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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10月22日 霸王亭投稿
  融资租赁设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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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合同【精华】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融资租赁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融资租赁合同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汽车事宜,签订协议如下,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出租车辆信息牌汽车辆,车型:,车牌号码:。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
  三、合同金额:
  本合同项下车辆租金共计人民币元月(含税),合同期内租金总计人民币元。
  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过桥费、过路费、停车费、汽油(或柴油)费,由乙方承担,费用票据归乙方所有。本条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四、支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20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月租金,之后每月日前支付底支付下个月上月租金。甲方应在乙方付款前7日提供相应等额有效发票予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乙方有权迟延付款。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具有出租车辆的所有权或合法出租权。
  2、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提供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安全适用的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3、必须为租赁车辆购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四项基本保险,以及附加险车辆盗抢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并承担租赁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车辆损失、车辆盗抢、车上人员安全、第三者责任的全部风险及责任。所有赔偿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赔付范围之内的,由甲方负责办理保险理赔,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前负责承担实际产生的费用。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负责车辆在使用中出现的故障、损伤维修。
  6、负责对车辆定期保养和维护,并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年检,甲方需对车辆进行前述维护、保养及年检的,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
  7、对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拥有租赁车辆的调度权、使用权,不占有车辆及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管理责任。
  3、如需续租车辆,应在本合同期满前日内通知甲方,并办理续租手续,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的违约金,逾期日未提供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甲方提供的车辆及相应证件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造成乙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在租赁期间,出租车辆出现以下乙方无法使用的情形的,甲方应在小时内提供同等档次的替换车辆,同时,乙方有权拒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甲方逾期日未提供替换车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继续追偿。
  2。1甲方提供的车辆及相应证件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
  2。2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出租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致使乙方不能对车辆使用、调配的;
  2。3甲方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维护、年检的;
  2。4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的;
  2。5租赁车辆发生违章、交通事故、手续不全或其他情形,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扣车、勒令不得上路的;
  2。6其他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使用出租车辆的情况。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乙方信息泄露、透露给任何第三人的,应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除本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之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应承担合同约定月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相应经济损失。
  5、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6、双方如需变更或协商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天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支付合同约定月租金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约定本合同签订地点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附件: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车辆保险单(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含司机与乘客)、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3、其他: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2
  出租方:
  承租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1。财产名称:
  2。国别:
  3。规格型号:
  4。质量标准:
  5。数量:
  6。总金额:
  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盖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1份为凭。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担保人:
  担保人:
  日期:
  日期:
  融资租赁合同3
  订立合同地点:订立合同时间: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税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订立本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订立依据和租赁物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的要求,租给乙方辆,牌照为:,面包车1辆,牌照为:所属人:
  第二条租赁汽车的所有权
  一、在租赁期间,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汽车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退租,不得出售、转让、转租、抵押租赁汽车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汽车所有权的行为。
  三、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活动。否则,乙方必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乙方付清甲方租赁费和租赁管理费后,所租赁的汽车产权无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五、所有权归乙方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租赁期、租金支付期限、方式及延付租金处理
  一、租期1年,自20xx年7月16日起至20xx年7月16日止。
  总租金:壹仟元整(即1000。00)。
  二、甲方自20xx年7月16日起,将车辆交予乙方使用。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于20xx年7月31日前支付租金,双方同意以转账方式转甲方银行卡中。
  银行卡户名:
  卡号:
  开户行:
  第四条租赁汽车的交货、验收和证照
  一、乙方按规定交付购车租金后,按照乙方与甲方签订的《销售协议》由甲方向乙方交货,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可抗拒因素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汽车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汽车正常运行所需的证件,包括:行驶证、营运证、附加税证、行驶证贴花、二保卡、养路费、服务手册、牌照及牌照附件。
  三、如果向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所租赁汽车已由乙方验收,并视同乙方已经将该车的验收收据交付甲方。
  第五条租赁汽车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一、租赁汽车汽车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出卖汽车方签订的《购车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汽车出卖方责任时,由甲方负责向汽车出卖方交涉索赔,乙方应在发现问题时,立即停止使用,妥善保管,并迅速将上述情况用电报、传真通知甲方,收集、保管有关证据,协助甲方向汽车出卖方索赔,如果因乙方延误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汽车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如发生上述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和合同效力。
