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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

1月1日 小米粒投稿
  海运出口货运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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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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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运代理合同(通用1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货运代理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货运代理合同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订舱、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因甲方填写的订舱单内容不准确、错误或不符合要求、没有注明特殊要求等而造成的任何货物、运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而承担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TEU。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合同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1。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委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惠价向甲方结算普通干货箱包干定额费:
  自拖箱:人民币元20箱人民币元40箱
  报关费:人民币元票
  其它费用:
  (注:每票限一张报关单。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人民币元,报关后退关收人民币元。)
  2。海运费
  订舱费
  其他费用
  七、海洋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可以在委托书上标明)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优惠合同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仍应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
  八、费用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运费:
  A。费用按航次结算,只有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提单。
  B。甲方于船开后天内,将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C。采用月结的形式,甲方垫付美元作押金,每月日结清上月乙方已垫付的费用。
  2。经双方合同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费用:
  A。现金的付款方式;
  B。电汇,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乙方;
  C。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外汇海洋运费,双方另签定外汇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合同。
  3。在甲方按时付款情况下,乙方按海洋运费的比例退定舱佣金给甲方,确认或合同净价的除外。
  4。甲方应当及时确认乙方之结算清单,若于收到结算单后七日内未予书面回复确认的,视为对于费用之确认。
  九、除非甲方有明确的相反指示,为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有权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有权选择是否向第三人披露甲方作为委托人这一事实。
  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的特别授权即可以为甲方代垫海运费、港口费用、关税及其他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十、甲方付清上述费用和报酬,乙方应及时将海关退还的核销单,退税单等有关单证交付甲方。
  十一、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乙方支付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和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合同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若甲方拖欠费用,则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合同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可以延迟签发包括提单等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3)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有权滞留本合同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
  (5)有权于所签发的当次提单上加以相应批注;
  (6)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对于拖欠之费用应当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甲方授权乙方代领提单或者其它类似权利凭证,视为甲方同意将上述凭证出质于乙方作为其应当承担的费用和报酬的担保。甲方应当保证其具有合同的出质权利。由于甲方出质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二、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回单》后,应及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关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双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订舱确认书》的传真报告作为已告知的最终证据),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确认书》后一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十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之前,根据不同货物的性质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管或检验规定,应提供所必需的有关文件,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十四、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装箱的,甲方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并事先告知有关货物的详细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则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五、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六、因甲乙双方中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预期利益不能实现,无责任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需承担责任的,均享受我国海商法赔偿责任限制和限额的规定。
  十八、因本合同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审理。
  十九、本合同自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乙方名称(盖章):
  甲方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
  货运代理合同2
  甲方: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号:
  帐号:
  本着互惠互利、诚信为本之精神,为推动共同发展与友好合作,维护各自权力,经友好协商,上述两方就有关代理货物运输及责任、权力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1。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二、甲方责任: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运输,甲方应当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并承担所规定提供单证、货物等指责。
  2。甲方应当对所提供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文件、单证之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3。甲方按本协议结算条款及附录二之运、杂费费率规定偿付运费及其他相应费用的责任,对于运费到付货物的运费,甲方作为第二偿付人,在收货方拒付运费情形下履行运费偿付的责任。甲方不得已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绝或拖延本协议项下运费的偿付。
  4。甲方应对因未能履行附录一之操作流程或上述第二条第二款之责任或其他自身原因英奇的运气推迟,额外支出及其它后果负责。
  5。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并不得以次类要求未能满足为由不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
  2。乙方应尽力保证甲方委托之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不超出本协议规定之代理范围,并保证自觉维护委托方之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之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4。乙方应对已经签收的货物负责,直至移交给其承运人或甲方及其代表。
