。
  11。2如果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超过订单中已确定的数量,则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以下简称:接收主体)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超过部分的货物。
  11。3如接收主体选择接受过量交付的送货,该过量交付的送货应视为赠品。
  11。4如果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不足订单中确定的数量,则接收主体有权选择完全拒收已交付货物,或接收已交付货物。如选择接收已交付货物,供应商应按10。8条的规定承担交货不足部分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11。5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本条。
  第十二条验收
  12。1自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到达交货地后,接收主体应进行并完成对已交付货物的验收。
  12。2接收主体对货物进行验收以确定其是否与供货条件中规定的标准相符,如果发现不相符货物,则公司有权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2。2。1拒收全部货物并终止合同(如果货物严重不符合标准,无法正常出售,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向有限公司支付相当于每份不符合条件的订单金额的百分之十二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由此承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公司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应付款项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12。2。2拒收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纠正不符合标准的货物中的缺陷,或以同一种类及同一数量的符合标准的货物替换不符合标准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自负费用纠正货物中的缺陷或替换不符合标准的货物。
  12。3依据本合同由接收主体拒收的货物应由供应商自行保管并自费运回。
  12。4在验收之后,接收主体应就其认为符合标准的货物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本合同附件3),并将此实收商品对账单连同供应商按第11。1条规定向接收主体提供的交货清单一起发给接收主体。此实收商品对账单应包括对已交付货物、已验收货物及货物符合标准情况的说明。
  12。5实收商品对账单作为公司已接受按本合同交付且符合标准的货物的表面证据。但是,若有关货物的质量问题在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时尚不能被发现或全部发现或者有关货物的质量问题要通过一定的检测设备才可以明确或者被政府部门(或其委托指定机构)认为是不合格产品,则公司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2。6在接收主体依据上述第12。4条规定出具实收商品对账单后,供应商应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就已验收确认的货物向公司或其指定的商家或人员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发票上的总价应为已验收确认货物之购买价格。
  12。7除上述规定外,如公司发现在已交付货物中有任何隐蔽性缺陷则应及时将该缺陷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纠正该缺陷或替换有此缺陷的货物,否则公司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退货
  13。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滞销、顾客要求退货、被政府部门认为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公司应将上述情况立即通知供应商,并有权退货。供应商应在接到有限公司通知后七日内自费运回上述退货。否则,公司有权自行处理该商品,且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损失都由供应商赔偿。
  第十四条货损风险
  14。1除本合同第15。2及15。3条、12。5条中规定外,在货物到达交货地且已被安放于可由接收主体接收并处置的状态时并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起,依据本合同交付货物的货损风险应由供应商转移到公司。
  14。2如果货物采取邮寄方式交付,则货损风险应自接收主体收到该货物且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起或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既不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也不对货物情况提出异议转移至公司。
  第十五条付款、付款折扣和所有权的转移
  15。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在收到按上述第12。4条发出的实收商品对账单及交货清单复印件,和供应商按上述第12。6条向公司出具的发票复印件后,按采购条件确认书和订单中的规定,安排用合理方式将款项付至供应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15。2供应商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应在按上述第15。1条规定就该货物的付款进行并完成之后转移至公司。但在以银行本票、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的情况下,相关货物的所有权应在该本票、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被银行有效承兑之后方转移到公司。
  15。3依据本合同所作的任何支付行为不得被解释为公司对已付款货物的质量表示完全认同。
  15。4供应商同意,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有权出售所有权未转移的货物,同时也有权收取因销售此等货物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但为了供应商的利益,因出售所有权未转移货物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款项,在扣除公司应得利益后,在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付款的情况下,该利益和请求权应归相应的供应商所有;在公司按合同规定付款时,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款项均归公司所有。
  15。5付款折扣
  15。5。1定价优惠。货物采购价格一般应以采购条件确认书的规定为准。供应商保证在交货日以前当时生产厂商和供应商自行降低的价格或合法竞争下的市场最低价向公司供应货物;如当时供应商向第三方出售相同或相似货物价格更低或条件更优惠,则供应商给予公司的价格条件应立即将低至同等水平。在公司开始销售供应商所供应货物后的最低期限内,供应商不得要求变更该货物价格,该最低期限以公司通知为准。
  15。5。2现金折扣。如公司在规定付款期限前付款,则可享受相应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根据双方议定的折扣率和发票金额进行计算。
  15。5。3销量折扣。根据公司购买货物的数量和批次,供应商应给予公司相应批量的折扣。销量折扣根据双方议定的方法及货物批量进行计算。
  15。5。4奖励和补偿。为促进货物的销售、弥补公司可接受的物资标记包装等方面的轻微缺陷、弥补货物实际发生的各种损耗、支持公司对顾客的最优价承诺等,供应商应向公司提供奖励和补偿。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因公司履行对顾客最低价承诺而支付的费用或少收入的利益应当由供应商承担赔偿。公司有权从其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和其他款项中扣除。
  第三章确认,保证及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确认和保证
  16。1供应商再次确认和保证:
  16。1。1对依据本合同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提供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以及处置该货物的绝对权利及权限;
  16。1。2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中不存在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第三方的请求权、争议、债权担保或任何其他利益;
  16。1。3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或行为本身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不会侵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也不会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能;
  16。1。4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始终符合最新的科技要求,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且不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任何不合理的危险。特别是,应与货物包装或货物本身商标标示的质量标准相符,或者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16。1。5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始终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已将可能的环境污染降低至最小程度。
  16。1。6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具备此种货物应具有的功能,并符合消费和使用习惯,除非供应商已对货物存在使用性能等的瑕疵做出明确书面说明;如果发生第三方就上述第16。1条中供应商的确认并保证内容所涉及的事项而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提出权利请求的情况,供应商应:
  (1)在得到公司首次通知后,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从而使公司免受损失;
  (2)进一步赔偿公司由于第三方权利的请求所蒙受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16。2在本条款中,供应商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还包括由于第三方权利请求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或检测费、保全费、执行费、可得利润的损失、交通费、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为此事的处理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或减少的收入。
  163若无论因何种原因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被有关国家政府机关禁止出售或要求召回依据本合同采购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供应商应负责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零售价格或国家政府机关要求的召回价格将此等货物购回或召回并承担费用。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责任
  17。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有不同要求,供应商对其依据本合同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提供的货物应提供十二)个月的保修期。该保修期应自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向消费者出售并交付相关货物之日起计算,并以向消费者就有关货物出具的发票上或销售凭证的日期为准。
  17。2如果任何第三方以供应商依据本合同提供货物中的瑕疵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提出赔偿,则供应商按照第16。1条规定执行从而使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免受损失,除非供应商有证据证明该瑕疵完全由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造成。
  17。3若发生第17。2条中所述情况,供应商除按照第17。2条执行外,还应采取下述解决办法:
  (1)供应商应立即负责从公司收回尚未售出的存在此等瑕疵的货物并承担费用,并应立即退还公司已就此等货物支付的价款;
  (2)供应商应立即对存在瑕疵的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供应商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3)公司应收回或购回已向消费者售出的存在此等瑕疵的货物。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应承担公司为收回或购回此等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应按照本合同第12。2(1)条的规定支付有限公司违约金和赔偿金。
  (4)上述方法的选定应当以任何第三方或者公司或者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仲裁部门的意思为准。
  17。4供应商应对其依据本合同供应的货物在中国境内投保必要的产品责任险。但此等产品责任险不应影响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依据本合同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从包括供应商在内的任何人处得到与依据本合同提供货物的质量有关的任何赔偿。
  17。5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在与相应的供应商终止合作时,有权推迟三个月支付相应供应商的最后一笔货款,该笔货款将作为质量保证金,但供应商对产品质量问题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受上述金额的限制和时间的限制。
  第四章供应商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首次订货或新开张
  18。1在公司首次订货的情况下,供应商应自负费用并自配人员协助公司设计货物在公司指定的场地中摆放,并在公司指定的场地内进行必要的改建、装修(应经过公司书面同意,且不影响结构和使用安全)以适于货物的摆放。
  18。2在公司指定场地新开张的经营铺位中,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自该铺位开张日起二个月内销售率达不到甲方要求,供应商应无条件收回货物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展示、陈列及标价
  19。1若在订单或采购条件确认书中规定由供应商负责标注货物的条形码,则供应商在其交付货物前完成条形码标注,或在货物交付后完成条形码标注,并承担相关费用。
  19。2供应商应对已约定由其完成的货物标价和条形码标注之正确性负完全责任。如果出现不正确标价和条形码标注,供应商除应负责自行纠正并承担费用外,还应承担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由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19。3清场和撤样
  (1)供应商应在收到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发出要求其清场或撤样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要求清场及撤样完毕,否则公司有权代为清场及撤样,引起的费用及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2)如供应商在收到有限公司发出要求清场或撤样的通知时,如其进入公司指定场地超过3个月,供应商则无权就根据本采购条件确认书第5条“店内费用”的规定所支付的有关费用要求补偿。
  19。4展示与陈列:
  (1)公司有义务将供应商提供并经过自己选择的货物进行必要的陈列展示以达到销售的目的。
  (2)公司同时有权利根据销售数据及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销售需求对所有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增删。
