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租赁合同 推荐度: 房屋租赁合同 推荐度: 房屋租赁的合同 推荐度: 简易的房屋租赁合同 推荐度: 商业房屋租赁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元(大写:元)。该房屋租金(年月)不变,自第(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元(大写:元)。该房屋租金(年月)不变,自第(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2 其中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豍而房屋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具体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房屋。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纠纷司法解释》,把房屋分为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以及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根据本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实践操作,对城镇和乡村房屋租赁基本做同样处理,在本文中讨论的一般问题中也对此不做区分。而一个例外是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租赁不按照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有学者认为限价房也应当在此限制之列。这些房屋都是政府给城镇住房极端困难户的优惠,价格低,政策性针对性强,行政干预明显,有其特殊规定,因此不在本文所探讨的房屋范围内。 房屋租赁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其效力问题的处理基本参照《合同法》第三章中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但作为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典型代表,其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在实践操作中情况复杂,因此关于其效力认定也存在需要探讨的特殊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生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情况认定与普通合同基本一致,但是在其无效问题上,则存在特殊的认定情况与处理规则,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做了特殊的规定。此外,关于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从立法趋势上看,登记备案对不动产占有和使用权转移的公示公信作用得到进一步重视。 下面,我将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特殊问题进行探讨,而对于其与一般合同的相通适用之处不作赘述。 《合同法》中对合同的无效情形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又进一步规定了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特殊特殊情况。据此,可将在实践中被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总结为以下几种: 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否则为违法建筑物,法律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的屋租赁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使用,否则将无法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对承租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3 出租人:(以下简称为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连带保证人:(以下简称为丙方) 兹经双方协议订立房屋租赁契约条件列明于左: 第一条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范围与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 经甲乙双方洽订为年个月即自民国年月日起至民国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 每学期(六个月)人民币元整(收款付据)乙方每年(十二个月)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纳(电灯费及自来水费另外)。 第四条租金应于每月以前缴纳,每次应缴年个月份,乙方不得藉词拖延。 第五条乙方应于订约时,交由甲方人民币万千元作为押租保证金,乙方如不继续承租,甲方应于乙方迁空、交还房屋后无息退还押租保证金。 第六条乙方于租期届满时,除经甲方同意继续出租外,应即日将租赁房屋诚心按照原状迁空交还甲方,不得藉词推诿或主张任何权利,如不及时迁让交还房屋时,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请求按照租金二倍之违约金至迁还完了之日止,乙方及连带保证人丙方,绝无异议。 第七条租赁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继续租赁达成协议,俾利甲乙双方处置其房屋与家俬。或办理继续租赁契约。 第八条契约期间内乙方若拟迁离他处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未到期之一个月房租,并应无条件将房屋照原状还甲方,甲方即同意解除契约另外招租。 第九条房屋有改装设施之必要时,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后得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乙方于交还房屋时自应负责回复原状。 第十条甲方如有正当理由需进入房屋,除有紧急事故外,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前通知,否则乙方得拒绝甲方进入。 第十一条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第十二条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过失致房毁损,应负损害赔偿之责。房屋因自然之损坏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责修理。如甲方不于相当期限内修缮者,乙方得终止契约或自行修缮而且请求出租人偿还其费用或于租金中扣除。 第十三条乙方若有违约情事,至损害甲方之权益时愿听从甲方赔偿损害,如甲方因涉讼所缴纳之诉讼费,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如有违背本契约各条项或损害租赁房屋等情事时丙方应连带负赔偿损害责任并愿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十五条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约各条项规定,如有违背任何条件时,甲方得定一个月以上期限通知解约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印花税各自负责,关于房屋之一切捐税由甲方负责。 第十七条本件租屋之综合所得税,若较出租前之税额增加时,其增加部分,应由乙方负责补贴,乙方绝不异议。 第十八条租赁期满迁出时,乙方所有任何家俬杂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应视作废物论,任凭甲方处理,乙方绝不异议。 第十九条本租金凭单扣缴由甲乙方负责向税捐稽征机关负责缴纳。 第二十条本契约未规定之事项,悉依民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 上开条件均为双方所同意,恐口无凭爰立本契约书参份各执乙份存执,以昭信守。 甲方:(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丙方:(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年月日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4 出租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承租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将其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房屋情况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屋位于。 (二)出租房屋的具体部分为。 (三)房屋的间数为间,面积为平方米。 二、房屋租赁用途 (一)乙方租赁房屋作为的用途。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三、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大写: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租赁期满,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 (四)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四、出租金额及租金支付方式 (一)租赁房屋每月的租金为:人民币元(小写元)。 (二)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场普遍价格适当提高或者降低租金水平,但应提前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三)乙方应于本合同所规定之起租日前缴纳首期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小写元),并以甲方出具的票据为交款凭证。每期房租到期日内付清下期租金。 (四)乙方通过形式一次性支付每月的。房屋租金。甲方应及时给乙方开具收款收据,该收款收据作为乙方支付租金的凭证,乙方应妥善保管收款收据。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票据丢失及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元(小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六、其他费用 (一)在租赁期限内,出租屋由于使用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按时支付所租赁房屋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的款项。乙方应妥善保存所缴交税、费的票据并按时向甲方出示;同时,乙方应将缴费票据定期复制一份给甲方,以便甲方存档。 (二)乙方未能履行以上协定,造成房屋欠缴有关款项,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以及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甲方,并于当日搬离所租赁房屋。