  5。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运输咨询,并帮助甲方设计最安全、快捷、经济之运输线路和方案。对于已运输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有责任就货物状况作出报告。
  6。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应对因乙方果实、故意等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货物短装、破损及其它后果负责。
  四、结算
  1。出口货物装船、装机完毕,乙方签发提单运单并开到运杂费清单及饭票。甲方收到运杂费发票及清单后,应在工作日内付清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并换回提单运单。
  2。进口货物甲方需在乙方仓库提货或乙方送货时(前)偿付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
  3。对乙方来出的运杂费帐单甲方若有异议,则应在收到运杂费帐单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并与协助乙方的对帐工作。
  4。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杂费帐单甲方且无异议,如未能在工作日完成运杂费偿付或未能在付款协议指定期限内完成运杂费偿付,则乙方将就未尝付运杂费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5。双方结算用银行帐号如前所述。双方结算联系人、电话为:
  公司:
  公司:
  货运代理合同3
  甲方: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跟据《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执行本合同
  一、车辆及经营权
  1、乙方自愿将其自购车辆申请注册登记为甲方公司,乙方经营自负亏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值万元、购于年1月14日,主车吨位吨。
  3、乙方因发生交通事故,代理服务费不可减免,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完全由乙方负担。
  二、合同期限及费用交纳:
  1、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期间按照先交款后营运的原则,乙方必须按月按时上交,甲方代理服务费均由乙方负担,逾期不交按每日5支付滞纳金。
  3、本合同车辆每月缴纳管理费合计壹佰伍拾元,由甲方代办代理上交有关部门。
  4、因乙方的停车、修车、事故原因不减免管理费。
  三、车辆保险:
  1、乙方(车主)对所营运车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办理强制险以及第三责任基本险为附加险,其投保费用完全由乙方(车主)负担,甲方同意办理保险,保险单由甲方保管。甲方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交通事故当事人与甲方无任何法律关系。
  2、乙方投保车辆保险期届满7日前通知甲方,向甲方交足金额保险费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完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货运车辆实行《合同运输》,合同中须载明承运人为乙方。如发生货损、货差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
  4、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运输纠纷,甲方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法和合同约定对乙方的车辆营运行使监督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按规定强制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挂牌、落户、报停等手续,协助乙方办理。
  3、车辆驾驶员的年检、年审、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营运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按时代收代缴乙方应交的管理费、工商管理费、税金。甲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运输票证、二级维护保养等,完全由乙方承担费用。
  6、甲方组织乙方人员岗位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安全学习、传达交通部门的公文通知。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经营,接受和服从甲方的服务和管理。
  2、乙方车辆必须投强制保险,以及车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的全额保险。(三者责任险需20万元以上)
  3、乙方第月29日前交足次月交通规费、税金和甲方代理服务费,逾期每日按5收取滞纳金。
  4、甲方不得无偿使用乙方车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公务用车。
  5、乙方违法营运,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暂扣乙方车辆及相关手续,期间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担。
  6、乙方车辆转让时,提前5日告知甲方,并办理转户手续,重新签订合同,否则,乙方承担永久性责任。
  7、乙方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按时参加车辆一切证件手续的年检、年审工作,否则后果自负。
  8、车辆事故报废和车辆使用年限到期报废,乙方必须将报废车辆及一切行车营运手续、牌照交给甲方,并将车辆到指定拆解单位报废,车管部门注销,乙方不得擅自解体和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与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终止与解除合同。
  2、违约一方,除承担法律责任外,承担对方的全额损失,并按损失额的20支付违约金。
  3、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势变动及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终止和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准使用甲方公司冠名全称、证件、标志等,否则,由乙方完全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律管辖。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车号:
  车型:
  载重:
  年月日
  货运代理合同4
  委托人(甲方)XXXXXXXXX
  受托人(乙方)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简称“甲方”)委托(简称“乙方”),代理托运货物,乙方同意代理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第一条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行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甲方义务
  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XXXXXXXXX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XXXXXXXXX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XXXXXXXXX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
  2。及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
  1。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同意以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形式给付乙方。每运输代理XXXXXXXXX吨货物,甲方给付乙方XXXXXXXXX元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计算按车辆(船)标重为结算依据;
  2。为便于清算,双方同意XXXXXXXXX日清算一次,结算方式为XXXXXXXXX;
  3。需由乙方代结算各种运杂费用的,由甲方按代理量预付乙方所需费用,并于运输前XXXXXXXXX日汇入乙方银行帐户(需由乙方代垫各种费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垫付运杂费协议书后,方可垫付)。
  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或XXXXXXXXX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XXXXXXXXX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XXXXXXX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XXXXXXXXX法院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
  1。若本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价格因市场价格变化而需做出调整,调整方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4。本协议有效时间XXXXXXXXX年XXXXXXXXX月XXXXXXXXX日起至XXXXXXXXX年XXXXXXXXX月XXXXXXXXX日止。
  甲方(公章):XXXXXXXXX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货运代理合同5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简称“甲方”)委托(简称“乙方”),代理托运货物,乙方同意代理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运输内容:
