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推荐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推荐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推荐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推荐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合伙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关于律师事务合同集合八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律师事务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律师事务合同篇1 乙方确认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的营业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对工作的要求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作部门和职务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部门职务 第二条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五日,每天工作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作报酬及职务职称晋升 (一)甲方根据乙方受聘的工作部门和工作职务,以及甲方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工作级别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二)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础工资不低于人民币元。并将根据甲方规定的《工资制度》等考核办法,对工作突出者给予适当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工资总额不可低于元。 (三)甲方因行政方面的特殊情况,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小时元付给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且不安排补休的,按每日元付给报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乙方工作的按每日元付给报酬。 (四)乙方在奖惩、职务考核和提拨方面,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 (五)乙方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定方面,按国家和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医疗、伤残抚恤费、休假、养老金等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在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甲方视具体情况给予乙方特殊福利待遇。但当乙方享受这种待遇的情况发生变化或消失时,甲方可以减少、停止或取消收回给予乙方的特殊待遇。 (四)甲方应自己方受聘之日起,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条乙方责任 (一)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甲方所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章程、《员工守则》、《考勤制度》、《财务制度》、《福利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及商务惯例业务操作规程。 (三)乙方应保持身体健康,加强业务学习,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满或解聘、辞聘后的一年半内(即整个在岗期和下岗后的日内)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五)乙方应爱护由甲方提供的办公、交通、房屋、设备、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财产。 律师事务合同篇2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环境。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业务工作的设备、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据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甲方按国家规定在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五)甲方尊重乙方对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六)由于甲方制度的失误而对乙方造成损害时,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一)因甲方业务量的增减、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的变化,需要对乙方的任职部门和职务作适当调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负担情况下,乙方也应接受甲方的安排,同意变更合同。 (二)在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均有较大幅度增长时,乙方可在本合同终止之前个月提出变更合同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条款的要求,甲方应予以合理地满足。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因(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由,无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辞退乙方的,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的解聘补助费元,并支付违约金元。 (二)乙方非因《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辞去职务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凡经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应在辞聘离职前分批或一次性赔偿甲方的培训费。培训费的赔偿标准为按乙方培训后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递减的比例计算。(培训后工作满五年的,不再赔偿培训费。) (三)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损于律师声誉和形象的,甲方有权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除工资、奖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合同中未尽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附件包括:《律师事务所章程》、《员工守则》、《考勤制度》、《财务制度》、《福利制度》、《奖惩制度》、《工资制度》。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律师事务合同篇3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协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遭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纪律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加以修改、补充。 十一、本合同的续签及终止。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离所,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就是否同意乙方离所作出答复,如果同意乙方离所,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2、乙方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3、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损害乙方合同法权益行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迁往异地或者到异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律师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二、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鉴证机关(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律师事务合同篇4 甲方: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被告河南惠普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之律师作为其本案的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王鹏东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如下: 1、代理甲方参与一审诉讼活动; 2、根据案情需要开展与本案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3、向甲方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 4、为甲方草拟、审查与本案诉讼代理有关的法律文书; 5、接受甲方委托,处理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为本条所列第1项: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交纳、领取款物)。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委派王鹏东律师作为甲方委托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选择特别授权的,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代为交纳的款物;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擅自对已经授权给乙方的事项行使权利和领取款物。 5、甲方指定为其本案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费及办案费;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约定: 1、律师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元律师费,并由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支付。 2、办案费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先由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办案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支付,待乙方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由双方凭票据案结算: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翻译费、复印费、调查费、长途通讯费、交通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3、出现下列情形,甲、乙双方按照如下方式结算律师费: 如果本合同所述案件在提起诉讼之前或之后即以和解方式解决或甲方决定以其它方式解决,则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再退还。 