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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泰安某小区!狗未拴绳追赶吠叫致他人受伤!狗主人担责!

近日,岱岳区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经法律释明和耐心工作,案件圆满化解。

基本案情

甲某为泰安某小区居民,2023年1月6日下午在小区内行走时,被乙某饲养的未拴绳的狗(非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追赶吠叫,惊慌躲闪摔倒,导致受伤,医院诊断为“肌肉拉伤、惊吓综合征”。 甲某认为,乙某饲养的狗造成自身受伤,乙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协商不成后起诉至法院。

乙某抗辩其饲养的狗没有咬人,甲某不慎摔伤与其无关;物业公司认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主旨

承办法官认为,个案虽小,但涉及大民生。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先后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材料、到小区调取视频监控,还原案件事实、了解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掌握案情后,承办法官向乙某释明,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既包括动物咬伤他人,也包括动物撞伤他人、动物的叫声致他人受惊吓受伤等情形,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查明物业公司定期在小区各处张贴、电子屏播放养犬事项告知,不定期发放传单宣传;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积极配合甲某调取事发监控、帮助双方协商处理,承办法官向甲某、乙某释明,物业公司已尽到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乙某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甲某不再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乙某已当庭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饲养动物的人群越来越多,无序、违规养犬的情况日益突出,狗咬人事件逐年增加。为了维护老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进行了细化,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厘定各方责任,“一对一”普法释法,最终调解结案,实现了“法徕事了”、定分止争。

一、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相关的侵权行为应当都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围。 饲养,是指特定人基于本意通过提供食物的方式对动物进行培育和实际控制的行为。通常意义上家养宠物、牲畜、家禽,动物园中的动物,实验用的动物等都属于饲养的动物。对于动物侵权致人损害的,应当为动物自身的危险性所致,对于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无关的侵权行为,则不适用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比如动物被人从高层建筑物扔下来砸伤受害人等,不属于动物侵权致害的情形,而应当根据该具体侵权行为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至于动物撞伤或咬伤他人,或动物的叫声致他人受惊吓受伤,都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相关,适用饲养动物侵权赔偿责任。

二、要根据不同情形准确区分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分担。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责任分担不同,应查明情况准确适用。1.一般情况下,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抗辩理由。2.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减轻责任。宋某遛狗时未使用牵引绳牵领,导致狗惊吓他人受伤,违反了《泰安市养犬规范条例》,只有刘某存在故意才能减轻宋某赔偿责任。3.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情况下,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

三、应综合考量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对小区居民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判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应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行业普遍情况、物业公司的安保能力、事件发生的性质和力度、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因素。本案中,物业公司事前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告知居民养犬注意事项,事后积极介入协商处理,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岱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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