  乙方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于年月日之前,将货物从港运至港,交于收货人。
  运输方式:
  乙方在接到货物后,应自行完成运输,如要转委托第三方完成该次运输,应当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仓储责任:
  甲方应当在签定合同之后日内,将货物交于乙方,或运至乙方指定仓库。
  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之后,应当向甲方开具货物收据和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通知责任:
  1、乙方若将该次运输交于第三方承运的,应当在起航之前,通知甲方。
  2、甲方得知乙方将运输任务交于第三方承运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给予答复。
  3、乙方应当在起航之后电告甲方或者收货人准备卸船时间。
  费用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相关费用预付款元(双方协调确定),待货到之后,双方进行一次性结算。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于规定期限将货物交于乙方,或运至乙方指定仓库,造成乙方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的,每延误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2、甲方未于规定期限内支付给乙方相关性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拖欠费用的的违约金。
  甲方:
  乙方:
  日期:
  货运代理合同6
  甲方:乙方: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帐号:帐号:
  本着互惠互利、诚信为本之精神,为推动共同发展与友好合作,维护各自权力,经友好协商,上述两方就有关代理货物运输及责任、权力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1、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二、甲方责任: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运输,甲方应当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并承担所规定提供单证、货物等指责。
  2、甲方应当对所提供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文件、单证之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3、甲方按本协议结算条款及附录二之运、杂费费率规定偿付运费及其他相应费用的责任,对于运费到付货物的运费,甲方作为第二偿付人,在收货方拒付运费情形下履行运费偿付的责任。甲方不得已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绝或拖延本协议项下运费的偿付。
  4、甲方应对因未能履行附录一之操作流程或上述第二条第二款之责任或其他自身原因英奇的运气推迟,额外支出及其它后果负责。
  5、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并不得以次类要求未能满足为由不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
  2、乙方应尽力保证甲方委托之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不超出本协议规定之代理范围,并保证自觉维护委托方之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之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4、乙方应对已经签收的货物负责,直至移交给其承运人或甲方及其代表。
  5、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运输咨询,并帮助甲方设计最安全、快捷、经济之运输线路和方案。对于已运输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有责任就货物状况作出报告。
  6、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应对因乙方果实、故意等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货物短装、破损及其它后果负责。
  四、结算
  1、出口货物装船、装机完毕,乙方签发提单运单并开到运杂费清单及饭票。甲方收到运杂费发票及清单后,应在工作日内付清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并换回提单运单。
  2、进口货物甲方需在乙方仓库提货或乙方送货时(前)偿付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
  3、对乙方来出的运杂费帐单甲方若有异议,则应在收到运杂费帐单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并与协助乙方的对帐工作。
  4、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杂费帐单甲方且无异议,如未能在工作日完成运杂费偿付或未能在付款协议指定期限内完成运杂费偿付,则乙方将就未尝付运杂费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5、双方结算用银行帐号如前所述。双方结算联系、电话为:
  五、保密
  1、乙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获得的甲方情报,资料等负有严格保密和或及时归还甲方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泄漏和或复制,留存。
  2、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中止,本条款均有效,乙方若违反本条之规定应当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六、其他
  1、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一切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对本协议条款如有任何修改或补充,甲乙双方均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货运代理合同7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货物运输代理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进行货物运输。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办理有关代理事项。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前5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详细资料,包括:收货人(或发货人)名称、联系方式、详细地址,货物名称、海关编码、数量、重量、发运日期、运输期限等。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甲方应将有关部门审批、检验的文件一并提供乙方。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货物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与实际货物相符,若包装没有破损,发货人对货物的真实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货物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一切责任及经济后果由甲方承担。单证及随车文件,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3。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货物需要变更时,应在装车3日前通知乙方。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及相关费用。三。乙方义务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和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乙方只有在完成转关手续,将有关单据和货物转交到收货人手中才算完成乙方的义务。
  2。及时向甲方报告货运代理业务的进展情况,并交付有关单据。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及有关的商业信息予以保密,对乙方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要及时和准确的告之甲方。在甲方发货前提供的所有单据,乙方应仔细核查是否正确和有遗漏情况。
  4。因自然灾害、铁路停限装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使代理事项不能顺利完成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5。甲方负责将货物运到指定站,乙方保证把货物交运到甲方的收货人指定站点。甲方货物如属于易碎易潮物品,如因乙方代理过程中过失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甲方有权进行索赔。四。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费用。双方同意根据委托的代理事项,按人民币结算运杂费等费用。2。结算日期和方式。甲方于发货前5日将上述费用交付乙方。