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由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三)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在不损害房屋的前提下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 八、房屋装修和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及增减固件等改变租赁房屋原有面貌和性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原有面貌和性质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房屋原貌,如造成房屋受损的,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二)改动后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居住或经营(行业规定)、卫生、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乙方应请求有合格资质的检验部门对房屋进行查验检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经检验不合格,乙方应承担改正房屋及其设施直至房屋检验合格为止。 (三)因乙方及其责任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的一间单间。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元,共计元。 (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七、其他说明: 水电数字由甲乙双方与其他承租方平均分配 (入住时的水电数字:电,水,)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6 合同编号: 出租人:签订地点:承租人:签订时间: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 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监制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7 本合同范本适应苏州、山东、济南、无锡、西安、浙江等城市使用。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本人)(授权代表)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本人) (授权代表)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共〔套〕〔间〕,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该房屋租金为(币)万千百拾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币)万千百拾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个月的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水、电费;2。煤气费;3。电话费;4。物业管理费;5。;6。。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8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人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人逾期不搬迁,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人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如果出租人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人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3、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人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负责赔偿损损失。 4、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5、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电话: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9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实践中存在的分歧〕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当事人往往提出两种不同的诉讼请求:1、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2、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新的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两种不同的观点〕 多数意见认为:承租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少数意见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购买权没有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xx年第1集第168169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 二、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20xx)民一他字第2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经研究认为:目前处理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第一,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 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请你院结合以上因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房屋出租人整体转让建筑物,不能独立于该建筑的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不应予以支持。 房屋出租人委托拍卖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45条的规定,在拍卖七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参加拍卖竞拍的方式实现。 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由实际租用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为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 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对于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10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定出协议: 一、甲方出租房屋位于鄢陵县开发区经三街北段路东利民轩宾馆。 二、出租房屋为两间四层,甲方对此进行了装修投资,添加了物品(物品详见清单,如物品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三、甲方把此房租给乙方,乙方做宾馆生意。 四、房屋租期共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此房暂定租金为(元),租金每年付一次,在每年的月日,交付给甲方。 六、乙方必须在此房内合法经营,不得搞非法活动,有权在租期内正常使用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房租到期不得拖欠水电等其他费用,保证物品正常使用,租期内乙方转租需通知甲方。 七、租期内如此房有关部门征用,本协议终止,甲方按实际使用天数扣除租金后,下余租金返还给乙方。装修赔偿金双方按装修总价格平均分配。 八、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双方都不负责。 九、甲方物品清单(空调6台,电视11台,大床4张,小床13张,沙发一套,大桌子7张,小桌子5张,电脑3台,带24孔的电脑交换器1个,扫描仪一台,网线费1000元,每年10月底交,被子29条,褥子17条,夏凉被17条,被罩34条,床单26条,床头柜13个,太阳能1台,挂衣架11个,茶瓶10个,垃圾桶19个,盆9个)以上物品乙方如有损坏,全部由乙方照价赔偿,乙方另付押金元,合同到期,甲方物品清单能正常使用,如数返还乙方押金。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11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12 房屋租赁合同(Housingleasing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双方权利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届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续租。承租人的义务按合同要求正当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原房完好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届满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义务是将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 承租人和出租人还应当考虑在合同中设置在租赁期届满时,对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等添附物的处置安排。即约定此类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复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价购买。 