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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洲化工有限公司因生产危险化学品被罚10万元

根据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广东绿洲化工有限公司因生产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被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经查,(一)当事人厂区内分别设有2号甲类生产车间和甲类仓库。当事人自2021年5月10日至13日,在其2号甲类生产车间生产了下列危险化学品:1、2021年5月10日生产的无色喷胶,闪点是10摄氏度,规格是12公斤/每桶,共157桶;2、2021年5月12日生产的鞋胶接枝胶,闪点是16摄氏度,规格是15公斤/每桶,共105桶;3、2021年5月11日生产的万能胶,闪点是10摄氏度,规格18公斤/每箱,共60箱;4、2021年5月13日生产的鞋胶PU胶,闪点是2摄氏度,规格是15公斤/每桶,共300桶;5、2021年5月11日生产的万能胶,闪点是10摄氏度,规格是14公斤,共600桶;6、2021年5月12日生产的52号万能胶,闪点是10摄氏度,12.6公斤/每箱,共600箱。生产出上述危险化学品后,当事人一直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存放在2号甲类生产车间,直至2021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未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二)当事人的2号甲类生产车间属于其《厂区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图》中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根据《珠海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珠公消验字〔2013〕第0614号,“2#车间...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同时其生产的上述6项产品都属于危险化学品,该6项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明确,其“物理化危险:易燃,其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当事人要根据其上述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在爆炸危险环境作业场所设置(使用)相关防爆安全设施。2021年5月18日,当事人的员工周孝财驾驶车牌号为粤C-04424的非防爆叉车进入2号甲类生产车间进行叉车作业,从仓库运送了包装材料到2号甲类生产车间内。以上事实主要证据: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立案审批表、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回证、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相片、厂区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整改报告等。当事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当事人设置(使用)非防爆叉车进入2号甲类生产车间内进行叉车作业的行为违反如上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

2021年8月19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根据企查查,广东绿洲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8月18日,注册地位于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七路529号,法定代表人为郑秀明。经营范围包括产经营氯丁橡胶胶粘剂、SBS类胶粘剂、万能胶、喷胶、PU胶粘剂、接枝胶,硅酮胶粘剂、兔钉胶、热熔胶、多用粘结胶(多用胶结剂)、波体密封胶、橡胶水,办公用胶、聚醋酸乙烯酯乳液(白乳胶),水性氯丁橡胶、水性聚氨清乳液、油墨、处理剂、稀释剂、聚氨酯泡沫填缝剂、防水涂料、建筑涂料及配料、内外墙乳胶漆、氟碳漆、日用洗涤、化妆品、香精、香料、油漆、防腐涂料、医药中间体、云石胶、干挂胶、木胶粉、环氧树脂、脲醛树脂、丙烯酸树脂;自营或代理进出口业务。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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