  3。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4。货物保险运输或保价运输费用,由甲方自行交纳或由甲方联同运杂费一并交乙方结算。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资料和货物,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含因甲方责任造成口岸转关时的滞留费)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全面完成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毁损、灭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4。下列原因乙方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铁路停限装国家政策调整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3)。甲方的过失;六。合同生效时间和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为20xx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继续执行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甲乙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若双方同意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结算和清理等事宜。八。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所属法院诉讼。(仲裁、诉讼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无效)。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
  委托方受托方:代表人:代表人:
  签署时间:签署时间:
  货运代理合同8
  甲方: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帐号: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货物品名:数量:
  始发地:目的地:
  运输方式:运期:
  其他服务:订舱报关报检拖车仓储
  运、杂费:付费方式: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当对所提供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文件、单证之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2。甲方按本协议结算条款和运、杂费费率规定偿付运费及其他相应费用的责任,对于运费到付货物的运费,甲方作为第二偿付人,在收货方拒付运费情形下履行运费偿付的责任。甲方不得已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绝或拖延本协议项下运费的偿付。
  3。甲方应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及其它后果负责。
  4。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并不得以此类要求未能满足为由不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尽力保证甲方委托之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不超出本协议规定之代理范围,并保证自觉维护委托方之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之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3。乙方应对已经签收的货物负责,直至移交给其承运人或甲方及其代表。
  4。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运输咨询,并帮助甲方设计最安全、快捷、经济之运输线路和方案。对于已运输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有责任就货物状况作出报告。
  5。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应对因乙方过失、故意等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货物短装、破损及其它后果负责。
  四、结算
  1。甲方收到运杂费发票及清单后,应在工作日内付清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
  2。甲方若对乙方开出的运杂费帐单有异议,则应在收到运杂费帐单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并与协助乙方的对帐工作。
  3。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杂费帐单甲方且无异议,如未能在工作日完成运杂费偿付或未能在付款协议指定期限内完成运杂费偿付,则乙方将就未尝付运杂费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5。双方结算用银行帐号如前所述。双方结算联系人、电话为:
  6。本协议结算所涉及汇率按业务发生当月15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执行,另有约定除外。
  货运代理合同9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女,遇有关费率调整,应相应调整包干费。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按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9。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确认航期,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11。甲方同意于船开后天内,将乙方代垫代付的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及运输代理费以方式付给乙方。
  12。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3。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14。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6。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海事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份。
  甲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货运代理合同10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内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二条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商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条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货物托运单(附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第五条乙方应根据甲方航空托运单的委托要求,应及时办理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仓储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全部业务或其中的部分业务。
  第六条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航空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甲方保证航空货物运单上所填写的货物品名和货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损货物毛重的每公斤人民币20元(国内航线)国际20美元(us)(国际航线)计算。
  第九条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按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物的运输费用的100。
  第十三条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暂扣运费。
  第十六条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货运代理合同1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相关货物运输等方面的服务,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并为其代理相关货物运输事宜,乙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货运代理的资质。双方同意,乙方应根据其“标准营运条款”提供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内陆拖车、仓储、报关报检、国际海空运进出口运输、目的港清关、送货等服务。
  2、乙方在开航(或到港)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费用对账单供甲方核对,甲方在收到后2日内进行核对并支付相应费用,乙方收到所有的应收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安排放单放货。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限届满时,若甲、乙双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则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动延长,自动延长的期限视为不定期。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需提前30日提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并得到对方同意后方可终止本合同。
  4、双方当事人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货运代理合同12
  鉴于:甲方有意委托乙方为全国范围内的货运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签约方: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项目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项目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第二条委托运输货物的名称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
  以甲方每次委托代理货物运输时与乙方签订的一次性托运单核定的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为准。
  第四条货物包装
  包装方式:
  1、包装分为外包装和内包装,甲方须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并以适宜保护货物原则的对其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特别是甲方托运易碎类、易污染类、易变质等货物时,应自行提供适合长途运输的包装。
  2、甲方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考虑到甲方货品包装的统一和完整,以及甲方托运时已包装完毕和封箱等情况,乙方仅负责检查外包装体外表面的完好性。包装材质、尺寸大小、牢固度、内部衬垫、空隙填充、防水、防倾斜、防震、防颠簸等,均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运输方式、运输期限
  1、乙方有权完全独立地选择具体承运人完成对甲方交付货物的运输,并有权选择适合货物运输的运输工具及运输路径等。
  2、乙方承诺在双方书面约定确认的时限内,确保运输供应商按时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目的地。
  第六条货运代理各项收费
  1、托运费: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托运单上核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托运费的依据,托运单上约定的托运费包括网点揽货、线路规划、货物分拨、转运等操作以及支付给实际承运第三人的运费应收取的服务费。托运单所核定的价格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托运费标准(详见附件1)为计算依据,合同有效期间,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后可以对托运费价格进行调整,并签订新的补充条款或协议。合同期内,甲方单月托运费总额未达到人民币元的,乙方拥有对托运费价格表(附件1)的随时调价权。
  2、其他杂项费用:
  (1)保价费:甲方自愿选择保价运输,并同意乙方按照货物保价金额的4收取保价费。对于价值较高的货物,保价费收取标准可以另行协商。
  关于保价金额:甲方须按照货物实际价值如实声明保价金额(即声明价值),如托运的同一批货物每件之间价值不同,应分别保价并在合同上另行注明。不分别保价的,按保价总金额平均计算出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其中每件货物内装有小件的,按单件货物保价金额和内装数量平均计算出每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
  (2)提货费收取标准为:
  (3)送货费收取标准为:
  (4)保管费及仓储费收取标准为:
  (5)其他:
  3、除前述收费项目外,乙方还可收取特服费、信息费、工本费、代收货款服务费(如有)等,具体金额以托运单标注为准。
  第七条对账及账单确认
  1、除即时结算外,每一费用结算周期为一个账单期,乙方在每一个费用结算期截止日后整理出一份对账单,并通过当面交付、或邮寄、或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交由甲方核对和确认。
  2、甲方收到对账单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给乙方答复。甲方核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日期、托运单号、起止地、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保价金额、各项费用金额、收货人是否收到、货物有无毁损或灭失等。甲方如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均应书面提出。
  3、如甲方没有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反馈意见,即视为甲方确认无误。该对账单即作为双方结算费用、乙方已完成约定义务的依据。
  第八条费用结算
  1、费用结算期限为下列第种方式:
  (1)当月发生的费用当月结清;
  (2)上月20日至本(当)月20日的费用本(当)月底前结清;
  (3)当月发生的费用在次月的日之前结清;
  (4)现金即时结算:当票发生费用由付清。
  A、托运人
  B、收货人
  2、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如因甲方托运货量增长致使发生的服务费累计达到人民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结算支付。
  3、若甲方托运货量相应服务费金额连续三个月低于人民币3000元的,乙方有权单方取消甲方定期结算的权利,而改由甲方以现金方式即时结算。
  4、甲方以支票、承兑汇票或者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乙方结算支付服务费,但乙方不接受任何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带有“农村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字样出票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远期支票”等。
  5、为了保证付款的有效性和资金安全性,甲方必须将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或者将乙方认可的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方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须持有加盖乙方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委托书)。否则,视为甲方无效支付。
  6、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乙方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第九条禁止性约定
  1、甲方有义务如实申报所托运货物的性质,不得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易污染等危险品。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罚款和费用,甲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2、甲方不得托运需要保温、保湿、保持干燥的特殊货物,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易污染等危险品,不得托运或夹带货币、有价证券、金银、国家文物、古玩字画、假冒伪劣品以及其他禁运或限运货物。若因此被国家相关部门查扣、处罚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
  3、甲方要求乙方上门提货或给收货人送货上门的,应分别由甲方和收货人负责货物的装卸,乙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在装卸过程中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运输供应商的选择
  乙方作为受托方,应合理、谨慎选择运输供应商,并对全程运输服务质量向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货物的提取
  1、收货人有领取货物的义务。收货人在受领货物时,有义务在乙方的《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上签字,如货物有异常,收货人必须在乙方的《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中做异常签收记录并如实备注,此《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将作为收货人(发货人)索赔的依据。如收货人未在乙方的《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上做异常签收,则乙方有权拒绝收货人(发货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2、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填写不明或乙方联系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明确表示拒收货物,且也联系不到甲方,或甲方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30日仍拒不领取货物,则视为放弃货物的所有权和对货物的处置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3、若收货人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后明确表示拒收货物,或仍不领取货物超过30日,乙方有权将货物退回到甲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货物签收凭证,以证明收货人已收取货物的,必须在自交运货物之日起60日内书面提出请求,否则,乙方不再承担签收凭证的保管和出示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不得以货物索赔及其他任何理由单方扣除、抵消或延期支付。如逾期支付,则每日按应支付费用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如因乙方过错逾期到达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该票托运费金额的。5赔偿甲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票货物的托运费。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为:
  (1)若甲方选择保价运输,如货物实际损失金额高于保价金额的,乙方按保价金额赔偿;如货物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金额,乙方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应提供真实的货物价值发票,以便准确核定货物实际损失,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2)若甲方没有对货物保价,则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票毁损、灭失货物部分托运费的两倍。
  4、乙方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货物本身的损失,乙方对于甲方(或收货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的其他损失和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三条货物留置权的行使