  第六条租赁汽车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承担
  一、租赁汽车在租赁期间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租赁汽车。
  二、租赁汽车乙方在使用、保养、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三、租赁汽车乙方没按有关法规及时购买养路费、运管费和车辆年审等费用,由甲方垫付的,乙方应按期垫付金额的2支付月利息,并且乙方就及时支付甲方所垫付的资金。
  第七条租赁汽车的损坏、毁坏责任和保险
  一、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租赁汽车的损毁和灭失的风险,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不论什么情况,乙方均需依本合同按期交纳租金。
  二、在租赁汽车发生毁损或灭失而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乙方应立即用电报、传真等书面材料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汽车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汽车相同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三、租赁汽车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费由乙方承担。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及保险公司消贷硬性规定的或乙方要求的其他险种,保险期自租赁汽车支付之日起至本合同终结为止。在租赁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同时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乙方应收集有关资料和证明,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赔偿,如因乙方延误时间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责任人因故不能参加保险理赔时,甲方为当然理赔代理人,保险理赔金全部归甲方或首先扣除乙方所欠甲方全部租金。
  五、保险赔偿金分割方式:租赁汽车可修复时,保险赔偿金归乙方,并由乙方负责修复汽车。如汽车报废,保险赔偿金额中,应首先扣除乙方所欠甲方全部租金,其余部分视不同情况归甲方、归乙方或由乙方其他债权人按法律顺序分割。
  乙方承诺:
  1、乙方承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2、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任何涉及租赁汽车使用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直接、间接损失和所有
  善后费用)。
  六、租赁汽车在保险期到期时应及时续保,如乙方不主动来甲方续保,甲方视为乙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续保。乙方应及时支付保费,否则,由甲方垫付的保费,乙方应按保费的2支付月利息。
  第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二、甲、乙双方不得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或退租,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变更须采取书面形式变更修改。变更修改后的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正式生效。
  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甲方(出租人)
  签字:
  年月日
  代表:
  年月日
  乙方(承租人)(章)
  融资租赁合同4
  甲方(出租人):
  联系地址:
  邮编:
  授权代表:
  指定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mail:
  乙方(承租人):
  联系地址:
  邮编:
  授权代表:
  指定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mail:
  1。合同释义
  1。1。本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即甲方与承租人即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1。2。本融资租赁合同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即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合同。
  1。3。定义
  出租人(甲方):指出租给承租人(乙方)设备的所有权人。
  承租人(乙方):指在租赁期内租赁设备的使用权人,亦即设备的原所有人。
  租赁物:指由出租人(甲方)出租给承租人(乙方)使用的各种类型的租赁物,以及根据本合同在租赁物上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能够成为出租人财产的增加物、添加物、附属物或替代物。
  交付日:就任一租赁物,指承租人无条件接收该项租赁物并开始租赁的日期。
  保证金:指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为促使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所有义务、防止承租人违约而要求其在租赁合同生效后提交的、由出租人持有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1。4。本合同由主合同与以下8个附件组成:
  附件1:《xxx》
  附件2:《xxx》
  附件3:《xxx》
  附件4:《xxx》
  附件5:《xxx》
  附件6:《xxx》
  附件7:《xxx》
  附件8:《xxx》
  2。租赁物
  2。1。租赁物是指在《租赁物明细表》(附件1)中载明的租赁物及附随于该租赁物的零件、附件、软件、附加服务、许可证明等附属物。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参数详见《租赁物明细表》(附件1),均由乙方提供并认可,乙方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2。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将附着于此租赁物上的替代物、替换件、修理物等,均属于本合同所称的租赁物。
  3。租赁物的购买
  3。1。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向乙方购买租赁物,履行完全的付款义务。从《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生效之日起租赁物所有权即由乙方转移到甲方,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一份格式如本合同《所有权转移证明书(致出租人)》(附件3)的文件。
  3。2。《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项下出卖以作租赁的租赁物由乙方自主选择决定,未受到甲方干预或依赖甲方技能或信息。
  3。3。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指示和要求与乙方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向乙方购买租赁物,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4。租赁物所有权
  4。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应保证所交付的租赁物不被第三方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4。2。本合同项下租赁物,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可转租赁外,乙方不得采取转让、抵押、出售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如果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乙方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乙方的第三方债权人无权要求以租赁物抵偿。乙方有义务对第三人侵害甲方所有权的行为加以制止并及时通知甲方。
  4。3。在不影响乙方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条件下,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而将租赁合同规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权利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或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但抵押权的期限不超过抵押权设定之时到本租赁合同届满之时的时间段。本合同的效力不受甲方与第三方抵押合同的影响。甲方转让债权应通知乙方。
  5。租赁物的质量
  5。1。乙方不依赖于甲方的技能,不受甲方影响,自主选择租赁物。甲方对于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为由拒付或延迟支付租金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6。租赁期限
  6。1。本合同中的租赁期限为《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中载明的租赁物使用期限,自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或部分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起计算租期。
  6。2。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
  7。租金与利息
  7。1。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是指乙方租用租赁物而向甲方定期支付的款项。
  7。2。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和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由《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予以载明。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3。若乙方中断或延迟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则应从乙方中断或延迟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至实际恢复履行支付义务之日止,以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为基数,依据《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的约定,按每日分之的利率计算应付款项的罚息。由于乙方中断或延迟履行支付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主张损害赔偿。
