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 推荐度: 公积金贷款合同 推荐度: 抵押贷款合同 推荐度: 装修贷款合同 推荐度: 按揭贷款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实用的贷款合同范文集锦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贷款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贷款合同篇1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 贷款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借款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借款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祥细住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电话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公司申请借款,贷款公司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公司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五条保证金借款人向贷款公司一次性缴付借款利息及其它费用保证金人民币(大写)(),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时支付利息和其它费用的保证。保证金在借款合同履行结束时按实际发生的利息及费用进行计收抵扣(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六条借款利率及利息、罚息和复息的计算 6。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6。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按照固定利率,上调时相应上调、下调时保持不变。 6。3、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浮。 6。4、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罚息。 6。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按本条6。3款执行。 6。6、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公司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6。7、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月计息,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依次类推)。 6。8、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复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6。9、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6。10、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实行利随本清。 第七条提款 7。1、借款人提款前,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公司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7。1。1、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7。1。2、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7。1。3、未发生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7。1。4、借款人按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缴付借款利息及其它费用保证金。 7。1。5、已按贷款公司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7。2、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款。 第八条还款 8。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按照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偿还借款本金: 8。2、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为担保借款的,担保方式双方协商确定。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十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有权向贷款公司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10。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公司并征得贷款公司书面同意。 10。4、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公司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公司的要求另行提供贷款公司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10。5、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10。6、向贷款公司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所需书面及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贷款公司权利和义务 11。1、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1。2、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贷款公司提供的一切书面及文字材料,随同借款合同存档保管,不再退还借款人。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2。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 12。3、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2。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贷款公司有权进行限期清偿,同时对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12。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公司有权进行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12。6、借款人违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于收到贷款公司书面通知后7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贷款公司认可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公司有权停止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12。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公司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3。1、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其中:贷款公司、借款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用担保方式的,自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13。2、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需要办理展期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若借款有担保的,借款人应当同时提供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或另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13。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的,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贷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并赔偿损失。 13。4、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向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4。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声明条款 贷款公司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借款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贷款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借款人(自然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贷款合同篇2 贷款方(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借款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已经审查批准,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贷款人民币元,发放给乙方。 第二条借款的利息为。 第三条贷款期限 乙方对贷款使用期限为年,贷款期限自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计算。贷款本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日内到位,第二次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个月内到位,每次发放金额各占贷款总额的50。签订合同年之日归还贷款本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将由担保方即丙方负责还款。 第四条甲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甲方应在合同生效日起个月内,按期按合同规定数额向乙方提供贷款。 第六条保证 (一)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二)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三)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四)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七条罚则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业务,或是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或者有违反合同有关条款行为,甲方将向乙方发出警告。在收到甲方警告后,乙方在个工作日内不能纠正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并要求乙方按商业贷款计算利息(时间自收到贷款之日开始计),并收取每天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如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拒不执行合同,甲方可依据情况,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将由丙方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商业利息和罚金,若丙方拒不执行,将接受经济、法律、行政的处罚。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未经甲方批准,不可延长贷款期限和更改经营项目,如违反合同规定,将按照合同第七条处罚。 (三)甲、乙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的条款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和丙方,并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和丙方,并就合同解除后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归还全部贷款本金。 (五)在规定贷款时间内,乙方因不可抗力发生改变经营方式、出兑或停业等情形时,乙方应归还贷款本金,若乙方不能还款,应由丙方负责还款,违约责任见第七条。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两方,否则将按恶意违约处理,按第七条罚则处理。 第九条争议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后附担保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担保合同相抵触时,由甲方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贷款合同篇3 借款人(甲方)(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办理银行) 介绍人(丙方)(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广西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该在获得学校出具的相关交费凭证后,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甲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账户号为: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二)按学年发放: 1。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2。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3。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4。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5。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实际还本日以《还款协议》为准。《借款借据》和《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七条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账户号为:。 二、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扣划,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如发生以下情形,三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转学:如甲方转学,必须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甲方必须在毕业前30天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甲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乙方与甲方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甲方同意将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使用。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四)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丙方承诺 丙方受所在学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 一、向乙方提供所在学校授权委托书; 二、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三、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四、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六、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1。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的; 3。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4。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5。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6。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7。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 (四)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款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三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借款借据; 2、还款协议; 3、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本合同经各方授权签字人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公民身份号码:乙方地址: 所在院系:邮政编码: 攻读专业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传真号码: 联系电话:乙方签章: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日期:年月日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丙方地址: 甲方母亲姓名:邮政编码: 公民身份号码:联系人姓名: 工作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家庭通讯地址:传真号码: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丙方签章: 贷款合同篇4 承接方(B方) 发包方(A方) 工程项目: A、B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A方决定委托B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居室规格:房型层(式)室厅 厨卫,总计施工面积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 5。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 6。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程总天数: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1、材料款元; 2、人工费元; 3、设计费元; 4、施工清运费元; 5、搬卸费元; 6、管理费元; 7、其他费用(注明内容)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A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凡由A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A方自负;施工质量由B方负责。 5。A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B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6。款项划入名称;账号 第四条:材料供应 1。B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此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A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A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B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A方。 2。B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有B方负责。 3。A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A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B方。材料经B方验收后,由B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B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已经签订,A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年月日),A方即第二次付施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A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A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法行为,B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1。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B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2。A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B方。 3。A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B方。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B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A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A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B方元。 2。由A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A方承担,由于B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B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A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A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A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B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B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A方未经B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A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B方组织A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B方通知A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A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A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A方自负责任。A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A方如不能在B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B方,另定日期。但A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B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事项 1。A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A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B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B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2。B方责任 (1)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施工资质;经办业务员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 (2)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B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4)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A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 (5)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A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份,AB双方各执份。 A方(业主)(签章)B方:(签章) 住所地址: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约地址:签约日期: 年月日 贷款合同篇5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万元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万元整。 第三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额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抵押财产中的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可追索剩余价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的违约金。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5。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