  1、如甲方拒绝、拖延、逾期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中止运输并留置甲方的所有货物,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对于约定服务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如果货物到达时收货人拒绝支付,则甲方应无条件地向乙方支付,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在甲方和收货人完全支付之前,乙方有权留置全部货物。
  3、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而拒绝赔偿时,乙方有权中止运输并留置甲方的所有货物,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代收货款业务(有;无。若无本项业务,本条款项下内容不生效)
  1、甲方委托代收货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的金额、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托运单上直接约定。
  2、原则上由收货人自提货物,如需乙方送货,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必须先检验签收并支付货款后,乙方才配送货物,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送货。
  3、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如甲方要求变更代收货款金额等事项的,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盖章后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临时性电话等口头变更要求。
  4、如收货人拒绝支付货款或拒绝全额支付货款,乙方将情况通知甲方后,甲方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如要求返回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仍按照约定收取代收货款手续费。
  5、乙方不负责为甲方代开、代转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发票。
  6、乙方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后,在48小时内将货款汇入甲方的账户内,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和其他节假日,汇款期限相应顺延。
  7、无论收货人是否收货,收货人以货物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重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等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方应自行向收货人收取货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免责条款
  若货物的毁损、灭失或逾期到达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甲方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短少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密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及终止后两年内,甲、乙双方有责任对在合作中了解到的有关对方的各种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货物价格、库存、服务费标准、货运到达地点、收货人、货运方式等)进行保密;除非是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所需或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均不得向公众或无关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否则,被披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通信联络的确认
  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第一页所明示的各方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均为真实有效的,并保证电话畅通、可随时收发传真和电子邮件。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变更方均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2、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络方式向甲方邮寄信函、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自从乙方寄出,或发出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托运单)的人员享有签订该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托运单)的权力。
  2、本合同未约定事宜以双方每次签订的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托运单)为准;若本货运代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事宜与托运单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相互留存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日期:年月日
  货运代理合同13
  甲方(委托人):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
  乙方(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
  合同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订舱报关报检拖车仓储装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运费
  二、价格条款
  1、乙方承运甲方出进口货物,应按照甲方的托运要求,按时按质将货物运达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2、每批次的具体服务内容及价格见双方确认的报价单,双方确认的报价单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明显变化,任何一方均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对服务价格的调整,双方确认调整的新价格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新价格生效前则按原价格执行;
  4、报价单未列示的实际发生的代垫费用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码头杂费、港建费、异地提柜费拖单
  4、报价单未列示的实际发生的代垫费用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码头杂费、港建费、异地提柜费拖单费等)实报实销的原则
  三、费用结算
  1、结算方式:
  月结,甲方在确认首笔业务发生前须支付元代垫费用作预付款给乙方。每月日前,甲乙双方需对上月发生的费用进行核对,在核对完成后,乙方需要及时把费用发票交给甲方,甲方凭相关发票及账单与乙方结算,在甲方在收到发票的日内将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上。乙方给予甲方的信用额度为RMB。
  票结:
  空运业务,在送舱当天支付空运费;
  陆运、海运业务及代垫费用,在收到发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循环押单,如无续单需付款放单。
  2、甲方在要求付款期内未能按时支付费用的,应以付款保函的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申请延期,并明确支付时间和担保。延期一般不允许超过个工作天,如未经乙方同意而延期付款的,每日加收延付费用的的滞纳金。
  3、若因甲方未按时付款而影响提单的发放、电放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委托的货物必须是普通货物,不包含危险品及违禁品货物。如因甲方所委托的货物包含危险品或违禁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处罚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出运前不少于天通知乙方,并明确如下事项: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柜型、柜量、起运港、目的港、最终卸货地、裝柜時间、装柜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关单位名称、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货物体积、货物件数、货物麦头、运输条款、付款条款、订舱日期、放货方式、报关方式、并注明是否需要过街磅。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实报实销的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采用包干费方式的如遇有关费率调整,则相应调整包干费。
  6、若发生意外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事故,提供相关资料,并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需理赔的货损清单及相关损失金额。
  7、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甲方应该对其托运的货物自行投保,或者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事宜,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此费用不在双方约定的费用以内。如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购买适当的货物保险,则非乙方原因产生的货损乙方概不负责。