4、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乙方将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律师不参加庭审,即视为乙方尽到了通知解除合同义务的充分必要条件):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7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及工作费用的; (4)擅自对已经授权给乙方的事项行使权利和领取款物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己经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2、乙方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以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其他 1、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律师个人直接支付任何费用,否则后果自负; 2、乙方收取甲方材料原件应当出具收条。 3、甲方指定邮件收取地址为甲方身份证地址。 第十一条甲方承诺:我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日期:20xx年1月日 律师事务合同篇5 xx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聘用合同 聘用方: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法定地址:xxx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码:211011995xxxxxxxx 受聘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 第一条、本合同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受聘方自愿申请在聘用方从事工作,并将相关档案调入聘用方指定的收档部门。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四条、受聘方的工作内容为下列第()项: (一)办公室 1。考核事务所聘用人员的出勤情况;2。管理事务所的办公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3。整理案卷档案文件;4。管理图书资料;5。管理事务所公章使用情况;6。办理人事档案和保险福利等事宜;7。负责与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络与协调;8。其他行政事务。 (二)财务 1。管理事务所的财务收支帐目;2。根据事务所的要求,执行支付和收取款项等事宜;3。管理事务所的业务统计及收结案工作;4。交纳手持电话的年服务费;5。办理本所因公出差人员的机票、火车票购买等事宜; 26。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工作。 (三)秘书 1。接听电话,记录并及时转达电话留言;2。接待来访客人;3。接受事务所律师指示,及时完成打字、复印、装订、收发及转交传真、电子邮件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工作;4。及时准确地填写工作记录和工作时间量表;5。具体管理事务所的办公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6。具体管理图书资料;7。接受事务所和律师指派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网络管理员 1。所内办公自动化设备系统的安装、维护与数据整理、更新、备份;计算机相关设备的硬件检测与故障排除;2。对所内办公自动化设备相关软件、硬件的使用培训与讲解;3。给予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一切工作支持;4。申报办公自动化设备所需软、硬件的购买、更新计划;5。接受事务所指派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战略发展研究部 1。负责所内刊物《共和》的编撰;2。负责所内专业资料及图书库管理、典型案例库管理、业绩及各类荣誉总结和管理、大事记库管理、著作论文库管理、法律文书标准化模板管理;3。负责各类总结和宣传与推广的文章撰写;4。网站简介与新闻消息的审核发布;5。定期分析所内业务领域构成、国内国际律师服务市场现状及走势、律师服务市场的竞争态势;6。定期发布立法动态简报、分所工作简报;7。协助所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工作。 第五条、受聘方的工资及津贴数额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为:工资人民币元月,通讯及交通补助人民币100元月(试用期的。薪酬为元月)。聘用方和受聘方同意,聘用方将根据受聘方上一年度的综合表现上调或下调其下一年度的薪酬。 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聘用方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薪酬的支付时间为每月二十五日,但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除上述工资及津贴外,受聘方有权依《XX市共和律师事务所收益及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获取收益或奖励。 第六条、事务所承担费用为受聘方办理必需之社会统筹及保险。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或受聘方调离事务所时,上述社会统筹及保险允许转移的,则由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能转移的,则由事务所与受聘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事务所有义务为受聘方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办公用具及用品。 第八条、受聘方的权利:1。有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的权利;2。有权享有本所相关规章制度赋予的权利;3。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所帐目处理情况提出质询;4。有权对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和管理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受聘方应遵守的工作纪律:1。受聘方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离值守;2。受聘方应当准确、及时的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卸工作;3。受聘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在工作中了解到的有关案件的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隐私。受聘方无权透露事务所或各类律师的业务情况;4。受聘方应严格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服从所内管理,病、事假须向行政主管请假;5。受聘方应忠实履行岗位责任,自觉维护事务所利益、信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侵占或变相侵占事务所财产;6。受聘方对外不得代表事务所或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签订协议;7。受聘方若违反事务所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事务所将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停职直至解聘的处罚。 律师事务合同篇6 姓名: 部门: 职务: 劳动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1甲方同意聘用为担任甲方岗位,乙方自愿接受甲方聘用,担任甲方岗位。 1。2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乙方在甲方所从事的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止。 1。3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1乙方的工作内容根据事务所发出的岗位职责通知书确定,岗位职责通知书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下列工作地点的安排: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出差的地点;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客户方工作;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实际情况调整乙方工作的地点。乙方到达该工作地点实际上班满三个工作日,视为乙方已经接受甲方的工作地点的安排。 2。3工作岗位 (1)甲方可以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结合乙方实际情况,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2)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如果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到岗三个工作日内,未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 (3)乙方岗位变化后,甲方可以根据相关制度相应调整乙方的岗位工资待遇,但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乙方拒绝接受上述调整的,视为严重违反双方约定的本合同内容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3。1聘用期间,乙方的工作时间原则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3。2甲方可以报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休息、休假时间均应在确保乙方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科学安排。 3。3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享受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四条劳动报酬及计算标准 4。1乙方在担任岗位期间,工资待遇依照甲方的绩效考核规定执行。 如乙方的工作符合绩效考核要求的,每月的工资为: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税前元人民币。试用期满后第一年工资为每月工资元。 4。2乙方在工作满一年后的待遇按照乙方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由甲方按照考核制度对乙方的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考核确定,或者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3具体工资结构根据甲方制定的薪酬制度执行,所有工资均为税前工资。当月工资原则上在次月日前发放,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 5。1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办理的各项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规定办理。保险金其中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乙方个人承担,并由甲方在给乙方发放工资时一并代扣代缴。 5。2其他福利待遇按照甲方的有关文件办理。 第六条劳动纪律 6。1乙方必须接受并配合甲方的日常管理,遵守甲方的章程、合作人协议以及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 6。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以及所属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规范以及规定的操作流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6。