  (3)供应商可以对公司的工作人员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工作人员未按上述陈列原则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4)供应商及其代表(即业务员、促销员)不应以任何理由干预公司的陈列制度,更不得擅自调整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货物陈列,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将予以涉及供应商进行人民币5000元罚款,并要求辞退所涉及供应商所雇请的相关工作人员,直至清场的处理,但供应商根据本合同第18条进行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条防损
  20。1在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同时与供应商确认以下防损协议:
  20。1。1杜绝场外交易保证:供应商必须保证主动履行防损协议杜绝场外交易发生。供应商代表及其促销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诱导、唆使顾客进行场外交易,一经发现,公司将处以查实的场外交易金额100倍的罚款。并禁止供应商的上述人员进入有关场地,且保留对供应商进行清场的权利。
  20。2供应商为促进销售派驻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地点或商家的促销人员,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该供应商及非公司管理人员提供公司其他供应商相关商品价格、销售数据等相关信息。一经发现,公司将以窃取商业机密禁止相关供应商促销人员进入有关场地,并对该供应商处以人民币50000元罚款直至清常
  20。3供应商人员在未经有限公司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在公司范围进行拍照、摄像活动。否则公司将按第20。2条对供应商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密义务
  21。1公司为本合同之目的提供给供应商的任何合同、图纸、计算公式及其他任何与本合同提供货物有关的信息及资料应始终归公司所有(下称“专有信息”)。
  21。2如果供应商违反本条中规定的对专有信息的保密义务,供应商应支付公司人民币十万元次项专有信息的违约金。若此违约处于持续状态,则供应商应支付从持续违约阶段的每个月初开始重新计算的累积违约金。供应商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22。1“不可抗力”指订单日期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事件,而且该事件是本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但发生在中国大陆区域外的罢工、威、游行、战争等军事事件、政治事件,均不应当被作为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
  22。2如果221条款中的不可抗力事件阻碍本合同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履行该等义务的时间应予以延长,延长时间相等于该等事件影响的时间。
  22。3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尽可能短(最短)的时间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此后十日内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的法律上有效的证据。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22。4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找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后果减至最低。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
  23。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发给另一方有关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倘若在上述通知发出日后三十日内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提出要求并通知另一方,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3。2仲裁采用仲裁委员会的规则,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应就仲裁费用及相关事项做出裁定。
  23。3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在本合同所在其他有效方面继续履行本合同。
  23。4仲裁费和仲裁委员会要求的除仲裁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如仲裁庭未就上述事项进行裁决,则应由败诉方承担。
  23。5除上述费用外,胜诉方发生的与仲裁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范围内的交通费、膳宿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其他
  24。1本合同一式三份,由有限公司采购部、有限公司财务部、供应商各执一份。
  24。2本合同的下列附件应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1采购条件确认书
  附件2有限公司订单
  附件3实收商品验收单(即实收商品对账单)
  24。3合同或其附件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只后方为有效并有约束力。
  24。4如果本合同或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无效或不可执行,双方应通过合理努力进行诚实信用的协商以达成有效并可执行的有效条款,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原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中双方真实意思或法律和经济的实质。如果双方在两个月内不能就有关替代条款达成协议,则应按本合同第23条规定的方式确定合理的替代条款。
  24。5若本合同或其附件中任何规定因法律或法规的颁布而失去效力,且该规定对整个合同的执行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则该规定的无效不得免除合同双方在本合同其他规定中的权利义务,也不得由于该规定的无效而剥夺合同双方在本合同其他规定中的利益。
  24。6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或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或行使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的,不能被解释为它已放弃履行该规定或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的任何其他规定,或已放弃行使该权利或本合同以其附件中的任何其他权利。
  24。7本合同所称的赔偿公司损失均包括公司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损失。本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违约条款、处罚条款等若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供应商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8本合同全部条款均适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
  (盖章处)
  授权签字代表(姓名):
  授权签字代表(签名):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供应商名称(盖章处):
  授权代表(姓名):
  授权代表(签名):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产品合同篇4
  甲方(受托方):
  乙方(竞标方):
  甲方受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民润公司)委托进行网上招标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和竞标方(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目、品级:
  二、质量要求:
  三、产地规格要求:
  四、单价:扣除损耗,按照实际净重结算,报每公斤单价。
  五、拒绝标准:以小样作为样品,大样必须符合小样,否则以此作为拒绝标准。
  六、数量:本次委托招标数量为箱,以总量成交形式交割,送货周期为一周(7天),每隔一天送货箱。具体数量如有增减,按实际要求送货量结算。如超过总送货量,应给予乙方合理备货时间。
  七、招标方式:由甲方确定明标或暗标形式。
  八、中标结果:由甲方确定并通知乙方。
  九、交货地点及时间:货物交付地点为。从年月日起到月日。水果每天早上点至点分。蔬菜点至晚上点到货验收。搬运费用乙方自负。
  十、结算方式:第一批货到后十五天结算,一周为一结算周期。乙方取得入库验收单后将复印件交给甲方,甲方收到民润公司的货款后准时支付给乙方。
  十一、担保金的收取、使用、返回:为确保竞标方严格执行合同,甲方将向竞标方收取竞标保证金(标的)。如在交易过程中竞标方违约,甲方将根据违约程度部分或全部扣留保证金,并将扣除部分全部交由民润公司补偿损失。如交易正常进行,甲方在确定交易双方货、款两清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部返回。若乙方未中标则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退回。
  十二、责任:甲方必须敦促乙方按时送货,协助乙方将入库验收单复印件留存,并及时和民润公司财务部核对,监督公司准时支付货款。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商品品质由公司和乙方确定,甲方不对商品的品质,以及由商品的品质引起一切后果负责。
  十三、招标代理费:甲方每次向中标方收取合同总额的招标代理费,每次结算时从货款总额中扣除。
  十四、其他事项:本合同在甲方通知乙方中标后自动生效,不中标则合同自动作废。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日期:
  产品合同篇5
  出卖方:
  买受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方与买受方根据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的要求,本着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
  名称:
  数量:
  价款:
  第二条: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指标值。
  第三条:出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标的物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第二条)标准要求,由出卖方承担(更换合格品或退货),负责期限:年。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货时起转移,但买受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标的物属于出卖方所有。
  第六条:交(提)货时间、方式、地点
  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天起,于天内交货完毕;
  方式:买受方自提或由出卖方代办运输;
  交货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
  到达地:;
  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买受方在收货地点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第二条)检验,或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供相关检验依据;质量异议提出时间为标的物到达后十五天内;期间无异议等同为验收合格。
  第九条:安装与调试:出卖人提供相关《产品使用说明书》,如需出卖方技术人员赴现场配合指导,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有关条例,出卖方不能按期供货,每天按货款的扣罚违约金,迟一天扣罚一天;买受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每天按货款的扣罚违约金,迟一天扣罚一天。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出卖方收到买受方预付款起生效,至合同所有约定完毕之日终止。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遇严重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由双方协商延期或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书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出卖方:
  年月日
  买受方:
  年月日
  产品合同篇6
  XX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种养方(甲方):
  收购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养产品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基本要求:
  产品品种产地等级单位数量价格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名称规格
  保护价合计
  第二条质量要求:
  1、内在质量: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应符合gb18406xx《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粮食作物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其他要求为:;
  2、外观质量:。
  第三条种苗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乙方提供,提供种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种苗应满足的条件为:;对种苗验收的方式为:。
  种苗价格为元(单位),合计:元,种苗价款结算方式为: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收购保证金:
  乙方是否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保证金元。交货时保证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乙方)。保证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条种养具体要求及乙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第六条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
  第七条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第九条检验方法:;检验时间:;检验地点:。
  其中鲜活产品的外观检验应由双方在种养地共同进行;其内在质量检验由双方抽样封存后在日内进行,检验单位及费用承担:。
  第十条检疫单位、地点、标准、方法及费用承担:。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在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
  3、甲方将产品或乙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养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
  第十三条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条件:。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种养产品属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动植物品种的,双方应在签约前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咨询登记等手续。对于产品质量要求、种养基本要求及乙方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内容,双方也可另附附件详细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种养方(签章):收购方(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