  7。4。租金支付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延后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7。5。乙方支付的每期租金是浮动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所规定的每期租金数额均为概算金额,当实际本金与概算本金不符,或市场利率变化导致实际成本发生变化,或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附件5),相应调整租金,乙方支付的租金金额以《租金调整通知书》(附件5)为准。
  8。税金和其他费用
  8。1。本合同签订及与租赁物购买相关的一切税金均由乙方支付。如甲方垫付,乙方应及时返还甲方垫付的费用。
  8。2。如租赁物为进口租赁物,则租赁物的相关海关关税、进口增值税以及其他与租赁物进口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果在办理租赁物进口手续过程中因乙方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法规致使甲方受到任何处罚或垫付该罚金,乙方应予赔偿。
  8。3。运输费用、银行手续费以及本合同未涉及的其它税收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4。上述8。1、8。2、8。3项下乙方的义务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9。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与维修
  9。1。租赁物的交付及使用
  9。1。1。租赁物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即被视为在完整、无任何瑕疵的状态下由甲方向乙方交付。乙方自起租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租金及履行本合同中的其他义务。
  9。1。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的占有及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扰乙方根据本合同正常使用租赁物,亦不得擅自取回租赁物,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9。1。3。乙方应取得使用租赁物全部必要的登记、许可和批准,且应符合与租赁物占有、存储、使用和维修相关的全部有效法律、法规或政策,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1。4。为了防止租赁物被更换或与乙方自有设备产生混淆,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在租赁物上进行所有权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定位系统(GPS)、控制系统、添加租赁物为甲方所有的标识铭牌等方式。
  9。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实施如下行为:
  (1)不适当地、疏忽地、不安全地或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为乙方经营业务之外的目的或未按照租赁物的预期用途而使用、操作、维护或保管租赁物;
  (2)抛弃租赁物;
  (3)对租赁物进行任何的改动、拆除、拆卸或添附,如果该改动、拆除、拆卸或添附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原来预期的功能、用途或降低其价值或该改动、拆除、拆卸或添附不可拆除或不可逆转;
  (4)将租赁物添加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
  (5)未经甲方同意转租租赁物、以租赁物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允许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该租赁物;
  (6)摘除或损坏附设在租赁物上标明甲方所有权的标识以及其他对租赁物所有权有影响的一切行为。
  9。2。租赁物的维修
  9。2。1。乙方负责对租赁物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及按规定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与原制造厂签订对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合同,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9。2。2。乙方平时应严格遵守制造商提供的租赁物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规定使用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应使用租赁物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如需更换非租赁物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的,必须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进行上述行为不得损坏租赁物,不得阻碍或改变租赁物原来的用途和功能。由于乙方未能按约定使用或维修保养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9。2。3。租赁期间,因维修和保养而在租赁设备上更换、添附的零部件、装置和服务,自动成为租赁物的有机组成部分,归甲方所有,乙方保证无任何第三人的他项权利。
  9。2。4。乙方应定期或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租赁物使用、损坏、维修等状况说明,便于甲方了解真实状况。甲方及其代理人有权用通讯或现场检查的办法,检查租赁物的状态和租赁物维护记录,并观察租赁物的使用,包括租赁物的存放位置和运转情况等。如果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存在疏忽或错误使用租赁物的情况,甲方可以进行完整的租赁物检查并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和协助。
  9。2。5。因乙方设置、保管、使用、维修、保养租赁物等行为,致使自身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上述原因产生任何赔偿责任或费用支付,乙方应当就此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9。2。6。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所发生的一切税金和费用由乙方负担。
  9。2。7。上述9。2。5。项下乙方的义务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10。租赁物的毁损、丢失和灭失风险
  10。1。租赁物的风险在租赁物的所有权依据《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转移到甲方之时即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租赁物在风险移转到乙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乙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甲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
  如果租赁物毁损、丢失或灭失,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指定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复原或修理租赁物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同等价值或状态、性能的租赁物。
  10。2。非因甲方原因致租赁物丢失或因灭失、毁损达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甲方有权宣布合同加速到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届满并处于良好条件和操作状况时的留购价(如留购)。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以其现状)或形式所有权转交给乙方,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11。索赔权的独立行使
  11。1。由于租赁物系由乙方出卖给甲方,因此,甲方不对租赁物的质量、性能及售后服务承担责任,一旦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或技术服务缺陷而导致损失的,由乙方直接向租赁物的供应商等责任方索赔,并独立承担索赔后果。
  11。2。双方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后,乙方仍享有独立的向租赁物的生产商就租赁物的质量、性能及售后服务等事宜进行交涉及进行索赔的权利。
  11。3。甲方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在必要时应协助乙方进行索赔,因索赔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或由乙方自行与租赁物的生产商协商解决。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乙方应给予全额赔偿。
  11。4。乙方向租赁物的供应商索赔,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不论索赔结果如何,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12。担保
  12。1。经甲方要求,乙方或乙方的担保人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格式,就乙方在相应本合同项下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与甲方签署《保证金合同》(附件6)和《抵押合同》(附件7),提供相应的担保。
  12。2。若乙方或乙方保证人的信用度下降、担保物价值下降或其他导致甲方需合理保护其权利的事件发生,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其他担保作为上述担保的补充或替代。
  13。承诺与保证
  13。1。甲方就本款以下内容做出承诺与保证:
  13。1。1。甲方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13。1。2。甲方签订本合同前,已得到有关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或同意;
  13。1。3。本合同项下的售后回租赁业务未超出甲方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行业交易习惯;
  13。1。4。甲方签署、履行本合同并未与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签订、履行的任何协议或文件造成冲突或矛盾。
  13。2。乙方就本款以下内容做出承诺与保证:
  13。2。1。乙方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13。2。2。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已得到有关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或同意;
  13。2。3。本合同项下的售后回租赁业务未超出乙方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行业交易习惯;
  13。2。4。乙方签署、履行本合同并未与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签订、履行的任何协议或文件造成冲突或矛盾;
  13。2。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与签订本合同后,向甲方所提供的数据、文本、报表等资料均真实有效。