3乙方必须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业务能力,并接受甲方或所属部门的考核; 6。4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6。5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 6。6乙方在受聘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其它企业或者机构兼职; 6。7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保密条款 7。1未经甲方授权许可或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所掌握或知悉的任何甲方、甲方客户 或任意第三方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为个人目的及任何非甲方利益之目的而使用或散布。 7。2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尽力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甲方上述保密信息的扩散或泄露。 7。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其自身工作职责而有必要向任意第三方人员所作的披露以及法律有规定有要求时,乙方可以披露甲方有关的保密信息,但应在该等事实发生之后立即将披露的理由、对象、内容等书面通知甲方。 7。4乙方从甲方离职时或乙方从事或参与甲方的某项专门项目工作结束时,乙方应立即将与上述保密信息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帐目、文件、记录、报告、图纸、报表、软盘、磁带、磁碟、影音、图像、案卷、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资料等)完整地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 7。5乙方离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与上述保密信息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复制件)带离或隐匿。 7。6脱密期限 (1)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个月通知对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按照甲方要求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7。7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具体期限: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一年。 7。8乙方违反本保密条款,其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8。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8。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隐瞒等不诚信行为的; 8。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8。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8。6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双方其他约定(或需说明)的事项 9。1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甲方的规章制度。 9。2乙方到甲方工作,须向甲方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学历证明; (3)本人离职证明或无工作证明; (4)本人填写的个人信息汇总表。 以上证件(1、2、3)乙方应当出示原件供甲方审核,并将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存档。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否则,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赔偿责任 10。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2乙方违反甲方工作制度或规章制度,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11。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杭州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或者依法解决。 11。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自年月日起生效,至有效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 11。4如甲方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11。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6《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如有)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律师事务合同篇7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在甲方与纠纷一案中,作为甲方阶段的代理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代理其与纠纷一案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该案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的授权权限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第四条甲方必须真实的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律师代理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为:乙方指派的律师代理本案所产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公证费和办案费用等; 2、成都市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终止合同、或撤销委托事项,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授权和指示代理委托事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第三人代理,如乙方指派的律师怠于履行代理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师。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相互知悉的商业秘密、任何文书,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任何一方均无权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任何文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代理事项履行完毕为止。 第十条 甲方: 代表人: 年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律师事务合同篇8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受聘用人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聘用下列人员,均应与受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不占编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不占编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四)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第四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 (三)报酬。 (四)福利与保险。 (五)工作纪律。 (六)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其它内容。 第五条聘用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第六条合同中应明确受聘人的律师种类、行政辅助工作种类、工作方式、工作内容。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其它物质奖励。合同中应对受聘人的报酬种类、支付方式、计算方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行政辅助人员及领取固定报酬的专职律师每月报酬数额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第八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颁规章明确规定必须设立的保险以及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外,合同中应对受聘人是否享有报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务所是否为受聘人设立商业保险或加入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及其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并应对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办法有明确约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向受聘人全面介绍事务所情况和规章制度。受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其遵守律师事务所所有规章制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违反事务所工作纪律与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造成律师事务所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一)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三)聘用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四)受聘人调转律师事务所或调出律师行业的。 (五)受聘人成为合伙人、合作人或成为占编律师。 (六)到期未续聘或未申请续聘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由律师事务所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 (一)律师事务所被停止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未通过年检注册。 (三)受聘人被停止执业。 (四)受聘人未通过年检注册。 (五)受聘人申请不注册的。 如果受聘人对上款所规定的情况负有责任,则合同即使到期,亦不得自动解除,其解除期限顺延至所规定的情况消除为止。 第十三条受聘人因执行职务而发生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间患疾病,律师事务所仅在合同规定或保险的范围内承担义务。受聘人因上述原因停止执行职务的,其期间计入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解除时,受聘人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及其他工作证件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并上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因受聘人怀孕或生育而解除合同。产假时间依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不计入合同期间,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