另外在合同中还要规定双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法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法律效力审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13 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 (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在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居住人员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乙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 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含附件一:房屋交割清单中文件《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表》、《其他相关费用交接表》;承租人和出租人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出租人(甲方)签章: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1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房屋租赁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乙方租住甲方的酒店式公寓的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坐落在街路号酒店式公寓楼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装修完整程度、家具设备及家居用品附后),出租给乙方作居住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共天。甲方从年月日起将上述房租给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乙方在租住期间,根据所租住时间享受本合同规定的优惠。 甲方为乙方提供酒店式家居服务;甲方保证乙方在公寓里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为乙方提供贵重财物的保管服务;甲方对乙方实行住客管理,乙方向甲方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甲方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甲方保证出租公寓具有居住功能,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乙方保证在租住公寓期间不改变公寓用途,不破坏房子结构,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且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 第五条本合同于乙方向甲方缴纳元押金后生效。 第二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交纳与结算 第六条乙方在人住公寓期间向甲方交纳租金和有关服务费及其他消费费用。 租金标准租金优惠折扣率租用的公寓面积有关服务费及其他消费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和网络使用费用及送餐、托婴、文印等特殊费用(费用标准另定)。 甲方负责承担房产税、出租公寓所用土地的使用费、租赁管理等政府税费。 第七条乙方租住同一房天,付房租;砖天及以上享受的优惠价。 乙方在入住期间,每月日向甲方交纳下月租金,先付后用,否则甲方可要求其立即退房。甲方收取租金后必须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租凭证。 第八条乙方要求提前退房时,甲方根据不同情况计算应付租金和应付其他费用。 第三章公寓的使用、维修和转租 第九条甲方在出租公寓内配备的所有设施均属甲方所有,甲方保证出租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妥善保护公寓及配套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 第十条乙方事先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 1。不得在公寓内放置货物; 2。不得更动公寓内的电线、管道位置; 3。不得随意更动配套设施的摆放位置或搬离出租公寓; 4。不得在公寓内安装隔墙、隔板和改变公寓的内部结构。 第十一条乙方在公寓使用过程中,发现公寓本身或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故障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的小时内进行维修。本条维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维修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施工。。 第十二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公寓内的设施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安装或重新添置。乙方承担维修、安装或重新添置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确需对公寓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经甲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公寓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经甲方同意按法定程序转租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乙方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公寓再行转租。本条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两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终止、解除和续签 第十六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要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或与他人交换房间,须经甲方同意,但所居住天数不能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合同自动终止的免责条件: 1。发生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市政建设需要,政府决定征用出租公寓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公寓,或者需要改建房屋; 3。甲方的有关公寓租赁有效证件失效。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合同终止,所造成双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通知乙方交回公寓,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1。乙方人为损坏公寓设施而不主动赔偿,甲方从乙方租赁押金扣除有关费用后,乙方不及时补足押金的; 2。乙方逾期不交房租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公寓用途的,擅自将公寓转租、转借、转让他人或与他人交换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公寓内部设施和内部结构的; 5。乙方在公寓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迁离公寓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预付消费金的余额以及租赁押金; 1。在公寓内固定设施发生自然损坏或乙方愿意承担人为损坏的费用时,由于甲方不能及时维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该公寓,且未能及时为乙方安排其他适当公寓; 2。乙方在公寓里得不到安全保障; 3。乙方得不到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条本合同到期或出现本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况,甲方对公寓进行核收,结算乙方所有应付账款后,应返还乙方的预付金余额和押金。乙方应按期迁离公寓。乙方提前办理退房应提前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如需继续租用甲方公寓乙方应于合同有效期满前三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重新订立新合同,原合同押金将自动转入新合同。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公寓,在甲方还没有与其他人签订合同前,乙方享有对同一房间的优先承租权。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本条赔款仅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三条乙方拖欠租金及各项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所欠费用,同时还有权收取滞纳金。每天滞纳金金额以拖欠费用总额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乙方擅自将出租公寓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或将本合同转让给他人的,该转租(让)无效,且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乙方在违约期间应付租金的倍。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或向签约地仲裁机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并不得与本合同内容相悖离。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承租方(乙方):(签名盖章) 合同登记机关(签章): 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15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共(间套),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付款方式 该房屋租金为每年元,大写,租赁期间,租金共计元,大写。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租期内的所有租金一次性全部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押金 该房屋押金为元,大写。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将租期内的所有租金一次性全部支付给甲方。该押金用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 如合同期满,乙方没有损害房屋内的设备,则甲方应该在合同期满日如数退还。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交房时间迟延的,租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维修养护责任正常的房屋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八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网费、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1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向对方交纳租金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