  13。3。本合同系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所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本合同所载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和认同,对本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并自愿遵守合同约定。
  14。租赁物的保险
  14。1。在租赁期限,由乙方向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险种且指定被保险人为甲方的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办该保险事宜。乙方同意因减少费用支出而自愿放弃购置保险或放弃购置部分险种,出现保险事故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4。2。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承保的保险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一切必要相关资料,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乙方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理赔,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4。3。出卖人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后,若租赁物受到除正常损耗外的部分毁损,乙方应继续按照《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及《租金调整通知书》(附件5)所述向甲方支付租金,且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与保险公司交涉,并可指定下列方式之一处置:
  (1)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性能的租赁物。
  如果理赔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本条中两种处置方式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14。4。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首先继续按照《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及《租金调整通知书》(附件5)所述向甲方支付租金,且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与保险公司交涉,乙方可要求甲方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置:
  (1)甲方领取的保险金加上租赁保证金后的总额直接冲抵《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及《租金调整通知书》(附件5)中所载损失赔偿金,充抵后不足部分,承租方应立即补足;如有余额,甲方在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本合同同时自动终止。
  (2)甲方用保险金重新购买租赁物,领取的理赔保险金不足以支付租赁物的重置价格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此时,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14。5。如租赁物发生保险范围以外的灭失和损害,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修复租赁物并继续履行本合同,按期支付租金或者在提前支付完毕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后终止本合同。
  14。6。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影响乙方对租赁物的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不得影响租金的按期支付。
  14。7。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合同14条中约定的行为,保险赔偿金应当优先用于偿付本合同项下除14条外其他条款中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14。8。租赁期间,原承保保险公司要求增加保费的,如果没有其他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与原保险合同同等的条件,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支付新增加的保费。租赁期间,原承保保险公司拒绝继续承保或保险合同终止、被解除、被撤销、被认定无效的,甲方有权利重新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与原保险合同相同(或尽量一致)的保险;由此新增加保费的,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支付该新增加的保费。
  14。9。租赁期间,发生租赁物无有效保险保障情形的,无须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支付全部租金、其他应付款和各项费用以终止本合同。
  15。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双方同意租赁期满后,以下列第种方式处理租赁物:
  15。1。留购
  15。1。1。如果合同期限届满,且乙方履行了合同中的所有义务,则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留购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留购价为元。如果乙方选择留购,则应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留购价。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结清后,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15。1。2。如果乙方依据上述条款行使留购权,乙方必须在租赁物基础租赁期限届满前至少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在乙方已经根据本合同第15。2条续租的情况下,在当前续租赁期限届满前至少日书面通知甲方。
  15。1。3。如果乙方未依据前述约定发出书面通知,则甲方有权推定乙方放弃行使留购权,且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租赁物应依据本合同第15。3条的规定归还给甲方。
  15。2。续租
  15。2。1。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双方在合同期届满前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15。2。2。如果乙方依据上述续租条款行使续租权,乙方必须在租赁物上一租赁期限届满前至少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5。2。3。对于首次续租的,应为租赁物基础租赁期限届满前日,对于其后各续租租赁期限,应为上一续租赁期限届满前至少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未依据前述续租条款发出书面通知,则应当推定乙方选择放弃行使续租权(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5。1条行使留购权),在这种情况下,租赁物应当依据本合同第15。3条的规定归还甲方。
  15。3。退租
  15。3。1。若租赁期满,乙方尚未留购租赁物且支付留购价;或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新协议;或租赁期满前由其它原因引起租赁合同终止的,乙方应当将租赁物归还给甲方,除正常磨损外,租赁物应与当初交付时处于相同状况。
  15。3。2。租赁合同终止,甲方收回租赁物前,应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内自负费用将租赁物交由甲方确定的承运人装运运往甲方指定的地点,归还给甲方。
  15。3。3。乙方应同时将与租赁物有关的所有许可证、执照、登记证、保险单、保险凭证及其他资料交付甲方。如不交付或交付不全导致甲方使用、处分或再租赁租赁物受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3。4。在甲方收回租赁物时,乙方所欠租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乙方应付违约金等应当全部付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6。登记、通知与送达
  16。1。登记
  16。1。1。本合同签订后,任一方对租赁物享有的权利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包括税款在内的登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登记时,需要乙方共同办理或给予配合的,乙方应及时履行此义务。
  16。1。2。本合同终止后,为乙方的权利、利益需要而办理的登记,包括税款在内的登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6。2。通知与送达
  16。2。1。所有通知、催款函、法律文书和诉讼或仲裁文书等都可以通过挂号信、快递和传真方式向另一方在合同首页所述的通信地址发送,采取任一方式送达成功即视为已送达,即使上述通信地址有所改变,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负责该通信地址的有效性,并承担上述通信地址无法正常送达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16。2。2。任何发送至合同相对方的通知或其它函件应按下列规定被视为已送达:
  (1)使用传真发送的,在发出后视为送达;
  (2)使用挂号信发出的国内邮件,在实际送达合同首页相关地址后视为送达;
  (3)使用快递发出的国内快递,在实际送达合同首页相关地址后视为送达;
  (4)使用电传形式发送的,在发出并收到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之传真号码或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疏于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6。2。3。在租赁期间,如果合同一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应在变更发生后日内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外一方。
  17。信息披露、保密义务及例外
  17。1。乙方信息披露义务
  17。1。1。乙方确保提交给甲方的任何材料以及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
  17。1。2。乙方(法人)发生名称、地址、重大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注册资金等变更或被关闭、停业、歇业、停产、重组、合并、分立、重大亏损、重要诉讼等情况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天内通知甲方。
  17。1。3。乙方(自然人)发生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婚姻状况、健康状况、重大经营活动、诉讼等重大事项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天内通知甲方。特殊情况下,由法定代理人通知甲方。
