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电子版(通用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电子版(通用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电子版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共晚天,旅游线路为、时间为年月日。出发地点、至年月日,行程结束地点、 第二条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人,报价总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千百拾元整。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费。 甲方应在出团前个工作日内将旅游团款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用餐标准: 住宿标准: 2、交通工具: 3、游览景点: 4、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分钟。 5、自费项目: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千百拾元。 6、导游应按《导游服务质量》规定,为甲方提供服务。 第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预期付款不超过个工作日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在出团前未支付全额旅游团款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承担乙方的直接损失,并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2、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3、逾期提供有关材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2),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 第六条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违约方在约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5);违约方未在约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特别约定 1、旅途中因甲方自身行为、身体健康原因、第三人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责任。 3、乙方应按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由甲方自愿购买,但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作出说明和推荐。 4、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尊重甲方的人格尊严及其相关的合法权利,不得强迫甲方参加自费项目和购物。 5、在旅途中与乙方发生纠纷后,甲方既不得以滞留不归、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损失,也不得擅自提前返程,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个人资料,或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造成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第八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电子版2 甲方:(旅游者) 乙方:(旅行社)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游程及景点: 二、出发时间和出发地点: 三、结束时间和返回地点: 四、供应标准: 1、交通 2、门票 3、车辆 4、住宿 5、供餐 6、旅游保险 7、导游服务 8、其他 五、团费总价:元发票号码: 六、组团旅行社或组团联合体:(许可证号lshgn)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电子版3 甲方: 乙方:旅行社有限公司 鉴定时间: 合同编号: 乙方经营许可证: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方拟参加乙方组团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定本合同。 2、甲方在报名时,应交纳所需团费。 3、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乙方退还全部预付款,赔偿相应的损失。 (2)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4、如因甲方无故退出,乙方可从甲方的预付款中扣除业务损失费(机、车、船退票费、投保费、通讯联络费、退房退餐损失费及其他已支付费用),并支付扣除后余额的10违约金。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详细旅游行程、服务标准、付款方式、特别说明及报价,请以附表为准! 2、线路名称:(附旅游行程页) 总团款为:。(甲、乙双方须一致确认) 3、甲乙双方应恪守上述约定。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在旅游过程中,乙方为甲方投保的为旅行社强制责任险:因旅行社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以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条款为准。 5、如甲方患有高血压、心肌梗塞、心脏病等不适宜劳累、登山的。疾病,或对某物体有严重的过敏反应,参加旅游产生后果自负。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其赔偿标准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为准。 2、甲方无故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2)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b、对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措施的;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须双方签字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离开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加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联系传真: 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地址: 帐户:开户行: 开户行:帐号: 帐号:帐户: 个人帐号: 卡号: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电子版4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运方:(甲方)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方:(乙方)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道路旅游运输的有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是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相应旅游运输资格的企业法人。 2、甲方应按具体趟次合同的要求提供车辆,所提供的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交通部规定的一级车况等级要求,并具备完备的营运手续。 3、甲方所派驾驶员应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旅游客运驾驶员条件,驾驶员应严格按照乙方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服从乙方委派的导游按照团队运行计划作出的安排。未经乙方同意,驾驶员不得搭乘他人。 4、甲方保持车内设施(如电视、空调、音响、座椅、窗帘等)的完好并正常使用,提供优质服务。 5、车辆在运行途中发生故障小时以内不能修复的,甲方应就近安排相同或相近类别车辆接驳。 6、乙方旅游团队人数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人数或乙方委派的导游私自增加游客人数以及乙方团队运行计划违反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甲方及其委派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承运。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乙方应是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备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8、乙方在签订趟次合同时应同时向甲方提供旅游团队名称、人数、国籍、所需车辆类型及等级、旅游线路、用车时间安排及接送地点等用车情况。 乙方的团队运行计划表应在旅游团队出发前一天交给甲方。乙方提供的团队运行计划应符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9、乙方委派的导游应负责安排好驾驶员的住宿,保证并督促驾驶员充分休息,确保旅游团队的运输安全。 10、趟次合同签订的当日,乙方应按趟次合同约定运输费用的10向甲方交纳订金,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天内向甲方付清合同约定运输费用,乙方不再承担甲方运输过程中的其他费用。 11、车辆运行途中发生故障小时以内不能修复,甲方又无法安排接驳车辆时,乙方可自行组织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不得超过约定运输费用的。 12、乙方安排的团队运行计划应符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乙方组织的旅游团队人数不得超过客车核定的载客人数。 三、甲方的违约责任 13、甲方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退还降低服务标准多收的费用,并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运输费用的违约金;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加收费用。 14、由于甲方或驾驶员的原因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向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延误接团时间造成旅游团队滞留而延误行程计划的; 2)车辆在运行途中发生故障,造成旅游团队滞留而延误行程计划的; 3)因驾驶员违章驾驶或客车技术状况、装备的问题,造成团队人员人身伤害及行包毁损、灭失的; 4)甲方所派驾驶员不按照乙方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的; 5)甲方所提供服务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 四、乙方的违约责任 15、由于旅游团队原因延误行程计划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6、乙方及其委派导游改变运行计划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增加运输里程或时间所产生的费用。擅自改变运行计划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7、旅游团队人员造成车辆设备、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约定 18、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征得对方同意。 19、车辆运行途中发生不可抗力(如暴雨、地震、山体滑坡、塌方等级)造成道路中断而需临时改道行驶增加里程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元公里支付;行程被迫中止的,乙方按实际用车情况支付费用。 20、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甲、乙双方应共同配合,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21、赔偿金或违约金应明确责任之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偿付的每延迟一日加付5的滞纳金。 22、甲乙双方签订的旅游运输趟次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或提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可选择以下的方式解决: A、向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起诉。 2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电子版5 合同编号: 甲方:(旅游者或参游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手机: 乙方:(组团旅行社) 地址: 电话: 手机: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线: 旅游团号为: 旅游人数: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年月日,结束时间为年月日,共计天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表》。《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分项费用及标准附后。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综合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含导游服务费)。 7专项附加费:经甲方要求由乙方安排的汽车超公里费、风味餐费、游湖费、特殊游览门票费、文娱费、专业活动费、保险费、不可预见费等。 8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是否参加旅游意外险投保由游客另行自愿选择。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 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相应费用。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准时出发(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甲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要求赔偿相应费用。 第七条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一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两人以上的游客出游,签合同时,请至少留两人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如因个人原因发生问题,概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在接受甲方签合同时提示甲方是否自愿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旅行社责任险,并协助游客办理保险赔付。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的30违约金。 第十七条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乙方原因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单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游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项 1 2 3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规属管辖权或事发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经协调处理不成的可选择: 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