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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裁定造成百名互不相关当事人敏感信息泄露,成铁一法院或违法

9月1日,一网名为“第二个五指山”的网友在四川某社区论坛上发帖求助,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向自己送达的一份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上,竟将100个(自己本人和另外99个)互不相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全部附上,导致了这100个人的个人敏感信息交叉泄露,并且由于是法院向这100人群发的链接,所以不只是会造成交叉传播,还会导致此链接在更大网络空间广泛传播,对这100人的个人信息造成严重侵害。

图为该网友上网求助截图

该网友系8月31日手机收到12368短信,为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向其送达诉前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该网友系被申请保全人,申请人系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裁定书载明:冻结被申请人某某等100人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宝等资金账号内款项,额度为5000元。

该网友吃惊地发现,送达给自己的这份保全裁定书除了有自己名字外,还有另外99名和其无关人员的个人信息。该裁定书统一采取了正文后附表的形式,附表中除了有他自己的详细个人信息外,还有另外99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内容。

图为该诉前保全裁定书最后一页,以及后面的附表,附表详细载明了100名被申请保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内容(为避免网文再次造成侵权,该网友上传时已将附表内详细个人信息全部去掉)

通过以上详细内容,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法眼君弄清楚了大致情况。包括这位网友在内的100人都是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该银行在批量起诉他们以前,先向成铁一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成铁一法院在本案中,对100名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切实符合法律规定的。

问题在于,虽然这是作为同一家金融机构和100个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但按法律关系来说这是100个独立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须每个案件单独立案,只是由于目前的司法便民措施,为节约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可以对同一个原告就同类型案由起诉多个被告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但,在此类批量案件中,每一个不同的被告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每个被告单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而在本案中,成铁一法院不知是基于“最大便捷化”考虑,还是不懂相关法律规定,竟将100个互不相关的当事人个人敏感信息全部附在同一份裁定书上,批量送达给这100名当事人,造成了这100名当事人之间交叉泄露敏感个人信息。

另外,由于现在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都是手机短信发网页链接,所以链接更便于转发微信群和朋友圈,这100人的个人敏感信息会被传播扩散到什么范围,谁也无法控制。特别是对年轻女性,这样公布年龄和户籍地址,更是会造成极大安全隐患。

根据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第七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针对人民法院这一国家机关,则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显然,将100个独立案子的100名互不相关当事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全部放在同一式裁定书上,批量做成100份送达给100人,已经远远超出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的“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笔者发现,截止9月27日,该网友仍在论坛苦苦发声希望成铁一法院依法纠正,但一直未获回应。

笔者通过各种渠道联系这位网友未果,将继续和这位网友取得联系,并密切关注本案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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