  17。1。4。乙方应将一切有损于甲方对租赁物所有权和其他利益的情况及时向甲方通报。
  17。1。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法律意见、决议、政府许可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和文件。
  17。1。6。乙方需书面通知甲方的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到甲方披露的地址或传真。
  17。2。保密义务及例外
  17。2。1。本合同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合同的全部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乙方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租赁方案等商业机密;甲方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提交的所有租赁审查材料。但因甲方加入国家、地方或者行业相关征信系统的,乙方同意将其相关信息通过甲方纳入相关的征信系统的除外。
  17。2。2。乙方同意甲方向以下机构和人员披露或登记本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1)金融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
  (2)甲方的关联公司;
  (3)甲方或其关联公司聘请、委托的审计员、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4)信用征信系统管理机构;
  (5)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义务提供担保或承担责任的人。
  18。合同的解除
  18。1。单方解除合同的禁止
  在租赁期间,除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与乙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确定替代物;
  (3)因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18。3。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乙方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18。4。乙方或其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乙方未能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15。3执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8。5。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8。6。本合同因租赁物交付乙方后意外损毁、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参照《租赁物残值计算表》(附件8)给予补偿。
  19。违约救济
  19。1。甲方的违约责任
  19。1。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买卖合同,导致出卖人延迟交付租赁物,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由此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应当赔偿。
  19。1。2。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对租赁物进行占有和使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也可以要求顺延租赁期限。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19。1。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乙方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乙方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4)不当影响乙方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19。2。乙方的违约责任
  19。2。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应按照本合同第7。3条支付罚息。
  19。2。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正当理由明确向甲方表示将不履行本合同,或者甲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乙方又未能补充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或补充提供的履约担保不足以保证本合同履行的,视为乙方预期违约。
  19。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1)乙方连续期或累计期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乙方向甲方在本合同中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不真实、不全面;
  (3)乙方在与第三方的合同履行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
  (4)乙方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5)乙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6)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不履行;
  (7)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出租人在租赁物上的标识实施任何改动、拆除、拆卸、毁损或者破坏;
  (8)乙方有其他严重损害租赁物和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19。2。4。若乙方发生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种:
  (1)加速合同到期,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或
  (2)宣布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20。合同的修改和效力
  20。1。合同修改
  20。1。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表、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2。双方经过协商可以对本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签订新的书面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中确定的租金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变更而由甲方单方变更的情况除外。
  20。2。合同的效力
  20。2。1。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于《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或委托代理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若乙方进行本租赁交易需要取得相关部门之批准,则本合同从乙方获得该批准之日起生效。若乙方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交易提供了担保,则本合同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上述生效日期发生冲突的,以最后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20。2。2。本合同的乙方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均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21。争议解决及其他
  21。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1。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21。3。本条效力及于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附件。
  21。4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内容)
  甲方盖章签名:乙方盖章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说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1。财产名称:
  2。国别:
  3。规格型号:
  4。质量标准:
  5。数量:
  6。总金额:
  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2。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担保法》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1份为凭。
  出租方(盖章):地址:
  承租方(盖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担保人:(盖章)担保人:(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租赁物件收据
  根据年月日你公司与本订立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件于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承租单位:(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租赁物件
  (制造厂)
  (详见第号购买合同)
  卖方
  租赁物件设置场所
  租赁期间
  个月(本租赁物件提单交付)
  之日为起算日)
  本栏由出租人填写
  部门
  负责人
  复核人
  经办人
  融资租赁合同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1。财产名称;
  2。国别;
  3。规格型号;
  4。质量标准;
  5。数量;
  6。总金额。
  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民法典》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1份为凭。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担保人:(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7
  1)出租或承租条款
  这是租赁合同的第一项条款,表明出租人同意按承租人要求向所指定的供货商购买租赁设备,然后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该条款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这一条款主要解决合同的主体为谁,订立人的订约资格和订立日期以及合同履行的地点等问题。此外,还应当说明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地点,这有利于解决合同生效日期、终止日期、履行日期、履行地点等法律问题。