  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确保所运输货物的安全,如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及货物的合理损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示的;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海关各项规定。如做转关的,司机及车辆必须在海关备案,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按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4、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5、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6、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方,并由乙方最后确认航期,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7、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承运人或乙方有权依法留置货物或扣单(提单、报关单、核销单或其他单证),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对他方不负赔偿责任:自然灾害、政府禁令、战争以及其它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原因。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发生的事件书面通知对方,并附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合同效力
  1、本协议有效期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续期。如果双方对原合同未提出任何变动或更改,在新合同未签订前,按原合同执行。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有意终止该协议,须提前至少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确定终止该协议。
  3、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保密义务。
  4、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以书面资料为附件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履行本协议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传真、电传、信函、电子邮件等内容均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为深圳,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6、本协议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结束前甲方须结清所有费用。
  七、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方应提供以下附件(加盖公章):
  1、项目服务报价单。
  2、甲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甲方资质证书复印件。
  4、甲方开户行及账号说明
  八、合同的保密条款、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货运代理合同1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相关货物运输等方面的服务,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并为其代理相关货物运输事宜,乙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货运代理的资质。双方同意,乙方应根据其标准营运条款提供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内陆拖车、仓储、报关报检、国际海空运进出口运输、目的港清关、送货等服务。
  2、乙方在开航(或到港)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费用对账单供甲方核对,甲方在收到后2日内进行核对并支付相应费用,乙方收到所有的应收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安排放单放货。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限届满时,若甲、乙双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则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动延长,自动延长的期限视为不定期。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需提前30日提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并得到对方同意后方可终止本合同。
  4、双方当事人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货运代理合同15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货物运输代理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进行货物运输。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前5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详细资料,包括:收货人(或发货人)名称、联系方式、详细地址,货物名称、海关编码、数量、重量、发运日期、运输期限等。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甲方应将有关部门审批、检验的文件一并提供乙方。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货物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与实际货物相符,若包装没有破损,发货人对货物的真实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货物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一切责任及经济后果由甲方承担。单证及随车文件,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3。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货物需要变更时,应在装车3日前通知乙方。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及相关费用。。
  三。乙方义务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和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乙方只有在完成转关手续,将有关单据和货物转交到收货人手中才算完成乙方的义务。
  2。及时向甲方报告货运代理业务的进展情况,并交付有关单据。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及有关的商业信息予以保密,对乙方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要及时和准确的告之甲方。在甲方发货前提供的所有单据,乙方应仔细核查是否正确和有遗漏情况。
  4。因自然灾害、铁路停限装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使代理事项不能顺利完成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5。甲方负责将货物运到指定站,乙方保证把货物交运到甲方的收货人指定站点。甲方货物如属于易碎易潮物品,如因乙方代理过程中过失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甲方有权进行索赔。
  四。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费用。双方同意根据委托的代理事项,按人民币结算运杂费等费用。
  2。结算日期和方式。甲方于发货前5日将上述费用交付乙方。
  3。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4。货物保险运输或保价运输费用,由甲方自行交纳或由甲方联同运杂费一并交乙方结算。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资料和货物,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含因甲方责任造成口岸转关时的滞留费)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全面完成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毁损、灭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下列原因乙方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铁路停限装国家政策调整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3)。甲方的过失;
  六。合同生效时间和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为20xx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继续执行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甲乙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若双方同意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结算和清理等事宜。
  八。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所属法院诉讼。(仲裁、诉讼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无效)。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
  委托方受托方:代表人:代表人:
  签署时间: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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