  产品合同篇7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经过甲乙双方的高层接触和深层次沟通,双方就研发的战略合作达成共识,本合作的全部申请已经得到双方董事会的最终审批。
  双方希望通过战略合作的关系,进一步挖掘安防信息化联网管理平台系统在监狱行业迅速发展的市场需求,加强在大型视频联网、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系统集成和新技术应用开发以及技术支持的及时配合,同时强化对个性化客户需求的支持,并开拓应用技术平台的研发和推广。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就战略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双方的意向
  经过甲乙双方的深层次沟通,基于公司对研发团队的认可,甲乙双方在软件产品的研发以及未来市场发展需求等方面达成共识。共同协商研发一套综合性大型安防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系统主要集成管理等与安防有关的数据信息。系统研发技术将以双方共同协商的标准为基础,以开放性接口、标准化架构、专业化应用为核心原则,研发成型一套功能强大、专业、实用的安防网络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面向监狱行业市场,满足并深化市场需求,引领安防网络信息化潮流,铸造为一流的安防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
  二、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的合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法、违规和有损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以及合作双方的利益。
  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应本着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并重,以市场为导向,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
  3、甲乙双方在上述共识的基础上,结成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持续深入发展双方可能的各个方面或行业领域的合作。
  三、合作的技术和领域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一致同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系统中的系统集成产品开发及其工程承包和工程设计中在市场展开全面合作。
  四、运作方式
  1、对软件产品或双方共同研发的产品的每一次销售和工程运用都将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合同对待,双方将对每一个这样的项目在《战略合作协议》规范的大原则为前提下进行专门的策划、管理,并为之与各有关方签订专门文件。
  2、在实际运行中为相关项目进行市场操作时,应积极协助为适应市场需求而作出技术上以及价格上的配合,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开拓。
  3、和的合作是建立在相互诚信,相互发展和支持的基础之上,是为共同的需求而努力开拓,公司的技术支持和配合,原则上是不包含对公司已有或共同研发的软件产品功能的特殊修改来适应项目拓展,如公司感觉必须要对产品功能进行修改才能迎合需求时,公司应迅速配合对修改内容进行技术评估,确定是否能达到项目要求并书面答复公司(必要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公司请求,派出工程师配合公司进行项目投标,工程师出差费用由公司按公司出差标准予以报销),项目中标之后同公司共同商定修改立项事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进入双方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范畴,具体项目合作协议根据实际情况协议其具体内容。
  4、由于资质上或业务上的需要,当公司需要申报软件产权证、需要相关源程序、SDK包等问题时,应积极配合。
  五、合作双方权利和义务
  1、在协议约定的所有合作的技术项目中为公司提供全面的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
  2、公司在其运作的项目或是用户凡涉及到大型视频联网系统技术时,有责任和义务向用户全面推荐或选用由公司为公司提供的系统软件。
  3、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后,甲方组织产品销售时,乙方为其提供产品相关信息、技术支持、应用方案等保证产品正常销售。
  4、甲乙双方应充分利用双方所搭建的平台,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
  5、甲乙双方不得以合作机构名义做违法、超出合作业务范围及影响对方形象的一切工作及行为活动。
  6、甲乙双方工作过程中,出现有损害双方形象及违反双方规定的行为,对方有权利单方面中止协议,同时有权利追究违反规定一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7、甲乙双方有义务执行双方所达成的决议,遵守章程,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8、乙方负责为甲方培训产品调试维护人员,甲方接受培训的人员应达到熟练操作并能解决简单问题的程度。
  9、乙方应亲自完成开发项目的全部工作,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10、由于软件项目的特殊性,对于软件界面的变动等非实质性的软件修改,乙方应免费进行。
  11、系统维护:乙方负责软件系统的长期(原则上为年,特定系统根据具体项目协议内容执行)免费升级。系统出现紧急问题,乙方应及时解决,若经确认为软件开发的质量问题,则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知识产权
  1、公司已有产品的知识产权属公司所有。
  2、战略合作关系确立后,双方共同研发的产品原则上知识产权属于合作双方共同所有,具体内容请参照具体项目协议执行。
  七、协议的生效、补充、变更、终止
  1、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即协议生效,开始执行。
  2、协议的补充、变更、修改:如因业务发展需求对本协议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由双方或任何乙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补充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的终止: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一方要求暂时停止或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应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执行,否则以违约论处。
  4、协议有效期: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5、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
  甲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年月日
  产品合同篇8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的严肃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与履行本合同。
  货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1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2发货日期:
  3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4结算方式及期限:
  5其它约定事项:
  6本合同签字生效或盖章生效。
  订货单位:(盖章)
  详细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供货单位:
  联系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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