  第二,租赁标的物。这一条款主要解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购买的设备或物品,这是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共同指南。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标的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制造厂商、出厂日期、规格、型号、设备的技术性能等。此外,关于租赁标的物的涉及工程技术的内容说明一般只在合同正文简要规定,另附表详细加以说明。
  第三,承租人对购货合同的确认。这一条款主要解决的是防范承租人中途毁约,使出租人遭受损失,从而排除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担保责任。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由承租人选择租赁设备后,出租人再与供货商订立购货合同购买租赁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这一购货合同经过承租人确认方可生效,就能起到规范承租人行为的目的。当然,该条款应当明确以下内容:承租人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和判断选定租赁设备和供货商,而非经出租人说明作出的选择;承租人知道并承认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不存在互为代理关系;承租人承认购货合同是出租人根据自己的要求订立的,并且经承租人确认,承租人承认购货合同的标的物就是自己选定的租赁设备或物品。该条款是现代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的关联条款,应当详细规定,谨防遗漏。
  2)租金条款
  租金条款是租赁合同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条款。合同对租金的规定包括租金总额、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点和次数、每期支付的金额、租金计算方法等(关于租金的内容和计算方法第21节已有详细介绍)。
  此外,租金条款中还包括了绝对责任条款,即在租赁期间不管发生任何影响租赁设备的情况,承租人都没有扣除、抵消或反诉任何数额租金的权利,而只有绝对地无条件地支付租金义务。但是也存在例外,当下列情况发生时绝对条款将失效:租用的设备已经灭失、租赁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出租人侵犯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设备的完全占有权、出租人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责任。
  3)维修保养条款
  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则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承担责任。这一条款详细规定承租人承担的服务项目、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要求、费用负担以及租期内租赁物造成损失时,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等。其主要内容如下: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操作程序的要求使用该租赁设备;设备制造商所提出的维修项目均属于承租人责任范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任何结构,以防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受到侵犯。但是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对小于设备使用寿命的某些零部件定期更换,所更换的零部件的价值和效用应不低于被替代的,他们也可以按目前的技术发展状况来更换零部件,并提供设备部件的等级资料;若承租人自己不具备维修能力,可以委托具备该能力的其它公司代为修理设备。
  4)保险条款
  租赁业务中对租赁物进行保险是一个必备的程序。该条款对于保障租赁双方免遭或减少意外灾难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是比较有利的。保险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财产保险,即对租赁物进行投保;二是责任保险,即对因租赁物造成第三者受损的责任进行投保。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保险范围、投保人、保险的收益人等。其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应低于全价更换租赁物的价值。
  5)担保条款
  担保条款的设定在于保障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承租人的违约风险。租赁合同的担保有保证金和担保人两种方式。保证金是承租人根据双方约定的金额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向出租人交纳的,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若租赁期内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付的款项。担保人是保证承租人按合同履行义务、有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若租赁期内承租人有违约行为,担保人必须代为支付理金或承担连带责任。若合同采取担保人方式担保合同的履行,必须明确保证的范围、保证期限、保证责任的承担事项,并由担保人在合同上作担保签字。
  6)租赁期限和期满处理条款
  租赁期限是根据租赁物的经济寿命、使用年限及利用设备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租赁期限一般相当于租赁物的折旧年限。租赁物的租赁期限、租赁的起止日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可以自租赁物安装调试完毕、承租人正式使用时开始计算,也可以从承租人验收后向出租人开出收据之日算起。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置有三种方式,即留购、续租和退租。在当前我国的现代租赁业务实践中,以留购为主。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多选择留购方式,按双方约定、以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合同8
  甲方:
  乙方:
  为适应日益发展和变化的集装箱拖车营运市场的情势,在逐步规范、健康的集装箱运输市场占据有利地位,使合作双方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乙方拟分期以租借形式,用租赁手段经营货运车辆,甲方安排车辆租借并代为进行部分经营管理。完成合同租借期后,甲方必须
  向乙方以人民币元的价格转让该车辆及拖架的原始产权。经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车辆状况
  本合同约定的融资租赁车辆为年月取得大型公路牵引车台;核定载重量为:吨;车牌号码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车辆颜色为:;拖架型号为:;牌号为:挂,挂车架号:,尺货柜一个。
  第二条:营运线路及运输货物类型
  第三条:租用金支付方式
  该车辆总价为人民币元(包括上牌税费及贷款相关费用);乙方应首付租用金人民币元(车辆总价银行贷款);已付车辆租用金为人民币元整,剩余款项分期支付与甲方,明细见附表。每个月25日以前支付租用金,乙方在租用期内向甲方月缴管理费1000元。完成24期租借周期后管理费另订。
  第四条:合同期限
  租赁车合同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合同期内付清所有租金款项。但车辆5年内不能过户,5年后可要求过户,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执行期间,因乙方无法交付有关分期租借车款,自找其他租借承包人并经公司同意后(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可更改租借承包形式。如不能自找租借承包人须将车辆交回甲方。车辆按五年折旧扣除折旧费用并进行解约核算,乙方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车架和车头同为五年折旧期)
  第五条:产权归属
  1、合同期间,在乙方没有还清所有租借欠款前,该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付出的部分款作为向甲方支付的使用租用金(月租用金即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的月租分期款)。
  本合同期满,乙方付清上述全部费用后,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元,即可购得该车的原始基本产权,即该车的所有权归乙方,其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过户时,甲方应给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手续。但车辆的营运证照是政府交通部门发给甲方的合法营运证件,一切牌照属甲方资产。
  第六条:甲方的权力、义务
  1、合同期间,甲方负责车辆牌证年审等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该车的车辆保险由甲方统一代购,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永远为甲方,乙方不得脱保,不得在甲方统一安排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购买。
  2、合同期间,如乙方租借管理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劫、被盗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丢失或损坏时,甲方协助乙方报有关部门处理,并主导法律层面的对外关系,因乙方及车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如发现乙方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经营,甲方有权予以纠正制止,并追究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4、合同期间,甲方按规定负责车辆在大连、珲春等地的海关司机准载备案事宜、办理司机本更换监管手续。为方便办理各种手续,更好的服务乙方,甲乙双方所有车辆的注册登记证书均需甲方统一保管。
  第七条:乙方的权力、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规章等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负盈亏。严禁利用车辆参与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私自将该货车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每月25日前须向甲方交纳第二条规定的款项,同时乙方也必须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按月向甲方交纳由甲方代办的相关车辆规费款(包括保险费、运管费、车船税等),由甲方统一办理下一个月的有关证照所需费用也可在运费中抵扣,否则甲方不予办理。乙方以58尺柜营运,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司机遗失证件或发生交通事故(包括被窃、意外丢失,或因车辆使用原因被政府部门扣车扣证等)造成车辆停产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但如果因此给甲方带来直接或间接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与甲方是合作关系,如乙方聘用司机工作,须为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和人身损害险,保障司机的权利,如因乙方没有或不能履行此义务,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并从相关费用中扣减乙方应付的款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拖欠车辆租赁款,每逾期一天加收5的滞纳金,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如因乙方不及时上交各种规费而使车辆停产或造成甲方受到行政部门处罚;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配合交警部门处理;拒付应付事故赔偿款等,造成对甲方不利影响和损害,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乙方不承担或是无力履行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车辆进行结算,结算原则和标准按本合同第三条办理。如乙方在公司(甲方)的权益不能补偿相关损失,乙方应承担无限制的追溯责任。
  3、乙方必须找一个或两个担保人,担保人对乙方承担法律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资格由甲方认可。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地为深圳市。
  第十条:保密协议:
  本协议除司法或行政原因需要,双方不能向无关的第三方(担保人除外)透露部分或全部内容,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赔偿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1。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2。合同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延续生效,如有异议,在本合同期满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无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担保人各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融资租赁合同9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以租给乙方使用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为甲方购买提供货运汽车,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第二条租期共计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车辆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第三条甲方应当合同生效日起当日内向乙方提供租赁车辆,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和运输费用。
  第四条车辆租金为月租金元按季度支付,于每季度月初10日支付。运输费用按市场价格结算,运费结算时间为每月30日,支付时间为下月月初10日前。
  第五条对租赁车辆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汽车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车辆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2)租期内租赁车辆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车辆,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车辆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3)为了保证租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车辆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和车辆发生的燃料费用均由乙方自付。
  (4)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车辆的处理:
  A、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车辆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第六条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车辆使用的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内未能交付租金,或违反租赁车辆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
  (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七章合同文本及生效
  (1)本合同正本共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10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2、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1、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条和第2条,对于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3条,确认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二)出租人的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约定租赁物归出租人的,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享有融资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的。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仅出租人享有融资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人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五、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1、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权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2、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4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可以认定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融资租赁合同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xx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xx〕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2月24日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
  融资租赁合同1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经济合同法》第15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份分送部门备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融资租赁合同13
  答辩人:XX酒楼
  被答辩人: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XXX),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在先,其无权解除合同。
  二、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租赁合同也不宜解除。
  三、答辩人有权从被答辩人应付给答辩人的款项中抵扣应付租金。
  四、被答辩人无权就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本体维修基金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希望法庭考虑被答辩人系租赁房产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和长期受益人,就维修费的承担问题作出公正裁决;考虑本案中被答辩人也存在违约情形且酒楼处于正常营业之中,结合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最高院的审判指导原则,就合同解除问题作出慎重处理,并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酒楼
  融资租赁合同14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技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产的牌,型号,核定载重量为吨;车牌号码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车辆颜色为;汽车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具体购车事宜由乙方与供车方签订合同。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直接与供车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第二条营运线路及运输货物类型
  第三条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用金支付方式
  1、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总租金共计人民币费用及税费)。分期付清,第一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第二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以此类推。
  第五条产权归属
  1、合同期间,在乙方未支付所有租金款项前,该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期满后,乙方付清上述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保险费、过户费)后,即可购得该车的原始基本产权,即该车的所有权归乙方,其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过户时,甲方应给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手续。但车辆的营运证照是政府交通部门发给甲方的合法营运证件,一切牌照属甲方资产。
  第五条甲方的权力、义务
  1、合同期间,甲方负责车辆牌证年审等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代为乙方租赁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当年保期结束前个月向甲方缴纳下年度的保险费。
  3、合同期间,如乙方租借管理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劫、被盗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丢失或损坏时,甲方协助乙方报有关部门处理,并主导法律层面的对外关系,因乙方及车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发现乙方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经营,甲方有权予以纠正制止,并追究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义务
  1、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并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费用由乙方支付。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规章等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负盈亏。严禁利用车辆参与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私自将该货车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按上述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款项,按月向甲方交纳由甲方代办的相关车辆规费款(包括保险费、运管费、车船税等),由甲方统一办理下一个月的有关证照所需费用也可在运费中抵扣,否则甲方不予办理。
  5、司机遗失证件或发生交通事故(包括被窃、意外丢失,或因车辆使用原因被政府部门扣车扣证等)造成车辆停产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但如果因此给甲方带来直接或间接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与甲方是合作关系,如乙方聘用司机工作,须为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和人身损害险,保障司机的权利,如因乙方没有或不能履行此义务,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并从相关费用中扣减乙方应付的款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拖欠车辆租赁款,每逾期一天加收的滞纳金,超过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4、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租赁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租赁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
  5、如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配合交警部门处理;拒付应付事故赔偿款等,造成对甲方不利影响和损害,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乙方不承担或是无力履行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车辆。
  6、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规费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必须找个担保人,担保人对乙方承担法律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资格由甲方认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地为市。
  第七条:保密协议:本协议除司法或行政原因需要,双方不能向无关的第三方(担保人除外)透露部分或全部内容,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赔偿人民币元整。
  第九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担保人各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担保人:
  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日期: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1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技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产的牌,型号,核定载重量为:,吨;车牌号码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车辆颜色为:;汽车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具体购车事宜由乙方与供车方签订合同。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直接与供车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第二条营运线路及运输货物类型
  第三条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用金支付方式
  1、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总租金共计人民币费用及税费)。分期付清,第一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第二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以此类推。
  第五条产权归属
  1、合同期间,在乙方未支付所有租金款项前,该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期满后,乙方付清上述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后,即可购得该车的原始基本产权,即该车的所有权归乙方,其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过户时,甲方应给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手续。但车辆的营运证照是政府交通部门发给甲方的合法营运证件,一切牌照属甲方资产。
  第六条甲方的权力、义务
  1、合同期间,甲方负责车辆牌证年审等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代为乙方租赁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当年保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甲方缴纳下年度的保险费。
  3、合同期间,如乙方租借管理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劫、被盗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丢失或损坏时,甲方协助乙方报有关部门处理,并主导法律层面的对外关系,因乙方及车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发现乙方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经营,甲方有权予以纠正制止,并追究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权力、义务
  1、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并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费用由乙方支付。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规章等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负盈亏。严禁利用车辆参与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私自将该货车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按上述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款项,按月向甲方交纳由甲方代办的相关车辆规费款,由甲方统一办理下一个月的有关证照所需费用也可在运费中抵扣,否则甲方不予办理。
  5、司机遗失证件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停产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但如果因此给甲方带来直接或间接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与甲方是合作关系,如乙方聘用司机工作,须为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和人身损害险,保障司机的权利,如因乙方没有或不能履行此义务,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并从相关费用中扣减乙方应付的款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拖欠车辆租赁款,每逾期一天加收的滞纳金,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4、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租赁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租赁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
  5、如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配合交警部门处理;拒付应付事故赔偿款等,造成对甲方不利影响和损害,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乙方不承担或是无力履行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车辆。
  6、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规费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必须找一个或两个担保人,担保人对乙方承担法律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资格由甲方认可。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地为深圳市。
  第十条:保密协议:本协议除司法或行政原因需要,双方不能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部分或全部内容,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赔偿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担保人各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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